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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通过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水源地污染必须依法整治,为在全市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重点整治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服从水资源调度指令、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源活动等水事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无取水许可证而向城市供水管网、乡镇驻地、工业园区和企业供水的;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的;

3、城市主要供水水源管理单位执行水资源调度指令不到位的;

4、未经取水许可擅自凿井或者违法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

5、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违法取水的;

6、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以及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7、供水、需水单位私下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违规计量、违规收取水费,扰乱供需水市场秩序的。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或者虚报瞒报、不按实际取水量足额缴纳的;

2、应征未征或者未足额征收的;

3、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

4、水资源费征收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5、其它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规定的。

(三)水资源保护方面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养殖、建筑等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3、未经许可在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0年8月份开始,至2010年11月25日结束。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根据实际,认真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印发材料等形式,部署整治行动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并将整治内容和自查自纠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取用水单位。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法规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取水行为,全面启动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至8月31日)。根据方案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本辖区内违法取水、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违法企业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取用水单位要按照整治内容认真查找取用水是否办理许可证、是否按审批要求取水和退水、是否超计划用水、是否改变取水水源及用途、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及运行正常、是否依法及时并按标准和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符合取水条件需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10日)。采取进厂到户的方式,在对每一个取用水户、每一个取水口、每一个自备井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违法取用水等行为逐个依法立案查处。在整治行动中,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污染水源案件、屡查屡犯的典型违法取水案件,要进行挂牌督办,组织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0日)。对整治行动中查出的水资源违法行为登记备案并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尤其是“挂牌督办”案件进行落实,坚决依法办理。

(五)总结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5日)。各责任单位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工作总结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总结,经批准后上报。

四、责任分工

(一)市水利局负责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与督办,并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

(二)市人民法院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三)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水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市发改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取用水建设项目立项进行把关审核;负责做好水资源费、水费征计标准的监督及超计划加价水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

(六)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费的专项整治工作。

(七)市城建局负责对城市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监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设备。

(八)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对建成区内违法取水工程的相关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九)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水资源费缴纳或征收的审计检查监督工作。

(十)市广电局负责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一)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的经营单位的名称、法人、地址等有关资料。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做好全市水环境状况监督检查,对水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十三)市政公用事业总公司负责提供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法人、地址及其他有关情况;负责对城市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是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水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的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协调和开展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建立相应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务求实效。

(二)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强化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打击违法行为。要成立联合执法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抗拒执法、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要依法严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情况报告等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对在整治行动中消极应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干扰办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范文第2篇

一、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摸清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现状,全面规范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滥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开采、违法占地的采砂场所,实现砂石资源开采依法管理、有序开采、保障供给、维护稳定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

无证(照)、伪证(照)、超范围、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探采砂金的行为;强买强卖等扰乱砂石资源市场秩序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严重影响全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违法违规砂石资源开采行为。

三、整治时间

(一)宣传动员阶段。

县水务、国土等部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刷写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涉水法律法规,宣传国家、省、州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宣传加强采砂管理对维护河流河势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行洪安全、确保河堤稳定和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树立依法采砂意识,为集中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

县水务、国土等部门会同各乡镇对县境内采砂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并逐一登记、汇总造册,有针对性的制定联合整治方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

组织县水务、国土、公安、环保、住建、交通、安监、工商、地税、供电等部门按照本次整治行动的目标和范围,对县内所有采砂场所进行集中整治。

一是对无证(照)、伪证(照)违法采砂(石)的,对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不在采砂规划区域内的采砂场所,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拆除设施设备。

二是对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采砂金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是对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资源,严重影响州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对机关干部非法参与砂石资源开采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7月11日—7月30日)。

