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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部兼职履职报告

银行外部兼职履职报告

银行外部兼职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双层治理经受危机考验

依据德国法律,德国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是双层结构,即一层为Supervisory(监事会,类似我国银行业的董事会),一层为Management Board(管理层,与我国银行业简称的高管层相同)。但德国银行的监事会是有实实在在决策和监督权力的机构,在银行公司治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与英、美和亚洲国家的银行董事会不同,德国银行的监事会有以下特点:

监事会成员仅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股东推荐的人员,这些人并不一定是银行的股东,但必须是有过高级管理层经历的专业人士,在遴选时主要看其是否有能力履职。股东推荐的监事总人数占全部监事的1/2,其中一人担任监事会主席,此类监事中没有管理层的成员。而另一半是员工代表监事,对这类监事并没有职务上的限制,一般员工也可以,但要由工会选举产生,而非管理层授意指定。

员工代表监事中的管理层人员只有1人,但履职监事后不能再担任原职。在员工代表监事中,可以有一人从银行管理层中选举,一旦当选就不能再担任管理层职务。此外,员工代表监事也可由工会组织选派的代表担任,此人可以不是本银行(或公司)的员工。

两类监事的权利、责任、义务完全平等。只是在出现意见分歧,表决票数出现同意或反对(弃权)票数相等的情况、决议难以多数通过的情况下,监事长有投第二票的权利以决定议案通过与否。

监事长实行全日制坐班。除其他监事多为兼职人员外,监事长每天都要到所在银行(公司)上班,处理日常重要公务。此外,担任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的监事必须是财务方面的专家。只有这样,他才能对银行的重大情况和财务信息等了解比较全面、深入、准确,也才有利于决策的准确和监督的到位。

监事任期每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不过,银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只能提名、改选、罢免由股东代表推荐的监事,不能提名、改选、罢免由工会选举产生的员工代表监事。监事虽然没有任期届数多少的限制,但有年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70岁。

以德意志银行为例,其监事会组成人员共有20人,其中股东代表监事10人,员工代表监事10人。主席为德意志银行前首席财务官(CFO)。按照监管规定,自2009年起,管理层人员在离岗两年后可进入监事会,但不允许直接从管理层卸任后就进入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除在德意志银行担任监事外,还可以继续从事在德意志银行外的其他公司的工作,包括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管或董事职务等。员工代表监事也是如此,他们平时仍以履行自己在本银行或银行工会的职务为主,享受一定数额的监事津贴,其到期改选由工会组织进行,不受管理层的干预。员工代表监事也不用按管理层的旨意行事,因为很多时候,两者的意愿和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在德意志银行监事会内,共设5个专门委员会。一是主任委员会,由4人组成,其中两名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任主任,2009年开了7次会议;二是审计委员会,由6人组成,一名股东代表监事(财务专家)担任主任,监事会主席是成员之一,另外还有两名职工监事,2009年共开了9次会;三是风险管理委员会,由5人组成,仍由监事会主席兼任委员会主任,没有员工代表监事,2009年召开了6次会议。

此外,还有提名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均由监事会主席兼任主任。在提名委员会(3人)中没有员工监事,在协调委员会(4人)中有2名员工监事。2009年这两个委员会没开过会,说明涉及这类事项的议案较少。其中,包括由主席出面,在股东监事和员工监事中进行协调的事项,在德意志银行还没有发生过。但法律规定,监事会组成结构中必须设立协调委员会,所以该行还保留这一建制。为什么监事会主席兼任4个委员会的主任?原因在于,监事会主席全日制坐班,对各类情况比较了解,加之其独立于管理层,不会出现偏袒管理层或股东利益的情况,由其担任委员会主任更有利于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和质量。据此,加上每季度一次的监事会例会,德意志银行的监事会和专门委员会每年也要开上10多次会。

在德意志银行的管理层(Management Board)中,目前有7名成员共同协调和管理银行日常经营事务。管理层主席是JosefAckermann博士,他从1996年以来就是该行管理层成员。另外还有CRO(首席风险官)、CFO(首席财务官)、COO(首席运营官),以及分别负责区域管理、公司和投资业务、私人和资产管理业务的6名高管。对这7名管理层成员的任命由监事会主任委员会审定,但监事会有权撤销主任委员会的任命。管理层成员的任期也是5年,可以延长,但如延长必须在其任期届满1年前提出。管理层成员之间必须相互沟通,经常交流信息,他们除负责本业务领域的事务外,还须对全行事务进行全面了解,管理层成员有权对其他成员的工作进行询问。股东对管理层的期望是:管理好公司,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由于管理层成员分工明确,并有良好的全局观念和宽广视野,在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中,成为德意志银行没有遭受重大损失且复苏较快的原因之一。

