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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干部任职考察报告

银行干部任职考察报告

银行干部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作为高管非现场监管,应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体系和机制,一是要建立较为全面的高管人员档案资料,包括(1)个人情况:即家庭现有财产状况、子女就业就读情况、是否有出国护照、住房变化情况、个人负债情况等等。(2)履职情况:即经营业绩、风险状况、案件情况、合规性经营情况等等。(3)历年评价:即任期内监管当局考核情况、群众评议情况、上级评议情况等等。(4)任职资格处理情况。二是完善高管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员个人情况中若有重大事项变动,要及时向高管所在单位上级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三是监管当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即发现个人重大事项中的疑点问题,有权责成高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管当局;发现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合规性问题、经营风险问题和案件隐患,要及时约见该高管人员谈话;对监管当局动态考核和群众民主测评意见也应及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四是探索对高管人员履职等级评定制度。可以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的标准,根据高管人员履职中的合规性、案件治理、业务发展、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管人员进行评价,并将评级情况反馈到高管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或董(理)事会。规定对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员限制提拔,对评定为“差”的限期调整。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抓好此项工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疑是一项的费省效弘的工程。持续有效地监管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高管人员,对于保持银行业稳健经营,防范与化解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银行干部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一、招考计划

2014年全区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48名,其中:区级机关招考30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18名。上述计划中含区检察院检察官预备人选7名;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1名;从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9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2014年越城区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需求计划表》(附后),或于2014年11月24日以后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绍兴人才网()

绍兴人事培训考试网()

绍兴越城区人力资源网()

数字越城网()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全区各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绍兴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11月28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绍兴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和在绍全日制普通高校市外生源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越城区行政区域(三镇五街道)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且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3.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选聘到越城区行政区域内(三镇五街道)的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4.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具有公务员身份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不能报考,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

2.报考区级机关(除区法院法警1职位外)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区法院、区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报考乡镇(街道)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18至40周岁(196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

4.报考区法院、区检察院法警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体能测评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均须达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远≥2.08米、引体向上≥7个、1000米≤4’20")。

5.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14年11月28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含)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含)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6.报考区检察院检察官预备人选、驻所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能够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招考方式

全区各级机关均按职位招考。

四、报考程序

(一)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采用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4年11月28日0时—2014年12月4日24时。

网址:(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于2014年12月2日、12月5日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分别公布截至2014年12月1日、12月4日24时全省各职位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

时间:2014年12月5日0时—12月10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14年12月11日0时—12月14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12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14年12月17日9时—12月21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4年1月10日9时—1月16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采取组织推荐及现场报名方式:

1.推荐、报名和缴费。时间:2014年12月15日—12月19日。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到越城区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市区延安路18号越城区机关大院A楼114室)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缴纳考试费。

2.领取准考证。时间:2014年1月13日—1月14日。已缴费人员到越城区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市区延安路18号越城区机关大院A楼114室)领取准考证。

五、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1.全区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不含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申论》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及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招考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B卷)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4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六、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下列人员在笔试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下同)的基础上实行优惠加分政策:

1.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笔试成绩加5分;

2.选聘到村(社区)工作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区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3分;

3.选聘到村(社区)工作满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区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5分。

在加分的基础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七、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各级机关(除区法院、区检察院法警职位外)按1:3确定面试对象。

区法院、区检察院法警职位按1:4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参加体能测评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均不再递补。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区检察院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录用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录用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八、面试

全市实行面试考官异地执考办法。考官按照属地回避的原则,通过二次抽签决定执考地点及面试小组。

面试前,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区级招录机关在规定的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招录机关将在该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现场资格复审、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

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全区各级机关(除区法院、区检察院法警职位外)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区法院、区检察院法警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1.5的比例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检、考察时间、方式届时另行通知。

十、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由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除报考区法院、区检察院法警职位外)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14〕25号)执行。

报考区法院、区检察院法警职位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14〕74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一、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对报考乡镇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由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全区各级机关(除区法院、区检察院法警职位外)的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报考区法院、区检察院法警职位的人员放弃体检的,不予递补;体检不合格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或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报考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确定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十二、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2.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14〕56号)执行。

3.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不限)。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4.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4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5.报考人员必须在2014年11月28日—12月4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6.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7.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8.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12月20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29),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9.缴费确认人数不足划。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报名。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10.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4〕126号)执行。

