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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论文

土地执法论文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土地管理 综合执法 相对集中处罚权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执法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该法第七章的七十三条至八十四条,集中罗列了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相对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责令退还等。在《行政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也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综述

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市于1992年被全国人大授予地方立法权,即深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后经2001年和2005年两次修正。

该条例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城市规划法》(现修订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对土地违法案件规定有待完善的前提下,在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土地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制定出台,对规范土地管理、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该条例历史性的开创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土地规划监察的先例,在深圳市,规划执法权或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不再拥有或承担相关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现已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广泛存在和普遍应用于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管理领域。这一制度创制明确了责任主体,明晰了权力划分,提高了执行效率,对遏制土地违法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规划土地监察的职责和管辖。对监察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细规定了执法机关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流程。在第四章规定了强制措施和执行程序,保障行政处罚落到实处,见到成效,有效打击了土地违法案件,保护了土地资源。

但是,随着各项事业改革向纵深推进,近年来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暴力抗法等情况屡屡发生,《条例》中的执法措施不够严厉,亟需创新执法手段、加重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

三、城市土地管理综合执法制度面临的困境

为了响应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对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进行了修正,实行了行政综合执法。该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至此,深圳市规划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就从规划管理部门转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就通过本土地监察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并逐渐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所借鉴学习。

笔者认为,本条例的主要作用是,有效整合了相关职权,提高了土地执法行政效率,也起到了精简了机构的作用,避免了多部门重合、重复处罚局面。但是,这种利用综合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创新在理论界一直备受争议。

(一)理论层面

1.违背了行政法理论上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将土地规划管理执法方面对于行政处罚权力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授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土地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这就引起了现实操作法律规定(《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冲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土地管理或者土地规划执法处罚权的合格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级政府的行政规划部门没有相关职权,不具有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不能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明确规定已经被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僭越。

2.违背了行政法合法性中的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无权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权,法律的位阶高于其他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超越法律的规定,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律优先基本原则。

3.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部门法都分别作了规定,在旧的法律没有废止的情况下,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很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作出差别较大的执法行为。这也就是我们行政法理论界近年来一直关注的自由裁量行为,这样必经导致法律规范的适用混乱,影响行政执法的法制统一。

(二)现实困境

1.执法效率低下。除了理论上的问题外,在实践中,集中行政处罚权也面临着影响执法效率的问题。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例,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土地监察管理部门。而在现实中,土地监察管理部门却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土地管理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执法人员只能是现学现卖,抓耳挠腮。面对查处违章建筑的正常执法,不得不先到规划部门查询该建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还肩负着为被执行人提供补救措施的咨询义务,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2.执法难度较大。仍以规划执法为例,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专门从事集中处罚的专门人员,他们一般不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也对具体规划项目的选址、论证及证书的核发缺乏了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缺乏了解就直接导致了其在执法过程中缺少底气,没有说服力,在与当事人互动过程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这也直接影响执法工作力度,为日常执法带来较大难度。

四、城市土地违法相对集中处罚的立法建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是在我国行政执法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理论和实践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不断加大,我们也发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亦存在着众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在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管理的缺位,我们仍需对有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促进城市土地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第一,严格落实职权法定原则。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将违法建设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明确各单位执法责任,对于不同的行为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执法。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只能相似的部门进行适当整合,对专业性不强的程序性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适当集中。这样不但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有利于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最终实现“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良好执法局面。

第二,将个人和国家机关均纳入监察。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现象比较严重,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执法不平等”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明确地将国家机关等在特区用地和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必有利于查处和遏制少数国家机关在规划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要创新执法措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拒不承担费,针对这种情况,该条例应该学习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做法,进行执法措施创新,比如增加关于“费用的保全措施”规定、提高加处罚款的额度;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应增加“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暂停办理涉及违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登记”等规定;针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犯罪等情况,应增加“建立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机制”规定。

第四,要尽量避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抵触。要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梳理和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等行政强制执行,以及没收违法收入、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相关费用承担、法定期限等,如必须增加和修正“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违反行政强制法期限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等规定。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2篇

先人苏轼曾言: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老夫子教导我们: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而今天,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是和-谐发展的大势所在和必然结果,这次我能有幸参加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是一个展示自我和提升自我的的绝好机会,在此,我向县局党组、局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竞争上岗领导小组的各位领导和各位同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我叫宁国炎,现年24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在关口国土资源所供职。这次我竞争的职务是旬阳县国土资源局关口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或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岗位。

