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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在逐年的减少。“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珍惜保护我国耕地是的基本国策”。但目前农村宅基地在实际用地及其管理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户建房出现用地的浪费问题;村庄建设零乱,缺乏整体观念,这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很不协调。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快速发展,农村人与地之间矛盾也愈加突出,农村宅基地管理也呈现出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结合自己在基层所工作时,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浅谈如下:
1 宅基地在农村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
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辅助用房(库房、厨房、厕所、畜禽舍等)占地,多以房屋滴水为界。当前农村宅基地虽在严格报批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化网络,加大执法巡查力度,狠刹乱占滥用宅基地歪风下了不少功夫,但农村宅基地管理上仍存在很多问题。
1.1 宅基地浪费问题日见严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的增加,所以要求居住改善,向往城里人的生活。逐渐把家搬迁到城市居住。通过实地调查,农村居民搬迁到城里生活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大量农民进城后,农村的房子都闲置着;有的农民在城市赚到钱后,在城市里买房的同时又在农村修建新房,舍弃老宅破屋,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也使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
1.2 宅基地变相多占问题严重
在建平县农村,农民在新的地点建造住房,但旧房又不肯拆除,很多成为了破房、危房,形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心村。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各种特权人群利用各种关系和经济优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户多宅和超占、超标面积现象更为突出。有很大一部分村民中都存在有盲目攀比的现象,尤其是对住房,也已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主题。有的干部利用建设种植、养殖小区等条件,审批土地逐渐变成住宅基地现象严重。国家规定够条件农户可以无偿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建住宅,但是一些村干部仍然行使霸权主义,把持着宅基地审批权,以此作为的温床,利用职权或超越权批地,情节严重者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1.3 村庄布局分散,是造成土地浪费现象严重
农村缺少规划,村庄建设没有规则,布局混乱,街道不整齐,杂乱无章,没有现代化新农村气象。从而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有新房,看不到新村变化。村民建房没有计划,乡镇、村对村庄建设缺少长远规划,所以出现乱建、无规则建房问题;群众思想落后自私,只顾自己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所以在建房选址时,选择地势好、风水好,交通便利的道路两侧,整体观看村庄混乱,看不到村子的新面貌、新气象。
1.4 农村住宅用地违法违章现象严重
在建平县农村住宅用地违法违章现象主要表现在,有的边批边建,不批就建;有的已报畜牧养殖或种植大棚为名审批,用于其他行业或住宅;城乡接合地带,由于经济发展快,农民宅基地多占用道路两侧,或农民已占用宅基地为名多盖和加盖商店。有的农民在利益的驱动下,私自非法转让、出售宅基地、房屋,卖给没有本地集体使用权的人员。转让、买卖宅基地房屋等问题均为私下协议,没有合法手续,形成宅基地隐形交易,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
2 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造成的原因
2.1 村庄建设应该有长远统一规划
村庄应该以城市化建设为标准,让农民有城市舒适美观的感觉。由于农民思想落后,特别是村级领导没有长期建设村镇规划,或规划不科学,村庄始终向外扩展,把老村逐渐在放弃,又建新宅,占地面积越来越大,造成土地资源浪费。有的农户只注重新房建设,为了多占宅基地因地建宅;而有的为了搞商品与住宅一体化,扩大宅基地面积;有的农户子女或兄弟分家都去审批宅基地建房,造成一户多宅房屋没有翻旧盖新。以上是农村宅基地现实问题,所以要统一规划,要有长期的设计方案真正解决杂乱无章,乱建现象发生。
2.2 解决农村庄宅基地松散问题
农村工作比较复杂,村级干部水平低,对宅基地不重视管理宽松人情味太浓,没能控制住一户多宅违章建房问题。有些村干部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私自划定宅基地,以请客或个人感情随意提高标准,不按土地管理要求审报批准宅基地;还有些村干部在换届选举时,私下许愿,当上村干部后,为了还人情私自违法批地。或者是在换届时送人情,多占和扩占宅基地。所以,在宅基地管理审批过程中不按法律执行漏洞很大。
2.3 普及农民土地法律教育
农村宅基地的浪费和管理混乱,主要是农民对《土地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相关法律普及工作做得不充分。所以应该加强普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村级干部、群众懂得土地的真贵性及其宅基地合理使用。通过法律宣传使农村村民懂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还要懂得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土地是集体的。消除群众传统观念,新房建起来了,老房必须拆除。为了节省土地,也便于土地和规划部门执法。
2.4 加强农民思想觉悟教育,提高认识珍惜土地,在房屋、村庄建设中要有长远发展观
随着我国小康社会的快速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村社区化、农村居民城市化。改变旧的思想观念,珍惜土地,在房屋和村庄建设中按着小城镇化要求进行建设;不要把“迷信风水”观念带入新农村建设中来;不要搞违法违章建筑,搞乱了农民居住城市化的理想;不要私建乱建,搞乱了村庄的统一规划。
3 在实际工作中对宅基地问题的整改建议及体会
3.1 通过土地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严格依法行政
针对农村群众对《土地法》等相关法律认识不足,县乡村各级政府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有线电视定期搞讲座,印发各种宣传单,宣传画等进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通过网络上节约用地话题,鼓励在全社会进行讨论,从而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地意识。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使其在土地执法、宅基地管理中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村级土地日常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3.2 改进传统宅基地管理办法,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利
农民宅基地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有房屋所有权。明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及其登记发证工作;要让群众认识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在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进行;房屋与土地均为不动产,但房屋要与土地使用权相结合才能形成房屋土地一体,只有在土地完全私有的制度下才能实现。所以要充分保护农民是集体土地权受益者,农村村民无偿使用宅基地。村民个人依法分享集体土地和享有其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3 针对性制定宅基地使用及其管理政策,挖掘搞活农村多余土地
