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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实践

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实践

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实践范文第1篇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在认真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职责时定位准确,充分发挥“抓手、牵头、综合、协调、服务”作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探索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认真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着力强化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抓好食品安全示范点建设,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联合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开展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的食品安全宣传和食品专项整治活动,妥善处理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全面推行农村集体宴席管理制度,三年来无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药械市场得到有效规范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gmp和gsp认证企业的回头看工作,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市场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深入开展各种专项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药械信息通报、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全县药品经营企业纳入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制(“红、黑”名单制);全面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和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确保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药械抽检、快检能力不断提高,药械不良反应监测取得新突破;特殊药品管理日益规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营销人员监督管理,违法广告率下降;及时妥善处置问题奶粉、“齐二药”、“鱼腥草”、“欣弗”和刺五加注射液等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推进农村“两网”建设,20**年以来进一步整合食品药品、卫生和质监等部门的监管资源,实现多网合一,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三级食品药品监管网,全面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定完善了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加强了基层协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20**年以来,由州县人民政府每月各拿50元用于补助每位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确保了对我县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到位。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县药品监督网覆盖率为100%,药品配送进乡覆盖率为100%,进村覆盖率为95.6%。

(三)基础建设强力推进,执法条件显著改善。充分抓住中央支持中西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本建设的历史机遇,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彻底扭转了一穷二白、百事待举的困窘局面。20**年至20**年,共投入基本建设、技术支撑体系、能力建设资金203.**万元,入账固定资产达271.50万元,比20**年净增204.38万元。

在具体实践中,我们探索和积累了一些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值得长期坚持和发扬的经验:一是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为监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二是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用发展的眼光和改革的思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才能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加快发展速度。三是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四是必须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才能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五是必须统筹兼顾,坚持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才能站在全局高度,整体谋划、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协同发展,增强发展合力。六是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监管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才能围绕中心任务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争取更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七是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把提高队伍能力素质作为立局之本,才能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正派、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监管队伍,增强监管能力和水平。八是必须走群众路线,坚持广聚民智、广纳贤言,才能保证各项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使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九是必须弘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

二、影响制约科学发展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我们在发展中虽然取得明显成绩,形成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共识,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

表现为一些干部把“学过了”当作“学会了”,把“知道了”当作“学深学透了”,满足了掌握概念,没有系统深入的掌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实质,更谈不上自觉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原因主要是把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当作一般性的学习,没有在真学、真信、真用上下功夫。

(二)践行科学发展的能力存在一定得差距

表现为部分干部科学监管的理念还树得不牢,对监管与发展、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关系的认识还未真正到位,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预见性不够、办法不多,监管手段还较单一。原因主要是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自我加压、提高能力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强,对如何使监管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要求思考不够。

(三)农村食品药品监管还有不少薄弱环节,表现为由于我县特殊的地理位置,在偏远山区还存在着食品药品监管盲点,无证经营药品现象还时有发生。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目前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问题、隐患不同程度的存在,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严峻、基础脆弱、任务繁重,而对食品药品的监管还处在一个总体相对比较低的水平,薄弱环节多。在监管机制上,鼓励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的激励、约束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也还不够完善;在法制建设上,标准、法规建设滞后,体系不完善、内容不全面,存在监管空白。客观原因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时间较短,机构改革和职能内容变化较快,而健全机制和法制建设需要一定得时间。主观原因是深入思考,认真研究、主动作为不够,存在等靠思想。

(四)面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形势高要求,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要不断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创新力、执行力。

(五)要加强系统文化建设,不断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

三、今后努力方向、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

(一)努力方向

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要求,进一步认清食品药品监管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实践科学发展推进科学监管,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深化对科学监管的认识;着力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着力解决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着力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当好公众健康的“守护神”,做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者”,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食药监。

(二)工作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任务,以科学监管、和谐发展为目标,以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为契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和科学监管理念,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发展、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形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机制,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主要措施

第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我们追求的发展,是好中求快、又好又快发展,是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发展,是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是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们追求的政绩,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政绩。要进一步抓好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在真学、真信、真用上下功夫,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历史地位、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努力掌握科学发展观所体现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切实做到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大脑,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监管工作实践,用科学发展的理念创新监管体制机制。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实践科学发展无止境,解放思想无止境。要继续巩固、扩大解放思想大讨论的成果,把解放思想贯穿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始终,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来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科学监管的突出问题,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当好公众健康的“守护神”,做好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者”。

