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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最优税收理论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080-02

2011年3月1日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不仅明确提出要提高个税起征点,还将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进行调整。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一项系统工作,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税率及监管等方面仍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难以征收到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扣税标准和报税方式过于僵化等。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弊端着手,寻求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理论依据和改进思路。

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足

1.1 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弊端

个人所得税按其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即混合税制)三种类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这种计税方式在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不仅难以体现公平原则,而且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使得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 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同属勤劳所得的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相同,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同时,高点税率偏高导致税收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普遍而言,对高收入的人士征收高税能够带来公平。可是,实践表明,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企业主,高税率几乎不起作用。高税率只对那些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有用,而这些人是任何地区都最为短缺的人才。有学者指出,我国的高点税率最高达45%,同周边国家(地区)相比显得太高。

1.3 费用扣除基准额设计不够科学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另外,费用扣除标准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变化。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者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加了征管对象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群体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1.4 征收范围狭窄

当前个人所得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账簿登记货币收入,表现得更为丰富多样。如: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减少债务、得到服务等;从来源上看,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和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记录上看,有记入账簿和账簿上无反映的两种。反观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相关部门只采用正列举方式规定了11个国务院财政部门征收的应税项目。这种确定税基范围的方法虽然界定了应税项目,一定程度避免了税基流失,但恰好是这种刚性很强的政策容易造成征税过程中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1.5 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个税征收的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的事前控制力不强,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主要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由于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在自行申报制度尚未全面铺开的情形下,税收流失难以避免。更应重视的是,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在事实上都只对工薪阶层产生了作用,对于高收入阶层的约束和管理效果并不明显。二是事后处罚力度不够,违规违法成本低。这主要是因为管理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没有也难以清晰地界定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比如: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从法律界定这是否是纳税人的有意行为。违法“球”行为给税务机关造成了执法难度,现实工作中他们也理性的选择避重就轻。此外,个税的违法成本较低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2 最优税收理论对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启示

拉姆齐于1927年提出了最优税收理论,并最初用于研究最优商品税的问题。和志刚(2010)研究并概括了其核心内容:

2.1 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在理性经济人假设条件下,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但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却是受到税收约束的。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这时,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及生产者的生产决策均发生改变。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来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的损失,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2.2 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统一的,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而言,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提高,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这样的设计可以理解为缘于对低收入者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高收入者优秀人才的保有。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而现实中完全竞争状态几乎不存在。所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讲,我们都不能绝对地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设计所得税率。

循着这一思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上必须既考虑到每个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又考虑到不同阶层和收入群体的分布及差异。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

3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路

3.1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理性选择。

3.2 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项加成征收的措施。同时根据最优税收理论,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3.3 实行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化和指数化

改进“工资、薪金”课税的费用扣除法。一是使费用扣除项目具体化,按纳税人生活费用支出内容不同分别设置基础扣税、赡养扣除、特定支出扣除等项目。二是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使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以缓解通货膨胀对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

3.4 推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

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不管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均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所支付收入的个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和支付个人收入的信息,同时提供扣缴税款的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3.5 加快征管手段现代化建设

在改分类所得税为分类综合所得税的基础上,对各类所得实行逐项扣缴,年度综合申报纳税的办法,以有利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及时监控。同时加快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进度,逐步实行收入支付信用化,推动隐性收入显性化,并加快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建设,以促进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

4 结 论

最优所得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解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依据,但单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或降低税率等并不意味着个税的税负已经实现公平,这无法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面临的根本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进与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和一项系统工作,尤其是在税制的科学设置和动态更新方面,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与探讨。

参考文献:

[1]江镓伊.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J].税务研究,2010.

[2]王淑芳.试论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弊端及改进建议[J].商业经济,2009.

