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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原理

社会经济原理

社会经济原理范文第1篇

一、价值取向――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要着眼社会公正

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协调发展,贯彻“以人为本”,必须把社会公平和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社会公正运用于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上,就要使管理政策公平化,通过制定和实施公平化的社会政策,使全体人民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使全体人民能够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公正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素之一,它包括:政治方面的政治权利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相关规则平等;经济方面的竞争机会平等、利用社会资源的权利平等、收入分配平等;道德方面的人格平等、人的生存权平等、人的发展权平等。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以社会公正为价值取向,就必须制定以社会公正为取向的公共政策,建立健全公正的法律体系,构建实现社会公正的运行机制。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的结合点,它既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又是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平衡器。因此,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把握“以人为本”这个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的结合点及其体现和关键问题――社会公正。

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从总体上,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作为一种维持社会秩序与社会运行的模式,应该随着人民群众对社会公正呼声的日益高涨而不断调整,把凸显社会公正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管理主体――完善多主体构成的社会管理体制

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要根据党中央的部署,按“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总体思路来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意味着政府应发挥在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积极、自觉、主动地推进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等。在这一多主体构成的社会管理体制中,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是主导,社会协同是依托,公众参与是基础。

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对河南省政府自身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廉政善治、高效有力的政府,以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为手段,以精简、高效、服务为目标,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并适应这一转变,加强河南省政府自身建设与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意味着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转变,向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向实行科学化公共治理转变。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指出“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这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性与效率优势,做好诸如慈善、环境保护、社会救助、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而扩大公众参与,是树立和落实社会管理群众观的内在要求。让渡权力与空间给健康运行的社会组织可以让政府部门集中力量优化社会管理。

三、怎么管理――营造社会管理与创新的良性生成机制

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在于优化不同社会成员社会权益和利益的实现渠道。社会管理“怎么管理”,关键在于营造社会管理与创新的良性生成机制并善于运用这些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公民的民主诉求表达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结构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利益诉求等日益多样化――由主要表达物质利益诉求,向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权利诉求交织转变。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充分反映利益诉求,是及时化解矛盾、消除冲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有效手段与重要途径。只有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更加重视公民的参与,充分调动公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立一个民主参与渠道畅通、能够吸纳民众意愿的政治运行机制,让人民群众通过政治参与表达自己的意愿,使政治决策综合考虑民意,才能进行有效的治理与社会整合,这是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二)形成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的内在机制

“新公共管理”曾提出了一些管理的新理念:由无限责任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转变,由指挥型政府向协调型政府转变,由“划桨政府”向“掌舵政府”转变,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等等。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必须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予以关注。笔者认为,这也是河南省政府适应管理方式转变而加强自身建设与改革的方向。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此,要适应中原经济区建设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创新,进一步提高河南省政府科学决策、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的能力与水平,进一步提高政府驾驭经济发展能力,进一步优化河南省政府对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高科学规划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构建基于科学发展观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德才并重――适应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新要求加强河南省公务员队伍建设,惩防并举――加强河南省政府廉政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下情上达――构建河南省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及决策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严谨――加强河南省依法行政工作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建立诚信、廉政、善治、高效、法治的政府,使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运作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形成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的内在机制。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这是因为,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所有制、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重组,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逐步形成。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在加快发展的同时,通过体制和政策上的收入分配调整,让越来越多的人切实体会到发展成果分配的公正性,这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利益协调的核心,是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利益协调机制是经济协调、政治协调、法律协调、道德协调的综合运用。

(四)健全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公民的权益大体可分为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完善公民的权益保障机制,其重点在于维护好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目前来说,就业权、受教育权、公共服务权、社会保障权、政治参与权是应优先解决的权益保障问题。

1.就业权保障机制。就业是民生之本。在我国当前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速同时出现,新增劳动力就业与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必须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一个重大问题,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就业权保障机制。

2.受教育权保障机制。伯顿・R・克拉克(Burton R. Clark)在其名著《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中提出:“现代高等教育系统承担着一项任务,即实现社会公正――让每个人都受到公平的待遇。”建立受教育权保障机制要求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要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

3.社会保障权保障机制。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面临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社会背景下,必须逐步建立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全体社会成员编织一张可靠的“安全网”。

4.基本公共服务权保障机制。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公平的底线,给每个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和同等的机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健全科学有效的保障公民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权利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科学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尽可能缩小城乡和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政治参与权保障机制。社会公正实质在于公民权利的平等维护和真正实现。所以,从根本上说,实现社会公正,必须完善民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完善公民政治参与权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利。

社会经济原理范文第2篇

为了较全面地了解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社会稳定风险,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社会稳定风险管理水平,我们设计了两套问卷,对不同群体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这两套问卷进行了具体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对河南省社会稳定风险管理进行了综合评估。

