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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范文第1篇

2011年7月23日20点30分,“研!”的一声闷响过后,温州城西永峰线K584瓯江大桥段一片死寂。从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与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车四节车厢从高架桥上坠下。这次事故造成40人死亡,约200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总理赶赴事故现场,对“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并在现场举行新闻会。强调事故救援工作从一开始就要以救人为首的原则,并强调铁道部一定要给人民一个负责任的交代,彻查事故真相。温总理的表态,回应了当前民众最关切的内容:事故原因和善后处置。而如何给民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显然离不开透明、公正、独立的调查,希望有关事故调查机构和人员不负总理嘱托、不负民众期望。

不过,有些部门的表现,还是让人心存疑虑。对此前备受质疑的“提前结束救援”的说法,铁道部一位负责人否认,称“现场指挥部没有任何人宣布停止救援”。民众类似的疑问还有很多,其实,人们都希望看到事故背后的“真相”。

多维解读

一、经济发展,要速度更要安全。无论对管理者还是对乘客,注重安全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常识。京沪高铁发生故障后,《人民日报》已经说过一次。不料,“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以几十条生命的代价,再次印证了这一点。只有发展的高速度,却无高水平管理,必然就是高风险、高代价。要知道,许多时候,灾难是人祸而非天灾。就拿高速运行的动车组来说,我们大多数人和央视主持人白岩松一样,在感情上也愿意相信中国高铁尚处于磨合期。加上雷电袭击导致了问题发生,但事实却告诉我们,安全比速度更重要。公众希望解决乘车难,但公众并不都是有闲、有钱、外出旅游的人群,高铁居高不下的票价与公众的期待相去甚远。而公众最为关心的高铁安全性问题。更是接二连三出现故障和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铁路案件 现场调查 处置工作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工具,在人口密集的中国,铁路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带动全国的经济发展,更有利于平衡资源、分配资源。据调查显示,仅2012年1月,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16000余万人,同比增加1200余万人,增长率达到8.4%,在庞大的客流量之下,铁路好比盘根错节的经脉,在带动国家经济的同时,也源源不断的给全国各地输送着血液、资源。

铁路的客流量决定了铁路安全的重要性,它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关系到成千上万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国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求能够防止一些铁路案件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规,对已发生的铁路案件,需要及时准确的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取证,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可根据案件的大小、影响,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确定案件性质,严格采用法律的手段执行下去。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能够有效的保障铁路安全,并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案件发生。

铁路案件一般分为交通事故案件与铁路刑事案件,二者性质不一样,但所造成的破坏及影响都及其恶劣。警方在介入调查时,首先会对案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的性质划分,再根据不同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置方案。

一、铁路事故案件的调查

铁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性质往往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与人为的蓄意破坏不同,它具有不可确定性,比如:火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质量、天气等因素造成的脱轨、火灾、爆炸等事故现象,可称为铁路交通事故案件。

(一)事件分类。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来定

1.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所有事故中性质特别恶劣,所造成的破坏和生命财产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事故,具体的来说,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案件;造成百人以上重伤的事故;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繁忙干线的客运列车脱轨十八辆以上并且中断铁路运行四十八个小时以上的事故;繁忙干线的货运列车脱轨六十辆以上并且中断铁路行车达到四十八个小时以上的情况。以上五种情况,只需要符合其中之一,便可将事故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几点:事故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案件;造成五十人以上百人以下的重伤案件;造成伍仟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案件;客运列车脱轨十八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六十辆以上的案件。如发生以上事故,都可以称为铁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在铁路交通事故中,数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性质严重,影响广泛,对案情的调查和处理时间也较长,而事故中的较大事故,一般只要符合以下几点就可判定: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死亡案件;造成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重伤事故案件;直接造成壹仟万元以上伍仟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客运列车脱轨二辆以上十八辆以下或者货运列车脱轨六辆以上六十辆以下的交通事故案件。

4.一般事故。一般的铁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财产损失虽然比不了以上三点,但细分下来一般事故却有很多的分类,根据每一类的案情不同,所对应的调查和处理方法也不一样,再此不一陈述。在以往的铁路交通事故中,大都案件都是一般事故,据调查了解,今年的铁路交通事故次数与死亡人数同比增长了11%,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比往年也有所增长。

(二)案件调查与处置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规,须针对不同的事故案件授予不同部分的人员进行相关的调查,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而对于重大事故一般是由铁道部方面组织相应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下面详细介绍案件调查的方法与处置方式。

铁路案件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在铁路案件发生之后,铁道部门会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立案调查组,对事故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调查取证,一般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的铁路案件发生之后,会在在十二个小时内通知有关部门,接受调查。