[3]和志刚.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与优化[J].经济师,2010(7):201-204.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最优商品税 最优所得税 中国税制

一、最优税收理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

谈及最优税收理论,首先要对“什么是最优税收”进行概念上的界定。历史上诸多经济学家对税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倍受关注的当数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平等、确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则,以及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的四项九目原则等等(1)。而对当代经济学家来说,由于效率与公平问题业已成为经济学探讨中的两大主题,因此,理想的税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马斯格雷夫(2)所提出的三大标准的框架内,即:(1)税收公平标准(尽管公平对不同的人来说意义各不相同);(2)最小行政成本标准;(3)最小负激励效应标准,即税收效率标准。

困难在于,对一个特定的税种或某个税收政策建议来说,往往只能满足其中的某一标准而无法满足其他标准。比如,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易于满足税收公平标准,却会对劳动供给产生负激励;增值税总体上对劳动供给不会产生负激励,但却很难符合税收公平标准。

最优税收理论文献对最优税收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借助现代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的概念,在赋予各个标准不同权重的基础上,将这些标准统一于惟一的标准之中。

在现代福利经济学中,社会福利取决于个人效用的高低,以及这些效用的平等分配程度。一般假定,当效用的不平等程度递增时,社会福利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福利可以反映税收公平的思想,即导致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税收是公平的。因此,最大化社会福利蕴含了税收公平标准。

就税收行政成本最小化标准来说,较高的税收行政成本意味着更多的税收收入用在政府服务方面,从而使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降低。同样,就最小负效应激励标准来说,如负效应激励大,工作积极性就会减弱就会扭曲经济,使人们的效用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降低。

于是,马斯格雷夫意义上的最优税制的三大标准就可以转化为社会福利的不同侧面,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用统一的标准加以比较和衡量,也就是说,能够带来最大社会福利水平的税收政策就是最好的政策。

以上便是最优税收理论的主要思想之一。由于很难将税率与税收行政成本之间的关系加以模型化,所以上述思想并非总是贯彻始终。经济学家们往往在其分析中忽略税收行政成本问题,多把最优税收理解成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税收。然而,忽略税收行政成本的最优税收理论毕竟是一个重大的缺陷。(3)

二、最优商品税

最优商品课税问题的现代分析最早起源于拉姆齐(ramsey,1927)的创造性贡献。根据对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单一家庭经济的分析考察,拉姆齐指出:最优税制应当使对每种商品的补偿需求均以税前状态的同等比例下降为标准。这是拉姆齐法则的标准阐述。通过对用来推导拉姆齐法则的经济施加进一步的约束,即假定课税商品之间不存在交叉价格效应,鲍莫尔和布莱德福特(baumol and bradford,1970)推导出逆弹性法则:比例税率应当与课税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例。这一法则的政策含义是十分明显的,即生活必需品(因为它们的需求价格弹性很低)应当课以高税,而对奢侈品则课以轻税。但这样一来,就暴露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它忽略了收入分配具有内在的不公平性。

为改变拉姆齐法则置分配公平于不顾的境地,理所当然应当对其加以适当的纠正。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率先在最优商品税率决定中引入公平方面的考虑,并且将拉姆齐法则中的单个家庭经济扩展至多个家庭经济中。他们指出:在需求独立的情况下,一种商品的最优税率不仅取决于其需求价格的逆弹性,而且取决于它的收入弹性。这意味着,对许多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较低的商品来说,应当将实行高税率的分配不公问题和实行低税率的效率损失问题进行比较,最有意义的改变应当是使那些主要由穷人消费的商品数量减少的比例比平均水平低。或者说,基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收入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无论弹性是否很高也应确定一个较高的税率;而对低收入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便弹性很低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4)。

值得重视的是,对拉姆齐法则的修正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穷人特别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齐法则行事。其次,尽管有人辩称商品税无须承担收入分配职能,收入分配问题只应由所得税解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事实上,出于显示身份、自尊、习俗等多方面的原因,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少收入弹性高而价格弹性低的商品(如钻石、名画、豪宅等)这就提供了通过对这些商品课税以改进收入分配的可能性。

近年来,有关最优税收的研究开始出现一种把理论分析应用于实际数据的趋向。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最优税收理论所推导的税收规则仅仅表明了最优税收结构的一般情形,它们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其次,税收理论分析的目的在于提供实际政策建议,为此,税收规则必须能够运用于数值分析,最终的最优税收值应可以计算。最优税率的数值分析体现了执行上述计划在技术方面取得的进展。