一、第一套问卷分析

(一)问卷对象分析

本卷共发放150份,回收142份,回收率94.7%,其中有效问卷136份,有效率95.8%。调查样本中男性比例为62.5%,女性比例为37.5%,在性别分布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调查样本中年龄主要集中在20~50岁之间,他们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和推动者,对中原经济区建设中风险因素的认识具有代表性。调查样本的职业主要涉及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和其他职业人员,其中各级公务员占78.7%,企事业单位人员占14.7%,其他职业人员占6.6%。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主要推动者,他们对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稳定风险的认知情况,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社会稳定风险管理水平。调查样本覆盖了省直城区、市县城区和农村地区,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

(二)问卷内容分析

本卷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城市化困境、工业污染、农村土地流转四个方面,力图从问卷对象的回答中了解其对中原经济区建设潜在的稳定风险认识水平和应对能力。

关于征地拆迁,我们设计了两个问题,一是针对国家征地补偿政策在干部及其他人员中的认知情况提出的问题。结果:有将近一半的人对国家征地补偿政策不完全了解,有1/4的人完全不了解,两项加在一起的比例占75%。这就给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埋下了“地雷”。二是针对引发拆迁冲突原因提出的问题。结果:40.4%的被访者认为“征地补偿不合理”是主要原因;33.8%的被访者认为“征地补偿公开透明度不够”是主要原因;17.6%的被访者认为“征地拆迁行为不规范”是主要原因。在其他选项中,有人认为拆迁规定不统一是主要原因,也有人认为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是主要原因等等。

关于城市化的困境,我们设计了一道多项选择题。结果:48.5%的被访者认为,要将大部分农民从土地上释放出来,通过农民市民化来推进城市化进程,一个最大的困难就是“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另外,还有不少人认为,现行的户籍制度和高昂的生活成本、高房价也成为农民融入城市的主要障碍。

关于工业污染,我们设计了两个题。一是“你认为工业发展造成的污染程度如何”,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当前工业发展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很严重。二是“你认为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承接工业项目中对污染问题重视程度如何”,被调查者有85.3%的人认为不重视、应付了事或一般。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我们设计了两个题。一是“你所在的乡村农地流转情况如何”,其中选择不清楚的占31.6%,选择一般的占37%,选择流转力度较小的占20%,选择流转力度很大的只占11.4%。二是围绕农村土地流转中频繁出现纠纷的原因,我们设计了一个多选题。其中,选择“土地流转法规不健全”的占71.3%,选择农民法制意识薄弱的占41.2%,选择“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的占36%。

二、第二套问卷分析

(一)问卷对象分析

本卷共发放250份,回收221份,回收率88.4%,其中有效问卷207份,有效率93.7%。调查对象主要是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他们身处基层,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对于基层社会稳定风险管理有最直观的认识和最深切的感受。本问卷就是通过对他们的调查,了解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容易引发的因素以及目前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问卷内容分析

本卷主要围绕社会稳定风险管理问题进行了设计,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你认为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哪些”,我们设计了一个多选题。其中:选择“非法征地,暴力拆迁”的占56.4%。选择“失地农民就业、生活保障不力”的占52.3%。选择工业化进程中环境污染问题、安全生产问题、劳资矛盾问题的占49.3%。选择城市化进程中农民“被上楼”的占39.8%。选择食品安全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占37.2%。

二是“你认为目前容易引发的因素有哪些”,我们设计了三个选项。其中,选择“征地补偿不合理,失地农民就业生活无保障”的占49.4%,选择“暴力执法”的占40.8%,选择“其他”的占9.8%。

三是“你认为目前我省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我们设计了五个选项,其中“重事后处理,轻源头治理”和“管理主体协同管理机制缺失”成为选择最多的两项,分别占69.7%和58.9%。

三、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社会稳定风险管理的综合评估

(一)取得的成就

1.着力民生,通过夯实“稳定大厦”基础降低社会稳定风险。近年来河南实施了扩大就业、发展教育等十大民生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降低了社会稳定风险。

2.着力预防,通过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降低社会稳定风险。河南省自2007年以来就开始重视稳定风险评估,提出了“重大决策出台、重大项目实施之前,必须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并在全省各地逐步实施。

3.着力基层,通过基层微观管理创新降低社会稳定风险。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稳定对整个社会稳定具有决定意义。因此,在社会稳定风险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河南省着力基层,着力微观,出现了义马“群众之家”经验、漯河的“阳光拆迁”经验和许昌市“抓早、抓小、抓好”的稳定风险管理经验。

4.着力教育,通过道德教育降低社会稳定风险。河南省扎实开展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教育活动。通过树文明标兵、评道德模范活动、争先创优活动以及“三平”精神(平凡之中的伟大追求、平静之中的满腔热血、平常之中的极强烈责任感)教育,提升全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

(二)面临的挑战

1.风险社会带来的挑战。我们所面临的风险既有自然灾害、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也有社会生活领域中内生风险,如贫富分化、劳资冲突等。

2.社会转型带来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就进入了转型期。随着社会流动不断加快,就业方式日趋多样,大量新就业组织采取“非单位”的管理体制,它们仅仅是工作场所而不再是什么都管的“单位”。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由“单位人”变成分散的“社会人”,原有的单位组织管理网络被弱化,政府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直接面对的是分散的个人。

