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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在市局的领导下,以“百县万村放心示范商店”创建活动为契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

二、工作内容

本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行职责:

㈠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㈡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㈢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㈤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㈥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㈦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㈧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㈠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网络化管理,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管。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㈡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预警和处置预案,明确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的联系方法、信息传递、启动方式、处理程序、保障措施。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㈢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重大信息。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㈣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食品质量自检、食品退市等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积极开展“百县万村放心店”创建活动,普遍推行农村小商店商品准入,引导农村小商品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规范经营行为,有效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间:长期,责任人:××××。

㈤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㈥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㈦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所长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的××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下设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所办公室(注册厅)、监管一队、监管二队为责任单位,共同抓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所月度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各监管大队负责片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经营

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十四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五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第二十二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二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者送检。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

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三十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通报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三十七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监测计划,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据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第三十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第四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应当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第四十四条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关通报后,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鼓励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监督检查数据库、典型案例数据库,依托12315行政执法网络,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九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联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具体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协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

(二)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

(三)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我区现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52家,从分布上来看,市场分布密度与居住人口密度是成正比的。昌平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在城北街道、回龙观、天通苑、沙河、北七家等地区分布较为集中。从经营状况上看,52家市场中有45家市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有2家市场虽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已不从事食品经营,有5家市场处于停业状态。从经营项目上看,在45家开业市场中,有34家市场仍保留农贸市场形态,以经营食用农产品(包括水产品、冷鲜畜禽产品)为主。其余11家市场已无农贸市场形态,而以茶城、百货市场、超市形态存在。从经营条件上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主要体现于市场硬件设施陈旧,环境脏乱,经营户私自搭棚,乱拉电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不足,无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

2监管难点

2.1市场准入门槛低,软硬件设施发展滞后目前,市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场自筹与财政拨款,但相对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缺口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导致市场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建设。部分市场保洁人员少,清扫频率低,导致市场环境脏乱差,直接影响到所销售食品的储存条件,进而影响食品质量。另外,市场内经营主体复杂,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等普遍偏低,对食品安全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躲避和应付的心理,使得监管部门事前介入和事后监管的难度增加。

2.2市场主办单位食品安全意识有待提高通过对市场进行走访,我们发现,市场主办单位的食品安全意识均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过前一阶段我局对市场主办单位的业务培训,大多数主办单位已经履行了部分职责,例如督促场内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建立场内经营者台账、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等。但其他一些要求尚未严格落实:①未按要求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②对场内经营者所销售的鲜肉、散装熟食、豆制品等高风险食品购进来源不掌握;鲜肉零售市场未与供货商签订“场厂(地)挂钩”协议或审核供应商资质;③未切实履行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按时索证索票并记录购销台账的职责;未定期查验场内经营者的台账及购进票证;④未指导并督促散装食品经营者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保温、保鲜、保湿、防尘、避光、防尘、防蝇等必要的设备设施,未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2.3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问题大多数市场内均存在现场制售商户,经营项目主要为馒头、大饼、糕点等主食。但各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绝大多数没有现场制售项目。也就是说,目前市场内现场制售商户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现象非常普遍。另外,现场制售项目由于市场管理不到位、硬件不达标、卫生脏乱差、商户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极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中的高风险项目,也是我局监管的重点与难点。

3监管措施与建议

3.1严格核查标准,助推市场发展为全面提升市场经营环境与秩序,我局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严格执行《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与《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规范》的要求,对市场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场地环境、场内布局、设施设备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达不到核查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对于较早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软硬件较为落后的市场,我局将新的准入标准贯穿于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求市场逐步改进。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范,辖区市场软硬件升级已基本完成,整体素质得到了有效提升。

3.2广泛教育宣传,强化市场主办单位管理职责集中交易市场是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也是极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监管区域。集中交易市场里的食品经营者具有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经营者往往一跑了之,或者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使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是管理者,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是入场食品经营者最直接的监督者,能够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发挥的监管作用。2014年,我局先后组织多次全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培训、市场内食品经营户培训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制发市场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告知书等相关宣传材料1万余份,全面提升了食品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同时,以案说法,以现实办理的案件为例,对市场主办单位及食品经营者进行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3.3加强对市场内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严格准入标准,严控市场内现场制售数量。对市场内商户的现场核查工作,我局严格按照《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食药监食餐〔2013〕3号)、《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食药监食餐〔2013〕4号)中关于现场核查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未达到标准的坚决不予通过。对许可到期申请延续的,要求主办单位和商户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升级改造,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延续。