目前有关最优商品税的数值分析仍处于起步阶段,所做的工作集中在针对数目较少的商品组别的分析上,而且还没有哪种数值分析的答案能够完全推广到一般的情形。从已有成果看,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结论主要有两个:一是最优税收能够通过对生活必需品实行补贴而实现有意义的再分配;二是对公平问题的关切越强烈,商品税率就越不是单一税率(5)。

三、最优所得税

谈及所得税问题,我们立即面临有名的“做蛋糕”与“切蛋糕”之间的权衡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是为满足公平目标而有效实施再分配的手段;另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的课征是对劳动供给和企业精神的一种主要抑制因素,特别是当边际税率随着所得的增加而增加的时候。最优所得税理论旨在分析和解决所得课税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取舍问题。

关于最优所得税的主要论文出自米尔利斯(mirrlees,1971),他研究了非线性所得税的最优化问题。米尔利斯模型在所得税分析中的价值在于它以特定方式抓住了税制设计问题的性质。首先,为了在税收中引入公平因素,米尔利斯设想无税状态下的经济均衡具有一种不公平的所得分配。所得分配由模型内生而成,同时每个家庭获取的所得各不相同。其次,为了引进效率方面的考虑,所得税必须影响家庭的劳动供给决策。此外,经济要具有充分灵活性,以便不对可能成为问题答案的税收函数施加任何事先的约束。米尔利斯的模型是集合上述要素的一种最为简单的描述。

米尔利斯模型得出的重要的一般结果是:(1)边际税率应在0与1之间;(2)有最高所得的个人的边际税率为0;(3)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个人按最优状态工作,则他们面临的边际税率应当为0.毫无疑问,第二点结论是最令人感到惊奇的。不过,这一结论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告诉政府应该通过削减所得税表中最高所得部分的税率,以减少对最高收入者的作用;其重要性更在于它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性的,这就促使人们必须重新审视利用累进所得税制来实现再分配的观念。也许说,要使得关注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未必需要通过对高收入者课重税才能实现,事实上,让高收入承担过重的税负,其结果可能反而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

由于米尔利斯的非线性模型在分析上十分复杂,其结论也只是提供给我们关于政策讨论的指导性原则。为了得到最优税收结构的更详细情况,有必要考察数值方面的分析。米尔利斯根据他所建立的模型,计算出完整的最优所得税率表。从结果看,高所得的边际税率的确变得很低,但并未达到0.同时低所得的平均税率均为负,从而低收入者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补助。托马拉(tuomala,1990)所做的数值分析则进一步表明,接近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可能远不是0,这意味着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为零的结果只是一个局部结论。从政策目的上看,基于米尔利斯模型所得出的重要结论有:(1)最优税收结构近似于线性,即边际税率不变,所得低于免税水平的人可获得政府的补助。(2)边际税率相当低。(6)(3)所得税实际上并非一个缩小不平等的有效工具。

斯特恩(stern,1976)根据一些不同的劳动供给函数、财政收入的需要和公平观点,提出了最优线性所得税模型。他得出的结论是,线性所得税的最优边际税率随着闲暇和商品之间的替代弹性的减小而增加,随着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评价而增加。这意味着,人们对减少分配不平等的关注越大,则有关的税率就应越高,这一点是与我们的直觉相符的。另一方面,最优税率与劳动供给的反应灵敏度、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密切相关,假如我们能够计算或者确定这些参数值,我们就可以计算出最优税率。因此,斯特恩模型对最优所得税制的设计具有指导意义。

四、最优税收理论的政策启示

由于最优税收理论标准模型是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得出的特殊结论,因此,它所提供的仍然只是“洞察力”,而不是具体的政策建议,不能被当作一般规则来使用。最优税收理论的已有进展可以为我们提供如下的政策启示:

1.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所得税的公平功能,并且重新探讨累进性所得税制的合理性。传统的观点认为:在改善收入分配公平方面,所得税具有商品税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甚至于在实现效率方面,所得税也较商品税为优。只是由于所得税在管理上的复杂性,才导致商品税的广泛采用。然而,米尔利斯(mirrlees,1971)基于其理论模型所做的数值分析表明,所得税在改善收入不平等方面的功能并不像人们设想得那么好。这一认识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我们需要重新挖掘商品税的公平功能;另一方面,如果商品税和所得税在实现公平分配方面的能力都很有限的话。那么,出于公平方面的更多考虑,我们是否应该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那些小税种,如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对累进个人所得税制,不仅在微观方面被寄予公平分配的厚望,而且在克服宏观经济波动方面也被委以重任。但最优所得税的理论探讨和数值分析都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的。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应最高而应为零;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应当近似于线性。另外,根据弗里德曼的负所得税方案和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的数值分析结果,负所得税方案不仅在实现公平方面有其诱人之处,而且在把效率问题同时纳入税制设计的范畴中时,它也仍然富有吸引力。

