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15:01:23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治;民事立法;民法理念
一、法治以及我国的法治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也对依法治国的含义作了科学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当中,“有法可依”又是一个基本前提,也是一个首要的环节,它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进入了所谓的“立法爆炸”时期,先后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经数次修改后仍沿用至今。可以说,中国早已成为了一个“法律国家”,但是,固然法治必须要求有良好的法律秩序,但是它更多的是一种内在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理念。因此,即使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也只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法治的实现更多的是依靠法治理念的灌输和熏陶,中国离法治在社会中的实现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
二、我国民法理念的缺失和民法理念对法治的影响
就一国法治建设来说,民法理念是“社会的引擎”,在现代法治中处于不可动摇的基石地位。民法的制定与运行都离不开民法理念的指引,以权利神圣、私法自治等为精髓的民法理念,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启蒙者与导航者,在现代法治建设中越来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历史上一直缺乏民法传统,当代法治进程中民法理念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发展,使我们的法治建设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持和方向引导。民法理念的缺乏成为我国法制化建设中最大的瓶颈。
1.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护私权为己任,最关心人、尊重人、成就人,它构成一部人类基本权利的宣言书:通过对人格权的规定,赋予每个人做人的尊严,使人们得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人;通过对财产权的规定,赋予每个人私有的财产,使人们的生存与发展有了基本的物质保障。
2.民法倡导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它培育和发展了市场主体的独立人格意识,并以此培育起了社会自治的政治意识。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以市场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市场主体必须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来从事市场活动,国家对市场经济只能从宏观上予以必要的调控,不能进行过多的干预。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则正与此高度契合,依据该原则,在私法领域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主体依自己的理性判断,对个人事务进行自主选择、自主管理。
3.民法注重人文关怀
民法是权利的圣经,所有的权利设定都体现了以人文关怀为中心的基本理念,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工作娱乐、婚姻家庭无不处于民法的关怀之下,其权利观念不仅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趋向,同时也指引着其他法律的发展方向,构成现代法治化建设的基本价值基础。民法以社会成员对权利的需求为基本出发点,反映了法律对主体的最大关怀与保护,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很大程度上都是以民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三、我国民事立法对民法理念的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由于受传统和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民事方面的立法情况一直是我国立法中最薄弱的一环,同时也是技术难度最大、最引人注目以及最易引起争议的一项立法工作。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在中国颁布,而《民法典》也在加紧编纂当中,并且有望在近几年出台。可以说,民事方面的立法工作进展成为了我国法治化建设中的一个标志性因素。
客观地说,民事立法在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并不仅仅是因为它在目前落后于其他部门法律的立法工作,更重要的是在于民法本身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规则和对市民社会的最基本规范,它所贯彻的理念对于法治观念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民法以其对人格平等和自由的确认、对主体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保护、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对交易便捷的推动,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事法律的逐渐完备和充分实施。由于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手段,而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发展的目标,那么,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价值的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即应发挥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抛开法制方面的因素不谈,它实际上正是对我国民法理念缺乏的一种积极补救措施。不敢说民事法律是民法理念产生的原因,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严重缺乏民法理念的国家当中,民事法律的产生至少能够诱发民法理念在民众当中或多或少、或快或慢的培育起来。尽管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断断续续,进程缓慢,饱受争议,比如很多人就认为我国是因为要有民法典而制定民法典,而根本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技术和条件,民法典制定后也很难在民法理念缺乏的环境下很好地得到贯彻,但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自发地培育出基本的民法理念,应该让立法工作先行一步,促进民法理念的产生。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第2篇
