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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务专业范文精选

司法法务专业

司法法务专业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本质特征;执业主体;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融合

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是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及其相关学科为一体的新兴边缘会计学科,它既不同于一般会计工作,又异于审计业务的界定,是一种综合运用会计与审计方法、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一种专业会计行为。法务会计在中国会计、审计界进行深入研究的时间是非常短暂的,实际业务在会计市场开展的也只在局部区域内推行,对理论要素的规范尚未顾及。理论要素是一种专业或职业的理论构成与基础内容,是理论研究与指导实践的基本思想。规范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对法务会计的职业市场规范、职业发展及其职业推广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专业学科,全面认识其本质特征具有积极意义。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它体现了法务会计行为的灵魂,是法务会计学科的精髓反映;它是确立法务会计行为规范的理论基础,并决定了法务会计行为的风向标;通过本质特征的认识可以有效确立研究和认识法务会计科学发展的逻辑起点,并以此来把握法务会计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属性,合理界定其学科定位。

(一)法务会计的本质反映

本质的反映一般是通过其定义来体现,国际上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呈现出几种状况与发展趋向。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一词是美国学者默瑞克.派勒博特在1946年首次使用,弗兰克、狄克曼(FrancisC.Dykeman)(1982)发表了著名论文“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同期,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以毕马威等“四大”事务所为代表的实务界也在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过程中,与科研部门、大学合作研究并界定了法务会计的定义,强化了理论研究及其业务推广①。但从国外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西方国家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一般更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规范,特别强调的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中的应用,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会计舞弊调查方案,而在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研究上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通过西方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轨迹可以看出:

1.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从初期的会计(舞弊)调查向着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领域延伸,这体现了学科体系构成与多学科交叉面扩大的发展趋势。

2.法务会计的定义在现阶段进入了“层林”状态,各种各样的定义层出不穷,体现了理论研究的繁荣性。

3.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差异,即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侧重点不同,价值趋向亦存在差异。

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有: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定义,有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给予定义,有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界定②。从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分析,国内对法务会计定义的轨迹与国外是基本相同的,并受到美国、加拿大等国学者的影响较大,但也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1.国内对其定义更多注重界定目标、内涵、执行标准、本质等理论界定,侧重于从学科理论的角度界定法务会计。

2.我国对法务会计的定义更多的由理论界提出,实务界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诚然,这与我国的法务会计的业务发展状况是相关的,我国的法务会计行业(市场)尚处于一种发展状态,更加需要理论规范与创新来引导实务的良性发展。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法务会计师,依据会计基本理论、审计基本原理和法学理论作为行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财经制度作为行业标准,通过对经济运行过程中涉及会计纠纷、法律诉讼的会计证据实施专业判断和对会计事项进行专业界定,并依据专业判断、专业界定结果,发表专家性意见和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的一种会计专业行为③。将法务会计的定义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做出平面描述,反映如下图:

从上述的法务会计界定中,可以将法务会计的构成要素分为五个部分(如上图):即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标准、实现形式、体现本质,这五个要素相互联系构成了法务会计的概念体系。(1)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主要是法务会计行为的执行者,是兼具会计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会计专业人员,一般可以称为“法务会计师”。(2)法务会计的执行客体,是指法务会计行为的承受者,亦称执行对象,主要指经济行为的运行过程中涉及会计纠纷和需要在诉讼程序中的会计证据支持的会计业务事件,以及需要进行会计鉴定的会计信息资料及其可反映的经济活动。(3)执行标准是指法务会计是职业的专业规范,其专业规范可以由三部分构成:法律规范、准则体系、制度条例。(4)法务会计行为的实现形式为接受委托或授权实施的专业判断和专业鉴定,以形成专业意见和专业结论。(5)法务会计行为所体现的本质,是一种会计专业行为。同时,法务会计定义中的五个基本要素构成了一个整体,形成了法务会计定义的要素体系,这五个要素都有其特定内容,这些内容呈现出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并清晰地反映了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如:执行主体的道德性、专业性要求主要是取决于执行客体、执行标准和实现形式;执行客体的界定也主要取决于实现形式、执行标准等;正是执行客体和法务会计的行为目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等。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会计学的新兴边缘学科,其定义必须反映其专业特征,即专业特点——专业针对性、法律规范性、客观公正性、综合全面性、明确的目的性。相对于一般会计学,法务会计的执业者必须有其特定的专业服务领域和特别专业资格认定,要求具有在这一领域作为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法务会计的目的是做出专业意见作为法律鉴定、诉讼证据支持以及涉案会计事项作为专业判断,它不是一般会计处理和法律会计事务工作,它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并且是在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状态下实施。

