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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范文第1篇

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及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主线,以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中心,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拓展职业卫生基础活动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防范重点行业和领域职业病高发和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

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2.督促用人单位重视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一是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劳动者关心自身职业健康、知悉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懂得自我防护。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和个体防护能力的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三是要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通知》等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业卫生事项告知和承诺义务,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3.进一步深入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一是强基固本,开展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基础建设工作“回头查”活动,巩固前期基础建设活动成果。二是以问题为导向,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纳入到基础建设活动中,2016年,力争基础建设新达标企业数增加3家。

4.强力推进职业病危害较重以上用人单位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一是要依法开展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检测、评价,并依据检测报告的建议和现状评价的建议认真组织整改,确保有害因素浓度强度不超标。二是要依法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按规范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台账。

5.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一是所有企业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树立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理念,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确保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有人管。二是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是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档案。

三、深化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的专项治理

6.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拓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业范围。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安监局的具体要求,2016年对全县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4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7.坚持巩固提升,对前期专项治理的(木制家具制造、皮革箱包、电子产品生产、水泥生产、铅酸蓄电池、电镀、冶金铸造、石材加工等)行业开展整治效果“回头看”。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做到正常运行,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是否落实到位等。

四、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和执法工作

8.严格规范职业卫生执法内容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台账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夯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基础。按照《职业卫生检查程序》,采取两人执法并配备执法记录仪,现场制作检查记录,对危害较重且无法现场整改的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复查确保整形成闭环。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范文第2篇

这次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会议是自2003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我局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总局近期的工作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明晰思路,落实任务、推动工作,促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更好开展。

会议期间,大家交流了经验,研究了工作,参观了现场,取得了较大收获。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积极探索,启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第一阶段:自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第二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第三阶段: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又明确将此项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这方面的职能划给了国家煤矿安监局。

自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划转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来,我们认真履职,积极探索,做了一些工作。一是多次召开研讨会,研究探讨如何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二是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三是下发通知,对启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四是就职业卫生工作的具体分工,与卫生部进行了多次协商,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五是与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活动,在全国评选出了56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特别是总局成立后,总局党组和总局局长李毅中同志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在中央编办的支持下,在安全生产协调司加挂了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司(应该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司)的牌子,成立了一个处专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此项职能设在了事故调查司。近年来,总局(含煤监局)和各地为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又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

从总局来说,主要抓了以下几件事:

一是开展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职业卫生工作开展不平衡的特点,选择典型地区,先后对福建、上海、江苏、青海、新疆、甘肃、四川、云南、河南、山西、湖南、湖北、贵州等十三省(区、市)进行了实地调研,掌握了一些基本情况,提出了初步的工作计划,即以职业病危害申报为切入点,积极稳妥地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和执法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还组织力量对十个省煤矿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和职业卫生工作现状进行了调查,初步摸清了底数,为下一步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启动了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首先,起草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并多次征求了各地与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已完成起草的所有工作,正在协调一些外部关系,待条件成熟时下发执行。其次,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省(区、市)依法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总局近期制定了《关于规范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活动的指导意见》,拟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后下发。第三,为了能够以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切入点,全面启动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总局正在加快《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起草工作,近期在征求各地区的意见,拟于年内实施。第四,正在启动《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调研论证工作。第五,疏理了有关的职业卫生标准,为下一步修定和完善打下了基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是开展了培训工作。为了加强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队伍的建设,针对安全监管部门缺乏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不熟悉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等实际情况,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在西安和成都举办了两期职业卫生业务培训班,200多人参加了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是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工作。为了了解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面临的困难,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按照卫生部高强部长和总局毅中局长的指示精神,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了职业病防治专题调研工作。先后对四川、上海、福建、湖南、河南、山西、重庆、浙江、广东、广西十个省(区、市)进行了调研。调研工作还邀请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等单位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通过调研,总结了一些经验,尤其是发现了一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协商,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和措施。

