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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劳动实践方案

校外劳动实践方案

校外劳动实践方案范文第1篇

后宏斌(1992―),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12级法学系本科生。

吴倩(1995―),女,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13级法学系本科生。

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深,经济、政治一体化的推进,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权益保障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此种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在于对在校学生的劳动保障身份确立的偏差上,造成了法律上的空白,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本文试从劳动法角度对女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校外实践期间法律保护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法律保护

一、女大学生校外实践的内涵

校外实践即把学校课堂中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并加以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女大学生校外实践就是在学习了所学的专业知识后,为了理论联系实际,将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过程中,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管理能力等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称谓,以应对未来全社会女性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压力。

女大学生校外实践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其一,实践目的的单纯性。参与校外实践的女大学生或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或是为了提升个人综合素质能力,获取良好的就业渠道。其二,法律关系性质的差异性。校外实践期间,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存在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也可能存在短期劳务关系。其三,权益易受侵害性。当前,在校女大学生为了赚取生活费用或者工作经验,利用课余时间、假期到用人单位进行校外实践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的劳动中,初出茅庐、涉世未深的女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女大学生被单位同事性骚扰、劳动报酬被扣发、押金被骗走却没有找到工作等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国家没有针对女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进行专门立法,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亦不完善,遇到相关劳动争议难以得到倾斜性保护;另一方面,对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法律地位,学界存在争议,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缺乏理论的有力支持。

二、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及不足

――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之反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行为,不应该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不缔结劳动合同。根据本条可以得出,在校女大学生并非合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其本身有其独特的身份特征,对校外实践的目的进行分析,其在校期间参加校外实践是其检验自己学习成果、获取工作经验的过程,并不是为用工单位创造价值的过程,不能认定为正式的参加劳动。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在校女大学生的学籍信息、档案信息均归属于学校,具有完整的组织人事关系,如果再存在一份劳动人事关系,则不利于国家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以下以“女大学生李某某诉某绘画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案”具体分析。

2013年4月,某高校女大学生李某某到张某在张店的绘画工作室工作,最终被录用合格到山东阳信工作,任辅导教师主要负责高考美术培训工作。任职期间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5年3月18日,基本工资2900元,每月核发奖励2100元(每月实发1950元),双方约定,如果工作业绩好,年终奖励3~6万元。工作前几个月,张某一直按时给被告核发工资和奖励,后几个月一直存在拖欠情况,为使学生学习得到连续,李某并未给学生停课,仍然继续上课到约定的工作期间,结束后,绘画工作室共计拖欠工资及奖励19000元,绘画工作室出具欠条。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兑现年终奖金等。

笔者认为,申请人为在校女大学生,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因缺乏主体要件故不应认定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另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欠条、前期报酬发放情况,张某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务以及被申请人接受劳务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故本案宜按照劳务合同处理,由被申请人支付欠条约定的劳务费以及奖励款。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完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拒绝承认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在校学生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虽然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的需要,但从国家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从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出发,在校学生虽然不符合劳动主体资格,但是从在校大学生校外实习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其符合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特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其排出在外似乎对在校学生的劳动权利的保护有失偏颇。鉴于以上客观事实,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应该享有除计算工龄、社会保险之外的其他劳动权利,这样将有利于保护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合法劳动权益。

此外,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件、学生证件,部分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女大学生缴纳“押金”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侵害女大学生工资、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侵犯女大学生人身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之提升

女大学生是未来劳动力市场的不可或缺的一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祖国的未来,针对当前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笔者认为各方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改变和努力。

首先,提高女大学生自身素养。女大学生在校外寻求校外实践时应提高警惕,学会识别单位的性质及人员的真实性,以免受骗。当前女大学对于劳动法律未有接触,对侵权行为的内容及申诉方式较为陌生。当具体的侵权行为发生后,女大学生因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性处于弱势地位,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多数女大学生采取妥协与放弃的态度。另外,有少部分的学生受到侵害后付诸于法律,但因举证原因或没有足够经济实力等原因而放弃。作为女大学生个体,要端正校外实践态度,转变实践观念,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遇到侵权行为的发生,能够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明确实践接收单位责任。鉴于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时间短、具体实务操作能力差、占用用工单位资源以及安全顾虑等诸多因素,当前许多企业和单位不愿意给女大学生提供校外实践的机会。作为用工单位,要勇于承担责任,不断提高单位形象,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探索合理地激励和约束机制,给参与实践的女大学生提供和谐的用工环境。

