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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系论文

立法体系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讨了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努力途径,并对我国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宪法为核心理念,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和一系列位阶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组成的一个统一体系。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公民对环境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理解与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环境权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立志于使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如法国政府内阁会议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环境宪章》的宪法草案。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国第九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被贬低。”“宪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认为是包含公众免受不合理的环境质量降级的权利。”从上述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所体现的宗旨,在宪法中是有切实的依据的。同时,在制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的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要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模式、构筑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少走弯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框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第一层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极大。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够统揽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方向,利用政府强制管理的“有形之手”与发挥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护和引导。因此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一层面来考虑应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二层面的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许多属于综合性质,不少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缺陷,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三)第三层面的针对各种产品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属于第三层面的立法问题,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房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要加快制定针对各种产品性质、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三、通过立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一)通过科技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政府应切实发挥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主导作用,开办各类研发机构。除了发挥政府办的研发机构“国家队”、“主力军”的作用,从事多方面的研发,特别是重点攻关项目的研发,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民营机构的研发和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机构的任务,就是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和开发适用有效的可以替代传统做法的资源节约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和开发使各类废弃物利用更充分、质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政府不仅要为政府办的研发机构提供资金,而且应每年拿出资金,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民营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通过科学教育、科学知识普及,进一步传播增进大众对科技的理解和参与,形成一个政府、产业、教育、学术、金融、民间组织及个人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

(二)建造绿色财政制度

购买性支出政策。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过实际的绿色购买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通过改变政府的购买行为,可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的照顾,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政府对企业通过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可调动企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指导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许可证制度。政府确定某一地区排污或排污浓度的总体水平,实现污染许可证的发放量等于该总体水平。发放许可证时,可结合企业现有排污情况,成比例缩小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超标部门给予经济甚至是法律的惩罚。

财政信贷制度。信贷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据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信贷制度,即优惠信贷制度或严格信贷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对实施循环型经营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鼓励人们朝着循环型发展模式的方向去生产和消费。

完善现有税费制度。政府可以制订出特别的税、费政策。这一方面,国外同样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的特别退税政策,以及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另外,发达国家还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税收政策,如征收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新鲜材料税。各级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实行“绿色税”等措施,利用政策导向和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公民自觉地为建立循环型生态社会进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推动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

利用奖金等多种奖励手段。政府可以设立一些具体的奖励政策和制度,重视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并对企业有实用价值的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工艺、新方法,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如美国1995年设立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英国2000年开始颁发的JerwoodSalters环境奖。日本政府在许多城市设立了资源回收奖励制度,目的是要鼓励市民回收有用资源的积极性。为促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报纸、硬板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在全市设置了80多处牛奶纸盒回收点,以免费购买图书方式鼓励市民回收牛奶纸盒;对回收100只铅罐或600个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奖励。泰国曼谷市建立“垃圾银行”,鼓励少年儿童收集垃圾、分类装袋,并交由“垃圾银行”处理。“垃圾银行”每3个月计息一次,以铅笔、书本、袜子等生活必需品作为利息,予以奖励。

(三)建立约束机制

政府优先购买资源再生产品。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资源再生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在河北省的循环经济建设中,我们也不妨效仿这一手段,并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巩固。超级秘书网

立法体系论文范文第2篇

一、要在提高司法效益上下功夫

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就是要通过全面、充分、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工作的司法效益。就目前情况看,提高司法效益要注意处理好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三个关系。在刑事审判上要处理好打击与乘飞机关系。审视我们近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程度不同地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倾向,“严打”有力,预防不足。法院应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切实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群防群策,做到两手都要硬,法院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不仅要在审判中体现这一原则,还要将其延伸到社会,坚持经常性的回访,加强与居委会、村委会及社区的联系与沟通,探索做好矫正工作,以提高行刑效益。在民事审判上要处理好裁判与疏导的关系。一个时期以来,群体性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矛盾突出,处置不当,就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法院应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应当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宣传、教育的功能,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在行政审判上要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即正确处理好法院与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要把监督寓支持之中,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司法权威。

二、要在弘扬司法民主上下功夫

近几年来,法院在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自身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正面宣传、开放力度不够,渠道不畅通,许多工作不为社会所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强化开放意识,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把法院建设成为开放型的现代化审判机关。要继续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凡是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除允许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有效发挥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建立法院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定期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其次要强化宣传意识。当前要特别注重利用网络来扩大法院的影响。三是强化杨主意识。法院内部要淡化官本位思想,通过设立院长信箱,举办法官论坛等平台,了解干警的所思所想,做好针对性的凝聚人的工作,形成人人心情舒畅、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超级秘书网

