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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教育

职业伦理教育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中国

中国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2.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伦理教育意识。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教育主体的角度看,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避免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忽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的情况。其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伦理素质,使教师自身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发挥教师言传身教的作用,教师才会自觉地注重和关注学生的伦理意识培养,从而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会于整个法学教育活动中。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第4篇

摘要:法律职业伦理生成规律及道德教育的实践性特征,决定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采用综合养成的教育途径。我国高校现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模式背离这一规律,必须改弦易辙。高校应强化法律职业伦理实践教学环节,在法律实务部门的配合下,对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行为进行反复训练,使之形成稳定的职业习惯,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心理结构,并形成稳定的职业道德品质。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律职业;职业伦理;养成教育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同于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教育,是一个培养法律人职业良心与职业精神的“灵魂塑造工程”。反思我国高校现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单一途径及其流弊,探索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综合途径,是深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实践性特征

法律职业伦理,又称法律职业道德,指在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调整法律职业关系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的总称。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及法律人的内心信念维系,是评价法律职业行为的善恶标准。法律职业伦理,内化为法律人的职业良心,外显于法律人的执业行为。“伦理”与“道德”,在一般意义上有所区别,前者侧重于社会层面,后者侧重于个体层面。但在本文中,鉴于法律职业伦理不仅表现为社会层面的规范现象,而且表现为法律人的个体道德品质现象,故对“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未作严格区分,而是交替使用。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的职业灵魂。法律人是法律的操作者,他们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①再好的法律,还得依靠法律人的运作,才能实现它的价值目标。这就给法律执业者——法律人,提出了特殊的职业要求。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律人共同遵循的职业伦理原则,它对所有法律人都有拘束力。包括崇尚法律、追求公正等核心价值要求。二是不同类别法律人分别遵循的职业伦理规范,它仅对该类别的法律人产生拘束力。法律人按其具体职业角色不同,可区分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类别的法律人除了需要遵守共同的职业伦理原则,如公平、公正外,还要遵守特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如,法官以对当事人的“中立”“公正”为基本准则,检察官以对国家的“忠诚”为基本准则,律师以对委托人的“诚信”为基本准则。法律职业伦理的习得,主要依靠实践与体验。只有在反复实践中,才能将外在伦理规范内化于心,转化为法律人的人格特质,积善成德。所以,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必须以养成教育为基本模式,走实践教学之路。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教育,指高校在社会特别是法律实务部门的配合下,根据法律人职业道德品质的生长规律,运用综合手段,对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行为进行反复训练,使之形成稳定的行为习惯,从而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心理结构,并最终形成稳定的道德品质的一种伦理教育观和教育方法。它在本质上属于德性教育和素质教育。这种教育,具有自己的特质。

第一,养习成德,是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目标特征。习,在此指法律职业伦理习惯,它是法律人在职业道德实践中反复训练而形成的,反映主体内在道德需要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法律职业伦理习惯,首先表现为外在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其稳定性源于法律人已形成的内在道德意识、情感和意志;源于法律人在道德情景、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之间建立起来的恒常联系。其次,它体现了法律职业伦理价值取向,反映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存在方式。最后,它是法律人自觉、自主的行为,是长期职业伦理训练的结果。它形成的过程是漫长的,并充满了意志的争斗。但一经形成,则在道德认识、意志与行为之间建立起了“瞬时”反映机制,法律职业伦理习惯以近乎直觉的形式出现,法律人的自觉、自主处于隐而不彰的地位。德,在此指法律职业道德品质,也称品德,德性。它是法律人在职业道德行为中体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特征与倾向。道德品质与道德习惯具有一致性。“道德习惯是道德品质的动态表现,道德品质则是道德习惯的凝结化、特征化。”法律职业道德品质,是法律职业伦理习惯的内容与实质;法律职业伦理习惯,则是法律职业道德品质业已形成的标志,为人所感知的对象和载体。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的形成,只能依托于良好的训练。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德性基于天性,成于习惯。”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时,应将良好的法律职业行为和品德训练作为教育目标,将职业道德规范的讲授作为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品质的前提性手段,教育的目的定位于职业道德习惯和品质的形成。教育的着力点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是职业良知的培育。通过对法律人良好的行为习惯训练,造就法律人的优秀品质和崇高人格,培育知行合一的真君子。