再次,加强高校校外实践工作管理。当前高校人才培养时间周期长,与市场需求脱钩现象普遍,作为高校要严格校外实践管理,注重管理,加强监督,成立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权益维护中心,建立非诚信实践单位资料库。学校可以在就业指导部门增设一个相应的维权部门,对于女大学生在校外实践期间出现的权益受损现象给予帮助。

最后,完善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立法上出台针对于女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法规,明确校外实践期间女大学生的身份;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相关用工单位接受女大学生进行校外实践活动;构建和完善合理的女大学生权益司法保障和救济体系。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本文课题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载于《中国劳动》,2007年第6期。

[2] 郭杪:《关于大学生兼职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探讨》[J].载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 雷芳,王杰兵:《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法保护》[J].载于《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9 期。

校外劳动实践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劳技教学 活动档案 管理使用

小学劳技教学活动档案是指反映师生在劳技教学活动中记载并归档保存的历史资料。它能够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劳技教学与管理的全过程,直接为劳技教学活动服务,是学校教学管理档案的一个部分。科学、系统、规范的劳技教学活动档案,对促进劳技教学改革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建立劳技教学活动档案的必要性

1.建立劳技教学活动档案,有利于劳技学科的教学改革。我校在1990年至2000年开展劳动活动项目70多项,产生了较好的教育效益与社会效益。这些档案为学校课程改革中编写劳技教学校本教材内容的选择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资料。我校自编的劳技教学校本教材《绿色家园》在市级校本教材评选中荣获一等奖。

2.建立劳技教学活动档案,可以为劳技课外活动提供重要的历史资料,对提高劳技课外活动的质量具有指导作用。如我校劳技兴趣小组在饲养金鱼方面有许多成功与失败的记录,这些饲养记录以档案资料的形式保存下来,为学生在饲养金鱼方面提供了可查证的资料。学生李海鹏、王杰利用了这些档案中的数据资料,在学校劳技实验基地进行了《金鱼的生态养殖》试验获得成功,取得了江苏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

3.建立劳技教学活动档案,有利于对劳技活动成果的搜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劳技活动成果如果不加总结归档就非常容易遗失,还会由于保管不当导致受潮、虫蛀而损坏。因而对此进行整理,分门别类,然后做出鉴定,并长期存放就显得特别重要。它不仅可以高效地、长久地为劳技教学服务,而且还可以通过劳技成果的展示,对学生进行爱劳动、爱科学的教育。

二、小学劳技教学活动档案的分类

小学劳技活动档案的分类形式是可以多种多样的。从信息记录的方式上,可以分为手写的、电脑打印的、制作的、数码的等;从活动人员的类型上,可以分为教师的、学生的、各班级的等;从活动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种植的、养殖的、木工的、电子的、纸工的、金工的等。活动内容越多,其档案分类应越细。

对一所小学来说,最基本的劳技活动档案至少应该有以下几种。

1.基础档案

(1)文件档案。包括上级的有关文件,本校开展劳技教学活动的计划、通知、会议记录、阶段性的总结体会等。

(2)教学档案。劳技教师的教学计划、备课,劳技课外活动计划、备课,学生劳技活动评介、教学随笔、教学论文等。

(3)课外活动档案。①成员档案。课外活动成员登记表,表中应反映该成员的特长、爱好、活动表现、有何成果、受过何种奖励等。表中还应附有“各学年各科考试成绩”一栏,目的在于调查该成员参加劳技课外活动后学习成绩是否有所提高。②活动内容档案。原始记录是档案的基本属性,其中应包含:活动项目设计;实验、观察、操作等记录;学生撰写的参加活动后的收获与体会,这些都是建档的重要内容。因此,每次活动后都应填写劳技活动内容记录表,表中应有:活动项目名称、辅导老师、缺席名单、活动过程、活动成果等。

