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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范文第1篇

其实,银行监管者的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由国家以法及法律的形式,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对象(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具体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可以采取的一系列的纠正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权力。“国家以法及法律的形式赋予”说明其权力的来源,“按照法定程序”说明监管者应依法监管,不可滥用权力。

以法律的形式赋予银行监管机构独立监管权是国际通行做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能否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是否赋予银行监管当局“正式监管权力”,以及监管当局能否依据法律的授权充分、及时、公平、公正地行使相应的权力。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中,原则22具体体现了“正式监管权力”的内容。该原则强调:银行监管者必须以法律或法规为后盾,并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这些措施应包括撤销银行执照和建议撤销银行执照。

对监管者正式权力的阐述

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监管当局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力;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

原则22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概述如下:(一)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即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存在。否则,监管者无权对被监管对象实施任何监管手段、监管措施以及行政处罚。

(二)监管当局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力。即监管者必须有充分的自,及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不受任何干扰(包括政府的行政干预)。

(三)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以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最终保护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纠正措施中既包括比较温和的处理,如当所发现的问题相对较小时,监管者可采取与银行管理层进行简单的口头或书面联系、特别报告、专项审计等非正式措施;也包括其他的挽救措施或整改措施;还包括其他具有惩罚性的处理,如有权力对银行的业务进行限制(如限制银行当前开展的业务,并停止批准其开办新业务或收购活动),对银行实现盈利的分配进行干预(限制或暂停向股东支付红利或其他收入),对银行的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提出禁止性要求(禁止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具备有效的手段解决银行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有权撤换银行控股方、银行管理层或董事,限制其手中的权力,并可在监管者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将这批人永远逐出银行业)。在情况严重时,监管者应有能力对未达到审慎要求的银行进行接管。在极端的情况下,监管者可对不具备生存能力的银行采取严厉的强制处罚措施,参与该机构的重组或合并,直至最终吊销其执照,以保证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

(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即法律必须明确对不作为以及滥作为的监管者要实施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即《核心原则》强调的“法律或法规对无故延误采取纠正措施的监管机构不能姑息”。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上述第(一)项、(二)项和第(三)项是一国监管当局有效行使其正式监管权力必须具备的内容,第(四)项则是对监管当局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各国应努力实现的目标。

实施监管权力方面的进展

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权力,完善了监管措施;初步建立了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问责制;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2003年5月,中国银监会成立了巴塞尔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根据《巴塞尔核心原则评价方法》,评估小组对我国银行监管状况进行了自我评估。在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实施银行监管权力的评估方面,评估小组认为:

(一)近年来,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权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有问题的机构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实施了有针对性的行政处罚。如对部分违法违规的银行采取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下达监管意见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罚款以及取消相关责任人任职资格或建议银行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等措施,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银行,采取了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等措施(如汕头市商业银行),对严重资不抵债、救助无望的银行实施了关闭或撤销等较为严厉的处罚(如海南发展银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撤销及拟撤销机构的多数存款人的利益,阻止了金融风险的蔓延,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银监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银行监管者实施监管权力的状况较以前有一定的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新明确了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的权力主体。银监会设立前,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设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由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监管职责。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监法》,又通过法律的形式授权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明确了监管机构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的权限、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加以限定,为银监会今后更有效地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权力,完善了监管措施。根据近年来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借鉴《核心原则》的相关条款,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的实践,在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原有的监管权力的基础上,《银监法》赋予监管者可视银行具体情况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原监管机构可采取的措施单一、手段较少的缺陷得到改善,监管者实施监管权力的状况较以前也得到一定的改进。《银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条款授权中国银监会有权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如授权银监会在一定条件下,采取递进的监管强制措施权力,这些措施既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也有对银行业股东的,还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包括:(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又如授权银监会拥有对严重违法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撤销等行政强制措施权、拥有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权。再如授权银监会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权;对违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银行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权、直接给予其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和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等权力等。

三是初步建立了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问责制。《银监法》在授予银行监管机构充分的权力的同时,也考虑对其履行监管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不当使用及滥用这一问题。《银监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银监会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等法律、规章、制度等均明确要求银监会要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规范、考核和问责,对银监会工作人员工作拖拉、相互推诿、不作为、滥作为甚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银监法》还明确了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银行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等规定。

四是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要求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时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如制定的规章在前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银监会网站公布监管信息、要在限期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公开审批结果等等,增加社会公众对监管法规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了解,加强社会公众对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

进一步加强监管权力

建立和完善分类纠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结合风险评价和预警结果,根据被监管对象的风险程度及合规经营情况,及时采取纠正与处置措施;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评价,落实问责制.