给首席风险官一票否决权

相比德意志银行,瑞银集团(UBS)对自己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进行了深刻反省,也对经过调整后取得回暖显示出期待和自信。瑞银是全球15个最大的银行之一,有6.5万名工作人员。由于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决策失误,该集团在2007―2009年期间有500亿美元的减值准备损失,是欧洲受损失最严重的银行,瑞士政府最后不得不重新注资。

瑞银专家分析,其原来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四个方面犯了错误。一是战略和企业文化,如在发展投行业务时过于激进,注重短期激励,在风险方面估计不足,有些沾沾自喜;二是对投行业务的衡量出了问题,过多地从事高评级、低融资成本以赚取高利差收入的业务;三是在公司治理上对管理层的管控和风险防范出了问题。仅注意了个体风险,而没有注意全面的全球性风险;四是过于依赖外部评级和有关数据模型,没有真正看清楚美国房地产的风险,有些合规方面的事情做得过于草率。针对上述错误,瑞银的新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了7项措施:一是调整战略,对各部门间相对分离的格局进行调整,重视对全球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二是对大力度调整公司治理结构,过去3年董事会成员大换血,管理层对错误承担了责任,对首席风险官赋予一票否决权;三是强力调整企业文化,要求把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合规文化作为首要工作来抓;四是在风险管理方面,把集团风险管理模型由内到外进行调整优化,对每个业务模块的回报,要求调整为风险调整后的资产回报(RAROC);五是在全球机构中推出新的薪酬模型,与RAROC挂钩,对部门和员工的考核,采用经济利润的指标而不是简单的会计利润;六是暂停了在美国的跨境财富管理业务;七是将在各国的法律合规部门与业务部门分开,使其不受业务部门的干扰。

目前,瑞银的新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09年上任)Fraser先生是瑞士政府派来的前财政部长和联邦议员;瑞银的新总裁(2009年4月上任)是瑞士信贷银行的前CEO,他原本已经退休,但为挽救瑞银,政府邀请他重新出山。在新的董事会和管理团队的领导下,瑞银尽力寻找更好的董事会决策方式和领导模式,尤其在风险管理方面做了更多调整,其别重要的一条就是给了首席风险官一票否决权。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对投资业务的风险决定,最终的决策权是在首席风险官身上,各个业务部门没有权力首席风险官的决定。在新的董事会内,鼓励有不同的声音,鼓励董事与管理层的交流,挑战不同的看法。

正是经过多方面的调整、努力以及国际市场逐步回暖,目前,瑞银已经渡过了最黑暗、最严寒的冬天,开始了新的奋起并初步取得实效。2009年末,瑞银已将政府注资出售并从中获得12亿美元的利润,2010年上半年该行又获得了54亿瑞郎的净利润,同比增长65%。据其财富管理部副主席Decuttins先生介绍,该行重新回到全球风险管理最好的银行行列,对未来在全球业务的发展尤其是对亚太地区和中国业务的发展充满信心。

比较,然后改不足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深,以及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国的深重影响,目前国际上关于统一公司治理定义及模式的声音逐渐强烈,许多国际组织和重要国家在公司治理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制度上开始取得共识,包括薪酬体系的建立、高管薪酬应与风险挂钩、董事会的职责、董事应承担的职能、如何增加股东权利等。对欧洲国家来说,最新的公司治理研究表明,金融危机后,对标准和准则的发展将重点放在改善风险管理的计划上。经合组织(OECD)在关于《从金融危机得到的重要发现和主要信息的报告》中也提出了有关风险管理有效措施的一些关键信息。包括: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需要在一个企业范畴下产生,而不是单独对待每个业务部门,以避免各自为战;董事会对战略和相关的风险管理负主要责任;组织须熟练掌握良好的风险管理技能并使之成为业务开展的一部分;董事会必须监督公司的结构和文化,并提供可靠的有关公司战略和风险措施的信息;金融机构要保证首席风险官有单独的报告路线等。

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公司治理应走向一致,但目前还是多文化的。因此,公司治理似乎没有最佳模式,只有最适合或更好的模式。我们应从各国都认为适合和更好的模式中找出共同点,增加共识点,增强一致性。归纳调研的体会和感悟,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董事会建设应当坚持本国特色,同时也要逐步融入国际体系。在新的形势面前,宜重点处理好如下三方面问题。