一是当好公众健康的“守护神”。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民群众最根本的权益,以人为本是食药监部门开展科学监管的目的。食药监部门对企业的服务,产业发展的促进,最终体现在对人民群众根本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企业在对利益片面的、过度的追求过程中,难免会忽视公众的健康,忽视对社会的责任,从而对公众利益甚至是社会安全形成威胁、产生侵害、引发事件。因此,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监管工作地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好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是做好经济社会的“促进者”。坚持“跳出药监看药监”、创建“大药监”的思路,牢固树立“经营药监”的理念,适应党委政府培植产业、发展经济的需要,在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前提下,更多地注重监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和力量,使整个监管工作密而不死、疏而不漏,既保障安全,又不造成社会成本过高;既把好关口,又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帮助、做好服务。

第三,坚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进行调研,倾听在影响本单位科学发展的难点问题、改善民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认真研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把握监管规律,更新监管理念,破解监管难题,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使食品药品监管机制更加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一是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完善责任考核体系,推进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的建设,指导其有效的开展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开展重点食品安全性调查和评估工作,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乡镇。继续推进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是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方面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继续积极把监管触角延伸到农村和偏远的山区,切实提高农村用药质量。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制度,提高抽验项目的靶向性、针对性、有效性和覆盖面,为稽查打假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和帮扶,既要把好关口,又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为××医药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帮助、做好服务。

(四)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要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思路,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1.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加强政治理论建设。始终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当作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合理安排学习内容,适当创新学习形式,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边提高,切实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理论上的清醒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行动上的自觉。

2.以造就高素质的监管队伍为基础,加强能力素质建设。努力增强改革意识、发展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科学监管能力和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能力。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公平、公开、公正培养、选拔和使用干部。努力打造食药监精神,使食药监精神成为凝聚每一个食药监人的符号和纽带,让每一个食药监人都以“人命关天、健康至上、责任如山、民安我安”为己任,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创新力、执行力、用良好的心态、良好的风貌和良好的工作,树立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

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实践范文第2篇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当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明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应追求的目标是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性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要求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工作设备、工作思路与工作绩效等各个方面都得到发展。协调发展,要求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之间,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监管环节之间,条块层级监管之间要相互协调。系统的发展要与全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监管工作的需要要考虑,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这就要求应三个“统一”: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统一;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统一。想问题、办事情要从可持续发展出发,立足于系统的长远发展,创新监管手段,让食品药品监管良性循环。

首先,要坚持“三个协同”,强化药品日常监管工作。

“三个协同”,即坚持监帮促协同运作;坚持城乡协同发展;坚持工作目标要求与队伍素质建设协同推进。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观。药品监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和坚持高度协同原则,用更高层次的监管为人民的健康事业发展保驾护航。坚持监帮促相结合的协同运作,在药品监管执法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在先、处理在后,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监管手段促进医药企业的发展;坚持药品监管工作城乡协同发展,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要突出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管,确保农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工作目标要求与队伍素质建设的协同发展,加强队伍素质建设,是做好药品监管工作的根本。在提出新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的同时,始终抓住队伍建设这一根本,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从而推动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其次,注重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

“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查处”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方面的职能。要按照现有的职责,作好充分准备,有建设、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要始终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不越位、不错位、不失位,妥善处理与工商、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关系,主动协助政府搞好协调,抓好落实,把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维护全市食品安全。

第三,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做好监管与发展的结合。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发展。在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保障人们食品药品消费安全的同时,在工作中应做到监管有人情、帮促有真情,以服务促发展,不断增强食品药品的经济发展活力。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促进规范,推动发展,不断拓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空间,这样食品药品监管事业之路才会越走越宽。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技术、信息优势,拓宽思路,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在规范管理中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为市场经济服务和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以人为本”是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方针。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和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的需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关注民生、体察民情、为民谋利,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的实质内函。

坚持以人为本,对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的生命价值得到凸显和肯定,人们对生命的重视程度要求更高,不仅要求满足生存的需要,同时还要求满足安全、健康和享受的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肩负政府的重托和人民的厚望,要以保证群众食品药品消费安全、保护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政府的“抓手”作用,全面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水平。在把保护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同时,还要教育、引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把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严厉打击危害人们健康的各种制假售假行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珍视健康的良好氛围。

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内容和执政为民的工作宗旨,都要求我们必须把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作为至关重要的工作,全心关注、全情投入。特别是农村农民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更应注重。我局组建以来,将农村药品市场监管作为一个突出的工作重点,把农村“两网”建设作为实现农村市场有效监管、提升农村供用药质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保护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今年又提出农村食品药品立体监管网络建设,并在各区县乡镇全面开展立体监管网络建设工作,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是我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以人为本”的结果。立体监管网络的建立将会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惠及农村广大群众,让老百姓真正用上安全、放心、质优、价廉的食品药品。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应做到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五个“统筹”,是新时期党中央对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是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发展要义、发展本质的深化和

