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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金融范文精选

现代国际金融

现代国际金融范文第1篇

对于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就目前而言,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观点,分别是“市场说”“制度说”以及“政策说”。在“市场说”这一观点中,人们主要是通过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分析来研究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通过这些分析,人们总结出造成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有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过度的金融创新以及宽松的金融监管等方面。而“制度说”中则认为造成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制度。最后,“政策说”中认为造成国际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是美国的高消费、低储蓄以及长期低利率和货币政策宽松等因素。

二、新旧巴塞尔协议的简要分析

在我国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的金融系统与国际的金融系统接轨的呼声变得越来越高。在这种前提下,为了解决由于国际经济一体化带来的金融风险,我们就必须对我国金融风险管理的方法进行改革,同时还应该加强对金融的监管力度。就新旧巴塞尔协议而言,新的巴塞尔协议相对于旧的巴塞尔协议来说引入了更加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同时还增加了金融监管以及风险控制的应用,从而有力的推动了整个金融风险防范的标准化以及科学化。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其主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完善。而新巴塞尔协议的产生能够为国际的金融监管提供一个更加科学规范的标准和依据,并且还能够促进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提升以及信用风险的管理,从而为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三、我国金融风险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自从次贷危机以来,我国的经济走势就呈现出一种不确定增强的现状。特别是在四万万经济刺激计划展开之后,我们的经济严重受到了通货膨胀的影响。除此之外,流动性过剩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由于股市、房市等行业中大量资金的不断进入,使得这些行业中泡沫的不断增多,从而使我国经济金融中的风险变得越来越大。对于金融市场爆发危机的原因来说主要是因为经济体系的失衡造成的,换句话说就是经济体系中国际收支、资本市场以及借贷市场的失衡导致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产生与增强。在现阶段,我国的金融业风险的制度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风险的复杂性以及隐蔽性、信用风险的观念错位以及边界的模糊性等方面。与此同时,由于金融风险管理的制度不完善,导致了我国的金融业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许多的银行存在着资产质量恶化的问题。其中有些银行在贷款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其主要表现在不良贷款的比重比较高。特别是在当前阶段,由于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政府的干预比较大,所以这就导致了部分银行中不良贷款的比例大大提升,从而也就为其自身的发展留下了极大的风险。股份公司发展过程中不规范的因素比较多,同时投机性也比较大。在股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着个别机构或者个人利用高股价进行大量投机方式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的影响了股市的正常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存在着严重的金融风险。在我国现阶段,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都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范围。在这些机构之中,信托投资公司中有时会出现资产质量下降的现象,造成了不良资产的逐步增加,而保险公司中也会出现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采用不规范的方法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从而为自身的发展积累了很大的风险。最后就是证券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这些恶性竞争的产生严重影响了整个证券市场的效率。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本市场信息的不透明。资本市场的交易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资本市场信息的研究能够对每个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市场交易进行全面的了解,而如果资本市场信息不透明则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变得比较混乱,不利于金融风险的管理。

四、后危机时代背景下我国金融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在后危机时代背景下,提高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在进行金融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密切结合,采取最佳的方法进行金融风险的管理。首先,我们要对金融风险管理的原则进行统一的规划,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充分的借鉴新巴塞尔协议中对国际监管标准以及风险防范机制的制定和研究,同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从而制定更加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金融风险管理基本原则:首先,在金融风险的管理过程中应该坚持人才的优化,也就是说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工作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对优秀人才的吸收,使我国的金融人才队伍变得更加强大;对于金融行业的发展应该坚持一种循序渐进的原则;金融风险管理中应该坚持利益协调,这有利于避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因为利益纠纷而产生不必要冲突的现象;加强审计工作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并且还要进一步的提高审计的规范,在各种金融工作中都应该严格的接近性货款的审计程序;进行金融风险的管理还应该实行目标一致的原则,在管理的过程中加强对核心人员的鼓励,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激励制度。

五、结语

现代国际金融范文第2篇

衍生工具,衍生危机

金融危机当然不是什么新东西,从1825年以来已经经历过20多次;70年代以来至少三次。世界资本主义的经济周期往往首先表现为金融危机。信贷制度把闲散资本集中起来并借给人们,这样资本家的投资便不受自有资本的限制,消费者也不受现有购买力的限制。这样信贷便促进了整个经济的扩张。可是,另一方面,信用同时也掩盖了生产与消费的矛盾,使周期性生产过剩的危机更严重。资本主义的周期性生产过剩(或设备过剩)是无可避免的。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的盲目竞争;每个企业家都拚命扩充生产争夺市场,结果是有些资本家无法售出商品,于是工厂倒闭、工人失业、市场萎缩。当消费力已容不下大大扩充的生产力的时候,信用制度还在制造虚假的需求(这是泡沫经济的主要来源)。当清算的时刻来临,信用制度就使危机爆发得更猛烈。依靠借贷来投资的资本家,或者是借债消费的消费者,在生产过剩的危机中发现无法还债;而银行此时也一定“落雨收伞”,提早追讨欠款,于是便发生了金融上的连锁反应。总之,信用制度既能够刺激经济增长,同时它也使资本主义无限生产与有限购买力之间的矛盾尖锐化。

不过,90年代的金融危机同过去一切金融危机也大有不同处。尽管以前每一次经济危机爆发前都往往出现金融上的过度投机,可是同90年代以来的相比,简直小巫见大巫。90年代的新情况是金融市场日益同实际生产与贸易脱钩,投机性及流动性之大,因而不稳定性之高,是史无前例的。每天国际外汇交易量,1987年是六千亿美元,1997年为1.4万亿美元,其中只有14%同实际贸易与投资有关。外汇交易额,1982年是世界贸易的17倍,1989年是28倍,1992年是33倍。这意味绝大多数交易都是投机。每日的外汇及利率的衍生工具交易量,1995年已经达到22980亿美元;而整个国际金融市场,每日交易量达五万亿美元,仅有2%与生产及贸易有关,其余是资金的自身循环,绝大多数是投机。期货本来是从生产贸易中发展出来的。农夫害怕到秋收时谷物跌价,磨坊主人害怕到时升价。结果大家预先按协议价作好买卖,便是期货交易。这样双方都能避免价格波动的风险。期权同期货交易不同之处是期货合同规定双方必须履行交易,而期权则只赋予买家或卖家进行交易的权利,当事人有权不行使这个权利。期权交易可以用来对冲风险。例如,一个出口商在售出货物后三个月内将收到外汇货款。但期间汇率可能下调,造成损失。

假如市场汇率低于合同汇率,他履约就能避免损失;如果市场汇率高于合同汇率,他可以不履约,还可以市价卖出他的外汇,这样,汇率下跌的损失就被控制,而汇率上升的好处却保留了。在正常情况下,对冲可以减低资本家的风险,但是对个别资本家有利并不一定代表对整个社会同样有利。有人举这样的例子:假定生产稻米可以有两种不同方式,一个较保险,一个有较高产量,但同时受虫害的风险较高。在没有期货市场的情况下,农夫不会选择第二种方式。有了期货市场,农夫才会较有可能选择它。但是,这样整个社会的稻米供应就会比没有期货市场时更为波动,对普通人民的生计影响也更大。总之,期货即使能降低个人风险,社会风险并没有降低,反倒有可能提高。何况,所谓减低个人风险,也只是在正常情况下行得通。亨伍德在《华尔街》一书中指出:“人们以为自己已做了对冲,但当市场变得疯狂的时候,他们的风险结果并没有被对冲,因为他们赖以立足的所有假定都粉碎了。这时各种正常的价格关系,例如长期利率与短期利率之间,又或是升跌一向接近的两种货币,忽然崩溃;又例如供求之间的巨大不平衡使买卖价之间相差太大;市场忽然只有卖家,没有买家,资产的折现力消失等。”(39~40页)

目前,衍生工具大部分已经同实际生产与贸易没有任何关系,纯粹是投机而已。以美国为例,农产品期货只占全部期货市场的15%,而金融期货占了70%。香港的棉花期货因为无人问津而要在1981年关闭。在金融期货中,绝大部分也是投机。1993年,全球最大的22家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金融机构,衍生资产面值为24万亿美元,比1993年世界七大经济强国的国民生产总值(GNP)之和16万亿美元还要多八万亿。天文数字的资金都耗费在赌搏中,这样就只会令整体风险大增。其实,1987年股灾已经说明期货市场的危险性。当时香港期交所便差点破产(是港英拯救了它,不是市场的自动调节之功)。但是各国政府全无吸收教训,而像LTCM那类的对冲专家,还自以为利用高深数学,已经找到了“避免风险模型”,可是,由于俄罗斯金融危机而造成孳息差距忽然扩大,使LTCM一个月内损失了近五成资产。

股市的作用是为实际生产集资吗?

