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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纠纷论文

社会纠纷论文

社会纠纷论文范文第1篇

1.1公法和私法领域的纠纷

在我国,社会保险隶属于劳动法,然而劳动法的性质比较复杂,所以造成社会保险争议的纠纷性质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国家制定并颁布劳动法,从而完善国家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合法利益。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已经从公法逐渐过渡到私法领域,因而隶属于劳动法的社会保险的争议的性质就成为公法和私法领域的纠纷。

1.2社会保险中劳动争议与劳动行政争议的划分

社会保险争议还包括劳动争议与劳动行政争议,两种争议的划分标准是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劳动争议主要发生在相互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而劳动行政争议主要发生在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的内容是公共利益的争议。这两者的划分能够帮助有关部门正确地处理社会保险争议,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3社会保险纠纷的分类及性质

1.3.1保险损失赔偿纠纷

保险损失赔偿争议的性质属于劳动行政争议,保险损失赔偿就是指的是当参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参保人按照社会保险中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赔偿,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地向参保人补偿充足的金额作为赔偿,或者不予以补偿,这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因而产生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劳动者与工作部门矛盾重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3.2是否参保而引发的纠纷

是否参保而引发的纠纷的性质是劳动方面的。在我国,有的社会保险必须由用人单位依法代表劳动者参加,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企业的费用,不能够代替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为了自身的合理权益,就会要求用人单位参保,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即为是否参保而引发的纠纷。

1.3.3因用人单位上交参保费的多少而引发的纠纷

与是否参保而引发的纠纷的性质一样,因用人单位上缴参保费的多少而引发的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当用人单位代替参保人员建立社保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企业的费用,不能够及时地上交应负担的金额,严重的可能分文不交,所以一旦发生劳动事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地保护,进而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沉重的负担。

1.3.4劳动者上交参保费而引起的纠纷

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之后,由用人单位垫付一部分参保费,剩下的由劳动者自行支付,但是由于不同的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的种类不同,所以上交的参保费也不同,如果劳动者不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知识,那么就会因上交参保费的问题而引发纠纷,此种纠纷属于劳动行政争议。

1.3.5社会保险发放金引起的纠纷

当参保人员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就会对事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可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助,审核不通过的就将由劳动者自行支付相关的费用。在此过程中,如果参保者不清楚审核的相关内容和步骤,一旦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没有给予参保者自认为的资金补助,就会因社会保险发放金引起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社会保险争议的特点有哪些

2.1在社会保险争议中涉及了大量的主体

劳动者要参加社会保险,包括的主体不仅有劳动者,还有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等,不同的主体在社会保险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且主体之间还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所以一旦发生社会保险争议,就会牵扯到大量的人员,如果想要解决社会保险争议,就要对不同主体的责任进行分析,最终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2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纷繁复杂,不易处理

社会保险争议涉及很多的主体,因此就会发生主体之间的纠纷,所以造成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纷繁复杂,不易处理。这些争议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参保人员和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以及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等,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争议的处理就比较困难。

2.3社会保险争议具有双重性质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保险已经不单是劳动法范畴的内容了,它还是保证全民合法权利的系统,所以社会保险的争议具有双重性质。社会保险争议不仅涉及了民事法律的有关内容,还涉及了行政法律的相关内容,使得争议性更加难以解除。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社会保险争议的解纷机制

3.1加强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力度

为了解除社会保险的纠纷,必须加强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力度,从而能够利用仲裁和监察方面的制度来分析社会保险的纠纷,理清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而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3.2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解纷机制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参保人员获得足额的赔偿,但是这些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参保人员获得的赔偿很少,参保人员无法解决自身的困难。这就要求在对劳动者进行保险损失赔偿时,要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给予赔偿,进而解决参保人员的困难。

3.3是否参保而引发的纠纷的解纷机制

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劳动者支付一部分参保费用,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4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上交参保费而引发的纠纷的解纷机制

有的劳动者为了少交费,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企业的费用,会延迟、少交或不交参保费用,因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对此有关部门必须对参保费的缴付进行约束,进而完成劳动者的参保活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5社会保险发放金引起的纠纷的解纷机制如果社会保险发放的资金并不能有效减轻参保者的生活负担,就会引发参保人员的不满,所以有关部门就要加强社会保险发放金的发放工作,争取将资金发放给需要帮助的人们。

四、总结语

社会纠纷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化社区 法律纠纷 多元化解决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城市化社区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理论依据与社会基础

