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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资产经营

铁路资产经营

一、建立适合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建立激励机制。在企业内部要充分调动职工,尤其是各级干部的积极性,这需要把企业经营成果与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建立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是:

①明确经营业绩是干部工作业绩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②经营业绩与对干部的考核、调动、晋升挂钩;经营业绩是对干部考核的主要指标。

③经营业绩与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

④经营业绩与职工的福利挂钩。

⑤经营业绩与干部职工的社会荣誉挂钩。

2.强化约束机制

①加强内部审计。

②建立实行财务监察员制度,对监察员实行垂直领导。

二、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资产经营责任制明确了各个铁路局的自身利益,在企业内部已建立了动力机制后,企业外部环境是否公平已成为内部动力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的一个关键因素。对各个铁路局而言,经营成效最终要从各个铁路局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表现出来,清算价格成为铁路局最重要、最基本的外部环境。现行的模拟区域运价是根据各个铁路局的运输成本确定的,并不反映运输市场的实际需求。各铁路局实际实行的清算价格与市场价格有较大的差异,影响到各个铁路局之间的公平竞争。因此,进一步完善清算价格和清算办法是进一步完善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建议制定基本反映市场供需关系的运价以及运价浮动的机制。

三、加强成本控制

当前,市场比较萧条,增收有一定困难,加强成本控制成为完成资产经营责任制任务的一项基本措施。尤其是基层站段大多是生产单位,只有成本控制好,才能确实体现经营的成果。成本控制的基本原则是:必要的开支必须给予保证,如:机车煤、油,职工工资、大修支出等,这些开支是铁路维持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必须保证。压缩其他开支,坚决杜绝浪费和违纪现象发生。具体措施:

1.运输成本计划安排继续坚持“以收定支、总量控制、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原则,支出增长幅度低于收入增长幅度。重点保证运输生产开支,压缩非生产性开支。

2.抓好运输生产过程中的节支降耗工作。

3.重点研究节约机车煤、油、电的各项措施,积极采用、推广节能新技术。

4.加快设备维修制度的改革,抓好运输设备检修过程中的节支措施。

5,推广轮班制工作方法,促进减员工作,减少人工费支出。

6.抓好资金管理工作,降低资金运用成本。

四、对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修改建议

1.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划分问题。各铁路局有不同意见,对划分的标准存在很大的争议,明确地划分比较困难。例如: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非经营性资产,如:生活服务设施对生产有促进作用,也有自我盈利的能力。这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有了经营能力以后,可以确认为经营性资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地划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界限比较困难。因此,建议非经营性资产占有比重比较小的铁路局可以不进行划分。

如果要划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话,那么对于非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如何进行考核,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2.关于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责任期限问题。责任期限太短,容易产生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经营者从战略高度搞好企业经营管理。责任期限太长,又不利于铁道部对铁路局的监督管理。因此,建议责任期限定为35年。

五、完善折旧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

国有资产保值要求足额提取折旧。现行折旧办法存在许多不足,例如:折旧年限较长;综合折旧率难以反映不同固定资产的实际损耗,折旧基金不足与更新固定资产困难等等,导致保值指标不真实。建议:

1.正确计提折旧额,必要时,进行资产评估。

2.对资产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

3.根据实际情况,各铁路局可采用不同的折旧率。

六、对铁路站段进行经营管理改革,建立适应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生产经营责任制新体制。

由于铁路局是由多个部门与单位组成的特大型企业,路局内各单位资产情况、经营状况有很大的差异,为切实履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必要按照各自的特点在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基本要求下,制定各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形式和考核指标体系,通过落实各单位经济责任,保证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顺利完成。

把铁路局作为市场主体,而在铁路分局层次上,实行以生产经营责任制为主的管理模式。

基层站段在分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生产经营任务。根据基层站段的具体情况,可以把站段划分为:生产消耗单位和收入单位。生产消耗单位有:机务、车辆、工务、电务、水电段等。收入单位有:客运站、货运站、客运段、列车段等。

生产消耗单位实行以成本控制为主要内容的运输生产责任制,激励这些单位提高效率、降低消耗完成生产任务。收入单位实行以服务质量和收入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制,实行单位与个人的收入同营销成果挂钩。

路局、分局的财务、劳资、计统等管理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局属及分局所属的非运输企业,如:工业、工程、设计、工程承包、多经等企业,在生产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应该实行分离。服务部门实行在经费包干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他们向社会服务,创造效益。

同时也应注意避免以包代管。分局、基层站段不是市场主体,不能独立实行经营活动,都不是“四自”的实体。铁路局对他们的管理不能放松,要实行经常性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