要适当提高银行管理层中首席风险管理官的地位、权限和责任。在深刻反思危机的成因和采取挽救措施时,德国、瑞士等国银行、保险机构都在加强董事会对风险管理战略的研究,并在监督上进一步着力。其中,除了调整董事会、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和部分独立董事外,提高管理层首席风险官的地位,增强其对风险业务的话语权、决定权以及明确其独立的报告路线等是一个关键措施。我国上市商行虽然大多在管理层中设置了首席风险官的岗位,但从实践情况看,这类首席风险官一不属于中管干部;二不是党委委员;三并不分管本行全部的风险管理事务(有的只分管其中的信用风险,而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则处于从属和配合地位);四是报告路线不够单独或不够清晰;五是其任命虽由董事会决定,但并不向董事会述职或直接由董事会考核,这就使首席风险官在履行其职责和承担全面风险管理责任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遗憾。

从本国银行的实际出发,笔者建议,各家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必须配备首席风险官;该首席风险官最好由同时是党委委员的副行长兼任,直接向行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及述职;或者向全球公开招聘,遴选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素养、业界公认诚信可靠的境内外专家担任,实行任期制,其薪酬与本行风险调整后的业绩挂钩(部分延后兑付),其分管事务不受其他管理层人员的干预,具有独立向董事会、行长的报告路线,必要时(或本人申请),应赋予其具有对重大风险业务决定的一票否决权;与职责相对应,当本行出现重大风险事故或损失时,首席风险官应首先承担责任,避免出现上推下卸、左右解脱的现象。

要增强非执行董事对管理层的监督功能。在我国银行公司治理中,为适应国家对几大上市银行绝对控股的需要,实行了由国家股东向上市银行推选非执行董事并经银监会考核核准资格后参加银行董事会决策的制度,该制度属我国银行公司治理的创新举措,实行至今已有6年时间,成效斐然,但仍有很大改善空间。

银行外部兼职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中国经济周刊》联合旗下中国经济研究院借助Wind资讯等公开资料,全面盘点了18号文之后上市公司独董主动离职的情况:从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6月7日,沪深两市共有268人主动请求辞去独立董事岗位,涉及约300家上市公司(注:有的是一人同时任职多家公司独董)。平均每月有约33名独董递交辞呈,而在2013年10月19日之前,两市每个月仅有约10个独立董事主动离职。

梳理离职原因,部分上市公司直接公告是因为“18号文规定”,有的上市公司则委婉表示因为“独董个人原因”。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事实上,在中组部18号文出台前,对上市公司独董的任职资格与条件的规定主要来自《公司法》和2001年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但这两份文件只禁止独董不得持有任职公司1%以上股份,无亲属在该公司任职等,对独董是否曾是党政领导干部并无限制。

A股建立独董制度以来,有党政领导履历的人士便频繁地出现在独董名单中。舆论普遍认为,上市公司是想利用他们的社会关系和人脉资源。

此次18号文,对党政领导在企业中的任职资格、离职期限、任职年龄、报酬等方面做了严格限制。据《中国经济周刊》统计,风暴之下,此次离职潮中,有党政领导履历的独董为118人,占比44%。

影响不止于此,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 18号文下发后,部分中央部委也加强了管理,如教育部就要求北大、清华等直属高校的校级领导不得在企业中兼职。一些行业协会也参照执行,使得独董离职数越来越多。

1 25位前高官“就近”任独董

2013年11月11日,中国国旅(601888.SH)公告称,独董王开元因年龄原因提请辞去独董职务。资料显示,王开元曾任民航总局副局长、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总裁等职务。这是18号文后,A股第一个辞任的“省部级”独董。

王开元生于1943年,至2013年正好70岁,根据18号文的要求,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2014年5月29日,中国银行(601628.SH)公告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孙昌基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这是截至记者发稿时,A股最后一个辞任的“省部级”独董。

资料显示,孙昌基生于1942年,曾任国家机械工业局常务副局长(副部长级),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副部长级)。目前他也已年过七旬。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梳理统计,从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6月7日,其间共有25位“省部级”独董离任,涉及31家上市公司。

进一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在聘请这些前省部级高官担任独董时,其选择具有明显的行业相关性和地域相关性。

比如,医药领域上市公司联环药业(600513.SH)的独董顾英奇在4月23日向公司提出辞职。资料显示,顾英奇曾担任卫生部副部长。

再如,原民航总局副局长王开元曾是中航飞机(000768.SZ)独董。

而作为上市公司的光大银行(601818.SH),则直接请来了曾经的市场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道炯担任独董。

在区域相关性上,曾担任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郭世昌,担任了两家总部在河北境内的上市公司,华北制药(600812.SH)和风帆股份(600482.SH)的独董。

曾担任河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的张群生于2009年8月退休后,亦担任两家河北上市公司东旭光电(000413.SZ)、河北钢铁(000709.SZ)的独董。其中从2010年起,张群生就担任河北钢铁独董。