经济学教科书总爱说:股票市场的作用就是为实际生产筹集资本。马克思不是说过,如果没有股份公司,要个别企业自己兴建铁路不知要等多少年吗?亨伍德一书却指出,今天股票市场同过去一个重大分别,恰恰在于它为实际生产的集资功能已大大减少了:“在1952年至1997年之间,92%的资本开支是由企业自有资本所支付的。在80及90年代,可以经常听到大工业企业不知道怎样处理手上的数以十亿计的美元现金。股市对于为股市外融资差不多毫无贡献。在1901~1996年之间,新股净发行额等于非金融机构的资本开支的不过4%。这个平均数还是夸大的,因为20世纪初,企业大量上市。在1901~1929年之间,新股发行等于实际投资的11%。近年由于收购合并潮,股票回购比新发行的还要多。新股发行在1980~1997年之间等于资本开支的-11%,使股票市场看来(似乎有点超现实主义)是融资的负来源。但若除开上述期限,而只限于看1946~1979年之间,股票不过为5%的实际投资融资而已。这个现象在第一世界其他国家是同样真实的。在第三世界,数字较像20世纪初的美国,但是同样因为许多企业初次上市所致,而不是现有企业为集资而发行新股。”(72~73页)“在1981及1997年之间,多起兼并收购中,美国130亿美元。

当然,有个别企业的确是为集资而发行新股,但令人惊奇的是极少是用于投资。《华尔街日报》一篇文章谈到1996年新股发行之多令人目眩,但是指出其背后动力是海外私有化及美国企业持续的重整。换言之,即使是在发行新股市场,主要跟所有权的安排及重整有关,同集资关系较少。大多数股票买卖都是现有股票买卖。1997年新发行股票为1000亿美元,但那只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一周交易额而已。”(3~4页)

股市对促进实际生产的作用日益减少。它的主要作用,实际是帮助大资本家的财富集中以及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控制。亨伍德指出“非金融机构一直以来把日多的利润分配给外面投资者(股民),而后者实际上并无对任何真实企业投资,只不过是从先前的持有者购入这些企业的债券或者股票。就从股息这一基本分配谈起吧。从50年代初直至70年代中,企业付出其税后利润的44%作为股息。在70年代末,这个数字稍为下降。然后又急速上升。从1990~1997年,非金融机构拿税后利润的60%来派息”。(73页)不论所谓“人民资本主义”的论调叫得怎么响,大部份金融财富都是在富豪阶级手上。“在1995年,最富有的1%家庭(约200万成年人)拥有个人所有的股票的42%,债券的56%。最富有的10%家庭拥有二者的近九成。由于全国家庭拥有一半企业股票,那就意味着那挺风光的1%家庭拥有美国企业的1/4生产资本及其未来利润。那10%拥有近半。”(66~67页)美国股市市值占全世界42%。谁也不能说美国的例子没有代表性。大家知道,大股东并不需要握有全部股票才能控制股份公司。他们只需持有20%甚至10%,就有可能这样做。所以那最风光的10%大股东所操控的财产比实际所有量所表示的要大很多。近年来大陆学者不断引述马克思有关股份公司的“正面”言论来说明大搞股票市场之必要,但总是忘了引述马克思接续的话:股份制度“再生产出了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发起人,创业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在这里,一切尺度,一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多少还可以站得住脚的辩护理由都消失了。进行投机的批发商人(这里马克思特别举商业批发商为例,但他实际指的是包括股份制在内整个信用制度--作者按)是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拿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冒险的。资本起源于节约的说法,也是荒唐的,因为那种人正是要求别人为他而节约。”①

他这番话虽说于百多年前,今天读来还是历久常新呢。

债务危机

金融投机没有银行信贷的支持是不可想象的。再加上其他私人债务及公债,就表现为自80年代以来,世界债务的惊人发展。同时,债务危机亦多次爆发,终于发展为1989年以来亚洲、俄罗斯及拉美的债务危机。亚洲奇迹在相当程度上是由高投资率而来的。许多亚洲国家投资率高于30%,而泰国、马来西亚更高于40%。但高投资率是由高额外债所支持的。整个90年代,东亚地区的私人贷款增长率都远超GDP增长率,以致外债占GDP的百分比极高。1995年,马来西亚、泰国都分别高达39%及33%,印尼及菲律宾更高至53%。一旦他们的出口由于各国过度竞争而减少,外汇收入亦减,这时就很容易还不起债。再给国际游资狙击一下,金融危机便一下子爆发。其实,80年代拉美已经吃过过度借债的苦头。亚洲各国今天不过是重蹈覆辙罢了。在亚洲危机爆发之前,西方及日本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一直都相信一些经济学家的理论:拉美的债务之所以出现危机,因为钱都是借给政府,而政府官僚并不懂得按市场规律去投资。亚洲不会重蹈覆辙,因为外债以私人企业债务为主,他们不会像官僚那样乱花钱。结果怎样,现在大家都心知肚明了。在危机之初,西方尚把责任全推在什么“裙带资本主义”,现在也少谈了。

因为危机早已不限于亚洲。究竟世界外债有多少?整个第三世界外债由1980年的5670亿美元增至1992年的14190亿美元。在12年间总债务上升了两倍半。同期,利息及本金支出共计16620亿,是1980年债务的三倍。在这12年间,第三世界所付出的理应还清欠债,但到头来却债台更高筑。关键原因是西方及日本银行家所设计的还债机制:他们要第三世界借新债还旧债;而同时第三世界的出口换汇能力由于原料价跌而大为削弱。债务成为第三世界输送巨量资金给发达国的食利阶级的重要机制。发达国家的外债又如何?七大工业国在1994年所负外债为2780亿美元。数字不高,是因为美加的巨大外债为日、德的巨大国外债权所抵消:

表-1:1984年七大工业国外债或债权额(亿美元)

美国-7810法国-880意大利-1090加拿大-2140

日本+6880德国+2030英国230共计-2780

如果我们再看看发达国家的公债,就能更清楚发达国家的金融资本怎样发财。这些国家的政府无一不向金融市场大量举债用于支出(商界把责任推到福利开支太高;为什么他们不去归咎那天文数字的军费开支?)。欧盟的公债在1993年达到四万亿美元,美国是4.9万亿美元(美国公债占GDP比例,1974年是23%,1997年是47%)。意大利一国每年的利息支出高达国家预算的20%。美国偿付利息占联邦财政之比,1950~1980年平均为7%,1982~1990年却达到13.4%。公债就是资产阶级套在政府脖子上的绳索,确保政府乖乖为他们服务,同时又能使自己财源滚滚而来(美国八成公债握在10%最富有的人手中)。债务越大,银行以及整个食利阶级就越发财(虽然银行的钱主要是别人的存款)。公债如是,私债亦如是。我们在此举美国为例。美国家庭债务与其税后收入相比,1952年不到40%,到了1992年高达90%。在1997年末,美国家庭花了一万亿来还债,亦即他们的税后收入的17%。而1960年的数字只是不到14%。反映整个食利阶级所得分配直线上升。美国非金融企业借钱并不主要为了实际投资。亨伍德指出,借钱主要为了筹资从事股票回购及兼并。结果是工业企业偿付利息占利润之比,1950~1973年为3.8%,1990~1996年为24%。至于金融机构,在1997年借了五万多亿美元。其中很多也只是像量子基金或LTCM之类作为投机之用而已。香港没有外债,也没有多少公债,但私人债务却高达GDP的161%(1996年),比新加坡的96%高出很多。其中物业贷款占了近一半,而其中的投机成份亦很高。结果就是香港泡沫经济的破灭。

然而,在全球范畴,这么高的债务,而投机成份又这么重,危机早晚爆发实在是不难想象的。信用的杠杆作用,在资本主义繁荣期可以很大,在衰退期尤其如此。在1997年之前几年,各国由于互相激烈竞争,亚洲各国已经出现出口下降,设备闲置率上升的情况。例如,当时世界汔车业的闲置设备高达40%。由于南韩在汽车业与日本激烈竞争,导致南韩一方面债台高筑,一方面工业设备闲置高达30%。半导体市场的过剩也是令包括南韩在内的许多亚洲国家出口减少的原因之一。事实上,亚洲四小虎1995年出口增长23%,1996年只有5.6%。一旦国际贸易盈余逆转,各种外国证券投资便疯狂离场,触发起金融风暴。马克思说:“如果说信用制度表现为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的主要杠杆,那只是因为按性质来说可以伸缩的再生产程度,在这里被强化到了极限。它所以会被强化,是因为很大一部分社会资本为社会资本的非所有者所使用,这种人办起事来和那种亲自执行职能,小心谨慎地权衡其私人资本的界限的所有者完全不同。同时,信用加速了这种矛盾的暴力的爆发,即危机,因而加强了旧生产方式解体的各样要素。”②

金融危机反映资本主义衰落

为什么这么多资金不流向实际生产,而是流向投机?这是同70年代以来世界资本主义走向衰落分不开的。两方面数字可以为证。一个是经济增长率。西方发达国家的增长率在90年代比50、60年代下降一半。另一个是工业利润率。1970~1990年,七大工业国的工业利润率比1950~1970年期间降低了40%,1990年比1973年降低了27%,比1965年低了45%。亚洲虽然在70、80年代有较高利润,但总的趋势一样是下降。

