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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委员日常工作计划

劳动委员日常工作计划

劳动委员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美国经济 社会保障 私人养老金 产业工会 国会劳工委

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下简称《保障法》)①中的养老金担保项目(Perl-sion Benefit Guarantee Corporation,PBGC)是由美国汽车工人联合会(United Autoworkers,下简称汽车工会)在1960年代初开始提出和设计的,在约翰逊政府时期被作为“向贫困宣战”政策的一部分纳入议程。但由于雇主的激烈反对,直到尼克松总统第一任期结束,该项目还没有获得通过。国会中与劳工组织关系密切的改革派是担保项目的热心推动者。参议院劳工和公共福利委员会(senate Labor and Publicwelfare Committee,简称劳工委)利用媒体大肆渲染私人养老金的风险,使得为其建立担保项目的必要性“深入人心”。在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的游说压力下,国会改革派还采取“捆绑式”立法策略,最终使公共担保项目与《保障法》)中其他条款一起获得连带通过。

一 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倡议与争议

为避免私人养老金破产给工人造成损失,汽车工会建议由政府出面建立公共担保项目。虽然担保项目的设计面临许多技术困难并且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但由于“司图特贝克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反响,约翰逊政府仍然采纳了汽车工会的担保项目倡议。

(一)汽车工会的公共担保项目倡议

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一些小型汽车公司的养老金计划破产终止给雇员造成了重大损失,引起了汽车工会对养老金违约风险的关注。汽车工会曾考虑与雇主协商如何改善计划财务状况。有两种方法可以考虑,一是降低待遇,二是增加缴费。但这两个方法都会影响雇员利益:降低待遇会导致老年雇员退休生活水平下降,使老年雇员不愿意退休;要求雇主增加缴费又受到企业负担能力限制或者是以降低在职雇员的工资水平为代价。工会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汽车工会提出了一个方案,即由政府出面为企业养老金成立一个类似于联邦存款保险的再保险机制或者说担保项目,用于支付计划破产终止情况下雇员的养老金待遇。

汽车工会在试图设计一个可行的担保项目时,面临着极大的复杂性和困难。首先,一种风险要能够按保险机制来分摊,就要求它具有同质性、随机性、并且可以明确界定其损失。而企业举办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并不具有这些特征,因为养老金计划终止的情况非常复杂,如一个公司关闭其某个工厂或者大幅裁员都可能导致计划的部分或完全终止,试图对所有类型的计划终止提供担保将危及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另外,计划违约风险及其对担保项目造成的损失是很难评估的:不同企业对其养老金计划采用不同的待遇公式和精算方法,因此其筹资缺口难以准确评估;计划终止的概率不但受到系统性风险和随机性风险的影响,计划举办人还可以操纵计划终止。因此很难为担保项目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标准,按汽车工会专家的说法,只能借助“魔力水晶球”来猜测养老金计划的风险和保险费率。

即使能够准确评估计划的违约风险,担保项目还面临一个融资上的困境,即它不能像商业保险机制那样按照计划的风险水平来收取保险费(即精算保费)。那些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所推行的养老金计划往往财务状况较差、破产风险比较高,如果实行精算保费就会导致这些企业无力承担高昂的保险费支出,其雇员不能获得担保项目的保护。如果担保项目要达到保护所有养老金计划成员的目的,就只能实行一种含有再分配性质的统一保险费率(非精算保费),但这又会引发逆向选择:低风险企业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率高于其计划的损失风险,而高风险企业的保险费则低于其计划的损失风险,这会造成低风险企业不愿意参与担保项目,而留在担保项目之中的都是高风险企业。因此,除非政府用强制手段迫使所有企业参保,否则担保项目无法运作。

最后,工会在设计担保项目中面临的最后一个问题是道德风险严重,因为养老金计划的终止概率和损失大小并不是随机性的,雇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其加以操纵。例如雇主可能故意减少计划缴费,或者随意提高待遇水平,以换取工会在工资谈判中的让步。企业还可能在即将破产时建立养老金计划或提高待遇,然后迅速终止计划并向担保项目索赔,从而将计划债务转嫁给担保项目中的其他计划或纳税人。这些策略行为都会增加对担保项目所造成的损失风险。

(二)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被政府纳入议程

汽车工会经过多年努力探索,终于在1962年初了为私人养老金设计的公共担保项目框架,其资金来源于计划发起人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与计划筹资缺口和投资风险挂钩。这种费率设计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它仍然没有完全的公平性,因为它没有考虑计划终止的可能性大小。工会还提出了以下几方面措施:把参与担保项目作为私人养老金计划获得税收优惠的一个条件;对担保的待遇水平加以限制并规定了等待期要求。然而这个担保项目方案仍然存在很多棘手的问题和结构性缺陷,尤其是那些丧失缴费负担能力的企业所举办计划的担保问题。此后,工会又花了两年时间来改进其担保项目设计,但仍然无法解决这些困难。1964年1月,工会领袖要求约翰逊总统采纳担保项目方案。但考虑到担保项目存在很大的争议性,总统采取了回避态度。于是工会只好直接诉诸国会,与联邦参议员哈特克(Vance Hartke)共同努力,根据工会设计的担保项目框架拟订出一个立法提案,命名为《联邦私人养老金再保险法案》(Federal Reinsurance of Private Pension Act,S.3071)。

在汽车工会为私人养老金的担保项目设计而努力的同时,“司图特贝克事件”(Studebaker)给了汽车工会推动其担保项目的良机。司图特贝克汽车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陷入经营困难,很长时间没有向其养老金计划缴费,计划偿付能力存在极大危机。汽车工会领导催促公司“信守承诺”,增加养老金缴费。但工会与公司长达数月的马拉松式谈判也没有改变计划破产的命运,1964年10月公司正式破产,其养老金计划宣告终止,数千名工会成员不但失去工作,还失去所指望的养老金待遇。“司图特贝克事件”把私人养老金计划的违约风险赫然暴露出来,汽车工会趁机迅速与钢铁工会等产业工会联合起来,宣传为养老金计划建立担保项目的必要和紧迫性。

汽车工会明知其担保项目建议实际上并不能真正按照保险机制来运作,之所以

称之为“再保险”是为了掩盖其转移支付性质,并吸引决策者的注意。把担保项目称为“再保险”,好像是在不同企业举办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之间分摊风险,而不需要联邦政府掏全国纳税人的腰包,但汽车工会知道联邦政府出面运营还意味着政府将为其承担最终责任。在“司图特贝克事件”使养老金破产风险引起社会关注之际,将担保项目称之为“再保险”相当具有吸引力,引起了政策制定者和养老金专家的关注。当时政府正在对私人养老金的问题进行调查,哈特克鼓吹私人养老金其他方面的问题都可以晚些再考虑,而建立担保项目却是迫在眉睫。

约翰逊政府最终同意为私人养老金建立担保项目,私人养老金破产所造成的工人老年贫困也是约翰逊政府“向贫困宣战”的对象。

(三)雇主和部分工会反对公共担保项目

1、雇主激烈反对政府建立养老金担保项目

《保障法》是不受雇主欢迎的一部法案,而担保项目是其中受到最强烈反对的措施。一些雇主质疑养老金担保项目的可行性,更反对由政府建立公共担保项目,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建立担保项目意味着必须制定相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如对计划筹资和投资加以约束,导致企业在养老金决策上的扭曲和灵活性的丧失;其二,担保项目要求雇主对担保项目的给付承担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的设计通常是由计划承担养老金支付责任而不是由雇主直接承担责任,如果强行规定雇主对计划承担责任,将导致企业债务负担增加、信用等级和筹资能力下降,加速企业的毁灭及其养老金计划的破产;其三,雇主还担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破坏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尤其是那些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和大公司,他们担心自己不得不对那些违约风险高的企业及其养老金计划给予补贴;最后,担保项目要求雇主缴纳保险费,为雇主额外增加一笔成本支出。