在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之前,需要维持好现场次序,避免现场遭受破坏而为调查带来难度,同时也可指定有关部门,比如当地公安、铁路局等部门临时组成调查组,对案发现场进行初步调查,保护有关线索,掌握人员的伤亡情况、机车设备的损坏情况等,并且需要及时做好调查的有关记录,等调查组到达之后能够第一时间反应情况。

当调查组的部门人员到了事故现场之后,对发生事故案情有一定了解的的临时调查组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且还需为调查部门提供便利,集合与事故有关的部门。铁路案件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期间应该随时接受调查的调遣,对事故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有关疑点进行证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及物证人证。

此外,铁路案件的调查组也有权利了解事故的整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相关的部门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有关部门也不得拒绝,需全面配合。在调查铁路案件现场的时候,主要由警方负责,依靠相关职责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尽快找出有用的证据及事故发生情况。

1.警方在接到事故案件之后,需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维持现场次序,驱散无关人员,并及时提供救援工作。之后,对于事故现场,警方需尽量收集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比如:事故中的物证、人证或者事发的痕迹,并对现场进行测量,描绘现场的示意图,仔细观察,对现场的每一处痕迹和设备等进行标注、说明,比如对于需要第一时间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需要做出必要的标记,然后进行保存;对于暂时无法移动的物品及证据,也必须予以守护和及时鉴定,并设明显的标志,严禁无关人等靠近或者挪动。

2.警方在达到现场指挥,除了控制现场之外,需要对知情者了解情况,可以通过口述、笔述和笔录等情况,第一时间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及时书写记录下来,之后再由有关负责人签认,确定事故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对于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却又不如实说明的,应当记录在案。

3.警方必须对事故现场的全貌、方位和有关建筑物等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及时向当地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对相关的设备物品、物件、机车、遗落物品、有害物品、现场痕迹、尸体及尸体的伤害部位等现场布置就进行拍照、摄像,事后需要及时保存,以备调查组调查案件提供依据和物证。

4.事故发生之后,警方应与医院、救助中心等部门配合,需要及时掌握伤亡人员数量、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的资料等。

5.铁路事故案件发生之后,警方在全面调查取证的时候,必要对事故地点的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前方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二、铁路案件的处置工作

铁路案件的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铁路运输企业或有关单位的文电,违反了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情况,直接导致铁路事故案件发生的,则主要责任在于文电的单位。

2.由于设备管理不严、检修不过关而造成的事故,则责任由设备管理的单位负责。

3.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铁路事故的案件,如雷电、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如果可以预测或防范却由于疏忽导致,那么事故本身就为责任事故。可适当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如果确实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可以将事故定为非责任事故。

4.在现场调查中,如果有涉嫌人为破坏而造成的铁路事故案件,可由公安机关成立专门调查组,在确认事故性质之前,先可以将事故定性为发生单位的责任事故,如果经公安机关确认,并提供有关证据的情况,事故属于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则进行立案调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此外,对于一般铁路案件事故中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定,依法来定,酌情判理。

在铁路案件调查中,事后责任的追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相应的处置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合理。下面提出了铁路案件的处置工作和判罚情况:

第一,对于铁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内部职工对事故案件进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情况,则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个人,责任较轻的,则处以四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国家的公务人员,则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则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铁路监管的安全部门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案件的情况,则由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赔偿。

铁路交通事故范文第3篇

1、应急公交接驳的方式

1.1 应急接驳汽车沿地铁站点停靠上下客

当城市中心城区的地铁线路出现大型故障或遇突发事件导致无法继续提供运营服务,使地铁车站聚集了大量的滞留乘客,为了及时疏运滞留乘客,安排应急接驳公交车沿地铁中断运行线路,分别停靠各地铁站指定的出入口上下客。该方式在每个地铁站的附近均需要提前设计公交车停靠站点,使滞留乘客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搭乘接驳公交车离开地铁站,达到疏散客流的目的。

这种应急接驳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将乘客运送到地铁的各个车站,乘客不用换乘其他交通工具就可以到达目的地。其缺点是,一方面在于地铁沿线车站的道路情况需要满足应急公交汽车的行驶条件;另一方面在于受影响的地铁客流较大,需要短时间集结大量的公交车到场接驳,地铁车站需要安排较多的工作人员现场维持秩序。

1.2 接运滞留乘客至周边交通枢纽

城市发展引导型的地铁线路主要用于连接中心城区与周边卫星城镇,这类地铁线路(如广州地铁四号线)修建的最主要的目的是引导城市发展,所以地铁站往往修建在交通不便的城镇或者工业区,而地铁沿线的道路不完善。当这类地铁线路出现故障不能提供运营服务时,则需要采用指派接驳公交车到各个地铁车站将滞留乘客运送至周边交通枢纽,乘客在公交枢纽转乘其他交通工具至目的地。