创新,它蕴含着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均衡发展、可持续性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做到“五个统筹”。统筹兼顾,要求我们增强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在工作中坚持辨证法,善于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和普遍联系的观点,站在全局的高度,通盘考虑上下左右各个方面的关系,保证相关的各单元、各环节、各要素、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实现共同发展。五个“统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每一个统筹都具有丰富内涵和深刻含义,都赋予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崭新的内容。经济社会发展不等同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不完全是gdp的增长,要真正弄明白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之间的密切关系,弄明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密切关系,弄明白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讲,统筹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就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注重食品药品公共安全,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实施源头治理等一系列措施,保证食品药品安全,切实维护人的生命权益,改善人的生存质量,实现人的健康愿望。

在食品药品监管实践中,我们应注重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在医药经济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要统筹城乡的协调发展:要立足全局统筹谋划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紧贴地方党政中心工作,确定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和目标,树立服务大局的良好形象;要树立城乡并重的观念,着力推进农村立体监管网络建设,把城市和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同步发展;要突破城乡和行政地域界限,与毗邻地市同仁加强协作,共同研究跨区域执法监管的有效途径,实现资源共享共用,建立结构优化的城乡与跨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格局。

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求我们应坚持正确的政绩观。

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必须求真务实,应当把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本利益作为我们工作奋斗的最高目标。必须认清我们肩负的神圣职责,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妥善处理和解决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律性,发挥主动性,增强创造性,全面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正确看待政绩,用正确的政绩观保证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全面提升干部职工的行政能力和水平,为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要切实做到“四必”的要求,增强“四必”的意识:有权必有责任,用权必受监督,侵权必须赔偿,违法必受追究。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和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要大力弘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坚持重实际、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工作重心下移,注重发现并设法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基层工作开展,促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我们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

科学是一种最逼近真理的尽可能不包含自相矛盾的知识体系,其本质就是求真;理念就是符合逻辑思维概念,就是对大部分事件的最合理的解释。根据这两个定义,我认为,食品药品的科学监管理念就是要在监管活动中运用唯物主义的辩证法,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从实际出法,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效率,树立良好形象。要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是要提高监管工作的技术含量,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作为一个机关普通工作人员,要树立这科学的监管理念,其先决条件是要在单位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其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努力去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去考虑怎样去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效率,树立良好形象。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本部门的每一项工作做起,贯穿到全部的实践之中。

(一)、科学监管的本质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党和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我们既是鼓励也是鞭策,既是压力也是动力。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我们的第一要务就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全局,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二)、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是科学监管的核心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最高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要真正保障好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就必须依法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也是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各种腐败问题的客观需要。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办事,遵守法定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努力实现其法治目标。

(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实现科学监管的关键

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实践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

近段时间,市场上销售的胶水牛排又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无独有偶,媒体也不断有关于注胶虾、注胶大闸蟹的报道。这些报道一次又一次地挑动了食品市场敏感的神经,也让监管当局倍感压力。但是必须看到,随着新型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食品产业新型的产品生产方法和加工技术对食品产业的影响也比较大。无论是作为监管机关还是社会消费群体,我们对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是否像胶水牛排事件一样,闻之色变?对于这一事件,社会各界各抒己见,但众多的观点是关于严格市场监管的呼声。本质上,胶水牛肉事件并非像此前的“注水牛肉”、“问题血燕”等问题食品,并非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不顾消费者的权益而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针对这些生产加工技术和方法,政府当局必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防范其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的违法活动。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进行了修改,其中增加了食品安全维护的社会共治原则。试图在这一原则之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管共治的格局[1]。本文拟针对胶水牛排事件,结合《食品安全法》提出的社会共治原则,探讨在此理念下对新型食品生产、加工技术与方法的食品安全监管规则的体系完善思路。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困境的法律原因

1.1忽视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经济发展模式

虽然我国近几年的GDP指数稳步上升,国内国际之间的贸易及各项事业欣欣向荣,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改善和提高,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与西方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实力和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而全面实现中国梦、振兴国家需要经历不懈地努力和提高。长久以来,我国地方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经济增长,放纵一些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着监管不力的问题,甚至还“护短”,实行地方保护。我国食品领域屡屡出现的安全危机,多数时候是因为上述原因造成的。也正是因为这些多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市场的神经特别敏感。正如此次“胶水牛排”事件,现在市场因为缺乏诚信,尤其是监管部门的诚信缺失,导致民众对食品安全没有信任感[2]。从目前的情况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严重影响着食品安全监管,表现在:1)政府缺乏足够的财力支撑食品安全监管经济成本,包括对人力的投入。2)因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导致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不得不降格要求,否则社会温饱问题将会凸显出来。3)因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国家难以投入巨额保障食品安全的研发费用,也不能自主选择适合与其环境相适应的友好型经济发展方式,这也是导致我国食品领域出现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由此造成区域间、行业间资源分配不合理,食品领域供需矛盾加剧,区域间的需求结构断裂,落后地区因市场潜力得不到有效利用而导致效率外溢[3],行业间因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社会失衡。此外,由于食品企业入市门槛低,造成我国食品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分布散、管理乱的问题。这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

