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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论文

立法模式论文

立法模式论文范文第1篇

一、国外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规律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873年法国勃朗哥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判例形式确立了三项原则:一是国家应当

为其公务员的过错负责;二是行政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不同于民法的特别规则;三是行政赔偿责任的诉讼属于行政法院管辖。在其后的许多案件中,法国行政法院依据独特的公法理论,逐渐发展成一套以判例法为中心的完整赔偿法体系。英国虽为普通法国家,但其传统判例制度并没有像法国一样创立起国家赔偿责任。而是通过1947年的成文法《王权诉讼法》实现了取消国家豁免权的最终愿望,但必须看到,1946年的亚当斯诉内勒案和1947年的罗伊斯特诉卡维案则是《王权诉讼法》出台的直接起因。①德国虽然素以成文法为其主要法律形式,但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却零乱分散;80年代初联邦试图通过立法统一赔偿制度。但这种努力终因违反宪法关于权限的划分规定而告失败。而法院判例和散布各处的法规是建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美国在1946年《联邦侵权赔偿法》公布之前,一直依赖普通法院有关私人侵权赔偿原理解决范围很窄的国家赔偿问题。而判例是法院在该问题上表明其观点和原则的重要形式。直到,《联邦侵权赔偿法》实施后,美国最高法院依然认为,该法并设有创设新的责任,它的效果仅仅是放弃对侵权责任的豁免。②可见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单纯依靠成文法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那么,各国在确立国家赔偿制度时有无一定规律呢?回答是肯定的。

(一)先判例后成文

在国家赔偿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判例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在以成文法著称的法国,确立赔偿责任的不是成文法,而是行政法院的判例,其中布朗哥案件开国家赔偿之先河,成为许多国家赔偿制度的典范。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国家,许多重要的判例成为引发赔偿立法的直接动因。如英国法院关于亚当斯诉内勒一案的判决,引起舆论哗然,国家最终迫于压力放弃了指定被告的办法,促成《王权诉讼法》出台。美国国家赔偿制度是沿着官员个人负责到政府负责的发展轨迹逐步确立的。在1891年著名的米勒诉霍顿案例中法院适用了普通法原则,即政府官员对未按法律授权而作的行为必须自负其责。但该判决有着明显挫伤政府官员主动性的危险,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导致政府官员负责的趋势,也促成了《联邦侵权赔偿法》的最终面世。③即使在原英国殖民地也不例外。如印度1882年的国务秘书诉哈里邦吉案被视为限制国家豁免范围的重要里程碑。④德国可谓是立法严密、思维严谨的国度,但有关国家赔偿的许多制度却孕育于法院判例中,如德国特有的"准征用"赔偿制度就是在1952年6月9日的一个判例中确立的。⑤日本虽以成文法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但判例法仍起着不可低估的奠基作用。如大正时期(1912-1926),日本发生的德岛游动圆木事件,确立了日本对国家公共营造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⑥

当然,国家赔偿是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这就不能不重视国家承担责任的统一性和标准化,否则会给人民造成不公正的印象。为此,各国在法院创造国家赔偿先例的同时,注意从判例中总结出规律性的内容,进而通过理论概括加以规范化,这是国家赔偿成文法产生的主要原因。国家赔偿成文法的趋势肇始于本世纪初,风行于40年代未。如1910年德国制定的《德意志联邦责任法》,1947年日本公布的《国家赔偿法》,英国公布的《王权诉讼法》,1946年美国公布的《联邦侵权赔偿法》,奥地利1949年公布的《国家赔偿法》,都是这一时期的立法成果。由于大多数国家的赔偿成文法是在判例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它们的构成十分复杂,既包含部分民法的翻版原则,也包括部分公私法混合的特别规则,有时还包括部分对宪法的具体解释。但与刑民法相比,内容形式上都比较单薄,所以出现了以赔偿法为特别规则,以民法、、民诉法、行政法为补充规则的立法形式。这正反映出由判例向成文法过渡过程中的某些规律性特征。因为刚刚确立的多种成文规则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所有的问题,只能在与其他立法形式的配合协调中逐步完善。

(二)特别法向一般法的演进

就国家赔偿的历史而言,其范围经历了由窄至宽逐渐扩展的过程,作为国家赔偿重要组成部分的冤狱赔偿尤为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特点。英国《王权诉讼法》实施之前,冤狱赔偿的个别立法已经存在了,如1816年的《人身保护状》。美国各州亦然。加利福尼亚州和威斯康辛州于1913年颁布了有关冤狱赔偿的法律,1917年北达科塔州亦颁布类似法律,而联邦迟至1938年才制定了统一的法规,专门适用于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⑦德国冤狱赔偿立法也远远早于一般的国家赔偿立法。1898年颁布的

《再审无罪判决赔偿法》和1904年颁布的《羁押赔偿法》分别不同情形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1932年制定的

《冤狱赔偿法》则是在前两项法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统一规则。法国的冤狱赔偿则在1895年刑法修正第443条至446条中作了特别规定。至

于国家赔偿的其他部分,如土地补偿、军事赔偿、以及近年出现的核能损害赔偿最初也都以特别法的形式出现(近年来也趋于统一)。如德国1981年公布的《国家赔偿法》虽因违宪而被宣告无效,但它试图统一各种赔偿形式的努力却是应当肯定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法实际上也是对在已经施行的土地法、警械使用条例、冤狱赔偿法和核子损害赔偿法的一个总结和概括;它从程序方面为实现特别法律所规定的赔偿责任的供了依据。

特别法到一般法的发展只是许多国家赔偿立法的一个倾向而已,并不意味着每个国家都是按照这种模式构建其赔偿制度的。在另外一些国家,赔偿立法始终是分散的,也不可能统一化,如澳大利亚等国。