生本教育的提出基于我国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由于我国传统课堂教学多以知识讲授或者说灌输为主,学生只是课堂教学的被动者,传统课堂氛围不活跃,学生学习积极主动性不高。与此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对全球教育教学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的以下几种能力: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发展。由此,全世界掀起了教学改革的浪潮。一些教育研究者提出,教育应当面向学生,重视学生科学文化素养的提高,力求实现五个方面的突破:其一,在学科为主的学习内容上有所突破;其二,在学习方式方法上有所突破;其三,在目标层次和课程多样方面有所突破;其四,突破传统的评价方法;最后,在研究方向上有所突破,即促进研究成果向教学实践的转变。生本教育理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2生本教育理念的具体内涵
顾名思义,生本教育就是以生命为本的教育、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它是由郭思乐教授最先提出的一种教育思想、教育方式。生本教育是在全球教育改革的洪流中诞生的,也是适应我国教学发展的一种教育模式,其本质就是为学生好学而设计的教育,也是以生命为本的教育。生本教育的内涵包括以下几点内容:首先,“一切为了学生”。这是整个教育教学过程的目标和宗旨。一切为了学生,就要求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制定、教学方式的安排等等,都要符合学生发展的需要,最终目的都是要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其次,“尊重学生”。这主要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教学方式方法问题。学生也是有生命的独立个体,教师对学生一视同仁,而且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想法、见解,甚至是疑问。只有教师和学生相互尊重,才能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也才能促进教学的顺利进行。最后,“全面依靠学生”。这是说教师要把课堂和学习的任务交给学生,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教师们要改变以知识灌输为主的教学方式,通过多种教学方法来鼓励学生自主学习。
3生本教育理念下的经济法教学改革实践
3.1注重经济法教学的实践性随着高职高专学生就业压力的加剧,法律专业学生对司法考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大。司法考试的实用性较强,对学生各方面要求也较高。那么,对司法考试应该怎样教学呢?其与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下面笔者针对这两个问题重新设计了经济法教学的内容和方式:首先,在课堂教学中,注重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联结,尤其是要注重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将以往以教师讲解为主的课堂向学生自主学习为主的课堂转变。教师课堂上进行重点讲解,讨论专题案例。组织专题讨论和讲解重点时,要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较法学习+法条研读+司考仿真题练习+案例讨论/模拟+综合点评”的形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在教学环节组合编排上,笔者在基础理论、法条解析、案例研讨、比较法学习等板块比率上进行了调整,适当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而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等实践环节则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第三,在研究性学习环节中,在全面、系统地阐述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经济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反映在教学中,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探讨,使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经济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3.2注重师生之间的教学互动促进师生互动的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在课堂教学中引入教学案例,让学生分角色扮演。传统案例教学方式是以教师讲解为主的,针对文本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对各情况所蕴含的经济法知识进行解剖,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并不能真正融入到案例情境中去。而通过角色扮演,学生会有明确的身份概念,也会针对自身所处的位置具有更加深切的认识,对案例中所包涵的经济法知识会有更加清晰的辨别意识。同时,角色扮演的形式具有一定的趣味性,容易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其实,角色扮演所产生的其他作用也很多,例如,师生之间或者生生之间的互动可以锻炼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水平,从而全面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素质,而且,学生无需走出课堂便可感受到现实社会的真实情境,还能在角色的矛盾与抉择中凸显自我的个性。可以说,角色扮演是进行案例教学的最好手段和方法。
4结束语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第3篇
全球化下环境法立法理念主要趋势
在以经济一体化为代表和最初起源的全球化背景下,环境法立法理念以其特有的发展姿态不断呈现在人们面前。环境法的每一发展历程,无不体现着环境法立法理念的发展。为了适应全球化趋势,各国不断发展或调整法律规章制度。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常说,当今时代的竞争中,各国法律也是其中一大部分。各国为了在国际上取得显著的地位,不断学习、借鉴国际法以及其他国家先进的、优秀的法律,以其作为本国法律的参考材料或先例。而经得住实践的在某一方面很优秀的法律,往往是很相似的。这些都决定着法律的趋同性和全球化成为不可挡之势。在全球化进程中,各国对环境事物的立法和政策正日益趋向一致。作为环境法根本的立法理念自是在全球范围内愈来愈趋于一致,其立法理念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发展