1.2监管部门不协调的监管结构导致监管失灵

事实上,食品生产领域使用工业明胶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但是监管部门为什么管不住、管不好?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结构方面来看,食品监管是一个监管部门众多、监管环节复杂、监管依据不同、监管手段不一的复杂工作。2013年之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属于典型的多部门管理,“多龙治水”,食品的加工、生产、流通等不同环节隶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4]。根据中央政策和立法的发展,又可以分为分散监管阶段、协调监管阶段和统一监管阶段。分散监管阶段和协调监管阶段的监管效果极不理想,监管不利、效率低下,“有僧不念经”,整个食品监管体系几乎处于瘫痪状态[5]。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目的是统一监管食品安全,但是由于监管体制没有突破,食品监管事实上仍然处于多头管理状态,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没有根本改观[6]。2013年3月以后,新型的食品监管体制得以确立,统一监管体制正式运行,监管力度开始变得强大起来[1]。但是,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尚有监管部门不协调的问题,这已经导致对市场监管失灵。首先,作为统一监管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虽然有了监管职权,但是一旦需要特别执法手段如搜查,或者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则必须由其他机关完成。其次,现有的区域分割的监管体制不利于食品监管职能的发挥。因为根据现有体制,食品违法行为发生在哪个区域,该区域监管机构才有权监管,但是由于现在不断推进的城镇化建设,农产品生产区、加工区和销售区不仅可能完全分开,而且可能远隔重洋,根本不可能统一监管,且不说食品产业链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问题。三是食品监管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多层次性和不统一性也制约着食品监管[7]。

1.3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制约监管

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对一些基本问题缺乏统一的规定已经严重影响到食品安全监管,甚至影响到司法过程。以沈阳“毒豆芽”案为例来说明。根据案件材料,被告人蹇明志、杨桂荣系夫妻,从2008年开始,二人开始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并出售。2011年12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他们以及其他相关人处以刑罚[8]。但是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因为法律规定之间相互抵牾而折射的问题不可不察。首先是对农产品定义的争议。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不一致,导致监管归属都无法确定[9]。其次是对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标准需要加以研究明确。众所周知,我国的食品生产者有大量的是小作坊和小摊贩生产加工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6条规定,各级政府立法部门有权出台管理办法,但是如何保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被侵蚀,如何保证相关管理办法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食品安全法律的精神并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尚需要进一步研究。

1.4监管技术手段不能因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要求

此次“胶水牛排”事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是直到目前,无论是监管层还是学术界都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法,这也让谣言甚嚣尘上。事实上,我国食品监管方面一直以来都是社会治理的一个短板。一方面是因为监管资金不充足,监管力量也不够,更不用说监管技术研发投入了。另一方面,监管者的监管动力不够。这就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一面是亟需监管力量的参与,另一面却是监管惰性。从国外的监管经验来看,很多国家在食品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监管层都能够及时地关注和跟进,并适时地将这些转化为监管技术成果。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近些年也已经注意到食品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食品监管的挑战,并开始关注制定各种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标准。

2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的法理解读

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是指依赖社会各方力量,包括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自律组织、消费者组织以及社会公民等,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工作,形成全社会协同工作,共同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目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已经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之中,这是多年来食品安全治理积淀下来的宝贵经验。正如王名教授所指出,社会共治是在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范畴,一种新的模式和机制,本质上说,其是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基于法治路径的社会共同治理,是我国实践中形成的制度创新[10]。依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

2.1社会共治原则坚持公共机构和个人的协同合作

2009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艾利诺•奥斯特若姆,在其实证研究中发现了一种共治机制,就是社会系统的运作,除了公共权力、私人权利之外,还有一种权力——社会权力。这种权力是采用分享、共治的方式运作的。社会共治原则内在包含了一种协同主义思想。它倡导的是多种力量共同合作的社会秩序,其试图将市场方面、国家、非政府组织、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媒体等各种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彼此协作、彼此制衡,从而实现食品安全的目标[11]。这一原则近似于共和主义的社群理论,其观念也十分接近,包括追求食品安全的共同理想,强调食品安全各利害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和对话,要求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的照顾等[12]。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共治原则之下,国家监管机关的角色如何?有观点认为,在这一模式之下,国家监管机关不再是一个被动的“守夜人”,而是一个积极主动的监管者[12]。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赞同。实际上,正如前文所述,社会共治是在实践中形成的社会治理的创新,之所以将其确定为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是为了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另一方面,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监管机关将在公共利益保护的背景下寻找最佳的监管手段,以实现最佳的监管秩序。