按照《县大渡河流域采砂规划》和《县大渡河流域2014年采砂实施方案》对符合采砂规划要求的采砂点(砂石场)进行公开拍卖。原合法开采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砂石资源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水务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采砂场所的清理整治,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逐一登记,汇总造册。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外各类采砂场所的清理整治(含新城);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以采砂为名非法开采砂金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清查沿河所有采砂场所的用地手续,对无用地手续和证件过期的非法砂场进行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各类砂石开采企业和个人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各类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用品的开采企业或个人进行查处;督促整改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在使用、储存民爆物品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使用、储存的管理;负责对涉及犯罪的案件进行查处。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环境保护合法性审查,做好对采砂生产活动的环境监测,依法对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砂场、采砂船非法排污等环保案件进行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各类施工企业使用合法砂石开采企业提供的砂石,杜绝使用非法开采场所提供的砂石原料。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开采点及砂石堆放点对交通、公路影响行为的处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检验监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和超载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依法对无证采砂、运砂船只进行处理。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开采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负责对砂石开采企业的经营期限、项目、范围进行检查;对经营期限过期、超范围经营的依法处理。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影视体育局:负责砂石开采的舆论监督和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

县地税局:按照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范文第3篇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规定,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总要求,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地行为,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查处到位、处罚到位、移送到位、执行到位”要求,对第9次卫片检查中存在问题,月日前全部整改查处到位;对年月以来的土地违法案件,月日前全部整改查处到位。对已批未供的土地,加快供地进度,依法推进项目建设;对已供但闲置的土地,督促尽快动工,确无开工能力的依法收回;对没有年度用地指标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及城市发展方向的违法占地项目,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项目,全部拆除。

三、整治内容

一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是否对土地监管工作高度重视;否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作为当前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否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依法使用土地和监管土地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对土地监管工作是否负起了总责,否严格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使用土地;否存在违法违规、擅自越权批准使用、占用土地及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行为。

三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到位情况。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履行法定程序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该移送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否移送移交到位。

四、具体安排

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土地违法整治情况进行专题研究,月日,召开有公安、检察、监察、法院、国土、规划、建设、水利、园林、城管、电力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国土资源违法占地案件专项整治月活动大会,进一步动员和具体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落实市政府会议精神,采取各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制定方案,组织人员,对本辖区第9次卫片和年月以来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进行动员和部署。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对发现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部立案查处,做到六个到位,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到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到位,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到位,依规移交监察机关到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专项整治月活动进行认真总结,查漏补缺,巩固成果。同时,市政府将组织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联合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考核。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违法占地案件专项整治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师副组长,市检察院、法院、监察、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园林、城管、电力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详尽具体、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二)协调联动。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国土、规划、建设、水利、园林、城管、电力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联动,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专项整治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整治办汇报。

(三)依法查处。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及党政纪处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及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拆除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强化督导。市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分赴各县(市)区现场督导检查。对有案不查、瞒报漏报、的要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检查验收不过关的县(市)区,进行预警约谈,直至问责。

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在我镇辖区内所有内陆非养殖水域查处使用拦河罾(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迷魂阵等违规渔具进行捕捞和电毒炸鱼等行为,确保查处率达到100%。

二、时间安排

(一)打击整治阶段(9月22日—9月27日)。

1.内河水域清理整治。由水域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属地负责,对所有行洪、排涝内的鱼罾、渔簖、地笼、闸口套网的行为进行清理拆除。

2.对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的打击。严禁任何个人在公共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鸬鹚捕鱼,一经发现,可举报公安110查处,由公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电鱼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3、销售禁用渔具窝点清理整治。由工商、农林、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严厉查处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窝点,从源头打击违规渔具。

各单位要按照条线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电鱼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二)集中处理阶段(9月28日—9月30日)。各村必须将拆除的拦河罾(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电鱼器材等集中销毁,可请新闻媒体予以监督报道。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10月10日)。对前阶段工作进行回头看,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改正。市、镇清理整治专项领导小组人员采取明查暗访,各村要及时报送清理整治行动情况(清理整治行动情况表附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实。镇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要结合本村实际,成立相应的专项工作小组,并组建8-12名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各村要对照本方案要求,深入村、组、河、浜摸清查实违规网具的存储情况,限定时间引导违规网具自行销毁。不走过场、不留死角,逾期由村清理整治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强制清理整治,统一拆除。探索专项突击整治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保持违规渔具清理高压态势。