二、国家赔偿制度创制规律的分析

诸如判例法向成文法、特别法到一般法的立法规律表明,国家赔偿法不仅是一个复杂的法,而且是一部有操作性的实用法。为了适应这种既复杂又实用的现实,从而控制并减少充满神秘政治色彩的国家侵权行为,法院不能单纯地依靠抽象的一般规则去判案,也不能受遵循先例原则的束缚而畏首畏尾。只能通过创造性的判例去总结一些特别规则,先在部分特殊领域确立一些处理原则,然后将这些规则揉和到一起,使之具有普遍约束力。这是一般法形成的普遍规律。

判例法之所以是国家赔偿法的主要渊源,并非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使然,而是由国家赔偿制度本身的需要所决定的。国家赔偿不是传统法律制度,而是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它因各国政治体制和政治传统的不同而大相异趣,如法国是一个不崇尚判例法的国度,但国家侵权特殊性及立法滞后性决定了必须采用判例去解决此类问题。尤其在一个新制度建立之初,这种"法官立法"的方式就更富有简便快捷的特性了。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初创时期都不同程序地以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为理论根据,然而民法与赔偿法的一些本质区别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难以解答的问题,如国家职能(立法、司法、国防)行为致害,由谁赔偿,如何赔?现行法律制度与现实问题的冲突最终为法官提供了解释法律、创造法律的机遇,这是判例法产生的土壤,也是国家赔偿的最初雏形。在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国,有人说,如果有一天没有制定法,那么英国的法律体系依然可以维持下去;而一旦取消了所有的判例法,那么英国就只剩下不相连贯的零星条文了。⑧的确,在制定法本身就不健全的国家赔偿领域,判例法仍占据着相当显要的地位。这是由它本身所具有的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相适应的特点所决定的。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国也不例外,1873年的布朗哥案件奠定了判例法在法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绝对统治地位,这在以后几十年的赔偿制度发展史中得到充分的验证。

国赔偿侵权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相似性决定了国家赔偿制度形成史上的另一特点,即从特别法到一般法。由于民事侵权原则在许多国家早期的国家赔偿立法中占有很大比例,所以,当时还不需要统一的赔偿规则。但必须承认,由于受豁免原则的影响,这些民事侵权原则始终未能完全占领国家责任领域,并且日渐式微。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立法者不断地为解决国家侵权创制一些特别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不同种类的国家侵权行,开始也是分散的、不统一的,如冤狱赔偿规则、土地征用补偿原则、军事损害赔偿原则。自本世纪以来,这些特别规则也显得远远不够了。于是兴起了国家赔偿统一立法的热潮。其中以美、英、日、法、韩、奥地利等国为典范。由此可

见,特别法只解决了局部问题,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更为全面和统一的赔偿制度。这是特别法向一般法过渡的基本动因。

我们还应认识到,在国家赔偿制度的创立史上,尽管发生了从判例到成文,从特别到一般的规律性现象,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意味着当今各国已顺利地过渡到一般法阶段了,更不表明判例在今天也无所作为了。恰恰相反,一般法的出现,并没有迅速结束在特别领域判例和特殊规则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在许多国家,三者是并存的,互为补充的。如在美国,联邦处理国家赔偿问题的统一法律有两部,一是一般的《联邦侵权赔偿法》,另一是专门解决冤狱赔偿的《索赔法院法》;在各州,除个别的适用特殊法规范外,大多数的适用普通法、判例法乃至分布于其他法(如刑诉法、土地法、规划法)的特别规范解决国家赔偿问题,很难说哪种已经过时了。

判例法、特别成文法及一般成文法并存的原因在于国家赔偿的历史阶段性和构成复杂性。换言之,由于各国特定情况,国家赔偿范围乃至赔偿标准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和阶段。不可能在一开始就制定统一适用的普遍规则,只能以其他法(民法)为基础,通过判例逐步创立新规则;即使采用成文规则,也必须从特殊局部开始,逐渐扩大,就国家赔偿复杂的构成而言,国家赔偿法也必须分门别类,由点到面地展开,如冤狱、公有公共设施致在、征用

等赔偿责任与行政侵权责任仍有较大区别。最恰当的办法是分别制定特殊规范,成熟至一定程度时,由统一规范加以衔接补充。当然适用统一法时还必须参照特别法,此外还必须通过判例或其他特别规范补充新内容以便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国家赔偿立法的特点及选择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雏形形成于建国初期。1954年宪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说明。如50年代就曾有过许多关于冤狱补偿的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1956年司法部就有关"冤狱补助费"开支问题答复新疆等司法厅。国务院也曾在1956年7月17日作过一个批示:"各级人民法院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时,可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如果因错判致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宪法第97第规定的精神,需要赔偿损失时,仍应由司法业务费开支。"1963年财政部也曾就冤狱后是否补发工资复函黑龙江省财政厅。劳动部工资局就错判服刑后工龄计算问题作过解释。在当时这些解释和批复对于适用宪法,保障无辜受害人权利起到了一定规范作用;但基本上是零乱分散且不统一的。后,国家在拔乱反正、冤假错案过程中又

陆续发了许多文件,这些文件多以最高法院报告中央批转,公安部等单位报告中申办转发,民政部、最高检通知、处理意见等形式下发,对划分冤假错案的界限,赔偿、补偿的标准及办法,特殊损害的处理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总体上看,既有个案处理中的批复指示,又有一般性中央意见;既有较规范的规定和办法,又有不规范的通知、报告等;可以说是判例与零散的特别规定的汇集。随着1982年新宪法的公布实施,国家赔偿统一立法问题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1986年通过《土地管理法》和《邮政法》为解决特别领域的国家赔偿、补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1986年《民法通则》第121条原则性规定了国家对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该法条的适用过程中,暴露出许多新问题,特别是有关公务员侵权责任与国家侵权责任的关系,有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部门,一度成为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随之而来的冤狱赔偿立法问题也日益为人们所关心,显然,宪法原则规定和民法通则的特别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新的统一的规范加以解决。1989年全国人大公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在解决行政侵权赔偿争议方面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仅北京市1992年全年就由国家行政机关支付行政赔偿费20万元。然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没有全面解决国家赔偿问题,即使充分适用现有条款也无法解决执行行政职务中的所有赔偿问题。显然国家赔偿统一立法已势在必行,目前国家立法部门正在起草的国家赔偿法是这种要求的结果之一。