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是指以多元化理论为依据,以城市化社区的社会现实为基础,形成多种解决主体、解决规范、解决方式、解决目标,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以及描述性与建构性、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相结合的纠纷多元化解决过程和解决体系,满足社区各个主体解决各种类型法律纠纷的需求,解决城市化社区在各个发展阶段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纠纷解决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解决主体、解决依据、解决方式和解决目标,纠纷多元化解决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多元化解决主体、多元化解决依据、多元化解决方式和多元化解决目标。

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理论依据有价值多元论、文化多元论和正义多元论。价值多元论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一些最基本的共同价值――共同的善,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善恶的基本标准是存在的和共通的。然而,人类社会还存在大量非基本价值,而这些价值是高度多元或多样的,不仅不能相互替代,而且难以排列出绝对合理的优先序列。因此,价值冲突必然存在,不存在一般社会纠纷解决问题上当然正当合理的唯一正确选择。

文化多元论认为,各民族文化互相平等和相互影响,他们可以追寻血缘和家族的传统,在社会发展中承担身份自尊或地方认同的功能。纠纷解决应尊重民族禁忌、风俗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认可或宽容私力救济、民间解纷机制、非正式控制机制的作用,弥补法律与司法解纷的不足,建构法律、司法、正式控制机制与民间社会规范、民间解纷机制、非正式控制机制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体系。

正义多元论承认以法治为基础要素的共同正义观念的同时,承认善和正义的多样性,主张宽容、多样共存、选择和协商,认为法律不是绝对的正义,没有绝对的和全能的作用,必须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和社会规范保持协调,允许社会主体和当事人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自由选择,即一方面坚持以司法诉讼作为实现正义的基本途径,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的机会;另一方面承认多元正义的正当性,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纠纷解决机构、解决依据和解决方式,实现自己心目中的正义,并赋予民间社会解纷机构更高的地位和正当性,承认其同样是实现正义的合法途径。

城市化进程中,社区各种构成要素发生深刻变化,法律纠纷主体、原因、种类多元化。就纠纷主体来说,城市化社区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这些主体,他们之间经常由于房屋征收、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家庭生活、邻里关系等而产生纠纷。就纠纷原因来说,城市化社区人们来自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域,一方面因文化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差异产生纠纷;另一方面为了争夺公共利益与私人服务产品产生纠纷,或者为了公共利益而与私人利益拥有者之间产生纠纷。就纠纷种类来说,社区法律纠纷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划分,依据家事邻里关系划分为婚姻家庭法律纠纷和相邻关系法律纠纷,依据建筑物所有权划分为物业服务、房屋买卖、房屋征收、共同管理法律纠纷,依据侵犯的权利划分为人身、财产侵权法律纠纷和环境污染侵权法律纠纷,社区法律纠纷种类繁多,呈现多元化。

城市化前期法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城市化前期,社区处于静态发展变化过程当中,人员流动少,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紧密,社会关联程度强,有健全的政策法律制度和成熟的民间社会规范调整社区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社区社会治理组织能够在社区有效地行使权利,产生纠纷的因素少、力量小,抑制纠纷的因素多、力量大,纠纷总数量少,处于低谷期,且主要是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传统法律纠纷。社区社会治理组织和居民个人是纠纷的主要解决主体。伦理道德规范、居民自治规范、传统习惯规范等民间社会规范是主要解决规范,国家法律制度规范是次要解决规范。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交流沟通多,以协商、调解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行政和诉讼方式运用较少,绝大部分纠纷都在社区内部化解了。国家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恢复因纠纷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相邻法律关系、社区治理法律关系;社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维护婚姻家庭社会关系和相邻社会关系,建立良好的社区社会秩序;居民个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消除隔阂和影响,维持和谐的家庭成员关系和友好的邻里关系。

城市化中期法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城市化中期,社区处于高速发展变化过程当中,人员频繁流动,人们交流沟通少,相互之间的关系疏离,社区社会关联程度弱,进入了陌生人社会。在社区这个陌生人社会里,一方面人口成分复杂,利益矛盾冲突、文化价值观念矛盾冲突相互交织混杂;另一方面一些政策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区城市化发展变化的需要,失去了实际约束力,伦理道德规范、传统习惯规范等民间社会规范没有了赖以存在的熟人社会关系基础,也失去了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这一时期,产生纠纷的因素多、力量强,抑制纠纷的因素少、力量弱,纠纷数量多,处于高峰期,既有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传统生活型法律纠纷,又有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买卖等新型结构型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最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来解决。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都是纠纷解决主体。国家政策法律制度规范为主要解决规范,伦理道德规范、传统习惯规范等民间社会规范为辅助解决规范。综合运用和调、调解、仲裁裁决、行政与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国家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恢复因纠纷破坏的社区自治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相邻法律关系等社区法律关系;社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维护居民自治社会关系、业主自治社会关系、物业服务社会关系、家事邻里社会关系,维持社区社会秩序;居民个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在获得纠纷利益的同时,维持人际关系。