我于XX年毕业于安康第二师范学校,同年九月统分配至公馆初级中学任教,XX年12月弃教从军,XX年复员回公馆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工作,XX年12月,面对退伍军人再次安置,我选择了做一名“国土资源人”。(个人基本情况)

这些年来,不论我是站在三尺讲台上,还是列队在绿色方阵中,还是忙碌于乡镇党政日常事务处理中,还是加入我们国土资源这个大家庭里,我始终能够做到坚决拥护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尊重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学习理论知识,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用理论指导实践,有效地提高了我个人的各方面能力;对领导安排的工作从无怨言,任劳任怨;服役两年,荣立三等功次一次,多篇文章被省级以上重点报刊、杂志所刊发。(德、政、勤、绩情况)

执法监察工作能够有效地防止国土资源的流失,保护国土资源,震聂违法用地行为,理顺用地秩序;土地管理工作能够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执法监察和土地管理工作都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所竞争岗位的认识)

根据我个人目前的实际情况,和这些年来我的工作经历,我对竞争执法监察或土地管理工作岗位还是很有信心的。今天得益于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及同志们的支持与鼓励,更增加了我竞争勇气和自信。

一是工作岗位的调整给我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经验财富。参加工作六年来,从当老师,到参军,再到党政办,甚至到企业,岗位的不同,所需要的技能、技术和工作方法等都是不尽相同的,不同的技能、技术、方法在时间中沉淀,形成经验,取其精华,成为我以后工作的一笔宝贵的财富。二是爱好文学,将会成为我以后工作中的一把独特而锋利的“宝剑”。我们土地执法有区别于公、检、法单位的执法,他们有强行执行的工具,而我们工作在基层,直接面对管理与被管理、执法与被执法、处理与被处理的尖锐矛盾,而保证我们既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又能获得老百姓的认可的途径就是向老百姓积极作好宣传、鼓动、劝说、教育工作,这就是要求我们在贯彻执行法律过程中自身要具备良好的口才。三是珍惜工作、珍惜职业,坚定事业信念。六年来,我所调换的工作岗位已有三、四种,但唯一让我能为之兴奋和安定的就是当前的工作,因为我坚信“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春天已经到来”国土资源管理事业一定大有作为,一直以“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勉诫自己,坚定在国土资源工作上大干一番。四是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无论在哪个岗位工作,我一直都很注重在学习上的强化、在知识和经验上的积累,不断地提高理论水平,用于指导实践工作。(本人竞争本岗位的优势)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今天,在这里诚恳接受你们的挑选,我的自身潜力、我的工作经验、我的为人风格、我的求进思想,还有你们的关注、有你们的支持、有你们的鼓励。我坚信,自己一定能干好我竞争的岗位工作,绝不辜负大家对我的期望。 假若我有幸竞争上我竞争的岗位,我将在自己的岗位上,以饱满的热情和创新的工作举措,在县局和所长的坚强领导下,恪尽职守,团结同志,锐意进取,刻苦学习,全面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牢记宗旨,服务群众,自觉接受“领导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紧紧围绕目标任务,扎扎实实开展好执法监察或土地管理工作。我相信我能挑起这个所竞争岗位担子,但我也深知,优胜劣汰历来就是竞争上岗的规则,自然会带来几家欢乐几家忧。无论这次竞争成功与否,对我都是一次锻炼和考验。我将一如既往地踏实工作,服从组织安排,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3篇

(一)机构和队伍现状及职能

2、XX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是局下属行政单位,执法局原定行政编制为7名,实际15人,全部参照公务员管理,缴纳养老保险统筹金。经费来源为财政预算外管理。

3、车辆、办公设备等装备及人员福利待遇情况

配备执法监察车一辆、台式电脑三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照相机、录像机、传真机、手持gps、录音笔各一台,打印机两台。

4、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人员素质情况

(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机构设置的职级较低,给有效行使执法职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果到乡镇执法,由于职级较低,说话腰杆不硬,执法力度不大。

2、当前执法监察在硬件装备上还是可以应付,人员编制和经费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办公经费困难,执法手段落后,执法设备简陋,给有效执法、全面执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土执法的新要求。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还不十分高,这主要是目前执法队伍中的文化结构不尽合理,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对执法业务缺乏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存在取证不全、定性不准等问题,影响了办案效率。