一些雇主还认为,即使不考虑担保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担保项目本身并不是一个可取的好制度。“司图特贝克事件”并非说明了建立担保项目的必要性,恰恰相反,它表明担保项目是一个不公平的制度。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总裁罗耶斯(R0bert Royes)指出,司图特贝克企业养老金计划出现筹资不足的原因在于汽车工会与雇主的策略行为。公司和汽车工会商定对即将退休者支付慷慨的待遇,导致计划债务大幅上升。工会本来可以要求公司相应地增加缴费积累,但他们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同意公司在30年时间内分期偿还这笔债务,其结果是导致计划存在大额未筹资债务,破产风险增加。既然汽车工会容忍计划存在偿付能力风险,那么工会决策者就应该自己承担其决策的后果,而不应该试图通过担保项目将其决策的后果转嫁给其他养老金计划。

为反对公共担保项目这样的激进干预措施,一些雇主加大游说力度,提出各种备选方案以期取代政府举办的公共担保项目。大公司提出愿意主动对雇员养老金给予更多的保护,并接受《保障法》中的其他保护性措施如待遇归属标准和筹资标准,希望以此取代公共担保项目。当国会两院劳工委表示决意要通过担保项目之后,它们向国会提出担保项目应该以私人市场保险的方式来运营,政府不应该涉足其中,并警告政府插手干预私人养老金会造成不良后果。

2、劳工部和商务部对担保项目所持的不同立场

在私人养老金改革上,商务部和劳工部是两种对立利益的代表,劳工部倾向于对劳工利益给予更多的保护,商务部则更同情企业雇主的立场,反对政府干预私人养老金。约翰逊政府原指定的负责私人养老金改革的多部门工作组是以劳工部为主要负责部门,并没有让商务部参与其中。但企业要求把商务部也纳入政府私人养老金改革工作组,由其传达企业的心声和政策立场。尽管约翰逊总统把商务部纳入了私人养老金改革工作组中,但商务部在其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重视,其意见基本上没有得到工作组采纳。

尼克松政府也成立了多部门联合工作组对私人养老金计划风险进行调查,得出的调查数据表明,因计划破产违约而受损失的雇员数量和损失总额并不大,违约风险似乎并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对于这一调查结论,劳工部和商务部却得出截然不同的政策立场。劳工部认为计划违约风险不严重恰好是建立担保项目的优势所在,因为建立担保项目并不需要多少成本就能够解决雇员的养老金保障问题,并且能够为政府赢得政治支持。商务部则认为,既然计划违约风险并不是很大,而专门为其建立一个担保项目却需要相当大的成本,因此建立担保项目是得不偿失的;只要制定一个最低筹资标准,就足以保护大部分计划成员的养老金安全,余下少量损失风险可以通过某种私人部门机制来解决。

3、管理多雇主计划的工会也不支持担保项目

美国不同工会与雇主谈判建立的养老金计划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有单个雇主运行管理的计划,也有多个雇主联合举办的计划;产联下属的产业工会与雇主谈判建立的养老金计划主要是单雇主计划(single-employer plan),而劳联下属工会与雇主谈判建立的计划主要是多雇主计划(multi-employer plan),部分产业工会也建立了多雇主计划。劳联工会主要分布于那些季节性或企业规模较小的行业中,特别是餐馆、洗衣店、建筑业或卡车运输业企业等,采取多个雇主联合举办养老金计划并由行业性工会在其中发挥主要管理作用,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克服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缺陷。

单雇主计划主要是由雇主管理的,工会在其中很少或没有发挥管理作用,政府干预所造成的成本由雇主承担,而收益却由工会成员享受,因此产业工会支持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制定监管和担保措施。多雇主计划主要由工会发起和管理,雇主除了向计划缴费外很少或没有参与管理,政府干预主要是工会的问题,因此建立多雇主计划的劳联工会反对政府干预。

1967年劳联一产联理事会对其所辖工会对《保障法》的态度进行了调查,发现在私人养老金担保问题上,有11个工会赞成政府提供担保,有10个工会反对。这些工会反对政府建立担保项目的原因是担心它会带来配套监管措施,对私人养老金运作造成干预和约束,影响计划成本和退休待遇水平。这些工会还以多雇主计划风险较小为由反对政府干预,他们指出多雇主计划涵盖多个企业甚至整个行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计划终止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不需要政府提供担保。然而劳联工会这种理由遭到政府质疑,因为这些多雇主计划并不一定比那些实力雄厚的垄断性大企业(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所推行的单雇主计划更安全。

二 《保障法》中的担保项目获得通过的政治经济因素

1968年劳工部向国会提出了包括监管措施和担保项目的私人养老金改革草案(Pension Benefit Security Act,S.3421),但由于受到工商企业雇主的强烈反对而没有获得国会通过。但这个草案受到参议院劳工和公共福利委员会主席贾维茨的重视,并成为1974年《保障法》立法蓝本。产业工会和参议院劳工委利用媒体制造了对《保障法》的“多数同意”。国会改革派还采取了“捆绑式”立法策略,并借助占据国会多数席位的优势,终于在1974年使得包含担保项目在内的《保障法》获得通

过。

(一)与产业工会的密切关系

19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导致古典自由主义原则被抛弃,秉持新政自由主义的开始主导美国政坛。的主要选民是工会会员,尤其是在大规模制造业中组织起来的产业工会,此外还包括来自天主教国家的移民、黑人和犹太人等自由派群体。得势的根本原因是工业化导致的社会结构改变:一方面,美国长期工业化和城市化造成美国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受雇劳动者阶层构成选民多数;另一方面,工业化虽然促使美国生产力和物质产出空前提高,但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贫富差距却在扩大。受雇劳动者在民主制度下成为决定政府人选和政策的多数,他们希望政府采取干预手段来提高受雇者的经济地位和福利水平,在总统和国会选举中投票支持同情他们利益主张的候选人,这成为新政后长期掌握政权和福利制度扩张的政治保证。

产业工会中影响力最大的是最先组织起来的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这两个工会具有雄厚的罢工基金和组织资源,可以采取一致行动对付雇主,它们在与行业内雇主谈判中,迫使雇主答应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建立了美国最早的集体谈判式养老金计划。随着时间推移,汽车和钢铁行业养老金计划日益膨胀,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使养老金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而且退休人员队伍日益庞大,养老金计划债务不断提高。一旦这些行业发生衰退,养老金破产风险加大,工会成员既得待遇就会面临危险。因此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积极支持政府为养老金计划建立担保项目。正如钢铁工会主席亚伯(I.W.Abel)在国会听证会上所言,钢铁行业市场饱和及就业机会下降,导致许多钢铁工人不但失去了工作,其养老金也面临危险。一些最大的钢铁公司所举办的养老金计划都存在偿付能力危机,虽然工会与雇主谈判要求雇主增加缴费,但有的雇主拒不执行合同规定的缴费安排,并以关闭工厂相威胁。为了保护钢铁工会成员不受计违约风险的威胁,工会迫切需要一个法定筹资标准和公共担保项目。