对于农民合理使用宅基地,节约土地,保护耕地树立人人有责和科学利用发展的观念。严格按规定审核属于本村农业户口,并且够已婚年龄,或已经结婚方可报批宅基地及建房条件。同时鼓励村民进城落户,并购置商品房定居。把原有的宅基地和住房转让或自愿退宅还耕由政府出资给予适当的补贴。农民放弃宅基地,其在本村还享有土地承包权,不影响其农民享有国家相关政策待遇。鼓励农民退出多余宅基地并享有补贴。新建住宅审批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将分散居住的农民按着统一规划集中起来,搬入新建的具有现代化气息房屋居住,逐渐实现农村居住城市化、别墅化优越条件。
参考文献
[1] 周洪亮.户的视角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7(05).
农民建房可以贷款。
1、《土地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担保法》也明确规定农村的宅基地不能抵押;《物权法》更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所以,法律上没有完全禁止农民抵押、转让自己的住房。
2、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但允许农信社办理抵押可以拓宽农民资金来源渠道,而且发生大规模的农民丧失住房可能性比较小,如果继续限制其转让和抵押,广大农民的生产与发展将会深受约束。不同地区农地按揭贷款采取的方式不同,有些地方可以采取多户联保的方式顺利办理按揭贷款,建议您可以具体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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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代表中国社会最基本结构的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形成了不同利益诉求的阶层,促进了农村社会系统的重构。这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同阶层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了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当前农村阶层分化现状的基础上,以各阶层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益诉求为切入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农村阶层分化 宅基地使用权完善
当前我国农村阶层的分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分化,代表中国社会最基本结构的农村阶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和的实行,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生产力获得了解放,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农业的发展速度排斥剩余劳动力,部分农民在利益目标的引导下自然地产生流动,从传统农民中转移出来。同时,随着农村土地的减少,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发展普及,城乡户籍制度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的逐步推进等带来了旧的乡土观念的改变,农民开始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价值观念转变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价值观念。农民的不同部分,以职业为导向。以占有资源和取得利益为动力,不断进行演化和组合,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阶层。
现实的变化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注意,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林晓呜对浙江省温岭县作了专题调查后指出:依据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两个标准,把农业人口区分为5个不同阶层:农民、乡镇企业工人、乡村管理者、个体工商业主和私营企业主。
陆学艺等人根据农民所从事的职业类型、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3个因素,把农村社会分为10个阶层:农村干部、集体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智力型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农业劳动者、雇工、外聘工人、无职业者。
通过学者的研究及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伴随着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民阶层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农民阶层已经分化出具有较高文化素质、能够掌握农业科学技术、具有市场意识的农业劳动者,分化出具有较高素质和职业技能、享有充分的自由流动的权力、具有强烈的合作与团队精神、熟悉生产工艺流程、逐步成为产业工人的农民工;分化出一些高素质的具有开放的全球眼光、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较高的经营管理才能、具有一定的资本与财富积累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分化出具有专门的技艺或经营能力、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或支配、从事某项专业劳动和自主经营小笔的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等的群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阶层;分化出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思想觉悟、熟悉农村法律法规和政策、懂得农村民主运作方式、善于经营管理、能够带领全村发展提高的农村基层管理者等阶层。这些阶层的出现,打破了我国农村传统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体,群体的多样性带来了农村社会活力的提升,从而促进了农村社会系统的重构,这也对我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各阶层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益诉求与现行制度的冲突
随着农村阶层的分化,以不同阶层为基础的不同利益群体也在逐渐形成,不同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人们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主体意识、独立意识、自主意识明显增强,诉求表达的愿望日渐强烈,不同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人们出于维护本阶层、本群体利益的需要,开始用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就导致了基于本群体利益的各种诉求明显增多。不同的阶层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了不同的利益诉求。
对于能够掌握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具有市场意识的农业劳动者阶层来说,宅基地是全家生活的保障,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他们需要更多的土地进行规模化耕作。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致使农地非农化加快,农地被占,土地减少。据有关材料统计,目前全国2.4亿亩村庄建设用地中,空心村内老宅基地闲置面积占10%15%,宅基地的闲置使大量的可耕土地被白白浪费。这一阶层对闲置的宅基地有强烈的利益诉求,即作为扩大农业生产、进行规模化耕作的土地。但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些主体在什么事由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这一阶层在扩大产业规模、调整产业结构时,经常遇到资金短缺这一问题,他们大部分惟一可以取得融资的,只有房屋和宅基地,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却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因此,他们对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有了利益诉求。