2.税制改革应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最优税收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是把效率与公平问题纳入经济分析框架之中。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确难免会发生冲突,但是,效率与公平目标之间也并非总是互不相容的,比如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就向我们展示了这一点。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对各种税收的具体组合,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的。

3.完全竞争经济是最优税收理论标准模型的主要假设条件之一,这种假设条件适合于市场机制发挥较为充分的西方发达国家,却可能不适合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其主要目标应当是扫清影响经济发展的障碍,动员各种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率,这与发达国家的改善收入分配、平衡公平和效率的目标之间存在区别。因此,在借鉴最优税收理论进行税制设计时,在公平和效率的选择方面要与西方国家有所差别。从模型设定上,这意味着用于度量公平和效率的社会福利函数在选择形式上的区别。

4.如果要在实践中实行最优税收理论所推导的各种规则,可能需要对财税制度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但这不太现实。基于这一考虑,许多国家选择的是渐进式的政策改革,即逐渐增减某些税种和调整某些税率。另外一个富有启示性意义的结论是,改革过程中可能产生暂时性的无效率。这表明,政策改革之路可能不会一帆风顺。

参考文献:

1.邓力平:《优化税制理论与西方税制改革新动向》,《税务研究》1998年第2期。

2.黄春蕾:《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最优税收实证理论发展述评》,《税收研究》2002年第1期。

3.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力平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4.加雷斯。d.迈尔斯:《公共经济学》,中译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米尔利斯(mirrlees,j.a),an exploration in the theory of optimunincome  taxation,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71.

6.张馨、杨志勇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参见张馨、杨志勇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章。

(2)参见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力平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3)将税收行政成本标准纳入最优税收理论体系的规范和实证分析的最新进展,参见黄春蕾:《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最优税收实证理论发展评述》,《税收研究》2002年第1期。

(4)参见邓力平:《优化税制理论与西方税制改革新动向》,《税务研究》1998年第2期。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最优税收理论 边际税率函数 公平原则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以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经过多年实践,事实证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形势,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调整与优化。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先天不足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这种计税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相反所的渠道少,综合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却要多缴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分类征收方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2.征收范围狭窄

    个人所得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形式;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或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的记录上看,既有账簿上记载的,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些形形色色的个人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致使收入隐性化加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只列举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国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

    4.税率设计不合理

    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5%,最高一档税率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税率过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理论依据

    1.最优税收理论

    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其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假定政府的目标是使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在这一前提下,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也没有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因为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受到税收的约束的。边际税率越高,消费者将改变消费决策,也会引起生产者更改生产决策,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先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损失,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第二,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也就是说,中等收入阶层应缴纳更多的税收,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应缴较少的税收,甚至最低收入者与最高收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当然,对于最高收入者,政府应开征遗产税、财产税对其征税,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不过,这是其他税种应考虑的问题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现实中完全竞争几乎不存在,所以,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地设计所得税率。

    2.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函数

    根据经济学与微积分的知识,我们假设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函数,理论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连续的;

    (2)单调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递增的;

    (3)可导性,即税率函数图像必须是光滑的;

    (4)税率导函数的连续性。

    假设r为个人所得税税率,R为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X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建立函数:税率函数r=r(X),边际税率函数R=R(X)。根据最优税收理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型。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

    根据上文所提出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所依据的理论,我们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化设计:

    1.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上文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 ,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但由于应纳税所得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 ,征收手续复杂 ,征管成本较高 ,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 ,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 ,否则难以实施。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 ,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 ,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应有选择。

    2.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 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

    3.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 10%,将高税率部分的 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负担,政策调整,税负痛苦指数