曾担任四川省副省长的邹广严和曾担任四川省政协副主席的何志尧分别担任四川上市公司川投能源(600674.SH)和四川圣达(000835.SZ)的独董。

此次,中组部18号文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这直接导致了“就近”任独董的高管们的辞职潮。

2 监管部门退休官员颇受青睐

对于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请得到前省部级官员来担任独董固然好,但由于数量有限,多数情况下,前省部级以下官员成为上市公司独董的主打人选。而这一群体也受18号文冲击最大。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初步估算,此次离职潮中,有省部级以下党政领导履历的独立董事93人,占此轮离职独立董事人数的34.7%。 记者进一步梳理发现,在前省部级以下官员担任的独董中,大部分来自与经济相关的监管部门(不含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如来自发改委系统的有5位,来自财政系统的有8位,来自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的有4位,来自国资系统的有3位。

有分析人士猜测,经济类监管部门相关领导退休后到企业任职,可以为企业提供便利。亦有媒体评论称,这种现象极容易产生“权力磁场”现象,即虽然官员已经退休,但“余威”仍在,可以利用其固有背景和人脉网络,为企业牟利,向相关政府机构施压,权力如同“磁场”并未消失,严重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此次离职潮中,《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注意到,17名与上市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官员也纷纷辞去独董职务。

除了两位省部级官员,即曾出任证监会主席的周道炯,曾担任证监会党委委员、秘书长的马忠智现身此轮独董离职潮外,在证监系统中,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原局长陆建新分别曾担任厦门当地上市公司三五互联(300051.SZ)和麦迪电气(300341.SZ)独董;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原副局长何渭滨曾担任江西当地上市公司江中药业(600750.SH)和江西水泥(000789.SZ)的独董……

在银监系统中,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原副局长刘南园、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原局长邓瑞林曾分别担任平安银行(000001.SZ)和兴业银行(601166.SH)的独董。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这些人已不再是监管人员,但不排除这些人与现任监管层之间仍有着很深的联系,恐怕不利于该公司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3 62位高校老师,

教学与独董履职一肩挑

除了官员,18号文也导致了一大批高校老师辞任独董。如果说,在选择前官员做独董方面,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与直接监管部门相关的领导,而在选择高校领导做独董上,上市公司则偏向于将目光投向当地高校。有高校背景履历的独立董事有62人,占此次268位离职独立董事人数的23.1%。如位于安徽的合肥百货(000417.SZ)选择曾担任安徽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的李明发担任独董;位于黑龙江的北大荒(600599.SH)选择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长秦智伟、黑龙江大学党委书记刘德权担任独董;位于湖南的湖南海利(600731.SH)选择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院长杨胜刚担任独董……

不过,记者注意到,有不少高校领导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独董。这不禁让人担心,在同时承担繁重的教学任务与履职独董职责时,他们如何有精力一肩挑?

4 协会领导偏爱行业龙头企业

本次离职的独董中,有32位曾经在行业协会任职。《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梳理发现,上市公司偏好聘请自己所在行业的协会领导。如海伦钢琴(300329.SZ)聘请中国乐器协会副秘书长丰元凯担任独董;林业龙头升达林业(002259.SZ)聘请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副会长叶克林担任独董;吉林化纤(000420.SZ)聘请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助理杨世滨担任独董……

有业内人士分析道,作为行业协会领导,它需要以行业全体公司利益为重,而作为某一公司独董,又要以这一公司利益为重,他们辞任独董,有利于业内公司开展公平竞争。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银行外部兼职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按照《关于转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我行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合规性评价

(一)股东治理

1.股东大会

(1)能够按时召开股东大会年度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股东能够充分、及时得到关于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和议程的信息,以及将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的议题的全部信息,股东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和咨询。

2.股权结构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

3.股东行为

(1)主要股东能够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向商业银行提供信息。

(2)主要股东能够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

4.股权管理

(1)拥有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前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能够回避。

(2)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能够按照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3)本行董事会每年未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进行评估。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进行评估。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进行评估。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未能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4)本行能够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股权质押等相关信息。

(5)本行是否能够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本行能够加强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本行能够就股东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5.公司章程

(1)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大会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相关职责明确具体,议事规则完备。

(2)本行将关于股东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股东的法定权利义务完整明确地写入公司章程。

(3)本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董事会治理

1.董事会-董事会运作

(1)本行依法设立董事会。

(2)本行董事会人数及构成是否符合法律及监管要求。

(3)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4)未建立董事履职档案。

(5)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6)本行能够按照要求将监管意见及整改情况在董事会上通报

