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社会法律正义管理

社会法律正义管理

每一个人都在自然世界的舞台中演出――当然不一定每一个自然的演员,都有自己的表演受众。只有在“社会”中演出,即在一种相互联络的有机群体中的演出,才是一种具有交流作用和文化性质的演出。“相互联络的有机群体”,不是随机性存在、缺乏社会联络关系的无机群体,它或者就是齐美尔所认定的、意义确定的“社会”。只有有机性存在和组织的社会,才有共同剧场,才有确定的受众,这样的剧场,是表演者激情和才情的施展场所,是任何社会戏剧得以不中断演出的必备条件。从“戏剧论”解释社会活动,社会就是各种戏剧演出的重叠表演过程,一个剧情不中断的过程―――表演中断,意味着“社会”的组织模态将发生变化。这是指社会的共同剧场或者发生了非共同化,或者受众发生了解散等等情况。任何社会的整合者的义务和责任在于,维系共同剧场的存在和保持受众的参与,从而将社会活动有效安排,将剧情不断地展开。

法律刚好是社会戏剧的组成部分。法律的社会戏剧性,乃是特定的社会演员对“法律正义”的集体演出。国家立法者、国家法院的法官、原被告、律师、法学家、鉴定人、证人、法庭的旁听者,或许还有蒙面法警、陪审员这样一些社会角色,集体演出“法律正义”。

一个有机社会,法律戏剧和其他社会大戏一样,应是一种剧情不断发展,表演不中断的过程――这样的演出,名曰“有效的社会演出”。反而观之,如果法律戏剧“剧本”存在问题,表演者技艺低劣,势必导致演出的中断,这就是共同剧场的失败,从严重程度上讲,它会危害到社会的整合过程。从法律术业的语言来说,“剧本”的连贯性,或者就是法律规则本身是自洽的,相互不矛盾和露馅的,是“宪政统一的”,“有唯一解释”的。如果法律规则自身具有不统一的解释意义,那么法律正义的戏剧,就表现出表演者的自我矛盾。同时,法律戏剧的连贯性,也是所谓的法律程序的“自治性”的展现。法律戏剧的连贯性,要求立法和司法制度和习惯这样的“剧本”因素,是一种有意识创作出的文化产品,要求法律程序具有自治质素。如果有这样的演出――

(情景一):

立法者:公民具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行政官:禁止公民行使地上权,不得在土地上树立广告标牌。

公民:请求法官保护土地使用权。

律师:土地使用权包含着公民享有地上权,公民诉求合法。

法官:维持行政官决定。

“情景一”中立法者和法官,出现了冲突性的演出,证明法律正义的“剧本”写作,存在严重的问题。它会导致社会受众,即与本案无关的社会角色,对立法者和法官角色权威和社会魅力,产生怀疑,甚至不再期待“法律正义演出”的重复性生产。

(情景二)

原告:……

被告:……

律师:……

证人:……

法官:宣告休庭。

(幕后:

法官:请对本案指示。

不明身份者:我意此案如此判决……)

“情景二”中的法官和不明身份者在幕后的演出,损坏了法官在社会戏剧程式中的角色地位,导致法律戏剧的角色出现了混乱。这种情节导致法律正义不是一种连贯性的“演出”,破坏了法律正义是由法官一气呵成的、社会文化条件下生成“正义”的内在品质。连贯性演出,产生社会文化产品,如书法家的艺术作品的一挥而就——那种断断续续的描字,写得再好也不叫艺术,法官不能自治的判决,再“公正”也不是法律的社会文化产品,法律正义是法官自为自治的社会表演过程的产物。法律正义是连贯性的“演出”,它发生在会共同剧场,需要必要的受众,接受法律正义的“剧本安排”。如果剧本是杂乱的,演出是非连贯的,必然受众对法律戏剧情节产生哄笑、退场、私议等等“受众反应”。饱受哄笑、退场、私议等等“受众反应”的戏剧,是戏剧安排者的失败。中国足球联赛与许多法律戏剧一样,同样因为缺乏演出的连贯性,受到社会受众的排斥。当足球运动员不能按照竞技原则安排自己的行为,消极比赛,或者随时关心其他场次情况来决定比赛行为,担当其他经济角色,它就丧失了自身角色的正义,最终导致失去比赛自身的正义――社会共同剧场的参与者,必然对失去角色认知的社会戏剧,失去兴趣,进而采取排斥态度。

社会戏剧在社会有机组织中吸引力的下降,是社会共同剧场结构消弭的原因。从剧场效应分析回归到社会学的社会整合视角,我们不得不认为,法律戏剧的演出失败,对“社会”的影响很大,这种影响大于对法律当事人自身的影响――它涉及到社会共同剧场安全问题。关注法律运作的社会影响,是法律制度、文化得以保持社会承认的重要事务,是生成、维系“法统”的必要行为。法统和法律传统总是在法律正义的连贯性演出中形成的,而法统和法律传统的丧失,总是社会演出不断失败的结果累积。

法律正义的戏剧,是“社会”中十分重要的戏剧,此种戏剧和社会中发生的权力支配剧作、经济竞争和成果分配剧作,是社会戏剧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戏剧的独特性在于,它可能在规范、简洁、明快的剧本基础上,由较高质素演员,按照固定演出节奏和程式安排,按部就班达到受众的观赏高潮。这本来就是法律戏剧优于其他戏剧的一个特征,克服了权力戏剧和经济戏剧演出中的“结果不确定性”。如果法律剧场能够在一个好的剧本剧本基础上,由好的演员演绎,总是“好戏”不断,断不至于向权力和经济戏剧那样,一不留心就整体演砸。

现代法律戏剧的舞台设计,是现代人类文化进步的结果。没有一个社会舞台,有法律舞台那样具有正剧剧场的精巧设计――法官的权威及法庭的肃穆庄严,即社会戏剧的魅力化,是具有保障的,也是不可能轻易破坏的。我们甚至可以用社会图腾徽记、威严的法警、制服、法槌,来保障法律正义产生的加魅背景。但是权力和经济戏剧,时常不具此种优越条件。权力和经济的正剧化表演,一旦被社会受众和同台演员戏虐,它的正剧效果很难保障,于是时常提前收场,演出中断化成为常见现象[1].偶然人物和台词的出现,会巨大性降低政治舞台的正剧效果。然而,在法律舞台上,这种非正规演出是被禁止的,我国一位学者写作的《法庭撷趣》中,记录法庭上法官打鼾垂涎、在脚板挠痒那种情节,是非剧本性的安排,是不合程式的表演,系属法律剧作的“表演意外”。

只有有文化的“社会”,才会产生关于法律的“剧本意识”,同时着力控制演出效果。法律规则的整合,法律程序的自治性赋予,法律表演角色分配的现代化,是演出法律正义的必要安排。一个法律正义戏剧不断上演、重叠上演、滚动上演的“社会”,凝聚的共同剧场,是社会整合成功的标志。人生如戏,社会更如戏——法律正义亦是一种社会戏剧演绎。

「注释」

[1]这些事例笔者不大加枚举,以免引发政治歧义,仅仅举一个必要的学理例子――两岸和平一国化本来是一个严肃话题,社会戏剧安排十分成功,甚至有赠送熊猫的精彩情节出现;但是,一个不可控制的演员,台湾所谓“副总统”这个不请自到的演员,说了下面的台词――“对建交送熊猫,欢迎、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