(二)法务会计的本质体现为一种专业会计行为

从学科定位上分析,一门学科的本质取决于该学科的研究对象与目标。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执行客体)是会计业务事件和会计信息资料等;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发表专家意见或者提供诉讼证据支持。因此,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是会计资料和会计事件,法务会计的实质是用法律的形式来对会计资料和会计事件进行升华。从法医学的学科定位也可以看出,法医学就是医学应用到司法鉴定领域后的产物,它也是一个医学的重要分支。所以,从学科定位上,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性学科,是会计学(审计学)延伸到司法领域后的产物。从法务会计的学科历史上来看,法务会计的产生是在苏格兰为了帮助法庭和辩护律师让会计人员参与到司法审判上。所以,从法务会计的源头上也可以引证法务会计是一种专业会计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

从专业发展定位上分析,法务会计是会计专业发展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职业活动。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体系,首先是会计、审计的专业知识,也包括司法鉴定的专业素养、证据调查的相关知识、侦查学的素养和较强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法务会计师在诉讼程序中作为专家证人是将会计专业语言(翻译)转换成法律语言及其被法律事实认可的证据语言④,在法庭上的“翻译”不可能因为站在法庭上而变成司法人员,本质上仍然是“翻译”,是一种法律助手。法务会计的性质也决定了为诉讼活动提供准确的侦查导向,提供真实客观的财务会计证据和严密科学的财务会计结论,这是法律赋予专家证人的基本职责,其本质仍然是会计专业的发展。二、法务会计的执业主体

法务会计作为一种专业会计行为,它必然存在特定的主体,即法务会计行为的具体执行者——法务会计师。目前我国尚无“法务会计师”这一专业职别或职业称谓,从事这种业务的主要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但随着我国法务会计业务市场的扩展和规范发展,可以设想在不远的将来,专业的“法务会计师”可能从注册会计师中分离出来,或者通过职业管理机构进行认定。依照法务会计的工作性质及其内涵界定,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可以由下列几部分人员构成(暂称为法务会计人员)。

(一)提供诉讼支持的法务会计人员

诉讼支持业务主要是与诉讼程序相关联,一般指在涉及会计专业知识的经济纠纷,在其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专业人员。法务会计提供会计证据诉讼支持的基本内容按照行为的类型可分为三类:收集涉案会计事件的支持证据,对涉案事件的损失进行会计计量,帮助并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同时,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支持业务中,可以为律师提供会计技术分析和认定上的支持,也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作为专家证人提供证言,他们不仅在法庭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还可以将其作用延伸到法庭之外,因此,从某种定义上讲,法务会计人员在涉及专业知识的诉讼案件总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会计证据支持的作用,体现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中,主要反映在诉辩技巧、发现程序、审判、判决、上诉等五个环节。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当舞弊与欺诈行为被揭露的时候,最直接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使舞弊与欺诈的受害人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不管是对于律师、当事人还是司法机构面对舞弊和欺诈都有一个瓶颈——会计专业知识的匮乏,而无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从根本上看,其目的均是解决纠纷、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惩治不法行为。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有效的衔接了司法和会计的沟壑,为维护司法的公正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安然事件中,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对于整个安然事件的诉讼过程与争端的解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实施会计判断(调查)的法务会计人员

现代经济生活中会计判断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会计业务涉及到经济纠纷,这些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在不同的人或不同当事主体所产生的理解分歧和判断差别是经常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调或基本一致的结论,这时候当事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就可以委托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判断分析,并出具专业判断结论报告。特别是在新会计准则的背景下,公允价值被更大范围的应用,会计判断在会计业务中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程序,各个主体对于会计判断的理解分歧就更多的出现,当这种分歧上升到经济纠纷,就需要有一个客观公正的、专业的第三方对这一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判断,这也应该是法务会计业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会计判断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即会计事件中会计资料本身有效性的专业判断;会计事件中会计内容的专业判断;对会计事件的结果分析与推断提供专业判断。