(二)参议院劳工委与产业工会操纵民主

约翰逊政府1968年提出的包括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的法案没有获得国会通过,而尼克松政府反对为雇员建立养老金担保项目,因此担保项目实际上是在参议院劳工委的积极推动下获得通过的,劳工委主席贾维茨在其中起了最重要的作用。贾维茨虽然是共和党人,但这位来自工业发达的纽约州且有着犹太血统的议员在政策立场上倾向于自由派,主张通过政府力量保护工人权益(包括养老金权益),其立场与共和党内的保守派严重对立,与更为接近,并得到支持。

1970年,贾维茨与其下属劳工小组委员会主席威廉姆斯(Harrison Williams)一起在汽车工会帮助下对私人养老金开展了一项问卷调查,其目标是为了使公众理解私人养老金的风险并“推销”其改革理念。劳工委采用尽可能浅显易懂的表达方式,渲染私人养老金风险的严重性。然而,这项问卷调查是非常不可靠的,从其问卷设计到回收的数据都存在很多问题,它不仅遭到私人部门养老金专家的批评,还遭到劳工小组所聘用统计人员甚至国会的质疑。

虽然劳工委办事人员认为调查统计质量很不可靠,但贾维茨急于将这些统计信息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在1971年的一个记者招待会上,贾维茨发言说,“我们很震惊地发现,私人养老金这样一个重要的制度竟然是完全令人失望的,数千万参加养老金计划的劳动者中仅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够获得他们长久期盼的养老金。……我们必须采取坚决行动促使雇主兑现其养老金承诺,保护雇员养老金安全。”很快,各大报纸都以醒目的标题报道了私人养老金计划中存在的风险,告诉读者“参议院调查发现千千万万老年工人的养老金梦幻破灭,国会将很快立法保护孤苦伶仃的老年人”。贾维茨接着发起更多听证会及记者招待会,挑选出一些养老金遭到损失的老年人,邀请他们在听证会上诉说其“骇人听闻的悲惨遭遇”。贾维茨声称,这些人代表了许许多多无辜损失养老金的劳动者,并指控雇主对雇员的养老金承诺是不可靠的。

私人部门的养老金专家对贾维茨的“毁谤性”宣传感到非常愤怒,指出参议院劳工小组问卷调查中存在着重大缺陷,批评他们“完全是歪曲事实,故意操纵统计解释”。但私人部门的反驳没有能够产生很大影响,因为媒体的渲染使得劳工委成功地达到了推销其私人养老金改革的目标。参议院劳工委成功地改变了美国公众对私人养老金的看法,使公众越来越相信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必须要由政府出面采取干预和保障措施才能保障雇员养老金的权益和安全。

(三)担保项目由私人还是政府运营

国会两院负责劳工立法的委员会和负责财政税收立法的委员会(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和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之间在私人养老金政策上持相反的立场。劳工委更多关心劳工的养老金权益保障,支持公共担保项目。负责财政税收立法的委员会在公共政策上持保守立场,主张市场自由、解除政府管制、削减福利开支和财政赤字;在私人养老金问题上,不赞成政府插手干预,尤其是反对为私人养老金提供公共担保。参议院财政委本来主张由私人非赢利性机构来运行担保项目,而非像劳工委提议那样采取由劳工部管理的公共机构形式。同样,众议院筹款委虽然不得不同意了担保项目,但提出让私人部门在其中发挥首要的作用。具体方式是成立一个私人公司和一个公共公司,但后者仅作为前者的“替补”,即让私人公司首先实施担保项目,如果私人公司在法规出台两年之内都没有能够运行起来,才由公共公司来负责实施担保项目。

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强烈反对私有制担保项目的法案。钢铁工会写信给筹款委表示抗议和谴责。工会声明担保项目不可能按照私人保险机制来运作,因为私人保险机制中保险费是按照风险确定的精算保费,高风险企业所举办的养老金计划需要缴纳的保险费远远超过其承受能力,而这些计划所覆盖的雇员恰好是最需要担保项目的保护。解决办法只能是实行统一保险费率并通过政府强制手段要求所有计划参保。在产业工会的强烈反对下,众议院筹款委不再坚持由私人部门在担保项目中发挥主要作用,将担保项目的立法权完全让给劳工委。参议院情况也类似,担保项目的立法讨论正值国会改选之时,财政委一些本来德高望重的资深共和党议员就因为反对政府干预私人养老金事务,而在国会竞选中丧失了连任资格。在选举压力面前,参议院财政委不得不向劳工委妥协,同意由政府公共机构运作担保项目。

(四)产业工会与国会改革派的“捆绑式”立法策略

《保障法》中的担保项目是受雇主反对最强烈的内容,其之所以能够获得国会通过是由于产业工会和国会劳工委采取的“捆绑式”立场策略,将担保项目与其他较为容易通过或者争议较小的改革措施捆绑在一起,获得连带通过的。

新上台的共和党总统尼克松向党内来自美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自由派妥协,采取了为企业和投资者建立担保项目,此举给了汽车工会及哈特克参议员推动其担保项目的良机。1970年6月美国最大的一家铁路公司申请破产,尼克松总统催促国会授权交通部对陷入财务困难的铁路公司提供紧急援助;还批准成立一个为保护投

资者的保险基金。尼克松在企业及投资者压力下用公共资金为其提供担保,却对劳工的养老金担保问题漠然视之。汽车工会主席伍德科克(Leonard Woodcock)写信谴责总统“愿意为富有的投资者提供担保,却对工会呼吁已久的养老金担保问题充耳不闻,让贫困无助的退休工人在晚景凄凉中终其一生”。这封极具煽动性的信带来了积极的舆论铺垫,引起选民对养老金担保项目的同情。紧接着,汽车工会向国会施加压力,要求把哈特克关于担保项目的法案附在尼克松提议投资者担保法案后面作为其修正案,以便使私人养老金担保与投资者担保法案获得一并通过。贾维茨虽然称赞汽车工会对尼克松的谴责信“雄辩地证明了为私人养老金提供担保的正当性”,但由于汽车工会这一策略会造成一个没有配套监管措施的养老金担保项目,贾维茨与威廉姆斯阻止了这一行动。

众议院劳工小组委员会主席邓特(John Dent)是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议员,其选民包括许多钢铁工人,他与贾维茨一样支持《保障法》中的监管措施和担保项目。然而,邓特对私人养老金改革的积极态度得到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的热烈拥护,却激怒了保守的劳联一产联领导人,结果他被夹在具有不同利益的工会之间左右为难。邓特虽然多次就《保障法》草案举行听证会,但直到1972年底仍然没有能够向众议院提交一个法案。钢铁工会对众议院劳工小组迟缓的行动日益不耐烦,不断催逼他尽快行动。于是在1973年第93届国会上,邓特采取了一个折衷的立法策略:把《保障法》分为两个法案,把其中争议性较小的监管措施如受托人准则、待遇归属和筹资规则放在一个法案中,而把争议太大的担保项目放在另一个法案中。这种安排实际上是对参议院劳工委的积极立场和尼克松政府的保守立场之间的一个折衷措施,但它却极有可能导致担保项目无法获得通过:如果要众议员对同一领域的两个法案进行分别投票,议员往往会投票支持争议较小的那个法案,而反对争议较大的那个法案。