这种接驳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动用较少的公交车就可以将滞留乘客运离地铁车站,运至公交枢纽;特别是在乘客较少、居民分布不密集、站间距较大的城市发展引导型的地铁线路,乘客在搭乘地铁后往往需要转乘其他的交通工具才能到达目的地,在这种现状下,接运滞留乘客至周边交通枢纽的应急公交接驳方式就有了其特有的优势。其缺点是,乘客还需转乘其他交通工具才能到达目的地,耗时较长。

1.3 地铁运力不足,应急公交接驳作为补充运输

当地铁发生故障导致大面积的晚点运力出现严重不足时,也需要启动应急公交接驳补充地铁运力。这种接驳方式是通过加密平衡线路的公交运力对地铁运力的补充,所以接驳应急公交车应沿地铁各车站运行,输送滞留乘客。

启动该应急公交接驳方式时,地铁车站工作人员应根据车站滞留乘客的情况灵活组织客流,将客流控制在站厅,可随时根据地铁运能和公交车到位情况分别往地铁站台和站外引导乘客,以达到最佳的乘客疏散效果。

2、启动和取消应急公交接驳

2.1 启动应急公交接驳的条件

启动应急公交接驳需要临时抽调大量的公交车参与应急疏运,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不轻易地启动应急公交接驳。而如果确需启动应急公交接驳,但由于地铁控制中心决策不及时,错过了最佳的启动应急公交接驳的时机,地铁车站内会聚集大量的滞留乘客,给乘客的出行以及地铁站内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地铁公司根据地铁线路的特点均设定了启动应急公交接驳的条件,当决策者判断条件满足,就应立即联系相关单位,启动应急公交接驳。

下面是某地铁线路通过应急演练及分析研究总结的应急公交接驳启动条件:

(1)因故障(事件或事故)预计中断正线双向行车达30分钟及以上时。(2)因故障(事件或事故)预计中断正线单向行车达40分钟及以上,而且部分区间行车组织采用单线双向行车,单向行车间隔20分钟以上时。(3)在地铁发生大面积故障导致正线某一区段双向行车可能晚点40分钟以上时。

笔者认为:假设某地铁条线路的行车间隔为5分钟,当出现20分钟以上的间隔时,地铁的运力将不能满足乘客的需求,而且乘客的候车时间也大大超过了可以接受的范围,所以在预计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应急事件时,控制中心就要果断地启动应急公交接驳输运滞留乘客。需要注意的是,较多的城市地铁已经形成了线网运输能力,当故障发生在特殊地点,可以通过地铁的线网换乘来疏导乘客而不采用应急公交接驳。

2.2 取消应急公交接驳的条件和时机

应急公交接驳是一种临时性的乘客输运手段,不能无限期的接驳,所以当满足一定条件,就应停止应急公交接驳。下面是某地铁线路通过应急演练及分析研究总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停止应急公交接驳条件:

(1)受影响的区段恢复行车条件。地铁恢复通车,运力满足乘客需求应立即取消应急公交接驳。(2)滞留乘客疏散完毕。(3)实施应急公交接驳信息达到2小时。在启动应急公交接驳之后地铁将加大对故障的广播力度,并同时通知本城市各大媒体,让市民及时改变出行方式。当信息已达2小时,如无特殊情况应取消应急公交接驳。

2.3 启动和取消应急公交接驳的流程

(1)遇故障可能中断行车15分钟以上的故障时,通报市交委值班室做好准备。(2)地铁公司报告市交委的内容包括:中断的开始时间,影响区段、方向;预计影响的客运量;预计影响的时间;需应急公交接驳的两端车站站名、接驳地点(需公交车前往的指定车站);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3)当达到启动预案条件或抢修负责人明确达到启动条件所需时间时或地铁出现灾难性的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公交接驳预案。(4)跟进应急公交接驳启动后接驳公交车到位时间、数量,对客流较大或位置特殊的车站加派车辆疏导。(5)当达到取消应急公交接驳的条件后,地铁控制中心取消应急公交接驳,如受影响区域的运营没有完全恢复时,建议公交公司增加受影响线路的地面公交班次疏导乘客。另外,地铁控制中心在公司内部进行电话通报,信息组织各单位实施预案,向乘客延误信息。

3、应急公交接驳在地铁运营故障情况下的应用

在地铁运营故障情况下启动应急公交接驳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何时启动应急公交接驳,启动的范围以及客流的组织等方面都会影响应急公交接驳的效果。下面我们对应急公交接驳在地铁中的应用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3.1 应急公交接驳启动的时机

在上一节里我们以某地铁线路通过应急演练及分析研究总结的应急公交接驳启动条件,但地铁运营过程中条件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如何把握启动应急公交接驳的时机,是地铁控制中心决策者需要不断总结提高的要求。