第二,尚行习动,是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方法特征。良好道德习惯的培养,离不开道德实践这一根本途径。强调实践环节,把行为的训导作为法律职业伦理养成的切入点,是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的又一特征。道德教育应落实到“行为”,早已为先哲所洞悉。孔子说,“听其言而观其行”①;王夫子说,“实体之则实知之矣。”②颜元批评宋明道学空谈心性修养,力倡“习行”,认为只有在不断地实践中,道德才能真正提高。孙中山提出了行先知后,“其始则不知而行之,其继则行之而后知之,其终则已知而更进于行。”③行而后知,是个体道德养成的规律。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培养,也应遵循这一规律。从职业道德行为的训练开始,经由职业道德习惯的培养,至职业道德品质的最终形成。把行为教育作为开端,教会学生面临道德冲突时,该如何选择,应如何去做。在行中习德,在道德实践中积累道德品质。在法律伦理教育中,把实践教学环节置于首位。

第三,信法致公,是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内容特征。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贯穿在各种法律职业以及法律职业的各个环节、场合之中,不同法律职业角色、职业境遇的道德要求有所不同。但对法科学生这类“准法律人”而言,职业伦理教育的重点在于让他们将基本的职业法律原则内化为个体人格特征。

首先,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所谓“信法”,就是要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捍卫法律,以法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在法治国家,法律至上,法律拥有最高权威,任何组织、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信仰,不仅要求人们在行为上普遍守法,而且要求人们将守法内化为道德责任与追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具备坚定法律信仰,是法律人的首要品质。法律信仰,使法律人充盈浩然正气,刚正不阿,“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法律信仰,给予法律人解决各种道德冲突的精神力量。它让法律人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依据何在;知道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以及解决争议的办法。由于法律本身内含着价值取向,法律不过是道德规范的国家意志化,是“理想法”“自然法”的实在法,所以信仰法律,必然会从中获取道义的力量。信仰法律,还有独立的形式价值,它有助于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与秩序观念。因此,在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中,严格班纪校规的实施,也可间接促进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会强化法律人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的社会责任感,增进法律人推动法治进步的历史使命感。唯若如此,法律人才不会把法律知识与技能仅仅当作赚钱或谋生的工具;才会不计较个人得失,去勇敢追求和实践社会正义。

其次,要大力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是法律人的远大理想和核心价值观,也是法律职业道德亘古不变的主题。在我国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均对公正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法科学生加强公正观的教育,具有基础意义。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律职业人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人”。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取决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且取决于创制、适用和宣示法律的执业人员的资质和素养。法律人应该是为国家行法治、为人民争权利、为社会伸正义、为万世开太平的先行者。只有法律人树立了牢固的公正观,“天下为公”的法治理想才能实现。将法律信仰、公平公正作为法科学生职业道德养成教育的重点和切入口,主要是因为他们具有基础性和普适性。法律人具备了法律信仰和公正理念,便会为具体法律职业的道德人格养成奠定基础和准备条件。

教育界有一种偏见,认为法科学生毕竟是学生,在学生阶段就开展职业伦理养成教育为时过早,并认为这是毕业后的职业教育任务。笔者认为,对法科学生开展职业伦理养成教育,适逢其时,并有科学的理论依据。