对照《核心原则》的要求,我国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权力方面尚存在一些差距:如没有建立完整的、可操作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对有问题银行缺乏判断、处置的制度安排;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如部分银行违反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要求)的处罚缺乏力度,基层监管机构行使其正式权力的自主性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法不依(讲人情)、执法不严(处罚不到位)、违法不究(纵容、放任违规行为)的现象;监管问责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等等。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问题;对策

银行在我国经济发展以及金融活动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确保各项金融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实现银行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管理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银行会计部门作为银行核心部门以及各项金融业务开展的基础,完善银行会计控制体系,对银行会计部门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是保证银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发生金融危机以及推进银行工作进一步提升的有效保障。

1 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概述

1.1 银行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力度,对保证银行会计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保证银行资产安全,推进银行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会计工作数据处理工作频繁,对工作质量有很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每个工作流程,以避免数据处理、数据记录等方面的误差,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力度,是实现会计部门职责,保障会计部门工作质量的要求。高科技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导致了犯罪数量的增加,近年来,我国金融案件的发生原因大都是由于会计部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力度,是防止金融案件发生,保护银行资金安全的有效措施。最后,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工作力度,是实现银行会计部门规范化工作,保证银行管理制度与工作制度的落实,避免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提高银行会计部门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有效措施。

1.2 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原则

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必须在明确建设目标的前提下开展,同时,为确保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合理性以及有效性,控制建设过程应遵守相应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要着眼于全局,在银行工作决策、执行以及服务监督等各个流程中实施会计内部控制措施。(2)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指在对银行各项、各项流程实施控制的时候,有重点、有目的的加强在银行高风险领域的控制力度。(3)制衡性原则。制衡性原则也是控制合理性原则,明确控制目标以及各部门职责,实现各部门工作的有机连接,不同部门相互监督,共同提高工作效率。(4)适应性原则。适应性原则要求我们在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要考虑银行实际运营情况,制定与银行发展规模、业务类型以及潜在风险种类相一致的控制措施。(5)最佳成本效益原则。在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相关负责人要对建设成本进行估算,以实现成本与效益的最佳配比。

2 银行会计内部控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1 银行会计人员缺乏内部控制意识

在银行会计内部建设过程只,银行会计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责任,认为内控控制建设只是单纯的制度建设和上层管理人员的工作。银行会计人员作为银行工作的实践者,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明确树立会计内部控制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质量,增大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2 银行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

银行各项工作正常顺利的展开依赖于员工是否具有合格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职业素质,银行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是降低银行工作效率、造成工作失误的直接原因。银行没有足够重视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导致银行会计人员缺乏银行业务相关知识、操作流程的了解,造成违章操作,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3 缺乏银行会计控制制度不完善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局面不仅带来了银行发展新机遇,同时也对银行工作管理制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证银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一些银行在实际工作中,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没有结合银行所在地区经济情况、银行自身发展情况以及银行业务开展流程等因素,管理制度缺乏实践性与合理性,从而导致银行内部工作缺乏系统指挥,对银行整体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3 增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措施

3.1 强化银行会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

银行会计部门组成部分较多,工作人员数量大,银行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银行会计人员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对银行工作开展的重要性,为达到强化银行会计人员风险方法意识的目的,首先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对员工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其次,部门领导要从自身做起,以思想认识提高实践水平,严格要求自己,发挥自身示范作用,在加强自身防范意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3.2 提高银行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

提高银行会计人员专业素质以及理论知识水平除了要提高银行招聘工作水平,提高新职员的基础知识水平外,也要定期对在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针对银行职员的工作需求,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开展培训工作,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理论知识水平,使新职员能快速掌握工作要领,老职员进一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从而提高银行各项工作开展效率与工作质量。

3.3 科学完善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应根据自身发展规模以及业务能力开展能力范围,科学合理的制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银行现行规章管理制度与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保留旧规章管理制度中适用于现阶段的精华部分,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制度进行清除,综合现代管理方法,制定完善的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证银行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建设,优化管理结构,实现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明确管理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保证银行规章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为银行进一步发展打好管理基础。

4 结语

银行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彰显了加强银行管理力度、提高银行工作质量的重要性,会计部门作为银行组成中的重要部门,工作效率及质量对银行整体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影响,在我国社会发展新形势下,加快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工作进程,提高会计内部控制水平,是当前银行工作的首要工作。

参考文献:

[1]黄伟宏.完善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探讨[J].新金融,2011,(7):18-19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范文第3篇

近年来,人民银行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适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采取了一系列刺激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措施,同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目前二者具体运作过程看还存在某些不协调的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货币政策效果,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本文拟对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协调运行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对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关系的认识

执行货币政策与实施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货币政策是根本,金融监管是保证,二者的关系不能割裂开来。首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最终目标一致;其次.货币政策是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三,金融监管是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保证;第四,金融监管信息的反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完善合理。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决定二者协调运行的基础,货币政策自身特性也要求金融监管活动的协调配合,没有良性互动的配套监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就会出现梗阻现象,货币政策效应就会弱化。加强金融监管可以缩短货币政策的时滞性;加强金融监管,可以防范金融风险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造成的严重影响;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既具有支持作用,同时也具有抑制作用。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运行是由二者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同时也是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的内在要求。微观金融监管政策、措施。方法要以货币政策为主线,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实施服务,而不能同货币政策冲突,这应当成为衡量金烈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当前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的某些非协调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一)在当前微观经济基础不牢固、社会信用环境没有实质改善的情况下,中央银行突出加强金融监管、防化金融风险的种种努力,促使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载体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与中央银行的意图发生背离,增加了货币政策实施成本。近年来,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信贷政策,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推行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支农再贷款等一系列货币政策措施,旨在推动商业银行通过增加有效放款,扩张信用,刺激社会需求增加。但同时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务院和人民银行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又作出了种种努力,如制定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设定了各种监管指标,今年又具体规定了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这些规定的用意在于促使金融机构努力降低风险损失,确保金融平稳、安全运行,但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在多种约束之下各金融机构在放款方面更加谨慎。商业银行普遍建立起了严厉的风险约束机制,加大成本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的信贷管理体制,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萎缩,县支行的信贷决策权基本丧失,基层行只有贷款项目的考察推荐权,却要承担贷款的管理责任,导致了商业银行普遍存在贷款过于谨慎,产生惜贷、惧贷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货币政策在刺激内需方面的政策效应。

(二)分业监管的协调运作机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金融业已初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系,这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规范、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有待完善、金融监管缺乏经验的现状下是非常必要的。但从近几年的运作情况看,三家监管机构还应进一步加强配合。如中央银行针对部分金融机构清理整顿、非正常市场退出增加了不少保支付再贷款,虽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投放基础货币,但从长远来看,容易产生风险替代,引起道德风险,同时削弱人民银行操作基础货币工具的灵活性;另外,还有目前已经出现的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等。这些问题仅靠人民银行自身难以得到根本解决,需要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努力,加强协作,采取必要政策措施,以求真正解决问题。

(三)与推行货币政策相配套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对商业银行贯彻货币政策情况监督、管理不够,发现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相悻的做法或其它问题,由于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难以引导其按照人民银行的政策意图及时作出调整。如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行贷款权普遍上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人民银行分支行由于缺乏相应制约手段,在引导商业银行适当下放贷款权,增加货币供应方面显得乏力。另外,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推行货币政策,由于缺乏相应的有效的配套考核措施,出现了上级人民银行难以对下级人民银行量化考核。人民银行难以对同级商业银行量化考核的实际情况。一项货币信贷政策出台,商业银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为合适的度,由于缺乏依据,也只能是通过主观分析、同相关地区作比较来判断。

(四)从金融监管内涵上来看,监管的层次需要进一步深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的金融监管基本属于被动监管,带有明显的补救色彩,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如没有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市场退出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货币政策良性运作的主要制约因素依然存在。随着我国金融电子工具的普及和推广,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衍生工具增加,对创新金融业务的监管上,人民银行还缺乏必要的配套监管措施。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不力,会进一步削弱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效果。

(五)部分监管措施客观上存在限制银行间竞争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如长期以来国家实行利率管制,虽有利于国家操纵货币资金价格,并有利于稳定货币市场秩序,但不利于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使金融机构对利率变动的敏感度降低,利率这种货币政策工具难以有效传导国家货币政策信号。

三、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运行,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提高金融运行质量,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依据当前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要求,明确金融监管目标,确定监管工作重点