在地铁控制中心决定启动应急公交接驳,到接驳公交车到站输运客流,其中必然会有一个时间差,时间的总和由下列几个时间决定:地铁控制中心将启动应急公交接驳的范围、需要公交车数量以及公交车运行的方向等要素汇报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将信息通知相应的公交公司调度中心;公交调度中心抽调相应的公交车;应急接驳公交车运行至地铁站的时间。

所以T总时间=T汇报+T通知+T抽调+T运行

T汇报、T通知和T抽调三个时间均为2~3分钟,T运行时间为10分钟。

T总时间=T汇报+T通知+T抽调+T运行=2+2+2+10=16分钟。

地铁控制中心决定启动应急公交接驳到公交车到站的总用时一般在15分钟以上,这就要求地铁控制中心的决策者能够提前对故障影响进行判断,尽早的使公交车到站输运滞留乘客,以达到应急公交接驳的目的。

在地铁运营故障发生的初期往往比较难以判断故障影响的大小,如果发生故障初期就启动应急公交接驳,在接驳公交到达车站后,故障又恢复了,那么将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如果当故障已经完全到达了条件再启动应急公交接驳,又错过了最佳的时机,导致车站滞留了大量的乘客,造成后续的工作被动。下面我们将对不同类型的故障启动应急公交接驳的时机进行研究:

(1)当发生断轨、接触网断线、塌方、水淹轨行区等恶性事件时,须要立即停运抢修,恢复通车条件至少需要1~2个小时,当出现这类需要长时间抢修的故障时,须要立即启动应急公交接驳预案。

(2)当发生钢轨轻微变形、道床积水等影响行车的事件时,地铁控制中心应根据事件的走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公交接驳。如果列车限速经过变形的钢轨没有明显的异常,可以采用边运营边抢修的办法组织行车,亦可不启动应急公交接驳;如果列车经过钢轨出现明显异常,则应遵守导向安全的原则,停运抢修同时启动应急公交接驳。

(3)当发生信号联锁设备故障采用降级人工组织列车运行,出现大面积晚点导致运力严重不足时,地铁控制中心应在采用降级运营模式的同时启动应急公交接驳,通过加密平衡线路的公交运力,疏运滞留乘客。由于信号故障处理时,维修人员需要查找故障原因和进行故障修复,很难在短时间确定预计修复的时间,而且在处理过程中有反复出现故障的特点,所以这种情况下是否启动应急公交接驳是较难决策的,也考验了控制中心决策者的调度水平和魄力。

(4)当出现列车故障救援、道岔故障等局部影响运营的情况时,恢复行车的时间是可以预计的。此类事件虽晚点较多,但仍在可控范围,控制中心可不启动应急公交接驳,采用其他的行车调整办法即可将故障的影响降低。

3.2 应急公交接驳启动的范围

应急公交接驳除了要重点把握启动时机外,应急公交接驳的范围、数量分配以及公交车的走行线路都需要考虑,而这些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影响。

(1)地铁的线路布置情况。部分地铁线路故障启动应急公交接驳时,需要与地铁的小交路运行的区段相配合。为了能够让乘客到达地铁线路的所有车站,小交路运行的终点站就是应急公交接驳的起点站。在下面所示的案例中,C站至E站下行线中断行车,由于线路限制,地铁采用了A站至B站、F站至I站上下行采用小交路运行,所以应急公交接驳的范围是B站至F站区间,而不是实际中断的C站至E站区间。

因此,应急公交接驳的范围不是故障线路的两端,而是小交路运行的终点站,地铁线路布置情况是影响应急公交接驳范围最主要的因素。

(2)地铁站周边的路况。中心城区的地铁站一般是修建在地面交通主干道的周边,交通方便,公交车均可顺利到达,只需配合小交路同时启动即可。但城市发展引导型的地铁线车站周边交通不发达,接驳公交车在将乘客运送至周边公交枢纽时应考虑地铁站外公共交通不发达的特点,增大接驳的范围,使所有受影响的乘客能在最短时间内疏运完毕。

(3)乘客滞留情况。乘客的滞留情况决定了接驳公交车的数量以及分配情况,应重点保证滞留乘客较多的车站,并适当增派公交车。

3.3 应急公交接驳的案例分析

我们以某地铁线路发生的供电故障事件为例,对应急公交接驳的应用进行分析。

案例回顾:18点00分 0123次列车运行到C站至D站下行区间时,供电设备故障导致C站至E站下行区段失电。控制中心维修调度立即下达了抢修令,行车调度立即扣停了相关列车,组织A站至B站、F站至I站上下行线采用小交路运行,B站至F站之间上行线采用“拉风箱”单线双向运行(间隔约35分钟)。同时,组织B站至F站之间启动应急公交接驳预案,图1。