3.4加大场外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利益的驱动下,场外非法交易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群众的饮食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城管、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密切合作,针对猪牛羊肉屠宰、运输的高峰时期,采取市区执法联动、部门协调配合、进京路口蹲守跟踪、非法交易点围堵查扣等多种方法,加大对两大鲜肉批发市场周边地区、路边及出租屋内从事非法交易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综合利用各项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始业教育活动,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考试后许可”制度,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做到未达标者不得认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食品定期自检和销毁处理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和投诉处理制度、食品安全培训和健康卫生制度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社会责任,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实施内容

(一)教育对象

申领或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教育内容

1.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知识、从事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知识;

3.食品经营行业职业规范、道德伦理与食品安全案例警示;

4.食品安全十项管理制度和食品经营单位规范管理;

5.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申领程序和要求。

(三)教育形式

采取始前教育、网上教育、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市局已在各单位办事大厅的触摸屏中开辟了“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指南”和“食品经营者始业教育”供始前教育,在局外网中开辟了“食品流通许可办理业务”的办事指南供网上教育。各单位都要集中一定时间为重点经营者进行集中培训,全面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水平。

(四)教育流程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验照、年检时,办事人员需告知其应进行食品经营者始业教育,提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通过始前教育或网上教育进行自主学习,接受始业教育。各类食品经营者接受始业教育人数按《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规定要求执行。

(五)教育测评

首次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需进行书面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重新接受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考试试卷存入许可档案保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食品经营者始业教育是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重点工作,也是提高食品流通许可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途经。各单位要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始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等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于餐饮食品的自查报告1

为保障我餐厅办公环境的防火防盗安全,1月3日,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部署,行政部门负责人带领科室有关人员组成安全检查组,对餐厅内各个部门以及油库餐厅锅炉房职工宿舍的消防安全和防盗工作进行了严格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检查总体情况

检查组首先对办公楼一楼至三楼的门窗、监控设备、用电电路及开关、楼道消防安全通道、消防设施,一楼礼堂和餐厅用电用水、环境卫生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然后针对锅炉房的设施及浴室的水路管道进行严格的检查,之后又对厂区内所有的监控视频及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对综合车间、标牌车间、标线组、汽车组、机电加工车间、库房及消防重点区域油库和液化气库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对厂区消防安全通道内的消防设施等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通过全面、彻底的排查,不留死角,检查结果总体情况很好,无重大安全隐患。

二、存在的问题

1、油库门口有废弃有桶堆放。

2、液化气罐离电源过进,且放置过多,遮挡电源,存在隐患。

3、仓库内堆有纸箱杂物,堆放杂乱,存在防火安全隐患。

4、采购组责任区内杂物过多,门口车辆未停放指定区域,阻挡消防通道。

5、餐厅内使用液化气罐存在消防隐患。

三、整改措施及建议

1、废弃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及时处理掉。

2、后厨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避免电源等危险品乱摆乱放。

3、仓库内严禁堆放杂物,立即清理,排除火灾安全隐患。

4、餐厅液化气罐应采取外置隔离使用。

5、坚持消防安全常态化、长期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坚持每月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以及消防安全自查工作,餐厅相关部门领导指出消防安全隐患事关全体干部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大家要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责任重大,不能存有丝毫的松懈和侥幸心理,确保“消防安全不留死角”,排除安全隐患,共同创造一个安定、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关于餐饮食品的自查报告2

**年,**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在县食安委和办事处党工委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上级关于食品安全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保证人民食品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监管并举、重点治乱,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办事处食品监督水平,为辖区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提供了坚强保证。现将**街道办事处**年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年来,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并将此项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常抓不懈,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一是调整充实了办事处食安委成员,明确了办事处主任熊德华同志为食安委主任,办事处副主任张军、食药监所所长朱焕明二位同志为食安委副主任,食安所、派出所、工商所、市场发展所、卫生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单位的组织机构,同时,明确了24个社区居委会主任为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使办事处食品安全形成了及时有效的监管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主体到位;二是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办事处整体工作格局,同经济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常抓不懈,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党工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队伍建设,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和倾斜,为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保证。

(二)认真排查摸底,掌握辖区食品监管现状

**办事处地处县城中心,辖区面积31.2平方公里,下辖24个社区,人口已逾30万。鉴于目前的监管现状,我们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等举措,对辖区内24个社区食品监管现状进行了认真地排查摸底,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通过摸排,**办事处共有监管对象1401家,其中:餐饮业824家,烟酒副食459家、小作坊85家,学校(托幼机构)食堂33家。熟悉和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辖区内的日常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三)深入宣传发动,营造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的浓厚氛围