五是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纳入到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中,采取各种措施督促引导各地认真解决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和无机构、无编制、无经验等问题,抓紧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从各地的情况看,一些地区建立机构,克服困难,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积极主动向政府请示汇报,求得支持,设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北京市安监局今年以来多次向市政府请示汇报,得到了支持。在职能划转过程中,市编办批准成立了职业卫生处,增加了7个编制,目前人员已全部到位。辽宁省沈阳市安监局在2005年8月份就成立了职业卫生处,并召开区县安监局长会议,要求各区县尽快进行工作交接并开展工作。到2005年8月末,各区县安监局全部完成了交接工作,理顺了工作关系,确定了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吉林省和贵州省安监局按照国家总局的模式,在协调处加挂了职业卫生处的牌子,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设立了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二是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带动和促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江苏省安监局连续两年将"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列为安全生产八个专项整治工作之中,以整治职业危害中突出问题为重点,依法规范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管理秩序,积极探索和建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整治,落实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使全省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山东、吉林、河南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督促引导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中,也把职业危害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排查治理,收到了明显效果。

三是以执法为手段,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山西煤监局对各类煤矿开展了职业危害的专项监察活动,促进了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江苏省泰州市安监局对有关用人单位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专项检查时,检查前一个月,下发文件,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在泰州市安监局网站和《泰州安全生产》杂志上进行了公示,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自查。检查中,严格坚持标准,详细检查,耐心指导,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分别下发整改指令书,并对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后,对逾期未改的予以立案查处,有效地强化了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主体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加强了整改和隐患消除工作。

四是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十一五"规划和目标考核中,推动工作的更好开展。贵州省安监局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纳入到"十一五"规划中,同时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了对各地(州、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辽宁省沈阳市安监局会同市卫生局、总工会制定了沈阳市2006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任务和目标,将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率、职业危害申报率和职业健康体检率三大指标纳入2006年沈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考核指标中,同时下发了《沈阳市2006年市直管签状单位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2006年区、县(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五是充分发挥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开展相关工作。贵州省安监局建立了自己的技术支撑服务机构,紧紧依靠贵州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贵州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院)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在贵州省卫生部门的支持下,该院已获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乙级)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资质、职业病诊断资质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目前,正在组建贵州省职业危害监管技术支撑中心,承担职业危害事故的技术检测与分析工作。湖北省武汉市安监局委托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受理全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成立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公室,由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安排8名专业人员专门从事申报工作。江苏省丹阳市安监局充分发挥卫生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的作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等进行合作,由安监局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提出职业危害监测要求,并开具"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给企业,一份给疾控中心,一份安监局留存。疾控中心凭"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通知单"到该企业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每月)报安监局,监测不合格的还须附原始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报安监局,由安监局对该单位(户)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或落实整改措施后重新监测,直至达标。

六是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为切入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贵州省安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部分县已完成了申报工作,全省计划在年底完成。在申报工作的基础上,下一步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工作,要求企业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广东、上海、天津等省市也开始了这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认清形势,增强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自觉性

大家都知道,建国以来,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数量剧增、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和监管工作不力等因素,使当前我国的职业卫生形势还相当严峻,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职业卫生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方面要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与此同时,在近年的"两会"期间,职业健康危害已成为热门话题,代表和委员在单独或联合提案及建议中,涉及到职业卫生工作的每年达十数件之多。国际舆论及ILO和WHO等联合国专门机构也早已对我国职业健康危害予以了高度关注。

形势严峻突出表现在:

(一)量大面广,个案层出不穷,总体底数不清。据劳动部门统计,2005年末全国就业劳动力人口超过7.58亿,每年新增劳动力人口625万。在这些劳动力人口中,暴露于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者超过2亿,分布在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30多个行业,其中乡镇企业的务工人员数量在1.3亿以上。据卫生部统计报告,2005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收到的各类职业病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仅煤矿就达4153例。截至2005年底,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煤矿占近一半。由于我国职业病统计要经过严格的诊断、鉴定程序,未进入这一正规程序的职业病患者,特别是广大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农民工因为无知被伤害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与大量的"未报告"和"隐性"职业病例相比,"报告病例"只是"冰山一角"。个案层出不穷,但总体底数不清。

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对1326处地方国有煤矿的统计,2005年在体检率60%的情况下,新增尘肺病例近千例,尘肺病死亡110多人。

据山西省煤矿监察局2002年对大同、西山、阳泉等煤矿集团公司所属国有重点煤矿的粉尘检测表明,采煤、掘进和开拓工作面总粉尘监测点合格率仅为16.05%,呼吸性粉尘监测点合格率仅为9.87%。

四川省每年有1200多万人到东南沿海地区或煤炭生产大省打工。据该省卫生部门统计显示,近两年来他们共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7万多起。但是,多年来到底有多少人在外打工者受到职业伤害,多少人患上了职业病而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有效的治疗,这个底数也不清楚。