2.2各方主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过程

社会共治原则要求参与治理各方根据自身的主体特点和功能定位,共同参与管理食品生产和经营过程,共同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它们拥有相应的职权或者权利,但是也要有一定的担当和责任。对于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监管机关来说,其行使的权力是依照国家组织法所享有的,但是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和责任必须匹配。如果不能正确履职,则可能会被问责。食品监管机制中引入和落实问责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法理上,问责制将法理的权义统一原则加以贯彻,其精髓则是将责任和法律责任转化为上述“内生因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改革与发展[13]。

2.3社会共治是克服行政监管弊端的有效手段

正如上文所述,《食品安全法》所建立的社会共治原则,是为了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基本矛盾,即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国家监管机关无限的监管职权但又仅有有限的监管资源与食品监管工作的无限复杂性所带来的监管的正当性、合法性危机。可以说,食品监管中各种监管问题的出现,包括选择监管、监管失灵、惰于监管、运动式监管皆是因其而生。从国际方面看,食品安全监管对于监管者来说是“吃力不讨好”的活,监管者没有监管能动性,但是监管者绝不能因此而逃避监管,否则就是失职,是行政不作为。因为如果政府不能真正担当起食品安全监管中公共利益代表者的重任,政府可能反倒成了市场违法者的帮凶。从监管行为本身来说,它是一把“双刃剑”,在需要的范围内必须充分涵盖,不能留有漏洞;而过分、失当、缺漏、重叠、矛盾的监管,则会损害食品市场的自由与秩序。我国建国初期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实行计划经济,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凸显,待开始实行改革开放,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198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试行)》,其中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并预设了监管机关的“全能监管”特征,但是这些经过实践检验存在很多问题,社会共治原则一定程度上是反思传统监管模式中存在的弊端而作出的应对和改革[14]。

3社会共治理念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化完善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要。而维护食品安全首先是要严格监管。在现代法治社会条件下,要将食品监管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从而实现食品安全领域的善治。

3.1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紧要的任务是加快食品安全方面的全方位立法。如科学界定食品定义,合理确定“食品”的范围,确定食品安全监管标准,构建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相互协调和统一的法律责任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对于食品技术方面的立法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内容。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中,2009年颁布实施、2015年进行修订了的《食品安全法》是非常重要的食品法律规范,其从立法层面构建了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上的统一,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建设发挥了作用。但这还不够。从比较法角度看,美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对来说十分成功,原因是因为其依托于健全的法律体系,又有高效完善的监管机构和评估规则体系[15]。毫无疑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食品安全立法也日益细密,并呈现“碎片化”特征。然而尽管如此,立法机关必须时刻注意相关法律规范的体系性和协调性。针对当前情况,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足功课:一是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立足本国食品安全实际和食品行业科学发展,量身订做相关的法律规范,既不能揠苗助长,也不能刖趾适履。正如前文所述的胶水牛排问题,之所以民众反应比较强烈,因为此前对该问题只是没有深入关注,立法上也没有相应成熟的规则。二是要有效对接国际规则和标准,建立符合国际化水平的法律规则体系。三是要以法律责任为基础,建立公平的法律制度体系[16]。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的成员国,在有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设计方面,还要考虑WTO框架下食品安全相关规则,而不能自说自话。例如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ontheApplicationof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简称SPS协定)中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为保证进口食品和动植物产品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及动植物卫生与健康,WTO成员国有义务履行SPS通报评议机制[17]。2010年中国卫生部通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其中第31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实行SPS措施通报可以减少贸易成本,鼓励各国政府和企业更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威胁,更好地阻止外来物种侵略和病虫害,更好地协调科学标准和商业行为[18]。否则,我们将被排斥在WTO的游戏规则之外,这对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科学发展将会产生不利影响。

