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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税收状况

银行业税收状况

[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银行业所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税制不完善、税负不公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本文对我国银行业税收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对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议。[关键词]银行业税收制度完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在设立分支机构、业务经营方面享有国民待遇。国家对国内金融业的税收政策是否合理、税负水平的高低会关系到金融业的生存发展以及经营效益的好坏。我国银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本文主要针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税制的建议以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2006年是金融业WTO过渡期的最后一年,面临实力雄厚、经验丰富、产品众多的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我国银行业需要得到政府政策的扶持。然而,税制的不完善和较重的税收负担制约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一)我国银行业税收状况分析1.流转税状况分析(1)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高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此外还要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在国外,金融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取得进项税额的扣除,而且大多数国家对核心金融业是免征增值税的。由于营业税本身带着重复征税、不量能征税的根本性弊端,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对金融业征税,无形中加重了金融业的经济负担,直接减少其收益率,不利于金融业的资本积累和长期稳健发展。(2)主体税种的选择不科学,金融业流转税收入占绝大比重。2003年中国金融业7,450,373万元的税收收入中,作为主要税种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别为4,079,418万元和2,054,521万元,占全部金融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55%和28%,金融业流转税收入占绝大比重,金融业的企业所得税远远低于营业税在金融业税收中的份额。(3)内外资银行间税负不公。我国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而外汇转贷按照利差征收,虽然从表面上看,内外资银行营业税一致,但由于内资银行以一般性贷款业务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业务为主,因而内资银行的税负较重。此外,内资金融企业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可以免征这些税费。2.所得税状况分析(1)随着各国降低本国的所得税税率,我国金融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与发达国家已经不相上下,跟周边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相比明显偏高。(2)不少外资金融企业可以享受15%、7.5%的税率,免征地方所得税,再投资退税等优惠,而且内外资企业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对职工工资、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计提坏账处理,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规定存在诸多不同,使中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比之下限制较多,而外资企业在具体扣除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这些都导致中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差异较大。(3)我国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出现逾期,应收未收利息不超过90天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普遍不高,不良贷款数量较大,滞收利息比较多,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垫付税款,使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承担的税负要比法定税率高。(4)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许多国家已经降到40%以下,如:英国为40%,美国为35%,日本为37%,印度为30%,而且我国是按照计税工资标准,存在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低的问题。另外,我国对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还存在经济性双重征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整体偏重,使居民税后收入减少,影响其金融投资能力。(5)随着银行逐步涉足基金、证券领域,原有的一些规定,如:“金融机构买卖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除了要承担营业税外还要缴纳所得税;非金融机构只需承担所得税;个人则不用承担所得税”,显然对银行业务的发展极不公平。(二)对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的建议1.把金融业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作为计征营业税的依据使银行业税负沉重,资本扩充能力下降,因此,应在2003年银行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下降到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降低,并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从局部和静态角度看,金融业营业税税率降低,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从全局和动态角度看,这些措施对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是有利的,可以提高金融业获利能力,最终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培育税源,从而带动金融业营业收入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2.从长远来看,适时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目前对金融企业在流转环节征收的是营业税,其弊端是,金融服务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能得到扣除,即不允许抵扣购进品所含的增值税,实际上金融企业一方面要全额负担增值税,另一方面还负担较高的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有失税负公平。改征增值税能较好地解决这一症结,更好地体现公平税负原则,且有利于税收征管。更重要的是,将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必会降低金融业实际税负,有利于促进国内金融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增强经营能力,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3.顺应国际上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的趋势,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制,促进盈利不强的中小企业及新设企业的发展,为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金融创新创造更好的税收条件。4.依托当前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适时改变内外资企业使用两套不同所得税制度的状况,坚持相同行业和产业、相同产品适用相同税收制度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金融企业所得税制度。内资和外资金融企业均采用同一税种,适用同一部税法,统一计税依据和税率,取消单独对外资金融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平衡内外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税收优惠不再按中、外资划分,而是按照不同的业务划分,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宜再实行地域区别政策,鼓励公平竞争。5.修订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办法适用于非金融企业。金融业有其行业的特殊性,与非金融业差异较大,因而有必要根据行业的特殊性,重新修订金融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使他们能按照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进行应税所得的税前扣除,这样做既能体现税收国民待遇政策,兼顾金融业的特性,还能规范和加强金融业的税基管理,稳定企业税负。[参考文献][1]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小组.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2]智董税务筹划工作室.金融保险企业纳税筹划[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3]刘佐.中国税制概览[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4]霍军.主要税种比较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5]田君,陈伟忠.中外保险业税制比较与我国保险业税制改革路径[J].财贸经济,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