我国的税收收入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增长,税收收入从2000.年的12661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7636亿元,7年增长了2.97倍,平均年增长率为28.18%,而同期的经济增长速度7年平均增长为9.21%,即使使用当年价格计算,12.59%的平均增长速度也要远远低于税收收入的平均增长幅度。这引起了关于税收增长合理性以及税收负担增长趋势合理性的讨论。在这同时,美国的《福布斯》杂志将我国列为税收负担较高的国家之一,更加使得这一话题变得突出起来。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税收负担的走势情况并通过《福布斯》的评价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我国税收负担的走势及比较

需要注意的是,在西方国家政府收入形式比较规范的情况下,广义的税收负担是用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由于国外的政府收入与财政收入是一个概念,而财政收入中的绝大部分是税收收入,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税收负担应该是用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衡量。但我国的情况有些特殊,由于我国政府收入形式还不规范,政府收入中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包括相当数量的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因此单纯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并不能说明我国税收负担内在的实质性问题。基于以上原因,通常情况下,可以把我国的税收负担用不同的口径进行分析:一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称之为狭义的税收负担。二是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称之为广义的税收负担。这里的“政府收入”,不仅包括税收收入,而且包括财政收入、国债收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大量的不纳入财政预算的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费(基金)收入、以及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具体情况见表1。

从表1和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税收负担水平无论是狭义口径还是广义口径,都明显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走势。按照广义口径计算的税收负担从2002之后已经超过30%,税收负担水平已经处于高位,接近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还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仅仅把税收负担比率的数字本身和西方国家进行比较,认为发达国家的税收占GDP的比例远高于我们,所以我们的税收比率就不算太高。必须注意我国和西方高税负国家在公民享受政府服务的差别。在发达国家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公民享受的福利水平较高,生老病死、义务教育、失业补助等等使高税负“师出有名”。而这些服务在我们国家是残缺不全的,在部分农村则基本没有。从理论上来看,较高的税收负担水平对经济发展会产生紧缩效应,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是不利的。如果再考虑到超收税收的使用去向等方面,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如此高的税收负担水平说明了我国的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还不是很协调。这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指标及对我国的结论

关于税收负担的考核指标问题,美国《福布斯》杂志中文版从2002年开始,利用税负痛苦指数(TaxMiseryIndex)这一指标对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税负进行排行,引起了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关注。《福布斯》的目标是旨在通过一年一度的全球税负调查,为企业及其雇员提供投资和就业指导,用这一指数作为衡量一项政策是否有利于吸引资本和人才的最佳标准,负数表示吸引力增加。该指标又称税负压力指数。该指数通过将一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得到。2005年5月26日《福布斯》公布了2004年度各国税负调查表,根据对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的税负进行的比较研究,用税负痛苦指数作为衡量税负轻重的指标,结果法国排名第一,是税负最重的国家,我国的排名是第二位,高于瑞典、意大利、德国和英美等国。

与我国税负有关的基本结论主要有:

1.税负痛苦及变化指数中国排名第二,绝对值为160,变动幅度为零。文中指出:“《福布斯》全球版2005年的税负痛苦及变化指数显示,多数国家延续着5年以来的趋势,正在降低而非提高边际效率,令人惊讶的是,中国的指数是排名第二,中国正准备采用一套受法国启发而建立的税收体制,以便从未来的收入增长中获益。”

2.北京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最高。文中提到:“对于地方性税收较高的国家,我们指定了特定的地区。今年我们开始将中国的这些地方性税收计算在内,尽管逐年的比较不能反映出巨大的变化。但与去年相比,北京却几乎冲到了痛苦指数排行榜的顶端。而在全球大多数地区,地方收入通常是靠财产税征集,因此不会对痛苦指数产生影响。”

3.税负痛苦指数与总体税负变动趋势不一致,多数国家总体税负上升。文中说:“虽然税负痛苦指数及总体税负的排名通常相互吻合,但只有同时观察这两项指标,才能发现一个重要的矛盾——虽然决定痛苦指数的边际税率总体走向趋低,然而自1980年以来,只有8个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降低了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这说明税收转移正在出现,令起初光明的前景变得黯淡。总体税负表明,政府支出预计将增加,其中包括了公共赤字,还包括国家部门采用各种非税手段消耗掉的资源。”

