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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质控会议

护理质控会议

护理质控会议范文第1篇

一. 护理质量工作1. 完成2019年12月护理质量检查结果的汇总、整理;

2. 完成2019年度护理质量检查结果的汇总、分析;

3. 安排2020年1月护理质量检查;

4. 完成2020年护理质量检查计划安排;

5. 完成护士长手册、科护士长手册、质控手册(科护士长、质控小组)的修改及印刷;

6.完成质控标准修改,汇总,排版,已准备印刷。

二.完成2019年国家护理质量数据平台时点数据调查及上报工作

三.2020年第一季度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13日,护理部在行政楼三楼第三会议室召开第一季度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全体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此次会议。会议内容如下:

(一)10个质控组汇报2019年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计划,各质控组对2019年年初制定的10件要事及年度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并对2020年常规工作及重点工作进行计划。汇报结束后,各质控组组长商讨2020年工作重点,并要求各项目组尽快将工作重点交到护理部。

护理质控会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压变频器;环境温度;电磁干扰;电网质量

中图分类号:TM921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3-0185-01

一、引言

随着高压变频器在工厂生产中日益普及应用,变频器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及维修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如处理不当会给用户造成重大直接和间接损失。本文就针对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根据大量用户的实际应用情况,从工控方案、安装环境、抗电磁干扰、电网质量影响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

二、 工控方案

高压变频器运行对电网的质量要求比较高,当电网出现系统冲击或者事故切除负荷等原因造成电网电压波动较大时,会影响高压变频器运行,出现冲击跳闸现象,影响安全生产。为提高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建议工控方式选择自动一拖一方式。在系统电压波动时自动由变频模式转为工频模式运行,从而大大提高了运行可靠性。(见图1)

三、工作环境问题

高压变频器实际应用中一般直接安装于工业现场,工作现场一般是灰尘大、温度高,在南方还有湿度大的问题。在煤矿等场合,还有防爆的要求等等。因此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做出相应的对策。在多粉尘场所,特别是多金属粉尘、絮状物的场所以及高温场所使用变频器时,采取正确、合理的防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防尘控温措施得当对保证变频器正常工作非常重要,总体要求控制柜整体应该密封,应该通过专门设计的进风口、出风口进行通风;控制柜顶部应该有防护网和防护顶盖出风口;控制柜底部应该有底板和进风口、进线孔,并且安装防尘网,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控制柜的风道要设计合理,排风通畅,避免在柜内形成涡流,在固定的位置形成灰尘堆积。

(2) 控制柜顶部出风口上面要安装防护顶盖,防止杂物直接落入;防护顶盖高度要合理,不影响排风。防护顶盖的侧面出风口要安装防护网,防止絮状杂物直接落入。

(3)如果采用控制柜顶部侧面排风方式,出风口必须安装防护网,建议加装过滤灰尘的滤棉。

(4)如果风机安装在控制柜顶部的外部,必须确保防护顶盖与风机之间有足够的高度;如果风机安装在控制柜顶部的内部,安装所需螺钉必须采用止逆弹件,防止风机脱落造成柜内元件和设备的损坏。建议在风机和柜体之间加装塑料或者橡胶减振垫圈,可以大大减小风机震动造成的噪音。

(5)控制柜的前、后门和其他接缝处,要采用密封垫片或者密封胶进行一定的密封处理,防止粉尘进入。

(6)控制柜底部、侧板的所有进风口、进线孔,一定要安装防尘网。阻隔絮状杂物进入。防尘网应该设计为可拆卸式,以方便清理、维护。防尘网的网格要小,能够有效阻挡细小絮状物(与一般家用防蚊蝇纱窗的网格相仿);或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网格尺寸。防尘网四周与控制柜的结合处要处理严密。

(7) 对控制柜一定要进行定期维护,及时清理内部、外部的粉尘、絮毛等杂物。维护周期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应该小于2~3个月;对于粉尘严重的场所,建议维护周期在1个月左右。

(8) 高压变频器运行时的温度应控制在0―40℃之间,过低容易结露受潮,温度过高会加速电器元件的老化。对于应用于潮湿和和含有腐蚀性气体的场合,必须对于使用变频器的内部设计有基本要求,例如印刷电路板必须采用三防漆喷涂处理,对于结构件必须采用镀镍铬等处理工艺。除此之外,还需要采取其它积极、有效、合理的防潮湿、防腐蚀气体的措施。主要有:

(1) 控制柜可以安装在单独的、密闭的采用空调的机房,此方法适用控制设备较多,建立机房的成本低于柜体单独密闭处理的场合,此时控制柜可以采用如上防尘或者一般环境设计即可。

(2) 采用独立进风口。单独的进风口可以设在控制柜的底部,通过独立密闭地沟与外部干净环境连接,此方法需要在进风口处安装一个防尘网,如果地沟超过5m以上时,可以考虑加装鼓风机。

(3) 密闭控制柜内可以加装吸湿的干燥剂或者吸附毒性气体的活性材料,并近期更换。

四、变频器抗电磁干扰问题

当变频器的供电系统附近,存在高频冲击负载如电焊机、电镀电源、电解电源或者采用滑环供电的场合,变频器本身容易因为干扰而出现保护误动,建议用户采用如下措施:

(1)变频器的电源线直接从变压器侧供电,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单独的变压器。

(2)采用外部开关量控制端子控制时,连接线路较长时,建议采用屏蔽电缆。当控制线路与主回路电源均在地沟中埋设时,除控制线必须采用屏蔽电缆外,主电路线路必须采用钢管屏蔽穿线,减小彼此干扰,防止变频器的误动作。

(3 在采用外部模拟量控制端子控制时,如果连接线路在1M以内,采用屏蔽电缆连接,并实施变频器侧一点接地即可;如果线路较长,现场干扰严重的场合,建议在变频器侧加装DC/DC隔离模块或者采用经过V/F转换,采用频率指令给定模式进行控制。

(4)在采用外部通信控制端子控制时,建议采用屏蔽双绞线,并将变频器侧的屏蔽层接地(PE),如果干扰非常严重,建议将屏蔽层接控制电源地(GND)。对于RS232通信方式,注意控制线路尽量不要超过15m,如果要加长,必须随之降低通信波特率,在100m左右时,能够正常通信的波特率小于600bps。对于RS485通信,还必须考虑终端匹配电阻等。对于采用现场总线的高速控制系统,通信电缆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采用多点接地的方式,才能够提高可靠性。

五、对电网质量的影响

变频器在负载工作时,总是会产生谐波的,尽管单台变频器运行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但若存在多台同时运行的情况,就必须考虑到谐波叠加对电网质量会有很严重的污染,造成该段母线谐波严重超标,会引起母线发热,继电保护装置误动,电动机发热及振动等。对设备本身也有相当的破坏作用,轻则不能够连续正常运行,重则造成设备输入回路的损坏。建议在多台高压变频器同时运行的情况下,对该电网系统进行谐波测试,必须保证电网谐波不超标,必要时减少运行台数。

六、 总结

在选择、安装使用、运行维护高压变频器的时候,不应只考虑它的节能效果,还应从工控方式是否适应现场要求,现场的运行环境对其影响以及变频器所产生的谐波对其它电气设备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 《高压变频器应用手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仲明振.

护理质控会议范文第3篇

一、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现状和弊端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前的刑事诉讼法有了较大的进步,作为刑事诉讼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庭前程序也随着庭审程序的重大改革,而相应的做出了改革:

一是检察院案件的移送由全案移送审查改为只需要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二是法院开庭的条件改为只要有明确的书,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复印件或者照片,由实体审查改为了程序审查。

三是废除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要求检察院撤诉权和法院的退回侦查权,废止了法院可以在庭前依职权进行的诸如检查、勘验、鉴定、扣押等调查活动的规定,防止先入为主。

同时应该看到,在我国庭前程序建设取得进步的同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由于庭前程序的不完善,致使法庭调查和辩论缺乏针对性,控辩双方的权利难以实现真正的平等,难以形成有效的对抗等,从而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益和判决结果的公信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单一程序审查与诉讼要求不符。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在受理后,只进行一般的程序性审查,而不再进行事实和证据的审查,目的在于防止法官未审先断,保障庭审实质化。然而造成的客观效果是,辩护方无法在法院查阅全部案卷和证据,其资讯功能受到影响,也损失了通过审查抑制公诉这一人权保障功能。