其一,伦理学依据。养成教育,符合道德认识的性质与发展规律,有助于职业伦理的潜移默化。道德认识具有道德直觉、身心体认、整体综合和主客互渗等思维特征,它表现为主体对道德义务与责任的觉悟,在本质上属于意会认识。面临道德情境,人们往往在瞬间即可认知自己肩负的责任,唤醒良知,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它无须借助语言、概念和逻辑规则做复杂的推理与判断。但它的认知完成,依赖于道德与主体的行为选择,必须身体力行,方能心领神会。其认知结果,如道德义务、道德规范等,也属于意会知识,常常伴随人的行为而以形象化的方式存在。每当我们提起“雷锋精神”,就使我们联想起雷锋的形象和道德故事。对于道德知识的习得,也主要依靠模仿和行为训练完成。

这一特点与规律表明,法律职业伦理的学习,不同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科学知识的学习。科学知识属于言传知识,可以在课堂中依靠语言与逻辑间接地获得。对于科学知识的传授,课堂讲授法是最有效率的方法。但法律职业伦理属意会知识,它的习得,没有捷径可走,必须设身处地,在身体力行中不断内化。以行为训练为主导,在道德实践中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与品质,就成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必由之路。

其二,心理学依据。大学生是个特殊的青年群体,他们一般处于18岁至22岁,人格心理特征尚未定型,可塑性大,是高尚人格养成的关键时期;他们开始离开父母走向独立生活,面临“心理断乳期”,是培养道德自律精神的契机。特别是法科大学生,他们进入大学后,随着对自己所学专业的认识和未来法律职业理想的憧憬,适宜同步开展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培育法律人的崇高人格和社会责任感。

其三,教育学依据。大学教育是专业教育,它的中心任务是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对大学生开展道德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思想品德课”的设置和公民道德的教育,应将职业伦理的养成教育纳入专业教育的范畴。大学教育是集约化教育,构成了一个专业特色突显、文化氛围浓郁的育人环境。校纪班风、校园文化、专业精神,提供了育人的精神环境;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活动中心等,提供了育人的物质环境;组织化的学习、生活、课外活动,提供了育人的集体环境和人际环境。这些环境,为大学生职业伦理的养成提供了“肥田沃土”。大学教育,还是开放式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法学院与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政府机关紧密合作,建立联合培养的长效机制。如,法学院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共建实践教学基地,为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教育,开辟了实践通道。

二、对我国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弊端的反思

高校法学专业,担负着为社会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合格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大致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二是法律职业伦理。前者构成法律专业素质的才能要素,后者构成法律专业素质的道德要素。才能要素决定了法律人才的职业能力、水平及其对社会影响力的大小,好比法律人才的“动力系统”。品德要素决定了法律人才的职业价值取向及其社会责任感的强弱,好比法律人才的“方向系统”。既有法律业务能力,又能把握正确的职业方向,才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早在民国初年,我国法律教育家孙晓楼先生就从法律职业的公益性视角,论及法律人才必须德才兼备,“研究了法律,不能为法律服务,为公益谋利益,而专门为自己个人寻好处求享用,这不能叫做人才,更不能算做法律人才。”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才的必备素质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然而,我国自近代设立法律院校以来,素有重“智”轻“德”、重“术”轻“道”的积弊,学校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民国初年,法律教育界曾对我国高校忽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象,作了尖锐的批评。杨兆龙教授指出,“我们环顾中国的法律学校,觉得设有这门功课的,简直很少,恐怕十个里面难得有一个吧!这种现象,若是继续存在,那真是危险万分。”[7]“我们对于法律学生,倘再不顾到他们道德的修养,那无异于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7]丘汉平教授则指出,“现在研究法律的人,太偏重功利而不顾道德,法律教育对于这一点万不能忽略”。[8]时至今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有了长足发展,但忽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积弊,没有丝毫改变。这集中表现在:

第一,在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职业伦理要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7月颁布实施)中,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法律职业伦理却只字未提。培养目标中没有法律职业伦理的规定,培养要求中也没有法律职业伦理的训练项目。