会计判断的应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业务的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经济业务的未来后果也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会计方法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会计判断外延的扩展;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于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不断提高,使会计判断的难度加大。但由于会计判断的主观性,也导致了会计判断上升到经济纠纷的可能,而且这种可能性正在逐步增大,从新准则上可以看出,会计判断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许多新的会计概念被应用到会计实务中来,这也为法务会计的会计判断提供了更大的舞台和更大的难度,是一种挑战也是一个机会。

(三)实施会计鉴定的法务会计人员

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诉讼或准司法活动中,为裁判机关、公正机关行使裁判权或国家正明权服务,对需要鉴定、确定的专门技术性问题,并按照法律程序规定,有具有鉴定权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检验和评判活动。会计司法鉴定主要应用于三大类案件:(1)经济犯罪案件;(2)财产纠纷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3)不服经济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上述三类案件中,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各阶段都可能涉及会计司法鉴定的应用,其余两类案件则主要是在审理阶段运用会计司法鉴定。不论是在哪一类案件中或者哪一个阶段上,会计司法鉴定的内容是基本相同的。即确认会计核算资料的真伪;确认特定经济行为发生的时间、方式和性质;确认经济损失金额或者争议金额。进行会计司法鉴定的人员亦称鉴定人,属于法务会计师,应是法务会计人员的组成部分。按照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目前会计司法鉴定人员有两种:一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专职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他们受指派担任某个经济案件或法纪检查案件的会计事实鉴定人;另一种是由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聘请的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能够作司法鉴定的专业人员,他们在接受聘请后,以会计鉴定人的身份去执行会计鉴定工作。目前的这种会计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启动方式有很大的缺陷,必须给予改革。

三、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融合

会计司法鉴定作为我国十三类司法鉴定中重要的一类,会计司法鉴定正面临广阔的市场,也存在一些发展的瓶颈。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长期依附于我国的司法系统,这是我国历史上形成的司法制度与鉴定体制格局,将司法鉴定权授予司法机关,在历史条件下是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权威性与秩序性,但在现阶段的条件下,司法鉴定体制(特别是会计司法鉴定体制)凸现出一些问题:会计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多元化、会计司法鉴定管理的多元化;在诉讼过程中的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鉴定主体不明确、鉴定人资质认定不规范等等。

随着法务会计制度的发展,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应该将会计司法鉴定统一纳入到法务会计中,会计司法鉴定应当作为法务会计师的一项专业法律活动。这是因为:第一,在司法部门内设置的专职会计鉴定机构本身是司法机关的组织,同司法机构融为一体,而他们又对司法机构或司法程序中的审判经济案件进行鉴定,这也是既当运动员又作裁判员的表现,不符合“鉴定独立性”的要求,也难以做到完全公正,同时对清除司法程序中腐败也是非常不利的。第二,司法部门设置的专职会计鉴定机构的一些人员也可能存在“会计专业技术”不足的问题,并且他们大多是从法律专业毕业,对会计实务和会计信息资料的判断显然没有法务会计师的专业化程度高,特别是一些比较复杂的经济案件。比如资本市场中涉及的会计实务更是如此,若遇到这类案件,过去一般临时到高校或实务部门去聘请会计专家(业)来执行鉴定。而临时聘请的会计人士虽然会计专业知识和处理会计实务的能力很强,但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鉴定程序往往不是全面了解,并对司法鉴定结果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足够的心里承受能力或民事承受能力。第三,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是通过特别专业资格认定的法务会计师,即是有会计鉴定资格的法务会计师,这是鉴定者身份的规范要求。因此,将司法会计人员统一到“法务会计师”身份上,是将来司法会计鉴定的有效选择。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体现司法公正和鉴定的独立性,节约司法鉴定成本,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利用效率;充分利用法务会计人员兼具会计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技术优势,并强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认定的规范,可以避免临时聘请人员的不足;并对维护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开和减少或消除司法腐败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谭立.法务会计本质的若干视角.财会通讯,2005.

[2]冯萌,李若山,蒋卫平,杨晨光.从安然事件看美国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会计研究,2003.

[3]张苏彤.论法务会计的目标、假设与对象.会计之友,2000.