立法体系论文范文第3篇

迄今为止,世界农业大致经历了原始农业、传统农业和现代石油农业等几个发展阶段。自20世纪70和80年代以来,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诞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农业发展思潮,如绿色革命思潮、自然农业思潮和可持续农业思潮等,在这些思潮的指导下,出现了自然农业(naturalagriculture)、生物动力农业(bio-dynamicagriculture)、有机农业(organicagriculture)、无为农业(no-doingagriculture)、生态农业(eco-agricul-ture)、低投入持续农业(low-inputsustainableagri-culture)等发展形式[11]。经过长期的农业实践和反思,人们逐渐认识到,可持续农业、生态农业是未来世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中国生态农业(ChineseEcologicalAgriculture,简称CEA)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保证我国生态农业的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现阶段中国生态农业发展的重要性与必要

中国生态农业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全国2000多个县、乡镇先后实施了生态农业建设,并探索出了一系列适应各地生态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技术模式。进入90年代后,生态农业得到了大力发展。“九五”期间在生态农业建设方面突出的成绩就是农业部等7部委联合开展的全国生态农业试点工作。经过20多年的实践和发展,我国生态农业现已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对第一批51个试点县的统计,5年间共投入资金60多亿元,其中群众自筹占63%,县级投入占19%,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达137亿元,投入产出比为1∶2•25。试点县的国内生产总值、农业总产值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分别比全国同期平均水平高出2•2%、0•6%和1•5%;农林牧渔结构趋于合理;水土流失和土壤沙化治理率分别达到73•4%和60•5%;森林覆盖率提高了3•7%,生态优势正在转化为经济优势。同时,从1995年起,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启动了一批生态示范区的建设。目前已有7个生态农业建设点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全球500佳”称号。按照国家的有关部署,“十五”期间,在继续巩固第一批51个部级生态农业试点县建设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实施第二批和第三批10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的建设,带动500个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的建设1)。

2•1发展生态农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必然要求

工业化、城镇化和“石油农业”的发展,加上人口的急剧膨胀,全球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破坏。全球变化、生物多样性下降、酸雨、水体富营养化、臭氧层空洞、植被破坏、土地退化、环境污染等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面临“总体恶化,局部改善,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赤字逐渐扩大”的局面仍未能得到扭转。当前,农业面临着“外源污染”和“内源污染”的内外夹击局面。首先,工业和城镇化发展产生的大量“三废”物质向农业地区排放,另一方面,由于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了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退化。据了解,目前我国每年有20多万吨、1000多种农药施用于农作物,有些甚至是违禁药物。在中国杀虫剂中,有机磷农药产量占70%,在有机磷农药中高种产量又占70%。我国每年使用化肥4•2×106t,平均每公顷土地施用量高达400kg,大大超过美国和欧洲每公顷使用225kg的标准,且化肥利用率很低。同时,养殖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十分严重。农药、重金属、饲料添加剂等对农业生态环境形成污染,造成农产品中的毒害物质超标[3]。目前,南方地区的水土流失和北方地区的土地荒漠化仍未能得到控制。近年来,北方地区的沙尘暴频繁发生,据统计,20世纪60年代8次,70年代13次,80年代14次,90年生了23次,而2000年一年当中沙尘暴天气发生达12次,2001年15次,2002年11次……2004年2~3月两个月时间内就发生了9次。沙尘暴发生的频率逐渐增加,波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不仅影响到北方的14个省(市、区),而且南至台湾,导致机场关闭、道路阻断、人员伤亡,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15]。由此可见,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已势在必行。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生态建设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生态安全。生态农业是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内容。我国党和政府也十分重视生态农业的建设。在国务院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生态农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2•2发展生态农业是食品安全和应对“绿色壁垒”的必要保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农业面临着诸多机遇和挑战。近年来,“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造成了重大影响。据统计,1997~2002年,我国出口遭遇绿色壁垒而受阻的商品价值就达400亿美元,每年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出口总额的20%左右。加入WTO后,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比以前更为严重。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中国的出口商品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调查表明,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遭遇到绿色壁垒限制,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其中食品与土畜产品出口受到的损失最大,近90%的企业受限,造成损失约90亿美元[8]。因此,如何应对WTO、提高农产品品质、消除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物安全、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与生存环境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长期的农业实践表明,传统农业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石油农业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只有发展生态农业,生产健康安全食品才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农业综合效益的必由之路。

2•3发展生态农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发展战略目标之一。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中国的农村人口占全国的70%左右。因此,没有农村的全面小康,就谈不上全国的全面小康。农村的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要求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就业水平、生活质量和农村发展水平,实际上就是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即所谓的“三农问题”。生态农业不仅可以保护农业与农村生态环境,改善人们的生存质量,而且也符合当前国内外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有利于人们的健康保障。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发育,生态农业也必将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发展生态农业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和必然选择。