城市化终期法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城市化终期,社区进入了稳步发展时期,人们已经定居下来,相互之间交往频繁,社会关联程度强,且有健全的政策法律制度和成熟的民间社会规范调整社区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国家与社会合作治理社区的格局已经形成,公民社会组织已经发育成熟起来,能够有效地对社区各项事务行使自治权利。这一时期,产生纠纷的因素少、力量小,抑制纠纷的因素多、力量强,纠纷总数量少,处于低平状态。纠纷类型主要是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管理、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人们在日常居住生活中产生的纠纷。纠纷主要由公民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在社区内部解决,政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外部组织机构解决纠纷较少。解决规范有民间社会规范和国家法律制度规范,民间社会规范包括居民自治公约、业主管理规约、伦理道德规范等,国家法律制度规范包括居民自治规范、物业管理规范、家事邻里规范等社区法律制度规范。

解决方式主要是协商和调解,有时也召开居民协商会解决团体纠纷,行政和诉讼解决方式运用较少。国家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恢复因纠纷破坏的居民自治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家事邻里法律关系等社区法律关系;社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维护社区自治社会关系、物业服务管理社会关系、家事邻里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社会秩序;居民个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消除纠纷造成的影响,建立和谐良好的人际关系。

(作者单位:南昌理工学院)

【注: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法律纠纷研究”(项目编号:14BFX07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赵旭东:《纠纷解决含义的深层分析》,《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

②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社会纠纷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电视媒体 社会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社会学认为,社会纠纷是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直接的和公开的旨在遏制各自对手并实现自己月的的互动。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思想观念的差异以及利益的复杂性,人们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奉十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冲突。而社会秩序正是在社会行动者的利益冲突、角色冲交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社会纠纷就会存在。

我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有许多关于社会纠纷及其解决的记载与评述。中国历史上有息讼观念的盛行,因此很多社会纠纷是通过封建家长出面协调,邻里地甲调解等方式解决的。学术界对此的认识最早可见于费孝通先生的经典著作《江村经济》和《乡土中国》。在研究纠纷解决方面,就日前的研究现状而言,仍是法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经济法学等)与社会学(包括政治社会学)有较多的研究成果。法学界大多从法学的层面、政治学的层面,从法治的精神与角度提出问题与分析问题。而大众媒介在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是否能发挥作用,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学者们还鲜有论及。

国外学者的“社会冲突论”、“政治参与论”、“集体行动理论”、“博弈论”等,均对社会纠纷的机理及其解决有所涉及与论述。其中引人注月的是“社会冲突论”与“博奔论”。“社会冲突论”重点研究社会冲突(纠纷)的起因、形式、制约因素及影响,分析了其机能,并指出这些机能的实现,能使社会整体的整合度和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得到提高和加强。“博弈论”研究互动决策,其对于博弈要素、博弈类型的描述恰可分析各种纠纷的缘起与解决。而关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实践,在人类社会早期,往往依靠的是决定于人们力量对比的私力救济。随着公共机构的出现与强大,私力救济逐渐被以国家、法庭、监狱等为表征的公力救济所取代,建立起了以司法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动作协调系统。有学者分析说。其实质是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懈决权逐步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嗣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

在这一系统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共同构成了纠纷解决方式的可选择性。20世纪6()年代,ADR概念在美国兴起。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又称之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这样在一个社会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彰显司法的尊崇与权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协商、调解、仲裁等达到和解的目的。