表-2:工业的平均净利润率(%)

1963~1971年1972~1980年1981~1990年

南韩39.727.716.9

日本48.222.914.4

美国28.417.412.6

欧洲16.412.713.4

一方面是工业利润率趋降,使工业日益难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先后撤消对金融的监管、债务上升以及大量减税,使金融资本大为发财,这些没有出路的资金便流向金融投机。美国私人对金融、保险、物业的投资,在1975~1990年之间翻了一翻,从12~13%上升为25~26%。在1982~1990年,差不多1/3的设备与楼房的私人投资落在上述部分,比任何部分(包括工业)都多。因此,同过去相比,金融资本今天的规模,它所侵吞的国民收入,它之不仅日益脱离实际经济而且对实际经济的破坏作用甚于促进作用,都是史无前例的。所谓金融资本,是指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的融合,其中又以前者起支配作用。同过去相比,今天银行的支配作用下降了,而且世界金融市场也大到任谁都难以操纵(当然在一国范围内仍有很大分别)的地步。一方面,许多工业企业现在已发展为跨国公司,它们的盈利不仅足以为自己的实业投资融资(所以它们不像过去那样依赖银行信用),而且有余钱参与金融投机。另一方面,各种投资基金,包括互惠基金、退休基金、对冲基金等等之兴起并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使银行的吃重角色稍为下降。这个状况在英美最为明显。据估计,全球的投资基金竟达七万亿美元。银行的竞争对世纪初的金融资本的发展导致帝国主义瓜分全球及为再瓜分而进行的世界大战。90年代的金融资本呢,则是打着自由市场的旗号自由地冲垮较弱的国家的经济,造成全球化危机以及全球性的两极分化。这一切,也同样为各种战争、动乱、屠杀、饥荒、环境灾难铺平道路。

结语

现代国际金融范文第3篇

Abstract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isrootedininternationaleconomiclifeandalwaysrespondsitquickly.Oneoftheremarkablecharactersoflateinternationaleconomiclifeisfinancialglobalization.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hasshowedsomecharactersandtrendsinitsrapiddevelopmentsunderthebackgroundoffinancialglobalization.Thelegalsystem,whichhasbeeninfluencedbyglobalfinancialenvironment,hasalsobeenexertinginfluencesonglobalfinancialenvironment.Itplaysafundamentalandleadingroleinthecourseofbuildingneworderofinternationalfinance.

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

近二十年来,世界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经济金融环境复杂多变。跨国贸易、投资、金融活动空前活跃,信息、通讯和计算机技术突飞猛进,推动了整个世界经济的高速运行。辽阔的地球日益被压缩成一个彼此依赖的村落,国家间的经济关系紧密相联并形成越来越多的共同利益。世界经济的发展已由民族经济国际化阶段步入到经济全球化阶段,世界市场、国际分工、要素流动、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都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

经济全球化无疑是当今国际经济生活的主旋律。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是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日益加深的结果和生动写照。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为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的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由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组成。其中,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期世界经济发展的又一鲜明特征——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正在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正在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日益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要素,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辐射和影响不断加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必然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的过程,也是各国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的过程。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贸易和投资之全球化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规定性和运行规律。

金融全球化的特征分析

(一)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分析

审视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可知,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它一直处于发展过程中,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高潮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跨境资本流动和跨境金融交易不再仅仅集中于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还扩展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二)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金融全球化的形成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跨国生产、贸易、投资、技术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是金融全球化得以形成的基本条件。生产、贸易和投资的国际化发展,决定了金融业必须紧随其后为其提供服务,交通和通讯技术的日新月异,则使各国的金融市场联为一体,使金融交易得以在全球范围24小时不间断地展开。其次,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全球化的技术因素,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不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层出不穷的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服务创新加剧了原本就很激烈的金融竞争,而金融机构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不断地开拓市场、创新业务,导致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化,全能型、集团型跨国金融企业不断涌现,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再次,金融自由化浪潮从制度上为金融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蓬勃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无论是发达国家放松金融管制的金融市场化浪潮,还是发展中国家以金融深化和金融发展为目标的金融体制改革浪潮,在客观上都有利于拆除阻碍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性、制度性藩篱,使金融活动的市场空间得到极大的释放,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

(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应有内容分析

从货币体系的全球化到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到金融机构的全球化,从金融信息流动的全球化到金融风险传递的全球化,从金融政策协调的全球化到金融法制建设以及金融交易规则和契约条款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内容可谓丰富多样、无所不及。例如,从国际货币体系看,伴随欧洲货币联盟的运转和拉美、亚洲、非洲等区域货币合作的开展,美元、欧元和日元三足鼎立的多元化货币格局正在形成;从国际资本流动看,近二十年来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流速、冲击力均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其中,私人资本已取代官方资本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主体,其逐利本性使资本流动表现出很强的波动性。金融市场作为开展金融活动的平台,其全球化则构成了金融活动的全球基础,表现为各国金融市场的贯通和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异类金融市场间界限的日益模糊,金融市场的主要资产价格和利率的差距日益缩小,市场相关度显著提高。货币、资本、金融市场等金融全球化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得金融资源在不同国家间和不同层次上转移、划拨、金融和互动。从而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重组,促进金融效率的总体提高。

然而,金融全球化并不等同于金融发展,也不必然会带来金融发展。金融全球化在为金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又具有放大金融风险的效果。由此警示我们,对易被忽视但却是金融全球化应有之义的金融风险全球化应予以足够的重视。综观金融危机接踵而至的经济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金融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包括金融风险发生和传导的全球化。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经济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冲击的概率大大增加,金融脆弱性演变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加之一体化的市场为金融风险之跨国传递提供通道,“一荣具荣、一损具损”已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现代各国无不面临金融风险全球化的严峻挑战。而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实行金融法治、推进金融法治的全球化。无论是打破国别金融制度壁垒,促进金融之持续发展,还是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维护金融交易秩序,都离不开严格有效的法律治理,离不开国家间的政策协调和监管合作。正是金融活动及其风险的全球化,加快了各国金融法治之进程并推进金融法治的全球化。金融法治的全球化既是金融全球化的内容体现,也是金融全球化走向深化的标志和保障。

(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情况分析

考察金融全球化的运行情况可以发现:第一,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化、信用化和资本化阶段,目前正步入产业化阶段。就产业地位而言,金融业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部分,而且渐已成为龙头产业。第二,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显示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第三,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的关联度日益提高,发达国家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变得更为便利和直接,已经超出了相对传统的贸易、投资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在金融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进程方面,常常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第二节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金融全球化代表了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和潮流。实践证明,金融全球化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对世界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必然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金融全球化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给国际金融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视野。正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下,晚近国际金融法的发展显示出空前的活力,在诸多领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那么。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究竟有哪些重大影响呢?以下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

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法律部类之一。由此,国际金融法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这从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变中可窥见一斑。例如,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学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而大约10年后,学者们的研究视角就发生了转移,研究重心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①

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经济金融化对各国国内法制的影响也是显见的: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而金融和金融业的特性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金融业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信用性特点,金融交易强烈的时间价值性特点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

二、金融全球化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空间

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换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定、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Joint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

金融全球化不仅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空间,而且还推动了国际金融法调整方法的改善。例如,为应对全球化下不断扩大的国际金融风险,防范国际金融危机,近年来多数国家重视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注意借鉴巴塞尔原则等金融监管惯例,转变监管思路,改进监管方法,实行以下几个转变:由强调全局性管制向强调日常性监督转变;由构建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构建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单纯注重市场准入监管向重视从市场准入、经营活动到市场退出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刑事后监管向面向系统的主动型持续性风险转变;由东道国当局的单一监管向东道国当局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三、金融全球化推动了各国金融法的统一化

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基于保障金融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各国纷纷加快本国的金融法制建设,积极参与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国际金融合作,从而推动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所带来得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由此大大冲击了国别金融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和趋同化。

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主要通过国家参与多边谈判和缔结国际条约而实现。例如,随着金融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各国的金融服务业迅速成长,其对于世界经济的影响备受关注。在发达国家的极力倡导下,继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后,WTO成员于1997年达成《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将金融服务纳入国际法制轨道。从此,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业务。又如,在区域层面上,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表现为区域金融合作的繁荣,由此诞生了大量的调整区域性金融关系的国际金融条约,推进了区域金融法的发展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发展提供了范例或借鉴。晚近,国际金融惯例数量也大为增加,内容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诸多领域。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国际证券商、塞德尔、欧洲清算组织共同拟订的《ACE惯例规则》以及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等。

金融全球化还促进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趋同化,主要表现在各国纷纷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涉外金融法日益与国际金融统一法接轨,两者的协调度明显提高。例如,为了与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接轨,各国纷纷对国内相关法进行“立、改、废”,使本国法与WTO条约的要求想一致。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就是典型事例。《布雷顿森林协定》每一项内容的修改,则牵涉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货币金融制度改革。又如,在跨国银行监管方面,由于普遍采用巴塞尔银行监管的原则和标准,各国银行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在证券业监管方面,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文件和所从事的实践成为各国证券监管当局的行动指南,推动了各国证券监管制度的趋同化。