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范文第5篇

主流媒体联动,开展广泛宣传

为扩大示范项目的社会影响,提高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自治区环保厅率先针对“农村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四大项目进行了统一的标识设计并制作成醒目的标识牌,第一时间分发安置在全区各县(区)项目站点上。

为进一步发动农村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农村环境试点示范工作,自治区环保厅及各市、县政府联合全区各大主流媒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纸、杂志等加大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的宣传力度。在宁夏电视台开辟了每周一期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惠民生”专栏,在宁夏环保网开通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专题网页。先后在《宁夏日报》《宁夏画报》上开辟专版、专刊,围绕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进行系列宣传报道。除此之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还及时编印刊发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简报信息;在农村开展了“四个一”环保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踊跃关注农村环保,积极投身农村环保的良好氛围。

经过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以及环保、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农村普遍存在的污水出门泼、垃圾就近倒及乱放、乱堆、乱埋、乱烧等不良现象得到了很大改变,村民的环保意识普遍增强,全区各县(区)乡镇争创生态乡镇、生态村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

整合各方资源,破解资金难题

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不仅建设规模大、周期长、涉及面广,而且点多面广,“撒胡椒面”式的整治常花钱、难见效。因此,为了保证项目质量进度,减轻市、县(区)及乡镇的资金压力,不增加农民负担,自治区政府克服重重困难,落实了地方配套资金3.5亿元,比国家要求的配套资金高出2500万元,包括国家支持的6.5亿元在内,项目总投资达到了10亿元,按工程进度予以下达,从根本上减轻了市、县及乡镇的资金压力,保证了项目质量和进度。

在加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投入的同时,各市、县也积极响应,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政策,积极整合各项涉农资金,使建设资金向示范项目区集聚,发挥资金的辐射作用,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一些财力较好的市、县还结合实际出台政策,主动加大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投入,在普遍明确将本级环保专项资金20%用于示范项目建设外,平罗县财政每年专门安排300万元配套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吴忠市要求统筹各类涉农惠农资金,使农村环保资金的投入不低于当年GDP的0.3%;由于示范项目国家专项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宏观引导作用,调动了各类建设资金向示范项目区聚集,提高了示范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另外,自治区政府在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上积极拓宽资金渠道,除地方财政部门投入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和农民投工投劳,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以及适当探索物业收费等方式来解决运行维护经费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利用综合部门资金管理的优势,使示范项目建设与自治区黄河金岸、生态移民、塞上农民新居等建设规划相衔接、相协调。通过整合各部门新农村建设资金,使得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示范项目区和庄点集中,按照“建设新农村庄点像打造城市社区一样”的要求和思路来统筹做好各项建设工作。农村环境集中连片示范项目点既是新农村建设的示范点,也是新农村建设成果的最终体现,从而使得示范效应得到有效的提升和放大,真正带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向纵深发展。

“以奖代补”措施,激发工作热情

2010年,结合正在实施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2010~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就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实施步骤、保障措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等厅局牵头抓好落实,每年都对宁夏5个市政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进一步健全奖罚机制。

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实施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通过不断探索研究,进一步健全“以奖代补”为核心的奖罚机制。按照“以奖代补”政策,对创建为部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创建为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激励机制。对示范区域项目未完成责任目标、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停止安排并追缴下达的专项资金,取消下一年度及今后年度的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从而激励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切实维护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从而使其长期发挥良好效益。

在各种激励机制的鼓动和鞭策下,自2007~2012年,宁夏全区已累计创建部级和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及生态村180个。

制定地方标准,强化技术支撑

宁夏作为一个地处偏远的内陆省区,经济相对落后,农村环保工作起步晚、缺乏实用成熟技术支撑。

为改变我区农村环保工作基础薄弱的局面,自治区政府围绕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等主要内容,多次举办培训班,积极组织参加环保部在我区举办的全国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培训会议。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科学化水平,提高项目效益,宁夏聘请中国环科院、沈阳环科院、兰州大学、宁夏大学等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研指导,并共同组建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4个技术专家组。具体负责编制宁夏全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年度总体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技术审核、示范项目技术评估等工作,从技术上保障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