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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工作意见

人事管理工作意见

人事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一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的人事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在教学科研学术研究和管理工作中,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学院利益的工作。

二企业编制人员管理企业编制人员系指人事部门认定的在职在岗企业编制人员。

工程训练中心实行经费全额包干原则,其各项收入一部分用于支付其教学生产开发等费用,另一部分用于支付其人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包括各种保险公积金等)。各项支出应控制在其收入限额内,不得超支。

其他企业编制人员经费,每年年初参照科研编制人员的定编费标准一次性划拨到学院账户,用于支付本人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保险公积金等)。逾期不能划拨经费的,停发其工资和奖金等,并视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

企业编制人员应与学院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参加相应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工作考核,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拒不服从管理的,学院有权做出进一步处理。

三自筹工资编制人员管理自筹工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学院,暂无固定工作岗位或岗位落聘的自筹工资人员(简称自筹人员)。

对院聘自筹人员,按照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其各项经济待遇。

自筹人员应与学院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参加相应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工作考核,并按规定享受学院有关待遇。拒不接受管理的,学院有权给予相应处分,直至除名。

对长期脱岗的自筹人员应尽快办理调离手续,并返还学院为其支付的各种福利保险等费用,对不同意调离又拒不返还相应费用的,学院可上报学校人事部门,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未经学院同意,在外工作或出行期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人身安全责任由本人承担。

四其他人员管理(包括停薪留职流动编制等人员)在不违反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从严控制其数量。

必须返还学院为其支付的各种福利保险等费用。

人事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一. 奖惩的原则和目的

1. 奖惩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管理者在运用时要有清醒的认识。各单位要规范奖惩制度,减少随意性、随机性,凡无奖惩制度可操作的要建立健全制度,确需临时动用奖惩的需上报意见后再宣布。

2. 奖励要注重与工作导向相结合,要区分本职工作、创造性完成工作、是否有先进性、是否是本职工作以外的为整体利益而做出的努力,奖励主要作为对精神表彰的一种辅助手段。

3. 处罚是为了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管理及组织系统有效运行的一种不得已而又不能没有的管理手段,要谨慎使用,尽量少用。

二. 职能管理部门对工作实施单位的奖惩程序

1. 行政人事部为奖惩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经办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各车间为奖惩工作的具体申报单位。

2. 技术品管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技术文件、工艺纪律、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3. 生产制造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生产计划、生产节拍、产品交货期、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在制品管理、工时利用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4. 配套采购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材料利用、物资管理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5. 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在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并负责凭行政人事部开具的奖罚通知单办理财务手续。

6. 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各单位和员工在人事管理、工资管理、生产生活设施、办公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劳动纪律、电脑网络管理、员工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执行等综合性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7. 以上各职能部门提出奖惩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奖惩理由、额度和方式,当与其他职能部门有关联时,需关联职能部门会签意见,报行政人事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必要时由行政人事部报总经理审查批准。

8. 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对任何部门或员工直接提出奖惩意见,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有权对任何部门或员工直接提出奖惩意见,但奖惩额度超过200元时,需征得总经理同意,由行政人事部直接办理奖惩手续。

二. 各部门对本单位员工奖惩程序

为了加强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有权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奖惩,但奖惩额度在50元以下的要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本单位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备查台帐。奖惩额度在50元以上的必须报行政人事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

人事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自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归根到底就是民主价值取向的企业管理制度。国资委群工局在推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实践中,积极开展了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实践。

关键是拿出一套可行的制度体系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后,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积极推进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十年的时间,制定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中央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体系包括:《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一)制定职代会制度指导意见

2004年,群工局着手开展职工民主管理课题研究。成立了职工民主管理专项研究课题组,申报了《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研究》课题。课题组成员对央企重点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等阶段性成果。在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调查资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通过这个课题的研究,了解了央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的现状、经验、困惑,明确了推进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建设的思路,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对策。

课题组认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科学决策和决策执行的可靠保障,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职工是生产的主体,这是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客观基础,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