第二是庭前程序相对缺乏透明度。现行的庭前程序是一种封闭运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保障。公诉的提起方是拥有绝对权力优势的国家代言人,所应当担心的不是其是否容易,而是能否有效地防止滥诉。同时,由于在庭前审查中,也不包括有听取当事人意见、得出是否要求回避、是否会出现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以及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合理引导等工作,而这些情况很容易造成休庭,从而致使诉讼被拖延。

第三是控辩双方证据开示缺乏保障。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中,首先不利于辩方有效获取控方的证据,控方在开庭前向法院所移送的往往不是涉及案件所有方面的证据。其次,相对于辩方获取控方证据信息不利而言,控方几乎没有获取辩方证据的有效途径,正因为如此,辩方即使是只掌握了很少量的证据,依然能对公诉造成巨大的威胁,对刑事诉讼造成不良后果。基于以上原因,在公诉实务操作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值得我们思考。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公诉实务应对

(一)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是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那么,是否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哪些类型的案件、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这是摆在公诉实务面前的一道难题。

有学者认为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应包括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诉案件。我们认为这样区分不合适。理由如下:一是如此区分的背景是在现行的刑事诉法框架。2001年山东寿光法院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主要是将庭前会议制度与普通程序简化审相结合,学者以此试点结果为依据主张庭前会议制度仅适用于普通程序。但是,目前我们讨论该项制度的推行背景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且该法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二是从理论讲,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可能存在回避、非法证据等程序性问题而庭前会议应当适用于回避、非法证据事项将严重影响实体判决的案件。

那么,如何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呢?我们主张只有在被告人有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指导,理解自己在庭审前对证据不表示异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时,才能适用庭前会议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同时,在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检察院认为不宜适用并商请人民法院同意的案件也不适用。

当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时,不应当适用庭前会议制度。因为,庭前会议要求控辩双方对每一个证据发表是否持有异议的意见。法庭审理时仅对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虽然法律规定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庭调查质证程序可以大为简化,仅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对证据有新的异议,如果没有异议,对该证据的调查质证就随即结束,公诉人不再出示该证据,法庭对该证据作出认定。这样的做法必须保证被告人已经充分、明智地理解了对证据不表示异议以及法庭不对证据进行详细调查质证时所产生的实体后果和程序后果,否则必将极大地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此,美国的庭前会议制度规定可以有力佐证。美国的庭前会议制度规定:“庭前会议规则不适用于被告人没有律师作为其代表的案件。”

(二)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

从新《刑诉法》第182条文义看,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为审判人员。我们认为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除审判人员之外,还应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公诉机关,因为从本质上说庭前会议是一个三方会谈。山东寿光法院试点结果显示,庭前会议可以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公诉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是否适用由人民法院决定。参加庭前会议的主体一般包括下列人员: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监护人。这个地方的试点结果很好,应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具体来说,可以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公诉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是否适用由人民法院决定。同样,对于审判机关决定召集的庭前会议,公诉机关是否具有否决权?我们认为应当赋予公诉机关召开“必要性”的裁判权和是否召开否决权,公诉机关可以对被质疑证据做出答疑并商请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召开。

(三)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

庭前会议的主体一般包括下列人员: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监护人。值得思考的是证人、鉴定人等是否有必要参加庭前会议。我们认为,因为庭前会议不需要对证据进行质证,只是要求控辩双方表明是否持有异议,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证人、鉴定人不必参加庭前会议而只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控辩双方对某个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对该证人或者鉴定人进行质证。这样既可以降低诉讼成本,也会防止出现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上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质证使庭前会议变成庭审预演或者另一次庭审的局面。

是否需要主审法官回避。有观点认为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与负责案件法庭审理的法官应当是不同的人,以防止庭审法官提前接触案件证据先入为主形成预断。这个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山东寿光法院试点时主审法官就不需要回避。庭前会议的初衷就是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在相关证据是否采信上给法官打“预防针”,促使法官在采信该份证据时要有足够的质疑,法官提前介入庭前会议有助于加强其判断力,没有必要将庭前会议这一阶段交给立案庭负责。较立案审查要求而言,对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等事项的判断还是更为靠近案件实体,让行使形式审查的立案庭承担庭前会议,难免有职能混淆、职责不明之嫌疑,更是严重降低了审判效率,违背了该制度创设的初衷。

