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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人

作者简介:辛程成,北方工业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根据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食强险的概念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食品企业不同领域开展试点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都未能将所有食品生产、销售或现场售卖的各类型经营者涵盖在内。食强险制度的建立将成为现有责任保险产品和与食品安全责任领域相关责任保险产品的补充,将更多的食品企业纳入到食强险的规制、约束范围内,避免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出现消费者索赔无门、索赔未果的现象。这一制度是对食品企业的约束,也是对消费者保护,更可在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分散企业的赔付负担,也减少了政府财政的负担。

从制度建设的可行性角度分析,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前后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都为食强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同时,在实践领域,2006年开始实施的“交强险”为也为食强险的设立与实施提供了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和依据。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

(一)保险人的选择

笔者通过对湖南、浙江、山东等省份食责险试点工作的观察发现,目前各试点省、市、县均采取行政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以浙江省为例,富阳市是省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第一人,该市选择合作的保险公司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唯一的一家责任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市的餐饮协会负责对注册为协会会员的餐饮企业进行调研,筛选出适合参与试点工作的企业并负责引导这些企业积极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则负责对这些参与投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自身特点和投保内容进行评估和调查,为不同的企业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目前该市已有48家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 与浙江省的做法相似,湖南省在试点初期也选择了经营时间长、公信力高、风险负担能力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合作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为参保的7家企业开发了以“基本责任险+附加险”为结构的专属保险产品。我国其他已经开展食责险试点工作的省份在选择该险种的保险人时的考量因素和最终选择的合作对象与上述两个省份大致相同。大多通过行政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即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或食品企业行业协会等行政机构与一些经营时间长、经验丰富、抗风险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这样的合作模式,由行政机构负责宣传、引导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由保险公司负责依据不同食品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有效防范风险的保单,通过分工合作使得在初期的试点过程中的参与企业和保险公司能切实的感受到食责险在防范风险中的作用,也为持观望态度的食品企业提供了现实的范例,更直观、清晰的展现并宣传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被保险人的选择

对于被保险人的选择,笔者同样选择了浙江和湖南两省,这两省为例进行分析。以浙江省为例,目前浙江省内已有富阳、临安、嘉善、海盐、金华等地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富阳市是省内在餐饮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第一人,该市于2013年开始有包括富阳市东洲街道花果山酒店在内的48家餐饮服务企业与长安责任保险浙江省分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参保的这48家餐饮服务企业可谓是行政机构、食品企业和保险公司三者间多项选择的结果。首先,行政机构需对市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调研,筛选出符合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的企业并对筛选出的企业进行宣传和引导。其次,食品企业也拥有自主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在行政机构进行筛选,企业自主选择后保险公司还要对选择参保的企业进行考察和评估。据长安责任保险浙江分公司富阳支行负责人介绍,保险公司需要投保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也会实地考察企业经营状况和店面环境,最终选择是否为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目前与公司签订的48家富阳餐饮企业在当地都有一定的知名度。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的第七条中对被保险人哪些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也可看出,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对投保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是否有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的行为、是否在规定的经营场所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等行为十分关注,也是它们在选择是否给企业投保时的标准之一。

参考国内其他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它们在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初期,在被保险人的选择上与浙江和湖南两省的考虑与做法也不尽相同。但对于那些还未被大多数地区纳入到食责险试点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食品安全该如何保障,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该如何控制。笔者认为,对于将中小型企业纳入到食责险保障范围的做法可以参考湖南省永兴县的思路,为避免由于它们经营时间短、规模小、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抗风险意识差而引发的问题,可将同一领域的中小型企业纳入到同一食品行业协会中,由食品行业协会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其会员的经营资质、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的全程监督。由不同领域的行业协会出面代表该行业的中小型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起到保险公司与中小型企业间缓冲带的作用,同时利用行业协会所具有的团体优势还可以为中小企业争取到更为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

(三)责任范围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责任保险 国家强制

中图分类号:F41682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在全国掀起巨大风波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于2009年以石家庄中院裁定三鹿集团破产之后在司法程序上划上了终止符,但法律意义上的程序终止,并不意味着此事件的真正终结,事实上受害儿童的家庭陷入了巨额的治疗费用无人买单却又索赔无门的窘境。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在2009年2月通过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这也仅仅是加重了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违法成本,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类似受害儿童索赔无门这样的问题,可以说现有的法律和制度确实对上述问题无能为力。一次次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如果在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时,政府还可以用法律制度不健全来为自己开脱,那么当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发生之时,若政府还是束手无策,将会面临巨大的信任危机和民意压力。虽然政府在食品监管领域抱着很大的决心,但想短期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难度很大,特别是食品安全事件中受害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更值得重视。因此,应通过立法来推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该法律制度的内容。