当我们回顾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史时同样可以隐约发现,由判例到成文由特别至一般的规律,只是由于我国法律传统的缘故大多数政策文件及批复、解释、取代了判例,分布于不同部门的特别条款取代了特别立法。但制定一般国家赔偿法的趋势是明确无误的。

各国国家赔偿立法史表明,制定一般法的同时,必须辅之以众多的特别法及判例法,否则,一般法也不可能产生其应有的效力。如日本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或公共团体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这些特别规定主要指宪法及1950年刑事补偿法、民法、消防法、水防法、文化财产保护法、公众电信通信法、邮政法、铁路运营法等,凡对于国家赔偿已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此外,还须适用一些典型的判例,如德岛游动圆木案等。⑨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法也有类似情形。

我国在制定一般国家赔偿法时,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在一般法内对已有或尚未制定的特别规范作一交代,以保证法规之间的衔接和适用方便。二是将所有国家赔偿的特殊规定都集中在一般法内,如国家赔偿可包括补偿责任、军事赔偿、司法赔偿等多项特殊赔偿规范。无论采用哪种方案,都不能忽视判例在国家赔偿中的作用。因为判例是解释立法者准确涵义,填补空白的最佳选择,正如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所说的"如果现有的法律暴露了缺点,法官们不能叉起手来责备起

草人,他必须开始完成找出国家意图的建设性任务,……他必须对法律的文字进行补充,以便给立法机构的意图以''''力量和生命''''"。……如果遇上了法律皱折,"一个法官绝对不不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烫平"。⑩而我们今天的国家赔偿立法和实践,应该说还存在大量的法律皱折,需要法院通过判例法去烫平,而不是一味地等待立法机关事无巨细的,一劳永逸的解决。由于赔偿所涉及的问题广博而复杂,几乎所有的国家在一般国家赔偿立法中都规定廖廖数语,而绝大部分实务操作问题留待法院去解决,这也正是判例法在国家赔偿领域经久不衰的原因所在。中国在将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不可能制定出统一的完备的国家赔偿法,因此,必须借助法院典型判例畏去解决各类特别问题。

①亚当斯诉内勒案的法律事实是两个小孩在被废弃的海岸布雷区被炸伤,国防部指定事件发生时负责该地区事务的军官内勒作报告,尽管他本人对于引起伤害的地雷埋设没有丝毫责任.由于不能证明军官本人存在的过失,法院拒绝对军官作判决.上议院判决中批评了指定被告的办法,案子被驳回,原告未能取得赔偿救济.此案的真正责任者得到豁免.罗伊斯特卡维案的案由与亚当斯案相似,上议院裁定驳回两案,舆论哗然、遂促成《王权诉讼法》出台。

②《美国报告》1950年,第340卷,第135、147页。

③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17-525页。

④《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1973年版,第11卷第4章,第94页。

⑤M·P·赛夫著:《德国行政法》,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344-348页。

⑥德岛小学游动圆木腐朽,致使学生坠落死亡,日本法院认为此系公共营造物的设置管理上的瑕疵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对此负赔偿责任。引自林准、马原主编:《外国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40页。

⑦刘清波著:《冤狱赔偿法》,台湾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44页。

⑧梁治平:《英国判例法》,《法律科学》,1991年,第1期,第20页。

⑨林准、马原主编:《外国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40页。

立法模式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毕业论文模式 独立学院 法学专业 案例型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传统模式运行现状分析:“法学院”内毕业论文存废之争

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一直受到媒体与学界关注,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热点话题。而《光明日报》在2012年5月7日、8日和18日分别刊载《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可不可行》、《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三篇文章,则直接让这一场“存废之争”白热化。相比其他人文社科专业,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双重性特点,则直接导致各大高校法学院将这场“存废之争”延伸到实践。

支持者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取消,而是应该如何加强,对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高校,同样不例外”。①但大部分认为毕业论文制度应该坚持,但应该改良,是“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综合训练,它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文献检索与运用、逻辑思维、动手、写作能力”。②大部分高校法学院实践中也持这种态度。取消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应用型人才目标定位下高校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视科研创新为生命的毕业论文与法律实践性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相悖。悖论下毕业论文已是“人神共怒”,“与其目前这种尴尬局面,不如放弃”。③2008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取消毕业论文,以案例分析取代毕业论文。折衷者认为,应该对待毕业论文应改变原来“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改革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适应法学教育对科研创新能力和职业应用能力的双重要求。代表性模式是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实施的“双轨制”。

正如有学者言,孤立地争论毕业论文的“存”抑或“废”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毕业论文只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一环,任何脱离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争论都是空谈。换句话说,如果毕业论文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则应该坚持加强;反之,则应该改革甚至取消。高校教育大众化趋势下,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逐渐分化。独立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其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相比研究性法律人才,应更重视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至于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是否可以适应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需要,笔者以为将模式放到独立学院培养目标下重新评析至关重要。

2 模式创新的必要: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评析

2.1 与培养目标不合

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本科办学的新生力量,更多是依母体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托建而成。然相比母体的法学院系“研究型”或“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却存在本质的差异,更多应定位为“普通应用型”或“高端辅助类”法律人才,具体包括基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律师助理、司法执行人员以及在公司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员等。显然应用型培养目标下,各独立学院法学院专业应该强调的是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即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照搬母体院校模式强调学术创新能力。故视学术创新为生命的传统毕业论文模式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合。也正如有学者言: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大学定位,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④