人类中心主义是传统伦理学的思想,往往作为一种价值和价值尺度被采用。自然界通过为人类提供生活、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资源物质等而服务于人类。人具有内在价值,是评价自然价值性质的唯一标准,而自然界只有属于人的外在价值,且其外在价值以其为人类提供的资源和服务的价值为衡量标准。人没有保护自然界的道德义务,就算对自然界进行保护,那也只是人对人的道德义务的外在表现而已。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人类对自然资源掠夺性开发利用,不关注自然界本身的承受能力,从而最终导致今天的弥散于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在生态环境危机严重制约到经济的发展,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等情况下,人们开始质疑人类中心主义,人能作为世界的主宰,而不受自然界的控制吗?当然,答案是不能的。而作为对人类中心主义产生质疑的思想———非人类中心则应运而生。生态中心主义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代表性思想,是动物中心理论等非人类中心思想的发展,是深层次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它是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中心的,将整个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人只是其有机组成部分之一。而作为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人类,在其发展中,必须遵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尊重并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就是说,人的发展必须受到生态系统阈值的限制,在不破坏其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基础上,发展人类社会、经济、文化。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恶化,基于人类思想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发展,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进程中,人类通过传统法在环境保护局限性的反思,逐渐修正了传统法律的价值理念,在立法上突出了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强调保护全体地球的生物圈和世代人类的共同利益。环境法等相关文件付诸实施的方式不是权力的行使,而是义务的履行。环境立法突破了传统立法上人类中心主义的、以人类权力为本位的立法理念,形成了以人类应履行的义务为本位的立法精神,规定着人类在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中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其立法上,不仅反映了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的人类的价值,也承认并保护着其他组成部分的自然物独立于人类的固有价值,使环境立法真正体现了环境的利益。
2从“二元目的论”到“一元目的论”发展
在环境法的目的中,主要可分为两类:“二元目的论”和“一元目的论”。以“保护人群健康”为唯一目的的称为“目的一元论”,以“保护人群健康,同时保障经济发展”为最终目的的称为“目的二元论”,是主要的两种目的。环境法作为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目的的重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环境法是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章制度,其体现的应该是环境的利益。在立法之初,人类高度注重经济发展,即便在环境生态危机出现之后,人类提出的环境法的目的也是为人类经济发展服务的。人类在长期发展中,以经济建设发展为中心,关注经济利益,一切以经济优先并为其发展让步的思想根深蒂固。环境法的颁布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到最后关注的还是经济发展。可见,“二元目的论”在以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中,最后还是会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换来经济利益。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加剧,人类思想意识形态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发现,为保护环境而颁布的环境法不应承担着经济发展的义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应体现着环境的利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一元目的论”逐渐深入人心。环境法的修改,体现着这一新的形势,顺应时代需求,从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目的,转变到以保护环境为唯一目的的“一元目的论”。还有一种“多元目的论”在不断的发展。它是作为深层次生态价值观的体现,是在人类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后提出的。它要求人类的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能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实现代际公平,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的持续稳定发展。这也是全球化下,立法目的的一个趋势。2.3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力受到保护环境权是在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存环境日益严重的基础上提出的。它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左右由学者提出,并在于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环境会议通过的《斯德哥尔摩宣言》中得到确认。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权力,任何人的发展都不得损害别人过有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并承担着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责任。权利,在法学上,可做应有权力、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力的区分。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基于人类共同的认识,产生了应有权利。但是,应有权力不具有法律效应,不受法律保护。应有法律的立法化便产生了法定权力,而法定权力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的实施而获得有效认同和运行,则产生了我们所说的实有权力。一项权利要是得到有效运作,必须经历这一发展过程,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力。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人们意识的提高,环境权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高度,法律作为对环境权的反应,也是做出了相应地改善。在一些国家,环境权已经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同生命权,财产权等一样,在宪章中得到明确规定,以得到法律保证。此时的环境权力发展到了法定权力阶段,还未成为实有性权力。虽然环境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毕竟与之相随的环境程序法还是不够完善,执行力度或者说司法保护还是不够完善,所以,环境权在实行时,并没有像生命财产安全权等行使时那么顺利。这是全球范围内,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着力解决的问题。基于如污染物越境转移等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在国家内已经不能够解决环境问题,突破个人主体的环境权到国家环境权是一新发展。国家环境权,就是每个国家享有舒适、安全环境中生活的权力,并保证不侵犯别的国家在舒适、安全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力。如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指出:“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各地区的环境的责任。”目前,这已经是各国立法和处理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和本国环境政策法律的制定上,都体现着这一原则。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第4篇