2.获奖档案

在劳技教学活动中所获得奖励都凝聚着师生的心血,具有珍藏价值,因此,这类档案要比基础档案记录得更为详细。劳技活动获奖作品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类别、编号、颁奖单位、获奖时间、获奖者姓名、获奖作品的名称、作品的设计过程、作品的图纸及各类表格、作品的介绍(或小论文)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填写获奖档案登记表本身就是对教师、学生的一种鼓励,为此,这类登记表要用手写,保留他们的“手迹”也是很有意义的。

3.数码档案

这类档案主要包括师生活动照片、录像等。开展劳技教学活动必须拍摄一些照片、录像,特别是有些带有探究性的劳技实验,完整的活动过程照片、录像显得更为重要。对学生的劳技作品可以拍摄实物照片,有些特别优秀的作品,可用录像拍摄完整的制作过程。劳技教师课堂教学优秀课(或片段)也可以拍摄成录像,为劳技课堂教学改革服务。我校的一位老师执教的《平结》、《杯垫》、《盆景》录像课,被江苏省教育厅列为全省优质资源下乡课,制作的光盘向全省发行。可见建立数码档案也是相当重要的。

4.实物档案

实物档案是指在劳技教学活动中制作的作品。它包括:纸工作品、木工作品、电子作品、金工作品、陶艺作品、创造发明作品、比赛获奖作品等。在作品的选择上,既有制作工艺优秀的,也有制作工艺一般的,主要是给人们有启示的作品。实物档案要贴上标签,内容有:作品名称、制作者姓名、制作日期、使用材料等。

三、小学劳技教学活动档案的管理

学校劳技教学活动档案,是学校教育教学档案的一个部分,应列入学校的正常管理的范围。我们学校的做法是:

1.制定学校劳技教学档案管理制度。主要涉及档案的搜集、存放、保管、评比、开放等管理要求。

2.专人管理。当前学校劳技教学专职教师很少,因此兼职教师是学校劳技教学主力军。但是,他们不但兼有其他主课,而且流动性较大,他们不知道如何去搜集资料,如何去做好一份完整的活动档案。为了解决这个困难,我校物色了一名事业心强又精通劳技教学业务的老师任主管。可是仅靠主管档案管理的老师去搜集资料是仍被动的,“劳技教学活动档案”也不可能持续发展下去。由此可见,必须发挥全体教师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让全体教师认识建档的意义,掌握建立一份完整的活动档案的方法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学校采用的方法是;期初,由档案主管对专职和兼职劳技教师进行培训,目的是让他们掌握如何搜集资料,明确一份完整的活动档案在资料搜集上必须具有系统性、关联性、完整性;期中,对教师搜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指导;期终,对教师建立的活动档案进行评比总结,并把评比的结果列入教师的学期考核之中。

3.数码信息及实物档案的管理。纸质及输入电脑的文件类档案的管理只要归类装订及电脑专业保存即可,但是数码及实物档案的管理就存在着一定得难度。为防止数码资料的遗失或数据损坏,档案管理者需要每个学期将照片、活动录像、课堂实录等数字信息进行整理,以便随时对信息进行调用,然后管理者应将数字信息及时刻录成光盘,进行安全的备份。实物档案管理需要有固定的展览室,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定时对实物展品进行检查,一旦出现实物损坏、虫蛀、变形等,管理者应该及时进行更换、修补和保护。

四、小学劳技教学活动档案的使用

劳技教学活动档案是学校管理档案的一部分,它与其它档案有不同之处,它不具有保密性。劳技教学活动档案开放程度越高,越能促进学校劳技教学的发展。我校把劳技教学活动档案作为学校管理档案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单独辟室存放,目的就是为了“档案”的对外开放。

1.学生使用。我校的劳技教学活动档案室有纸质档案,实物档案、数码档案。档案室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学生能在观察实物档案中受到启发,寻找创新灵感,设计小制作、小发明;学生在查阅档案的过程中可以发现新的探究项目,培养查阅资料的能力以及分析问题的能力。

2.教师使用。教师可以根据档案资料了解劳技课堂教学的新变化,更新教学理念,促进教师劳技教学能力的提高;教师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了解劳技课外活动中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以便开展更切合实际劳技实践活动;教师对实物档案研究,便于教师在教学设计时考虑材料应用、制作工艺、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难易程度,指导学生进行更广泛的劳技作品设计制作,提高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可以说,劳技档案的建立能迅速提高劳技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的业务水平。