在该案例中,因供电设备故障导致C站至E站下行区段失电,0123次列车停在区间须要隧道落客引导到最近车站,C站至E站下行区段失电无法通行后续客运列车,满足启动应急公交接驳条件2,当值调度员立即启动了应急公交接驳预案。

(1)本案例中出现需要长时间抢修的供电故障事件,控制中心果断启动应急公交接驳,符合启动的时机。

(2)故障虽然只导致C站至E站下行区段失电无法通行列车,但地铁的小交路只运行到B站以及F站,所以应急公交接驳的范围是B站至F站才能做到无缝接驳。

(3)由于两端小交路运营,大量的乘客需要通过应急公交接驳疏导,此情况下应急公交接驳的取消时机,就要充分考虑现场情况而定。

(4)在启动应急公交接驳的同时,控制中心在B站至F站之间上行线采用“拉风箱”单线双向运行,在输运方式方面做到了最大限度为乘客服务,有效的降低了对乘客的影响。

4、结语

应急公交接驳是在地铁运营故障时,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对乘客出行的影响而采用的一种特殊而有效的乘客输运手段,在各城市地铁运营中广泛应用。如何及时、有效的启动应急公交接驳又考验了地铁控制中心的指挥水平和魄力,是控制中心决策者应长期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严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组织优化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11.

铁路交通事故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铁路监护道口 交通事故 安全保障义务

    所谓铁路监护道口是指在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畅通。在这种道口管理模式下的道口监护安全保障义务偏低,明显缺乏实质合理性,法院在解决此类道口交通事故纠纷中,应如何确保民事责任的合理承担呢?对此,笔者借鉴他人的观点和已判案例,作以粗浅分析,就教于同行。

    一、何为铁路监护道口

    根据经交[1986]161号《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规定:“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看守道口。”据此,铁路道口在很长时期内,按是否有人看守进行分类,并没有所谓无人看守的铁路监护道口的情况存在。这里的铁路有人看守道口即经铁路与地方有关单位协商设立建有道口半遮断栏杆、道口房、两侧护桩、警告标志、报警器并配有专职铁路职工24小时看守,过往车辆、行人应听从看守人员指挥通行;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即经铁路与地方有关单位协商设立建有两侧护桩、警告标志,不硬性要求设置其他安全设备,要求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两类道口对比而言,无人看守道口无人监控,过多依赖车辆、行人安全意识,危险系数偏高,事实上在多年来道口事故中占80%以上的事故发生在无人看守道口处。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形成“虎口”,高发的事故引起社会和政府各方高度重视。1993年辽宁、吉林两省率先在全国开始了道口有偿专人监护工作,把主要繁忙和危险的无人看守道口全部实施有偿派人监护,监护经费在货运运费中按比例抽取。两省在各地还成立了道口办进行统一管理,收到极好的效果。1994年,国务院在全国推广辽吉两省经验,并出台国办发[1994]65号文件《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至此,铁路监护道口作为一种新型道口管理模式正式确立 。各地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原经贸委牵头,会同铁路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道口管理机构,负责选聘道口监护人员,制定有关办法等各项工作。根据《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可见,这类监护管理模式是缓解无人看守道口安全严重问题而实施的对策性制度。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明确,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行人必须听从监护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严禁在道口处抢行或停留。从外观形式上看,铁路监护道口和铁路有人看守道口是没有差别的。如果联系上文仔细分析,却至少有三点内在区别。其一是主管单位不同。监护道口的主管部门是各地建立的道口办,而铁路有人看守道口的主管部门是各所在铁路局(原系归铁路分局,分局于2005年已统一撤销)。其二是人员情况和经费来源不同。监护道口的监护人员是由道口办招聘,有很多是兼职人员,其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铁路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情况解决,形成专款专用,而有人看守道口的看守人员是铁路企业所属工务段的道口员担任,专职配备,各种道口管理及维修费计入铁路运输成本。其三是根据《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监护道口仍属无人看守道口类型,不能与有人看守道口相混淆。

    二、铁路监护道口安全保障义务偏低之矛盾

    既然监护道口性质仍被定位为无人看守道口,那么“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按照《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暂行规定》第三条、《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一)项规定,无人看守道口不要求必须安装道口信号机及警报器,因此,对其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则是按照规定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机车乘务员做到认真了望、鸣笛示警。这就意味着人员监护是否到位,在定性为无人看守道口后不是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将“有人监护”直接规定为“无人看守”,必然导出上述逻辑结论。

    然而,这种对监护道口安全保障义务的低标准要求缺乏实质合理性。

    第一、《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中把监护道口规定为“无人看守道口”,导致有人监护道口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降低,使监护道口的监护方与通过监护道口车辆、行人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第二、由于道口已实行监护由无人变为事实上有人,特别易使道口周边的行人与车辆产生事实依赖,笔者称之为存在监护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外观。这样会不自觉地以监护人员是否监护为标准来穿越道口,行人或车辆的注意重点将有所偏移,事故风险增加。