3当前中国生态农业发展在实践上面临的问

3•1理论落后于实践

我国劳动人民在长期的农业生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传统农业精华,不同地区都创建了各式各样的生态农业技术模式。但目前在理论上还有很多方面尚未进行很好的研究和总结,许多生态农业技术模式仍处在经验水平。例如,在生态农业定义的科学表述方面、生态农业基本理论体系方面、生态农业研究方法论方面、生态农业模式的物流与能流过程与内在机理方面、生态农业模式分类方面、生态农业模式结构优化与规划设计方面、生态农业的价值评估体系和评价方法方面、生态农业标准、生态农业的产业化问题、不同层次的生态农业模式之间的尺度转换问题,以及生态农业模式的空间分布与动态演变规律等方面还缺乏完善的理论,因而不利于推动和指导生态农业向纵深方向发展。

3•2重行政管理与示范,轻全民参与

中国生态农业基本上走着一条由政府行政命令驱动“自上而下”的路子,这曾对推动我国生态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重生态农业模式示范,重抓典型,轻全面普及和农民自发参与的运作机制。由于缺乏长效的激励机制,农民主动性不够,使得生态农业示范与推广相脱节,且政府投入资金有限,因此,生态农业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发展很难真正落到实效[2]。近年来,我国生态农业发展处于相对“低潮”状态。目前我国生态农业建设面积约占总耕地面积的7%左右,与全面普及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3•3重生产过程,轻市场调节

在生态农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多少受传统小农经济的影响,通常过分注重生产过程,强调模式内部结构的组建与优化,而没能充分考虑农业产前与产后市场的需求及其调节作用,脱离市场,因此,通常组建出来的在理论上十分完善的生态农业模式,生产出来的产品却往往不能适销对路,经不起市场的“考验”,经济效益低下,显然,这样的模式不会受到欢迎,缺乏长久的生命力,最终必然会被淘汰。因此,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及生态经济效益为驱动,是保持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3•4重模式,轻技术,而且重传统技术,轻现代技术的运用

许多地方在发展生态农业时,重模式,往往追求“花架子”,重视模式的物种结构搭配与组装,而对模式结构组分之间适宜的比例参数、各个环节的关键配套技术则不太重视。目前,许多生态农业的一些关键技术(如病虫害防治、土壤肥力培育、农业生物多样性综合利用等方面)仍未有大的突破,真正过硬的生态农业技术并不多,出现“技术疲软”的局面。同时,在生态农业发展过程中,很多人常常只重视传统生态农业技术(如间作套种技术、沼气技术等)的使用,轻视甚至抵制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如生物技术、自动化农业技术、设施农业技术、精确农业技术和信息技术等的应用,显然,这样是不能保证生态农业“与时俱进”的发展。

3•5重模式内部结构的小而全,轻产业部门之间的耦合、规模化与产业化

由于以往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发展生态农业时,往往盲目追求“小而全”,把一个模式结构组建得很复杂,组分很多,似乎很完美。但是,这样的生态模式所需的资金与人工投入较多,要求的配套技术和管理人员素质高。因此,如果将上述一个复杂系统的不同环节分解到一系列的部门产业(或企业)中去,进而形成产业链,强调部门产业或企业之间的横向耦合以及规模化与产业化生产,这样不仅可以节省资源,提高生产效率,而且可以减少单个企业部门的投入,以及分担市场风险。小规模的生产经营方式已与我国当前农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特别是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生态农业的产业化问题是当今我国生态农业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4中国生态农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4•1生态农业的基本内涵及其评价标准

“生态农业”是由美国土壤学家Albreche于1970年提出来的,1981年美国农学家Worthington将其定义为“生态上能够自我维持,低投入,经济上有生命力,在环境、伦理和审美方面可接受的小型农业”[9,10]。1980年,我国在银川召开的农业生态经济学术讨论会上也就“生态农业”一词进行了研讨。但我国在引入“生态农业”这一术语之初,在内涵和实际操作上都与西方发达国家所倡导的生态农业有较大的区别。我国许多专家学者,如叶谦吉、马世骏、边疆等人先后对“生态农业”概念进行了阐述,其中叶谦吉将生态农业定义为“从系统思想出发,按照生态学原理、经济学原理和生态经济学原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以及传统农业的有效经验建立起来,以期获得较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的农业发展模式”[1]。尽管如此,目前我国对生态农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尚无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对生态农业存在着一些模糊的甚至错误的理解[11],诸如①生态农业只是一种理念,“生态农业是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生②态农业就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农业只能进行小规模的试验,不宜进行大规模的生产;③生态农业是拒绝农药、化肥、拒绝高科技投入,或者说是低投入的农业;④生态农业好是好,但效益不高,生态农业“中看不中用”。因此,究竟什么是生态农业?生态农业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判断生态农业的标准有哪些?生态农业与“三高农业”、现代化农业、集约化农业等许多提法到底是什么关系?对这些概念和认识问题,需要学术界在理论上给予回答,以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