产品责任保险始于1910年前后的英美责任保险,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早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一些直接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其中主要的就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等,后来承保范围才逐渐扩大到各种其他产品。随着20世纪70年代美国确定了严格责任保险,西欧国家、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等国的产品责任保险业务速度增长。目前,世界各国专门针对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很少,更多的是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到产品责任保险之中。

在理论研究方面,虽然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十分完善,但是在单纯的食品责任保险领域研究和现行制度非常少。以美国和台湾地区为例,美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很发达,其理论研究多围绕产品责任保险展开,但是缺少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详细论述。由于美国对于缺陷产品实施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吓阻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台湾地区在2008年6月份修订了“食品卫生管理法”,其中第 21 条规定一定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这凸显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性,但却把食品责任保险纳入到产品责任保险范畴。中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始于1980年,当时主要是为了满足出口的需要,针对外贸出口产品设立,食品行业也有成功利用该保险规避风险的案例,但比起外国成熟市场还有非常大的差距。尽管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有了国内保险业务,但是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问题。

二、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法律制度的功能是为了矫正正义,即纠正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法主要关注的是受害人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在这种理念前提下侵权行为和保险制度没有任何联系,法院在处理产品侵权行为时,只需依法判决侵权行为了赔偿受害人损失即可实现正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侵权法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由于过于简单地追求矫正正义,而忽视了要达到正义所需具备的其他因素,使其无法实现实质社会正义。依法赔偿的结果往往是企业付出巨大成本甚至破产的代价,受害者却仍得不到应有赔偿。正如波斯纳所认为的,“如果赔偿是过失制度的唯一目的,那它就是一种贫困的制度,因为它不但成本很高而且很不完善”[1]。

如果要走出困境就不能将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看作是单纯的私人纠纷,而应将其视作一个社会问题。因为现实已经表明侵权法所提倡的矫正正义只能实现形式上的公平和正义,并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罗尔斯所提出的分配正义观的理念,恰恰可以弥补解决传统侵权领域矫正正义观的不足。作为建立“损失承担社会化”的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2]。在分配正义的理念下,责任负担分配的正当理由,不是基于矫正正义的过错,而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分散损失能力的比较[3]。在责任保险制度中,受害人的损失由具有赔偿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从而为受害人实际获得赔偿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使该制度成为应付风险社会中无处不在的风险的保障工具,这一制度的利用社会化的机制,实现了财富的较为公平的分配,很好的体现了分配正义。我国台湾的学者对于责任保险制度必要性是这样认为的,“今日法律之趋势,皆认为未能由责任保险补偿过失行为之后果,本身即构成在经济上不负责任之行为[4]。

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主要牵涉到被保险人食品经营者和保险人保险公司。

首先,从被保险人食品经营者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目前从事食品经营者从数量上来说多为资金有限,规模不大,销售额不高,产品销售区域也有限的小企业,而且企业的利润有限,且稳定性很差,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无疑会增加其经营成本,就其个体利益来做短期考量又似乎看不出任何好处。因此,小企业往往会认为其投保是在为大企业买单,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其投保的积极性肯定不高。

其次,从食品安全事件的特殊性来看,食品行业往往是小事故发生的概率很高,大事故发生的概率很低。对小企业来说,大部分受害者在发生小事故的情况下,由于出于诉讼成本的考量,往往会选择自认倒霉,即使是小部分受害者向企业提出索赔请求,企业凭借个体力量在付出极小成本的情况下往往就可以解决;在发生大事故的情形下(受生产规模和销售范围所限小企业发生大事故的可能性肯定低于大企业),发生了大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会远大于其企业的资产和个人资产,在此种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已经不能为其规避风险提供足够的激励。所以,如果潜在加害人的资产小于他们所引发的损失,出于对风险的厌恶,潜在的加害人会理性的排斥对保险的购买,这是责任保险产生强制性的原因之一[5]。

第三,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一般的商业保险皆以盈利为目的,责任保险却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以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按国际通行做法保险费率的设定应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个体在市场经营中当然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责任保险并不能给其带来收益,反而会承担一定风险。因此,从其角度来考虑也有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化的必要。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强制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以,如果要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需要由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为实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公共政策,需要在法律或行政立法层面确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四、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中投保人范围

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看,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很多,而且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如果要求所有的相关经营主体都投保,目前来说在实践中很难实现。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不要“一刀切”而是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行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必须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进行试点。

首先,这些企业的规模大,影响力大,与小企业相比处理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的成本更高(除了损失经济利益外,不能及时处理事故还可能造成商誉受损品牌价值受到影响)。因此,它们更愿意投保,强制责任保险从这些企业开始推广遇到的阻力会小很多。