据上海和江苏两地卫生和安全监管部门分析,在当地具有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企业比例约达30%-50%。

浙江省金华市截止2004年9月底,全市累计有尘肺病、可疑尘肺病人近6000例,尘肺病平均死亡年龄为47.53岁,而全市平均寿命70.1岁,因尘肺病死亡的最小年龄为28岁。该省泰顺县400余民工于1993年北上辽宁开掘隧道,至今已有196人诊断出患矽肺病,患病比例高达50%。

江西省修水县上衫乡参加开山取石的农民工至2003年初,30岁以下年青人患矽肺病达400人,其中40人死亡。

据近期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反映,湖北省黄石市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单位809个(不含乡镇以下企业),接触职业危害为7.6万多人,目前统计的职业病人就有4300多例,其中尘肺病人3700多。

(二)职业危害正在快速转移。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加之重视不够和防护、管理工作滞后,职业危害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由东部向中西部转移,由经济较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在少数地区,职业危害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其分布日益广泛,影响日益严重。

(三)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出现停滞或滑坡的趋势。从政府监管角度看,当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大部分省(区、市)职能还未调整,安全监管部门内部未建立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明确职能部门;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尚不够完善或根本未有效建立;监督执法人员严重不足且无经验;监督、监测、管理和执法手段落后,信息渠道也不畅通;日常监管、监查和执法工作很不到位;市场准入和"三同时"门槛太低且把关不严。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角度看,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职工安全与健康不重视,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制度、措施;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力水平低下,防护设施简陋;安全基础管理混乱,违规建设、违规生产、违规作业问题突出,职业危害现象严重。从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角度看,由于经费支持不足,全国各级各类职业危害防治科学研究机构不断萎缩,设备老化,人才流失,职业危害防治的技术和能力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从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看,随着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大量的个体、民营和三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入市场,由于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片面强调经济发展,争相降低条件招商引资,致使企业的立项、准入、监管过程受不到有力的制约、监督和限制,大量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的企业开工投产,职业危害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职业卫生标准不健全、无标可依;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员工健康,片面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执法不严格、对事故查处不力等等。由于上述原因,职业危害事故不断发生。

我们一定要清醒地看到我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而增强危机感、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和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认真履职,加强监管,强化执法,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更好开展。

三、提高认识,明晰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要正确理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内涵,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是我们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基本职责。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一样是工业化集中生产所具有的高度复杂性、危险性带来的问题。国外法律一般将其归类为劳动关系领域事项。由于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关系密切,具有同一性,均涉及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程度不同),各国均将其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个特别领域,用特别法予以强行规范。

1802年英国国会颁布了《学徒健康法》,通常被认为是现代劳动法律制度诞生的标志。从法名可以看出,职业健康是其规范的重点。1906年英国颁布的《工人赔偿法》,将6种职业病纳入工伤赔偿范围,由此开创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纳入一体化管理的历史。1970年,美国颁布了世界首部《职业安全卫生法》,并授权组建了"国家职业安全健康局"及"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研究所"。1972年日本颁布了《工业安全卫生法》;1973年法国也颁布了相关法律;1974年英国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1990年韩国颁布了《工业安全健康法》。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是工业化过程中凸现出的劳动关系中的问题,关键是如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雇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权利,二者具有共性,是任何工业化国家所无法回避的普遍问题,无论其体制、法制传统存在何种差异,均采取了较为一致的办法和措施予以应对。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基本上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一体化管理和强制规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经过二百多年的努力,在主要发达国家,工伤事故已经得到有效遏制,职业安全问题已较好得到解决,而职业健康危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则成为这一领域工作的重点,并且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新的职业不断产生,使这一领域的工作越来越走向高度专业化。国外形成的防止职业健康伤害三位一体(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精细的管理)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综合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高度重视并加强了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工作,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人员的防护手段是否符合要求,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职业危害防护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等,从严执法,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查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从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前面已经讲到,从2003年开始,国家就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交给了安全监管部门。尽管我国总体上实行职业卫生分别由安全监管和卫生部门进行监管的体制,但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这是我们无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坚信,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加之借鉴国际上工业化国家的成功监管模式,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必将进一步理顺。因此,我们要坚定信心,认真履行国家赋予我们的职责,从现在着手,从具体工作入手,积极创造条件,全面启动和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逐步扭转被动的工作局面,真正实现国务院领导同志在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把职工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要求。