4•2生态农业模式分类问题

生态农业模式的分类一直是一个难题。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的分类系统。现行的分类方法很多[4,6,13],有的直接以品种组合搭配来命名,如胶-茶间作模式;有的则根据地貌单元来命名,如山坡地生态农业模式和低洼地生态农业模式等;有的又以产业结构为依据,如农-林-牧-渔生态农业模式等。由于分类标准、尺度与依据的不同,结果导致生态农业模式在内容上相互交叉、包含或重叠,层次不一;有的属耕作制度,而不是生态农业模式,有的分类较粗,有的分类细,有的在区域尺度、小流域尺度,有的却在农户或农场尺度,可比性较差[13]。例如,稻-稻-菜模式、畜-沼-果模式、林-牧-渔模式、种-养-加模式、庭院生态经济模式等之间就很难比较,这种分类混乱状况给实际生产、示范推广和研究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因此,加强对现有生态农业模式的系统分类研究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4•3生态农业模式的空间分布与动态演变规律

任何生态农业模式的产生和发展都与一定的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科学技术、文化传统和市场需求状况密切相关[12]。那么,对某一个给定的地区,到底应该采用哪些模式?对各种模式如何进行空间布局与组合?一个生态农业模式随着时间的变化如何发生演变(如珠江三角洲的基塘系统模式由桑基鱼塘→蔗基鱼塘→蕉(果)基鱼塘→花(菜)基鱼塘→杂基鱼塘模式等的演变)?其内在的驱动机制是什么?一个具体的生态农业模式的“时空弹性”、“生态经济适应性”和“可塑性”有多大?对这些理论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这些规律可以为生态农业生产实践提供科学的指导,从而可避免生态农业模式构建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防止机械地照抄照搬。

4•4生态农业的时空尺度转换与技术接口

我国现有的生态农业实践往往具有不同的层次规模,如生态户、生态场、生态村、生态镇、生态县、生态市乃至生态省,那么,在发展生态农业时,是否存在一个适宜的规模或尺度[2]?不同尺度之间的生态农业模式之间如何进行时空尺度转换?由于生态农业模式具有一定的空间限制性和时间限制性,那么,一个生态农业模式在时空尺度放大后,势必会导致系统结构与功能以及内外部能物流的巨大变化,因此,在尺度转换时,如何解决相关的技术接口、投入接口、市场接口、管理接口以及其他的接口问题?这些方面的科学技术问题值得加以研究,它们对生态农业模式的推广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4•5典型生态农业系统的生态学过程及其生态服务功能

农业不仅具有“生产”功能,而且还具有重要的“生活”功能(如旅游观光、体验休闲等)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即所谓的“三生”功能。我国现有成百上千种的生态农业模式,但对于很多模式,在其结构与功能、生态模式内在的养分循环转化和能量流动等生态学过程方面尚缺乏细致与深入的科学研究,其技术的生态合理性到底如何?它们对区域乃至全球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流动起着什么作用?它们对全球变化(如碳循环、水循环)有无影响?它们履行着哪些生态服务功能?如何对生态农业的服务价值进行客观评估与生态补偿?这些均需要科学家们加以研究给予回答。

4•6区域农业生态安全与生态管理

生态农业模式不是孤立发展的,它总是与其所在的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自身状况有关,因此,在生态农业建设时,不仅仅强调单个模式的构建,而且还要考虑整个区域的农业生态安全及其生态管理问题[14],包括合理的农业生态布局、农业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与农业生物多样性(特别是野生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农田防护林的营造、农林复合系统的构建、外来物种的入侵及其控制、转基因生物安全、水土保持、区域防洪防灾能力建设、环境污染控制、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绿色食品生产与食物安全、农业自然资源的生态培育与管理、农村生态建设、农业环境监测、绿色GDP评估体系与农业生态补偿、农民就业与农民发展等,都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5中国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对策

5•1开展全国生态农业建设规划

当前,我国各地生态农业发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虽然农业部已推荐使用十大类生态农业模式和技术,即北方“四位一体”生态模式及配套技术、南方“猪-沼-果”生态模式及配套技术、平原农林牧复合生态模式及配套技术、草地生态恢复与持续利用技术模式及配套技术、生态种植模式、生态畜牧业生产模式及配套技术、生态渔业模式及配套技术、丘陵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利用型生态农业模式及配套技术、设施生态农业模式及配套技术和观光生态农业模式及配套技术,但由于我国广大农业地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千差万别,因而对生态模式与技术的需求也必然是多种多样。因此,建议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组织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态农业建设规划研究,具体包括生态农业总体布局、具体的生态农业模式与配套技术、综合效益分析、市场前景预测、组织管理形式、社会服务体系、产业化模式、区域协调以及生态农业制度创新等内容,这是全面推进我国生态农业建设的重要工作。