3.2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从《食品安全法》规定看,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统一的监管模式,即实行统一协调、分段监管。根据2013年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央决定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原属于工商、质检、检疫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加以整合。这样监管权力更加集中,监管力度也得到强化。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如下问题需要得到及时解决。一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其职能也需要得到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立本是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的层级,突出权力配置优势。但从实践看,其职能还仅仅停留在议事协调层面,仅从宏观上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这还远远不够。此次北京活鱼下架事件中出现的监管部门“信息打架”现象正是上述问题的鲜活反映。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效发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宏观指导职能,明确各监管主体的权责,捋顺监管体制,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可行的方案是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授予其规则制定权限和执法权限,使其功能能够真正得到发挥。二是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职权范围,落实监管者的问责制度。受执法负荷繁重和公共执法资源不足的双重约束[19],同时,食品监管又无利可图,再加上我国存在众多小型业态食品经营者(小型业态主要包括小作坊和摊贩),这些小型业态食品经营者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经营时间和地点很不固定,监管较为困难[20],上述诸多因素导致监管者往往怠于履行职责。对此解决的有效途径就是明确职责,落实追责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监管主体的行政主体,有时确实很难实施全时、全态、无盲点的监督。这就要求我们对监管工作进行有机创新,既要构建更系统、更实时全面的信息化平台,用大数据对各型业态食品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又要加快对监管力量更科学、更合理的布局,切实做到“旧的不能放,新的必须上”。此外,监管主体自身也存在异化的风险,即所谓的“灯下黑”问题。如何保证监管主体被有效监督也是亟待认真解决的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16条规定了针对监管主体“培训、考核”的要求,但并未标明形式要件,或者是所应达到的标准。就监管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只是概括性地赋予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等的投诉、举报权。这也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及领导责任,完善食品安全追责制度体系。同时,问责制还要求在监管者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其不拘一格地问责(answerability);凡监管者利益冲突、角色错位、懈怠疏忽,或决策失误、行为不当经不起问责,则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liability)[13]。

3.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检测和认证规则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检测和认证规则体系既是食品监管的标准和依据,也是落实各种法律责任的前提。从现有的制度规定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地方、行业和企业四级标准体系,国家也根据这些安全标准制定了相关的检测和认证标准体系。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则不统一,标准之间相互打架。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体系十分复杂,一方面是因为人们食用的食品品种繁多,属性各异,加上生产加工环节也各不相同,很难给出统一的标准,这为监管带来了难题。对此,有观点认为应该改革标准管理体制,出台全国统一的安全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理论上看,各种食品的标准不但难以统一,而且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难统一标准;而从实践来看,这也很难操作。二是缺乏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规则。食品风险评估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之一,亦被实践证明是食品安全长效治理的重要机制。美国是最早将风险评估引入食品安全的国家,之后欧盟、日本等国也相继引入[21]。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第6条规定设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度,随后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文件中都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国家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事宜。从这些年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我国相关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需要改进。一是相关法律规则不健全,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二是法律规则中对风险评估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三是评估机构不独立,评估结果公信力较低。有些评估机构因为不能中立评估甚至酿成社会事件。如2010年圣元乳粉事件,国家卫生部门以新闻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专家检测和评估的结论,但是涉事主体对评估结果根本不信任[22]。四是评估方式单一,评估效率低。对此我们不妨通过规范风险评估程序,增加风险评估的透明度,建立风险评估错误追责制度等手段,使我国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提高其权威性。

4结语

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实践范文第4篇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着力在关注民生、确保广大农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上下功夫、见成效

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是民生问题。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理解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科学论断,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把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具体举措。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要将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农村,加大力度整治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确保广大农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放心。

一要提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近年来,随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食品和医药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表现在:食品最基本的生态环境较差;食品的可控能力低;农村小市场、小商店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餐饮业众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安全隐患;广大农村消费者食品安全防范能力欠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薄弱;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普遍不强,缺乏自律。在药品安全方面主要表现在:群众药品法律意识和用药安全意识淡薄,识别假劣药品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存在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现象,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厂家销售代表直接上门推销药品,由于厂家和销售公司只管推销,对销售代表的管理较松,导致销售代表队伍鱼龙混杂;农村医疗机构数量众多,药品质量管理仍存在隐患,尤其是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安全用药形式不容乐观。

二要解决好农村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在食品安全方面:监管部门之间合作体制尚未理顺。食品药监局成立之后,担负起了协调各部门食品监管工作的任务,这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食品安全管理的进程,但由于分段监管的弊端,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现象依然存在。监管工作不能做到全覆盖,某些领域存在模糊监管甚至无人监管的现象,盲点不少;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投放的力量不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面广、对象多、工作量大。由于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者众多,消费需求又参差不齐,这都增加了监管的压力和难度。在药品安全方面:农村药品监管网络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近年来,在政府的重视下,建立起了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在各乡镇选聘了食品药品义务协管员、信息员,农村药品规范化管理已走向成熟。但由于协管员、信息员的药品监管知识缺乏,而这支队伍量大面广,要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提高其知识水平,面临着经费等困难,难以真正发挥其全方位、广覆盖的监督作用,加之没有落实相应的报酬,仅靠义务,不能很好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更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人员、经费不能满足药品监管的需求,难以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三要加强科学监管,保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有效。十七大报告要求以农村为重点,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我们要深化对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认识,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对发展内涵和发展质量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社会和谐对食品药监工作的新要求,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权益,着力解决食品药品领域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坚持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心放在农村,突出重点,在实现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有效监管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的作用,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宣传,帮助提高广大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使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状况不断得到改善,确保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着力在加强监管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农村食品药品监管能力上下功夫、见成效