第二,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缺乏“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设置。我国法学教育界对高校法学教育的性质与目标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从精英教育到平民教育,从通识教育到职业教育,各种观点林林总总。”[9]认识上的模糊性,淡化了高校法学教育的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属性,使法学教育脱离了法律职业的引导。在这种背景下,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在高校自然不受重视。1997年,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了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2007年,又增加了2门,法学核心课程扩充到16门。遗憾的是,法律职业伦理未能进入法学核心课程的范围。因此,在各高校设置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法律职业伦理成了“被遗忘的角落”。[10]

第三,在法律职业伦理施教过程中,缺乏教育方法和内容的创新。偶有个别学校开设“法律职业伦理”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一般都列为选修课。无专职教师,无统一的教学要求和教材,无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沿用“填鸭式”的教义灌输法,教学效果极差。有的学校甚至安排政治辅导员主讲该课,名义为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实际上讲的是大学生普通思想品德修养的内容。

第四,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效果极差。法科学生的道德素质令人担忧,没有为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做好道德准备。许多法科学生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仰、规则意识、诚信观念、正义理想,连做一名普通公民都不合格,更不用说从事法律职业。就笔者所见,在法学院中,不乏考试舞弊、论文剽窃、骗贷逃贷、任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违纪现象;有的学生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贪污公款;更有甚者,在校法科学生暴力犯罪频频发生,如,甘肃某大学法学系学生吉某杀人案,等等。这些案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大学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缺乏实效。为了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提高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素质,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创新,笔者提出高校应拓展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综合路径。

三、我国高校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综合途径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如何开展?在教育实践中,人们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教育路径。

第一种,渗透式教育。在近现代大学法学教育产生之前,法律人才及其职业伦理的培养主要依赖传统的“学徒制”。近现代大学法学教育产生后,在法学教育规范化、规模化的同时,也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伦理目标的背离,而导致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衰落。在19世纪晚期,美国大学法学院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中普遍采用了渗透式教育。[12]170该途径又称“分散式”,它不把法律职业伦理看作独立的教学内容,不单独设立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不单独安排专职教师任教,而是将法律职业伦理内容分散融入在法学知识与法律技能的教学过程中,由各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师任教。当前,我国多数高校仍采用这种渗透式教育途径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虽然在培养方案中提出要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但在实施过程中,无专门课程、无专门教材、无专门教师。法律职业伦理是否进课堂、哪些内容进课堂、以什么方法施教等,均无明确要求,全凭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自由选择。渗透式教育途径存在严重缺陷。它重视法学知识与技能教育的同时,轻视职业伦理的养成;它关注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宏观联系,轻视法律职业者个体道德培养,不能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落到实处。它主张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教学中附带地教授职业伦理,实际上导致了“只教法律不教道德”的“道德贫瘠”[12]175现象。

第二种,浓缩式教育。随着人们对渗透式教育途径的反思与批判,提出了浓缩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途径。该途径又称“集中式”,将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浓缩为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并以独立课程的方式集中开展职业道德规范教学。它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性质理解为道德规范教育,沿袭知识传授的教学方法(如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等)施教。老师在课堂上集中讲授道德规范,学生着重理解、背诵道德规范,课程结束后重在考试道德规范。浓缩式教育途径,看到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其独特内容,应该独立设置课程、单独施教,表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然而,集中式教育途径忽略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法学知识、技能教育的重大区别。同样无法实现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品质养成这一目标。该途径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全部任务等同于法律道德规范的知识教学,将教育的空间固定在校内的教室,将教学的中心环节理解为课堂讲授,致使学生的知行脱节,知而不行,产生“高分低德”的“伪君子”现象。前述两种教育途径,均不能切合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实践性特征。为此,笔者提出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综合途径——综合养成模式。综合养成模式借鉴了前述渗透式(分散式)与浓缩式(集中式)的优点,并克服了各自的片面性,通过将前述模式整合实现集成创新。综合养成模式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本质特征相吻合,可有效地实现品质养成这一教育目标,它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基本模式。综合养成模式的具体路径体现为“三综合”。一是教育任务的综合。它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与任务划分为三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层面。