5•2加强有关基础理论与实用技术的创新研究

生态农业建设离不开正确的理论和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撑。因此,必须加强与生态农业相关的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特别是传统农业技术与现代农业技术)的原始创新、二次创新和组合创新等方面的研究,使它们成为生态农业未来发展的不竭动力。在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方面,特别要加强生态农业模式的结构与功能、生物多样性(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与景观多样性)利用技术、不同技术之间的组装与整合及其创新、不同层次模式之间的尺度转换、生态农业安全及其生态管理技术的研究。

5•3以市场为导向,推进生态农业的产业化、标准化、信息化与现代化进程

生态农业发展一定要走市场化的道路,离开了市场,生态农业就没有生命力,这是我国20多年生态农业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因此,一定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扶持生态农业龙头企业,组建生态农业产业链,发展“公司+农户”、“公司+基地”、“科-农-工-贸一体化”等不同类型的产业化模式,实现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5]。同时,要顺应国际经济和科技发展潮流,大力推进生态农业的标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发展,制定不同类型生态农业模式的生产技术规程与相关标准,建立生态农业技术与产品信息服务网络,这是推动当前我国生态农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

5•4以健康食品生产与增加农民收入为导向,实现生态农业的转型

健康食品与食物安全是全球人民共同关注的问题,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是未来农产品能否打入国际市场的重要通行证,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而生态农业是健康安全食品生产的主要载体,因此,建议在全国范围内,以农产品质量终端管理和全程质量控制为突破口,加强农产品安全认证力度,积极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掀起健康食品生产高潮,大力发展具有市场前景和各具特色的健康生态农业,创建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以此刺激和推动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以及生态农业的转型,即实现①从单纯追求数量型增长向质量效益型增长转变;②从面向国内市场向国际和国内2个市场转变;③从单一的生产功能向“生产-生活-生态复合功能”的转变;④从单家独户的小规模生产向生态农业的产业化与标准化发展。

5•5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从某种意义上讲,农业属于一种社会公益性产业,它不仅为其他产业发展提供原料,而且对社会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它无偿地“默默地”为人类提供了多样化的生态服务功能,因此,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实力已发展到一定水平,国家及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生态农业建设的资金投入,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如道路、通讯、网络、水电、防灾工程等)建设,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如农业物资服务体系、技术服务体系、金融服务体系、市场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等)建设,并考虑对生态农业生产进行适度的生态补偿,这是提高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基础能力和农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是WTO规则中“绿箱政策”所允许的政府行为。

5•6全方位地发展生态产业,建设生态农村和生态城镇

生态农业发展不是一个孤立的产业,也不是单家独户或局部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宏观大环境的整体改善,需要与其他产业的协调发展。因此,要在全国范围内全方位地开展生态产业建设,加强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以及其他生态服务业的建设,提倡清洁生产,控制环境污染,生产绿色产品,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加强生态农村、生态城镇和生态社区的建设;提倡清洁消费和可持续性消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和优化,才能保证生态农业建设的顺利进行。

立法体系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宪法权利;形式体系;完善

一、宪法权利形式体系概述

宪法权利,一般而言,是指由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人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体系则是指由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确认的人的基本权利所构成的完整的体系,它是一个整体,包括宪法权利的内容体系、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宪法权利的程序性保障体系、宪法权利的救济体系及宪法权利的限制体系等数个方面。作为对人权最权威的确认和保障,宪法权利体系在一国的人权保护和救济体系中占据最高地位。

中国1982年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关于宪法权利规定的具体体现。八二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正以后,宪法权利体系的规定已经日趋完善。但是,中国关于宪法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缺乏宪法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宪法权利的救济性条款仍不健全以及宪法未列举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等等,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比较混乱且没有形成整体性的系统。所谓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是指宪法权利的规定形式所形成的体系,它是宪法权利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例如,美国人民的宪法权利是通过权利列举条款、概括性条款、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和宪法判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列举条款、概括性条款、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和宪法判例就构成了美国人民宪法权利的完整的形式体系。目前我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纲领性原则、权利列举条款和宪法性法律。但是,仅有这些无法构成一个完整完善的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因为这一形式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既无法对已有权利进行有效保护,也无法依据既有权利推导出符合社会发展的新权利,这对于我国宪法权利的保障显然是十分不利的。本文即是试图探讨完善中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的路径,以期为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整体完善甚或重构做出一些尝试性的努力。