2.2 与重实践理念不合

毕业论文属于学术论文范畴,学术论文“不是写出来的,是做科研做出来的,不进行科学研究写出的文章不是学术论文”。⑤科研能力的培养是不能一蹴而就,“不是毕业论文写作一门课程能解决的,不是指导老师一个人能解决的”,⑥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把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科研能力培养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教育培养过程,在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重视对学生科研理论创新能力的培养。显然这种能力培养理念,是与传统“研究型”大学“重理论”教学理念相一致的。而随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独立学院教学理念由传统“轻实践”转变为“重实践”已成趋势与必然。当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改革,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等都重在围绕“实践性”展开,突出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总之加强独立学院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重中之重,显然不是毕业论文所强调的科研创新能力。

2.3 与学生智力不合

独立学院生源特点是独立学院“独”特性之一,与普通高校招收的“一本”、“二本”学生相比,他们在基础知识、知识结构、综合素质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传统毕业论文模式的目标定位上显然还是按照“一本”、“二本”的生源特点进行要求与设定,以此来指导独立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势必会挫伤学生的自信心,打击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能感到力不从心。正如有学者言,“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毕业论文具有创新性。其实“创新”别说对大学生,对我们大学生的老师一生也未必能完成几个。我们可以鼓励创新,但不能把社会对高等教育中拔尖人才的期冀当成大学本科生的基本目标。”⑦笔者以为,忽略生源特点地强调毕业论文创新,强调“教育公平”是不切实际的,毕竟不可能让所有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难以适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必须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构建一套更强调应用型和实践性的毕业论文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3 模式创新的途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构建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3.1 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选择案例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3.2 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独立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老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老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严谨意赅、逻辑严谨。⑨

3.3 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料”。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个重要的不同点上: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进行选择时,要求指导老师在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3.4 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独立学院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其毕业论文模式考核指标的“应用型”。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2011年高等学校“高校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教学改革研究项目(JXJG-11-86-11)

注释

① 巩建闽.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N].光明日报,2012-05-15:002.

②③江胜清.论“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对当前地方高校本科毕业论文的影响[J].宿州学院学报,2012.27(4):93-96.

④ 郭立场.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N].光明日报,2012-05-08:002.

⑤ 杨晓旗.论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下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关于当下本科毕业论文现状的反思[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8):6-7.

⑥ 汪涛.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以襄樊学院法学专业为例[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1):118-121.

⑦ 吴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改革问题探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192(4):144-146.

立法模式论文范文第3篇

一模拟立法及其特点

模拟立法是指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由老师组织、指导,由学生按照立法程序就社会热点问题、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制定相应法律草案的一种实践性教育活动。具体来说,模拟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模拟立法的活动内容是让学生学习制定法律,而不是学习运用法律。这是模拟立法与其他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的最重要区别。在目前的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中,除了毕业论文可能会涉及到对法律的评价和建议以外,其他的环节,如模拟法庭、诊所教育、案例教育、法律援助、专业见习和实习都仅仅强调学生如何去运用法律,而不涉及到法律从何而来、为什么要这么规定的问题。

第二,模拟立法是通过让学生理解法律来提高其运用法律的能力。尽管模拟立法是制定法律,不是应用法律,看似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不一致,但问题是要想熟练运用法律,首先得理解法律,而理解法律往往需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去揣摩立法者的意图和分析立法之时的社会背景。这些是传统的实践性教育环节所做不到的。而通过模拟立法,让学生自己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去分析、去决断,促使学生养成从立法者的高度去理解法律的思维,能够使学生最大限度地领会法律的制定目的和法律背后隐藏的精神。而若真正地理解了法律,那正确的运用法律则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第三,模拟立法的参与主体是学生。模拟立法是一种实践性教育环节,其注重的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其活动主体自然是学生,而不是老师。老师在这一过程中仅起到选题、主持和指导的作用。第四,模拟立法的形式多样。根据模拟立法的规模以及适用对象,可以将其分为课堂讨论式、会议听证式和全程模仿式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模拟对象,共同构成一个有层次、体系化的实践性教育模式。

二模拟立法的形式

(一)课堂讨论式

课堂讨论式是指在部门法教学中,由任课老师事先布置某一议题,然后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进行立法层面讨论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具体而言,任课老师首先要事先布置讨论议题,这个议题一般要结合某一社会热点问题,也可选择某一现行法律条文,然后在课堂上由任课老师组织全班学生进行讨论。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对该问题的现行法律评价以及现行法律本身的合理性等问题。这种方式看起来似乎就是一个讨论课,但其与传统的讨论课有着本质区别。在部门法教学中,传统的讨论基本是案例讨论,即由老师引入一个疑难案例,然后由学生运用法律去分析、解决,老师最后根据学生讨论情况进行总结。这种案例讨论强调的是对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培养。而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讨论的不是如何运用法律去解决案例,而是讨论在某一问题上是否要有法律、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其强调的是让学生如何深刻地理解法律、领会法律背后的精神。总之,这是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讨论,而不是如何运用法律的讨论;这是一个应然问题的讨论,而不是一个实然问题的讨论。具体来说,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有以几个特点。第一,讨论对象单一、规模较小。这种形式一般是针对一些社会焦点问题来进行,往往仅涉及到个别条文的模拟,规模较小。如最近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在媒体上引发了见死不救入罪的争议,那么刑法学老师就可以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关于见死不救入罪与否的讨论。事实上,几乎所有的部门法课程都可以采用这种课堂讨论式的模拟立法。如在宪法学课上,可以结合孙志刚案件来讨论违宪审查的构建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课上,可以结合赵作海案件来讨论沉默权是否可以写进我国刑诉法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学课上,可以结合“农民工拍卖判决书”新闻来讨论执行难的解决机制问题等等。第二,实施简便、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其随机性较强,涉及条文较少,具体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在上课过程中即可进行,且不用占用很多时间。另外,由于课堂讨论本身属于传统的理论课教学中的环节之一,任课老师一般都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在实践中,对于任课老师而言,只要转换思维,将本来可能由自己评价的内容布置给学生讨论即可。而对于学生,拿到议题后只要事先适当查找资料,一般即可在课堂上发表意见。第三,适用范围广泛。这种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可以在所有的部门法教学中予以适用,而且可以直接在课堂上随机进行,并且由于其实施简便,可以在同一门课中反复适用。另外,学生只要愿意,能够普遍参与。应该说,这是一种运用范围最广的模拟立法形式。