在当今社会,有许多错综复杂的矛盾和问题,这对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领导干部来说,既是新课题,也是新考验。面对新任务、新情况和新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责任重大,因此一定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农村食品药品的监管规律,科学实践,努力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为民办实事的思想意识。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只有把公众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才能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区农村地区广大,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薄弱,一些饮食用药的陋习在山区农村依然存在,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人文习俗给监管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是广西近5千万人民群众的“健康卫士”,广大干部职工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肩负的历史重任,知难而上,牢固树立艰苦奋斗,扎实奋斗,顽强奋斗,不懈奋斗的昂扬精神,切实履行好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把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提升到一个更高层次,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推进小康社会进程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要建设一支掌握农村科学监管规律,勇于创新、大胆实践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有道是,“心态决定状态”。在贯彻十七大精神的过程中,中央一再强调干部的精神状态,良好的精神状态是推动工作的“催化剂”,是推陈出新的“清新剂”,是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前进的“凝聚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旺盛的斗志,保持一个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树立和践行科学监管理念,运用科学决策化解工作中的难题,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由于我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点多、线长、面广,监管力量的严重不足难免出现监管力度不够、打击不严等问题。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干部职工要始终以良好的精神状态,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投身于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事业中,刻苦钻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规律,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努力实现农村食品药品监管效益最大化。

三要进一步提高业务技能和依法行政、文明行政的水平。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的复杂落后,给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依法行政、文明行政的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能否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到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社会形象。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要求及社会公众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期望越来越高,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深感责任重大、使命神圣。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对自身所处的地位、担负的工作职责和应当发挥的作用有十分清醒的认识,要正确把握形势,把科学监管理念不折不扣地落实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依法行政意识,坚决制止在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杜绝、等行为的发生。要大张旗鼓地在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廉政勤政意识,全面提升食品药品监管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服务人民、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着力在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上下功夫、见成效

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党的十七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经济建设方面提出的要求,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指针。要真正实现城乡食品药品监管协调发展,必须在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由于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形势较为复杂,加快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显得格外重要,必须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各领域、各环节的作用,建立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才能做好农村食品药品监管这项工作。

一要防治并重,努力提高农村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全面开展以农村为重点的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加大对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管理差、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农村食品药品流通消费秩序。积极推进农村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抽查力度,构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网。食品药监部门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联合整治,确保群众饮食安全。要抓住农村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的薄弱环节,联合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以此规范药品购销渠道,提高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以农村食品安全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和实施农村群性宴席报告制度、农村“乡厨”培训管理制度,凡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群体性宴席均实行报告备案,报告备案内容包括:就餐时间、就餐人员、场地卫生条件、菜名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乡镇政府要与行政村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促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化、立体化,减少农村群体性食品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实践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争议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5-0083-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5-041 [本刊网址]htt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提出在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专门规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条文,随后两院联合出台规定将本增设条文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至此,对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的处罚从罪和罪中分离出来。然而,自本罪增设以来,理论及实践都对其争议不断,争议最大的是增设本条文的必要性和罪名设置的合理性。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必要性之争

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增设到《刑法》之中以后,有学者认为该条文的设置具有客观的必要性。但是也有部分学者指出,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只是立法者急于求成的产物,是立法的盲目扩张,不但不能起到明显的规制作用还会造成司法以及立法资源的浪费。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说法,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新增设具有必要性,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近几年,食品安全事故案件不断增加,民众的饮食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危害,同时,食品安全事故也造成了食品市场的混乱。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增多,一方面是因为食品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铤而走险,另一方面是因为食品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的消极态度对于违法食品经营活动的纵容。但是,在2011年2月以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并没有对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进行专门罪名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很少有食品监管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更多的只是问责其行政责任。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都按照罪或者罪定罪处罚,部分食品监管的渎职行为发生在特殊领域,适用特殊领域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罪、商检失职罪、商检罪、植物检疫失职罪和动植物检疫罪等)。不难看出,适用以上罪名追究食品监管者的刑事责任缺乏针对性,过于分散。这样对于打击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是不利的,这一法律环境直接纵容了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其渎职行为又会纵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如此一来,违法的食品经营行为就会越来越多。综合以上分析,当前,一个专门针对食品监管者渎职行为罪名的设置具有客观必要性,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增设直接体现了立法者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的决心,为司法实践中对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并科以较重的刑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刑事立法的要求。

