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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宏观调控

社会成本宏观调控

摘要: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问题,尤其是通过大量增发股票的再融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本文论述增发股票的再融资的社会成本的确认、计量、控制、调整和规范等问题,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治肆意圈钱行为的发生提供增发股票再融资的社会成本管理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增发股票;肆意圈钱;社会成本;宏观调控

一、引言

上市公司通过大肆增发股票进行再融资,这种肆意圈钱行为对资本市场的伤害,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增发股票的再融资涉及成本问题,包括企业成本和社会a成本,增发股票的再融资企业成本容易确认和计量,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不大,而增发股票的再融资的社会成本是很不容易确认和计量的,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又非常之大。这里讲的企业增发股票的社会成本与“企业纯社会成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企业纯社会成本或称“企业社会成本”是指社会从企业经济活动之中所获得的某种净收益,如企业兴建公园而为社区居民免费使用的支出;又如,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办学校、建医院、托儿所、俱乐部、负责保障职工生老病死和就业等社会保障功能而付出的巨额成本。企业增发股票的社会成本则是指由于企业大肆增发股票或企图大肆增发股票而造成的相关股票市值的大量损失。怎样确认和计量增发股票的再融资的社会成本,怎样对增发股票再融资的社会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调整,怎样规范增发股票再融资的社会成本等问题,是值得我们讨论和研究的新问题,以便从增发股票再融资的社会成本管理的角度,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治这种疯狂圈钱行为的发生,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监督机制等提供宏观成本管理方面的理论支持。

二、增发股票社会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一)增发股票社会成本的确认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首先提出了社会成本问题。科斯认为,市场并非万能,它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因此,市场具有替代物——企业。采用企业替代市场机制的组织形式是交易成本比较的结果,对企业规模的抑制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科斯,1937)。因为企业通过产权界定获得必须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利的行政决定(而非契约)安排活动,使组织和维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市场机制的交易成本,这种成本的“外在性”就是社会成本(科斯,1961)。在我国,一些上市公司试图通过增发股票来疯狂圈钱,投资者对这样的行为非常厌恶,用脚投票,导致资本市场的市值大大蒸发,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受损,造成资本市场剧烈震荡,极大地影响了资本市场以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这种损失就是我们所说的增发股票的社会成本。笔者认为,增发股票的社会成本的利益主体应该是国家,其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应该是国家证监会,这种社会投资者利益的大量流失,也是一种宏观经济运行中的资源耗费,即宏观成本,而宏观成本主要以国家为成本主体。所以,应该由国家证监会来确认某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社会成本。同时认为,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应该确认增发股票的社会成本:

第一,由于增发股票或者企图增发股票行为的发生,已经造成资本市场市值的巨大损失。增发股票或者企图增发股票的行为,可以是该公司增发股票方案已经提交给证监会审批的事实,可以是该公司增发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实,也可以是该公司增发股票意向已经由公司相关高管在正式媒体披露的事实。

第二,该项增发股票的社会成本可以计量。

(二)增发股票社会成本的计量

增发股票的社会成本属于宏观成本,它的合理计量,不仅涉及会计计量的精确性要求,而且涉及经济学和财政学衡量的合理性要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森认为“经济学和财政学不能象自然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那样进行精确的衡量,但是,只要在各个时期使用大体一致的衡量方法,近似的衡量一般也就够了。”而会计则要精确计算和记录。所以,增发股票的社会成本的计量,应该先采用经济学和财政学的衡量方法,进行近似的衡量;然后采用会计计量方法进行计算和记录。笔者认为,为了能够迅速控制资本市场上的不健康行为,及时提供社会成本的信息,增发股票社会成本的计量应该采用“日积周清”制。具体地说,“日积”是指第一次计量的第一天社会成本,是从增发股票或者企图增发股票行为的发生至当日收盘时相关股票的损失值,以后每天计算、记录由于相关股票跌价而形成的市值损失,这样天天记录和累积,直至周末收盘。“周清”是指总的增发股票社会成本的金额,是从增发股票或者企图增发股票行为的发生至该周末收盘时相关股票的累计损失值。也就是说,除了非常特殊的情况,过了当事周后,不再计量社会成本。至于在这一期间内还有其他因素影响相关股票涨跌的金额应该如何剔除,则由证监会采用经济学和财政学的衡量方法来界定,实在无法界定的,就应该将其视为“其增发股票的社会成本不能合理计量”。

三、增发股票社会成本的调控

在某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肆增发股票或者企图大肆增发股票,会产生非常巨大的社会成本,极大地危害着资本市场健康和稳定发展,伤害着广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上市公司的这种不理性行为进行惩罚,如何惩罚?这正是增发股票社会成本的调控所要解决的问题。美国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尔在对犯罪与惩罚的成本分析中得出:犯罪数量与违法成本之间存在着反比关系。换句话说,违法成本越小,犯罪数量越大;反之亦然。在研究控制和防止增发股票社会成本的发生时,必须遵行贝克尔的这一原则。另外,为了保持和提高广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对于理性投资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足够的补偿。罚要重罚、补要大补!笔者认为,对于已经“用脚投票”,抛售了相关股票的投资者,不应给予补偿,因为这里含有不理性的投资行为,统计也非常困难。补偿的对象应该是从事发至处理补偿时一直持有相关股票的投资者,这样,对鼓励人们坚持长期投资的理念,建立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也有益处。对于原来未持有而现在持有相关股票的投资者,不予补偿,这样可以遏制另外一种投机行为而造成市场波动。补偿金额必须大于投资者损失的金额,大多少?可由证监会根据当时的情况而定,也可参考美国在处理安然事件时所采用的法定补偿条款。补偿金额的资金来源于对“肇事”上市公司的罚款。最令人关注的问题是:违规成本到底多少,才能制止企业借增发股票来疯狂圈钱的行为,而又能避免过当惩罚?从理论上讲,违规成本的合理界定应该是:大于补偿金而小于社会成本。

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本身没错,无论是增发股票还是发行债券,只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优化政策,发行数量得当,融资风险不大,证监会就会批准,广大投资者买单,客观上支持着我国产业结构朝着优化、良性的方向不断发展,这是一幅美好的蓝图。一般来说,在资本市场上融资投资越顺畅,这个资本市场也就越成熟。问题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一味把资本市场当作提款机,一谈再融资就狮子大开口,也难免存在“老鼠仓”等恶意圈钱行为。本文的贡献在于提出增发股票的再融资的社会成本的概念,以及如何对增发股票社会成本进行确认、计量、控制、调整和规范等问题,对于那些违规公司应该承担多少违规成本,提出了一个成本学理论上的界定,为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督机制出谋划策。

【主要参考文献】

[1]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2]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演讲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出版社,1997.

[3]林万祥.成本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