二、中国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问题及完善

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作为宪法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特殊意义。如果一国的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不完善,极易影响宪法权利内容体系的效力,譬如即使宪法权利的内容规定的非常全面,但由于缺乏推导的基础,既有的宪法权利会很快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这个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会诞生大量此前未有的新权利;或者虽然宪法权利得以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却没有权利保障和救济的具体程序,导致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却没有救济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因此,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完善的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是更有效地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我国目前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相当不完善,下面笔者将从数个方面讨论我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1.纲领性原则

在宪法的权利列举条款之前,应当以一个纲领性的人权条款作为国家保护人权的基本准则,[1]以此为基础来展开对宪法权利的列举。这样的一个纲领性原则其实是作为一国保护人权的宣言性条款而存在的,它的目的是为了表明:国家负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责任,国家应该采取措施保证宪法权利的有效实现。目前有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这样的纲领性条款。如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因此,德意志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让与之人权,为一切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础。”1978年《西班牙宪法》第十条第一款也规定:“人的尊严,人固有的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是政治秩序和社会和平的基础。”中国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建立起中国宪法权利的纲领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表明了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承担的责任。

2.权利列举条款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成文宪法中都有具体的权利列举条款,这些条款对国民的宪法权利进行列举,作为宪法和法律对人权进行保护的依据。中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广泛列举,基本涵盖了关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实体权利内容的规定上应当说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在权利列举条款中,中国宪法缺乏宪法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条款。

依据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理论,要建立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该国维护正义的程序的完善程度。正当的法律程序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方法和步骤,确定了法律的运作机制,[2]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权利列举条款中规定宪法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条款是完全必要的,而且程序性权利本身就是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第五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些规定确立了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有效地保护了美国人民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在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见我国宪法仅对宪法权利中的“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秘密”的权利规定了程序性保障,但是对于其他大部分的宪法权利则缺乏程序性规定。这导致宪法权利的保障缺乏“正当程序条款”所确立的程序性机制,因而在遭受非法侵犯时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因此,建议在宪法的权利列举条款中增加一个概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作为宪法权利保障的制度性支撑,[3]以强化对宪法权利的有效保护。当然,仅有这样一个概括性的程序条款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建立各个宪法权利具体的程序性保护条款,这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

3.概括性条款

作为对宪法权利进行保障的重要依据,列举性条款对宪法权利进行了广泛的列举。但是,众所周知,对宪法权利的列举再全面,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人权。更何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还会逐渐产生新的权利。如果仅仅依据列举性条款对宪法权利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够充分的。但是,也不能每隔几年便修改一次宪法,把新产生的权利写入其中,因为这样不但会严重损害宪法的确定性,破坏人们对法律的预期判断,而且会大大降低宪法的权威。如果要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最可行的方法莫过于在宪法的列举性条款之后,再增加一条概括性条款(兜底条款),作为对其他权利进行推导的依据和基础,如果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新权利产生并需要得到宪法的保护,便可依此条款进行推导,从而化解宪法的稳定性与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这样的概括性条款在许多国家都有规定,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前八条列举了大量的宪法权利,同时在第九修正案中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第十修正案则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这便是两条典型的概括性条款,正是以此两条条款为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在随后的二百多年中通过解释宪法大大完善了宪法权利的内容体系,但是宪法本身却几乎没有改动,从而很好地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在宪法中添加这样一条概括性条款有利于进一步扩展宪法权利的内容,并在不对宪法文本进行改动的情况下将新产生的权利吸纳和包容进来,从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维护和保障宪法权利。所以,有必要在中国宪法中增加这样一条概括性条款。当然,该条款的有效落实还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就中国宪法而言,增加这样一个条款仅仅是为推导新的宪法权利提供了依据和可能性,但如果没有宪法解释机关积极行使宪法解释权,该概括性条款仍然不能得到真正实施。

4.宪法性法律

纲领性原则、权利列举条款和概括性条款基本构成了宪法权利的比较完整的形式体系,但是,这些条款仅是对宪法权利的粗略规定,并没有对相关的具体权利进行详细阐释(例如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边界等等),尤其缺乏具体权利保障和救济的程序性规定,这就需要宪法性法律进行补充。宪法性法律可以对宪法典中规定比较简单的宪法权利进行扩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扮演宪法解释的角色,从而在恰当的时候有效扩张宪法权利,加强对权利的保护。而且,宪法性法律可以详细规定有关宪法权利的程序性条款,包括宪法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条款,这对于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及促进宪法权利的实现都有重要意义。例如美国的《阳光下的政府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及《情报自由法》等法律详细规定了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美国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和获取政府信息受阻的救济方式,从而防止了美国政府的黑箱政治并有效保障了美国公民的知情权。