3.学校使用。档案本身具有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等特征。劳技活动档案的建立,可以让学校领导通过查阅活动档案全面掌握学校劳技教学活动的情况。还可以作为学校与外界沟通的渠道。我校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六•一”节向家长和社区居民开放,家长看到自己孩子的劳技作品,看到自己孩子的观察记录,看到自己孩子的荣誉证书,脸上都露出欣慰的笑容。除此之外它还是学校劳技教学成果展示的窗口。由于我校长期重视劳技教学活动档案建设,劳技教学活动档案室已经成了学校特色教育的一个亮点。劳技教学成果在省内外赢得了广泛的声誉,原国家教委副主任王明达视察我校后欣然题词“人才的摇篮,祖国的希望”。

建立劳技教学活动档案可以全面反映学校劳技教学的发展状况;有助于劳技教师教育教学经验的积累;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劳技”的兴趣。随着劳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发展,劳技教学活动档案的内涵也将不断地丰富,它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肖成全.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实施指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2003,4.

校外劳动实践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为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在立德树人中的重要作用。

二、活动课程目标

全面落实《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通过课程实施,使学生能从个体生活、社会生活及与大自然的接触中获得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并逐步提升对自然、社会和自我之内在联系的整体认识,具有价值体认、责任担当、问题解决、创意物化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三、活动课程实施

1.课时安排:

(1)校内活动时间:小学1-2年级,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平均每周不少于2课时。

(2)基地、校企活动时间,安排3-8年级每学期到基地、校企参加一次劳动教育。

2.组织形式:

综合实践活动课通过“学校+农业研学基地、学校教育实践基地”“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学校+区域(企业文化、美好乡村、社区)”这三种形式,开展以本地地域自然、历史文化为本的特色研学旅行、游学、夏令营、民族文化、革命传统等实践活动。

3.活动方式及课程内容:

综合实践活动课主要活动方式:考察探究;社会服务;设计制作(信息技术、劳动技术);职业体验等四种形式。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内容:学校综合实践课程(推荐) (见附件1-5);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课程包括机器人、编程、创客空间、汽车模拟驾驶室、电子百拼等科技创新课程;研学基地劳动教育课程、学校及企业劳动教育课程。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

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曹远近

副组长:赵业虎徐加田朱业桂

成员:综合科教师及各班班主任

2.加强课程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①制订全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实施计划,年段实施计划,班级实施计划。

②成立年级研究组,确定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年级负责人,班级负责人。保证综合实践活动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落到实处。

③将该课程列入检查和考核的项目,加强对该课程实施的随机检查,努力杜绝随意占用该课的情况发生。

④提倡集体备课制度,但不提倡案例共享,每位老师应根据班内实际情况,独立设计特色性方案,积累规范的资料。

⑤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将教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教学质量,作为教学业务考核、晋级、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2)建立研讨制度:

①每学期学校都要开展一次校级综合实践观摩活动。面向全校开放,及时作好活动的评价和记录。

②每学年每位老师在校内上一节研讨课。注重规范的积累性资料,如:学生活动方案、活动日记、学生搜集的资料卡、学生调查表等。

(3)完善学生评价制度:要注重形成性评价,让学生在课堂观察、开放作业、专题汇报、个案调查、实际操作等评价过程中互相评价,让家长、社会力量参与评价。

(4)加强成果展示:要以活动报告、调查报告、调查表、实物标本、图画、摄影、活动日记、活动记录、戏剧与表演、手抄报和展板等多种形式展示活动成果。

3.落实经费保障

学校要确保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所需经费,支持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资源和实践基地建设、专题研究等。

4.加强安全保障

学校要设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规范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措施。教师要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升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制定安全守则,落实安全措施。