从国际金融法统一化的进程看,发达国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方面,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法律秩序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境外延伸,如国际金融市场使用的各种文件模式主要源于英法美国家,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则大多源于发达国家的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实践,而且表现在对国内法的示范方面。虽然晚近时期,各国涉外金融立法及其改革普遍较以往活跃,但由于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中局主导地位,对于国际金融环境的反应往往更为迅速,因而发达国家的金融立法和改革通常更加贴近市场,不仅对国际金融交易具有明显的作用,而且引领着金融立法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都对其他国家的涉外金融立法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四、金融全球化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制度创新

金融全球化不仅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创新、国际金融工具创新、国际金融服务方式创新,也刺激了国际金融法的制度创新。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日益渗透到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并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及其他国际经济交易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注意到国际金融在经济生活中具有的核心地位和深层次影响,乌拉圭回合谈判第一次将包括金融在内的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随后,在WTO主持下,成员方围绕金融服务贸易又进行了一系列磋商和谈判,达成《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从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之间关系的角度切入国际金融法的重大问题,将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制度适用到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确立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广泛参与等一般原则,并在金融市场准入、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其服务的待遇标准以及金融自由化等方面作了新的制度安排,形成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框架。这一框架在内容上以最惠国待遇为基础,以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为核心;在运行上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基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别是金融服务附件、相关谅解与决定为中心,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为保障,是20世纪以来国际金融法领域最为重要的制度创新。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制度创新的推动,还表现在其暴露出人类面临的种种国际金融问题,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及所维护的国际金融体制的调整真空、滞后性与软弱性,从而推动了国际货币制度和国际金融组织制度的改革。20世纪最后10年纷至沓来的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决非历史的偶然,而是各类金融问题累积的结果,是现行国际金融法和国际金融体制运行失灵的结果。考察现有的国际金融组织,尚无一能够担当起类似于WTO规范贸易自由化那样的保证国际资本有序流动的重任;在帮助国家解决汇率制度的选择的难题、利用外资和外资冲击的矛盾、金融开放与金融风险增加等矛盾和问题时,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为核心的国际金融体制显得软弱无力,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管和督导国际金融运行的职能。金融全球化的严峻现实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金融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挑战,推动了国际货币制度和国际金融组织制度的革新。如针对现行国际货币体系框架与金融全球化现实的不协调性、最终贷款者救助职能的缺位、国际资本流动监管制度的空白等问题,基金组织对《基金协定》进行了重大修订,世界银行集团对贷款政策也作出适应性调整;全球性金融组织与区域性金融组织之间、司职于不同国际金融领域的金融组织之间的制度合作与政策协调性比以往更加密切。

五、金融全球化开辟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视野

金融全球化为国际金融法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开辟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视野。

其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下,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跨国经济活动的关联度不断提高,对国际经济法律的协调性要求也就相应提高,从而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和发展创造了新的视角和空间。由于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确立,使国际金融法的某些问题,既通过WTO多边贸易体制而与国际贸易法问题、国际投资法问题相连通;也在WTO制度框架内得以形成、解决和发展;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的内在联系和统一关系正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和重视。如我国国际金融法学界的知名学者刘丰名教授就在肯定国际经济法各分支的相互联系的基础上,提出独到的国际金融法之三分研究法,即将国际金融法解构为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和国际投资金融法三个部分,建立起了既能反映学科内在发展规律,又能解决当今国际资金融通中的复杂问题的新型国际金融法学体系。类似的学术创新一方面源于学者们对晚近国际经济环境之于国际金融法的实际影响和作用的深刻洞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们对国际金融法之于晚近国际经济环境的反向影响和作用的认识和评价。

其二,金融全球化带来更为复杂的国际金融法律问题,对其的探索、诠释和解决有益于活跃国际金融法学研究,促进国际金融法学的繁荣。例如,笔者研究巴塞尔原则和规则的性质和形成机制认为,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金融风险,要求国际社会作出迅速而有效的法律回应,以及时缓解金融危机、恢复国际金融秩序。正是在对各类银行危机进行应对的过程中,巴塞尔原则和规则才逐渐形成和丰满,并进而上升为银行业监管领域的国际惯例。因此与那些经历长期、反复的实践积累才得以产生的国际经贸惯例相比,巴塞尔惯例的形成具有特殊的“即时生成”性。类似的观点和理论,即是建立在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的认识基础上的,是对传统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突破。又如,晚近不断上演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得金融安全观、经济安全观前所未有地深入人心,金融主权问提引起普遍关注,传统的金融发展观和发展模式开始受到质疑与挑战,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辨证关系殛待阐释和论证,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制度体系、社会功能、发展规律等问题急需再审视和再探索,以便为各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这就需要学者们在国际金融法基础理论领域加强研究,开拓创新,现实环境和需求为这一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其三,金融全球化不仅引起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也对世界政治体制、经济发展、道德伦理、科学文化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而全球化大势下的各种活动、各个部类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历史凝结和法律写照,本身就是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条件对国际金融发展的动态影响和合力作用的制度反映。这就为用多样化、综合化的方法和手段研究国际金融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全球化环境下,中外学者大胆尝试从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技术的多元视角、从不同方位去研究国际金融法制度,将法律分析与政治分析、经济分析、伦理分析、技术分析相结合,这对集政治敏感性、经济核心性、技术前沿性于一体的新兴的、边缘的、应用性的国际金融法学科的研究与发展将十分有益。

第三节晚近国际金融法发展的若干特点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金融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适应国际金融生活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受整个国际政治、经济条件变化的影响和当时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水平的制约,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点。晚近以来,即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国际金融法迅速发展,在对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环境的适应、调节和应对中,在国际经济组织的协调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在现代信息和金融科技力量的驱动下,国际金融法进入了自形成以来最为活跃的发展时期。国际金融法的晚近发展主要表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国际金融法的内容和范围有较大拓展

追溯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历史可知,相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而言,国际金融法的产生较迟,发展也较为缓慢。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国际金融的发展受制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水平,早期国际金融主要是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跨国经济活动提供支持和跟进服务,如交易当事人借助银行完成跨国货币兑换和贸易支付;通过借贷或证券融资来加速积累,扩大再生产。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络主要形成和扩张于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活跃的地区。另一方面,与其他经济活动的地位和性质不同,金融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内容和敏感部位,金融业是事关国计民生而又风险高度集中的特殊行业,从政策和法律角度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业实施严格的地域管制。因此,国家之间要在国际金融领域内就重大问题达成一致和共识,殊为不易。以《布雷顿森林协定》为例,其通过事实上既受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殊的国际环境的影响和催化,也是人们在饱尝货币金融混乱的痛苦后才作出的理性选择。而贸易、投资等活动的法律调整则体现了更多的灵活性和自治性。相对而言更容易在国际层面上协调一致。因此,虽然某些金融发达国家很早就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国内金融法律制度,但就国际金融统一法的数量而言,比国际贸易统一法等要少得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客观地说国际金融法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形成了内容比较丰富、结构相对完整的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但进一步考察其渊源可以发现,晚近以前,在国际金融实体法方面,除了确立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对国际信贷及担保作出安排的世界银行集团诸协定外,国际金融的许多领域仍然缺乏统一的纪律和约束,尤其是没有出现新的包括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具有创设、确认或变更国际金融法的原则、规则与制度功能的造法性国际公约;国际金融惯例虽然有所发展,但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具有零散、软弱、影响力小的特点。在国际金融程序法方面更未见明显进步。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法在规范数量和实质内容上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已有的基础上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从内容上看,一是其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电子金融、衍生交易、投资基金等新领域开始纳入国际金融法制轨道,跨国金融服务的法律规则则更为瞩目。二是各项具体的国际金融法制度内容更为丰富,规则更为健全。如国际货币法领域有欧洲货币联盟的重大制度创新;国际银行法领域有跨国银行和跨国金融集团监管制度的探索;国际借贷法领域有国际货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国际融资担保法领域有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国际贸易融资法领域有国际保付、融资租赁等国际法制度的建立。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和关照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给予了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权利自由和发展空间,在平等实施国际金融法时不仅考虑到形式平等,而且适当兼顾了实质平等,从而赋予国际金融法以新的时代内容。这显然得益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各类世界性和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积极参与其为解决世界金融与货币问题作出决定的过程,积极参与和推进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改革和规则创制。