但是,中国关于宪法权利的宪法性法律仅有《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限的几部,而且这几部法律的规定对于宪法权利的限制超过保障,根本不能满足对宪法权利进行保护的需要,因此要增加关于宪法权利的宪法性法律的立法,为具体宪法权利的保护提供更为直接有效的依据。

5.宪法解释

正如上文中关于“概括性条款”的论述所言,宪法权利的列举性条款并不能穷尽所有的宪法权利,而不断的修宪又会损害宪法的稳定和权威,因此必须设立概括性条款作为兜底条款从而建立宪法权利推导的基础。而一旦出现需要从已有权利推导出新权利并加以保护的情况,便需由宪法解释机关依据已有权利和概括性条款对宪法进行解释,从而推导出符合社会发展的新权利,这便是宪法解释。宪法解释不仅有利于增强宪法的适用性,使宪法在不改变文本本身的情况下有效应对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且有利于具体宪法权利的内涵和外延的明确化,因而成为目前各法治国家扩展宪法权利的最重要途径之一。

美国最早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起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而在随后的一系列案例中,最高法院利用其司法审查过程中的宪法解释权依据“权利法案”推导出一些新的所谓“默示权利”,从而完善了美国的宪法权利体系。欧陆地区则主要是利用宪法法院作为其宪法解释机关。中国宪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确立了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194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行使过宪法的解释权,而且也没有通过解释宪法来完善宪法权利的内容体系。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充分行使宪法赋予其的宪法解释权,从而有效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以其作为扩展宪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6.宪法判例

宪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宪法对现实生活的适应性,从而能够有效地保障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解释必然是在某种社会现象与宪法既有规定的冲突达到极为剧烈的程度时才会进行,其反应仍然滞后于社会现实状况的变化和发展。而对社会现实能够做出更为迅速的反应的显然是司法部门,因此,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判例能够快速地应对现实状况并指导进一步的司法实践。作为保障宪法权利的重要制度,宪法判例也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在美国,“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确立了契约神圣,“《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确立了新闻自由,“罗伊诉韦德案”确立了堕胎权这些判例都有效维护了美国人民的权利并极大影响了美国的宪政进程。

然而,清末中国法律改革所依据的是欧陆的大陆法系的模式,大陆法系更为崇尚的是编撰法典以尽可能的囊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并没有成为中国学习的对象。1949年后中国主要模仿苏联的立法模式,仍然是重视法典编撰超过司法判例,因此迄今中国仍不承认判例法。1955年最高法院关于宪法不宜直接适用的批示使得在司法中直接适用宪法成为不可能,因而更不会有宪法判例的产生。但这并不表示中国根本不存在宪法适用的情况,像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实际上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了宪法关于教育权的规定,而且在各地的司法审判中也存在大量间接适用宪法的情况。由于最高法院的批复对于各地法院都有一定程度的指导作用,齐玉苓案实际上成为一个宪法判例,指导着各地类似案件的判决。因此,由最高法院将各地宪法司法适用的典型案例编入最高法院案例集使其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对于完善中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7.部门法

宪法性法律和宪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使宪法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得以确定,同时为宪法权利的实现建立了可操作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和救济性条款。但是,宪法权利的实现仅仅依靠这些是不够的,许多宪法权利还必须通过具体化为各种民事、刑事等权利并通过部门法加以保护,在目前中国尤其如此。由于中国至今仍未确立起宪法诉讼机制,许多宪法权利的保障不可能通过直接诉诸宪法的方式来实现,因此必须加强对宪法权利具体化为部门法权利的立法和保护。但是,中国宪法规定的数十项基本权利大约还有一半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加以保护,这使得宪法权利遭受侵害后无法依据具体的法律启动救济程序,对于宪法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显然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应加快宪法权利具体化为部门法权利的步伐,使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及时得到相关的救济。

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完善需要以上几个方面的互相协调,任何一个方面要想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都必须有其他方面的配合,譬如列举性条款的落实需要宪法性法律对宪法权利的具体规定,而概括性条款必须有宪法解释才能真正成为权利推导的依据。任何一个方面如果得不到其他制度的配合,不但不能切实保障宪法权利的实现,而且极易沦为虚假的幌子,成为专制国家架空宪法权利的手段。所以,中国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建构亟需注意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以更好的发挥其整体效用。