11.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12.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3.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

0571-87059942(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

0575-85133666(绍兴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

0575-85120815(绍兴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银行干部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民政系统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公司财务部年终工作总结及述职报告市容大队领导班子述职报告XX机关分管领导述职报告XX工委文秘人员述职报告

XXX镇本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述职报告

档案局个人述职县处级领导干部述廉报告邮政局副局长述职报告

市委书记年终/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党支部书记年终/年度述职报告

民族宗教局局长的述职报告水利局局长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武装部长述职报告县委常委集体述职报告

财政局长年终/年度述职报告党委书记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的述职报告

外经局局长在人大常委会上的述职报告

水务管理局局长的述职报告

乡镇长个人述廉述职报告畜牧水产局长述职报告

乡镇领导届终的述职报告银行员工个人述职报告

银行员工个人述职报告广电局长述职报告审计局长述廉报告

县计委纪检组长述职报告

文化体育局个人述职报告公司经理述职报告年终廉政述职报告(干部通用版)

烟草局长述职述廉报告

述职述廉报告(物价)商贸系统领导述职报告市政府 秘书长20__年述职报告

街道武装部长述职报告州计生委主任20__年工作述职报告

市发改委主任述职报告发改委副处长述职报告

副校长述职报告学年述职报告学年述职报告2

某教师述职报告某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所长述职报告

某电脑(计算机)公司市场(销售)部副经理述职报告

申报中学语文一级教师个人述职报告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个人述职报告

某学院科研所党委书记述职报告

县级市某地税局党组书记述职报告某连队(军队)班长述职报告

税务局中层干部的述职报告某市检察院分院检察长述职报告

某市政府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述职述廉报告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的述职述廉报

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范文

副市长述职报告范文某初三语文教师述职报告

__附中语文教师述职报告文化旅游局长的述职报告

某行政领导廉政报告某集团公司总经理述职报告

某乡党委书记廉政述职报告某公司部门经理述职报告

某地区水利局局长述职报告政府领导(一把手)的述职报告范文

某区级公安局长述廉述职报告某市人大代表个人述职报告

某市政府领导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述职报告

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述职报告

某省财政厅长述职报告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

某公司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某机关党委副书记述职报告范文

某区政府行政领导述职报告某区级农业局长述职报告范文

某初中小学复合学校校长述职报告某镇党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某公务员个人廉洁自律述职述廉报告

某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职务转正考核述职报告

某地卫生局党委述职述廉报告某区级人事局述职述廉报告

物价局领导班子物价局局长的述职述廉报告教师年度述职报告(1)

教师年度述职报告(2)述职报告范例

述职报告-司法局副局长 公路局局长述职报告

银行个人述职报告工业局局长述职报告

镇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学校班子工作述职报告

大学宣传部副部长述职报告邮政局长述廉述职报告

区公安局长述廉述职报告质监局领导述职报告

收费站副站长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校长)

银行干部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一、2007年辖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促进央行职能的全面履行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协助党委 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作为保证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和谐央行建设的切入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同志提出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认真纠正和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各级领导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神,克服形式主义、,把主要精力用在抓工作落实上。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会议、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等有关制度,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进一步发挥纪检监督和行政监察的作用,运用执法监察、巡察、查办案件、“三谈两述”等多种手段,抓好天津分行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要严肃党的纪律,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二)预防为主,教育在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要围绕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要求,开展行之有效的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和自律意识。要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和法纪教育、权力观和荣辱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自觉接受监督,使党员干部从自身作起,从小事作起,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要进一步拓宽教育思路,加强示范和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向廉政勤政模范人物学习,尤其是要注意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要总结、宣传一批辖区人民银行系统近年来涌现的先进典型,弘扬廉政精神,营造廉政氛围。抓好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增强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要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作用,既要做到宣传教育的广泛性,又要统筹协调各部门的教育资源和时间,增强教育的有效性。要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广泛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认真清理并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以或变相等形式收钱敛财,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良行为和突出问题。要把领导干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纳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了解有关情况。要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九个不准”的落实;继续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超标准超编制购置、使用小汽车等问题;严肃查处以公务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和境外等问题。要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各级行党委(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从爱护干部出发,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使这些同志不犯或少犯错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严格自律,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明确责任,严格追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各级行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纳入党委(组)的重要议程,负起全面领导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向党委提出落实责任制的意见和建议,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各级党委每季度要专题对本辖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部署。从今年开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签订将实行两年签一次。要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工作。

