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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食品安全性

动物源食品安全性

论文关键词动物源食品;安全性;药物残留

论文摘要阐述了动物源食品的安全性现状以及动物源食品中药物残留的原因和药物残留对人类的危害,并提出了控制动物源食品中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的措施,以期为提高动物源食品的安全性提供参考。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肉、禽、蛋、奶、乳等动物性食品在我国人民的膳食结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为了预防和治疗畜禽疫病,在畜牧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兽药;为了提高畜、禽及水产动物的生产效率,在养殖业中广泛使用饲料添加剂。人们食用兽药残留量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后,就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为了保障人类的健康,必须对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进行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动物源食品安全性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兽药残留、农药及工业废物的污染、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等三大类。农药及工业废物等常通过饮水和动植物饲料进入动物体内对动物性产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微生物及寄生虫等通过感染动物危及动物源食品的安全,如动物性产品及其制品中沙门氏菌超标,猪肉感染猪囊虫、包虫等;兽药种类繁多,各种兽药的作用和毒性不尽相同,因而兽药残留是动物源食品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类污染源。

1我国动物源食品安全性和药物残留的现状

从公共卫生观点来看,人兽共患病是动物性食品的主要卫生问题之一。在人兽共患疫病中许多是由动物传染给人的,尤其是患有某些人兽共患病的畜禽,在屠宰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烹饪等环节,直接或间接地经肉品传播给人,危害人体健康。食肉是导致人兽共患病传播和流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动物性食品都是来源于各种畜禽和水产动物,在畜禽和水产动物的养殖、屠宰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导致我国动物源食品中药物残留超标的原因很多,一是滥用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二是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销售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甚至明令禁止的物质(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安眠胴、雌激素等)获取高额回报,造成药物在肉、蛋、奶及水产品等动物源食品中残留;三是治疗动物疾病使用抗生素,甚至还有滥用抗生素的现象,在大量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同时,又不遵守有关食品卫生法规定和休药期规定,而任意宰杀或销售,从而造成了抗生素在动物产品中残留;四是老百姓对动物源食品药残危害性认识不足,养殖户存在麻痹心理,只想到如何把病治好不理药残后果;五是政府部门对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监测投入不够,对动物源食品药物残留超标打击不力;六是食品放射性污染的危害,主要来源于核试验、核爆炸的沉降物。现代原子能工业和人工裂变核素的广泛应用,使环境中放射性物质最终将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

2动物源食品中药物残留对人类的危害

2.1药物中毒

在目前使用的兽药中,有一些可能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如磺胺类药物能诱发人的甲状腺癌及造血系统障碍;类固醇激素化合物能引起女童早熟、子宫癌及男性的女性化,对人的肝脏也有一定的损害作用;氯霉素能引起人骨髓造血机能的损伤;硝基咪唑及硝基呋喃类药物能引起人体细胞染色体突变和畸胎;人食用具有较高残留量的莱克多巴胺和克伦特罗的动物产品后,会出现心跳加快、肌肉震颤、心悸、神经过敏等中毒症状,克伦特罗还可以通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蓄积,从而对子代产生严重危害。

2.2过敏反应

由动物源产品中的药物残留引起的过敏反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常引起过敏反应发生的残留药物主要有青霉素类、四环素类、磺胺类和某些氨基糖甙类药物,其中以青霉素类引起的过敏反应最为常见。青霉素能引起人的过敏反应,如荨麻疹、呼吸困难及过敏性休克,严重者甚至死亡。在我国就曾出现因食用牛奶而造成皮肤过敏和荨麻疹的病例,尤其是婴儿,出现这种情况的很多。这主要是由于用药治疗奶牛乳腺炎时不遵守弃乳期,造成牛奶中药物残留引起的。2.3耐药性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抗生素被普遍用作促进动物生长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但由于长期大量使用抗生素添加剂,使得动物体内(尤其是动物肠道内)的细菌产生了耐药性。细菌对这些抗生素产生耐药性后往往对人使用的同种或同类抗生素也产生耐药性,或交叉耐药性,致使抗生素无法控制人体细菌感染性疾病,其后果不堪设想。到目前为止,尽管有关细菌耐药性传递会给人用抗生素治疗疾病带来困难的问题尚未完全定论,但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鉴于此,瑞典于1986年开始禁止在家禽饲料中使用抗生素添加剂,欧盟从1999年开始禁止使用磷酸泰乐菌素、维吉尼霉素、杆菌肽锌和螺旋霉素等4种抗生素作添加剂。2000年6月21日,欧盟通过EMEA/CVMP/411/00-FINAL规定北里霉素、氯霉素、硫酸多粘菌素B等26种药物或物质不再作为兽药使用。

3动物性食品中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的控制措施

3.1加强对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管理

国务院1987年的《兽药管理条例》和1999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了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1997年农业部了《允许作饲料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1999年农业部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生产企业和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各有关规定。

3.2严格规定和执行兽药的休药期和兽药允许残留量标准

严格规定和执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以及休药期等,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未被批准的药物;限制或禁止使用人兽共用的抗菌药物或可能具有“三致”作用和过敏反应的药物,尤其禁止它们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

3.3对药物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正式投产前,需检验其毒性,证明其确实安全有效后,方可用于生产。毒理学评价包括一般毒性试验和特殊毒性试验。

3.4建立并完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监控体系

加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在动物性食品中残留的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有关行政和业务管理部门,以便为行政和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法规和管理条例提供科学依据。兽药是导致动物性产品中出现药物残留的直接原因,其安全使用十分重要。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兽药残留监测体系,对养殖场、屠宰场和食品加工厂开展兽药残留的实际检测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药物残留知识。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间动物性食品的贸易进一步扩大,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实现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正规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彻底防范动物性产品中药物残留。但要搞好这项工作,必须由畜牧、兽医、饲料、兽药及屠宰场、肉类加工厂、动物检疫等机构共同努力,还要有科研单位、消费者以及食品卫生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只要各行各业都各负其责,动物源食品中药物残留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动物源食品的安全性就完全可以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