国资委领导同志明确指出,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要同步推进职代会制度。2006年初成立了“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起草小组,本着“高度负责、科学求实、精雕细琢、探索创新”的精神,经过16个月,先后15易其稿,广泛征求政府、机关、工会、企业和职工的意见。2007年7月22日,国资委党委、国资委以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文件正式印发《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经验。”这个文件受到了企业、企业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对2012年中纪委、中组部、国资委、全总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制定职工董事管理及其履职管理办法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委又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参加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2009年国资委又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规定了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的基本方法:职工董事就履行特别职责的相关事宜听取职代会、工会等方面的意见。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活动,直接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就职工利益诉求方面的情况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保持经常性沟通和交流,并可通过会议等形式,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可参与决议事项的议案拟定,将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议案形成过程中得以体现,或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反映、说明或提出建议意见;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程序中,职工董事可提供该决议事项需要特别说明的调查材料或资料,并就该事项的决议发表意见;董事会会议可听取职工董事关于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职工相关利益诉求和倾向性问题等方面的通报性事项专题报告。履职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企业党组织、公司经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应支持职工董事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制度形式取决于各自企业的实际

职代会制度指导意见下发以后,国资委群工局立即组织了“中央企业贯彻职代会制度指导意见研讨培训班”,动员和部署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工作。培训班上各企业交流了本单位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了贯彻指导意见的方案。

中国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祥于中国一汽公司。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跻身世界五百强行列。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在引进外资多元合作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一些企业单位都首先确保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并要求必须建立或保留独立的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了集团公司内部职工民主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了职工有效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也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较早跻身于世界五百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是中国领先的农产品、食品领域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中粮公司是致力于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粮油食品企业,建设全服务链的城市综合体,利用不断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人们提供营养健康的食品、高品质的生活空间及生活服务,贡献于民众生活的富足和社会的繁荣稳定。中粮公司非常重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近年来由于公司重组兼并深化改革,他们把建立和完善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放在首要地位。去年集中修订制定了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制度,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工作制度和职工代表提案制度等等。在完善这些工作制度的同时,围绕企业“全产业链”战略,加强对职工代表进行素质培训,提升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的能力。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是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央企业,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的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集团公司的战略定位是以大型水电开发与运营为主的清洁能源集团,主营业务是水电工程建设与管理、电力生产、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三峡集团公司借鉴中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经验,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了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提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他们以职工代表提案工作为重点,全力助推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提案评选办法》,召开了“三峡集团公司职代会提案工作专题视频会议”,多次组织全公司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提案工作专题培训。公司领导要求: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提案质量,各部门、各单位工会要加强提案征集组织工作,要切实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鼓励代表对当前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以及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进行认真调研,深入思考,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提案,提高办理质量。三峡集团公司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还在设立和规范职工董事制度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把加强董事会建设与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按照有关程序选举职工董事,确保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各项工作条件。公司领导指出:公司将以建设规范董事会为契机,发挥董事会和职工董事的作用,依靠全体干部职工的支持,开创中国三峡集团新辉煌。

各家央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推进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中国石油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海外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辽河油田在规范和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民益方面,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取得了成绩受到了公司的大力支持和职工的普遍好评;大庆油田坚持定期进行职工代表培训,全面提高了职工代表参加管理的素质;宝钢公司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中央企业管理创新工作;中铁四局建立了三级职工董事制度,反映职工诉求和建议为董事会避免投资失误实现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已经全部建立了不同形式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90%的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执行国资委文件的要求的企业基本建立起了职工董事制度。

值得重视和反思的几个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的十年中,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中,高度重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的建设,基本形成了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和班子建设三级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在实践中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认识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制度,部分企业管理者的思想认识还没有到位,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大体上有这样几个方面:管理者缺乏民主意识;社会流行的企业是投资人所有的观点误导了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有就是单纯追求经济指标的原因,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尚无考核的指标。

二是企业工会的责任问题。工会作为职代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责任也非常重要。工会的认识是否到位,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工作是否认真、细致,拿出什么样的实施方案,对于企业推进职代会制度至关重要。据调查,大多数的国企工会都被合并在了“党群工作部”,甚至工会工作被纳入企业职能部门工作系列,疏远了工会与职工的关系。还有的企业工会被视为无足轻重的“三类科室”,挫伤了工会干部的工作热情。一些企业工会工作还停留在“吹拉弹唱打球照相”等闲时有忙时无的状态。由于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缺乏民主意识,工会干部对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热情不是很高,心存畏难情绪。

三是职工代表的参与能力问题。职工代表参与的能力,是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根本。调查发现,有些单位职工代表根本就没有参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担心管理者打击报复,提出不同的意见可能得罪领导;认为领导根本就不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管理者独揽大权,说了也没用;职工代表选举不严肃,以至于没有参与意识或者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素质的职工成了职工代表。