(四)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所享有的权利

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在给将来的庭审开辟一个纯粹的、不受干扰的实体审查空间。而新刑诉法182条等规定并未赋予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以及诉讼人实际的诉讼权利,似乎只能说明“意见”,法官“听取意见”。而实体的诉讼权利应当包括书面申请权、举证质证权、辩论权等,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以及诉讼人仅享有陈述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是否享有这些实体的诉讼权利?我们认为,在是否存在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的调查中,控辩双方当然应当享有举证、质证和辩论权,例如:辩护人提出公诉人接受吃请,那么,辩方就应当举证证实,而公诉人这时应当享有质证和辩论的权利,这更有利于法庭查清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更有利于及时排除程序违法。当然这些实体权利的赋予应严格限制在程序事项上,而不涉及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

(五)法官是否就庭前会议事项行使裁决权

回避事项当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最低一级层次,而非法证据排除是保证刑事审判公正的最低要求。设置刑事庭审审前程序就是要将与审判有关的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解决在审判之前,对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节约刑事审判的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应由刑事庭审的庭前会议进行实质性调查并将有关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审判的事项进行裁决,在正式的法庭开庭之前将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先行予以解决,使庭前会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庭前会议就证据达成合意的效力

在庭前会议中,由控辩双方分别对每一个证据进行表态,最后归纳出存在争议的证据和不存在争议的证据,双方对证据不存在争议的,即认为达成合意。如果一方在庭前会议上对有争议的证据故意不提出异议,而在庭审时再提出有根据的反驳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对此是不能禁止的,而必须允许其提出并依法进行法庭调查。这种情形不但仍然会导致“伏击审判”的出现,也使得庭前会议达成的证据合意失去了意义。

如果诉讼参与人未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诸如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而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对待诉讼参与人未在庭前会议中行使其权利的结果?应当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人、辩护人必须对回避、非法证据等事项在庭前会议上申请,如果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在刑事庭前会议不行使该项权利,则被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否则,庭前会议为庭审扫清程序障碍的设置本意就会落空,反而降低了审判效率。

综上,刑事庭审庭前会议制度对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凸显法庭的权威具有明显成效。但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庭前会议制度还很不完善,目前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与法治国家的审前动议相比,仅仅是一个萌芽而已,尚有向前进一步发展的可能与空间,需要在实务中不断探索并完善。

【相关链接】

【1】美国的庭前会议制度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7.1条的条文名字即为“庭前会议”,该条规定:“在提出大陪审团书或者检察官书之后,法庭可以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动议或者根据自己的动议,命令举行一次或多次会议以研究考虑诸如促进公正、迅速的审判等类事项。在会议的最后决定中,法庭必须就已经达成协议的事项准备和提出备忘录。被告人或者其律师在会议上所作的任何承认都不得被用来反对被告人,除非这些承认被做成书面的并且经过被告人及其律师的签字。本规则不适用于被告人没有律师作为其代表的案件。”

【2】我国香港的审前讨论会制度

护理质控会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多要素、多形式、多层面、范围广泛的综合作用体系,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学生观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动手操作能力等。学院对《护理学基础》实训课进行改革,通过改变传统的示教练习方式,对教学内容进行重组,并结合教学质量监控制度、教学信息反馈、电子监控装置等来有效的提高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 完善、落实实验教学质量监控制度

1.1 建立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是科学管理的规范,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对规范教师和学生在实训教学过程中的行为,保证实验教学有序地进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院根据护理专业自身的特点结合实验教学的实际,及时修订完善了一系列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如“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实验达标考核制度”等,使管理有章可循,有章可依,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加大执行落实制度,使实验教学科学、高效的运行。

1.2 建立实验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学院制定了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并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了《护理学基础》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自编《护理学基础实训课指导》,对四十五项护理技术操作以流程图的形式展示出来,并注有操作重点、难点。教师按照质量标准来监控教学,促进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2 建立实验教学质量监控指挥系统

2.1 建立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学校的实验教学管理进行全方位督导,督查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实验教学质量。