从形式上看,不仅既有的国际金融条约得到了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而且还诞生了以WTO制度为依托、以GATS和FSA为核心的全球性金融服务贸易条约和协议,标志着国际金融统一法向前大大迈进了一步。各国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的国际金融合作亦空前活跃,双边金融条约和区域金融法数量大增。例如近年来在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方面,不仅发达国家证券监管者之间鉴定了大量的双边谅解备忘录,而且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类似的实践,其证券监管的合作性安排还出现了向跨地区的新兴市场之间发展的趋向。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区域性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其他区域性金融组织的规则与决议,各国关于货币金融法律的涉外部分,实践中形成的与货币、有价证券和金融交易有关的国际惯例和习惯性做法,均在修订、增补、更新、整合的过程中发展和完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有关金融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间的交互影响和关联度亦明显提高。众多的金融条约、协议,惯例对于货币资金的国际流动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规范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制度显示出强烈的立体性特点。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国际金融程序法制度所取得的重大发展。根据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WTO的透明程序、服务贸易理事会和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的审查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讲用于监督和评审成员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履行。解决成员在履行义务中可能发生的冲突。由于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运行是借力于世界贸易组织,借助其广泛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借助其有效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活动,特别是其执行统一规则的法律职能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制度性安排,在制度运行中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不但有与协议相配套的委员会和相应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而且要进行定期的贸易政策评审;在发生争议时更有规则取向和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后盾。虽然目前尚无国家就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议题提交争端解决机制,但其对于监督和实施成员关于金融服务交易之条约义务,无疑从程序上、制度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保障下将有效运转,国际金融交易和国际金融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将得到促进。

总之,无论是在实体制度还是在程序规则方面,无论是国际统一立法、国际惯例还是国内立法,国际金融法均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范围和内容上不仅有大量的大幅扩张,更有质的显著升华。

二、国际金融法与相关部门法的交融进一步加深

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相互衔接和渗透由来已久。考察晚近以前的国际金融条约和惯例不难发现,他们中有许多实质上只是作为对国际贸易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一个方面的措施而出台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并由成员国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保付公约》,国际商会编撰、为交易当事人广为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托收统一规则》(URC22)等。这些国际经济条约和惯例的内容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支付工具和支付方法,目的在于为国际贸易及其他跨国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和交易便利。它们显然在国际贸易私法和国际金融私法的范围上发生了重叠。然而到了晚近,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贸易法等的相互衔接、渗透与融合的程度大大加深,并由私法领域转移到公法领域,集中地体现于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以下在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框架下对国际金融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进行阐释。

国际金融法和国际贸易法的关系分析

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在乌拉圭回合中被列入多边贸易谈判的新议题。它是指一国境内的服务贸易主体通过各种跨越国界的方式,向另一国境内的服务贸易客体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商业行为。国际服务贸易是一种以服务为交易对象的国际贸易形态,是对以货物为唯一交易对象的传统贸易形态的突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是以贸易形式提供金融服务是建立在一国金融业基础之上的服务贸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类别。因此,GATS及其后续的金融服务文件,既是现代WTO大国际贸易法的当然组成部分,也是自《布雷顿森林决定》后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又一次辉煌。可见,在调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关系方面,国际贸易公法发生重叠。

第二,借助与国际贸易的特殊关系,通过GATS及其后续的金融服务文件,国际金融服务第一次被纳入WTO多边贸易体制,这不仅对于21世纪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而且使晚近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贸易法的交融走向深入:将GATT近半个世纪里所创建的卓有成效的全球货物贸易原则和规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等传承和移植到国际金融领域,同时针对国际金融服务的高度管制性特点作了灵活务实的再设计,在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其服务的待遇标准和金融自由化等方面确立了一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由此可得出结论;国际贸易公法与国际金融公法的关系已发展到了在内容上高度渗透、在目标上相互促进的高级阶段。诚然,现阶段两者在原则、规则、制度的具体内容上存在某些差别,例如,对于推进自由化的目标,在金融服务领域更强调渐进性,允许缔约方以金融业之审慎监管和金融安全之维护为目的背离义务;对于实施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在金融服务领域具有更多的弹性,各国有更大的回旋空间,即给予他国金融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对缔约方而言只是特定承诺义务,而不以货物贸易领域的普遍性纪律;即使是作为缔约方的普遍纪律和责任的最惠国待遇的通行例外以外,各缔约方还可享受将相反措施纳入最惠国义务豁免清单的特殊例外。尽管如此,我们应当看到,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渗透和约束下,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不仅确立,而且从总体上说,与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管制法在竞争机会均等、公平无歧视等理念、渐进自由化的目标、待遇原则、透明度要求等多方面趋同。

2、国际金融法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分析

两者在国际金融服务投资的规范和调整上发生交叉。这是因为,根据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件的规定,国际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包括跨境提供、过境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而其中以商业存在提供金融服务,就是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东道国境内投资设立金融服务企业或机构以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其实质就是金融业的跨国直接投资。由于这种跨国金融服务便于金融服务提供者在消费现场及时、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即可以克服某些情况下以贸易方式提供服务所带来的种种不便,又更方便东道国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设业监管和运营监管),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当地金融市场的参与度,有助于东道国服务业水平的逐步提高,相对跨国金融服务贸易提供而言,更受东道国的欢迎,更容易为金融业落后的东道国所接受。目前,这种跨国金融服务投资已成为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金融服务形式,也是全球性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进一步渗透的重要战略手段。因此,WTO金融服务法律制度,不仅是晚近国际金融法发展的里程碑,同时也是有关服务业的国际投资法的重大突破,它标志着一系列卓有成效的WTO国际货物贸易原则和规则将引入国际服务投资法领域,在WTO法律制度的约束及其多边谈判机制的推动下,各国服务业外资法各自为政、壁垒森严的状况开始得到扭转,这将极大地促进金融业的跨国投资自由化。

为什么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中会表现出上述交融特点呢?我们认为,这是适应和回应晚近世界经济环境的结果,是符合这一特定时期国际经济、金融关系的发展状况和特殊调整需要的。晚近,随着生产的国际化、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以及国际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明显加深,即使各国相互间的服务需求包括金融服务需求大大增加,进而促进了国际金融服务的大幅增长;又使得各种资本要素的全球组合与配置更加复杂,加之活跃的国际金融创新和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推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形式的界限日益模糊,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缠结,难以分割。国际金融不仅被用来服务于传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而且不断推陈出新,如发展出网络金融服务、电子资金划拨等多种服务提供方式;在许多新型的国际经济合作形式中,国际金融也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相互配合和支持,典型的如国际信托投资、国际保付、国际融资租赁等活动。这一现象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某些法律规范会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相互衔接、相互渗透、相互补充。

三、国际金融法的效力明显提升

晚近国际金融法的效力较之以往大为增强。首先,各类国际金融条约不仅在数量上大为增加,而且涉及更多的金融领域、吸纳了更多的缔约方,从而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对缔约方施加了国际条约义务,将更多的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方式纳入法制轨道。而各缔约方在信手和履行条约义务的过程中,要通过纳入或转化方式对国内法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又将这一更多更广的约束力以国内法权威和强制执行力为保障向所管辖上午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的当事人进行传递。

其次,晚近国际金融法效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借力于重大的国际经济组织,包括借助其广泛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借助其有效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定和业务活动,特别是其执行统一规则的法律职能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制度性安排,使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制定与实施和国际经济组织的权能紧密结合,达到强化国际金融法效力的目的。相对于各国基于利益驱动而自发地通过各种方式磋商和谈判,以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协议的功能性造法方式而言,晚近的这种由国际经济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以组织所特有的制度安排提供便利和施加压力,而在各国间达成国际金融协议并提升协议之有效性的造法方式,可称为制度性造法方式。在这方面最具说服力的例子如WTO多边贸易体制所衍生出来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制度。国际金融服务被纳入WTO多边体制下运行意味着较之一般的国际金融条约,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的实施将有源自WTO的一系列制度保障。从此,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在实施方面将与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管制法共享WTO的制度资源,理应更加可靠和有效。例如,在推进自由化成果的手段方面,都依赖成员之间的谈判继而达成关税减让表或者承诺计划表,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加以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如约束关税、维持现状、反弹申请及补偿等),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都有与协议相配套的委员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相应的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如货物贸易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是进行定期的贸易政策评审;有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后盾,该机制具有规则取向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争端解决方法上明显的司法性、执行上授权交叉报复的独特性等特点,从程序法角度为国际金融服务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再次,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不断推进,金融机构将在更加广阔的天地展开竞争。它们在获得更多市场准入机会的同时,也必然要经受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的考验。因此,晚近国际金融法约束力的强化,除了来自法律制度本身的因素外,还来自这一特定时期异常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因素,来自竞争压力下各国的普遍自觉与自律。在这方面表现得最为典型和充分的当属国际金融监管惯例。例如,1997年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外后,好似“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刻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响应和遵循。除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方积极遵守外,政治经济体制、法律文化传统殊异的广大非成员方也纷纷效仿,对照《核心原则》来修改本国相关立法或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加以采用。探寻其原因,并非因为《核心原则》本身具有类似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法律效力,而是因为其内容系统地设置了银行业监管标准,或者说银行业竞争标准,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合作监管机制、风险管理准则等,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及时性,在金融风险倍增、金融竞争激化的晚近时期,任何国家如果对核心原则无所回应甚至加以排斥的话,都可能给自己埋下金融危机的隐患,更重要的是会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四处碰壁,遭受歧视性待遇,陷入进驻难、筹资难、合作难的被动境地。