(二)会议听证式

会议听证式是由老师组织学生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国家或地方层面的立法征求意见稿或某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立法听证并提出立法建议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目前各大高校开展的模拟立法活动基本都是这种形式。如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于2008年3月22日举行的控烟模拟立法和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于2009年5月5日举行的五一黄金周调整方案模拟立法都是采用的这种方式。从选题来看,各高校普遍选择的是某一社会热点问题。但笔者设计的这种形式的选题不仅包括社会热点问题,还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立法征求意见稿。当然,对于立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无疑难度较大,因为涉及的条文众多,而且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是本科生难以把握的。但其优点在于学生通过听证将会深刻地理解这部将生效的法律,另外,通过提出立法建议,也能让学生感受到模拟立法的成就感,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升学生的公民参与精神。组织会议听证式模拟立法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要求:第一,参与主体主要是大三学生。这种听证往往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功底和花费较多的准备时间,但对于大一、大二的学生而言,专业课知识还不够全面,而对于大四学生而言,由于面临各种考试、毕业论文写作和找工作等压力,一般也没有时间去准备,所以,为了活动效果,以大三学生作为参与主体比较合适。第二,议题选择要切合学生兴趣或者与所学课程有关。尤其是立法征求意见稿一定要与主干课程有关,比如,可以在刑诉法学习过程中选择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听证,可以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选择婚姻法解释三草案举进行听证。这样能够一举两得,即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也是一种理论课程的学习。第三,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听证,考虑到条文众多,可以选择其中争议较大的个别条款来听证,也可以分组对全文进行听证。如老师在组织学生对刑诉法修正草案进行听证的时候,可以选择争议较大的指定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措施等条款进行听证,也可以将学生分成若干组对全部条文进行听证。第四,负责组织的老师应当是议题所涉领域相关的任课老师,会后由老师组织学生提出立法建议稿,并向发出征求意见的机关提交。#p#分页标题#e#

(三)全程模仿式

全程模仿式是指由老师选择与学生联系密切的议题组织学生严格按照提案、起草、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立法程序所进行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与上述两种模拟立法不同的是,全程模仿式模拟立法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全程模仿式是对整个立法程序的模拟,而不局限于某一环节。而课堂讨论式和会议听证式仅仅模拟的是立法程序中的单个环节。第二,全程模仿式模拟的不仅是立法实体,还包括立法程序。上述两种形式仅关注的是立法实体问题,即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问题,而全程模仿式不仅关注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实体问题,还关注如何规定法律的程序问题。第三,难度较大,对学生的要求甚高。因为没有现成的草案可供讨论或听证,需要学生自己提出草案,这对于本科生来说无疑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第四,模拟对象要是学生熟悉的领域。老师在选择模拟对象的时候,要选择学生比较熟悉的领域,否则在缺乏感性认识的前提下,学生很难提出高质量的草案。如行政程序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尚在规划中的法律就不适合学生全程模拟,因为学生对这些领域几乎完全没有认识。根据笔者的试验,比较可行的是选择班级管理办法为对象组织学生予以制定。因为对于班级管理制度,学生有较多的体会,制定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另外,参与主体应为大一新生,因为如果制定班级管理办法的话,这个就不仅是实践性教育活动的一个成果,还可以通过让其生效的方式来形成班规,而班规对于大一学生来说无疑更为紧迫和现实。在实施过程中,具体由宪法学老师和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可以先组织部分同学熟悉宪法条文结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然后由学生参照宪法、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班情起草草案,接着通过班会由全班同学对草案进行审议,最后由全班同学投票决定,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的即通过,生效以后班级管理即以此为依据。那么,这个班级管理办法就不仅是一个模拟成果了,而且还是班级的“宪法”,可以直接在今后的班级管理中予以适用。

三模拟立法的作用

模拟立法作为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的创新,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模拟立法尽管与传统的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不一样,但其仍然是一种实践性教育,仍是通过学生亲自参与的方式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具体模拟过程中,学生需要亲自参与很多活动,如搜集资料、社会调查、论证、讨论、辩论、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等等。通过这些活动,学生的实践能力无疑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

第二,有利于学生真正地理解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在模拟立法过程中,学生不仅仅收获了所立之“法”,更重要的是学生通过这种形式找到了理解法律的钥匙,这把钥匙就是自觉地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法律的制定背景。当学生在部门法的学习过程中能够自觉地运用这把钥匙去探究立法背景的话,那无疑将会加深其对法律的理解。另外,传统的法学教育,基本都是从法律到社会的模式,即由老师教学生运用法律来解决案例,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往往比较浅显,自然很难正确地运用法律。而模拟立法正好与此相反,其通过从社会到法律再到社会的模式,让学生先了解法律背后的社会因素,然后再去理解法律,最后再去运用法律。这无疑将会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

第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一般倾向于保守,其重要原因在于长期的运用法律的训练使他们形成了因循守旧、循规蹈矩的行为模式。事实上,这种保守正是法律人的优良品质,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2]。如果连法律人都不遵守规则的话,“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无论如何也无法在社会中形成,那么法治理想无异于痴人说梦、法治建设只能是空中阁楼。但从法学自身发展和法律发展的角度而言,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应用型的法律工匠,还需要培养创新型的法学研究人才。模拟立法事实上也是一项培养创造力的活动,因为立法就是改变现有规则、进行制度创新的一项活动。

立法模式论文范文第4篇

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遇到模型或用到模型,比如,儿童玩具、建筑模型、飞机模型等都是实物模型,另外还有文字、符号、图表等描述现实客观事物的某些特征和内在联系的模型,如地图就属于这一类。