三、结语

正如笔者在文首中所言,宪法权利体系是一个整体,本文所述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这一整体的几个子系统之间形成一个有效互动相互配合的完整体系,其中,本文所述的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主要为宪法权利内容的确定和延展确立一种科学的形式,并在一定程度上容纳了部分程序性保障和救济体系的内容,从而为宪法权利的实现奠定基础。但是,仅有这一形式体系显然是不够的,其他几个体系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形式体系效力的发挥。如何建构宪法权利的其他体系,如何将这几个体系构成一个协调配合的整体,仍待学界的研究探讨,惟愿本文的论述能有助于对中国宪法权利体系完善的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立法体系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传统新闻传播理论;冲击;网络媒体

一、前言

传统新闻传播理论给人们带来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但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新兴媒体凭借着自身传播范围广、涵盖范围大等特点深受人们的喜爱,这就使得传统新闻传播理论逐渐处于弱势,加大了对传统新闻媒体的冲击。传统新闻传播理论在未来应该如何生存,这值得思考。本文详细叙述了新媒体时代下传统新闻媒体受到了哪些冲击,以及在这些冲击之下传统新闻媒体应该如何应对。

二、传统新闻传播在新时代下受到的冲击

(一)给议程设置理论带来的打击

常说的“议程设置理论”,指的是通过媒体人发出的信息,对不同人群的影响以此作为研究点来判断所发出新闻的具体价值,此种方式深刻体现了传统媒体做事的严谨,以及对工作认真的程度。但是就算如此,传统的“议程设置”理论还是遭到了新媒体的打击。议程设置的主动权有了翻天覆地的转变,从之前的媒体主导变成了现在的大众主导,再加上现在网络非常的开放,致使议程设置变得越来越开放,从而使得传统媒体人失去了主导的地位,传统新闻传播也因此受到严重的打击。[1]

(二)给意见领袖理论带来的打击

“意见领袖”理论,是指在新闻行业上具有话语权的领袖人物,这些人物所说的话、所做的事来启示新闻媒体人在经典的新闻传播中的交接处。伴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人们接收信息的平台逐渐增多,各种网络平台不断涌现出来,如人人网、贴吧、QQ等,只要拥有智能手机,都可以注册账号,在平台上留言、评论,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决定所观看的信息。这种情况的出现,使人们不再需要意见领袖,所有的人都可以畅所欲言,这就对领袖意见理论造成了严重的打击。虽然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比如言论自由,这就使得新闻的真实性无从考证,导致网络新闻的质量不断下降。公众平台会出现很多煽动性的言论和一些对国家不利的不实传闻,比如“世界末日即将来临,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即将毁灭”等没有科学依据的谣言在网上肆意传播,导致很多人盲目跟风转发,以讹传讹,造成极大的社会压力,严重的会导致社会发生动荡。[2]

三、传统新闻在新媒体时代下应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

(一)要做到三网融合

在新媒体飞速发展的今天,传统新闻媒体首先要做的就是三网融合。三网融合,主要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改进的过程中,三大网络通过技术上的改造让其技术以及功能趋于一致,所做的业务范围相同,在网络上相互连通,好的资源共同分享,可以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3]三网融合并不意味着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主要是指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三网融合应用广泛,遍及智能交通、环境保护、政府工作、公共安全、平安家居等多个领域,能增加传统新闻的曝光率,像新媒体一样开拓更多的传播领域,让人们能够在多个平台上接收新闻。

(二)促进新老媒体相融合

传统新闻媒体想要持久的发展下去,就必须迎合大众的心理,加快与新媒体融合的步伐,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大程度上迎合广大群众新的生活方式,比如电视新闻可以通过移动端呈现在观众的面前。[4]

(三)提升传统新闻的高度

由于新媒体时代下每个人都可能是新闻的传播者,人们言论自由、所传播的内容真假难辨、传播新闻的质量参差不齐等,致使“意见领袖”理论失效。这种大环境的促使下,传统新闻传播更应该保证其真实性、专业性、透明性,突出优势,使传统新闻传播在观众的心中树立起一个有权威、有公信力的形象,这样才能使传统新闻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四、结语

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促使网络新媒体出现,这是大势所趋,其不可控制性打破了传统的传播理念,但正是因为这种特质,虽然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但是也存在不利的因素,如传播内容真假难辨、传播新闻质量参差不齐等。传统新闻传播媒体应利用其不利的因素,加大力度进行资源整合,加快与相关媒体的结合,提高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要更加注重所传播新闻的质量,保证其真实性,增加新闻传播的可信度,建立新闻传播独有的威信力,以此来应对新时代下新媒体带来的诸多挑战。

参考文献:

[1]倪秋利.“央视新闻”官方微博与微信的传播机制比较研究[D].河南大学,2016:156-182.

[2]刘超伦.网络新闻中女司机的污名化现象以及传播效果研究[D].河北大学,2016:56-79.

[3]周文高.网络媒体的发展对新闻传播理论的冲击[J].新闻传播,2015,06(16):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