四、国际金融法在价值取向上更注重效率

在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下,各国的立法者和金融监管当局都面临着共同的课题;一方面要加大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通过增加竞争以增加金融体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为确保金融稳定和公众对金融体制的信任而维持审慎监管。因此,法律必须在开放金融市场与加强管制之间加以选择,换言之,在促进金融效率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进行权衡,这就表现出一定的价值取向。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由传统的金融安全优先向金融效率优先转变。

首先,考察各国涉外金融法可知,安全曾是其基本价值取向。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长期以来是各国金融法的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但近年来,不少国家的监管当局更加重视金融效率和竞争力问题,并将其明确列入金融监管目标和原则。以美国为例,确立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格局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曾经是倚重金融安全价值的代表;取而代之的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却提出重整金融资源、实行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价值取向转变为金融效率优先。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自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无不如此。如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提出了“有效监管”的六条原则,要求在实施监管时必须同时考虑,并将其作为新监管方式的指南。这六条原则是: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促进金融创新;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的扭曲和破坏。

其次,考察有关金融的国际条约也可看到,WTO积极倡导的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NAFTA推进的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均以放松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的,都以效率作为基本的价值目标,因为它们都认识到“在经济长期增长与发展中,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潜在的基本因素”。因而要求各成员方拆除各种壁垒和限制,开放金融市场,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同样,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也明显以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为圭臬,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似乎主要是服务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不强调市场的作用,但由于其组织运行主要受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控制,在它对提供贷款的附加条件中,仍鲜明地反映出新自由主义的背景。而市场机制当然更强调效率。由此可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从建立的最初目标和组织结构来看,都将主要力量放在促进世界自由市场的形成上,更侧重对效率目标的追求。

晚近国际金融法价值取向上的这一变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有密切关系。因为金融全球化势必加剧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如以保障金融安全为主旨的各类行业性金融监管原则和标准出台;WTO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有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外,如各成员方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在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时,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部门采取或维持有关限制措施;〈金融服务附件〉规定的“审慎例外”(prudentialcarve-out),允许成员方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措施,或为保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效率与安全”的目标冲突,体现了国际金融法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价值取向。NAFTA也同样如此。

公平和正义也是法的重要价值所在。国际金融法在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为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尊重和利益的一定保护。例如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成员国应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在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义务履行上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享受非互惠的优待,要求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方面尽力给予其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和更大的发展空间;发达国家成员和在可能限度内的其他成员应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获得有关信息,对最不发达国家应给予特别优先;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对发展中国家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援助。此外,在实施经济一体化和补贴措施方面,在具体承诺的谈判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义务也作了相对灵活的规定。不可否认,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最大的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不仅注意到世界经济金融发展的严重不平衡,而且也试图为改变这种状况作出努力。但就目前的制度内容及实施情况看,这一努力还远远不够。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国际分配公平和由此决定的权利平等方面也在其制度中或多或少地予以了考虑,并将之纳入到正在进行的国际金融体制改革中,但改革的力度和广度也难令人满意。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国际金融组织的作用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代表西方利益的少数发达国家意志的影响,而这些国家认为,公平或平等是市场效率和竞争的自然结果。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悟出:第一,经济在发展,环境在改变,法的价值追求也非一成不变。第二,就国际金融法而言,其价值取向是以承认而不是回避不同价值目标冲突为基础的。只有正确把握安全与效率的辨证关系,并结合国际国内实际,才能作出理性的合适的选择。第三,法的价值取向实际上取决于法的功能定位。研究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当代,国际金融法的社会功能突出地表现为提高金融资源的全球动员与配置效率,促进国际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而由于国际金融安全对于国际经济与社会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对于金融发展进程具有重大影响,故而应重视金融安全因素并将其纳入国际金融发展战略,结果是强调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促进功能。

五、区域金融法蓬勃发展

如前所述,金融全球化在空间上表现为金融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区域化与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相互并行,彼此间即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发展的新景观。与以往的经济区域化不同,晚近的经济区域化并不限于贸易领域的合作,而是在贸易、金融、信息等服务领域和制造业等多方面加强地区联合。如实现了单一货币的欧洲货币联盟,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区”,阿根廷、乌拉圭、巴拉圭和巴西等国1991年建立的“南方共同市场”,亚太地区成立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南亚地区的南亚地区合作联盟等,都包含了综合性经济金融合作的因素。这也是经济金融化程度加深在区域经济制度上的折射与反映。

区域金融合作必然推动区域金融法的建立和发展,比较著名的区域金融法如欧洲银行法、NAFT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等。尤其欧盟银行法,可谓银行监管的区域性合作与协调方面的成功典范。它是以《欧共体条约》的规定为基础,以一系列欧共体银行指令为主体,并辅以相关共同体规则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群”。随着区域金融合作的不断深化,区域金融法势必蓬勃发展,成为国际金融法富有活力的组成部分。目前区域金融法的发展十分迅速,但学界对其的研究相对较为薄弱。事实上,由于区域金融法立足于特定区域,其法律制度往往不乏特色。比如欧盟银行法就生成于欧共体这一特定区域的环境、经济条件、法律土壤以及银行业一体化的特定时代背景,其间包含着一些内涵丰富和特色鲜明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如单一许可、相互承认、母国控制、第三国的互惠等,代表了银行监管的新理念和国际监管合作的新成果。欧盟银行法的形成和发展,不仅对于其成员国的银行立法及监管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银行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经验。因此,对区域金融法制度进行研究,不仅仅是为了了解制度本身和传播相关知识,而且也将有助于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欧盟银行法与WTO及NAFT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关系如何?区域金融法对国际金融法制的现状和未来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

六、国际金融法规则的科技含量和市导向性日益增强

“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是国际金融及其监管制度发展的规律,这就使国际金融法在内容和范围上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幻、紧跟金融技术创新的步伐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成为法律体系中科技含量最高、市场导向性最强的部门之一。而近二十年来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浪潮下,随着科学技术包括金融工程技术的日新月异、金融交易形式的复杂多样、金融工具的层出不穷,国际金融法规则的这一发展特点更为鲜明、更为突出。例如,跟随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等金融工具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纷纷制定电子金融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货记划拨法》;新加坡1998年通过《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1999年通过《电子交易法化》;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通过《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以应付电子金融的挑战,加强电子转帐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制,保护客户隐私和权益,防范“机器故障风险”和计算机犯罪。又如,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将8%的资本充足率定为跨国银行业务发展的“警戒线”以后采用量化标准、实施数据管理便成为许多国家金融当局通用的一种监管手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实现其监督职能时也借助了电子与网络通讯技术;其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推行的公布数据通用系统(GeneralDataDisseminationSystem简称GDDS)则应用了最新的统计学技术。

此外,许多国际金融法规则的出台和修订,都是对变化中的国际金融实践予以灵敏回应的结果,具有很强的市场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的关于国际银行监管的文件群就是典型代表。为应对不断放大的国际金融风险和频繁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巴塞尔委员会针对不同的风险情况和危机原因,予以迅速而有效的回应。及时出台了各类巴塞尔文件。如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事件催生了1992年《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导致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和1996年《市场风险修正案》的问世。

综观金融全球化逐步发展的这二十年,在历史的长河中不过弹指一挥间,而国际金融法在其间的发展,却可谓丰富多姿、如火如荼、万言难书。无论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区域性开放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其他区域性金融组织的规则与决议,还是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和各国的涉外金融立法,以及实践中形成的与货币、有价证券和金融交易有关的国际惯例和习惯性做法,均在修订、增补、更新、整合中发展和完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有关金融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间的交互影响和关联度亦明显提高。发展至今,国际金融法已形成一个内容比较丰富、结构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第四节国际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新秩序

秩序作为人类社会生活有规律运转的一种状态,体现为人类行为的某种程度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安全性。稳定而和谐的秩序是法律孜孜以求目标。国际金融法也不例外。国际金融活动的有序与安全、国际金融关系的连续与稳定,是国际金融法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国际金融法之于社会生活的根本价值所在。

一、国际金融法与国际金融秩序的关系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金融秩序的基础和象征。国际金融法所具有的法的规范性、确定性特点使国际金融关系在其调整之下,运动、发展和变化均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不仅如此,国际金融法作为法律规范系统之一,还具有其他非法律标准或规范系统所不具有的普遍性、强制性特征,这些特征使其成为实现国际金融秩序目标的最权威和最有效的手段。国际金融法所建立和维护的国际金融秩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国际金融交易秩序和国际金融权利运行秩序。

1、国际金融交易秩序

所谓国际金融交易秩序,是指对国际金融的交易主体、交易工具、交易市场进行法律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秩序。国际金融交易秩序的存在是国际金融交易得以正常开展和延续的前提条件,对于协调金融交易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金融资源的全球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国际金融法作为维护和实现这一秩序的工具,主要是通过对国际银行、国际券商、国际保险业者、国际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跨国公司、跨国投资者等各类金融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加以确认与保障,通过对国际融资协议、国际设权证券、国际期货合约等各种金融交易工具加以规范与调整,通过对国际外汇市场、国际信贷市场、国际证券市场等的金融交易规则加以规定或维护,从而使冲突的利益关系趋于协调,使偶然和随意的金融交易变得稳定和连续,使模糊的跨国金融交易因素具有了可预测性,进而使金融资源的全球取得与配置成为可能。