纵观各种改革放方案,无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激进式主张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这种方式透漏的是以西方三权分立为基础的理念,虽然在口头上仍然拥护一党执政、支持权力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按照该种方案运行的结果实质上仍然是否决了一党执政、分割了一权集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行为与理念是不相容的;一是有限独立式主张设置司法区、法院与法官直属于执政党中央采取类似于现行军队的管理方式,支部建在连上,这种方式透漏的是以行政垂直管理为基础的理念,是以一个集权管理代替另一个集权管理,除了有助于司法独断外,运行的结果是越来越远离司法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讲的不客气点是对司法规律的无知;一是中西糅合的大杂烩式主张基层法院的法官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中级法院以上的法官由国家元首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这种方式透漏的是以美国联邦式法官任命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糅合的理念,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官的荣誉地位,但在现行的党委属地管理制度下仍然不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没有认清执政党在社会生活中的有形与无形的影响。还有其它几种无影响力的方案,如干脆主张学美国以司法部管理法官等。以上几类方案,均是以修改宪法为前提的,无论其在一党执政的背景下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单从技术上考虑,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更为重要的是,以上几类方案,均不能彻底打破身份法官制度,而身份法官制度与司法改革的理念是水火不相容的。不打破身份法官制度,一切司法改革的理念均无从付诸成功。
所谓身份法官制度,就是现行的法官管理制度。其特点为:按法官的行政级别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级别的法官享受的待遇不同;中级法院以上的法官在实质上当然享受高出其下一层次的待遇,并在权力上既可以是初审法官又可以是终审法官;基于身份的存在,院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形成金字塔式的管理体制,等。其弊端已多有论述,如地方保护主义、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身份法官制度的实质并不是如一些学者论述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是封建官本位的残毒。
与身份法官制度相对立的,便是本文试图构建的审级法官制度。
审级法官的理念
所谓审级法官制度,是笔者为论述的方便而生造的名词,它具有如下内容:
一、现有法官分为三个体系:
1.初审法官。被确定为初审法官的法官只能审理一审案件,无论他或她是供职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初审法官的待遇一律一样。但其待遇不得低于全国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现行的财政供养体制不变。现行的法官产生管理方式不变。
2.终审法官。被确定为终审法官的法官只能审理上诉审案件,无论他或她是供职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终审法官的待遇一律一样。终审法官以考试的方式从初审法官中择优产生,终审法官的人数为初审法官的百分之二十。终审法官的待遇与初审法官一样。现行的财政供养体制不变。现行的法官产生管理方式不变。
3.复审法官。
被确定为复审法官的法官只能审理申诉审案件,无论他或她是供职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复审法官的待遇一律一样。复审法官以考试的方式从终审法官中产生,复审法官的人数为终审法官的百分之四十。待遇同初审法官。现行的财政供养体制不变。现行的法官产生管理方式不变。
二、案件的受理与审理。
1.一审案件。
所有一审案件按照现有的管辖制度管辖,以确定受理法院。每一案件审理法官按以下方法产生;以受理法院所在的地级市为行政区,该行政区内所有初审法官名单存于微机,排除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法官名单后,其余法官由当事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审理法官。审理法官到受理法院审判案件。每一案件在审判前应有受理法院的法官作庭前调解,拒绝出席调解会议的当事人无论案件胜诉与否均承担诉讼费用。
2.终审案件。
所有二审案件按照现有的管辖制度管辖,以确定受理法院。每一案件审理法官按以下方法产生;以受理法院所在的省为行政区,该行政区内所有终审法官名单存于微机,排除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法官名单后,其余法官由当事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审理法官。审理法官到受理法院审判案件。每一案件在审判前应有受理法院法官作庭前调解,拒绝出席调解会议的当事人无论案件胜诉与否均承担诉讼费用。
3.复审案件。
所有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的申诉,必须有最高法院的复审法官审核并确定是否重审。所有确定重审的案件,排除最高法院的所有复审法官以外,审理法官由当事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重审一律在最高法院进行。无论案件胜诉与否,诉讼费用一律由申诉人承担。
4.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一律由受理法院所在地财政办理,不得委托法院收缴。办案费用一律由财政支付。
三、以上方案的优点。
1.不必修改宪法及法律。
在所有的司法改革方案中,无论是司法区划制还是法官独立制,都要修改宪法及法律,改革成本高,震荡大,不易为执政党所接受。这个方案由最高法院主持,协调财政部、中组部,并由党中央批复即可。
2.既得利益集团抵触情绪小。
种种改革方案之所以不被通过,在于触犯了以地方党委为代表的利益集团。这个方案除了在财政上对地方有所损失外,基本没有触及地方利益,甚至连法院院长的权威也没有触犯。能获得通过的概率较大。
3.及具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这个方案是所有的法治国家没有的。