当各种庞杂行政与法律的手段,让人们疲惫不堪之时,大众传媒开始被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其中电视终结者模式(TV trouble shooter)充分展现了传媒的威力。美国传播学者大卫·阿什德在其《传播生态学》一书中,对其运作方式作了如下的归纳:电视秀倾向于曝光并把个人的争端转换为能被观众认识的广泛的“争端”类别的一个案例,而观众指望能反过来把自己的申诉写信告诉TvT,从面延续这个循环(即把个人的争端曝光一转换为公众关注的问题一引发更多的个人申诉一再曝光……)。TvT的成功在于推动了纠纷快速和公平的解决,其示范作用使得通过大众媒介解决纠纷的方式为许多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共同倡导。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观念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不同的社会纠纷。同时,由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以及客观上存在的社会不公平现象,使得很多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生存质量降低,生存难度加大,极易导致社会纠纷。以唯物辩证法的视角来看,和谐与冲突、贫穷与富裕等矛盾总是相依共生、互相转化的,和谐与冲突并不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存在社会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纠纷产生以后不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一个健康的社会并不回避社会纠纷,而是积极主动应对纠纷和解决纠纷。社会纠纷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必须要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视角来理解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即在充分考虑社会纠纷发生、发展规律以及利益格局的基础上,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供多种可以选择的方式来解决争端的社会救济机制。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是各圜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普遍特征。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申诉、信访、诉讼等各种方式在内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礼会纠纷总量较大,纠纷处理难度不断加大,现有的机构及力量不足以应对社会纠纷的解决。很多社会纠纷的解决存在着随意性大、解决方式不够系统科学、解决程序不够稳定合理等问题,社会纠纷解决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如何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活而不乱,活而有序的社会秩序,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命题。在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电视媒体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电视用声波和光波信号直接刺激人们的感官和心理,以取得受众感知经验上的认同,忠实再现讯息的形态,对受众形成强大的冲击力和感染力。凯尔纳曾经这样表述电视对社会的影响:“当今,电视是文化象征的主要表现者。电视上的图像既是主观规范性的又是客观描述性的。它不仅用图画展示社会上的新鲜事,而且还引导人们怎样去适应社会秩序。在实践中,电视媒体以报道社会纠纷为己任,参与纠纷的调解、促成纠纷的解决,在考虑收视率等经济利益因素的同时,也展现出了电视媒体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由此观之,电视媒体在化解社会纠纷、减少社会冲突对立、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传播的方式、途径以及大众媒介对社会的影响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以正面宣传为主和强调大众媒介宣传教化功能为核心的社会纠纷传播理念,已经很难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英国历史学家巴勒克拉夫说:“社会科学当前最明显的缺点是缺乏时问元,缺乏深度,这种深度不可能产生于对社会作静止的研究。只有研究社会不断的变化中呈现自己的各种力量的动态格局才有可能达到一定的深度。…‘看电视,还要用电视”,央视经济频道改版后这句响亮的广告语。更是恰如其分地道出了电视媒体介入社会纠纷解决的价值与意义。

社会纠纷发生以后,最初是被限制在相对的社会主体之间,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但是,当社会纠纷进一步发展后就可能演变成破坏现有生存秩序的冲突。电视媒体在社会冲突的发生、演变、调合的过程中,既可以帮助释放社会大众的情绪和意见,对相关社会机构形成解决纠纷的舆论压力,也可以通过公开讨论等途径使纠纷得以解决。具体来说,电视媒体在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社会整合。传播学先驱拉斯韦尔说,在外界环境发生变动时。“传播”能联系协同社会各部分成员以应对环境变化。媒体是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重要通道,媒体提供的全面、系统、确切的信息能帮助人们准确认识社会纠纷的本质及发展趋势。电视媒体主要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和公共话语平台,调度信息,服务公众,有时甚至直接参与讨论,通过影响公众的思想和行为,进而从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促进社会秩序的建立和优化。从社会和公众的层面看。每当社会纠纷发生后,人们首先会评估自己与事件的关系,其中的利益相关者需要持续的信息决定如何行动。政府和社会机构职能部门也迫切需要相关信息来部署行动。

在社会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信息传播既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同时叉可以发挥积极的社会动员作用。电视媒体在这方面具有形象直观的优势,2008年的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中,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与出租车司机、市民代表座谈,电视媒体进行了长达两个半小时的电视直播,开国内电视媒体参与社会纠纷懈决的先河。由于直播形式的新颖性,人们把焦点从罢运转移到政府对问题解决的每一进程,媒体成为政府活动的舞台,媒体的报道也一步步改变着受众对政府的看法、态度。这一社会纠纷解决的过程中,电视媒体的社会整合作用体现得淋漓尽致。

第二,化解矛盾。白岩松曾经就中国电视的功能,给出过“解密、解闷、解读、解气、解决”的定义。其中最后“两解”是新时期社会赋予电视媒体的新责任。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政治的发展变化,电视媒体的功能日益丰富多彩。新涌现的电视节目既有解闷型的,也有解密型的,但是社会影响最大的当属“民生投诉”、“民生调解”、“民生帮忙”等寻求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节目。这一现象表明:

首先,大量的民事纠纷、社会矛盾需要公正公平、快捷的解决平台。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成本过高,使得老百姓渴望找到一条更快捷的解决机制。于是,不找法院找记者成为许多普通群众解决纠纷时的首选。其次,我国司法制度素来倡导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这为媒体参与调解,化解社会纠纷提供了空间。电视媒体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可以集中优质资源,集结社会智慧,搭建公平公正的快速调解平台;最后,公众普遍认识到媒体的力量,看到了媒体是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上述种种现象表明电视媒体在承担调解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这一社会功能时,不仅有社会需求、还有形象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三舆论引导。哈贝马斯认为一个社会中理想的情况是在相对于国家政权之外的公民社会中,各种利益团体、政党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就关乎自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的政治辩论和交流,从而影响政治进程。尽管我国的大众媒体仍然隶属于政治权力领域,但传媒的信息组织属性和利益组织属性已充分凸现出来。不仅如此,我国传媒还己开始具有了评判和制约的功能,在很多问题上也开始反映普通公众的呼声。“社会纠纷导致的公共危机往往起于谣言和小道消息,盛于社会恐慌,终于信息的公开、透明。信息越公开、越充分、越及时越好,越有利于减少社会恐慌和消灭谣言,越有利于尽快妥善解决纠纷。舆论一方面把真实信息在第一时问以最快速度传播给人们,同时也把社会舆情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到决策部门;另一方面,舆论也将政府决策部门已经做出的决策及决策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快速地传递给人们。及时动员和约束人们执行和遵守。

舆论就是意见,是集合性的、规模化的、群体性的意见;而只要是意见,是看法,就可能似是而非,就会有正确和错误。舆论是有方向的,舆论中包含着明确的或者隐蔽的价值指向,不管是方向还是指向,并不都是合理的、应当的。因此,舆论引导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引导舆论的主体很多,引导舆论的方式也很多。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引导,也许是最有效的方式。“”电视媒体不只是通报信息和报道新闻,它还有更为重要的责任,这就是理直气壮地坚持正确的舆沦引导。

在社会纠纷发生时,媒体往往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其观点与态度直接影响着公众的认知和情绪,此时的媒体舆论所产生的作用就举足轻重。电视媒体需要正确地解读事件,恰当地发表评论,促成上下左有的有效信息沟通、意见对话、情感交流,就是最好的舆论引导。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政府、媒体和公众是大众传播系统的三个基本角色,媒体在公众与政府之间,在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之间,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以及在不同的媒体之间,能够建构起信息沟通、意见对话、情感交流的中介平台,是实现舆论引导的基本方式,也是正确方式。方式正确了,结果才有可能正确。

第四,舆论监督。社会纠纷既是社会存在的常态也是社会存在的非常态表现。之所以说它是常态是因为任何社会形态都无法避免社会纠纷的存在,所谓非常态在于几乎所有的社会纠纷都与不当或者错误言行有关。社会纠纷的非常态是由不正常的常态累积而成的,是不正常的常态的积淀爆发。因此,社会纠纷的背后总是会隐藏着一些阴暗的甚至是丑恶的元素。电视媒体只有敢于直面丑恶,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

社会纠纷论文范文第4篇

存在人类社会,便不断地上演各不相同的纠纷。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早期人类面对纠纷的普遍选择,在后来的国家法建立的过程中和之后,尽管国家法试图将这一领域纳入到自己的治理范围,可是调解的方式仍然顽强而富有生命力,内容逐渐丰富,方法日渐多样化而趋成熟。

对于这些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活生生的纠纷案例,比虚拟的案例更有价值,比逻辑推理更有血色,纠纷案例所提供的信息极为丰富与真实,因而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吸引了众多的学者从不同学科背景出发,去揭示纠纷案例背后所掩藏的行为逻辑。本文是对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关于纠纷研究的一项研究,其中将不涉及具体案例,展现纠纷研究的不同学科、研究成果,并试图对其进行简单评述。

一、村落社会纠纷研究的社会背景

费孝通在《江村经济》和《乡土中国》中,对中国的乡村社会结构及传统文化在西方影响下的变迁过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成为了理解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结构与社会性质的经典著作{1}.费孝通先生是通过绅士权力在乡土社会的运作的分析,揭示中国社会中央官僚制帝国与皇权不下县的背后逻辑{2}.但是当前中国村落社会与费孝通先生所述“乡土社会”已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迁,以至于众多学者著书立说,试图揭示变迁中的村落社会的现实情景。弗里德曼的《东南中国的宗族组织》试图通过对地域化的宗族组织的结构认识,探究中国传统社会的构成法则,从宗族的视角揭示了汉人社区是如何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关联{3}.杜赞奇试图从“国家政权建设”与“权力的文化网络”来认识传统乡土社会的变迁、变迁中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4}.黄宗智则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变迁中乡土社会是如何突破了“过密化”的运作方式{5}.事实上,这些研究将研究点放在乡土社会,而研究的对象则是“村落”。村落成为整个中国社会的缩影,观察、分析村落便可以折射出中国乡土社会本色和乡土社会的变迁。