司法法务专业范文第2篇

现代“法务会计”从历史渊源看,最早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它的出现主要与当时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一专业名词和服务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理论界对“法务会计”概念与实务的研究,也是近几年才开始的。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纠纷、过失和经济犯罪等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但由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受到专业知识、技术方法、业务手段的局限,只有借助于具有会计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熟知相关司法程序和要求的专业人员,即依靠“法务会计”人员来完成案件的调查、侦破、鉴定等工作;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

我国的法务会计是指以会计理论为基础,运用审计方法和侦查措施,分析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它应是一门应用科学,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科,也被认为是法庭科学的分支。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和技能对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未决问题进行调查、计算、分析和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最大的区别就是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法务会计通过对舞弊调查,并为管理部门、律师或者私人调查服务。通过法务会计,将有助于他们了解和解决会计有关的损失,特别是财务金额方面的损失。法务会计也经常帮助管理部门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发生。不难看出,法务会计所关注的问题是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法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对经济案件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提供相关的证据。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法务会计人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观念的强化要求会计领域与法律领域的沟通。市场经济通过法律调节经济活动,而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与会计、审计相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和经济运行过程日益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与此同时,违法违纪、经济犯罪案件也在急剧增多。在客观公正地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社会越来越需要更多的法务会计人才。

虽然法务会计人员的称呼不一致,根据其定义可知法务会计人才主要存在于我国三大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司法机关。首先,在企事业单位中的法务会计,一方面要促使本单位的财务行为、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交涉,以维护本单位的正当权益。同时法务会计能帮助企事业管理部门强化单位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发生。其次,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拥有一大批专业胜任能力强的注册会计师,他们也担当了法务会计的角色。另外一些社会中介服务结构,如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也需要法务会计人才来处理受托业务中的经济问题所涉及到的有关会计问题。最后,是司法机关的法务会计人员,如公安部门的经济侦察、反贪部门的会审人员等;包括从事司法会计的人员。其中,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的有关财务问题,通过收集会计资料证据,鉴别判定会计问题,以便划清案件的经济责任,证实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

(二)会计、审计知识本身的专业局限性促使法务会计的发展

1.会计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度不足。在国际和我国会计界,现代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及现代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当代的社会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复杂,同时也使得有关部门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日趋复杂。为了应付这一社会特征的需要,世界各国不仅强化了对经济活动监管的力度,同时也颁布了成倍于前几年的会计规范,力求使会计语言尽可能正确反映复杂的经济现象,以便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然而,不管各国政府做了多大的努力,面对经济过程的复杂化与多元化,使得具有控制与反映作用的会计日渐乏力。如,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需要依照相应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而不简单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再如会计在进行核算时遵循了相应会计原则,但计算纳税时却应按照税收法律规定进行,因此在披露纳税信息时应结合会计和税法两方面的规定。

2.会计政策的灵活性和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造成会计资料证明力度的乏力。会计信息最终通过会计资料这种载体来反映,而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必须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具体量化和证明。任何一类法律对经济行为和财产权利的规定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不能由该法律自己来证明。比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成立各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证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只有靠会计信息和会计的证据;但仅依靠会计资料却不能发现虚假出资的事实。同时,由于会计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法律规定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实践中会计工作与法律执行的偏差。如会计在计算折旧、存货计价等处理时,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其核算结果往往不同。

3.外部审计功能的弱化。外部经营环境的改变和内部舞弊以及企业自身经营决策的失误,会加大企业破产的可能。作为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他们总是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在企业破产之前,将可能发生风险的信息,提前告知报表的使用者,但注册会计师却认为,他们一般只能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他们只对不遵循公认审计准则而产生的审计失败承担责任,难于完全满足公众的要求,因此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职责的差距日益拉大。为了减小审计本身功能的弱点,这就需要有一种更为独特的调查方式,以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来予以解释;而法务会计正是这种独立身份的代言人。

(三)司法实践要求法务会计介入。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经济案件需要利用财务会计资料作为证据;而证据的收集、鉴定、出庭质证需要法务会计人员的参与。现在,通过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行为,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企业单位,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将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特别是随着《会计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经济业务的日益复杂性更促使大部分会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认识到,必须有既精通会计又熟知相关法律规定的专门人才,才能确定与胜任那些日益增多的特殊的经济业务。因此需要更多的熟悉法律、掌握会计的法务会计人才。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素质要求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即是法务会计人才的素质要求。从学科研究的角度看,法务会计当属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学科,是会计学的一个新的、令人瞩目的成长点;从实际工作看,它既是会计中涉及法律的问题,又是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的问题;从专业人才看,应该是既熟悉有关法律知识(不仅是我国法律,还应包括有关国际法,相关国家有关法律),又精通会计业务的复合型、通用型人才或跨专业、跨领域人才。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也就是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专业业务素质要求