邓特的分别立法策略使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陷入极大的焦虑当中,它们强烈要求邓特把两个法案合并为一。钢铁工会主席亚伯声称为保障工人养老金安全的所有措施是一个整体解决方案,决不能分割为不同法案进行分别投票,并谴责邓特没有履行其支持私人养老金改革尤其是担保项目的诺言。汽车工会代表也向众议院劳工小组成员展开游说攻势,强调说担保项目是工会希望达到的主要目标。在这两个工会强大的压力下,邓特众议员不得不做出让步,把两个法案合二为一,提出了众议院的《保障法》版本,从而为担保项目的通过扫清了障碍。

三 妥协结果:《保障法》中的担保项目设计

《保障法》是国会负责劳工立法的委员会和负责财政税收立法的委员会之间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参议院的担保项目方案比众议院更多地反映了产业工会对高水平担保的要求,而众议院的法案更多考虑如何避免担保项目被滥用,此外还对多雇主计划给予特殊对待。关于担保项目的最终规定是两院《保障法》不同版本之间协调的结果,在两院协调委员会召开的听证会上,雇主和产业工会以及劳联工会抓住这个影响立法的最后机会进行游说,争取对各自有利的条件。最终,《保障法》中的担保条款结合了产业工会对高水平保障的要求、雇主希望减轻其负担的要求、劳联工会希望多雇主计划得到宽松对待的要求。

(一)融资结构

在担保项目的融资问题上,参议院劳工委采取了类似于汽车工会提出的方案,即根据计划筹资状况确定保险费率,筹资率越低的计划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率越高,而达到足额筹资的计划则无需缴纳保险费。财政委规定按人头收取固定保险费,而且保险费水平非常低:起初甚至规定雇主每年仅需要为每个计划成员缴纳0.5美元,后来修改为1美元。参议院劳工委和财政委之间在保险费公式上达成妥协:要求在担保项目成立之初,单雇主计划和多雇主计划都为每个成员缴纳1美元的保险费;等担保项目建立和运行起来后,再允许担保公司实行与风险挂钩的较为复杂的保费结构。这种保险费结构的优点是简单易行,有利于担保项目尽快建立起来,早日开始向破产计划的成员支付养老金。两院协调委员会采纳了参议院的保险费公式:在担保项目成立之初实行简单的固定保费,所有计划无论筹资水平高低都缴纳同样的费率水平,单雇主计划为每人每年1美元,多雇主计划每人每年O,5美元;成立两年之后,担保‘公司可以采取与计划债务挂钩的保险费公式。

(二)担保待遇

参议院法案规定担保项目所担保的待遇比众议院法案更加慷慨。其一,参议院法案对养老金计划中的既得待遇给予担保,而众议院法案只对法定最低归属标准下的既得待遇给予担保。众议院这种限制比参议院更为严格,但由于国会允许计划选择不同的待遇归属标准,它还导致关于计划适用标准上的模糊性。其二,在担保水平限定上,参议院法案担保的待遇水平是雇员在计划终止前5年的平均月工资,最高不超过750美元;而众议院规定担保待遇与雇员服务年限挂钩,每服务一年可以获得每月20美元的担保,这样雇员服务30年才可以获得每月600美元的养老金担保。

众议院对担保待遇的严格限制有助于防止担保项目被滥用,但它遭到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成员的激烈反对,因为这两个工会所谈判的养老金计划常常对提前退休者的养老金给予补贴,如果按照服务年限确定养老金,必然会造成提前退休者的养老金待遇降低。于是最后国会采取了参议院的方式,而且还提供了有利于提前退休者的高水平担保,对雇员收入最高5年的平均月工资给予100%担保,最高限额为750美元。

(三)雇主责任

担保项目条款规定雇主在终止其计划并向担保公司索赔时,应该用企业净资产对担保项目的给付承担一定的责任。雇主责任条款是为了防止不道德的雇主为转嫁其养老金债务而随意终止计划,但雇主责任条款会加重企业负担,对企业及私人养老金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雇主和产业工会之间在雇主责任规定上存在完全对立的利益,雇主自然希望尽量少承担责任,而工会则要求雇主尽可能多承担责任;相应地国会不同委员会之间也存在分歧,负责劳工立法的委员会对雇主规定了较重的责任;负责财税立法的委员会则不希望过度增加雇主责任。

参议院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是在劳工委与财政委之间协调的结果:劳工委规定雇主对担保项目的给付承担全部责任,而财政委仅要求雇主承担担保项目赔付额的10%,二者对雇主责任最高限额的规定都是企业净资产的50%,最后二者妥协的结果是雇主以其净资产的30%为限对担保项目给付承担责任。而众议院劳工委仍规定雇主应以其净资产的50%对担保项目赔付额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比参议院严格得多,企业界和尼克松总统都反对众议院的雇主责任规定。一些大公司游说两院协调委员会采取参议院的规定,指出“30%是一个合理的雇主责任水平,它既足以阻止雇主恶意终止计划的行为,又不会对企业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造成过分的危害”。最后国会采取了参议院对雇主责任的规定,要求企业仅用其净资产的30%来补偿担保项目的赔付。

参议院财政委和众议院劳工委都曾考虑通过为雇主提供责任保险的方式来减轻

雇主责任,允许企业只要多缴纳一些保险费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这种规定无疑会引发另一层道德风险:计划筹资缺口大的雇主只需要额外支付少量保险费,就可以免除其对计划债务的共担责任,将其应尽的责任转嫁到其他企业头上。因此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没有获得国会通过。

(四)等待期

新成立计划和新增待遇什么时候才能从担保项目中获得担保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为了防止雇主和雇员以获得担保项目给付为目的而建立计划或提高待遇,就必须规定一个等待期。但等待期长短如何设定,需要衡量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等待期过短不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等待期过长又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养老金权益。

对于担保项目生效之后的新计划或新增待遇所需要的等待期,众议院规定的等待期比参议院更加严格。参议院规定无论新计划还是新增待遇,只要满足了3年等待期后就可以获得担保公司的给付;众议院则规定计划成立5年后才能获得担保,对于成立不足5年的计划,担保公司可以根据计划成立时间长短酌情给予担保;担保待遇水平限额是雇员服务年限乘以20美元;对于新增待遇众议院规定必须满5年后才能获得担保。

两院协调委员会原本采纳了众议院的方法,要求新计划或新待遇必须要满足5年等待期才能获得担保,但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不满意新增待遇要5年后才能获得担保的规定。这些工会与雇主谈判的计划是按照每服务满一年给予一定数额待遇的办法来支付月度养老金的,每年服务所得待遇水平是根据雇主和工会每一轮谈判协定而提高,5年等待期规定意味着计划终止时5年内谈判所提高的待遇完全得不到担保。国会最终向工会做出让步,对新增待遇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逐步提高担保。还有个类似的问题是担保项目生效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计划如何转型的问题,国会在这个问题上也同意了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的要求,对于法规生效时成立5年以上的计划给予全额担保。

(五)生效日期

关于担保法规何时生效涉及到3个关键问题:计划何时开始缴纳保险费、雇员何时开始获得担保、雇主何时开始对担保项目的赔付承担责任?生效早晚关系到两个相互冲突的问题:法规生效越早雇员获得的保护就越大,但生效时间太早又会对担保项目的实施带来困难,并且雇主开始承担责任的时间也越早。协调委员会建议担保项目在1974年12月31日生效,缴纳保险费义务、担保给付和雇主责任同时生效。但行政部门对这一生效日期有异议,因为担保项目的实施需要建立起一个组织和运行制度,没有充足的时间行政部门不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行政部门希望至少多给半年的时间来建立担保项目,建议生效时间推迟到1975年6月30日。