其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于食品监管者的和行为只能按照不同情况以不同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国家食品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负有相同的监管职责,因此当食品监管者具有渎职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但是按照上述方法追究食品监管者的刑事责任,直接导致了负有相同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同种性质犯罪的处罚结果不同(如罪名、刑期、追诉时效等)。利用不同的刑罚标准对相同性质的犯罪进行评价,这样违反了我国刑法的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增设统一了刑事法律对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评判标准,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处罚违背刑法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其三,对反对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学者观点进行总结,其反对增设的理由主要有:一方面,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适用罪或者罪进行处罚,设置专门的罪名违反了刑法的节俭性和必要性原则。另一方面,食品监管渎职罪本身存在诸多弊病,自其增设以来,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依然层出不穷,并没有起到其该有的威慑效果。对此,笔者作出以下几点回应:首先,虽然对于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也可以适用和进行处罚,但是食品领域具有其特殊性,其重要性在此不赘述,但是其作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间接因素,没有专门的罪名规制时,司法人员常常会忽略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行使责任的追究。因此,法律应当对其作出特殊规定,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法律后果更加明确、刑事责任也更重。这样直接加大了对于食品监管者的威慑作用。其次,反对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目前存在诸多问题就认为其没有增设的必要性,这一说法不符合逻辑的推理而且只会导致因噎废食。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应该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努力解决,不能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而否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的必要性。

综上,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增设在保障民众食品安全权益和社会主义食品市场有序发展上都具有必要性,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案件的减少将来一定会发挥其重要作用,至于《刑法》四百零八条之一罪状的缺陷问题,期待有关机关对尽快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立法完善。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设置之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以后联合制定了《罪名补充规定(五)》,该文件对于《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罪名的确定未沿袭以往惯例将其确定为“食品监管罪”和“食品监管罪”两个罪名,而是将其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一个罪名。关于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罪名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采用的设置“食品监管渎职罪”一罪名的合罪说,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罪状描述的和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区分开来,坚持将其确定为“食品监管罪”和“食品监管罪”两个罪名,称其分罪论。

(一)合罪说

合罪说认为,《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应当确定为一罪。刑法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的两种行为方式即“”和“”放在同一法条之中一起陈述,最终也赋予了相同的处罚规则。在这一情况下,如果依然将其分别确定为两罪,则会有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具体适用,如若有两罪的存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追究监管者的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时势必须要区分食品监管渎职的行为方式属于还是,这一区分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一定难度,但无论是哪一种行为方式最后都将被处以相同的处罚刑度,这就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坚持合罪者认为合并为一个罪名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和司法精力,提高司法效率,一罪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此种观点也得到了两院的认可并在立法中予以采用。但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在理论上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二)分罪论

分罪论者认为,《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应当被确定为两个罪名。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的两种行为方式即“”和“”虽然放在一起陈述,仍然应当分离为“食品监管罪”和“食品监管罪”两罪。这一说法得到了张明楷教授、高铭暄教授和赵秉志教授的支持。他们都认为本罪包括两个不同的行为类型:一种是主观上由故意构成的的行为,第二种是主观上由过失构成的的行为。但是随后出炉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却将本罪的两个不同类型的行为解释为一个罪名,即“食品监管渎职罪”。他们认为,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罪名的这一解释确有不当之处,本罪由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构成就应当被分离为两个不同的罪名,即“食品监管罪”和“食品监管罪”。

对于四百零八条之一的罪名,仅仅将其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一罪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应当将其两种不同的渎职行为分别确定为“食品监管罪”和“食品监管罪”两个罪名。理由如下

第一,罪名的设置是否合理,首先看罪名的设置是否能反映犯罪的本质,即社会危害性。《刑法》四百零八条之一包括和两种渎职行为模式。其中渎职是指行为人在行使其权力时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力边界,或者在其行使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或标准行使其职务权力,主观上只能表现为故意;而渎职是指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责任义务,没有履行或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观心理上只能表现为过失。如此看来,食品监管和食品监管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客观行为方式上都不一样,并不存在重合关系,两种行为方式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不一样的。换言之,食品监管行为和食品监管行为是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行为模式。一个罪名下存在两个犯罪本质不同的行为,显然不合理。

第二,食品监管和食品监管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同,如果将其合并为一罪,司法实践中就不需要对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是还是进行区分,而二者在客观行为和主观恶性上都有区别。这就会造成刑法对不同性质的行为科以相同的处罚,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第三,将食品监管行为和食品监管行为都用食品监管渎职罪一罪进行规制,这样就导致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一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对渎职行为人判处食品监管渎职罪时,无需判断其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一特点直接造成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刑法理论上的难题和在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中的困境:共同犯罪问题、教唆犯问题,在本罪之中是否存在,如果存在以后又当如何判定。这些问题在本罪之中仍须对其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