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从1990年开始,我国每年大约有1%的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除此之外,每年还有1.4亿人口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像候鸟一样迁徙,等待进入城市定居的机会。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己经是不争的事实。对于这些逐步成长为产业工人的农民工来说,他们有的在城里谋得稳定职业不愿再回农村,然而他们大多缺乏在城市定居、发展的资金,他们可以通过处分其闲置在农村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来换取在城市定居所需要的资金。但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限定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价格无法体现市场价值,这将使这一阶层无法分享其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所获得的利益。他们对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了利益诉求。
私营企业主阶层他们有的曾在村里生活但长年在外经商已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断绝了联系。他们在外做起了大大小小的买卖,与宅基地基本上没有太多的关系,导致宅基地闲置。虽然他们的经济状况比较好,但作为经济人,他们有处分自己的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从而获得收益的诉求。有的在本村兴办乡镇企业,他们需要土地扩大生产规模,而《土地管理法》规定只能使用农村建设用地,但大量闲置的宅基地占去了很多的农村建设用地,导致农村建设用地有限,他们对这些闲置宅基地有利益的诉求,即将其变为自己扩大生产的土地。同样,这一阶层也有通过将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融资的利益诉求。对于未脱离本村的个体工商企业主来说,他们有利用其融资的利益诉求。对于脱离本村的个体工商企业主来说,他们对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有处分及融资的诉求。同时,他们有些在其他镇、村集体从事个体工商业,想在住所地安家落户,购置房产,但现行法律与他们的诉求相冲突。
农村管理者阶层是受聘于乡镇、村、组的基层干部。他们既是政府政策的执行者,
又是农民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在各阶层中处于最有利的地位。他们可以带领全村发展提高。其对本集体的闲置宅基地也有利益诉求,即利用闲置的宅基地扩大耕地面积,进行规模化生产,利用闲置的宅基地兴办企业,但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他们在什么事由下基于什么程序收回闲置的宅基地。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一)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着社会保障的功能,这种社会福利属性贯穿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始终,正是基于社会福利的人身依附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自由流转,阻碍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完全实现,削弱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效能。但随着债权在市场经济中优越地位的确立,物权的债权化趋势日益明显。物权作为交易的出发点和交易对象,进入财产流转领域,打破了传统的、静态的归属关系,转变为动态移转关系的联结点。物权的交换价值得到了充分地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形式,在农村阶层日益分化的条件下,应遵循物尽其用的原则,从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向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转变,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满足各阶层的利益诉求。
首先,应兼顾农村宅基地的财产性与福利性,尊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地位,有限度地引进市场机制,对现行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当务之急是修改《土地管理法》,废除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其次,我国农村首先开放宅基地使用权的租赁市场,本集体组织内外的人可承租,弥补不能自由流转的弊端。这样可以为外出打工以后又返乡的农民工、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以满足他们对宅基地的利益诉求。再次,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适当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市场。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转让的结果会导致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于受让人,所以处分宅基地的使用权应由集体组织的成员决定。这样,可以为外出打工准备在城市安家落户的农民工带来在城市定居所需要的资金。减轻他们在城市生活的压力,也可以为不准备返乡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可以帮助他们扩大生产经营。第四,修改《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这样,可以扩大农业劳动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各阶层的生产资金融通渠道,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收入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为金融机构在农村扩大业务。
(二)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使用制度
《物权法》明确将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从理论上讲,他物权的存在都是有期限的,无期限将造成只要房屋尚在则宅基地使用权就一直存在,一个农民可能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几处房产,一直延续下去,这不利于节约土地及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而建立起宅基地有期限使用制度就完全可以对期满不再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收回,避免浪费土地。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也将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确定为70年,自农民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同时在保留现行土地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事由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如规定农村村民因搬迁、死亡其继承人有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等。这样,一方面避免了宅基地的闲置,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各阶层对宅基地的利益诉求。农业劳动者可以将收回的宅基地作为耕地扩大农业生产,私营企业主可以将其作为兴办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
(三)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应负的义务