三、对“税负痛苦指数”指标的评价

《福布斯》关于我国税负痛苦指数“变动幅度为零”的结论较为客观。因我国法定税负在近几年并无显著变化,所以《福布斯》得出这一结论是必然的。但根据这一指标排序,认为这些年来我国一直处于全球税负最高的前几个国家之一,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税负不可能高到这种程度,显然是被夸大了。

具体来看,《福布斯》所用的指标和计算方法不够合理,表现为:

1.世界各国的税种一般都比较多,由于税制结构不同,各税种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各不相同,没有可比性。《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没有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将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作简单加总,忽视了主体税种比重差异和各税在总体税负形成中的分量。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7%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与占税收收入近半的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同样会影响结果的可靠性。

2.税负痛苦指数计算使用的是名义税率,不是实际税负,它们之间是有差距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实际上纳税人的月薪超过10万元时才适用。据统计,适用25%以上的工薪所得和适用30%以上的各类其他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只占该税种收入的6%左右,占全部税收收入的0.5%,适用45%税率的人和税收收入占比就更少了。但《福布斯》税负指数中,个人所得税是按最高档税率45%计算,占总指数的1/4强。显然,将比重如此微小的个人所得税项目直接扩大,把只有极少数人适用的税率作为普遍适用的税率是不科学的。税负指数必须具有税收负担的内涵才有意义。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33%、27%和18%三个档次,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24%左右,外资企业是14%左右;用33%也虚高计算了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水平。

3.有些数字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比如,我国社保基金的征收率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不一样,一般的情况是,企业的征收率为30%,个人为11%,合计为41%。而《福布斯》公布的数字是,企业为44.5%,个人为20.5%,合计为65%,相差24个百分点。

4.没有考虑减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国税法中减免税政策规定条款多,范围宽,数额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宏观税负的水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国家征管水平通常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没有哪个国家的征管水平能使实际税负达到法定税率水平。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间,二者不能等而视之。

从这一角度来看,税负痛苦指数的计算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与一个国家的实际税负存在一定的差距,完全用这个指标就不能说明痛苦程度,用税负痛苦指数为企业及其雇员提供投资和就业指导的原意也打了折扣。

四、税收痛苦指数的启示与我国税收负担政策的调整

尽管根据《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似乎无法正确评价我国的实际税负水平,但从另一个侧面来看,这一指标对我国税收负担政策的调整和当前的税制改革还是存在一些借鉴意义的。应该承认,我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对较高,同时,我国主体税种的法定税率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相应税种的税率水平也是不低的。所以,我们应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1.流转税方面。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超过23%,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大多在20%以下)。因此,增值税转型的进程应该加快。营业税名义税率看似不高,但有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问题应该加快纳入税制改革的日程。

2.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近年来,国际上普遍调低公司所得税率。如果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更显得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了。2007年两会对“两税合一”的讨论将对这一问题有一定程度的缓解,笔者建议其实际进程还应该进一步加快。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发达国家中的英国是40%,日本是37%,美国是35%,俄罗斯则实行13%的比例税率。而我国目前个人收入水平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也较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税收较高,所以说这一税率水平也明显偏高。因此在调整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同时,结合分类征收模式向分类与综合征收模式转变的改革过程中,要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切实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和公平税收负担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制变迁,税收体制,直接税,间接税

一、税制变迁理论概述

1、公平课税论。起源于亨利·西蒙斯,其经济纲领是使政治干预经济生活最小化。其理想税制主要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对宽所得税基课征累进的个人直接税。其认为宽税基、低税率能实现公平和效率,这种见解被20世纪80年代的很多工业化国家的税制改革所证实。

2、最适课税理论

(1)直接税与间接税应当相互补充而非替代,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一般而言,所得税适用实现公平,商品税适用实现效率。若政府目标以公平为主,就应选择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模式;若以效率为主,则应以商品税为主。

(2)最适商品税。当各种商品的需求相互独立时,对各种商品课征的税率必须与商品的价格弹性呈反比例。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征税的潜在扭曲效应也就越大。因此最适商品课税要求对弹性相对小的商品课以相对高的税率,对弹性相对大的商品课以相对低的税率。