科学家或工程师在研究实际的或拟议的系统的时候,为了便于实验和预测,总是先要设法把所要研究的系统的结构形态或运动状态变为易于考察的形式即模型。模型是系统过程的一种简化、抽象和类比表示,它不再包括原系统或过程的全部特征。模型是现实世界的抽象,而抽象的程度是很不相同的:抽象程度越低,模型离现实世界越近,结构也就越大、越复杂;抽象程度越高,模型离现实世界越远,所要考虑的因素就越少。

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描述模型(以下简称为模型)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运用思维科学、系统论、方法论、运筹学等现代科学知识,从应用写作入手,建立起来的一种比较科学的写作操作技术和训练体系。它是对思维方式作结构性的表述,是人们按一定方式、规则、程序输入和输出信息的思维活动形式,是人们构思文章、预先编排的标准思维程序。

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描述模型包括:

(一)总体思维模型。它是全篇文章的思维网络,是作者构思文章的思维标准化的一种直观表述形式。从总体思维模型中,人们可以一目了然地认识某种文体的全部构件思维程序及其相互关系。总体思维模型是各部位思维模型的总和。

(二)部位思维模型,也叫肢体模型、分解模型。从性质上分为两种:一种叫定量思维模型;另一种叫变量思维模型。这两种模型在具体运用中是对举的,往往构成一对或一组。变量思维模型是定量思维模型的演化、分解、活用。从内容上,部位思维模型又分为文题模型、导言模型、主体模型、结尾模型等,这几种模型揭示了文章各部位不同序列、不同排列组合关系、标准思维走向,解决了应用文每个部位究竟应该“怎么写”的具体技术问题。其中定量思维模型是标准型,变量思维模型是定量思维模型的“活化”。标准型中包含着思维的共性,“活化”中孕育着思维的个性,揭示了平衡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思维辩证法。

二、为什么要研究建立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描述模型

写作,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至今仍在潜科学的领域中徘徊,要打破这种局面,堂而皇之地走入科学殿堂,必须从宏观上着眼,从微观上入手。因此,研究建立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模型的目的是:

(一)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我国古代,无论是思想家还是文人学士,他们在思维方式上,都不是从某个初始概念、命题出发,运用形式推理获取确定的结论,而是紧紧围绕某个基本范畴和中心命题,通过多层类比、多方面解说,层层展开自己的思路;都不是寻求排除矛盾的理论同一性,而是在建立范畴之间的对立互补关系中,达到原则的贯通性。这种思维方法,所提供的往往是“指示真理的方向”,而不是精确的知识, 此其一。其二,中国古代的思想家的思维范畴具有明显的多义性和流动性,他们很少有人试图对自己的范畴加以定义规定。其三,中国古代思想家个人不重视体系的形式构造,而体系却鲜明地展现在历代思想家所汇成的思想运动长河中。他们缺乏独立的逻辑力量,只有依附于历史母体才能存在,才能显其价值。罕见的异端思想只能作为个别的偶然的无序因素,如同爆竹一样闪现一下声光即被吞没,思维只能在巨大的历史逻辑中缓慢运动。中国古代这种思维模式,直接桎梏着写作理论的发展,古人对写作规律也只能作“高灯下亮”式的解说,不能作科学的思辨。文章究竟应该“怎么写"?古人做不出科学的回答。若要使写作学科走进科学的殿堂,首先要打破长期以来的这种传统的思维模式。

(二)现代的写作学,多半继承了古人的思维方式。近年来,虽有所创新,但大都是“古为今用”,继承多于创新。

(三)当前,在大学写作教学中,学生苦于写作无途径,老师苦于写作理论不能很好地指导写作实践。究其原因有两条,一是缺乏系统的科学的写作理论为指导;二是缺少科学的训练方式。

(四)因此,当务之急,体现在写作教学改革中,就是要从宏观上打破、摒弃传统的思维模式,从微观上研究解决文章究竟应当“怎么写"的具体技术问题、训练体系问题。这就是本文研究建立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描述模型的宗旨。

三、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描述模型的内涵

“模型”是预先编排好的构思文章的标准思维程序,是文章的模仿或抽象,是写作的方程式。它有一定的内容,遵循写作规律,按照量化、序化、优化的原则有规律地结合?鸦它控制着文章的进行律,抽象地表示文章各部分构件之间关系、排列组合及共性和个性。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它是构思文章思维轨迹的书面化、标准化。

2.它是文章的模仿或抽象。

3.它由那些与分析问题有关的因素构成。

4.它体现了文章有关因素之间的关系。

“模型”之所以具有上述特点,不是人为的杜撰和强行的规定,而是它本身就具有模型件、模型量、模型序和模型思维走向(亦称模型链)四个规律性的要素。件、量、序、链构成思维表述体系,是构思文章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抽象表现形式。模型具有可变性与不可变的性质,其中“定量思维模型”是不可变的,“变量思维模型”是可变的。变化的原因是由于模型的件、量、序、链排列组合发生了变化而导致的结果。模型的要素变化了,那么思维轨迹就发生了变化,模型也就随之而改变。

模型件、模型量、模型序、模型链指的是什么?

模型件:是指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主要是材料要素、语言要素。它是信息的载体。

模型量:是指模型件之间的组合排列比例关系。它是模型件的量化。

模型序:是指本模型模型件在组合中最优化网络或序列关系。它提供思维轨迹的信息。

模型链:是指作者的思维方式、思维走向。

(例一)文题定量思维模型

文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

设文题为w,那么,w=发文机关+介词+事由+文种

根据模型,可获得本模型的“件、量、序、链”信息如下:

模型件:机关 介词 事由 文种

模型量:机关2 介词1 事由1 文种1

模型序:机关介 词事由文种

模型链(思维走向):

谁~~什么事~~做什么?

((—(—(—(—(链环式)

(例二)文题变量思维模型

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的报告”

设文题为w1那么,w1=介词+事由+文种

根据模型,可获得本模型的“件、量、序、链”信息如下:

模型件:介词 事由 文种

模型量:介词1 事由1 文种1

模型序?押介词事由文种

模型链(“谁”省略)~~关于什么事~~做什么?