(7)本行不存在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变更)董事,或授权不具备资格人员实际履行董事职权。

(8)本行未能及时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备案。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本行董事会根据本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了发展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3)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参会人数及会议表决方式符合规定。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符合监管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主任委员为独立董事。

(5)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6)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董事会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业委员会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7)独立董事同时任职商业银行不超过2家。

(8)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超过六年。

(9)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发展战略

(1)发展战略涵盖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关注总体发展战略基础上,重点关注人才战略和信息科技战略等配套战略。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体现经济、环境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

(2)高级管理层在发展战略框架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与计划。

(3)董事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变化、自身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批确定审慎、可行的年度经营计划。董事会未能充分论证年度经营计划的科学性。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能充分论证年度经营计划的科学性。

(4)董事会能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5)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高级管理层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三)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

1.监事会

(1)监事会人数、构成及其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符合规定。监事长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要求。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7人,其中职工监事3人,占比42.86%;外部监事4人,占比57.14%,均不低于三分之一。

(2)监事会能够对监管要求的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事项进行监督,按规定提出意见。按规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本行能够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情况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本行重大决策事项能事前告知监事会。

(4)监事会每年对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5)监事出席会议次数、在行工作时间符合监管规定。外部监事在商业银行任职时间不超过6年。外部监事同时任职商业银行不超过2家,未发现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6)监事会所有成员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存在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情形。

(7)职工监事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管理层

(1)本行未设置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岗位。

(2)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是否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3)不存在董事长、行长长期空缺(一年以上)的情况。

3.薪酬考核

(1)对于发生一般案件的考评对象,调低绩效薪酬等级一级;发生重大案件的考评对象,调低绩效薪酬等级两级。

(2)在确定考评指标权重时,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3)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对绩效考核及薪酬机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报送监管部门。

(4)建立了规范的绩效考评管理流程,确保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实施过程公开透明。 通过员工对绩效认可签字和张榜公示与考评对象及其员工进行有效沟通。

(5)基本薪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

(6)本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7)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及分配方式符合监管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调整后达到50%。 延期支付期限为3年。 延期支付时段中遵循等分原则。

(8)本行未设专职股东监事。

(四)风险内控

1.风险管理

(1)本行董事会能够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发展规模和速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董事会能够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2)董事会未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未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未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

2.合规内控

(1)本行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要素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董事会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监事会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高管层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3.内部审计

(1)稽核审计部制定了审计基本制度及各项专项审计管理办法,并报送董事会批准。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2)稽核审计部现有人员*人,全行职工现有人数*人,占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1%。

(3)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到综合考评内,根据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内控评价。

(4)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5)现阶段无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4.关键部门

(1)本行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2)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管理职能部门。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

(3)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五)关联交易治理

1.制度建设

(1)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等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符合监管要求。建立全面、动态的关联方名单。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2.审批和报告

(1)董事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向本行报告关联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2)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已合并计算。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集团客户已合并计算。

(3)重大关联交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报告监事会和监管部门。

(4)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回避。

3.监督机制

(1)内审部门每年对关联交易及关系人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

(2)董事会每年未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3)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准确。

(六)市场约束

1.信息披露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监管规定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按照监管要求,通过年度报告方式及时披露信息。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基本信息、公司治理信息、股权管理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年度重大事项等。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未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

(5)对于监管要求十日内披露的事项,及时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提前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外部审计

(1)聘请外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2)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部审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4)未对外部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七)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

1.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

(1)能够为员工提供有效途径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

(2)鼓励员工通过合法渠道对有关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报告,并充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3)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4)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过职代会审议。

(5)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维护。

2.利益相关者协调程度

(1)未发生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投诉、举报并查证确有相关事实的情况。

(2)在公司内部适用以客户为中心的职业道德标准。

(3)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同业利益。

(4)未发生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诉讼与仲裁事项(被告)。

3.社会责任

(1)董事会未制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

(2)高级管理层未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3)高级管理层能够指定高管人员和牵头部门组织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4)在经济、环境和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并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予以体现,同时定期向公众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价

(一)股东治理

1.股东行为

(1)投资人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情况。

(2)存在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情况。

(3)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4)不存在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情况。

(5)不存在主要股东越过董事会和高管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输送,或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情况。

(6)不存在主要股东不支持银行董事会制定的合理的资本规划,阻碍其他股东对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新股东进入的情况。

(7)不存在股东未按监管规定质押商业银行股份。

(8)不存在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9)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并提供授信服务。

(10)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以及针对股东股权问题投诉举报较为集中情况。

(11)存在长期多次委托其他股东代为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治理

1.董事会-董事会运作

(1)不存在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授予董事或其他个人、机构行使。不存在一言堂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形。