对于是否可以将村落作为研究乡土中国的出发点存在着不同的争论。也有学者跳出村落,从其他方面来解释乡土社会的结构。魏特夫从水利的角度,认为中国乡土社会可以通过大江大河——大水利——小水利到基本农田的灌溉形成农耕社会的图景,从而形成了东方特有的专制主义{6}.施坚雅则从市场出发,形成了分析中国社会的市场结构理论。他认为“基层市场共同体”是中国乡村的基本单位,由基层集镇、中间集镇、中心集镇、地方城市和地区首府,构建了中国社会的图景{7}.

尽管分析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可是对于解释乡土社会的变迁,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变迁对于乡土社会的分化、解构、重建的影响,这些模式难以让人信服。自20世纪40年代(恐怕还要往前推至20世纪初)以来,中国基层的乡土社会事件主要有两件:国家政权建设{8}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贺雪峰先生在对中部以农业为主要生产生存方式的区域分析中,称为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与市场经济的化约能力一步步消释、瓦解乡土社会的传统,构建新的乡土社会,提出了“新乡土中国”{9},从而有了重新认识中国乡土社会的认知,研究转型期乡土社会的性质的学术使命与命题{10}.但是对于国家政权建设或曰吉登斯民族——国家形成与市场经济是如何化约乡土社会的传统,重新构建新乡土中国却未展开论述。

国家政权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化约与瓦解的背后是现代化,是通常所说的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化为现代工业社会,甚至到近年来极为流行的“后现代”、“知识经济”、“新经济”时代。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所形成的断裂社会中,如何在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断裂的背景下,在由生活消费品向耐用消费品消费方式的转变,在资源重新聚集下,底层社会(农民、农民工和下岗工人构成)形成的背景下能否实现现代化,如何实现现代化则是另一个问题{11}.

当前乡村社会的纠纷研究所面临的正是这一背景:现代化及现代化过程中,后发外生型国家通过国家政权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呈现的纠纷。在传统与现代、国家与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等相互之间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新乡土中国的景象,只是学者们知识背景不同,从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所关注的焦点不同而已。

二、法律社会学的纠纷解决研究

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法律社会学在研究纠纷解决方面,有较多的研究成果。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现象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特点在于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1.关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的研究

这是对于纠纷解决研究中一个独特的视角。体现这种关怀的著作或论文很多,影响较大的有:梁冶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2}中的文章、范愉的“代替式纠纷解决方式(ADR研究——兼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14}、谢晖编《民间法》{15}、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16}、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17}、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18}、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19}等。

杜赞奇认为:在中国,建立民族国家与实现现代化,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不同方面{20},“在新的民族国家成长并试图确立其合法性的过程中,历史被重新定义,社会被重新界定”{21}.中国由于是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国家,其社会变迁呈现出国家自上而下的推行和实现,是“规划性的社会变迁”(费孝通)。乡土社会代表着传统的习俗、习惯被视为旧的、落后的,而被所谓新的、先进的所替代。在国家法大规模“下乡”的过程中,即苏力之送法下乡,蕴涵的正是“规划性的社会变迁”,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法制化进程中已经定下了各自不同的命运。

然而,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法治、依法治国等口号下,国家法形成侵蚀之气势,但是伴之而来的是民间传统、习俗复苏的现象,如王铭铭在闽台三村的观察{22}.家族法规、村规民约等民间法遭遇到国家法借助政权下沉而形成的“重创”之后,逐渐退居为内在的观念形态,但是并没有彻底消失,而是形成“地方性知识”,并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在人情、面子的关联下{23},在秋菊打官司的分析中{24}表现出来。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不同历史命运成了纠纷观察者的理论关怀点。

2、法治与本土资源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苏力的贡献在于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法律移植的反思与批判,提出了法治及本土资源理论。《秋菊打官司》与《被告山杠爷》两部作品,折射出的正是乡土中国里的日常生活,及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纠纷,而国家法介入之后,纠纷的处理却是产生了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旧的民间法纠纷调解机制被正式的国家法否定之后而单一的国家法调解机制又不能完成纠纷的妥善调解{25}.