同时作为法学和会计学的分支,法务会计必然涉及到会计学与法学方面的知识。如会计、财务、财务管理、审计方面的知识以及法律知识、证据规则、司法鉴定等知识,同时还要有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具体业务素质要求:精通会计,熟悉相关法律。

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因此,首先要求从业者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实践工作经验,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地位、不同时期的会计实践的变化情况应了如指掌,否则将会无从下手。其次是对经济行为或财产权益规定机关的部门或行业性法律较为熟悉,否则会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使从业者所提供的报告与要求解决的问题之间缺乏紧密相关性。由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国际经济业务的日益频繁,需要法务会计人员掌握一种外国语言,在处理国际业务时发挥作用。因此,法务会计需要熟悉掌握会计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二)道德素质要求

1.高尚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保密自律等职业道德是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具有的素质。客观公正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纠纷、鉴定会计资料、进行业务处理时,要保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得偏袒、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法务会计解决的大部分问题都会涉及到不同单位或者相关的商业秘密或执法秘密,所以从业者对委托人负责,只能对某一问题的认识报告给委托人,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不能私自将涉及的相关内容,有意或无意泄露给与委托人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更不得未经允许私自保留与报告相关的证明材料。

2.独立敬业的精神。这也是法务会计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独立敬业是保持客观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同时独立与保密是密切相关的。为了保密的需要,从业者不能与他人商讨、磋商目前正在委托解决的具体问题,也不能与解决同问题的其他执业者商讨同一问题,以免从业者之间相互因资历、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人格感染力的影响而影响他人证明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

3.合理的职业谨慎。法务会计人员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应该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审慎地选择客户、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等。同时对于由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事项,应进行合理的司法程序审查。

三、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既可以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如高等院校、会计学院和研究中心,也可以进行必要的创新,如实行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对现有的法务会计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等。

(一)高等院校会计专业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是适应市场经济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建立法制社会和执法体系的要求。目前,我国高校培养出的会计专业学生,在会计知识方面掌握和运用较好,但在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相对较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潜能的发挥,也影响了社会对通用型人才的需要。笔者认为,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可考虑以下思路:

1.在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开设会计学专业课程的同时,开设相关的法学课程,如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学、刑法、诉讼法、民法及民诉法、金融法及税法以及犯罪心理学等课程。

2.在已经开设了会计学专业、经济法专业或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可以不在会计学专业下增设法务会计方向,采取学生攻读双学位或双学历或副修第二专业的方式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如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均在会计专业开设有法学二学位课程。对于没有法学类专业的院校,在会计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增加有关法学方面的课程,以增加学生法学方面的知识。

3.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可以在财经院校会计专业的硕士阶段开设法务会计方向,如复旦大学会计硕士研究生有法务会计方向,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也可以在法学院校的经济法或民商法研究生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主要对法务会计的司法实践进行理论研究。但在研究生专业招生时应该考虑学生的本科专业教育背景,从而更好地进行培养。

司法法务专业范文第3篇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法务培训;可行性

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7个新设自贸试验区的总体实施方案,其中包括辽宁省,具体涵盖了省内3个片区:大连片区,沈阳片区,营口片区,政府将自贸试验区定位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目标在于经过3至5年改革探索,努力建成高端产业集聚、投资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引领东北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从文件上可以看到无论是高端产业集聚、投资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完善都取决于政府监管的高效便捷,法治环境的规范有序,而任何制度的执行和完善都离不开人的因素,尤其是在当今中国《公司法》修订的初期,辽宁省内的中小公司必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2016年中国首席法务官研究院院长健君先生作为中国公司法务界的领军人物,第一次对外细致阐述了“公司法务”的初衷和想法,以造福中国的企业和他们的法律合规事业为初衷,中国对公司法务人才的重视可以说是提上日程,那么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法务人才的引进制度、培训制度无疑成为了今天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改革不可绕开的地方法律立法问题。