(2)不存在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审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审议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情况。

(3)监管部门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董事会对监管通报、监管意见、现场检查意见书等监管文书提出的问题,未能督促整改并及时审议整改进展。

(4)董事会成员能忠诚、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5)能够保障相关董事特别是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能够获取准确、相关的、及时的信息。

(6)本行 规定了董事在商业银行的最低工作时间。 董事能够每年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能够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7)不存在董事在履职过程中谋取私利。董事本职、兼职与其在本行的任职是不存在利益冲突。董事按规定如实向董事会报告关联关系。董事按规定如实向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董事按规定履行回避义务。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8)董事任期届满,能够在半年内产生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独立董事

(1)不存在故意隐瞒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2)独立董事未按监管要求发表独立意见。未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3.发展战略

业务发展、投资等方面不存在激进行为。

(三)监事会和管理层治理

1.监事会

(1)监事任期届满及时改选。 监事任期届满,在半年内产生监事候选人。

(2)外部监事与本行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外部监事与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2.管理层

(1)董事长和行长不存在明显矛盾,不存在因董事长和行长存在矛盾,造成本行决策、管理流程混乱,甚至产生对抗性冲突的等情况。

(2)不存在高级管理层超越董事会授权开展业务情况。

3.薪酬考核

(1)考评指标设置未违反审慎经营和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未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未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未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未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2)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董事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的决定过程。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监事不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的决定过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人绩效考核标准和薪酬的决定过程。

(3)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内,若相关经营风险已实际暴露,本行将对相关责任人绩效薪酬进行调整、扣回。

(四)风险内控

内部审计

稽核审计部每年以季度为时限进行序时审计工作,并根据相关制度及省市联社的相关要求不定期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工作。对各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董事会及高管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及要求,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按照整改措施及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五)关联交易治理

1.关联交易违规行为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条件未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不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不存在股东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情况。

2.不存在违规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3.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4.关控委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5.内部审计部门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

6.不存在本行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违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

7.本行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是否超过监管规定。

8.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

(六)市场约束

1.外部审计

(1)本行与外审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影响审计独立性情况。

(2)外审机构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进行外部审计年限超过五年。

(3)不存在年报近三年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2.市场声誉

不存在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市场影响并经查属实情况。

3.信息披露

(1)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明显遗漏。

(2)不存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及时情况。

(3)不存在公开披露的信息虚假,或存在误导的情况。 (七)其他对公司治理有效性产生影响的因素

1.未发生重大案件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人员涉及刑事案件对公司治理产生较大影响情况。

2.不存在连续3年亏损情况。

3.不存在对前期治理评估发现问题整改严重不到位情况。

4.不存在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的情形。

(八)现代公司治理理念

(本部分指标为额外加分项,为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优秀实践加分)

1.有高质量发展的公司愿景。

2.有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

3.有稳健合规、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经营理念。

4.企业文化中有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

5.未开展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的管理创新。

6.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提升为客户提供可持续金融服务的能力。

7.制定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及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8.保障女性员工享有平等的晋升发展环境。保障少数民族员工享有平等的晋升发展环境。

9.董事会中有女性成员。

10.同供应商和谐相处,推动可持续发展。同社区和谐相处,推动可持续发展。同政府和谐相处,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重大事项调降评级

未出现重大事项调降评级情况,无直接评定为E级情况。

四、评估结果

我行按照公司治理评估指标进行了评估后,评估总得分为81分,其中公司治理合规性评估指标得分为88分;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估指标扣分16分;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加分9分。未发生重大事项调降评级情况。评估得分相应等级为B级。

银行外部兼职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成立银监会。据介绍,本次改革主要考虑人民银行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其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2004年4月,中国银监会对外挂牌履职。

改革出发点与进程: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职能分离,加强央行独立性

成立银监会一个方向性、原则性的理由,就是我国向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的转变。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确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和计划安排。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撤销,其全部职能及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划归证监会。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的监管交由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朱F基总理在2000年1月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并相应建立各自的运行机制和监管体系。”但笔者认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不是成立银监会的直接理由,人民银行和两会体制也可以认为基本实现了分业监管框架。

笔者认为,成立银监会的直接原因是有意见认为央行不宜兼任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个职能。2001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筹备小组办公室组织9个研究小组,并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门研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问题。课题组研究报告提到了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适度分离的建议,并讨论研究了金融部(委)、银监会和银监总局三种模式。报告执笔人称更倾向于中间方案。其在有关文献中提出如下理由: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适度分离是要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提高中央银行地位。银行监管者主要职责是从规范性和安全性的角度来监管商业银行,防范银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如果中央银行身兼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于一身,更易仅仅从维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决定利率高低和货币供应。同时,货币政策属于短期政策,应灵活善变;银行监管属政府行为,应当持之以恒,不能忽紧忽松。此外,可以防止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同步振荡,双松或双紧。