(二)要深刻认识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重要性。由于职业健康危害的"隐蔽性"和伤害的非及时性特征,其严重性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一些企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监管系统的相当一部分同志中重"红伤"、轻"白伤"的思想还很严重,职业卫生工作还未摆上重要日程,使得工作陷于被动。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尤其是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学习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和总理在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包括职业卫生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职业卫生工作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着眼于人的健康,立足于减少职业危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手段。做好职业卫生工作,让所有劳动者享有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身心受到应有的关爱与保护,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决定了所有劳动者都应该享有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所有的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都应该得到应有的保护。如果我们的职业卫生工作做不好,频繁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人民群众的健康及生命安全时刻都受到损害和威胁,健康权益得不到充分维护和保证,生命与生存权得不到充分维护和保证,由此可能导致广大劳动者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特别是当这些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矛盾十分突出时,就有可能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局,影响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所以,我们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依法监督和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安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其次,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中华民族整体健康素质的提高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巨大动力,他们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且也应当是社会发展的受益者。二十一世纪,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人口健康发展也步入了重要转折期,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也在发生质的变化,人们追求安全、健康、舒适工作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渴望安全、渴望健康、渴望幸福这是每一个劳动者和公民的共同愿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核心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本。我国劳动力人口占总人口的2/3,并且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2020年以后我国劳动力人口将面临严重短缺。因此,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充分保护劳动力人群的健康,提高劳动者的身体素质,优化劳动力资源结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位要求,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持久动力,同时也有助于中华民族整体健康素质的提高。所以,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坚持把以人为本,保障人的健康特别是劳动者的健康放在第一位,而决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更不能违背科学、违背客观规律盲目蛮干,否则就会受到自然界的严厉惩罚。在这方面我们的教训是惨痛的,也是刻骨铭心的,大家一定要深刻记取。

第三,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潮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经济和社会发展、国民生活都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参与到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大潮中。目前世界各国对企业产品质量、环保以及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某些发达国家已经提出把职业安全卫生水平纳入贸易条件,借环保、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产品实施经济制裁。我国目前的职业安全卫生水平不仅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就是与韩国、新加坡等这些亚洲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善,我们就将长期处于落后被动地位,不但影响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而且直接损害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大力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工作,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来保证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产品的综合质量,对于缩小包括职业卫生与安全在内的各个方面和领域的国际差距,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的国际地位有着重要作用。

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搞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总书记、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原则引领职业卫生工作,理清思路,奋发有为,扎实推进,力求取得更大成效。

(三)明确今后一个时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基本思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工作思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理顺体制、落实职能的基础上强化教育培训、强化基层基础、强化监管执法,促进"两个负责制"和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和方法,推动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来;推进技术进步,改善劳动条件,加强防护工作,有效遏制职业危害的蔓延。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彻底扭转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的被动局面,为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四、落实任务,扎扎实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通过近年来的思考和探索,我们初步明晰了工作思路,下一步就要尽快全面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此,我就做好今后的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理顺体制,健全机构,认真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能。如前所述,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是国家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还没有划转职能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尽快向政府请示,与卫生部门协调,研究解决职能划转问题。对体制不顺畅、机构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监管人员少、业务不熟悉等问题,要积极向政府反映情况,争取编办的支持,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或设立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落实并履行职责,加强领导,提上日程,并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十一五"规划之中,尽快把工作开展起来。与此同时,要把建立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监管队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选拔、调配政治素质好、热爱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熟悉相关业务的同志到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来。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监管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工作需要。

(二)正确运用现行的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我国目前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作为肩负执法任务的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很好地贯彻实施。但我们不少同志在认识上存在一些差距,特别是在执法主体、如何适用法律和执法管辖等方面存在诸多模糊认识,需要予以明确和澄清。总局下一步将要下发一个文件,即:《关于规范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活动的指导意见》,我在此强调以下几点。

首先,要认识到安全监管部门就是执法主体。2003年10月,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和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5〕1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5〕12号)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能,即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合法的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与权能。国务院赋予和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能的权力源于我国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授权。《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授权国务院"规定各部和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行政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三条再次明确规定:"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可见,国务院对其所属部门的职责调整不仅源自宪法的授权,也符合法律位阶仅次于宪法的组织法的规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仅要明确相应职责,承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执法权力,履行法定的义务,而且要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积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为有效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而努力。