2、国际金融权利运行秩序

国际金融权力运行秩序,是指对掌握不同国际金融权力资源的各个主体的权力界限、权力配置、权力关系、权力的组织和协调等进行法律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秩序。它是实现金融权利运行规则化和制度化的基本保证。从经济意义上讲,金融是与金融权力有关的一种特殊资源,它源于价值的积累和凝结,由此而产生索取权、支配权和拥有权。鉴于各类金融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都不同程度地拥有某些分配、调节、使用金融资源的权力,鉴于金融实体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公众信心导向特点,各国的金融立法除了保障一般金融主体的金融权利之实现外,还特别通过覆盖从市场准入、经营活动到市场退出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参与金融活动的各类金融实体的权力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或者规定自上而下的金融监管,或者规定内外结合的金融控制,以及对监管者的监管权进行监督,从而实现金融权力运行的有序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金融法所确认和维护的金融权力中,最重要的当属国家的金融主权。依据国家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对本国的金融资源进行宏观调配与安排,有权对本国境内的金融活动及其参与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然而,随着各国间经济依存度的加深和金融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上升,金融资源在全球范围的合理组配关涉到人类的共同利益。一国的涉外金融立法和监管活动越来越需要遵循国际通行的规则。因此,各国的金融主权基于主权平等、公平互利及合作发展的原则正部分让度于国际社会,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着一定的自我限制。例如,现在各国政府在制定本国的货币金融政策时,不得不考虑其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承担的相关义务;在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时也必须顾及《服务贸易协定》所规定的一般责任和纪律以及本国政府就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等所具体承诺的特定义务。

国际金融法建立和维护的上述两大秩序,彼此间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共同构造了国际金融活动的法律环境。其中,国际金融交易秩序主要依据国际金融私法规范在尊重金融主体意思自由的基础上,在“权力—权力”的关系中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予以调节;国际金融权力运行秩序则依国际金融公法规范而建立,体现了有关国际金融的公法规范对国际金融监管关系的调整,即通常是在“权力—权利”的关系中实现国家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和对涉外金融活动的积极参与

此外,我们也应清楚这样一个事实,即国际金融法固然是国际金融秩序的基础和象征,也是实现国际金融秩序的工具和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存在着的国际金融关系都被纳入了法制轨道,所有的国际金融秩序都被固定成为法律秩序。事实上,纷繁复杂的国际金融关系,将同时受到道德的、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多种社会规范和标准的制约、调节和影响,从而表现出不同层次、不同内容与特点的秩序性。其中,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国际金融关系才会被纳入法制轨道而成为国际金融法律关系。这样的国际金融关系一般需具有立法价值,如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符合法律调整的经济性、有益性与合理性等。进一步分析,即使是已被纳入法制轨道的国际金融关系,其法律规定性也并非凝固不变。换句话说,国际金融关系和国际金融法律关系的范围在一定时空既有稳定的联系,又有变化的可能。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金融实践及其法律研究从萌芽到成熟需要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反复的检验,由此决定了受到法律规制的国际金融关系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会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另一方面,事实的国际金融关系会不断变化,法律规范对其的调整也在不断变化。这样,两者的关系便呈现出一定的动态性。

二、国际金融法的晚近发展与国际金融秩序的构建

从前文对国际金融法晚近发展的描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国际金融法晚近发展对于国际金融秩序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促进了国际金融秩序朝着两个基本方向发展,一个是国际金融贸易的渐进自由化或称审慎自由化,另一个是国际金融权力运行的多边化。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比如,主权国家间达成的〈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服务附件等条约或协议对公司和个人所从事的跨国金融交易具有直接的影响,其将金融服务界定为一成员金融服务提供者(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一成员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包括公共实体)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是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提供的,包括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等在内的活动。这一定义无疑确定了能够享受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利益的国际金融交易主体范围交易工具范围,使WTO成员在开放或不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权力选择和权力运行中,将权力实施对象落到实处。据统计,截至1999年,已有106个成员对1997年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做出具体减让承诺,使该协议涵盖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90%以上。协议提出的有关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与具体当事人的具体金融交易之间无疑具有利害关系。又比如,资本充足监管原则等巴塞尔银行监管惯例,其包括巴塞尔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原则在内的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其目的虽然主要是规范银行主管当局的行为,指导和约束其银行监管权力的运行,具有很强的公法性,但一经一国银行主管当局接受或认可,如当局规定银行的设立和经营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那么受监管的银行除了被动地接受、努力的达标以外,一般不得排除其适用。也就是说,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对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从事的金融活动施加了影响。

我们研究国际金融法的晚近发展,目的应不止于续写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历史,更重要的是深入了解国际金融秩序的现实状况,探索其发展规律,发现其不足进而提出改革方案,为构建合理公正、运转高效的国际金融新秩序进行理论准备和法律准备,同时也使我国在把握国际金融秩序的内容和实质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调整对外经济金融发展战略,参与国际经济金融事务的决策和规则制定,使我国在融入世界经济金融的过程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审视国际金融秩序的现状,可谓喜优参半:

一方面,国际金融法在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和推动下与时惧进地发展,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金融环境,对国际金融环境施加积极的影响,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各类开发银行制定的货款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计划和规则、世界贸易组织主持制定和实施的旨在促进金融服务贸易渐进自由化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制度以及有关规范和制约金融权力之实施,避免滥用权力限制外汇兑换、限制金融竞争的国际货币、国际银行、国际证券等领域的制度或规则等,建立起有助于金融资源之全球配置、鼓励金融创新、促进国际金融合作的国际金融秩序,使国际金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平稳运行。

然而另一方面,自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来,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地被各种金融危机所打乱,从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证券市场危机、第三世界的债务危机,到20世纪90年代集货币危机、债务危机或者银行业危机于一体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等,金融危机此起彼伏,国际汇率频繁波动,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全球经济金融的发展进程因金融危机的爆发和破坏而频频受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各界人士开始思索应对良策,从不同角度提出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主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张应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康德苏在1998年10月提出的关于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五大原则,包括:(1)高度透明原则,即各国政府、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都有责任向公众经常地、准确地披露政策、法令、措施以及业务与财务状况;(2)改进银行与金融制度原则,要求各国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制度,采用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保险、支付系统等方面的一贯性原则;(3)私有机构的更多参与原则,要求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各国金融当局加强与私营机构的沟通与合作,鼓励私营机构参与金融危机的预防、债务的重整、国际债券条款与巴塞尔资本充足比率的修改、应急信贷额度的提供等活动;(4)有序的自由化原则,即提出金融自由化,特别是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须在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业已相当完善的前提下,按部就班地进行;(5)国际金融市场的现代化原则,要求各会员国的金融部门,尽快地采取国际公认的财政与货币管理、会计审计、企业管治及破产法的准则。

另有一些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如美国经济学家拉诺什,从取代国际金融旧秩序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角度提出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构想,认为建立国际金融秩序的关键,是建立汇率稳定的国际货币新秩序。在学者们提出的构建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案中,引起普遍关注的主要有汇率目标区控制法、外汇交易征税法。前者的构想是将主要国家的汇率政策进行协调,确定一个中心汇率,在中心汇率轴线的上下一定限度内允许汇率浮动,当汇率超过浮动控制范围时,主要国家的中央银行就要出面干预。这种方法的可行性和效果值得怀疑。因为实际上它不过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一个变形而已,汇率目标的中心仍以美元为主。无论是理论上的特里芬难题,还是美国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断摧毁汇率稳定机制的表现,都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后者也就是外汇交易征税法,是美国的经济学家托宾指出的,主旨也是降低汇率波动。他建议对外汇交易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税,通过提高外汇交易成本来降低汇率波动的频度。该理论曾在1988年香港的汇率保卫战中尝试成功。

我们认为,在对国际金融秩序的破旧立新中,国际金融法的发展方向和完善程度将发挥重要作用。可以预见,资本流动和全球金融市场的波动将继续存在,并有加大和加快的趋势。如何维持全球金融市场在波动中的相对稳定,维护建立在金融业活力基础上的公平竞争秩序,将是国际金融法面临的主要任务和未来发展方向。在这一方面,国家间的金融合作和协调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将是最重要的任务。然而,国际金融合作不可能一帆风顺。因为现行国际金融秩序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恃强凌弱的原始性和不公平性。这从近二十年来发生的金融危机中可以得到印证。审视这些金融危机我们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延续时间长、规模大、后果严重的“国际金融地震”,其震源和震中往往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全球化的当今时代,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联系日益密切,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地位和获利事实上越来越悬殊,金融霸权与金融主权间的控制与反控制,金融全球化和反全球化的矛盾和对峙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尖锐和严重。其症结之一就在于现行国际金融法和国际金融体制设计和维护的利益分配机制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例如根据现行国际金融组织制度及有关国际金融规则的规定,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规模决定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认缴分配,而国家认缴份额又决定其在组织中的融资能力、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和表决权的大小。由于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加权表决制,决定了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事务的决定中居于主导地位,美国甚至拥有对重大决策的否决权。因此,如果不改革现行国际金融体制的利益分配机制,不修订国际货币法、国际金融组织法、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国际金融监管法、国际金融私法等国际金融法制中不合理的部分,或根据需要创设新的国际金融组织和新的游戏规则,不改革由少数发达国家主宰的国际金融旧秩序、建立公平合理、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国际金融新秩序,国际金融合作就难以真正实现。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积极尝试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如增加资本份额、改善决策机制、明确金融危机的预警和救助职能、加强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增加大国货币稳定责任等。而这一切举措,只有通过修订《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或者另行制订规则方可落实。