虽然在制度的设计上,应按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但应规定其承担相应的义务。首先,宅基地使用权人应遵守国家基于宏观调控权对土地的总量、用途规划的法律及政策,遵守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的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宅基地应被收回而不能进行流转。其次,宅基地使用权人要流转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尽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义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流转须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再次。在流转的对象上,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容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买卖、出租、赠与等流转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四,在流转获得的收益分配上,宅基地使用权人应首先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还应兼顾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在其获得相应收益的基础上,剩余部分归本集体所有。第五,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接受国家基于社会管理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如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宅基地使用权,村镇按照建设规划确实因公共设施的需要及公益事业的需要,集体组织依法定的程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应负有消极的容忍义务,此时,不能主张其收益权。
参考文献:
1 段华明.中国不发达地区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J]甘肃理论学刊,1990(5)
2 陆学艺,农民的分化、问题及其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1990(i)
关键词:农村 宅基地 使用权 土地法律制度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耕地是农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当前,在大力发展经济和保证人口粮食安全的双重压力下,耕地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农村宅基地的整理将成为保护耕地的一条新途径,并可以起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促进新农村建设,美化村容村貌,增强农民合法用地的意识,维持农村稳定,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加速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降低闲置率,从而较好地贯彻中央制定的“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新农村都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l 农村宅基地整理的意义
1.1农村宅基地整理是土地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有力保障
土地整理包括对建设用地的整理和对农用地的整理两部分。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就是在城市规划控制下,在城镇和村庄进行有效的治理,通过对其内部挖潜,向地下和空中立体发展建筑,提高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腾出大量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储备或用作农用地,减少建设用地对农用地的侵占;农用地整理,就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田、水、林、路、村进行综合整理,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由此可见,农村宅地整理是土地整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到2010年,我国将通过开发整理土地补充耕地18.27万hm2,其中,将通过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约11.07hm2,农村宅基地整理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途径之一。
1.2农村宅基地整理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农村宅基地整理应是在土地利用规划下进行的,减少宅基地占用面积而不减少使用功能,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利用集约度,使原散落的农宅集中,填实“空心村”,进行自然村的拆并,形成有一定规模的中心村和小城镇,使它们成为规划合理、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环境优美的新家园。在进行宅基地整理中,人口的集中和迁村并点为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了必备的条件。这样还可以减少水、电、气、热、通讯等的重复投资。宅基地整理不仅改善了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而且还将带动建筑业及水泥等建材工业的发展,刺激经济增长有利于农民增收。另外,优美的生活环境必然会对人们积极向上、奋发图强发展经济产生激励作用。再加之政府的适当引导,会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步伐。
1.3农村宅基地整理可部分缓解我国耕地紧张的局面
按1997年人口土地详查资料测算,在当时人口不变的情况下,人均占地面积由192m2降至100m2,可节约土地50多万hm2,占当时总占地面积的近一半。整理出的土地,宜耕则还耕,宜林则还林,或留作建设用地的储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我国耕地资源紧张的局面。
2 现行宅基地制度体系基本特征
2.1集体所有,使用主体特定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自己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能自己建房,不可转让。
2.2无偿取得,无期限使用
农村宅基地具有很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农民能够无偿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较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还是无偿使用宅基地制度,在使用期限上没有限制,理论上讲长期占有,终身使用。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实质上也是可以继承的。
2.3一户一宅,限定标准,依法取得
由于我国国土资源有限,不课能给每户村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一户一宅,即可保证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随便可以申请,则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字面上看这条规定再明白不过了,如果一户农民拥有了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就构成违法。
2.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流转性
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由于宅基地主要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依房屋的合法存在而存在,并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在买卖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才能随房屋转移。但是,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调剂或者重新安排。
3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3.1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超标严重,一户多宅,房屋空置现象突出
由于农村宅基地是无偿使用,致使多占便宜,少占吃亏的思想滋长,形成盲目圈地,超标用地。根据国家规定(《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最高为150m2,而现在的很多地区农户的平均宅基地面积已经远远的超出了这个最高限。2001年全国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高达190m2,超过标准27%,仅此一项就多占土地340多万hrn2。如果按1hm2地的粮食产量至少养活15个人的话,仅此就可以解决5100多万人的吃饭问题。由此可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整理可以大大节省所占耕地。
