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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重建法治化策略

人事档案重建法治化策略

一人事档案重建的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进器和必要条件。改革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档案管理及服务的现代化也需要法治作为重要保障,人事档案重建必须坚持法治原则。

2真实原则

各地现有的人事档案重建的相关规定均强调人事档案重建的真实性,强调人社行政部门应对人事档案重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3唯一原则

实际上,人事档案重建单位对以前的人事档案进行重建,只是对以前既存档案材料的重新确认与建档,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随着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有关部门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打印人事档案材料,人事档案的内容仍然具有唯一性,特定人的多份纸质人事档案的内容是完全相同的。

二人事档案重建法治化的若干建议

1治理方式

相对于因意外事件损毁、人为损害、丢失及被盗而引起的人事档案重建,当事人因工作变动而引起的人事档案重建更多地体现出政策因素。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政策之治向法律之治转变成为必然趋势,人事档案重建制度也应该顺应这一趋势。

2立法形式

从立法成本来看,地方立法成本较高,也容易出现重复立法现象;从立法技术来看,地方立法将人事档案利用人由于工作变动而引起的人事档案重建单独立法,与其他原因引起的人事档案重建分别立法、多头立法,这影响到了法律的系统性及可操作性,可以由中央统一对人事档案重建立法,建议在《档案法》中增加完善相关法律条文,而无需另行立法。

3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保存档案单位承担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采用违法责任归责原则,加大了档案关系人的举证责任,却没有将补办档案与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区别开来。赔偿损失强化了档案保存单位的财产负利益,应当合理规制。补办档案造成档案保存单位财产负利益通常不是很高,但是对于档案关系人来说,补办档案虽不能直接增加财产利益,却可能间接为档案关系人增加财产利益,如就业、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等。因此,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出发,在坚持保存档案单位赔偿损失适用违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同时,还要对补办档案采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4内容法定

当前,人事档案重建制度,尤其是人事档案利用人工作变动带来的人事档案重建做法受到多方质疑,迫切需要对重建对象、程序及内容进行法定化。建议统一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审核人事档案重建人资料前置原则,然后由人事档案重建人的单位进行档案重建,即先审核档案材料、后重建档案。适当规制人事档案利用人工作变动而引起人事档案重建的条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对人事档案利用人工作变动而引起人事档案重建的条件作出不同规定,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5适用范围人事档案

重建采取中央立法的方式,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一体化实施,这是重建人事档案使用范围普遍化的法律基础。人事档案重建的真实性原则是重建人事档案使用范围普遍化的社会基础,重建人事档案的成本是重建人事档案使用范围普遍化的经济基础。

作者:胡必坚 单位:安顺学院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