当前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通过深入贯彻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促进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进而提高金融运行质量上来。一是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作用,明确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导向,促使商业银行自觉调整经营策略,加速信贷结构和信贷投向调整。二是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增加基层商业银行权限,形成权、责、利对称的信贷管理体制,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放,增强商业银行贯彻货币政策的力度。三是引导商业银行认识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最有力的途径应该是寓防险。化险于支持经济发展之中,在发展之中求生存,而不是一讲风险就是上收贷款权限、压缩信贷规模,甚至借贷、畏贷,裹足不前。四是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不仅包含降低不良贷款及减亏增盈指标,还应当包括存贷比例、新增贷款指标,增强商业银行经营决策者贯彻货币政策的主动性。五是建立金融监管激励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对自觉按照货币政策导向及时调整信贷经营策略、适度扩大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除给予褒奖和鼓励外,还要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等手段给予支持。

(二)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应建立协调运作机制

针对货币政策贯彻、金融风险防范等一系列问题制订专门的协调办法,互通信息,加强协调,确保货币政策良好运作。针对当前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人民银行、证监会应协调运作,共同加强监督。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可成立存款再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为广大存款客户提供风险补偿等。

(三)建立有效的货币政策监督、考核机制

在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中对货币政策贯彻存在较多制约因素的情况下,单纯依靠货币政策内在的利益驱动性或道义劝告、窗口指导等软性手段,难以在金融机构中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为避免金融机构的逆向操作,有必要建立配套的货币政策监督、考核机制。该监督、考核机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人民银行上级行对下级行的监督、考核机制,人民银行对同级金融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监督、考核机制中应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可操作性。基层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强化对货币政策贯彻执行的组织、监督、调查、协调职责。一是加强政策指导,每有新的货币政策出台,要组织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把上级精神领会透、把握准;二是及时做好检查、督促,监督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做好调查研究,对货币政策的运行环境、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形成调查报告或情况反映,提供上级作为决策参考。应适当扩大基层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和再贴现操作权限,以利于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资金调控,充分发挥基层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传导作用。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活动的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负债经营,即利用客户的各种存款及其他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运营资金,通过发放贷款及投资获取收益,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率远低于其他行业。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即是一种具有内在风险的特殊行业。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违约而导致贷款或证券等银行持有资产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满足临时提取存款的需要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甚至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

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截至2004年末,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7176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3.3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7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5.62%。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42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5.01%。

二、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措施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措施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是构建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法律框架和体系的核心。

此外,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实际和国际银行监管最佳实践,在《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框架下,系统规划、科学设计审慎银行监管的规章和指引。200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人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情况统计制度》、《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几十项监管部门规章,涉及银行业监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另外,还有《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正在制定中。在加强金融法规建设方面,今后应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我国实际,并参照国际上对银行业实施管理的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我国现有的银行法规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二是各银行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实行向中国银监会报批制或备案制,以保证有关金融法规要求的协同性、一致性;三是结合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特点和业务创新的实际,提前出台有关的法规,使新业务从市场准人的那一天就能够规范运作,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四是针对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金融犯罪技术含量高、隐蔽化的趋势,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规范电子金融技术操作的规程;五是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在法律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衔接执法标准。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技术措施

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拓展了风险范畴。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第二,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风险衡量方式更为灵活。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协议对银行资本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银行管理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新资本协议中,委员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银行业监管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监管的有效性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较大、市场准人监管不够规范、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强、持续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尚存在问题、监管者权威性不强、跨境监管的能力不足,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建设任务的艰巨性。为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推进银监会各项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银监会将通过建立良好的机制,坚持科学的态度,树立坚定的信心,开展扎实的工作,缩减上述差距,并已经着手制定加快中国银行业监管建设,缩小与《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差距的中长期行动规划,计划在今后5年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基本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实现这一目标计划分两步走:第一步,在2006年以前,建立有效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使各项监管措施有2/3左右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第二步,在2009年以前,各项法规制度及各项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基本上全面达到《核心原则》的各项要求。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

(1)规范管理,整合机构,强化高端监控。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必须根据其业务性质、发展战略的不同和市场的变化进行最优设计。要始终将效益、客户和市场放在中心位置上,围绕市场拓展和风险控制的目标建立矩阵式的组织结构,对承担风险管理的部门和承担市场职能的部门建立起一致的责任和考核机制。(2)内控措施与经营目标相联系,着力于内控机制的建设,制定合适的经营目标。经营目标用于指导每天的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又要受内控制度的控制。控制目标很显然是为经营服务的,但有时又与经营目标之间相冲突,如一味地强调资产安全性则可能造成经营的低效率,相反,一味强调效率,就要承担资产损失的风险。因而内控措施要考虑到与经营目标相配合,做到控制措施服务于经营目标。其中合适的经营目标是指符合市场和竞争实际的、有可能实现的中长期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分步计划。(3)建立员工自我约束机制,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在众多的内控防线中,最软弱的防线也许就是员工的自我控制防线,但从辩证的角度来说,它其实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约束机制。只要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保证思想到位、认识到位,很多风险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四)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措施