雇主群体和钢铁及汽车工会在担保项目生效时间上持相反的立场。雇主向来对担保项目持反对立场,虽然他们为了阻止州政府干预私人养老金而不得不支持联邦立法,但他们希望尽可能拖延其生效日期,以推迟缴纳保险费和规避承担责任。因此雇主赞成参议院较晚的生效日规定,即1976年12月31日。而钢铁工会和汽车工会迫切需要担保制度,它们认为担保项目应该尽早生效,以便雇员养老金尽快地获得担保,法规生效得越晚就会导致更多雇员永远地失去获得担保的机会。这两个产业工会催促国会把生效日追溯到1974年7月1日。由于雇主和工会之间的冲突,国会最后协调了雇主和工会双方的利益:根据工会要求把担保项目开始支付的时间追溯到1974年7月1日,而雇主履行缴费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时间从法规颁布之日即1974年12月31日才开始。

国会向雇主和工会这两个相互冲突的利益集团妥协的后果必然是由纳税人来为担保项目买单,因为担保项目在开始收取保险费之前,就开始对半年内终止的计划承担支付雇员养老金待遇的责任。不仅如此,这种安排还会刺激雇主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立即终止计划并向担保公司索赔。自成立伊始,担保项目的财务亏空及其造成的转移支付后果尽在预料之中。

(六)单雇主计划与多雇主计划分别对待

关于担保项目是否需要对单雇主计划和多雇主计划分别对待的问题也很有争议。参议院法案没有区别这两种类型的计划,而是为两种计划建立同一个担保基金,两种计划都向这个基金缴纳同样的保险费率并从这一个基金获得担保。管理多雇主计划的工会(尤其是建筑业工会)本身并不支持公共担保项目,它们要求多雇主计划得到区别对待,为其建立单独的保险基金,或者至少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在工会要求下,众议院劳工委员会对其法案进行了修改,分别为两种计划建立了单独的基金。一些企业代表也赞成把两种计划分别对待。于是国会最终对两种计划区别对待,为单雇主计划和多雇主计划分别建立了单独的保险基金,并对后者适用较低的保险费率。国会还把多雇主计划担保项目的生效时间推迟到《保障法》颁布之后3年,即1978年1月1日。

在雇主责任规定上,众议院劳工委对多雇主计划中的雇主责任给予豁免,而参议院法案对两种计划规定了同样的雇主责任,多雇主计划终止时,参与计划的雇主和5年内退出计划的雇主都要以其净资产的30%向担保项目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豁免雇主责任必然会激励雇主为转嫁其养老金债务而退出多雇主计划,加速担保项目的毁灭。于是最后国会采纳了参议院对雇主责任一视同仁的规定。

(七)管辖权的争论及安排

国会负责劳工立法和财税立法的委员会在担保项目管辖权上发生了很大争议。在参议院,劳工委把担保项目作为劳工部下属的一个政府部门,将其管理权完全赋予劳工部;而财政委不赞成把担保项目作为政府机构来运行,也不同意劳工部独享管辖权。财政委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联邦公司,让劳工部、商务部和财政部都参与管理,这三个部门的部长共同组成担保项目受托人。最后财政委向劳工委妥协,同意把担保项目作为劳工部下辖法人机构,由劳工部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并赋予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其中拥有一定的管辖权。在众议院,由于筹款委在担保项目上完全向劳工委让步,因此众议院把担保项目的管辖权完全赋予劳工部,由劳工部长和另两名劳工部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来负责担保项目的运作。尼克松总统支持参议院的管辖权安排,反对由劳工部独揽大权的做法,因为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与私人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及经营密切相关,必须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参与其管理。于是国会最后采纳了参议院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四 结论

如前所述,私人养老金公共担保项目是在汽车工会和钢铁工会等产业工会的呼吁下被约翰逊政府采纳的,其设计反映了产业工会所要求的高水平保障,同时还要考虑到减轻企业雇主负担的要求,其结果必然导致担保项目的财务困难并将负担转嫁到普通纳税人头上。

(一)担保项目运行中的现实困境

担保项目自成立以来财务状况一直不佳,特别是单雇主计划担保项目长期处于赤字状况。随着半个世纪以来制造业的结构性衰退,美国钢铁、汽车行业养老金计划大量破产终止。21世纪头几年内,担保公司更是遭遇了钢铁产业一系列巨额养老金索赔案,包括国家钢铁公司的13亿美元、LTV钢铁公司的19亿美元,伯利恒钢铁公

司的39亿美元。近年来美国汽车行业同样发生严重危机,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这3大汽车公司面临破产重组危机,其养老金计划债务对担保公司而言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据美国雇员福利研究所(Employee Benefit Research Institute)在2009年5月所做的预测,美国汽车业未来可能发生的破产案件还将为担保公司带来约420亿美元的净损失。此外,国民经济衰退、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都会增加养老金计划破产风险。如2008年金融危机造成养老金计划资产受到严重损失,90%以上的计划出现筹资缺口,对担保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骤然上升。2009年计划破产和投资亏损给担保公司造成100多亿的净损失。

为了应对养老金计划对担保项目的索赔,保险费率不断上升,企业举办计划的负担日益沉重,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担保公司的财务困境。担保项目成立之初基本保险费率仅为每人每年1美元,到80年代中期和1990年先后上升到每人每年8.5美元和19美元,2006年又大幅提高至每人每年30美元。但保险费率提高给担保公司带来的收入增加相对于大量养老金计划索赔而言不过是杯水车薪。如2009年单雇主计划保险费收入仅18亿美元,而赔偿支出却达到42亿多美元,远远超过保险费收入。据国会预算司估计,10年内担保公司向破产计划支付的待遇总额将增至2.5倍,从2005年的40亿美元上升到2015年100亿美元。照此下去,到2021年前后担保公司全部资产将消耗殆尽。最终担保项目的赤字将会成为普通纳税人的负担。

(二)为私人养老金提供公共担保的弊端

如前所述,私人养老金担保项目在计划风险的评估、保险费制定和融资机制设计存在诸多困难,因此不能像商业保险那样实行按风险定价的精算保费,只能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让所有举办养老金计划的企业都必须参加担保项目并缴纳保险费。为雇员提供养老金担保原本是出于减少老年贫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但事实上却造成了另一种不公平:很容易诱发道德风险,计划举办人可以任意提高计划风险,而不必担心受到费率机制的惩罚;导致某些雇主或雇员丧失责任感,滋长其惰性,动辄依赖其他计划举办人和普通纳税人的付出;而那些经营良好、风险较低的企业却需要为别人的失败或道德风险承担责任,无辜地承受越来越沉重的保险费负担。

不仅如此,强制所有计划举办人参加担保项目会阻碍企业及其养老金计划的发展,长期内并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养老金。一方面,私人养老金既然是自愿性的,政府既不能强制规定企业必须提供养老金,也不能规定雇主应提供多高的待遇水平,如果政府干预造成企业举办养老金的成本加重,雇主可以终止计划或降低待遇,其结果反而使得工人失去养老金收入。另一方面,担保项目必须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导致企业负担沉重、竞争力下降,工人就业和养老金均面临危险。例如庞大的养老金债务导致美国3个老牌汽车公司信用等级大大下降,其发行的债券被评为垃圾债券,已不具备任何投资价值,在新兴的日本汽车同行面前日益丧失竞争优势,陷入破产重组的境地。