一年来,紧紧围绕“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的宣传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创新宣传形式,营造了人人关心关注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社区公共信息栏、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和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契机,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年6月14日至26日,在办事处范围内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周活动,学习领会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和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指示要求,举行了启动仪式。办事处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通过摆放展板、悬挂横幅、现场咨询、发放资料等形式对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了全社会“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三是通过监管员上门宣传、对经营户下达监督意见书、整改通知书、致广大经营户一封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等形式,取得广大经营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了人人关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共治共享的浓厚氛围;四是我们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会代训、专题培训和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等方式对监管队伍和社区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五是通过食品安全宣传进校园、向学生发放食品安全图片、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使食品安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借势创卫东风,加大对餐饮业综合整治力度

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针对当前餐饮业管理粗犷、问题突出、隐患较多的实际,对照整改要点,落实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开展无证经营集中整治、查处小餐饮店前灶后厅行为、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开展餐饮服务单位内部整改和建立健全巡查监管制度。对布局不合理、三防措施不完备、环境卫生不达标、餐饮业前灶后厅、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及无证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整治,规范经营,提高办证率。目前,已整改到位756家,办证744家,对整改不到位的餐饮业均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监督意见书。对基础条件差、店外经营、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严厉打击;对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不断完善和提升**办事处餐饮业食品安全整治体系和整治能力。

(五)把握监管重点,开展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县食安委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学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我们结合辖区内学校分布现状,组织力量,先后3次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卫生是否达标,从业人员有无健康证明,索票索证制度是否落实,清洗消毒是否到位,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从源头上堵塞漏洞,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深化治理整顿,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推动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状况的明显改善。3次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68人次,执法车辆34台次,检查学校食堂、托幼机构27家,下达限期责令整改监督意见书13份,实现了零容忍、严监管、全覆盖,提升了监管部门和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取得了监管实效。

(六)加强日常监管,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点、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二是加强对辖区内规模较大的食品批发、食品零售业的管理,指导经营户建立食品购销台账、建立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合格、过期食品及时下架制度;三是加大对大型超市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四是加强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对重大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五是加大对公众聚餐点的监督管理,实行备案报告制度,确保公共聚餐安全;六是开展了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乳粉市场规范运行;七是开展了生猪产品专项整治,严查经营者主体资格和进货渠道,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安全肉;八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隐患大排查活动。按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不同环节的监管要求,结合日常监管、监督抽检、专项整治、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等掌握的信息线索,开展全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集中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九是组织开展了经营含“瘦肉精”羊肝羊肉违法行为排查治理工作。查清其进货渠道,从源头上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广大消费者吃上安全放心的羊肝羊肉;十是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扫雷”专项行动。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综合治理,认真排查风险隐患,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通过专项行动,使辖区内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十一是加强了芽苗菜类市场流通、餐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十二是开展了豆制品专项整治活动,净化豆制品市场秩序,有效遏制问题豆制品流入市场;十三是开展了桶装水专项整治活动,严查产品微生物、重金属、余氯等指标超标的质量安全隐患,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七)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中高招期间食品安全

中高考期间正值炎热高温天气,也是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为此,我们及早谋划、主动作为,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中高招期间辖区内食品安全。一是加强领导,确保责任主体落实。制定《**办事处**年中高考期间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对监管的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层层传导压力,环环抓好落实;二是提高认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在中高考前,对辖区内所有供餐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及时消除食品隐患;三是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对监管的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四是加强宣传,强化应急处置。加强对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班,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食品突发事件,确保中高考期间辖区内食品安全。

(八)狠抓案件查办,促进食品经营者规范经营

一年来,我们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自觉做到言必合法,行必守法,切实用法律法规指导行政执法行为,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全年,共受理上级批转和群众投诉举报案件12起,其中3起已立案查处,5起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协助县食药监局查处案件2起。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规范办案程序,对每一起案件都按照程序要求认真查办,案件办结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取得了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突破,保证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离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客观上讲,**办事处地处老城区,食品生产经营分布广泛、监管基数大、基础条件差、重点难点部位多、监管难度大、监管力量薄弱、督促整改时间仓促、监管对象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等等影响和制约了我们的工作开展。同时,基层食药监所刚成立起步,监管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监管手段滞后、设施设备不完善等也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们的日常监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在持续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上,我们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对食品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控,严格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加工标准,落实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制度,杜绝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冒用许可证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质量稳步提高。

(二)加强对学校、集体用餐单位的检查,重点检查食堂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及食品加工环境、食品储藏和餐饮器具消毒等情况,督促食堂严格落实食品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杜绝无卫生许可、超范围经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