(3)最适所得税。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前提下,社会可采用较低累进程度的所得税来实现收入再分配,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对公平的实现也无益。最适所得税率应当呈倒“U”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

3、财政交换论。魏克塞尔设想了“公平”税制的设计。他认为税收通过政治程序对个人或利益集团进行分配,应当求得国家付给个人的边际效用等于个人因纳税而损失的财富的边际效用。这种财政交换论为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影响税制变迁的因素

1、政治制度,其可分解为:战争、国际一体化、政权稳定、政治体制以及不同政党之间的政治竞争。战争和维护国内政权稳定引致的财政压力是推动税制结构变迁的重要原因。跨国经济活动也带来了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从而引起相关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分配问题。税收也是政党实现政治目标的重要手段,政治权利变更后,新政府会选择与自己意识形态相一致的税制结构。

2、经济环境,包括收入水平、收入分配格局、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开放程度、所处经济周期、信用制度等。一国收入分配格局若是金字塔型,向直接税制变迁会有一定阻碍;若是纺锤型,则比较顺利。一国各个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比较大,向直接税制的变迁就会遇到阻力。国家的产业结构若是资源型经济,其税收收入必然主要来自对资源的课税,改变其税收结构则极为困难。一国若处于高涨期,企业和个人收入提高,向直接税制变迁会比较容易。信用制度上,若习惯使用现金,则在税收监管方面则存在很大的难度,采用直接税比较难筹集收入。

3、纳税人的制约。权威型的政府在推动税制变迁时不会太多顾及民众的意愿和利益,只要上层决策者的利益得到了满足,其主导的制度变迁就会迅速推开。而其推动的税制变迁通常是朝着增加财政收入的方向迈进,因此比较青睐筹集收入能力强的间接税制。

4、非正式制度的制约。重视公平文化传统的国家更易于接受直接税制,而对于重视效率文化传统的国家,更加偏向于间接税制。现有的发达国家普遍是传统,价值理念秉承的是文艺复兴后建立起来的社会契约、人文关怀。比较重视社会的公平程度,这些国家建立直接税制在文化舆论导向上就有比较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我国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税制结构失衡。1994 年税制改革,确立了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这符合对税制结构公平与效率协调的要求,也是世界经济市场下税制结构模式发展的最佳状态。但我国并未真正呈现出双主体税制,商品税仍然居主体地位。从分税制改革到目前为止的数据我们看到,间接税中的货劳税的比重虽有一定的下降,但比重一直偏大,一般占比是在50%—60%之间,甚至2007年以前高达60%以上,而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占比仅有30%左右。

(二)累退的税制结构。目前中国稅制的整体分布表现为以货物和劳务税系为主,以所得税系为辅的"单主体"结构(与提出的建立货劳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结构相去胜远)。在取得的全部税收收入中,货劳税系占60%以上,所得税系勉强达到四分之一,其它税种合计占15%。因此,要判断中国税制结构的性质需要从判断货劳税系的性质入手。

四、我国税制改革的对策选择

1、破除税制结构转变的制约。主要从政治、经济方面入手。针对我国情况,政治约束主要为政治体制以及政府、纳税人的权威,归根到底还是政治体制的问题。经济方面,由于当前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不高,当下不宜直接调高直接税比重,应逐步调整、稳步实施、不断将蛋糕做大。做大蛋糕的同时还需要辅以结构的调整,包括收入分配结构、生产力结构、产业结构等,这也是当下我国调结构、促发展需解决的问题。

2、深化税制改革。(1)科学设置税种,简化税制。这需要合并重复的税种,调整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取消过时的税种 ,开征新税种,使税制体系更加合理和简化。其次可以向国际学习,简化税制,减少了税率档次,取消一些不必要的税收减免优惠规定。(2)合理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当前国情要求税制既追求效率,也强调公平。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以金税工程为技术平台的征管手段的加强,使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逐步成为主体税种成为可能。但直接要从货物与劳务税为主体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既不必要,也不现实。独联体国家税制改革的反复就是很好的教训。(3)税收征管优化。一是要改进税收征管技术,加快实现税收信息化。二是要加大处罚力度,严格税收执法,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税收处罚的威慑力。三是完善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