2.2 成立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 保证二级学院实验教学和质量监控工作的正常运行。通过贯彻、落实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并制定、实施、评估、督导本院教学质量监控方案。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师授课情况、学生学习情况,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2.3 发挥教研室的教学督导作用 护理技能教研室负责《护理学基础》的授课。因此,教研室主任负责督导本教研室教师的实验课操作,通过定期检查实验教学,深入一线听课等方式,保障实验教学质量。

3 立体化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3.1 教学检查 学院每学期都分别在期初、期中、期末开展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对实验课的开课准备、教学运行、考核方式、作业答疑、实验报告批改等方面进行检查。

3.2 督导反馈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二级学院督导组、教研室都会进行不定时深入实验室一线进行听课、检查实验教学的运行情况,通过督查教师的示教讲解、学生操作练习来监控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对于教师突出反映的问题当面进行反馈指导,有效的提高了实验教学的授课质量。

3.3 学生评议 每月都召开学生信息员工作会议,下发评教表格。学生对《护理学基础》实验课的开课情况、准备情况、课程进度、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及组织情况;教师的工作态度、示教讲解、实验技能、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反馈。督导专家根据反馈结果进行听课论证,评议成绩将存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评聘、工作考核和奖惩的参照。

3.4 达标考核 采取护理操作逐项达标制度,制定出每项操作的考核标准。即每项操作示教练习纠错考核,考核内容为操作前准备、护士素质、操作流程、护理效果、护患沟通等方面,每项操作均有时间要求。如果学生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者操作不规范,将视为不合格进行第二次达标。最终,每项达标成绩的平均分计入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中。

3.5 操作比武 为检验学生实验操作技能掌握的程度,每年度都会举办操作比武。每个班级选出三名学生代表,对所学的基础护理操作进行抽签考核,学生考核的平均分作为教师实验课教学质量的评价之一。

3.6 安装监控示教装置 监控示教装置由监控录像系统、电视系统和程控电话系统组成,具有监视、录像、示教、对讲、广播五项功能。监控录像系统能监视各操作室的整体情况。教师通过遥控摄像装置来寻找需要的场景,同时可以录制这些操作,督导专家可直接在监视器上观看教学操作,学生可通过电脑来对教师操作进行回顾性的复习。

《护理学基础》实训课教学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学生今后进入临床工作后基础护理操作技能的水平。因此,对实验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不断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才能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实践创新型护理人才。

参考文献

[1]张莹,陈艾华,阳璞琼,构建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研究与实践,2011(4):44-46

[2]张钦凤,李伟,徐惠等,高校实验教学质量监控机制的研究,中华医学教育论坛,2008(12):99-100

[3]叶国英,监控示教装置在护理实验教学中的应用 ,卫生职业教育,2005(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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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质控会议范文第5篇

该程序的增加必然加重公诉人诉讼的责任和难度,对公诉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现有案多人少的条件下保障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更是一项现实的挑战。目前,该项程序规定还较为概括,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公诉人如何定位和应对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应对建议:

一、公诉人应认清庭前会议的作用、功能和特点

我们认为,庭前会议是一项独立的程序,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作用。其作用一是有效负担资讯,保障公平。新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案卷移送回归,并建立“庭前会议”程序,可以有效保证辩护方的资讯功能,使辩方充分了解控方证据,同时通过庭前会议,控方亦可充分了解辩方所掌握的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这样在信息交流之中保证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和信息的对称,避免突然袭击,亦能够让双方都能在庭审前对有罪无罪证据、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程序证据均能作仔细的调查和认真的审查思考,从而更好地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和案件的公正审理。其作用二是有效集中审理,保障效率。庭前会议将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等方面的争议解决在刑事庭审之前,有利于法官、控辩双方明确案件的审理重点和争议焦点,从而保证庭审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使庭审更加集中,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和针对性,达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庭前会议的核心功能价值在于保障公平和效率,最终达到保障人权。