4.应当能够有效避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产生,在于法官与当事人的熟悉。异地法官审理,可以从一审、二审最大限度的避免三案的产生。
5.应当能够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6.应当能够有效避免判决的不确定性。
7.有利于调解。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学结合;高职;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创新
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与创新是高职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指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将推进工学结合、半工半读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为工学结合提供制度支持和机制保障。
然而,在工学结合的具体实施中,由于大多数高职院校还是采用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从而使得高职院校在具体实施工学结合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严重阻碍工学结合的顺利实施。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为工学结合的顺利实施提供持续的助推力。笔者从工学结合的特点和实施需要出发,对工学结合模式下高职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创新进行探讨。
树立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新理念
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需要学校和企业多个主体、多个层面的人员参与教学和指导,具有开放性、职业性和实践性的特征。而所谓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新观念就是指要打破传统的相对固定的编制管理,破除“用人必养”的旧观念,按照工学结合的实施需要建立和完善自由开放的人才市场机制,彻底打破传统的人才部门和单位所有制,让工学结合所需的行业、企业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能顺利地流进工学结合教学队伍中来,也允许学院内部服务能力较强的教师流进企业中去,发挥校企工学结合人才的双向流动作用,从而使教师队伍在这种双向流动中吐故纳新,提高总体素质。这就要求我们树立“不为我所有,但为我所用”的开放共享的人力资源新理念,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和“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建立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使教师管理,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管理从传统的封闭式管理模式转变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开放式管理模式,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并通过动态优化,及时将最优秀的企业专家和一线骨干吸纳到工学结合师资队伍中来,努力提高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质量。
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开发新机制职称
人力资源开发是促进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科学配置工学结合所需的各类人才。要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首先就要求我们根据学校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认真、全面的人力资源状况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近期和中长期人力资源开发规划。特别是要根据工学结合对校内外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服务人员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开发对象,聘用优秀人才,把握好人才开发的重点,确定高中低不同层次人才、一般人才和紧缺人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其次,要求我们重视教师的在职教育和培训。我们必须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组织开展以专业带头人、核心课程负责人、实习实训负责人、管理骨干为重点的全员培训,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学习培训、定期到相关企业参加生产实习锻炼。再次,要求我们建立完善的基于工学结合的人员培训机制,制定工学结合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办法,设立人力资源开发专项基金,切实保障工学结合教职员工队伍得到有效建设。最后,要求我们针对具有不同教学经验、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的校内外教师和从事不同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进行不同层面、不同内容的培训。特别是要针对当前校内专业教师教学水平较高、实践动手能力较弱,企业实训指导教师实践动手能力较强、教育教学水平不高的现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设计,确保校内专职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实践动手能力都得到整体提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开发的效能。
建立灵活多样的人事聘用新机制
由于工学结合需要大量具有企业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实践工作能力的行业、企业专家或兼职教师来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专业建设调研、工学结合课程开发以及担任一定课程的教学等工作,特别是在学生顶岗实习中,更是需要大量的企业实践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岗位技能与职业素养的培养与指导。此外,在工学结合中,还要部分企业工作人员参与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等工作的协调与服务工作。为此,必须建立基于工学结合的校企合作、互聘共用的灵活多样的人事聘用新机制。这就要求我们:一要改传统的固定编制和身份管理为流动编制和岗位管理,建立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全职与非全职相结合、长期聘任与短期聘任相结合、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弹性用人机制。二要结合工学结合的实际情况,改变以往重职称、重学历、重资历,轻能力、轻业绩的倾向,做到既重知识、学历和资历,也重技术、技能和业绩,实现人事聘用由“资格评审机制”向“岗位聘任机制”转变。特别是要优先保证与工学结合有关的岗位或因工学结合而新增的岗位,如校企合作工作人员、工学结合办公室人员、工学结合质量监控人员、各系实训管理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人员等。三要采用“竞争上岗、合同管理、动态优化”的用人机制,实现由论资排辈向自主择岗、竞争上岗、按岗付酬机制的转变,积极探索校企互聘共用、共同考核、共同培训、人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人力资源管理新思路,并通过正式引进、柔性引进、与企业共引共享等形式,积极引进行业和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担任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努力加强工学结合人力资源建设。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新机制