其次,由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在我国属于新型险种,国外的参照也很少,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和事故理赔都没有很多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选择数量少且发生大事故概率高的大中型食品企业,往往能有助于保险公司能集中力量在短期内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理赔制度和体系。

第三,大中型企业的影响力大,这些企业的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示范效果。倘若食品安全责任险在试点企业取得显着成效,必能赢得公众信任,为今后其全面覆盖作出良好铺垫。最后,纵观这几年我国出现的影响力巨大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多的与大型食品企业有关,这些事件不仅给无数消费者带来巨大伤害,事故企业也是以元气大伤或破产收场。更糟糕的是引发了全民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危机,以及由于赔偿和监管不力带来的政府信任危机。因此,以大中型企业为切入口,能有助于快速有效的重塑消费者对行业和政府的信心。具体认定大中型企业的规模必须考虑到企业的注册资本、销售额,生产或销售食品的数量、市场所覆盖的范围等诸多因素予以界定。

(二)保险责任范围

从保险原理来看,从经营效益考虑和风险控制考虑,保险公司多把投保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这样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目前,我国设立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也确实将投保人的故意和违法行为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毫无疑问,将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对保险公司有利,能够有效的控制风险。但强制责任保险不仅仅是分担责任人的风险,其主要的功能在于对事故中受害人的积极保护,从而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中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道德影响力日渐式微,体现在商业领域表现为“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等经商价值观以少人尊奉;与此同时,外部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中国的市场充斥着谎言、欺诈、知假贩假。

在这样的社会现实面前,如果将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设置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则未来爆发的大量食品安全事件,受害者的利益还是难以得到保障,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保护受害人的终极价值的目的将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实现。当然,如果将投保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的风险会显著增大,但是考虑到责任保险尤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质本身就是经由保险公司将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分配向弱者倾斜,使弱者在残酷的在面临危机时有所依靠。因此,其承担一定风险也是其分所当为。此外,保险公司面对风险并非无能为力,其可以通过设定赔偿限额和向被保险企业行使追偿权等手段来挽回自己的损失降低风险。

当然,责任保险所引发的道德危险也是不能回避的。在保险产品的创新过程中,责任保险和犯罪保险成为道德危险的高发领域,它常使人陷入道德困境[6]。在责任保险领域产生道德危险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人在被侵权者提供经济补偿的同时,也使被保险的侵权行为人从经济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如果将被保险人的故意和违法行为也纳入保险赔偿范围,被保险人势将更加无所顾忌,引发道德危险的可能性也大幅提高。对此不能因噎废食,最大可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始终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终极价值。至于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大对被保险人的安全监督、灵活调整保险收费率、设立投保企业安全信用级别公示制度等方法来避免,而国家相关部门也应抓紧完善监管和处罚机制,从外部对企业以强有力的威慑。所以,根据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特殊意义,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局限于直接的人身损害,即包括受害者的死亡赔偿、伤残补偿、医疗补偿等。如果将财产损害和间接损害等所有损失都纳入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将违背强制保险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非全部保障的基本原则[7]不利于保险的推广和全面覆盖。

(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权利义务划分

虽然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为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保险,但是并不因其由法律强制保障实施,就一定会得到各方的认可很快得到推广。由于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目的更多是为可能的受害者服务,所以对保险双方都有那么点勉为其难。“法不强人所难”是基本的法治原则之一,“法律不能要求不能实现的事情。……一旦出现了不切实际的要求,只有两种后果在前面等待:强迫公民去实现他们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或者对于公民由于不能实现这一要求而产生的违法行为保持沉默,无论出现那一种情况,都不会再有法治了”[8]。所以,为了避免富勒所说的两种后果的出现,就要合理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尽可能的使双方都能接受,不那么勉为其难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过失、违法行为不能免责。与此相对的就应该赋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监督权以控制风险。监督权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人在投保企业设立专门的监督员,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食品质量,在发现安全隐患之时有权利要求企业整改,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二是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失大小灵活调整收费标准。三是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投保企业安全信用级别”,依据合理标准将企业的食品安全现状分级对外公示,这样既能让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企业的安全情况,又能使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其次,应当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赔偿请求权。“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指在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致人损害,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食品药品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害赔偿额[9]。关于直接请求权的性质,有学者认为直接请求权的目的也是填补第三人的损失,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10];也有学者认为直接请求权兼具保险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双重性质,并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主。笔者以为无论是根据侵权法的责任自负原则还是合同法的责任相对性原则,第三人请求权都不可能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只能是基于责任保险所体现的分配正义下的保险金请求权。以前在美国除了少数情形外,第三人是没有权利直接侵权人的保险人的[11],我国的法律对于此点的规定比较模糊。《保险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法律只是规定了保险人向受害第三人直接支付,而并没有明确受害第三人是否有向保险人直接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在保险实务中,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一般会被要求先向食品经营企业索赔,例如在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中,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要先向受害人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再行侵权人赔付。但是,如果受害第三人如果没有直接请求权将会严重影响该保险的效用。第一,如果被保险人本身怠于行使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而其自己又无力赔偿的话就会影响到受害人的利益。第二,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赔偿后,有可能恶意的将赔偿金据为公司所有,甚至私人所有,再以破产来逃避赔偿责任,同样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第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及时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而免去被保险人这一中间环节,能最迅速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四)保险赔偿