这里特别强调,要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到位。为便于检查、落实,今年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日志制度,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布置、检查、意见逐项记载,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自查。在抓好对下级行量化考评的同时,重点抓好机关内设机构的检查评价,防止“灯下黑”。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导致发生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逐级追究责任。要进一步抓好考核结果的运用,坚持“四个挂钩”,把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绩效工资、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努力形成依靠制度和机制保障责任制落实的良好局面。

(四)纠建并举、拓宽途径,深化行业作风建设

要继续贯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以建为主”的方针,把纠风和行风建设纳入履行人民银行职责的管理活动之中。行业作风建设要注入标准化管理的理念,以增强素质促进纠风,以完善制度保障行风,以高效运转塑造行风,树立辖区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行风建设行之有效的载体,与“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结合起来,将“十字”行风的要求贯穿于思想教育、内部管理、业务工作各个方面。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倡勤俭办行,节约办事,反对铺张浪费、不计成本、讲排场、比阔气,相互攀比的不良风气。要继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今年,总行将组织开展以规范管理为主题的“行业作风创建”活动,各中心支行要从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入手,完善和规范管理,制定“行业作风创建”的具体目标措施和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五)从严执纪,突出重点,加强案件查处和防范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今年要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处利用人事权、行政审批权、执法检查权等案件,查处基建、采购、财务、后勤服务等岗位发生的案件,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对暴露出的历史上违规违章案件要认真查处,对审计署、财监办和内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严重违法乱纪的要严肃查办。在查办过程中,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坚持从实际出发,重事实、重证据。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发挥内审、人事和业务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办案合力。要继续认真落实案件查防工作责任制,按照“一案三报告”制度和“三不放过”的要求,对发生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案情,同时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要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强化案件责任,对压案不报、办案不力或对案发原因不认真分析、案发教训不进行总结、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应追究责任而未进行追究的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

进一步做好案件防范工作。一是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案件防范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定期进行研究。二是发挥监督和职能部门作用。特别是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作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使案件防范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三是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各级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岗位风险防范指南》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已形成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认真抓好风险排查和内部控制,在继续加强县(市)支行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同时,重点强化地(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单位的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建设,加强对内部财务、货币发行、国库管理、基建管理、物品采购、后勤服务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风险排查,着力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各级行、各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或重点检查,各重点部门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坚持经常化,要有保证制度落实的措施或制度,切实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单位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纠正处理。

认真做好举报工作。各级行要按照建设和谐央行的要求,畅通渠道,积极化解矛盾。要加大核查力度,分清性质,该澄清的澄清,该诫勉的诫勉,该处分的处分。继续发挥警示作用,对反映问题较为突出,又不够立案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从关心、保护干部出发,向被反映者提出警示,告诫其注意防止和纠正此类问题,避免犯大的错误。

要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在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表现形式的调查研究,重点加强对物品采购、项目招标、工程建设、财产保险、车辆维修、业务交往等活动的监督,有的放矢的做好防范工作。

(六)深化改革,创新制度,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要从健全和完善制度入手,深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构建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约束的有效机制。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和推行竞聘制,落实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监督,防止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要重视对拟提拔干部的及有关问题的反映,对他们的考察不仅要了解政治立场、工作表现和廉洁情况,还要注意思想道德、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提拔领导干部要事先征求纪委意见。对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认真核查清楚。要加强对要害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以有效制约为前提搞好兼岗设计,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二是要推进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按照财权与事权分离的原则,改变一些后勤服务部门既管事又理财的现状。要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对本单位、本部门违反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坚决撤并,要坚决取消“小金库”。三是要完善采购管理体制,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充分发挥分行、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三级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在原有集中采购职责的基础上,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的办公用房及车辆保险由中心支行集中进行招标管理,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的基建项目招投标原则上由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按分管辖区组织进行。四是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会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和其它公务活动。五是继续推进政务公开、行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控制、监督程序,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促使各项工作的规范运作和权力的正确运行。在这次会上,我们向大家总结推荐了太原等中心支行的一些做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七)突出重点、拓宽渠道,强化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