4、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方面存在问题

执法手段不够完善,行政处罚的执行都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没有法院的支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就寸步难行。特别是对于土地违法案件,在我们发现后就及时进行了制止,但由于缺乏强制力,有些违法者在我们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举行听证的这段时间内,抢建房屋。待完成所有处罚程序,违法占地的建筑物已经抢建完成。这样既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也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在执法过程中,面对社会上的说情风,抵制还不够坚决、不够得力、办人情案的现象还仍然存在。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的建议

1、完善执法监察体制和完善法律制度

一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积极协调部门间的密切配合,特别是国土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彻底解决国土资源执法难的问题。多方面强化执法手段,建立完善与司法、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制度,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充分利用现有懂业务、能秉公执法的人员,充实到执法监察队伍中。引入公安机制,建立国土资源公安执法体制,使国土资源执法这个拳头变得更加有力,最大发挥执法效能。

二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需进行补充和修正。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补充修改,使现行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

2 、完善动态巡查责任制

多年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践,让我们感到,要将有效的执法工作做到前面,不能总是处于被动的事后查处状态,否则,其结果必然是查不胜查,查而难处罚,只有从根本上落实国土资源巡查制度,切实做到事前防范,努力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大大地降低执法的难度,变被动为主动。

3、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监督体制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执法监察监督体制是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方面在乡村建立乡级监察信息网络,聘请专兼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扩大监督面,通过信息员的反馈,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赋予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职能,要求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责任到人,将巡查工作纳入到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统一考核。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有效地遏制农村违法案件的发生,降低执法的难度。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错案追究制、 案件首办负责制,并公开向社会进行行风承诺,在社会各界聘请行风监督员。在每个案件的处罚过程中都实行集体讨论,建立案件会审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凡拆除违法建筑,或没收违法所得和新建建筑物的,不管是否有重大罚款,都要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各阶层的群众有效地监督执法工作,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难是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客观形势。但在新的形势下,能不能突破这一局面,关键是要建立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的国土资源执法队伍。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大力加强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业务能力和依法办事水平,做到通晓业务、秉公执法。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4篇

一、加强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和强化党性修养,努力提高自身德能素质

(一)、进一步加强马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学习,切实以马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领会和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铭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而以“保先教育”为契机,深入基层,扶贫帮困,开展为民便民服务。在“保先教育”活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分析不足,明晰领悟到作为一名党的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与时俱进;只有深刻认识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只有深刻认识和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才能使党顺利完成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重任;只有深刻认识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才能确保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只有深刻认识和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才能使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二)、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的学习。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等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管理知识的学习,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行业管理,指导实际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廉政学习。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党和国家领导在中纪委各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学习内容,并积极参加各种廉政教育警示报告会,做到警钟常鸣,防微杜渐。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抓好分管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国土资源宣传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要点,在每年年初,结合本县实际编制和印发当年关于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计划,要求以土地、矿产、测绘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地质灾害避让知识为主要宣传内容,充分利用“4•·22”、“6·•25”、“12·•4”等重大宣传活动日,采取‘电视讲话’、组织‘国土知识竞赛’、‘国土文艺晚会’、上街摆设宣传点以及组织宣传队下乡巡回宣传等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方式,切实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三年来,开展送法下乡40余次,印发各种国土资源宣传手册、资料7000余本(份),组织电视讲话、竞赛、晚会6次。国土资源宣传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成效。

(二)、群众来信来访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进一步规范。三年来,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了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办理和答复转办等制度;‚建立了突出问题和处置联席会及联络网。使群众来信来访,事事有着落,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程序办理,同时为进一步明确、规范县、乡两级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调处,县局专题研究并下发了荔国土资发[20*]*号《——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通知》,使大量的土国权属争议问题在乡镇得到有效解决。对于涉及面广、矛盾突出的大宗土地权属争议,则由县局依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调解或呈报县人民政府下文裁决。三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2人/件,办理答复34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38件;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13件,办结13件。

(三)、国土资源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1、打防结合,规范办案,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巡查网络和长效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机制,切实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区,主要产煤区等进行重点巡查和执行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发生。同时组织力量重点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无证和越界采矿等案件进行立案,从严查处。20*年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宗,结案3宗,并公开在媒体上暴光,结案率先100%。20*年已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宗,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2宗,目前结案1宗。