问题何在?从某种意义上看,这正是“中国当代法律日益西化,即强调正式法律制度,强调西方式的纠纷处理办法,强调西方的那种权利观念,强调国家对司法权的垄断型控制”。在进行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心态和行为方式以及中国人思考问题的习惯、看待事物的角度,以至于“良法”不成为良法。于是中国社会生活中层出不穷地有了私了现象,有了在知法的情况下对国家法的规避。因此,在制定法律和应用法律时,应充分挖掘一个民族的生活,挖掘本土资源,国家法是深深扎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本土资源中。而当下,最为显著的生活,则是在于转型期的社会变迁之中,法制则应根植于这一转型的大背景之中。

3、纠纷的解决方式

纠纷的解决方式上存在正式纠纷解决方式和非正式纠纷解决方式或曰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正式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家司法系统进行的解决,它具有较高的系统性、制度化水平,普遍主义的价值趋向,讲究程序正义。而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司法改革有向一元化的趋向。

与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相对应的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长期以来,村落社会的纠纷一般是不会裸地表露在国家面前,而是在“自治”背景下的调解。因为“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最大的特点是富于地方性,“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生活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成了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26}.历史在不断地延续,这使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关于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具有了历史合法性。现实上,由于通过诉讼程序或司法程序需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执行费,以及承担着司法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这对于现金收入有限的农民来说,是面临纠纷时寻求正式解决机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现实性上也具有了合法性。

三、法律人类学的纠纷解决研究

法律人类学是法学与人类学的边缘学科。它秉承了人类学研究的风格与传统,研究对象主要是非西方的民族或某个小范围的特定区域的人们的日常秩序和纠纷解决过程。研究者也不仅仅是异文化者,也包括本文化者研究自身文化。从“小”中抽象出“大”的命题与结论,在大传统与小传统方面同样延续着人类学的方法,解决“大传统”(一种与国家相关的存在)与“小传统”(一种与民间社会相关的存在)的关系问题。关于纠纷解决方面,主要是探讨从某一空间范围内的权力格局出发或从纠纷解决的某一特定场所出发,来抽象出普遍性的命题与结论。

目前,可见的研究成果包括:邱梦华:“‘讨价还价’:国家与农民间的利益博弈过程”{27};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一项理论探讨”{28};陈心想:“一个游戏规则的破坏与重建——A村村民调田风波案例分析”{29};强世功:“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30};梁冶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31};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32}等。

人类对于纠纷结局研究的介入,通常是对于纠纷的事件进行详细的过程——事件分析,在具体的过程——事件中,对各种社会因素,包括场景、权力格局、文化条件、物质因素等展开人类学的分析。如强世功在“‘法律’是如何实践的”一文中,对炕上开庭、法律运作的场景组织的描述;在权力格局上,吴清军在“乡村中的权力、利益与秩序——以东北某‘问题化’村庄干群冲突为案例”中,对“三甲村”村庄中权力资源分配的描述。

四、政治社会学的纠纷解决研究

政治社会学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产物,不过还是在不断完善的一门学科,“‘政治社会学’这一术语与其说代表了一门学科的严谨体系,不如将其视为一连串既彼此独立,又互相关联的研究活动的通称。”{33}.但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的学科交叉使得研究的范围和主题大大扩展,“政治社会学的发展,有点参差不齐……这些有点杂乱无章的课题和思想特征与其说是一种障碍,倒不如说是一种挑战。”{34}

关心秩序与冲突既是政治学,也是政治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冲突是由秩序运行中的次生因素引发的,冲突最终需要走向秩序的恢复和再生。纠纷只是冲突的初级形态,而纠纷是否会向上延伸至冲突,则需要看纠纷的解决状况,从而形成纠纷——冲突——秩序的动态关系。