校外劳动实践方案范文第4篇

(一)劳务派遣用工缺乏计划性,管理不规范。部分高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管理、社会保险、合同签订、薪酬等基本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缺乏严格的计划性,基本上是由部门单位领导说了算,随意性比较大。(二)劳务派遣员工同在编员工同岗不同酬的现象目前来说还较为普遍,且在短期内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很难得到实质性的改变。(三)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刚性要求与各单位财力承受力弱之间存在矛盾。劳务派遣人员的经费主要依靠各单位自行解决,若全部参加五大社会保险,部分高校则会显得力不从心。(四)各高校的用工方式与《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一定差距。《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临时性和辅岗位方可实行劳务派遣,被派遣者与本单位同岗位人员实行同工同酬;签订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要续订就得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部分高校实行劳务派遣的岗位则有相当一部分是一些专业技术岗位,而且一旦达到固定期限就通过千方百计辞退人员、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等形式规避自己的风险和责任。(五)劳动争议案件急剧增长。反映未达最低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时有发生。

二、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几类案件

目前高等院校劳务派遣争议案件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条款对这些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制,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一)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案件是雇主责任认定中争议最多的案件。校方对派遣工保护措施不到位、被派遣劳动者本身缺乏归属感等因素使得工伤事件时有发生。又因工伤赔偿涉及金额较大,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的现象尤为严重。从工伤赔偿案例处理来看,有三种结果:一是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是由于被派遣者从事劳务的实际受益人为学校,二者形成劳务关系,故由劳务关系的实际相对人———学校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三是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作为用工单位的校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出于学校未尽到劳动保护义务造成工伤的考虑。《劳动合同法》第9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了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另一方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样的规定仍然十分模糊,实践中责任认定并不容易,容易出现拖沓的反复审理情况,使受工伤的劳动者得不到及时的赔偿。(二)服务期、试用期的约定从情理上讲,如果是校方出资派遣给劳动者提供了培训,是应该有权利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有权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而非用工单位。这样就使校方处于一个很不利的境地。同样,在约定试用期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并未给予解决。当然从一般意义上说,约定服务期的工作一般不会是临时性、辅、替代性的工作,这些岗位本不应该实行劳务派遣,也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但以各个高校目前的情况来看,在需要约定服务期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一些学校的教师岗位以及一些涉外岗位,这就要求校方在对这类人员进行培训之前一定要谨慎。(三)差别待遇劳务派遣中的差别待遇问题使得这种用工模式广受诟病,差别待遇问题中最典型的就是同工不同酬现象。但在实际案例中真正因为同工不同酬而走上仲裁或诉讼道路的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多,这说明被派遣劳动者对差别待遇的容忍度很高。相当一部分被派遣劳动者就业能力较低或流动性较大,对工作的要求不高。劳务派遣定位于三性岗位,从事的一般为短期工作,对单位的贡献相对要小,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采取一定的差别待遇是可以理解的。此外,在我国由于大量派遣工素质不高,他们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为低成本,追求同工同酬必然会导致单位对派遣工需求的萎缩,这明显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也置派遣劳动者于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也仅仅是一个倡议和意愿。被派遣劳动者平等权利的实现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公平问题,但是现阶段我国显然难以全面的实现同工同酬。此外,差别待遇问题还体现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调整、绩效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等方面,《劳动合同法》通过对用工单位义务的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这些问题,但具体的实行情况还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三、规范高校劳务派遣用工的政策性建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总量控制与分级管理尽管劳务派遣有利于高校减轻负担、规避风险,但它毕竟只是高校现行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个有益补充,不能无限扩大。然而,作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实际使用单位———高校的各个二级学院或行政部门,在用工方面往往存在盲目扩大的倾向。因此,高校在学校层面和二级部门层面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划分。一方面,学校层面上要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数量。对各用工部门实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做好编外用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扩大二级部门用工自,在各个部门人员编制数量的要求范围内,二级部门可自主把握用工人员的增减变动,由各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二)劳务派遣机构的选择与双方协议的签订劳务派遣,其服务是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实现。因此,高校的人事管理部门必须选择一个实力强、声誉好、操作规范的合作机构进行劳务派遣。同时,由于高校与劳务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协议是维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可靠凭证,因此,协议条款必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视形势变化随时与劳务派遣机构做好沟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三)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的规章制度内容健全、程序合法的规章制度是实现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管理的保障,可为提高劳务派遣用工的效益,正当辞退不合岗位要求的派遣人员提供可靠依据,因此高校必须加强有关编外用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实现有效地管理和考核。(四)增强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认同感和心理归属感由于客观条件制约,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身份、工资与福利待遇方面,同学校编制内人员存在差距,且难以消除。这就要求高校广大教工用平等的心态和眼光看待劳务派遣人员。要肯定他们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尊重、理解和关心劳务派遣人员,防止歧视,维护他们的利益,增强派遣人员的工作认同感和心理归属感。