今年,各级行要在继续落实分行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三谈两述”、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组织函询、离任和履职审计等监督措施的同时,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巡察工作。今年要继续对17个地市中心支行开展巡察监督工作,完成对全辖各中心支行的第一轮巡察。要进一步开阔巡察的视野,充分发挥巡察组进驻时间较长,接触干部群众广泛的优势,重点了解履行职责、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内部管理及大额资金运用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加强对与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密切相关的关键环节的监督。通过巡察既要帮助查找、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又要注意发现勤廉兼优的好干部。继续完善巡察工作机制,既要抓好被巡察单位的整改工作,又要督促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辖区业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充分运用巡察成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巡察工作的效能。

二是继续做好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工作。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发挥新机制的作用、开展有效监督上来,通过机制建设,实现监督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的创新,有效防范风险和案件。分行要组织开展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各级行要加强对新、旧模式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注意从中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的效能。要加强县(市)支行业务岗位人员合理兼岗、顶岗的研究,注意总结推广岗位整合经验,防范岗位风险。这里要特别强调“两个不放松”,即:不论是采取何种监督管理模式,县(市)支行本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能放松;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监督管理不能放松。

三是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总行已明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部门的职责,各级行要按照总行要求建立和完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任务,抓紧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形式和方法。要加强服务窗口和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好政务公开栏、公开指南等传统公开形式,大力推行网上受理审批等方便快捷的公开载体,重点抓好网站建设和服务窗口建设,提高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辖内人民银行改进工作,完善服务,提高行政水平。

四是继续加强对费用划拨、大额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各行要认真执行分行纪委印发的《辖区费用管理和集中采购监督检查办法》,按规定的金额和时限上报监督资料,促进依法依规有序地办理费用划拨和集中采购事项。同时,各行要加强对机关处(科)室预算外资金和自行管理的资金的监督管理,完善和坚持相关制度,规范收支行为。

五是加强决策环节的监督,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组)要进一步健全党委(组)会、行办会等议事规则,明确本行的“大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认真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办法》,各级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分行纪委将组织召开落实决策监督的座谈会,积极探索如何通过机制、制度和管理创新,加强和完善决策环节的规范和监督,促进各级班子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六是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一是完成总行统一立项的执法监察项目。以规范财物制度,防范商业贿赂行为为目标,对2005年、2006年集中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的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以明晰行政执法权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为目标,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是由分行组织,开展对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落实制度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继续开展对中心支行的廉政监察。三是各中心支行根据本单位实际,做好自选项目的执法监察,总的原则是,哪里容易出问题,哪里就是执法监察的重点。执法监察要在实效上下功夫,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二、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力度,确保工作落实

(一)加强统筹协调,以更有力的措施把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

要发挥“大宣教”格局作用。各级党委、纪委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治本之策,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既要各司其职,各展所长,又要统一部署,形成合力。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的意见》,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制度、责任分工制度、效果评价制度和通报制度的落实,围绕重点,突出特色,创新形式,虚功实做,使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与部门职责相融和,与业务工作相融和,力争取得最大效果。

要发挥“大监督”机制的作用。构筑“大监督”格局,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专门监督部门为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制度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上下级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当前,要完善和落实监督工作联席会制度,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在多部门主要监督项目的时间安排上,要合理摆布,分期进行;在监督力量上,应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在监督内容上,相互吸收,相互融和;在监督成果上,要相互通报、信息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监督、重复劳动。

要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各级党委(组)要始终倡导和保持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让先进模范人物的崇高精神发扬光大;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坚持用典型引路,扶正祛邪。今年,我们要组织评选一批身边的勤政廉政先进集体和个人,运用事迹展览、巡回报告、演讲、表彰等形式,在全辖营造起一种崇尚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风尚。

要发挥重点联系行的作用。重点联系行承担着全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示范和带动作用,重点联系行要在工作上先行一步,要有前瞻性和开拓性,要比其他单位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各重点联系行要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在重点工作上重点突破。年内,要召开重点联系行经验交流会,并根据近几年工作开展情况对重点联系行进行调整,希望各联系行不辱使命,认真研究,积极探索。

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带头深入实际,切实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途径、方法和措施以及如何进一步整合利用监督资源的研究,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积极探索如何通过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创新,加大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尤其是如何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门的有效监督,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新措施和新方法。各中心支行纪委书记要带头抓重点调研课题,每年至少拿出两篇调研报告报分行纪委。

银行干部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