张立伟从韦伯关于权威的三种类型中受到启发,认为在乡村社会里公共秩序的维持归结于三个相互关联的纬度:统治权力、乡村权威、规范性知识。统治权力代表的是乡村社会里自上而下的命令式控制关系;乡村权威既包括体制精英也包括非体制精英;规范性知识则被认为是乡民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理解。由此,在纠纷的调解中,形成了力量介入的先后次序及各种力量介入所凭借的规范性知识的选择,从而实现纠纷的调解,完成了乡村秩序的恢复和再生{35}.另有学者从政治稳定视角探讨乡村社会中纠纷调解的利益关系的重新配置。利益与利益分析方法是社会学界广泛接受和使用的分析范式,这里亦是与政治学对秩序的关心相连,形成政治社会学的研究范式。讲究政治稳定,实际蕴涵了对秩序的关心。从纠纷的主体对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对利益的关注而选择了纠纷的当事人视角,从而克服了张立伟的研究中,人被角色化,国家、社会与地方文化的逻辑成为个人的逻辑,社会整体的行为模式、价值判断取代个人的行为模式、价值判断,使得个人成为纠纷及纠纷解决中无关紧要的方面的问题,在纠纷的结构功能框架中显现出个体的价值。在纠纷的解决中讲究利益分配与重构,重新发掘个体存在的价值和重要性,有利于实现纠纷的解决,实现秩序与稳定的诉求。

贺雪峰与董磊明先生也对村庄纠纷的调解从政治社会学的视角做了初步的探讨。当然,两位学者并不是将目光仅仅局限于村庄的纠纷调解,而是以纠纷为视角,来窥探中国社会是如何形成非均衡这一状况的,为农村基础政策研究提供更为基础的研究。这也是当前纠纷研究所缺乏的一种学者人文关怀精神和研究的大器。在“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排序研究”一文中,他们提出了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域的三大要件:一是讨论框架,二是特定村庄内生因素的状况,三是相关政策在不同村庄实践所造成的特定现象{36}.在村庄纠纷调解中,讨论的框架在于现代化基础中的乡村社会的转型期。这一时期是各种现代性因素通过国家政权自上而下的传输与变革的过程与地方性知识在变革中存在、延续、发挥作用的另一景象。纠纷解决的特定村庄内生因素包含着众多方面,如村庄生活的面向、村庄人际的社会关联度、村庄共同体等{37}.由此构建了从纠纷现象——村庄内生资源——普适性与地方性知识的这一政治社会现象域的由外向内的排序。

五、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对当前关于乡村社会纠纷研究进行了分学科的研究,但在具体的分析中也是相互融合的。苏力在探讨送法下乡时,其学科背景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基层司法,探讨的是法制进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但是在探讨原因即为什么送法下乡时也暗含了对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历史学所关注的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权力等的关注{38};贺雪峰与董磊明先生从政治社会学学科出发探讨乡村社会的纠纷,在探讨纠纷调解方式期间也有对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39}.因此,上述研究的分类是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对学科及分析纠纷中运用学科研究方法进行分类。围绕纠纷解决问题,已有的理论与经验性的探讨,积累了丰富的资料,虽然少有通过纠纷观察乡村社会从而系统反思当前的“现代化方案”,为基础政策研究提供更为基础的研究的人文和学术抱负,但是对于分析和评价我国农村社会的纠纷是大有裨益的。

注释:

{1}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费孝通、吴晗:《皇权与绅权》。

{3}弗里德曼:《东南中国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4}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1—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出版社2000年版。

{6}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7}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8}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1—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9}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形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12}梁冶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3}{14}范愉:“代替式纠纷解决方式(ADR研究——兼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载郑永流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5}谢晖:《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6}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7}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20}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1—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21}梁冶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4—467页。

{22}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23}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6—512页。

{24}{2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40页。

{26}详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关于乡土社会、差极格序、无诉社会的分析。

{27}邱梦华:“‘讨价还价’:国家与农民间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2期。

{28}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一项理论探讨”,《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刊》1998年第2期。

{29}陈心想:“一个游戏规则的破坏与重建——A村村民调田风波案例分析”,《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2期。

{30}强世功:“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2期。

{31}梁冶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2}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三联书店2000年版。

{33}景跃进:“政治社会学:主体、取向与学科”,《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34}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张华青、孙嘉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第67页。

{35}张立伟:“乡土社会的秩序与纠纷处理”,载谢晖:《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151页。

{36}贺雪峰:《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纲要》(未发表)。

{37}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形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相关部分。

社会纠纷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 我国从计划 经济 进入市场经济时代,自此平等主体之间,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均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就归结为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 法律 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

民事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主体(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服从与隶属的关系,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当事人地位。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内容,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则不属于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由于民事纠纷是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因而民事纠纷主体有其处分的权利。它有别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纷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从以下三种方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的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有密切联系。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现在仍有保留的必要,可以作为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必要补充。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一种机制。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调解和仲裁的共同点是,第三者对争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不同之处是,调解结果更多地体现了主体的意愿,而仲裁的结果还体现了仲裁者的意愿。运用调解和仲裁处理纠纷,标志着人类社会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进步。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现今不但需要保留,还应大力倡导,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