改革方案据称也是借鉴了有关发达国家经验。课题组研究报告是在国内调研和出国考察基础上形成的。经过研究,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最近几年纷纷采取措施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将银行监管职能分离。

改革后续问题与影响:“一行三会”模式不仅造成微观不审慎,更导致宏观不审慎;金融风险失控

改革当年就遇到有关问题。2003年8月,时任人民银行副行长李若谷在一次发言中提到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这既是来自实践的认知,也证明有一定预见性。“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仍要充分发挥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不具备的独特的作用。这是因为: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的目标密不可分。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和存款人的合法利益,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发展。货币政策的决策者必须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商业银行体系的不稳定会对支付系统的安全运行构成威胁,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影响信贷资源配置。银行监管对货币政策的成效有重大影响。规定最低资本金比率会限制银行增加资产,对扩张性货币政策起抑制作用。经济不景气时,银行不良资产可能增加,这时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采取增加呆账准备金、改善资产质量的措施,将导致克服经济衰退的扩张性货币政策无法实施。维持流动性的审慎性要求,可能会制约银行的放款能力。货币政策对银行监管的成效也有重大影响。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会降低银行清偿能力;实行过度扩张性货币政策,引发泡沫经济,会加大银行潜在危险。中央银行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调节货币供应量、有价证券的流动性和市值,对银行的流动性和盈利性都会产生直接影响。此外人民银行还承担着最后贷款人责任,因此也要对银行的运行有所了解。”

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分离易出现的潜在问题,也体现在法律法规中。2003年12月,根据改革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但事实上,13年来这两条从未使用过。

笔者认为,金融协调机制建设方向主要着眼点应在于中央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之间,而不是三个监管机构之间。我国1998年就已实现分业监管格局,即“一行两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但协调机制建设的实际需求并未显得很迫切。在2003年实行“一行三会”体制后,各种需协调的实际工作明显增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2003)、五中全会(2005)和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反复强调,“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但协调机制建设曾一直主要体现在三会之间。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达成《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2008年1月,银监会和保监会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我国在实践中逐渐意识到协调机制建设相关问题。2013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三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

银行外部兼职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一、项目试点总体情况

白银市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建立了教育督导制度,1999年正式成立了白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正县级建制。2012年白银市申报的项目“探索有效履行督导职能的体制机制”被甘肃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教育体制改革省级试点项目。试点内容是通过探索创新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督政、督学等各项工作转型,使督导部门在推动教育科学发展中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2012年白银市的先期试点工作在会宁县展开。会宁县成立了教育督导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实施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实现项目工作组和专家组。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教育、发改、人社、编办、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对督导体制改革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对改革进程的检查指导。工作组和专家组负责制定改革方案,研究改革措施,为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制定了《会宁县教育督导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将创新教育督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评价体系、保障机制作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尝试建立“监管分离、相对独立、统筹协调、高效运行”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即:教育行政机构负责教育工作的决策和执行,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教育的权力;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检查、指导的权力;教育行政部门既要对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指导和协调,又要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相对独立。试点开展3年来,县上相继出台了《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会宁县督学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文件,县政府每年都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教育督导试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教育督导面临的体制、机制、经费等方面的问题,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项目试点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1. 强化督导职能。2012年成立了“会宁县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担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为“会宁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制正科级,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综合科、督政科、督学科、监测办4个科室,工作体制为总督学领导下的督学负责制。总督学、副总督学由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任。会宁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接受白银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会宁县教育局的业务指导。

2. 保障人员经费。会宁县将教育督导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10万元,主要用于办公、专项业务、公务用车、督学工作补助经费、培训费(含外出学习)等方面。县政府为督导室配备了车辆、办公设施设备。在人员配备上,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按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了16名专职督学,还聘请了48名兼职督学。为提高督导工作人员和督学的工作积极性,县政府每年还特批3个“园丁奖”名额,用于表彰奖励全县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

3. 理顺督导机制。一是形成了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新格局。建立了乡(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评价机制,推行问责制度,形成了督促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政机制;完善了督学队伍管理,实行督学责任制,形成了指导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督学体制;建立了县教育督导室归口管理、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为改进教育教学、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形成了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

二是形成了 “四教统督”、“四项结合”的督学工作新机制。采取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定期督导与经常性督导、发展性督导与终结性督导、自评整改与督评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义务教育为重点,对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开展全面督导。