(三)产业工会拥有的不正当特权

采纳汽车工会的养老金担保项目是基于其幼稚的民权观念,即认为每个工人都享有某种天赋的自然权利去获得一个确定的退休保障。然而,使用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对工人提供稳定的养老金担保,就成为有组织的产业工人享有的特权,因为从中受益的主要是这部分有谈判力和政治影响力的权势工人集团。产业工会一味地只顾捍卫其特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愿意放弃其特殊保障地位,而不惜牺牲雇主、其他劳动者和纳税人的利益。即便在投资者倾家荡产、血本无归,或是国民经济衰退导致普通劳动者陷入失业或收入锐减的情况下,产业工会仍然能够获得稳定的退休收入来维持其舒适的生活水平,而不愿意与其他同胞有难同当、共渡难关。

尽管企业雇主有客观理由反对担保项目,但产业工会、劳工部及国会两院劳工委并不顾及雇主的呼声,而是利用一些手段并借助在国会的优势强行通过了担保项目。虽然相对于受雇劳动者的数量来说,雇主只是公民中的少数群体,但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影响选举和操纵立法,就导致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此外,更多劳动者并不拥有雇主所提供的养老金计划或固定的退休待遇,他们不但没有养老金担保,反而面临着为破产计划买单的潜在负担,其不安全感日益增加。正如哈耶克(F.A.Hayek)所说,试图用干涉市场制度的方法来为部分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就会使另一些人陷入更加没有保障的困难处境,尤其是没有组织、没有政治影响力的那部分人,从而导致更严重的不公平。于是,公共担保项目在对产业工会提供保障的同时,却使得广大普通纳税人面临的负担越重、危险越大,导致更严重的收入和地位差距。

(四)担保项目立法反映国会代表性问题

劳动委员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规范聘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方式和待遇

(一)聘用方式:

1、确定招聘计划: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确定招聘计划。

2、确定任职资格:根据招聘计划确定招聘对象岗位职责。

3、采取外部招聘方式:出现职位空缺需对外招聘人才时,科室上报招聘计划至中心委员会及中心支部委员会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请,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从社会中选拔人员。

4、招聘方式可采用公开招聘、个人推荐等方式进行。

5、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由办公室协助用人科室安排入职前培训,使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

6、转正:试用期满XX个月考核合格者,经中心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待遇:

1、聘用人员聘用期为三年一聘用,实行年度考核,三年考核合格可续聘。

2、聘用人员的待遇按聘用年限、岗位性质和绩效情况,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3、所有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交纳的方式交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所有聘用人员加入本单位工会成为会员,享受在编在岗人员同等福利待遇。

5、所有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XX年以上(含XX年),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且考核合格者,经中心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享受同岗同酬(等同于单位新进在编人员)待遇。

二、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聘用人员的考核和薪资管理。

三、薪酬结构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奖金和其他津补贴(即降温费和烤火费)六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聘用人员均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限原则上为XXX个月。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工资每月XXX元(其中包含卫生费即妇女费、学历工资、职称工资以及防疫津贴),适用期满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的“五险一金”,该费用包括在工资中。

2、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以进入单位工作当月起计算。具体标准为:试用期满后,每年考核合格,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按每年增加XX元的标准加薪直到满XXX年。对在单位特殊岗位的聘用人员,经中心委员会研究另行确定。

3、学历工资:中专学历在基本工资基础上加薪XXX元;第一学历为中专学历,后经考试获得大专学历且官方认可,并能提供官方认可的证明,将证书复印件及证明材料交至办公室核查通过,在基础工资上加薪XXX元;第一学历为中专或大专学历,后经考试获得本科学历且官方认可,并能提供官方认可的证明,将证书复印件及证明材料交至办公室核查通过,在基础工资上加薪XXX元。

4、职称工资:取得初级(士级)职称的在基本工资基础上加薪XXX元;经考试获得师级职称并将证书复印件交至办公室核查通过,在基础工资上加薪XXX元;经考试获得中级职称并将证书复印件交至办公室核查通过,在基础工资上加薪400元。

5、奖金: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岗位贡献。奖金一般体现为年终奖金,由本单位中心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

6、其他津补贴:试用期满,参照国家及妇联相关规定发放烤火费、降温费及妇女费。

四、工作纪律

请假程序:所有人员请假须写请假条,假条报办公室保存并登记备案,1天以内(含1天)由科主任批准,假条报办公室登记备案;3天之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任批准,假条报办公室登记备案;3天以上报书记、主任批准(科室安排好工作),假条报办公室登记备案。事、病假期及其他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请假人员假期结束后,上班时必须到办公室进行销假登记。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以电话形式请假,如有突发情况来不及请假,请假人员可电话联系科主任/分管领导/本单位主要领导口头请假,当天由同事按请假程序代请假,并将请假单交至办公室存档备案。员工若无特殊情况,以电话方式请假视为无效请假,按旷工处理。

产假:根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相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XXX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XXX日,符合江西省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XX日产假。

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X年不满X年的,年休假X天;已满X年不满2X年的,年休假X天;已满XX年的,年休假X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安排临时加班或值班,按国家规定予以补休。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人员职责

应用预防医学等相关理论、技术,结合工作岗位的实际,履行职务,完成指定的具体业务工作,制定和执行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六、聘用人员考核

1、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科室必须承担本科室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责任,加强聘用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2、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主管科室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并对该同志年度履行职责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3、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总体日常考核、纪律监督。

4.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由分管科所室队负责人依据履行职责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做出综合评价,交由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交主要领导审核签字,以此作为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5、聘用人员每年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人员解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相关内容及本单位工作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劳动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损害单位形象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5、劳动者不服从单位领导或科所室队负责人工作安排的。

6、劳动者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单位团结,不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的。

7、劳动者月累计迟到(早退)XX次或不履行请假手续、当月累计旷工7天者,无特殊情况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XX天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9、劳动者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受到处分的。

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者,单位可无条件予以解聘。

劳动委员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24日上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了第一次全体会议。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王茂林、周坤仁、王以铭分别作的关于反垄断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四部法律草案根据此前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王以铭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分别作的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律师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三部法律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范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受国务院委托,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万宾作了关于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就这一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盛华仁、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等列席会议。

8月25日,会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多数委员认为,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就业促进法是非常必要的。经过三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的修改趋于成熟,建议交付表决。

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增加草案的可操作性、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就业歧视、更加注重就业公平、保护就业者权益提出进一步意见、建议。

下午,会议分组审议了城乡规划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严格程序、突出特色,严防“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33条、第47条规定,城市、县、镇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修改,需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扩大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往往5年就能完成为期20年的规划指标,这等于变相改变了总体规划。如不严格限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程序和修改程序,总体规划就会丧失约束力。建议草案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程序和修改程序加以规范,最好由备案改为审批。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的过程中,还应采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城乡规划执行的效果,关键在地方政府。目前执行城乡规划的责任,只限于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政府只负责监督检查。但是,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往往不能完全负起执行的责任,能负起这个责任的只能是地方政府。建议法律草案能赋予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的权力,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律草案对规定政府在规划中的责任还显得不够,建议增加政府严格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规定。对造成规划失控的,应该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国现在很多城市规划很差,几乎都是一个面孔。一个城市应当有一个城市的风格和特色,有它自身历史文化的表达。建议在城乡规划法草案中能增加强调规划特色和风格的内容。