考核与评价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决定分配、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由于工学结合涉及学校和企业不同的教学主体,学校和企业不同的工作人员和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更需要建立一套与工学结合相适应的体现考核对象多元化、考核内容多元化、考核形式多样化的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考核与评价新机制,以便考核评价工学结合各个环节、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各类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因此,在建立这种基于工学结合的绩效考核与评价新机制时,一要按照绩效管理的思想改革现有的考核体系和办法,做到以目标考核为指向,将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二要建立基于工学结合的完善的绩效考核与评价系统,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深入的岗位分析和职务描述,形成规范的岗位说明书,并明确工学结合相关实施部门和员工的责任,形成基于工学结合各过程、各环节和各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一种人人有职责、人人有目标、人人有压力、人人要努力的绩效考核与评价系统。三要建立部门绩效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要按照层级考核的原则,做到谁主管、谁考核,同时要积极动员学校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参与工学结合绩效考核,特别是要充分发动行业、政府与社会力量参与工学结合质量与效果的考核与评价,要重视吸纳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实现质量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要把是否有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作为职能部门、系部及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与其工作报酬、职称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
建立优劳优酬的激励分配新机制
在实施工学结合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学校和企业两个不同的主体以及两个不同主体中的不同人员,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兼顾校内校外不同层面工学结合工作人员的优劳优酬的激励分配机制。为此,我们必须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要充分运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人本理论”,并采取有效激励手段,最大可能地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员的人本关怀出发,按照效率与公平统筹兼顾的原则来制定合理的激励分配制度,坚决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将“管理、知识、技能、绩效”等要素融入激励与分配制度中来,并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二是要充分发挥分配机制的激励作用,要在符合国家分配政策的前提下,打破平均主义的陋习,鼓励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通过实行薪酬总额动态包干管理、项目完成经费包干、实行项目引进奖励等办法,激活学校内部分配机制,真正建立起符合高职院校特点、适应工学结合需要的激励竞争机制。特别是要按照“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向工学结合的关键部门、重点岗位和一线人员倾斜,既要重视对工学结合中校内外不同层面工作人员的物质激励,如工资、津贴、奖金等,又要重视对各类工学结合工作人员的精神激励,如评优评先、选派出国学习等,更要重视对工学结合人员给以发展性激励,如评聘为校内专职教师、职称晋升、职务提升等,确保工学结合优秀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三要根据工学结合岗位的重要性、难易度、繁重程度和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技能、管理水平等来确定一个岗位的工资报酬,要坚持分配与岗位职责和工作实效挂钩,做到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特别是要提高工学结合课程的报酬,提高实训指导教师和工学结合一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津贴,对合作企业的实践指导教师要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将工学结合中各类工作人员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劳动适当量化,保证他们劳有所得,提高他们对工学结合工作的积极性。四要设立工学结合奖励专项基金,奖励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科技研发和企业服务等工作中作出特别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以及在处理工学结合突发事件中的有功人员,尽最大努力激发工学结合各个层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全力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有效地实施。
参考文献:
[1]胡定军.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探索[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
[2]何锐连.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考与实践——以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中国高教研究,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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