其次,要正确适用法律。目前,我国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它们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相关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及各种标准等技术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大多数立足于作业场所生产过程中防控职业危害,来规范相应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安全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有权适用相关规范,确保相应权利义务得到落实。到目前为止,在职业卫生方面全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及职业卫生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等。其中《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决定了在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要以其作为依据。即在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原则上不能适用《安全生产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措施时,尤其必须以《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规范为准绳,确定具体的处罚种类和标准,以免遭致误用法律规范,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精神,部门的行政规章,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它既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又具有政策性的特点,仅对其工作系统所管辖的具体工作事项具有规范的效力。因此,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活动不能以本部门以外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的相应规范作为依据。但由有关部门代表国家的职业卫生的国家标准应该作为执法的重要依据。

总之,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活动中,不仅要全面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实体规范,而且要确保一般行政程序规范得到遵守,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做到全面依法行政,确保各类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真正得到落实。

第三,要正确把握执法管辖界限。"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的管辖和工作内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旨在防控劳动过程中各种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伤害,重心在作业场所。要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须要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综合措施,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具体设定为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各项法定义务和劳动者享有的相应权利。监督检查这一系列的法定权利义务是否得到落实,是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工作的基本内容。因此,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过程中,总的原则是监督和引导企业履行其各项义务,确保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权利的得到落实,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施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要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权益。通过执法来有效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要搞好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尤其抓好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轻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监察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并落实好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各项从业人员的健康防护措施,全面落实国家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于职业健康危害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有效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以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三)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基层的职业卫生工作。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主体。我国目前职业危害形势严峻,从根本上讲是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但怎么样才能推进到位?一要靠企业自觉,二要靠政府推动,三要靠机制保证。企业作为职业卫生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情况,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问题,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各级责任制。企业党委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每个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创造性地全力做好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排查整改和消除隐患,推进技术进步,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基础管理,全面提高防范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总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重心在基层,重点在企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实现"他律"向"自律"、"被动"向"主动"的转变,真正把职业危害问题解决在企业、解决在基层、解决在现场、解决在岗位。

(四)建立并实施治本之策,推动监管监察手段和技术创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方面问题很多,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目前也面临诸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推广煤矿等方面的经验,在加大投入、控制准入、联合执法、搞好保险和做好伤害赔偿等方面,努力研究建立并实施解决职业危害的治本之策,形成长效机制。要充分依靠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力量,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要整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建立相应的工作队伍,加大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特别是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技术咨询、检测检验、培训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现有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并与其建立业务联系,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在安全监管包括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内部,要尽快建立一些技术支撑条件,为我们提供帮助,并将其社会化,市场化。鉴于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在本质上的一体性,我们要通过培训业务人员,把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结合起来,将职业卫生检查监察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之中,作为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程序,明确工作任务,开展经常性检查和执法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好的做法、好经验,推进监督检查和执法手段、方法的创新。要充分发挥有关的社会资源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学术研究机构以及大型企业等,推动职业卫生方面技术和设备的科研、开发和应用。尤其要加强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工作,认真解决作业场所本质安全化和监测、检验、防控等技术难点问题。

(五)以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切入点,夯实基础,有效地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总局正在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拟于年内实施。职业病危害申报有助于我们对职业危害状况有所了解,使执法能够有的放矢,提高效率,同时也有利于预防工作的开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明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做。在申报中,也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轻工军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把底数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工作做实。要坚持预防为主,把申报和防范工作相结合,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做好预防工作,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总局将对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以此来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职业卫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做好宣传和教育培训非常重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做。首先,要加强对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的宣传。其次,要加强对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监察和执法水平。再次,要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必要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教育培训,使监管人员熟悉和掌握我国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做到依法行政,使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劳动者知法、守法、知防、会防,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七)做好准备,逐步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这项工作量大面广、要求严格,目前的基础较差,我们要先行试点,做好准备,逐步推开。要结合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摸清企业底数,然后建立相关规则,做出计划,有序地推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的开展,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奠定基础。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职业卫生 监管 问题 方法 对策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是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其不仅关系着劳动者自身的安全,也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切不足之处,较为明显的是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相分离,这样便导致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无法有效的开展,而且无法从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而导致职业卫生工作始终无法获得理想的效果。