四、结语

校外劳动实践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字: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专业实践能力;课程设置

作者简介:张学英(1975-),女,河北唐山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劳动经济学、教育经济学;李薇(1984-),女,黑龙江伊春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讲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

课题项目:天津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对接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天津市农村劳动力培训问题研究——以滨海新区为例”(编号:VEYP500)主持人:张学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重点教改项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改革——基于职业能力与意识培养的研究与实践”,主持人:张学英。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27-0062-04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飞速发展,国家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以上海为例,仅按上海市政府规定的为全市近3000个居(村)委会配备两名就业援助员和社会救助员一项,就需要社保专业人才6000人。就全国而言,每年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需求缺口高达十几万。然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计,全国30余万工作人员中三分之一学历在大专以下,还有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非社保专业科班出身。故经济社会对社保专业人才的需求非常紧迫。

为回应社会对社保专业人才的需求,各类院校纷纷设立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然而,相对于强烈的社会需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因缺乏岗位工作技能,就业形势并不乐观。周爱国认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应该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型人才,除了少量研究型大学可以着力培养研究型、学术型人才以外,大部分学校应该立足培养应用型人才[1]。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设置则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所在。本文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天职师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下简称社保专业)为例,拟从课程设置的视角,剖析社保专业人才供需匹配性差的致因,确定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设置原则,并探索通过课程设置改革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以满足经济社会需求的路径。

二、关于天职师大社保专业现状的调查

(一)天职师大社保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

通过对2009-2011年天职师大社保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状况的跟踪调查发现:该专业每年毕业生在40名左右,就业方向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职业教育院校)及其他,另有一部分学生选择继续深造(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就读研究生),且到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岗位就业的占比最高(如图1所示)。毕业生就业所需的专业技能按照重要程度依次排列为:社会保障法规、社会保障会计、社会保险精算、社会保障理论;需要熟练掌握的基本技能按照重要程度排列依次为office办公软件、行政公文写作、普通话、外语;此外,在与学生的访谈中发现,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是就业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天职师大社保专业课程设置现状

社保专业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新兴专业,各类院校的学科架构已基本成形[2],天职师大同其他学校一样设立了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其中专业基础课包含西方经济学、管理学原理、社会学等,专业课包括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社会政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但不同的院校根据其自身特点及培养方向在课程设置上各有侧重: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倾向于管理学领域,北京大学、吉林大学突出体现社会学背景,武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注重其经济学方向的培养,此外有些学校突出了社会保障在法学和行政学方向的专业特色[3],天职师大侧重的是管理学与经济学相结合。

虽然目前社保专业的课程设置结构合理、内容全面,但却带着深深的高等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印记[4],多数高校忽视或轻视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实践类课程要么形同虚设,要么根本不设置,导致毕业生缺乏实践工作技能,在人才紧缺的形势下却找不到工作,发生结构性失业。天职师大的相关数据表明,由于就业难的现实,社保专业学生对专业实践能力的需求非常迫切,亟待通过课程设置的改革改变学生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相脱节的现状以促进其顺利就业。

三、基于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的社保专业课程设置原则

专业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实际操作中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社保专业的专业性、应用性和实践性较强,故对专业实践能力的要求更高,其课程设置必须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特色与市场相联系、能力与职业相吻合[1]。据天职师大的教改经验,本研究认为,围绕培养、提升专业实践能力进行课程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选定拟培养的专业实践能力并进行匹配性课程统筹

社会保障岗位工作内容的学科交叉性特征要求从业者必须掌握多学科知识,而在短暂的大学期间全部掌握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基础知识并不现实,各院校可根据自身的学科专业特点选择要侧重培养的专业实践能力:比如,管理学院应侧重培养学生掌握企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专业技能;经济学院应侧重社会保障基金运作能力的培养;社会科学学院应侧重社区服务、劳动就业服务能力的培养;行政学院应侧重针对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状况提出相应对策的能力的培养。而后根据选定的专业实践能力的要求进行课程设置(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