人事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本市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二、岗位类别及设置原则

(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六)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本意见确定。

(七)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由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八)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九)特设岗位是在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设置、核准与备案,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三、岗位等级

(十)本市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十一)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至十级。

(十二)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为一级至七级(正高级为一级至四级、副高级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十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一级至五级。

四、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十四)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

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十五)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十六)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依照市人事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根据单位的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控制。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十七)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可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其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要严格控制;技术工三级、四级、五级岗位应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优化配置。

(十八)特设岗位的数量和等级,应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和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核准程序予以确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十九)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十)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十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及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在严格人员聘用条件、建立对直接聘任人员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聘用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十二)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和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核准与备案

(二十三)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制订方案。根据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照行业特点和单位发展规划,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单位的职责、公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以岗位满负荷工作量为基础划分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由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讨论通过,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岗位设置审核程序报有关部门核准。

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依据人员聘用制度规定,根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报市人事局核准。

市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区、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报区、县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县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十五)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

(二十七)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意见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十八)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二十九)对于本市已明确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直接聘用。

(三十)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核准后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三十一)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对于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十二)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八、组织实施

(三十三)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十四)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经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进行。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三十五)对于不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违反本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人事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5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治理指导意见》)继承、丰富了中共中央历次全会关于完善国企治理的要求,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生作用以及国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这一改革基本遵循,把实践探索尤其是中央企业2004年开展的董事会试点以来取得的成功经验,上升到中央政府完善国企治理的政策层面,与《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2015]79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2017]38号)等,系统回答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体系。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管资本为主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能和作用,对职责定位、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提出了工作努力方向和目标要求,《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对监管体制和机构职能进一步细化,《治理指导意见》从治理的角度对不同股权结构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依据、履职的内容以及工作方式进行了界定。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逐步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监管的重点包括加强战略规划引领、加强监督等依照《公司法》规定应当行使的股东职权,监管依托市场机制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依托责任体系建立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形成责权利对等的制度闭环;充分考虑到国企的产权属性和改革的进行时态,文件对企业分类及分类后的考核体系和方法、产权的流转、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等作出了制度安排。文件提出,“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整体监管,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依法依规决策;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专题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监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作了细化安排,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管方式。上述两个文件、《治理指导意见》都给予公司章程很重要的地位,全文有17处提到“公司章程”,其中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列作为“行为准则、依据”的有8处。公司章程是实现国有资产监管“一企一策”最重要的法律文本,是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重要依据,《治理指导意见》规定出资人机构有关监管内容应依法纳入公司章程。

党组织在国企治理中具有法定地位

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方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企章程,明确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决策监督各个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明确党组织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中央企业党组织书记同时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书记等。

《治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求国企董事、监事、经理层中的党员每年要定期向党组(党委)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上级党组织对国企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实行委派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推进中央企业党组(党委)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在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中,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积极探索董事会通过差额方式选聘经理层成员。这些内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较少提及,如《公司法》第19条仅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而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对于党组织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并无规定。

董事会在国企治理中具有突出的作用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董事会建设作为健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重申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董事会组成结构优化、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队伍建设提出了比较明确的指向和要求,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提出外部董事这一概念并要求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要求进一步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拓宽来源渠道。

可以说,国务院国资委自2004年开始的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的一些做法,得到了认可并且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治理指导意见.》等文件中加以固化。《治理指导意见》总结吸收了中央企业董事试点的一些成功做法。如: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应均为内部执行董事,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落实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落实董事职权,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探索M行董事会选聘经理层试点;建立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制度;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扩大专职外部董事队伍,选聘一批现职国企负责人转任专职外部董事;国有独资公司要健全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召集人由外部董事定期推选产生;以及对设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尤其要求其中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等,均为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的核心内容和工作着力点,也是比较成功的做法。在人事安排上,《治理指导意见》提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应均为内部执行董事”,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依照《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治理指导意见》等文件提出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人选由出资人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名,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由相关股东依据股权份额推荐派出。国有全资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商其他股东推荐。

治理主体之间的制衡、全方位监督和问责进一步强化

《治理指导意见》强调各个治理主体责、权、利对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之间协调运转、有效制衡,这是形成良好治理机制的基础,也是《治理指导意见》强调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