((—(—(—(—(链环式)

由文题定量思维模型,还可以演化出多种文题变量思维模型。如?押

w3=事由+文种

w4=动词+文件+文种

w5=发文机关+动词+文件+文种

w6=文种

在此,不一一列举。有了件、量、序、链,就可以按模型件填充捕捉素材;按模型量去筛选剪裁;按模型序进行排列组合;按模型链去考虑思维方式。

(例三)导言定量思维模型

“通告”导言例文:根据国务院决定①,为了严肃法纪,维护国家利益,促进个体经济和贸易市场的健康发展④,现通告如下①:

设导言为s,那么,s=根据+目的+惯用语

根据模型,可获得本模型的件、量、序、链信息如下:

模型件:根据 目的 惯用语

模型量:根据1目的4惯用语1

模型序:根据目的惯用语

模型链:根据什么~~为了什么~~做什么?

((—(—(—(—(链环式)

(例四)导言变量思维模型

导言例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防止劫持、破坏民航飞机和破坏民用航空设施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共财产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⑤,特通告如下①:

设导言为s1,那么, s1=目的+惯用语

根据模型,可获得本模型的件、量、序、链信息如下:

模型件: 目的 惯用语

模型量: 目的5 惯用语1

模型序: 目的 惯用语

模型链:为了什么~~做什么?

((—(—(—(—(链环式)

(例五)主体定量思维模型

主体部分例文: 《××省供销合作社1981年工作总结》

(一)农村市场活跃①。1981年,随着两个农业文件的贯彻执行,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②,全省农民的积极性很高,农副业生产发展很快,农村市场购销活跃,国家的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生活资料供应都比上年增加,集市贸易成交额不断扩大④。这一年我省供销系统的农副业产品收购额达6亿多元,比上年增长2.6%。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情况比较好。棉花收购了14万吨左右,比上年度增长5%,桑蚕茧收购量比上年增长9.3%。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15亿多元,比上年增长12.1%,其中化肥供应量比上年增长19.5%,是建国以来增长幅度最大的一年。工业品下乡情况有进一步的好转。农村饮食服务的营业额比上年增长12%,农村集市贸易的成交额达11亿元,比上年增长36%⑥,整个农村市场呈现一派繁荣活跃景象。①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设主体部分为r

其中,“成绩经验”部分为k

“问题教训”为o

“努力方向”为p

n表示若干个

那么, k=主题句+因+果+例证+总括

根据模型,可获得本模型的件、量、序、链信息如下:

模型件:主题句 因 果 例证 总括

模型量:主题句1 因2果4 例证6 总括1

模型序:主题句因果例证总括

模型链:是什么~~为什么~~个怎么样?

((—(—(—(—(链环式)

结构式:总分总

因此:r(横)

kn=主题句1+因n+果n+例证n+总括1

on 原因

pn

其中r(横)为横式结构;r(纵)为纵式结构,r(交)为纵横交*式结构。

通过以上几个例文可以看出:无论是什么样的应用文体,都可以用模件、模量,模序、模链这种模型结构来表示思维程序建立起该种文体的描述模型。首先要建立起每种文体的标准型即定量模型,这是建模的基础,然后在标准型的基础之上再分解演化为各种变量模型。这样,学而不死、运用自如,收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四、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描述模型的理论根据和方法论

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模型的研究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进行的。恩格斯说:“经验自然科学积累了如此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以致在每一个研究领域中有系统地和依据材料的内在联系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简直成为无可避免的。因此,自然科学便走进了理论的领域,而在这里经验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能有所帮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972年版,第456页)目前, 写作学科的情况正是如此,在写作学科中,人们长期积累起来的庞大写作知识材料,在科学的思维作用下,将“无可避免"地向科学理论飞跃;科学一体化的浪潮,将"无可避免”地建立起写作学科与其他学科间的“正确联系”。马克思讲:“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再现。”当前,我们必须克服我国传统写作理论的缺乏系统性、抽象性、概括性的弱点,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对传统写作理论观点进行改造和升华。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模型就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试图与其他学科建立“联系”,在微观上作一点“具体再现”的突破。

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模型的理论根据之二是系统论思想。系统论思想是进行分析与综合的辩证思维工具,它在辩证唯物主义那里取得了哲学的表达形式,在运筹学和其他系统科学那里取得了定量的表达形式,在系统工程那里获得了丰富的实践内容。因此,对“模型”的研究,采用定量化的方法处理文章构件的比例关系;运用序化的方法来分析写作思维中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的相互关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组织程序,运用优化的方法来选定最佳写作方案。

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模型的方法论是运用科学的方法论。科学的方法论之一是:事物的集合体在特定的时空中具有组织性、不可还原性,这是系统观的核心。比如,人们在酒吧、住宅和办公大楼这三幢建筑中,找到共同基础是砖、混凝土这类物质实体,这些建筑都是用砖和混凝土盖起来的,最终也都能还原为砖和混凝土。但系统观的着眼点完全不同,是根据那些建筑物的组织结构进行研究的,组织结构使每一幢建筑物有它自己具体的特点;在组织结构方面才能发现重复出现的构型(楼板、门和窗户等)。系统观强调组织性,不认为通过这些建筑物分解成一块一块的砖和一片一片的混凝土,就可以把酒吧、住宅和办公大楼还原为同一的东西,因为这种还原恰恰排除了每一幢建筑物最本质的东西:使这些材料成为不同功能单位的那种组织结构。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模型的建立,既注意到文章的共性,也考虑了个性,因而建立了定量思维与变量思维的两 种不同的模型。

科学方法论之二是:科学方法是一个科学程序,是一个总战略;科学方法是一套规则,是关于构成程序的每一步骤的实施和建议;科学方法是一种概念上的操作方法。这一方法指导着模型的研究,宏观上“模型”是应用写作的一个编排程序,微观上“模型”又成为应用写作操作技术和训练体系。