一、当前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不足

1.缺乏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视

当前,有关部门对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缺乏科学的认识和必要的重视,虽然伤亡事故时常发生,但是却似乎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由于很多职业卫生病不会在短时间内产生明显的影响,甚至很多安全卫生工作都要几年之后才会出现问题,因此有的单位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方面投入的力量较少,而且缺乏对职业病发病特点的深入研究,所以想要在发病时再进行整治已经为时已晚,归根结底,是由于缺乏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视。

2.缺乏对责任主体的明确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检查职能主要是由国家安监局来执行的,有很多地区还没有进行正式的交接。由于很多部门要进行移交,因此容易对卫生监管工作松懈。而已经移交到安监部门的职能,也往往由于缺乏编制和可操作性法规而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有一些中小型企业缺乏对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视,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建立有效的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制度,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生产条件较为简陋,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3.缺乏先进的可操作性法规

我国安监部门在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的过程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为基础,虽然卫生执政部门是执法主体,但是根据相关的文件要求,对于安监部门的相关职能与资格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却迟迟未能出台较为明确的执行文件,因此,基层安监部门在执行相关的职能时,缺乏规范的文件指导。

4.缺乏完全的监管体制

一方面,分工不合理而导致工作开展较为困难。我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主要是由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病进行预测和评价,但是卫生部门很多时候却无法深入到项目的狭长,无法对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有效的控制。监管部门由于不参与事前的监督活动,因此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正是这种分割的职业危害预防过程,造成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出现脱节。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只将监管任务进行下放,但是却没有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和设备,有的地方政府本身的安监部门工作任务就较为繁重,面对不断增加的新内容,尤其是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内容,在没有专业人员配备和设备的情况下,承担着很大的压力,无法达到理想的工作状态,要完成相关的监管工作也是十分困难的。

二、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几点探索

1.加强宣传,提高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视

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职业卫生文件的宣传,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面向全社会进行宣传,并且通过公众信息网络开设专栏,组织各种文化活动,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职工都增强对职业卫生健康的认识,并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要认真学习和领会相关的文件和精神,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并且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为进一步明确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建议尽快修订、完善《职业病防治法》等,以便于依法履行职能。及早出台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以便基层安监部门有章可循,并修订、完善职业卫生相关技术标准,以便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3.建立长效协作机制

长效协作机制的建设是保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持续开展的基本保证,因此安监部门要在接到监管任务之后,由各级政府进行统一指挥和协调,并且认真贯彻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整体上增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开展。对于企业来说,必须要执行自身作为职业卫生主体的责任,为职工提供符合生产和安全要求的工作环境,并且积极完善企业内部的卫生监管制度,依法为员工办理相关的工伤社会保险等。同时,作为安监部门,要与卫生部门、劳动部门等建立起统一的合作平台,在执行各自的基本职能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合作形成合力,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并且定期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总结,及时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沟通和共享,通过多方面力量的集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从而通过长效机制的建立,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持续开展提供保障。

4.积极开展检查和执法工作

对于职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仍然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经验还不多,需要不断的进行探索,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要根据本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检查和执法计划,保证其顺利的实施。第一,全面开展职业病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的形成机制和危害,启动职业卫生检查工作,根据行业特点以及职业危害的现状,对职业危害的特点以及产生的源头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做好相应的数据整理和收集工作,建立起职业卫生危害数据库信息,以此来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全面的数据依据。第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职业危害的特征,编写不同行业、不同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整治方案,并且对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以此来为地方政府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供参考文件。第三,积极开展各项试点工作,尤其是针对金属、矿山、建材等行业,要做好职业卫生的监管工作,在一部分企业中对该文件进行实施。具体可以分为几个步骤,一是提高企业管理者和职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而是加强企业内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建设,三是对企业的职工进行全面的培训,并且对相应的主体责任进行明确,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示范企业的建设,并且对相关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及时的总结并且积极推广,从而促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持续开展。

三、结束语

职业卫生监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前我国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影响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主要因素。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难点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从源头抓起,从提高认识、加强法规建设、促进长效机制的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开展,促进我国卫生监管工作持续进行。

参考文献

[1]创新模式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J].现代职业安全,2011(06).

[2]张淑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的应用[J].现代预防医学,2010(05).