同时我们亦注意,庭前会议程序亦具有不同于庭审的显著特点,即庭前会议的协商性。庭前会议程序是一种庭前协商程序,并不是正式的法庭审判程序,更像一个“见面会”、“通气会”,正是这种柔性的审判方式,为案件进入庭审预留一条缓冲带,把部分庭审事项留给控辩双方和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对案件庭审进程形成预判,从而相互妥协,实现矛盾最终解决,因此虽然庭前会议貌似人为地将庭审划分为几个阶段,增加了庭审环节和各方“讼累”,但由于该程序能为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创造条件,因此在整体上反而促进了诉讼效率的提高。

二、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应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公诉人应秉承“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牢记“客观公正”义务,通过指控和追诉犯罪实现公平正义。

因此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亦应突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这一理念,进行准确的角色定位,同时亦应区别于参加庭审的角色定位。即一方面要着力与辩方实现对等协商,促进矛盾化解;另一方面是着重突出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对辩方等所提出的回避等程序性诉讼权利要进行强有力保护,提供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要认真进行核查,同时对控辩双方庭前开示证据及时进行整理,理焦分层,认真,明确争议焦点。

根据这一角色定位,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应当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一)公开透明和诚意参与原则。庭前会议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庭审的开展,保障庭审质量,所以它的透明最重要的是对控辩双方的透明。一个合理的庭前会议应当是在法官主持下,有控辩双方参与,并以控辩双方为主,法官活动为辅的共同参与的程序。控辩双方相互尊重,充分交换意见,双方应尽最大的诚意保证对方可以了解查阅全部案件证据情况。

(二)防止预断原则。庭前会议目的是围绕特定内容开展工作,求同存异,为集中、实质的庭审做准备,应围绕“管辖、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达成共识、查明争议而进行协商,不能就需要通过庭审才能查明的案件事实和争议内容进行辩驳,防止造成先入为主,从而影响到庭审的质量和审判的中立、公正。

(三)保障人权原则。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要能保证被告人及其律师明确指控的范围和依据,以便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要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有利证据的权利,要尽可能的保障辩方的取证权,同时控方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亦应收集;要对辩方所提出的非法证据的申请进行充分的核查。

(四)协商和效率原则。庭前会议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庭审的有序、顺利开展,提高庭审效率,尽量减少导致诉讼拖沓的可能性,同时也要避免庭前会议运作的拖沓。因此,庭前会议要突出协商和妥协,对于不影响事实认定的非关键证据是否排除、对非关键性证人是否出庭,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将具有实质性争议的问题才留到庭审中解决。

三、对庭前会议的几点建议

(一)应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提起方式和参加主体。我们认为,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新刑诉法已显著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庭前会议与简易程序二者功能上具有交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均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因此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存在需要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的内容,如果强行适用反而会严重影响简易程序的诉讼效率,再者如有异议则转化为普通程序加以解决,因此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应排除简易程序案件,否则即为画蛇添足徒增公诉人“讼累”。同时并非所有案件均适用,庭前会议可以由控辩双方提出申请或由审判机关依职权决定。提起方式应以书面方式提起为妥,同时为防止合议庭成员预断和提高效率,主持和参加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可以不要求合议庭全体成员到场。

(二)应明确庭前会议中出示证据的范围。规定主要是列举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实际上,完全可以将庭前会议与现在实践中运行的庭前证据开示做法相结合,除上述内容外,对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材料进行展示和说明,在双方之前已对证据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无异议的实体证据亦可在庭审中不再质证。

(三)应发挥庭前会议的主导作用和制约作用。允许公诉人对庭前会议涉及的事项具有裁量权,其意见经书面记载并确认后应具有法律效力。庭前会议经控辩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项应具有与庭审认定的事项同等的效力,庭前会议经协商达成的共识不应再成为庭审审查的对象,否则就会使庭前会议流于形式。对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不能达成共识的,控辩双方可暂时搁置争议,由双方在庭审时予以质证和辩论,最终由法庭予以裁决,不能因庭前会议不能达成共识而使案件久拖不决。

(四)公诉人应主动建议适用庭前会议程序和加强对此程序的监督。虽然新刑诉法规定由审判人员决定是否启动庭前会议,但公诉人基于对案件材料的掌握,和辩方的事先沟通,在预见到案件存在庭前会议要解决的事由时,应积极建议审判人员启动庭前会议程序。同时考虑到公诉人肩负着的法律监督职责,对庭前会议亦应承担着诉讼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