一、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

2016年8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新设立7个自贸试验区,并分别印发了总体方案。如果把上海自贸试验区比作1.0版,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试验区比作2.0版,那么新的一批自贸试验区可谓是升级的3.0版。至此,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形成“1+3+7”的新格局。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构建多式联运国际物流体系、创新现代农业交流合作机制、创建人文交流新模式等特色试点任务,与上海等现有自贸试验区形成对比试验、互补试验,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试点格局。根据总体方案,新设自贸试验区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新模式和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新一轮自贸试验区在借鉴前两批经验的基础上设立,起点更高,推广复制经验的半径也更大,通过建设更多改革开放“试验田”,将进一步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二、“公司法务”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中国首席法务官研究院(英文名称CACLO,以下简称:研究院)是中国众多知名企业法务官发起成立的大型、高端公益组织,主要专注于推进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的研究和发展,致力于成为培养中国公司首席法务官的摇篮。为了发掘和培养有志于从事企业法务的人才,研究院推出“中国千名青年优秀法务人才”战略,为知名企业培养和输送法务人才,提出了公司法务首先是一个商人,在公司要以员工的身份与别人沟通交流,并且提出了现代公司法务的核心价值是竞争超越、风险控制、增值经营,重新对公司法务进行了定位。该计划的目标和使命,致力于打造中国公司法务界的黄埔军校,希望法务人员以公司首席法务官(CLO)为职业发展目标并为之努力.

三、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法务人才培训

制度的现实可行性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了辽宁省内119.89平方公里区域内的市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独特基础和优势。首先是得天独厚的战略位置和发达的陆海空交通体系。辽宁背靠吉林、黑龙江,是东北地区唯一既沿海又沿边的省份,同时拥有陆路交通枢纽,又恰好处于东北亚、中蒙俄等经济走廊重要节点上,特殊的地理位置将老工业基地与东北亚和欧洲经济圈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战略地位在国内也是为数不多的。其次是实力雄厚的产业基础和教学科研能力。辽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是全国工业门类最齐全省份。最后是强大的综合经济实力和对外开放能力。辽宁的经济规模仍然是东北第一,在居民收入、消费总额以及就业率等方面仍有不俗表现。在经济发展的战略地位上,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法务人才培训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在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无论是高端制造产业集群,还是商贸物流服务体系,无论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装备等先进制造业,还是金融、科技、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都面临着中小企业公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现实问题,这需要地方政府在公司法务人才的管理制度方面将地方法规的立法规划提上日程,近十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但令人遗憾的是,在中国很多地方,尤其东北地区公司内部律师的地位非但没有提升,反而变得更加边缘,甚至发生了公司法律部被撤销或者合并等事情,这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公司法务人员所处的内外生存环境,以促成良好的公司法务人才保护机制、管理机制。

四、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法务人才培训制度的构想

司法法务专业范文第4篇

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C.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曾对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做出简明的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我国著名的会计学者李若山认为,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1].

由此可见,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解可归纳如下: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的技术方法。

法务会计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产生于美国,它是因应大量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的出现而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行业。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得相当快,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1996年开展的对美国21世纪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目前,一些大的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如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在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大量增加法务会计人员,其业务收入也迅速增长。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具有以下特点:

1.法务会计涉及学科领域广。法务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等不同,它不是某个“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法学于一体。与此相适应,法务会计人员须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包括:首先,必须具备丰富的会计知识和财务知识,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其次,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客户的利益;再次,必须学会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具备独立的调查分析能力。

2.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涉及民事和刑事,一般多见于民事案件。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3.法务会计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以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作证的依据。一般来说,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一份报告,这一报告对企业的经济情况(尤其法庭所关注的问题)进行描述、说明、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判决的依据。

二、国际法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法务会计的内容取决于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资源、财产等规定的详细程度。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各国法务会计的内容不尽相同,甚至在不同的时期一国的法务会计也会有所不同。综合各国法务会计的内容,其运用主要在以下方面:

1.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法为准绳,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连续、系统、全面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2].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对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与监督和对涉税事项进行调整计算,然后将其结果通过会计记录融入财务会计之中是其内容的主要方面。在企业组建、投资、筹资、经营、改造等过程中,为减轻自身税负而进行的税务筹划,也应属于企业税务会计的范畴。法务会计人员的介入,有利于保障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权益以及确保企业不因纳税方面的任何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司法会计。这一约定俗成的专用名词并非特指司法机关内的会计业务,而是泛指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案发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勘验(即查账),发现犯罪线索,搜集、鉴定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技术性司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本身不属于会计活动(没有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但其活动对象、内容等都与会计有密切的联系,而且从事这种法律诉讼活动的司法人员都要凭借其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执业,因此,称之司法会计。在大量的违法违纪的经济案件、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中,由于大多与会计业务、会计资料密切相关,在进行这些方面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债权债务理算会计。在市场经济下,商业信用被广泛运用,企业因购销合同的履行、贷款结算等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结算关系。在结算过程中,可能由于对商业信用的违背等原因,会产生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诉讼,这就为法务会计的参与提供了基础。

4.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经济的飞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赔偿责任也随之增加,在此基础上,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应运而生。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一般根据保险法律对各类保险责任界定、保险赔偿标准、保险时效等的规定,依据会计资料、运用会计方法正确理算保险对象的总损失、理赔比例、理赔金额等,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5.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海上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接受的产生,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重要地位。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一般根据有关国内法律、国际法律、国际公约(条约)等,对海事碰撞等海损事故的责任归属、是否加入某一国际公约、直接及间接损失数额等进行确认、理算。

6.物价利得会计。各国依据物价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可以确定各种商品、劳务的合理定价标准、涨跌幅度,从而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法务会计可以使会计与法律有机酌结合,充分利用其专业素养的优势,克服传统会计人员不懂法律的缺陷。它对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7.社会福利保障会计。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历史非常悠久,随着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建立,住房基金、养老基金、退休基金、医疗基金、教育基金等等逐步健全与完善起来,其形成、支用和结存也都需要相应的会计记录。在这方面特别需要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法务会计的介入,发挥法务会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作用。

三、国际法务会计对我国的借鉴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越来越健全的法治国家,同时会计也将面临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此情形下,我国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更显迫切。

国外的实践表明,法务会计是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新型利器,是财务报告舞弊的克星,是企业治理“链”中新增的一外部环节。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运用,有赖于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超前的理论研究等现实基础,而我国在这些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和缺陷。有鉴于此,我国目前可以有选择地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几个方面在我国实务中具有一定的基础;至于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物价利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由于客观条件不甚成熟,可待条件相对成熟后再予以推广。

为使法务会计在我国顺利开展,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

1.加强宣传力度,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目前,在我国少有人向津法务会计,甚至连许多会计理论工作者或专业人员也对此知之甚少。所以大力宣传法务会计、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是使其在我国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2.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完善司法体系,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单凭会计知识难以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会计事项,而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也需要通过会计计量和记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这一标准一般包括: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对比检验标准、综合判断标准、鉴定结论出具标准等几个方面。

3.加强人员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法务会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人员也不再仅仅局限于从事传统会计工作的人员,而应该是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除上述所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外,法务会计人员还需具备以下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独立敬业的精神,以保证其执业行为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这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

4.加强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在理论研究方面,可以借鉴西方法务会计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我国会计理论界工作者应重视并加快有关法务会计的研究工作,建立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完备的规范体系,使法务会计的开展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5.加强各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恰当处理其关系。法务会计的开展涉及到诸多机构、部门,如作为需求方的政府、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和作为供给方的国家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只有这些机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使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开展具有更为坚实的基础。并且,在法务会计的主体中应突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地位,逐步将法务会计行使的权利归于会计师事务所,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独立性原则。

「参考文献」

司法法务专业范文第5篇

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C.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曾对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做出简明的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我国著名的会计学者李若山认为,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1].