社会经济原理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社会经济原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本原则 经济法 理论体系

一般而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明确表示在法典之中的,但是源于经济法没有制定法典,因此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始终以学理的形式存在,并且这些关于基本原则的学理研究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体系建立完善的重要标志,如果缺乏统一的原则认识,既不利于发经济法具体条款的颁布和实施,同时也不利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建设的完善。由此,明确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无论在立法还是实践中都有其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始终贯穿经济法立法和实践中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是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同是也是经济法精神价值的主观反映。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本质和宗旨所在,而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和社会市场,将所有的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营造出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为目的,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体现的是经济法最基本的本质所在,同时包含了经济法最基本的三个原则,也就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能够始终贯穿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在每个经济法的法域中都可以适用,而在不同的法域中,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的侧重也都有不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社会经济的两极分化,侧重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从而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原则中的主体中包括国家, 因此也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发展的适度干预,既体现了责任和权力之间的统一,同时也反映了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原则。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的平衡和谐,不仅是这一基本原则的关键词,同时也要贯穿经济法的始终,这一原则突出反映出对市场规制的一种要求,也包含了某些学者所提出的维护公平竞争和平衡协调原则。无论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还是营造和谐社会经济环境原则,都是为了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这一原则的前提和保证,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发展的最终目的,同是也是经济法本质的体现。

二、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如何评价分配经济资源的合理性,在历史上有不同的认知。早期的封建社会,认为将社会资源按照社会地位的不同来实现经济资源的不同分配是最为合理的,这是当时社会发展程度的必然认识。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以后,经济资源的分配的提出标准则是按照各自的资本来分配,从考虑社会地位到考虑个人所拥有的资本,这种对于经济资源分配合理性的标准无疑是个极大的进步,但是按资本分配也存在相应的弊端。按资本分配一方面会带来贫富分化日益严重,产生较为激烈的社会矛盾,同时也会带来频繁的经济危机,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至于空想社会主义中按需分配的理论构想,由于完全脱离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因此根本无法在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得以实现。

2.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国家职能划分为维护阶级统治职能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维护阶级统治职能是国家职能中的首要职能。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国内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国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则显得更加突出。各国在实施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时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这里提到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的层次中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阻碍了该行业通过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法则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3.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出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联合国的会议报告上,目的就在于维护现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反展。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社会发展史上的又一次的理论升华,不仅突出了人类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并且也体现了人类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将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法的理论相结合是历史的必然。经济法理论认为法不只是巩固保护已有的权益,它也要开辟未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而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价值取向实现的需要。所以,将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原则和经济法理论充分结合起来,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不仅是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同时也是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实践要求。

综上所述,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确定,是从对经济法理论的宗旨和本质中分析得出的,从不同的侧重点上都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立法精神。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所想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的共同和谐发展,体现的是经济秩序和民主的统一要求。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2003,(2)

社会经济原理范文第5篇

[论文摘 要] 经济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有效保障,经济法 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由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构成。

中国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承担着特别重要的使命,它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无不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要求相联系。继续创新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制,应当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不可忽视的时代主题之一。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

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央之所以要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立论依据是什么?认识这一背景,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足点与出发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必然带来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必然导致政治诉求,不同社会利 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并且,由于中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也是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易发多发期,就业问题、****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是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的理论分歧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存在着很大分歧。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七大原则。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两大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有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效相统一三大原则。而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更提出了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两项新的原则。

(一)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最基本原则应该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即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终极的价值目标。无论是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还是社会分配调控法都要把促进和保障提高 企业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首位。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 目前 , 影响 经济公平的因素很多,如行政干预、权力经济、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要克服这些因素,就需要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重要原则。

(二)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 “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的对立物而存在的。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同时,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经济法治即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即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都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基准。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建设有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战略。而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是发展的重中之重,更应加强依法治理,用法来规范经济领域活动者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鉴于经济法治的重要性,经济法治原则应该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要求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统一,个体与整体、当代与后世的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经济法基本准则,它反映了兼顾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发展、促进生态、人力和产业的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必须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价值理念融合到自身的价值范畴之中,做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鉴于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性,有必要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可使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始终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应有的高度,从而有意识地通过相应的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加以遏制。

三、构建 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来的,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它摆在突出位置,这就使得我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的认识,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对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二)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不懈的探索,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再到社会主义必须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现在,我们党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和谐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三)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 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对党的执政能力认识的一个新突破。

(四)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表明我们党在执政55年后,更加关注社会建设,即更加关注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治国理念和治理社会的理念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提出的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说它是核心理念,不仅是因为它体现了崇高的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高度统一,而且是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最高社会目标与当前奋斗纲领的有机统一。

(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实意义: ①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现代化建设; ②有利于正确处理和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③有利于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思想,按照“五个统筹”要求,实现经济发展与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④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提高素质,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⑤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 ⑥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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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 教育 出版社,2003.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