现代国际金融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伴随着国际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国际资本流动不断加快,金融全球化和竞争白热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各国更加重视金融产业在本国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采用企业间协调的方式来组织交易和生产活动,从最初的少数几家银行集中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再到今天各种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空间集聚和业务外包,集群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产业组织的基本形式。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近年来,伴随着国际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国际资本流动不断加快,金融全球化和竞争白热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各国更加重视金融产业在本国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金融资源主导权的竞争就是对经济发展主导权的竞争。

19世纪以来,由于欧洲及北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各国对金融服务的跨国需求开始大大增加。国际性的融资、保险、外汇交易活动规模在欧洲的一些大城市如巴黎、柏林及美国一些城市日趋扩大,尤其集中于占地2.6平方公里的伦敦城,由此形成最早与最主要的国际金融企业集群一伦敦。

从20世纪开始,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和世界大市场的形成,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世界许多地方进一步渗透。1945年以前,地区性国际金融集聚区已达数十个,二次大战结束后充当过国际金融企业集群(包括地区性的)的城市有:纽约、伦敦、法兰克福、巴黎、卢森堡、苏黎世、东京、香港、新加坡、悉尼、巴林、巴哈马、开曼群岛、巴拿马等等,其中相当大部分是70年代后开始建立或重新发展起来的。20世纪70年代之前,只有少数国家如美国、瑞士,对外开放其金融市场,欧洲许多国家金融对外开放度并不大。虽然欧洲一些金融城如伦敦正在慢慢复苏其国际金融运作,但总体上跨国融资活动规模增加有限,国际金融集聚趋势此时处于缓慢发展阶段。70年代以后,随着许多发达国家开放资本账户和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跨国投融资规模迅速扩大。在这一时期,除了原有自然发展起来的国际金融企业集聚区,如伦敦、纽约、巴黎、苏黎世、法兰克福等开始迅速扩张外,在政府推动下又新建了一批区域性金融集聚区,如新加坡、巴林、巴哈马、开曼群岛等;同时在较为自发的状态下,东京、香港等金融集聚区也开始崛起。到20世纪80年代,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采用企业间协调的方式来组织交易和生产活动,从最初的少数几家银行集中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再到今天各种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空间集聚和业务外包,集群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产业组织的基本形式。大量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集聚在一起联合提供金融服务,共同利用信息、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金融人才的培养也随之集聚,这导致一批地区性和全球性金融企业集群的出现。在国际范围内逐步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企业高度集聚格局。如伦敦已拥有18%的全球银行借贷额、33%的全球外汇交易额、60%以上的全球股票成交额,以及决定世界黄金价格的黄金市场和世界第二大金融期货市场。目前三大国际金融企业集群集聚了全球外汇交易量的60%、国际银行贷款的40%、国际债券发行的30%。新加坡已有各类金融机构600余家,其中银行114家、投资银行53家、保险公司132家、保险中介公司60余家、基金管理公司95家、证券公司61家、期货公司32家、财务顾问53家,逐步明确了其亚洲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香港地区借助于其得天独厚的历史因素和区位优势,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银行中心、亚洲第二大基金管理中心、世界主要的黄金交易市场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目前拥有金融机构210余家,其中70余家为全球100家最大型银行,其资产总量已达到7137816百万港元。伴随着金融企业地域集中步伐的不断加快,各国的金融企业集聚格局日益明朗。

现代国际金融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金融危机;传递机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00)01-0049-02中图分类号:F821.5文献标识码:A

严兵(厦门大学国际贸易系,福建厦门361005)

[收稿日期]1999-10-20

[作者简介]严兵(1977-),男,湖北荆门人,厦门大学国际贸易系在读硕士研究生,攻读国际经济贸易专业。

研究国际金融传递机制,对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建立有效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国际金融传递可分为正常传递与非正常传递两种类型。正常传递指在维持各国汇率稳定和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影响,非正常传递指引起各国汇率剧烈波动和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国际资本流动,它不仅由一国的金融危机影响到另一国,而且造成各国和地区之间的连锁反应,即危机“传染”。本文所讨论的国际金融机制,主要指后一种类型。

一、传递源与被传递对象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国际环境下,由于种种原因首先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地区)称为“传递源”。受传递源影响,同样的危机很快出现在其临近或周围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称为“被传递对象”。一般情况下,国际金融危机的“传递源”多发生在区域经济链条较为薄弱的环节上。那些被传递的国家或地区,往往与传递源国家在经济类型、金融体制、发展模式等方面有相似之处,具体来说,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一)经济一体化区域内高度相关的投资贸易关系。以这次东南亚货币危机为例,东盟五国较为全面地进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阶段是在1976年2月五国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区内实行特惠关税区时算起。当时东盟各国为了迅速发展经济纷纷实行50出口导向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由于当时美、日、欧占东盟进出口总额的60%,使得东盟各国经济极易受到西方经济波动的影响。为此,东盟决定采取扩大区内贸易的政策,政策的实施使得东盟五国的内部贸易、投资比重迅速上升,各国经济命运由此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同时对东盟的这些经济总量相对较小的国家来说,对外部波动极为敏感,加上各国在产业和进出口结构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及竞争性,那么一旦某国货币受到投机者冲击而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和下跌时,自然也会迅速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外汇市场,从而造成货币危机的传递。

(二)国家之间存在某种货币一体化安排。1992年欧洲外汇市场波动的背景正是国际投机势力看准了欧盟货币体系中,成员国虽然安排了相互间汇率浮动上下不超过2.25%的界限,这种货币一体化安排客观上要求各国一致的货币政策和利率水平。但由于当时东西德统一不久,德国政府对赤字融资的需要要执意维持马克较高的利率,最终以英镑为首的其它低利率货币遭受投机者抛空而跌破限界,退出欧洲汇率机制,整个西欧经济也陷入衰退。在这种一体化的货币安排下,任何一种薄弱的货币受到攻击都可能引起整个区域的市场动荡。

二、传递媒介、传递途径与传递过程

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资本市场自由化的国际环境中,货币政策传递机制越来越依赖于市场价格即汇率和利率等竞争性变量。区域金融危机发生,汇率和利率成为国际金融传递的主要媒介。特别是汇率变动直接对国际和一国经济发生作用。在上述两个例子中,作为传递源的国家都因过去的刻板的盯住汇率政策不能应付国家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变化,并都改变了汇率制度,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从而引起货币大幅贬值而发生金融危机。既然国际金融的传递媒介是利率和汇率,那么样国际金融市场特别是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就自然成为主要的传递途径。

国际金融危机传递的过程可概括如下(以东南亚金融危机为例):由于泰国周边国家的货币大多与美元挂钩,当泰铢贬值后,泰国的出口竞争力便得到加强。与泰国出口结构相似的周边国家为了维持本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也会竞相使本国货币贬值。正是基于这种预期,国际投机者必然要对这些国家的货币做空头,而投机性的抛售就会对这些国家的货币产生巨大的贬值压力。另外,心理因素也会加速金融危机的传递。由于经济类型的接近,东南亚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与泰国类似的经济问题,如汇率制度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不良债权、经常项目逆差等,投资者也害怕当地会发生金融危机,于是干脆把资本从新兴市场撤走,从而导致其它国家的金融危机实际发生。

三、现代国际投资组合理论———金融危机传递机制的一种理论解释

投资组合理论是现资组合行为的基础理论。而近年来的研究表明,随着各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当前分散投资决策的主要因素已经由证券的种类构成转向证券的地区构成上来了。马克维茨的资产组合理论认为,每一种资产组合的风险可以用其收益的方差来度量,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大小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组合中各资产的风险大小、各类资产所占比重以及不同资产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在分散投资时,在既定收益下必须尽量减少资产之间的相关度,从而降低总体风险。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由于长期的经济往来和一体化发展,其证券之间的相关系数已经变得很大,仅限于发达国家的投资组合已经无法很好地削减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投资组合必然会把部分投资换成回报。而这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往往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投资板块加以管理,一旦其中某一国的货币风险上升,国际投资组合即对自身做出修正,这种修正行为就是把属于该地区板块的证券和货币抛出,从而引起该板块对应的整个地区的货币动荡。

四、传递力度与传递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