8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的说明,听取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顾秀莲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作了说明。她表示,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拟订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草案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并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相配套,形成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

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就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他表示,科技进步法实施14年来,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又出现一些新问题。科技部在总结现行科技进步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以激励自主创新为主线,主要内容涉及明确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和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之浚就循环经济法草案作了说明。他表示,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环资委拟订了循环经济法草案。草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主要内容涉及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强化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他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针对新形势、新问题,环保总局起草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草案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制度;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责任等。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把环保法律的立法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作为重点,本次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多部节能环保法律案的同时,专门安排听取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报告了节能减排工作的情况。他表示,去年以来中央采取的宏观调控和节能减排的各项政策措施正在逐渐发挥作用,2006年及2007年上半年,单位GDP能耗下降,二氧化硫排放量由升转降,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增幅减缓。但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做好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加快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建议常委会2007年“听取国务院关于‘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落实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委托全国人大环资委继续跟踪检查”。环资委为此组成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跟踪检查组,于今年7月对两个流域进行了实地检查。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报告了跟踪检查两个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情况。他表示,经过综合治理,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所见所闻来看,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存在问题应该引起足够重视。检查组建议,尽快完成“十五”计划中的项目,尽快批复和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地方政府认真落实治污项目资金投入计划,落实投资保障的有关政策措施;修改完善法律、标准和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理顺管理体制和创新机制。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盛华仁、路甬祥、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等列席会议。

8月27日上午,会议分组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在分组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近年来,我国科技界少数人受名与利的驱使,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违法违规违纪,骗取用于科技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对这类案件处理起来顾虑很多、阻力重重、难度很大。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款为依法追究“科技骗子”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明确责任,加大处罚”成为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关键词,也被认为是解决水污染治理“顽疾”的关键所在。

明确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是此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二,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规定在草案中成为专门增加的部分,是此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制度,则是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四。

8月29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副委员长路甬祥主持。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向会议报告了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他说,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总体是好的: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的基本面;节能减排初见成效;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明显增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迈出新步伐。马凯说,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居安思危,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必须看到,当前经济增长依然偏快,结构调整仍然滞后,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过大,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在报告了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五个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后,马凯还报告了下半年经济社会发展要重点抓好的七个方面的工作: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进一步抑制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信贷投放过多、外贸顺差过大问题的发展;狠抓节能减排工作;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加快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着力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积极稳妥地深化各项改革。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司法公正这个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持续开展监督,继2006年对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今年6月又对有关方面和各地落实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改进法律实施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报告了这次检查的具体情况。她说,一年来,司法工作水平稳步提高,司法廉洁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短缺问题逐步缓解,司法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制定法官法、检察官法配套规定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多的情况面前,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仍有一些需要不断改进、提高的地方。执法检查组就进一步改进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工作提出了三项意见:增强责任意识,推动法律顺利实施;狠抓措施落实,为法律顺利实施提供保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报告了拟提请表决的法律草案修改意见和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认为,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盛华仁、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等列席会议。

8月30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会议经表决,决定免去张云川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张庆伟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免去许永跃的国家安全部部长职务,任命耿惠昌为国家安全部部长;任命马为监察部部长;免去金人庆的财政部部长职务,任命谢旭人为财政部部长;免去张柏林的人事部部长职务,任命尹蔚民为人事部部长。国家主席签署第68号、第69号、第70号、第71号、第72号、第73号主席令,公布了有关法律和任免决定。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决定,决定批准这两个协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会后发表的公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2969人。表决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会议经表决,任命白克明为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重要讲话。他说,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并注意研究借鉴国际反垄断的有益经验,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会议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常委会今年通过的又一部完善劳动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该法第一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入法律,把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积极有力的法律保障。

吴邦国强调,资源环境问题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本届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这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大家认为,中央高度重视资源环境问题,针对近年来资源环境约束加重的严峻形势,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并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确定了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近年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和部署,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资源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大家指出,中央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目标和方针政策是明确的,我国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比较健全的,现在的关键是要把中央的精神落到实处,将法律的规定执行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主要抓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任务。

吴邦国说,本次会议的另一项重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大家认为,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中央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及时的、必要的、正确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应予充分肯定。同时大家指出,当前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的趋势尚未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中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做好今年下半年的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劳动委员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和====年工作计划

(截止到====年==月==日)

====年我处主要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和大工业区党委、管委会领导关于党建、人事、劳动管理等工作的新部署,以创建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我区的开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为中心,通过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培训,加大劳动管理工作力度,构建引进人才服务平台等,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一、根据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等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

努力做好我区的党建和工青妇等工作

=、做好党建和工青妇工作

根据市直机关工委的部署,组织全体党员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了学习《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等活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和发展新党员工作,全年共表彰优秀共产党员==名,优秀=名,发展新党员=名。组织党员干部赴革命圣地井岗山、韶山参观学习,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在大工业区党委领导下,完成了本稿件属于第二届管委会工会改选工作,并组织了一系列文体活动,保证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进行了“迎三八”活动,为广大干部职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为女职工购买了“女性安康”保险,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了每年例行的体检。

=、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组织成立了大工业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开展了一系列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管委会和开发管理集团公司党员干部参观深圳市监狱,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领导主讲的党风廉政教育讲座,收看廉政教育宣传片等。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定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和《深圳市大工业区党委重大问题议事规范》,在重大问题和干部人事问题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干部任免问题的客观公正性,做到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健全。

=、组织完成了管委会本年度的民主生活会,解决干部群众较为关心的一些工作和生活问题。

此外,还深入到企业进行调查研究,逐步在各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保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管委会的组织人事工作

=、继续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主要是出台了《深圳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管委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加强以提高综合能力为主的知识更新培训、自选专门业务培训等的基础上,组织管委会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参加行政许可法学习,强化公务员队伍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干部队伍依法行政水平。

=、根据全市机构改革的 要求,结合管委会的工作实际,重新上报了管委会“三定”方案

=、做好====年度干部职员考核的准备工作

此外,还认真做好工资福利的发放、工资晋升、社会保险、

符合分房条件公务员房改资料的填报、党务人事系统的升级、外事手续的办理等日常业务工作,共办理外事手续==人次。

三、劳动管理各项业务逐步得到加强

随着大工业区开发建设的不断深入,区内的劳动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为更好地做好劳动管理各项工作,从综合服务中心抽调=名干部专门从事人才引进、劳动监察等工作。截止==月==日,进行了劳动监察巡查===余次,处理劳资纠纷案件===宗;办理劳务工手续====人,办理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就业证==人。

四、为区内企业构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根据大工业区企业需求和特点,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大工业区人力资源公司,建立了“大工业区人力资源网”,组织区内企业参加了第一届中国人才交易会,推出了劳动事务、人才引进和网上人才市场业务。截止==月底,共为区内企业办理引进干部=名,接收应届毕业生==名,招调技术工人==名;受理档案托管==人,发展人力资源网会员=家,与企业签定常年劳动法律法规顾问=家。

====年我处工作计划是,在大工业区党委、管委会的统一部署下,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筹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大工业区党委、纪委

