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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下民商法发展途径

社会经济下民商法发展途径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这对民商法的价值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作用,民商法必须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来适应社会的要求。本篇文章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变化与发展进行分析,以便民商法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关键词:经济发展;民商法;价值体系

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地区间经贸关系越来越活跃,在这经济背景下,民商法的社会地位越来越突出。加之国家立法部门为了适应时代需求做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与完善工作。例如,我国出台并落实了《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法》为代表的部分民商法,随着时代的推移,我们可以寻找出社会经济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轨迹。

一、社会经济发展进步对民商法价值体系变化发展

(一)社会经济发展给民商法价值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安全与效益逐渐成为了民商法追求的价值所在,在传统的民商法当中,它的安全价值主要体现在从属性地位,在社会经济中,民商法在不断调整和演变,在安全价值上发生较大改观,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经济过程中信息安全、信用安全、交付安全过程中。而在现实交易活动中,第三方获得交易信息并不会直接威胁交易安全。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到来,信息科技给民商法的主体自由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在信息时代,行事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网络为工具和其他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从事民商活动。在这种情形下,市场的开放性使得人们可以从其中获得自己想要的任何信息,这有利于主体的自由的实现。

(二)新时期要求对民商法的价值体系

进行重构新时代下,自由、平等、安全、公平以及效益构成民商法的价值体系。这里面,自由是整个价值体系的基础;平等,在传统民商法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具有目的性值以及工具性价值;安全,因为信息时代的特殊性,安全成为信息时代民商法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公平,是民商法最本质的价值追求;效益,这是民商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地位。但是,效益和安全价值之间相互矛盾,如何在民商立法的过程中将两者进行合理的平衡是立法的重要目标所在。

二、新时代民商法的发生的相关变化

(一)新时期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变化发展

1.安全原则

信息时代赋予安全更广泛更深刻的内涵,安全原则是指所有的民商事活动都应该将安全作为前提和基础,相对应的立法也应体现出对安全的要求。我们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为例,这既是电子商务制定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电子商务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目的所在。高效和快捷是信息时代的一个重要特点,而这种高效和快捷应该是在安全的基础上进行的,这里的安全内涵发生了一些变化:一、网络的物理环境问题欠缺,这会泄露或者是丢失储存额的信息;二、现在立法大部分是通过网络物理安全设置以及数字认证以及支付等方面来实现安全的目标。

2.平等中立原则

新时代民商法的平等中立就是指在信息时代,客观中立对待参与到交易当中的各个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而需要的相关条件,不能出现偏袒。以电子商务法为例,平等中立应该从下面几点抓起:其一,技术方面的平等,电子商务法应该平等对待各种密钥和加密方法;其二,实施的平等,民商法不仅应该同时推进实施电子商务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应该平等对待且对于本国与国际电子商务活动;其三,平等保护,电子商务法要同等保护国内当事人、商家、消费者、国外消费者。

3.效益原则

法律属于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上层建筑。在立法中,理解这两层基本内涵是定义法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不同时期制定法律体现不同制定原则,原因在于法律需要反映各个时期的统治阶层的利益诉求。在信息时代,在民商法的效益原则背景下,民商事的立法与相关活动等都应该本着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促进效益目标建设,这体现出信息时代网络自由以及民商法的整体效益和价值。

(二)新时代民商法基本制度与基本范畴的变化

1.社会经济的进步开阔了传统民商事权利体系的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的民商事权利体系的范围得到了明显的深化和拓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信息库的专用权。信息渗透了所有民商事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信息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大部分民商事活动成功的关键依赖于信息的提供和开发活动。因此,在民商事法律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对这种对信息库的投资和开发做出一定贡献的人们以一定的民商事权利,从而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避免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当前,我们需要继续完善民商事法律中信息库的专用权,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民商事权利内涵得到了一定的拓展;二、域名的专用权。如今,民商法对于域名的专用权还没有一个精准完整的定义。域名就是指一个将计算机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虚拟地址。计算机访问网络上的信息需要通过域名才可获得,同时还能够方便于其他计算机访问自己存储的信息资源。随着信息的商业化以及网络化,对域名的使用和利用渗透到各个行业,域名已经成为网络经济的一个商业标志符号。这时,域名已经成为一个集使用功能与商业价值于一体的重要商业竞争筹码。如果交易双方中的主体获得了关键域名的使用权,这时他就获得了该域名的专用权。民商法应该认识并把握到这种现象和特点,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整合。三、网络信息的版权者对其作品和所制作的信息有选择其在网络上流传的权利。考虑到作品与各种网络信息包括录音、录像等,它们具有丰富的传播途径。加上网络信息是采用交互式的传播方法,因而,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将这些信息的版权安置到保护的范围中,使得信息版权人能够对其制作的录音、作品以及录像制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从而网络中传播成为一类全新的民商事权利。

2.社会经济的进步使得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愈发广泛

互联网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其所具有的开放性,这更加开放和丰富了其信息的来源以及渠道。而且,其开放特性还为信息的交流提供了一个较为广阔的空间。价值互联网已经普遍得到完善,其在信息的传递以及表现等方面发生了质的变革,同时信息自身的价值已经成为了一个不能够小视的具有现实影响力的主体。这是由于这些信息具有与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财产性利益,同时还具备隐私方面的人格性利益。考虑到信息在网络时代中民商事活动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民商法应该对信息提高重视,这就需要体现在立法的过程中,同时还应该将民商事各个主体之间所建构起来的信息联系,诸如上面讲到的信息库专用权、版权控制权等都纳入到民商法的调整范围里。另外,在考虑到其他的原则和利益时都应该将对应的权利纳入到民商法当中来。

3.民商法的进步发展将实现全球的统一

民商法作为对民商事活动当中所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调整的一个总的概念,其立法应该是以民商事活动之间的相关关系作为其作用的对象。当国家经济与单个经济市场独立的存在时,与市场对应的法律体系也是相对独立而存在的。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全球各个国家的所有民商事活动通过网络联系起来,推动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在全球互联网一体化的趋势以及逐步融合的特点下,使得全球网络民商事活动具有更多的普遍性和共性。这时,全球范围之内的价值观、法律理念以及执行标准等都将逐步趋于统一化,而民商法的发展趋于统一也将成为必然发展趋势。

4.民商法的理性主义演变

从表现形式上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民商法的具体表现是不同的。其中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民商法主要通过对应的立法形式和法典形式体现出来;而英美法系则主要是在法律案例的判定基础上获得的。美国学者庞德曾说:“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实施法律,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但是,基于大陆法系框架下的民商法也绝不是肆意而为的产物,而是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社会习惯、或者是惯例等建构起来的,尤其是在商品经济发展进程中形成的惯例和规则。例如,日耳曼法是德国民法典起源,而日耳曼法则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又有许多不成文的法律习惯。而这些民事习惯,尤其是关于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习惯等都是为了适应和满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聂隽.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新探.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1)

[2]赵莉.论民商法的演进性.法学杂志,2010(10)

[3]刘大洪.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1)

[4]惠强.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1)

[5]姚静怡.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法制博览,2016(11)

作者:王盟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