另一方面,通过创建执法模范乡镇,进一步巩固执法成果。20*年,我局将立化镇、玉屏镇列为执法模范的创建乡镇,并顺利通过了州局验收。

2、部门联动,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煤矿,打击非法运输,有效遏制乱采滥挖。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局招聘了12名退伍军人,充实执法队伍,分片区,下大力,对全县非法矿山进行彻底治理:联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动,坚决取缔炸封非法小煤窖。一旦发现非法小煤窖存在或死灰复燃,我局立即口头建议或书面致函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炸封,并由县局及时供足炸药、雷管,增派执法队员,对非法小煤窖进行取缔炸封,发现一处炸封一处,发现一片炸封一片。‚联合公安、税费所,采取多种手段,打击无证非法矿产品的运输、营销。白天深入矿山,发现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即组织没收,使乱采滥挖者无利可图。对盗采多次,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联同公安对盗采人进行抓捕拘留。夜间则联同税费、交警上路设卡查处非法矿产品营销、运输车辆,对无票营销、运输矿产品司机实施严厉处罚。仅20*至20*年,炸封非法煤窖有300余口,撤除机械设备60余套,撤除工棚100多间,遣散民工1000多人,抓捕拘留20余人,处罚无票营销、运输矿产品车辆100余辆。总之,通过联合多方力量,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有效打击了非法煤窖存在和蔓延势头。3、加大煤巴场、采石场清理整治力度,为创建部级生态示范县和申报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奠定扎实基础。在县级采石场规划指导下,组织力量对旅游景区、喀斯特保护区以及公路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进行整治,对无证采石的,现场下发书面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限期撤除一切生产设备设施,逾期不撤除的,则组织执法队伍按《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的规定,进行强制撤除。对办有采矿证的,按县申遗办的要求,做好思想工作,让其自行迁移到公路非可视范围、无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规划区内采石。同时对乱搭乱建的煤巴场实施清理。到目前为止,共取缔采石场21个,撤除煤巴场12个。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能,为创建生态——和申遗工作添砖加瓦。20*年,——创建部级生态示范区通过省级验收,20*年,——创建部级生态示范区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并授牌。

(四)、土地规划和用地预审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认真开展——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各项工作:20*年完成调查资料收集工作;‚土地利用总规修编专题课研基本完成。

在参加全省用地预审培训会后,我局及时组织传达贯彻,并严格按照用地预审规定,开展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凡是不符合规划或规划调整未获批准的,一律退回,不予上报办理征用地手续。

(五)、测绘管理和测绘市场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联同文化、工商、保密等部门共同下发文件,共同组织力量对测绘市场进行清理整治。20*年、20*年按时按质完成了地图市场专项检查和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做到有安排,有总结;同时加强对县境内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力度,完善测量标志管理台帐,每年组织人员,深入每个标志点进行检查,并作好登记备案和总结上报工作,还在测量标志就近聘请村民代为监管,避免人为破坏和损毁。

(六)、土地变更工作按质完成。20*、20*年,按照州局关于开展土地变更工作的要求,我局早部署、早安排,并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加强业务指导,确保该项工作安时安质完成并上报。

三、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一)、坚定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始终不渝地强化廉政教育,铭记同志提出的“两个务必”,即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正令通畅。

(二)、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讨论和科学决策。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发扬民主,努力实现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搞个人专断。对重大问题,切实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三)、严格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四有”干部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在人事问题上,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在班干部推荐任用上,不搞任人为唯亲,坚持任人为贤。

(四)、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政。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本人从严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职权,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工作中,自觉规范行为,遵守党纪国法,一方面主动为办事群众服务,另一方面采取措施禁止乱摊派、乱收费。凡是违反规定的事坚决不做,不该吃、不该拿的坚决不吃、不拿。不搞权钱交易,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从事市场营利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不为亲属、亲友谋私利。严格执行和遵守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不假公济私,不公款吃喝和铺张浪费,不公款购车,不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不向任何人行贿,也从未受贿。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不虚报浮夸。坚持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切实为广大群众谋利益、办实事。

四、存在不足及努力方向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农民种地的优惠政策,使广大农民更加珍惜土地。随之而来,法院受理土地侵权案件大量增加。土地侵权案件执行阻力大,回弹性强。处理不好,极易造成暴力抗法,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 教育 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 法律 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wWw.133229.cOm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 发展 。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业人员确认后,重新作出划分标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要有详细的视听资料。有被邀在场人签字。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以警示他人。

三、对妨碍执行土地侵权案件的处理

由于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不同于金钱债务的执行,它是属于行为的执行,案件执行结案后,判决执行的内容极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一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将争议的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一些执行人员答复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结,应另行诉讼。其实这种做法缺少 法律 依据。应予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01年1月2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