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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操作措施

财政监督操作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行为,保证查处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操作办法》的具体规则,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及意见。

第二章检查准备

第三条根据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每项检查实施之前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并报处(局、室)领导批准。检查工作方案包括:

(一)检查项目;

(二)被检查单位名称;

(三)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限;

(四)检查的方式和办法;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人员的抽调和分组;

(七)检查前的业务培训;

(八)检查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四条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实施财政检查应组织检查组,每组不得少于2人,并由具有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组长。

检查组组长应对本组的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检查组成员对其分工的具体检查内容负责。

第五条检查组成立后,检查组长应根据检查方案,收集有关情况,及时召集检查组成员学习检查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研究拟订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第六条财政监督检查一般应于检查组进点前3日,以局名义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财政检查通知书日期及局印。

第七条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

应取得被检查单位签章的回执,如遇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作书面说明并有两人以上签名。

第三章检查实施

第八条检查人员进点实施检查时,应出示检查通知书及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检查组进点后,应及时向被查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任务,通报检查内容、范围和时间安排,宣传有关政策,了解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并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的各自分工开展检查。

第十条检查人员必须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检查项目编号;

(二)检查项目名称;

(三)违法违纪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包括违法

违纪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

(四)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五)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六)检查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

第十一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检查证明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报表、凭证等

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

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注册会计师签名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资

料。

第十二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做到条理清楚、用词准确、字迹清楚、格式规范、结论明确。检查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量方法等必须准确、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资料要充分完整,不互相矛盾。

相关的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钩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注明底稿编号。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经被检查单位或其他资料提供者的签证认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签证认定的,检查组应作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未经批准,检查组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局领导请示汇报,不得隐瞒或擅自答复。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的,应按照财政检查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财政监督检查询问记录单。

第十六条检查现场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填制《财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主要包括:

(一)财政机关、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报告编

号,出具检查报告时间;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检查组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

备和银行开户情况);

(五)对检查事项的检查结论;

(六)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检查处理建议和意

见。

第十七条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达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规范。检查报告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长定稿,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查、取证。如有必要,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同对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将财政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提交财政局组织检查部门。

第四章检查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机关在收到检查组的检查报告、被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后,应组织专人成立审理小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着“事实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审理。

第二十二条审理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查证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

(二)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

法;

(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

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审理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以及检查的有关

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终止审理。通知检查小组予以说明并负责核实、补充,必要时由牵头组织检查的有关处(室、局)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二)认定依据不准确,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

不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三)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不予审理,并要求

立即停止检查;

(四)审理认定检查报告及其拟作出的检查决定

或检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审理通过。

(五)对财政检查中发现数额大、情节严重或顶

风违纪的案件,审理小组可以提前介入,协同检查、核实、取证,查清案件。

第二十四条检查报告经审理小组审理通过后,应形成书面审理意见,并由审理人、审理小组组长署名,连同审理材料报局领导审批。依法下达《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并送达被检查单位。

审理小组对送达到被检查单位的文书需填写《文书送达回执》,并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五条《财政检查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号;

(二)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五)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六)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七)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被检查单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

议机关。

第二十六条《财政检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号;

(二)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五)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检查意见和建议;

(六)整改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被查单位或个人作出暂停经营业务、执行业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以《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被查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财政局应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对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取消会计技术职务资格或解聘会计职务的,应填写《财政检查移送单》,列明当事人的违纪事实、证据、处理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章结案归档

第二十九条每项检查的审理结束后,审理小组应将该项检查的全部材料交局有关部门专人归档备查,要求被检查单位落实整改的,应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督促收集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对检查档案应按照局机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本操作规范从二OO*年*月*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操作规范由苏州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