其一,法律职业伦理认知教育。主要讲授相关知识,包括:法律职业与道德的内在关系,使学生明确法律职业伦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法律职业规范体系,使学生掌握法律职业行为的道德标准,明确职业道德选择与评价理由;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范畴与理论,使学生形成法律职业伦理的知识体系,增强行为的自觉性。其二,法律职业伦理行为教育。主要训练学生面对法律职业伦理冲突时的道德判断与决策能力,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其三,法律职业伦理品质教育。引导学生积善成德,形成集知、情、意、行为一体的法律职业良心。法律职业良心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品质养成的标志。

二是教育方法的综合。综合养成模式根据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目标任务的层次特征,引入不同的教育方法施教。在道德认知环节,主要采用讲授法,进行集中的课堂教学;在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环节,主要采用行为导向教学法,进行分散的实践教学。三是教育空间的综合。综合养成模式全方位地开拓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场所,将教育从课堂延伸至学生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在课堂上,重点传播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知识;在课外活动和法律实践中,重点养成行为习惯与品质。沿着“三综合”的路径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关键在于做好“三结合”。

首先,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法学专业技能教育相结合,寓德于技。法律职业伦理存在于各种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律人在职业活动中遇到的每一个问题,往往既有法律技能因素,也有职业道德因素。撇开法律技能教学,抽象地实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将沦为空洞的说教。在法律实习、法律诊所教育等实践环节,许多高校往往对法律技能培养作了明确规定,但未能同步开展法律职业伦理训导,实际上是错过了职业道德教育的大好机会。

其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学生日常管理相结合,寓德于管。在学生的学习、生活中,教师应通过对学生的管理和引导,促使学生培养规范意识、程序理念和公平正义信念。诸如组织学生民主竞选干部、评奖评优、召开主题班会,开展党、团组织活动等。最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法律实践训导相结合,寓德于行。法科学生是否养成了良好的法律职业品德,关键看行为。

高校应高度重视和公安、检察、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密切合作,充分发挥法律实习基地的德育功能。学校应积极创建法律诊所,并在法律诊所式教学中,引导学生明辨职业情境与价值冲突,作出合理的道德选择。在反复的职业伦理行为训练中,内化职业伦理规范,形成职业伦理习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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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震坤.泄愤杀人政法学院学生被判死刑[N].甘肃法制报,2008-04-16.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第5篇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本科培养计划是由教育部推动的,为的是应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后法学教育整体质量下滑,适应法治建设的人才需要,并在申报单位中授予办学条件好、实力雄厚的政法院校和普通高校法学院实施资质。这一计划在政法学院和985乃至部分211高校法学院的实施相对顺利,但很多地方高校却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障碍,其中一个关键环节便是法学教育面向之一的学位教育要契合整个学校的办学目标,而法学教育另一面向的职业教育却因学校追求一般办学目标而不彰,一旦法学院对这一职业教育缺乏明确的认识,又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唯命是从,便会使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迷失方向,这在本科教育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便是全校通识课因追求“通”而与法律的职业伦理教育产生偏离。