二、进一步做好大工业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机关党

务工作

四、继续做好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目的的干部培训工作

劳动委员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提案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范文(一) 20**年,提案委办公室在政协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提案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要求,积极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重视抓好学习。一年来,办公室人员积极开展各项学习活动,重点学习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参加政协机关组织的各种形式的理论学习报告会,收看各类学习辅导录像。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提案工作的相关知识,注意学习外地政协提案工作的先进经验,为更好地开展提案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积极开展工作。按照委领导的要求,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具体工作:一是做好提案征集工作。起草提案征集通知及全会有关材料,全会期间,认真收集整理提案,并将提案录入微机,做好大会期间提案委成员会议的服务工作。二是做好提案交办工作。全会结束后,对立案的xxx件提案在微机上进行校对,并进行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和复印,起草领导在交办会上的讲话材料,协助本委领导把立案的提案交各承办单位办理。三是做好督办活动中的各项服务工作。协助委领导从立案的xxx件提案中,筛选出xx件作为重要提案,提交提案委员会会议讨论,并经市政协xx届第xx次主席会议通过,确定为主席、副主席和专委会督办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办公室人员注意做好提案的办前指导、办中协调、办后催复工作,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加强与承办单位和委员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在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带案视察、召开提案办理座谈会等xx多次活动中,能够按照要求做好具体的服务协调工作;对xx件重点提案进行摘编并按要求报市领导,有针对性地整理重点提案督办纪要报送有关市领导及部门等,促进了提案的有效办理。四是做好提案答复的整理、归档工作。提案办理结束后,对全部提案答复逐一核对,并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做到善始善终。五是做好全市政协提案工作座谈会的筹备工作。起草市政协领导在座谈会上的讲话材料,打印下发座谈会会议通知及有关关文字材料,做好会议的服务协调工作。六是加强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协助委领导起草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及《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提案微机管理系统,使提案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三、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办公室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了党员干部的积极作用。

提案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范文(二) XX同志自1999年至今一直在单位具体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该同志能够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认真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能够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办理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办理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善于协调办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点、难点问题,能够深入研究,积极办理,妥善解决。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法律赋予政府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沟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桥梁,是倾听群众呼声、不断改进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渠道。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政治协商制度,改进政府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实现政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起着重要作用。该同志能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积极的态度、严谨的作风、科学求实的精神来办理落实代表、委员提出的每一件建议和提案,建议和提案办理满意率基本上达到100%。在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各个环节,该同志能够严格遵守办理工作程序和规定,认真执行按期办复、检查验收、跟踪落实、开门办案等制度,并在历年的工作中形成了整套比较规范严密的工作程序,做到办理工作层层把关、操作有序。

总的来看,该同志在办理工作中兢兢业业、尽心尽职,有较强的计划性和主动性,把我单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落实到实处,办理的质量一年比一年高,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一致好评。

提案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范文(三) 20xx年,分解我厅办理的提案共31件,其中政协主席督办提案3件,是历年来承办提案最多的一年,内容涉及劳务输转、就业再就业、两个确保、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劳动工资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工作。截至6月30日,31件提案全部办理答复完毕,并寄送到各位委员手中。从反馈的情况看,委员对我厅的答复普遍比较满意,没有收到二次答复的提案,顺利地完成了年度政协提案的办理任务,被省政府评为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我们坚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厅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厅年度目标管理计划,实行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办理的四级工作责任制;我们还建立了一口统管(厅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络办公(各处室、单位指定办理工作联络员,平时分散办公)、集中审核(厅集中对答复意见进行审核把关)的提案办理工作机制,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安排,一起检查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年初,提案交办会议结束后,厅党组书记、厅长朱志良同志主持召开厅党组会议专门研究了今年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厅党组的要求,2月3日,李国喜副厅长、邹勇巡视员主持召开厅系统提案办理工作交办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省政协主席仲兆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守盛的重要讲话,向厅机关9个处室、省社保中心4个处和厅劳务办分解交办了办理任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动员教育,要求承办处室、单位把提案办理工作作为劳动保障系统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举措来认识,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具体要求来落实,作为宣传劳动保障工作的有效途径来对待,认认真真地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二、把握工作进度,保证办理时效。按照厅领导的要求,年初,厅办公室制定了《提案办理任务分解表》和《提案办理工作阶段划分表》,将厅承办的提案逐一分解到具体的处室、单位,要求承办处室、单位严格按划分的工作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办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办理工作的时限要求,我们把提案办理工作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分解交办,春节前完成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人、承办人、办理时限等要求。第二阶段为具体办理,4月20日前,各处室、单位拿出答复意见送厅办公室,4月20日至5月30日由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对答复意见集中进行修改,送分管厅长审定。第三阶段为答复总结,6月30日前,待厅主要领导签发后,由厅办公室将答复意见分别函寄各位委员。6月底进行厅系统办理工作总结。根据这一安排,厅建立了提案办理工作督促检查制度,视工作需要,先后召开了厅系统协调会、督办会,认真听取各承办处室、单位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厅办公室按照厅目标管理计划和厅提案办理工作时间进度安排,加强了督办催办工作,及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度,确保了办理任务严格按时间进度完成。

三、加强审核把关,提高办理质量。按照省政府和省政协的总体要求,我们把提高提案办理质量作为加强办理工作的突破口,从任务分解到提案答复,再到反馈总结,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按程序规定,层层把关,严格审核。一是准确分解办理任务。对每一件提案,厅办公室首先都要进行认真分析,按照提案具体内容与处室单位职能分工相同的原则进行分解,对同一件提案涉及多个处室、单位业务的,按职能分工交相关处室单位分别办理,厅办公室最后综合,确保任务分解准确无误,为提高办理质量打好基础。二是加强对答复意见的审核。按照省政协关于办理提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厅办公室专门给各承办处室、单位统一印发了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印制的政协提案答复意见格式表,要求各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严格审格式、审文字、审政策。每一件提案的办理都是由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对答复意见进行初审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办公室复审,办公室复审后送主管厅领导审核,再由厅主要领导审签,层层把关,严格审核。三是加强与委员的面商沟通。为切实提高答复意见的质量,在起草答复意见前和答复意见审核过程中,我们都坚持创造条件加强与委员的面商。充分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采取走出去面对面征求委员的意见,请进来面对面与委员进行交流和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主动加强与委员的沟通交流,积极争取他们对劳动保障工作的理解支持。

四、突出办理重点,认真落实主席督办提案和现场办理。年初,省政协将我厅承办的民革甘肃省委提出的《关于促进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输转的提案》(4号)、农工党甘肃省委提出的《关于成立农民工培训基地及农民工劳务市场的提案》(41号)及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健全我省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体系的提案》(775号)列为主席督办重要提案,受理任务后,我厅党组高度重视,在认真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反复研究答复的基础上,5月27日,厅长朱志良、副厅长李国喜带领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省政协专题汇报了全省劳动保障工作及厅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对政协主席督办的三份重要提案的办理情况作了现场答复,省政协副主席崔正华、俞正及各位提案者对我厅的答复表示满意。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要求,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xx年提案现场办理计划》,确定将席克勤等3名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障统筹提案》(147号)列为现场办理计划,并上报了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提案委。6月9日,副厅长李国喜带领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专程赴天水市召开了现场办理会议,向席克勤等3名委员当面通报了答复意见,解答相关政策规定,征求他们对我厅办理工作和劳动保障事业的意见,天水市政协及各位委员对我厅的办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我厅的答复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