[3]张忠彬,孙庆云.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状分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8(06).

[4]罗天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实践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05).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范文第4篇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年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并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市)卫生局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在省、市未进一步明确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前,仍按照《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加快试点推进。各区、市卫生局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以职业卫生“六进”和“四个一”工程为抓手,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基础性工作。我市李沧区等4个区(市)已成为省级试点县,其它区(市)也要加大力度,尽快在全市范围推行。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区(市)卫生局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理清职业卫生监督权责,加大职业卫生监督频次及行政处罚力度。尤其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未进行设计审查而擅自施工、投产使用的建设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四、强化指导督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要积极组织对各区、市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定期对各区、市上报的监督单位、违法单位及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跟踪检查新发职业病企业,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到位、职业病危害企业整改到位。建立通报制度,对各区、市职业卫生监管不力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因监督不到位,导致发生职业卫生事故,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督查情况将纳入年终考核。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范文第5篇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一)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深入贯彻《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各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以及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体系三年建设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改善执法条件,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建设。贯彻落实《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推动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开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等业务应用软件。建立国家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落实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职业病、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化妆品不良反应等监测网络建设,及时、准确地统计、处理和卫生监督信息。

(三)规范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规范研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和标准,提高执法技术能力。在调研基础上做好国家和地方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认定、命名、授权工作,强化规范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各级卫生监督员的管理。组织修订《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贯彻《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卫生监督员部级师资库。按照新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和《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组织开展部级师资培训和省级卫生监督员骨干培训。开展全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

(五)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逐步健全卫生监督稽查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建立稽查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专项稽查,不断深化稽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医疗服务和采供血监督执法工作。

1.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医疗服务监督制度建设,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建立完善医疗服务监督的长效机制。注重投诉举报,加大执法力度,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组织开展对医疗服务监督人员的培训,加强卫生监督人员能力建设。加强对地方执法和办案工作的指导。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2.继续开展全国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尤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采供血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基层卫生监督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对血液安全依法监督责任意识和执法监督水平,加强社会监督,逐步规范血液安全监督的内容与方式,积极探索与建立血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积极稳妥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制定《卫生部**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卫生部关于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等配套文件,逐步规范巡查工作流程,继续深入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组建巡查队伍,培训巡查人员。督促、指导和推动大型医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帮助医院发现问题、整改提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医疗服务问题,发现优秀典型,弘扬高尚医德医风。

(三)完善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法规和技术规范,严格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企业的许可,深入开展食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

1.做好《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规范》(**年版)的颁布准备;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拟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协查通报暂行规定》,修订《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指南及评分表;加强危险性分析方法在食品卫生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应用,做好《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修订工作;开展食品卫生法规宣贯和《食品卫生法》宣传周工作;认真履行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职责,做好食品法典相关工作。

2.规范涉水产品监管审批范围,逐步建立统一的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产涉水产品的许可程序、条件和要求;以戊二醛和次氯酸钠类消毒剂的卫生许可改革为切入点,探索消毒产品审批改革模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动态监督管理,开展对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飞行检查,严肃处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检验机构。

3.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度分级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对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蜜饯三类产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卫生信誉度管理。严格实施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进一步提高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和自身管理水平。对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卫生信誉度分级管理试点工作。

4.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水平。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使用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对餐饮业全面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对农村的学校食堂和餐饮单位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进农村、进社区活动,促进社区、农家乐旅游点、农村家宴、建筑工地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措施。

5.继续加大力度开展健康相关产品国家抽检工作,开展对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活动。围绕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落实好**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结合**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对餐饮业原料使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批号及标签标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实施《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四)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

1.紧紧围绕各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危害人群,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行业,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狠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职业卫生以煤矿、制药行业、农药生产企业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为重点,放射卫生以放射诊疗机构和核设施为重点,采取自查、交叉检查和重点督察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

2.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取得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规范诊断鉴定活动。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工作,采取措施扩大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群体的监护覆盖面。继续做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地区初期评估工作,适时开展阶段总结和交流。继续做好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审工作,制订管理办法,完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发挥示范企业的示范作用。

4.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规范放射诊疗机构许可工作,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开展对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重点监督检查。查处一批、曝光一批不合格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

(五)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做好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1.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制定重点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修订工作。

2.组织开展全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有重点地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水平;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要求,建立全国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

3.加强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总结推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经验;做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