一、地方高校本科通识课功能低俗化

面向学校开设的本科共同课由教育部统一规划,承担对学生的政治思想、爱国情操、思维能力、知识普及等教育功能。各地方高校还会根据本校情况面向全校开设通识选修课,这一做法本身值得肯定。在这类课程中,多以知识性、趣味性、娱乐性为主,如插花艺术、民俗学、诗歌欣赏等。这意味着,在地方高校中,本科通识课的设置以陶冶学生的情操、教会学生如何进行休闲娱乐为主。究其实质,这是一种高校文化,它是“潜移默化、心照不宣、人人都明白,又谁都讲不清楚的东西”[1]。从事一线本科教学甚至从事本科教学管理的人都知道,越是抽象的理论,越是难于理解与表达的高深知识,越不受本科学生欢迎,不受学生欢迎的通识课选修的人自然就会少,自然就不会受学校重视,一旦这样的课选课人数低于最低数便会被淘汰。再加上微媒体时代的到来,几乎一手一部的智能手机,大量碎片化知识在微媒体中传播,使本科学生对他们进行道德熏陶的通识性课程很难获得关注,挨累不讨好的现实利益驱动也使授课教师丧失梳理这一方面内容的动力。再加上,出于节省授课成本的考虑,有的地方高校压缩专业必修课,增设通识性选修课,为了拓宽选课口径,课程设置必然倾向于以休闲娱乐为主、陶冶情操为主,理解难度大、授课对象窄的课自然难在考虑之列。此情此景,通识选修课便承担了满足学生毕业学分的达标功能,育人的目标便微不足道。尽管学校高层在改革中谈及目标时,对实现教育的国际化追求谈得更多,但只是学其形而弃其质。美国论者强调:“一些大学倾向于对大学生采取这样一种办法,即不管他们修读什么样的学科,都必须选修一些西方文明的‘名著’。”[2]这样才能使学生做到以史为鉴、述往思来,才能潜移默化地清楚自身的时代使命,才能学以致用,服务于人。这样的课程设置动因要聚焦于学生,想让学生学习什么,思考什么,学好什么,我国的教育服务于学分达标、立足于娱乐休闲,本没有错。但是如果专业教育、公共必修课、通识选修课课都忽视对学生自身的修养、道德熏陶,则话题必然沉重,若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忽视这一维度,则该计划实施的初衷便成泡影。

二、卓越法律人才本科培养的伦理缺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需要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使其重要目标之一,为的是他们毕业后成为合格的法律人,能肩负起传播正义、捍卫人性尊严等神圣使命。就具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资质的地方高校本科生源而言,一般较985乃至少数211高校和政法院校存在差距,他们因基础教育中无休无止的补课,丧失了学习的主动性与想象力,养成了不爱思考与阅读的学习惰性[3],再加上因智能手机的普及,造成他们在专业课学习中的惰性加剧,最终决定靠兴趣而通过阅读法学经典著作而从中受到伦理熏陶的可能性微不足道。这就决定了通过本科学生自学而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塑造不现实。

五四运动中,基于传统文化对西方“民主”、“科学”思想传播的阻滞作用,便对传统文化大加挞伐,反孔反儒运动如火如荼,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全面开展反传统反专制,也对传统文化中的有益因素不加区分地予以排斥,最终导致我国当下的主流文化与既有传统存在割裂,高校教育与文化传统产生断裂。需知,西方法律职业伦理植根于西方基督教文化之中,源远流长,造成当下“主内的法学教授、?W生、法官以及律师们,均希望自己的工作可以成为灵修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4]。也就是说,域外的法学教育与基督教伦理始终存在暗合,法律职业伦理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即使不专门强调也会在法律专业的学习中始终“在场”。就我国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乃至整个学校教育而言,在法学专业课中,除了中国法制史、法理学等必修课可以在授课中穿插伦理教育外,其他以法律条文的依托的课程做起来相对较难:一方面这些学科的教材以诠释法条为主,学校、学院一般要求授课内容要紧扣或依托教材,因而给授课教师发挥的空间较少;另一方面当下地方高校(包括法制史、法理学在内)的授课教师受所受教育的影响,缺乏对法学伦理教育的知识储备,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就学校开设的由教育部统筹规划的共同课而言,地方高校教师仍像法学专业课的后一种教师一样,受制于专业背景,很少有在规定的课程内巧妙穿插讲授能够潜移默化塑造学生伦理或职业伦理的动因,再加上知识储备的不足,践行者最终寥若晨星。另外,地方高校通识课教育的学分达标追求,授课内容的休闲娱乐倾向,最终使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学生培养中的伦理教育缺位。

三、地方高校本科通识课应回归伦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