    第三、虽然道口监护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话讲,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但是,这种公益色彩在许多经营性行为中也广泛存在,况且监护工作是铁路运输企业按期按比例在运费中抽取,支付给监护部门专款专用的,监护人员有偿工作,承担必要职责。在道口监护人员失职造成交通事故时,监护单位承担责任符合一般民事法理。

    这种缺乏实质合理性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必然使通过道口的行人或车辆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在责任认定上处于不利地位。

    三、已有案例的几点启示

    处理监护道口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针对上文提到的矛盾,做出依法公正裁决,积累了不少符合法理的实践做法,可资研究。

      原哈尔滨分局管内003号道口案。原告王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载其妻徐某某行至哈尔滨铁路分局所辖003号道口处,与通过该道口的旅客列车相撞,造成两人一死一伤。事发时003号道口的两名监护人员均不在岗,两侧栏杆未按规定放下,报警器没有鸣响。王某某在诉讼中要求哈尔滨铁路分局赔偿各种损失16万元。哈铁分局以“监护”道口性质为“无人看守道口”为由,认为全部责任应由王自行承担。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该道口是设有防护栏杆的道口,如果监护人员没有履行职责适时放杆,造成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的,应认定是监护方的责任。当栏杆处于开启状态且报警器也未报警,一般人均认为可以安全通过道口。受害人只要不是故意或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考虑到七部委联合的466号文件即《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中的监护道口的监护方与通过监护道口的车辆、行人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在审判实践中不应遵循,而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照国务院转发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暂行规定》和国务院《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及《黑龙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规定,由哈尔滨铁路分局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案例法官意见,笔者受到启发,并认为以下三个问题有必要分析讨论。

    一是基于《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中某些条款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而在案件审理判决中不予以遵循,是否有审查行政规章之嫌呢?这方面作为我国现有司法权范围,法官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其职能限于法律之下的适用地位。同时,根据我国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面行政规章是属于法律之下阶等级的法源,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且不能违背法律的效力;另一方面行政规章只在法院适用的参考之列,因为是参照执行,自然法官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是否执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性条款在适用上当然可以排除对监护管理规定的参照,如果说这种适用法律上的判断带有某种审查色彩,那么这种“审查”无疑是审判权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运用法理维护司法公正的手段。

    二是在具体案件中,按照《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暂行规定》组建的事故处理委员会作出的事故处理决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我们如何理解这份决定的效力?笔者认为,这就涉及到这类事故处理决定的性质问题。根据《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暂行规定》,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按本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据此,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是由国家行政法规授权的临时性的行政主体,而在其运行过程中所作的处理决定系行政处理决定。但是,这个出台20余年从未修改并仍在执行的《暂行规定》,却并未规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时如何处理,即使规定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而对在何时,交何部门,如何监督执行没有明确规定。 同时,受害方和肇事方都是委员会成员,其形成的处理决定颇有些调解协议的成分,所以当处理决定无法兑现或者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则这类处理决定在效力上讲,既无确定性,又无强制执行力。只能作为诉讼的一般参考资料对待。

铁路交通事故范文第5篇

同志们:

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省政府决定召开全省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会议,这充分说明省委、省政府对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重视,也说明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召开全省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会议,确实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完全必要的。刚才,才修同志做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讲得很全面,也很具体,我完全赞同,请各市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强调三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抓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二是抓铁路道口安全工作具体抓什么;三是怎样来抓。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抓铁路道口安全工作

我认为以下三点原因要求我们必须抓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是铁路道口安全面临的新形势的需要

在本月初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去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做了一个分析,认为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就是说看铁路道口安全也要坚持两点论,从两个方面来看。