由此可见,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解可归纳如下: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的技术方法。

法务会计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产生于美国,它是因应大量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的出现而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行业。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得相当快,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1996年开展的对美国21世纪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目前,一些大的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如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在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大量增加法务会计人员,其业务收入也迅速增长。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具有以下特点:

1.法务会计涉及学科领域广。法务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等不同,它不是某个“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法学于一体。与此相适应,法务会计人员须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包括:首先,必须具备丰富的会计知识和财务知识,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其次,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客户的利益;再次,必须学会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具备独立的调查分析能力。

2.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涉及民事和刑事,一般多见于民事案件。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3.法务会计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以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作证的依据。一般来说,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一份报告,这一报告对企业的经济情况(尤其法庭所关注的问题)进行描述、说明、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判决的依据。

二、国际法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法务会计的内容取决于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资源、财产等规定的详细程度。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各国法务会计的内容不尽相同,甚至在不同的时期一国的法务会计也会有所不同。综合各国法务会计的内容,其运用主要在以下方面:

1.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法为准绳,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连续、系统、全面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2].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对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与监督和对涉税事项进行调整计算,然后将其结果通过会计记录融入财务会计之中是其内容的主要方面。在企业组建、投资、筹资、经营、改造等过程中,为减轻自身税负而进行的税务筹划,也应属于企业税务会计的范畴。法务会计人员的介入,有利于保障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权益以及确保企业不因纳税方面的任何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司法会计。这一约定俗成的专用名词并非特指司法机关内的会计业务,而是泛指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案发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勘验(即查账),发现犯罪线索,搜集、鉴定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技术性司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本身不属于会计活动(没有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但其活动对象、内容等都与会计有密切的联系,而且从事这种法律诉讼活动的司法人员都要凭借其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执业,因此,称之司法会计。在大量的违法违纪的经济案件、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中,由于大多与会计业务、会计资料密切相关,在进行这些方面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债权债务理算会计。在市场经济下,商业信用被广泛运用,企业因购销合同的履行、贷款结算等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结算关系。在结算过程中,可能由于对商业信用的违背等原因,会产生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诉讼,这就为法务会计的参与提供了基础。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4.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经济的飞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赔偿责任也随之增加,在此基础上,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应运而生。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一般根据保险法律对各类保险责任界定、保险赔偿标准、保险时效等的规定,依据会计资料、运用会计方法正确理算保险对象的总损失、理赔比例、理赔金额等,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5.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海上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接受的产生,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重要地位。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一般根据有关国内法律、国际法律、国际公约(条约)等,对海事碰撞等海损事故的责任归属、是否加入某一国际公约、直接及间接损失数额等进行确认、理算。

6.物价利得会计。各国依据物价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可以确定各种商品、劳务的合理定价标准、涨跌幅度,从而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法务会计可以使会计与法律有机酌结合,充分利用其专业素养的优势,克服传统会计人员不懂法律的缺陷。它对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7.社会福利保障会计。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历史非常悠久,随着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建立,住房基金、养老基金、退休基金、医疗基金、教育基金等等逐步健全与完善起来,其形成、支用和结存也都需要相应的会计记录。在这方面特别需要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法务会计的介入,发挥法务会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作用。

三、国际法务会计对我国的借鉴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越来越健全的法治国家,同时会计也将面临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此情形下,我国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更显迫切。

国外的实践表明,法务会计是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新型利器,是财务报告舞弊的克星,是企业治理“链”中新增的一外部环节。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运用,有赖于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超前的理论研究等现实基础,而我国在这些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和缺陷。有鉴于此,我国目前可以有选择地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几个方面在我国实务中具有一定的基础;至于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物价利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由于客观条件不甚成熟,可待条件相对成熟后再予以推广。

为使法务会计在我国顺利开展,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

1.加强宣传力度,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目前,在我国少有人向津法务会计,甚至连许多会计理论工作者或专业人员也对此知之甚少。所以大力宣传法务会计、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是使其在我国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2.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完善司法体系,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单凭会计知识难以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会计事项,而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也需要通过会计计量和记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这一标准一般包括: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对比检验标准、综合判断标准、鉴定结论出具标准等几个方面。

3.加强人员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法务会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人员也不再仅仅局限于从事传统会计工作的人员,而应该是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除上述所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外,法务会计人员还需具备以下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独立敬业的精神,以保证其执业行为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这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

4.加强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在理论研究方面,可以借鉴西方法务会计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我国会计理论界工作者应重视并加快有关法务会计的研究工作,建立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完备的规范体系,使法务会计的开展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5.加强各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恰当处理其关系。法务会计的开展涉及到诸多机构、部门,如作为需求方的政府、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和作为供给方的国家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只有这些机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使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开展具有更为坚实的基础。并且,在法务会计的主体中应突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地位,逐步将法务会计行使的权利归于会计师事务所,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独立性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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