三是建立督前自评、督中指导、督后整改的督导评估三阶段运行模式。建立了学校督导的六项制度(督前通知制度、学校自查自评自补制度、督前介入制度、督中情况通报反馈制度、督后结果公示公报制度和督后跟踪回访制度),将工作着力点分解为三个阶段:督前着力自查自评与自补,做到“查要实事求是、评要客观公正、补要促其变化”,并明确提出:查而不实不介入,评而不准不介入,补不到位不介入,看准一个“变”字;督中着力的检查指导与评价,在实施听、看、查、访、议、谈等工作程序时突出一个“全”字(查看全部资料等),强化一个“导”字(边查边指导、边看边指导、边听边指导),落实一个“评”字(筛选信息、组内评议、形成报告);督后着力的整改提高与发展,要求被督导学校根据督导反馈意见,形成整改报告,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实施全面整改,强调一个“改”字。

4. 落实挂牌督导。一是建立三级督学网络。会宁县从2004年起就创建了乡镇教育联合督导责任区,基本形成了县、责任区、乡镇三级教育督导网络。试点以来,会宁县重新调整、设置了督学责任区,全面推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建立了总督学负责下的三级督学工作机制:总督学主要听取督学责任区工作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对象中选任督学;第一级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督学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定期总结、交流督学责任区的工作经验;第二级为督学责任区。全县设立8个督学责任区,聘任64名挂牌责任督学,每1名责任督学挂牌督导5所学校。每个责任区配备2名责任督学,驻点对该责任区进行全面督导。同时,每个乡镇还配备若干教育督导员。各乡镇教育督导员除参与责任区集中督导活动外,还承担本乡镇学校经常性督学任务;第三级为校内督学。各学校选定专人负责校内督导事务,负责学校与责任区督学的联系。县上还实行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

二是创新督学工作思路。责任区督学坚持“五结合、五为主”(即监督与指导结合,指导为主;他评与自评结合,自评为主;综合与专项结合,专项为主;集中与分散结合,分散为主;定期与随机结合,随机为主)的指导思想,依法对责任区内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办学行为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随机督查;对年度教育重点工作进行过程性检查;对学校管理及教育教学提供咨询、指导,对学校有关问题提供解决策略、建议;对学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下沟通、联系协调、帮助解决,发现典型、及时推介。

三是加强责任督学管理。建立了责任区督学目标管理责任制,签定目标责任书,靠实督学工作职责,实施定期考核与评价;建立了督学工作定期汇报、工作效果评议机制;建立了责任区交叉互动督导工作机制,实现教育督导发展研究成果和教育督导评估信息的共享。

5. 落实重点工作。会宁县督导工作围绕促进县域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这一主题,突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两个重点,把握“督政促政府工作职责落实、督学促办学行为规范、监测促教育质量提高”三个抓手,做到教育重大问题、办学单位、学科教学、教师专业发展四个全覆盖,有力促进了全县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一是围绕全县教育发展的主题和重点――“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突出对农村学校布局调整、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教育公平、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问题的专项督查和评估。二是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义务教育重点督导均衡发展和实施素质教育,学前教育重点督导办学条件和常规要求的达标与规范,职业教育重点督导实用性职业技术人才和新型农民的培养上,普通高中教育重点督导优质资源扩量、培养模式改革、办学特色彰显、课程改革推进和学生素质全面提高上,成人教育重点督导学习型组织建设、继续教育规划的实施和劳动者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工作业务素质的提高上。三是开展教育监测。会宁县成立了义务教育监测办公室(简称监测办),组织开展了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人口、资源配置、经费保障、队伍建设、教育质量和其他影响学生发展因素各方面的监测,为政府教育决策提供事实依据。

6. 强化结果运用。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的要求,会宁县建立健全了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的公告、约谈、奖惩、限期整改和复查制度。一是对督导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学校和部门负责人,予以警告、警示甚至诫勉谈话。二是实行督导报告的反馈和通报制度,每次的督导报告向上报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相关职能部门,向下反馈到被督导学校,横向反馈给相关部门和教育局职能股室。既作为教育决策的参考和依据,又作为学校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三是实行教育督导通报制度,重点通报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对于学校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报县教育局并在教育系统内部公示;对教育系统无法解决的问题以报告形式提交县政府;督导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四是落实督导结果使用制度,将督导结果作为教育内部进行奖惩、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在评优选先时,对督导问题多且整改不力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校长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提拔任用和职称晋升与督导结果直接挂钩,对学校管理缺乏规范、督导活动重视不够、督后整改不力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员取消当年评优或晋职的资格,并限期整改。五是健全了督导考核奖惩机制。

三、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