综上所述,根据现代科学的研究证明:写作学是人类九种科学之一的思维科学的子系统,一切系统都有其特定的结构,结构都是有序的,而展示结构的序列组合的最好方式莫过于模型。

五、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描述模型的训练方法和作用

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模型的建立,必然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变。思维模型可按下列步骤进行训练:

(一)依照“定量模型”选文。选择标准范文,是讲解“定量模型”的前提。要做到“型”、“文”统一,和谐。让学生掌握各种文体的标准思维方法,了解其共性。

(二)依照“变量模型”析文。通过对“变量模型”的分析,使学生理解内容形式不变中有变、变中有不变的写作哲理。每种文体的基本思维规律不变,但由于模型量、件、序的变化,文章可呈现出千姿百态。

(三)先分解,后综合,各个击破。

1.先讲部位模型,再讲总体模型。

2.先讲定量模型,后讲变量模型。

这样,有分有合,从局部中把握整体,从整体中考虑局部,集中兵力打歼灭战,各个击破。

(四)按模型进行写作实践,完成习作。

(五)批改作业。

应用写作思维训练模型具有下述作用:

(一)“模型”的建立,使应用写作教学向科学化的方向迈进,作了一点尝试,一点微小的突破。

(二)“模型”的建立,从微观上解决了文章究竟应该“怎么写"的问题。

(三)在应用写作教学中,教师有“型”可遵,学生有“型”可循,极大地调动了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立法模式论文范文第5篇

什么是管理模式?

管理模式,通俗地讲就是一个企业在管理制度上和其它企业不一样的地方,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说包括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也就是企业在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上最基本的不同特征。一般来说,不同的国家的企业有不同的管理模式,而且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管理模式。目前在理论上比较公认的管理模式有日本管理模式和美国管理模式等。不同管理模式决定其管理特征的差异性,如美国管理模式的特点是鼓励个人英雄主义及以能力为主要考核特征的模式,它在管理上的主要表现就是规范管理、制度管理和条例管理,以法制为主体的科学化管理。而日本管理模式的特点则是集体主义为核心的年功序列制、禀议决策制等为特征,重视人际关系、以集体利益至上、家族主义等情感管理为主的特征。

管理由不同的文化所决定

什么是管理?“管理就是利用别人将事情办成”,这种定义代表了实用主义的看法,他们将管理看成是怎么利用别人来替自己办事的一种方法;“管理就是如何指导人,激励人的方法与技术”,这种价值观基本代表了人本理论的观点,将管理看成是发挥人的积极的方法;“管理就是如何使资源收益最大化”,这种价值观是典型的效益最大化的代表。从不同人对于管理定义的区别可以看出不同的管理定义其实是不同信仰和价值观对于管理理解的角度不同所形成的。

管理根植于不同的文化、社会、传统、风俗、信念及各种制度中,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决定了不同国家不同的管理价值观,最明显差别是东西方的管理差别。所以,管理的本质是一种文化。

文化管理是管理对人性的回归

19世纪末,西方“管理学之父”泰勒创立的科学管理基本假设是将人当做机器一样看待,他要求人和机器达到一种最佳的匹配,最终使人成为机器流水线的一部分。

到20世纪20年代以后,管理的中心逐渐由物转向人。到了70年代,企业管理理论进入三论管理(系统论、信息论与控制论),管理的重点放在人和机器系统的协调控制上。

到了80年代,由美国学者开始提出了企业文化理论,强调“企业即人”,认为企业中人、财、物的管理应是一个有机系统,其中人处于管理的中心和主导地位。企业文化更强调企业精神、全体员工共同的价值取向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凝聚力、向心力,因而称其为柔性管理。

总结起来,企业管理的发展阶段可以主要分为三大阶段:经验管理阶段、科学管理阶段和文化管理阶段。这三大阶段反映了人类对于管理认识的侧重点及深化过程,特别是于人性的认识及提升,是管理发展的一项主要课题,所以第三阶段,文化管理阶段其实质是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管理的本质及重点是围绕人性的管理是不变的主题,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将文化管理的形式称为第三种管理模式,将它与经验管理和科学管理区别分开,以确立文化管理在管理模式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在本书中,我们所说的第三种管理模式主要是在中国企业管理范畴上进行讨论,暂时不涉及到其它国家的管理模式,因此第三种管理模式就是指在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上,建立中国式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以企业文化战略为核心的公司战略和人力资源协同管理系统,也就是经盛强调的三环模式。

“以我为主,博采众长”:中国式管理模式

有没有中国式管理模式?

这个问题要辩证分析,一方面,从管理科学来看,管理是一门科学,它看得见、摸得着、具体明确,无论是那一个国家,管理的基本职能无非就是计划、组织、实施、控制,这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管理定义来说基本都是一样的,全世界对物的管理都是一样的,因为都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去管理,所以从管理科学角度分析管理在全世界都一样。但另一方面,从管理文化上看不同国家因为文化背景不同又产生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于同样的管理工具或者说管理模式应用起来就不一样,民族性不一样,管理哲学就不同,因此表现的的管理行为也就不同。所以我们知道美国企业、德国企业和日本企业的管理模式就不一样,他们对人的管理就有很大区别,例如用管理美国人和日本人的方法来管理中国人多半行不能。总结起来,我们认为,从管理工具分析,管理没有什么管理模式之分,从管理思维或者说管理文化分析,管理肯定有管理模式的区别,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管理之“术”是一样的,但管理之“道”是不一样的,而管理之“道”决定了管理之“术”,因此我们认为管理是有管理模式的区别的。也就是说中国企业应该有中国特色的管理模式。

中国式管理模式的根基是中国传统文化,在分析中国式管理模式之前,我们首先要分析中国文化和其它国家文化的差别。从大的方面分析,东西方文化的发展有着各自的轨迹,西方文化是建立在古希腊的传统之上,在思维方式上以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思维为特征,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文化建立在深受儒教和道教影响的东方传统之上,在思维方式上以辩证思维为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