说总体稳定,第一是道口发生事故起数比2006年大幅度下降。刚才,才修已经讲到,2007年全省铁路监护和无人看守道口共发生交通事故29起,同比下降49.12%。特别是有7个市实现全年无事故。第二就是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全省铁路监护和无人看守道口死亡人数已经从安监系统接管前的23人下降到去年的11人。这确实非常不容易。正是由于我们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在第一线工作的监护人员的共同努力,才使我们取得了今天这样好的成绩。所以在这里我代表省政府向在座的各位,向奋战在道口安全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向今天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说形势依然严峻,主要也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是外部环境看。铁路道口安全面临的挑战十分严峻。一是随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不断加快,东北腹地经济发展对辽宁的交通必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铁路运输将更加繁忙,省内乃至东北地区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的流量将大幅度地增加。由于车辆的大量增加,特别是由于长途汽车驾驶员对我省铁路道口分布情况和道口附近的道路情况不熟悉,再加上长途奔波,疲劳驾驶,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二是随着辽宁的全面振兴,去年我们辽宁不仅GDP总量超过1万亿,达到11021.7亿元,增长了14.5%,而且用电量增长了10.7%;货运量也增长了11.7%。这就看出我们辽宁振兴的速度已经走上了快车道。全省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度增加,靠近铁路行驶和穿越铁路道口的机动车数量将急剧增长,铁路道口安全的任务也将更加繁重。三是目前我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高增长,低通货。同时也是矛盾凸现期,治安形势比较严峻。这些,都对道口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另一方面从铁路道口管理、铁路大提速和道口事故本身的情况看,形势更不容乐观。一是我省还有大量无人看守道口。目前,我省境内共有铁路道口1677处,其中,铁路有人看守道口240处,地方监护道口509处,合占45%;无人看守道口928处,占55%。去年无人看守道口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9.3%。由于各种原因,现在我们还无法将所有无人道口全部看守或监护起来,因此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压力非常大。二是道口改造工程进展缓慢。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铁路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对一批比较繁忙的铁路道口进行了立交改造,尤其是沈山铁路干线消灭了平交道口,沈大铁路基本消灭了平交道口,但是,在一些国省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铁路平交道口。而且我们很多铁路平交道口还有公交客车和长途客车通过。随着公共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通过这些道口的公交和长途客车可能还会增多。另外,随着一些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陆续建成,一些原本只通过行人或畜力车的乡村道口,现在机动车流量迅猛增加,有的还有客运班车或公交车通过。另外,据铁路部门介绍,在我省境内的部分铁路线上,还开行了多组合列车。

因此铁路道口的安全压力也随之增加。解决道口安全的根本措施是平交改立交,但平交改立交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相当长的时间,短期内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我们必须充分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在不断加强管理,提高铁路道口的安全防事故能力的同时。要优先考虑高危道口的改造,因为一旦发生铁路道通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造成重特大伤亡,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我们资金再紧张,也要优先解决这部分道口的平改立问题。三是铁路大提速后给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铁路第六次大提速后,我省境内的部分铁路路段通行我国铁路最高时速的列车,运行速度将达到每小时250公里,其他路段列车的运行速度也有相应的提升。列车运行速度提高,对道口安全可靠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列车运行速度的大幅度提升,道口预警时间变短,列车制动距离变长,从而增加了道口预防事故的难度,给道口的事故预防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道口安全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四是一些高危道口的控制措施不到位。目前一些位于大坡段、曲线内、了望视线不良,以及公路交通流量特别大的高危道口,到目前为止,我们防范措施的针对性还不强,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五是农用车辆在道口发生交通事故较多。去年,我省共发生铁路道通事故29起,其中,农用车和摩托车在道口发生的事故11起,占38%。这说明我们对农用车和摩托车管理很不到位。加强农用车和摩托车管理,已成为我们预防道通事故的重点。因此,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实战出发的措施,切实把铁路道口安全工作抓好抓细抓出成效。

第二,铁路是为国民经济服务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2007年我省在铁路发送的货物有17600万吨,通过铁路出行的人数达11000万人次。这说明铁路运输在辽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其它任何一种运输方式无法代替的。同时,由于路网的作用,辽宁境内的铁路不仅仅为辽宁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它也为东北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今年春季这场罕见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更加凸现出铁路运输的重要地位。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为铁路运输这条国民经济大动脉的安全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外部环境。而铁路道口是铁路运输安全中一个重要环节,仅仅依靠铁路运输企业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铁路道口安全工作涉及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各尽其责。

第三,铁路道口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源

根据沈阳铁路局的统计,2007年辽宁省境内共发生各类铁路道通事故61件(含有人看守道口和部分专用线),累计中断铁路行车32小时,其中机动车违章闯入道口的占72%。我们知道,一旦发生铁路道通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车毁人亡。如果车上的乘坐人员较多,就极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会较长时间地中断铁路行车,对铁路正常的运输秩序造成破坏。

第二个问题,抓铁路道口安全工作,我们抓什么

对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省政府总的要求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和铁路两个积极性,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障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工作中,我体会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要加快公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改造。解决道口安全的根本出路就是平交改立交。因此,请各市政府、省交通厅和沈阳铁路局,抓紧落实资金,抓紧征地拆迁,抓紧施工建设,按期完成已经确定的“平改立”建设任务。为加快改造进程,这里,我把“平改立”投资的原则再明确一下:县级以上公路包括县级公路的“平改立”项目,主体工程由省交通厅、沈阳铁路局共同投资建设,请你们这两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确定改造及投资的原则;乡、村级道路的“平改立”项目,主体工程由沈阳铁路局投资改造;城市道路的“平改立”项目,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沈阳铁路局共同投资建设,改造及投资的原则,请沈阳铁路局与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规划预留部分增加的投资,由提出方承担。也就是说,谁提出的,谁掏钱。至于征地拆迁问题,铁路范围内的,由铁路部门负责;铁路地界范围以外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在“平改立”工作中,我们还要认真解决道口“平改立”后下穿立交桥(函)的排水问题,以确保道路畅通。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铁路有人看守道口和地方监护道口的“平改立”,铁路部门和各市道口委要做好改造期间看守和监护人员的思想工作,防止出现情绪波动,鼓励他们站好最后一班岗,以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道口安全。