通常认为,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之后,中央银行就不再具有监管职能。实际上,这是对中央银行职能的一个误解。简而言之,银监会履行的主要是机构监管职能;但是,即使在银行的日常机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之后,中央银行依然具有为履行货币政策而进行的货币监管职能。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范文第5篇

经上级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于2004年2月2日正式挂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及中国银监会、福建银监局授权,##银监分局及各县(市)监管组履行对全市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承担着对全市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责。2004年,将强化银行业监管,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实施全面风险监管,促进辖区银行业健康稳健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监分局及各县(市)监管组将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线,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机构准入、退出以及系统性风险情况实施现场、非现场监督管理,督促以上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具体规定。对辖区银行机构,以督促其按现代金融企业要求完善自我约束制度,督促其继续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为主要监管措施,同时引入外部力量强化对银行的内控监督,通过加强与商业银行内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建立由法院、审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参与的定期会晤机制,加强监督,发挥好银行业同业协会作用,加强银行自律。对农村信用社则通过强化对其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全面推行内控评价评级制度,努力降低其不良贷款的余额及比例等措施,督促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提高经营效益,减轻历史包袱。对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经济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任职资格、禁止在银行业工作等监管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银行业健康发展。 二、以金融创新为手段,助推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推动金融改革,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我市金融改革主要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改革总体要求,我市现有的140家农村信用社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改革。##市城区、永安市农村信用社要力争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沙县、尤溪、泰宁等三个县农村信用社要力争改革为农村合作银行,其他县农村信用社要力争改革为统一法人的县联社。为促进改革的顺利开展,我分局将积极向国家财政争取保值储蓄贴补息970万元、专项再贷款或专项票据9000万元以及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将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精神和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积极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此外,将积极支持建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力争早日上市。 (二)推动金融创新,努力提升银行业的金融服务水平。##银监分局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一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金融创新活动。一是创新监管理念。在监管中积极引导和支持银行业开拓创新,各类监管设限做到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做到在上级授权范围内,在风险防范能够保证的情况下,积极鼓励、支持;超出授权范围的,如果符合经济金融发展方向的,将积极向上级请示,反映情况,争取获得支持。二是创新监管行为。做到业务准入、退出,机构准入、升格、高管人员核准审批及时、高效,积极鼓励银行业提高科技含量,开展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现状,适时推出新金融产品,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满足金融消费者不断增长的需求。三是创新现场检查方式。将根据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内控评价评级结果,决定对银行业机构的现场检查内容、频率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对积极开展创新、能够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信贷投入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将尽量少开展检查或者不检查,反之,则加大检查力度。 (三)推动金融发展,促进##全市经济腾飞。加强银行业监管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经济金融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4年,将按照“坚持以监管促发展,在发展中强化银行业监管”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项目带动战略总体措施、目标,督促全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更新理念,调整发展思路,出台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和“三农”的扶持力度,预计全年存款增加34亿元,贷款增加35亿元,其中农户贷款预计增加7亿元,确保全市GDP增长目标的实现。一是要进一步改进信贷服务方式,大力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培育更多的“信用村、信用乡镇”,围绕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支持农村产业化结构调整。二是要创新服务品种。积极开办票据业务,改进结算服务手段和方式,加大对全市重点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促进企业优化信贷结构,特别是在帮助企业理清应收帐款方面有所突破。三是要拓宽服务内容。要进一步完善贷款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简化程序,加大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培育和发展县域支柱产业。四是改善银行卡用卡环境,提高##城市品位。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兴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与投入,加大ATM、POS等机具的配备,改善ATM、POS、特约商户的用卡环境,同时提高农村信用社电子化水平,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四)推动金融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一是要继续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目前##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仍有18亿元,继续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是当前一项突出任务。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将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积极催收,采取多种形式处置,加大不良贷款申报核销力度;通过加强内控,完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制度,健全贷款评审决策机制,严格控制发生新的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努力使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净减8000万元,不良贷款率下降2个百分点以上。二是要维护良好竞争环境。要强化对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落实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力度,促使银行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高效稳健发展。三是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要积极发挥银行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评估银行系统风险和行业性信贷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及时向银行机构发出预警预报;同时积极寻求政府、司法部门支持,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银行机构的合法债权。总之,要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实现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提高公众对现代金融的知情度、了解度以及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的监管目的,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作者为######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筹备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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