另外,农户分家后另建新房,旧房留作杂用房,未能由集体统一收回调节使用或拆除;以前早期多户共居的旧宅,现在只有一户居住,造成大量的房屋空置。
3.2市郊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的现象
一方面在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由于道路的完善,沿道路两旁开发建设了大量的商品住宅房,很多村里的人都住进了楼房。而原有的农村居民点还仍保持原样,没有及时拆迁复垦,造成大量的土地闲置。另一方面,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外出打工的比较多,在村里常驻的人口比较少,因此还保留着许多不用的旧房没有拆除,就形成所谓的“空心村”现象。
3.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混乱
目前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混乱,很多房地产及其产权产籍归属不明。“三审稿”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但是由于法律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致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转让使用权后规避法律的可能性很大,给将来的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同时也造成了司法和管理上的困难。
关键词 农村 宅基地管理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2 文献标识码:A
1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农村村庄宅基地布局混乱。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住房建设规划引导,绝大多数村庄建房选址随意性大,村民建房选址、座向可根据所谓的“风水”及自己的喜好,在自认的祖宗地、自留地等土地上,乱圈乱占、乱搭乱建,房屋座落不致,高矮不一,杂乱无序,影响村容村貌。
(2)村庄外延扩张,中心空置。一方面是近年来,很多农民选择在自家的承包地或交通便利的公路两侧占用耕地建房,使得村庄外扩;另一方面,农民在建新房的同时,并没有拆除老房子。此外,由于一些五保户、困难户等遗弃在村中的破房因无人居住,使得村庄成为破旧的“空心村”。
(3)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落实,存在超标建房现象。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农民思想观念的原因,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农村建房乱占、多占现象严重。政策规定农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但实际情况是超出规定面积拥有宅基地的农户大有人在,“一户多宅”、“一户多基”现象普遍存在,大多也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
(4)私买私卖现象严重。农村居民对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普遍存在认识偏差,认为宅基地可以祖祖辈辈继承下来,是私有财产,可以自由支配、买卖,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难度。
(5)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屡屡发生,案件查处、执行难。近年来,强占土地、强建房子、破坏耕地、私自买卖土地等违法案件在我省一些市县农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关土地执法部门虽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用地等各种行为进行了查处,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总体上,受人员、装备、技术、执法手段和执法机制等方面的限制,对土地违法现象难以做到及时发现和及时查处,对特殊违法主体,缺乏过硬手段,查处难度大,执法效果差。
2对策与建议
(1)加强领导,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各级政府要成立农村宅基地整治管理领导小组,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依据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和制度。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登记条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把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农民思想观念,切实提高农民法律意识。要针对农民群众文化特点,利用主流媒体、农村宣传栏、法制宣讲团等各种方式方法深入农村进行宣传,提高村民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用地意识,转变农民落后的思想观念。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乡村干部土地法律法规培训,增强村干部依法保护、利用资源的意识,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
(3)创新机制,成立土地综合执法大队,加大执法力度。在各市县成立土地综合执法大队,定员定岗定编。各镇、村也相应成立土地综合执法小组,做到县、镇、村三级土地执法网络。同时要在资金和编制上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队伍的建设。
(4)加强镇、村两级日常监管力度,规范审批程序,引导和保护农民建房。各市县的镇一级政府可与各村委会签订宅基地管理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规范宅基地管理规程。各村委会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乡规民约,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日常监控,规范农民用地建房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现象。在村庄规划基础上,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规定村民在需要使用宅基地时,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报镇政府批准方可使用该块宅基地。宅基地批准后,用户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建房,如超过规定时间不建房,该块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安排。
(5)科学规划,严格各项规划实施。各级政府应当把村庄、集镇规划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大事来抓,安排专项资金统一编制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试点建设,严格控制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要综合镇、村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注重解决当前村庄整治的重点,充分考虑后续的村庄规划与管理需要,突出乡村特色和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划。有关部门可提出一个规划样板,在每个县挑选个别镇的两三个村委会中推出规划样点,然后逐年铺开。
(6)以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开展调查清理、整治工作。要在全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住宅用地数量,以及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空闲房屋,出租转让住宅和违法用地等现状,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建立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宅基地超占部分可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宅基地置换”模式,将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起来,搬入新建多层或规划合理的住宅中,“腾出来”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可用以村庄绿化休闲、建设村内文化室等其他用途。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