第二,要加大对监护道口的安全防护投入。沈阳铁路局在前年投入资金3470万元的基础上,去年又投入资金720万元,为45处监护道口安设了三相动力电源、报警设备、电动拉门等安全防护设施,同时,还对近千名监护员进行了使用新设备的岗前培训。这些措施的实施,对确保我省道口安全确实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充分体现了铁路部门在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充分体现了铁路部门为构建和谐辽宁所做出的贡献。新的一年,希望铁路部门继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监护道口的安全防护投入,继续为实现我省道口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做出新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我们地方各级政府,希望我们各级道口委,要向铁路部门学习,对地方监护的道口要舍得投入,要舍得花钱买安全,通过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提高高危道口的安全防范能力,使更多的铁路道口安全处在监控之中。

第三,要把预防重特大事故作为首要任务。今年,我们要坚决杜绝重特大道通事故的发生,各市必须把事故控制在省道口委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为确保目标的实现,请各市把辖区内那些位于大坡段、曲线内、了望视线不良、通行公交客车、长途客运班车以及交通流量非常繁忙的高危道口作为重点控制对象,组织公安、交通、建设、农机、铁路等部门共同制定防范措施,并把防范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列入相关的考核当中;对于上述重点道口要逐步安装电子设备实现全程监控,并纳入交警部门对违章机动车的执法处罚体系;在改造之前,由交通部门负责在道路上安设减速带;对“卡脖子”道口,交通和铁路部门共同研究,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力争年底全部解决。我想,各部门、各市把这块看住了,今年全省道口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也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第四,要进一步做好铁路道口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工作,我想,关键是要做好三件事: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各级道口委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开展好道口“宣传月”活动,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二是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尤其是要加大对超载、超重、超限车辆驾驶人员的处罚教育力度,严防“三超”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因为这些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不仅对铁路道口铺面破坏严重,而且通行的时间较长,一旦在道口出现故障很难处理,很容易引发道通事故。三是要加强对农用车辆的管理。各级农机监理、公安和交通部门要搞好配合,加强对农用车辆的管理,请各市进行集中整治,严禁“三无”车辆上路行驶。农用车辆这一块管好了,管严了,管住了,我省农用车辆道通事故多发的态势,就一定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五,要认真做好监护道口的管理工作。目前,在我省境内1677处铁路道口中,由地方监护道口有509处,这些道口的监护管理责任,主要是在咱们各级安监部门,大家要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希望安监部门和铁路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尤其要重视选聘合格的监护员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护队伍建设,要定期组织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人员的工作水平,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要想办法提高监护人员的待遇,保证监护员的津贴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使他们全身心地做好道口监护工作。对在防止道口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同志,特别是防止重大事故的同志,要及时给予重奖。至于那些确属繁忙的无人道口,我们也要有计划的逐步监护起来,以切实提高铁路道口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个问题,怎么样进一步抓落实,把铁路道口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我认为近一个时期抓好道口安全工作的重点是以上五个方面,这五个重点我们抓到位了,今年我省铁路道口的安全形势,就一定能实现稳定好转。那么,我们怎样狠抓落实,来进一步推动这五项重点工作的落实呢?

第一,要加强领导。首先各级道口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我省以及省内的14个市都成立了道口委。希望道口委各成员单位的领导,都要把铁路道口安全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把铁路道口作为我省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危险源来控制,切实发挥好自身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工作的落实。同时,道口委各成员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在道口委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主动配合、积极支持道口安全工作。这里,还需要强调一个问题,目前全省道口安全监管体系已基本完善,但个别市仍存在人员配备不到位等情况。这些都需要我们各级领导同志认真研究,尽快给予落实。

第二,要加强检查指导。各市道口委要定期地进行道口安全检查,各市也可以组织互检,重点检查道口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以便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省道口委要加强督查,最好每季度都组织一次督查,对督查工作要做到有目标、有要求、有措施、有总结,以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并以此作为对各市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要落实好责任。今天各市道口委的主任都来了,回去后,各市要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抓紧制定确保责任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把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和道口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到实处。做好道口安全工作,关键要有责任心;确保道口安全形势实现好转,根本在于落实责任制。所以,希望各市一定要把道口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下去,切实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监护人员。同时,还要落实好问责制,没有问责,责任制就形同虚设,道口安全工作责任就落不实,安全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