1.赔偿限额。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成千上万的消费者受害,所以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极其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风险中性者一般不会会愿意冒险承保,即使在强制承保的情况下,法律也不应该将如此巨大的风险强加在保险公司的头上。此外,如果要求保险公司承报此种无限额的保险,保险公司必将会收取巨额的保费,又会影响到被保险人的投保积极性。因此,承保人设定固定限额。当然这种限额是双方磋商而定的,限额越高,保费自然越高。

2.保险费率。一般的商业保险自然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强制责任保险却主要是出于对公共利益保护和社会正义实现的目的来考虑的,保险费率的设定原则应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的强制责任保险设立的通行规则。强制责任保险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是既然是按照商业模式操作,当然应当按照保险经营的理论与原则来确定保险费率。正常情况下,保险费率的高低,取决于保险人所担风险的大小[12]。参照国内外产品责任险的费率厘定标准,再结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特性,应从下面几个因素考虑来厘定费率。一是经营的产品性质和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风险大小。食品行业在我国是比较成熟的行业,产品复杂多样,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不一样。二是产品销售量及销售额。产品销售量大,销售额高则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必然大,费率自然要高。三是产品销售的地区范围。产品销售范围越广,风险自然越大。四是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五是投保产品的过往事故率及赔偿金额。六是赔偿限额的高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在确立费率前,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厘定费率,当然费率并非一成不变,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监督时可以依据各项因素的变化灵活调整费率。如果投保人认为自己的各项指标有所变化或完善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调低费率,这样通过费率的灵活调整可以促使被保险人更加重视食品安全。

五、结语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本应是市场行为,但是市场的缺陷需要国家的干预。强制责任保险体现了行政干预的特色,其行政化的一面可以保证其迅速得以推广实施,以迅速有效地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利益保护难题,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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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质量;法制监督;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当前,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让人触目惊心,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和高度关注。人们在担忧食品安全对健康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在拷问食品企业的良知。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这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社会本位价值观缺失。探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法构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考核评价机制,提升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成为维护食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影响

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企业,其生存与发展的市场条件、社会资源和发展空间均来源于社会。依据权利与义务关系,企业利用社会资源获得利益后应当回报社会,即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形成企业长久生存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食品企业唯利是图的行为破坏了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合法竞争秩序。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发展要与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相互结合,即企业生产经营目的行为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消费认可等方面的要求。如何提升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约束生产经营行为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13年6月,第五届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中粮集团董事长宁高宁强调,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食品安全,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2015年7月,在京开幕的以“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管理体系”为主题的北京国际食品及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展览会(ChinaFATSFair)上,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大家关注。加强我国食品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是提高食品安全的重要前提,因此要不断加强推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建设进程。当前,要从外部和内部同时入手,通过国家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完善监管法律制度,严厉打击危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要发挥监督效应,通过依法构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指标和要求,发挥国家和社会双重的评价考核作用。

二、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

导致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既有企业内部责任制度建设不全、责任意识不强的因素,也有外部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因素,还有社会责任构建体系不全的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内部因素的缺失

企业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很广泛。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就应在生产经营中构建完备的责任体制,即安全生产流程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生产经营人员责任、纠纷和危机处理机制、社会公益行为承担等。但是一些主客观因素影响了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指标建设。首先,部分食品企业自身承担社会责任能力薄弱。人们对食品消费需求是多种多样的,需要个体、中小企业、大企业等多种层次多种行业人员参与社会分工,而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体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规、违章,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生产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消费者利益,违背了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其次,利益刺激导致主观上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淡化。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人没有正确认识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辨证关系,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减少投入,违规生产加工,减少成本,以获取最大利益。部分大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掺杂掺假,甚至违规操作、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这种放任的态度,必然会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这种事件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和自身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对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诚信经营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出了质疑。

(二)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外部因素不健全

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联,社会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所需资源、技术和市场等条件,企业自身也应当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即诚实守法经营。但是由于现有法律和制度在企业社会责任充当方面的规定不健全,对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力度欠佳。首先,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国关于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没有统一立法规定。关于食品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只散见于《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律中,由于社会责任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内容模糊宽泛,操作性不强,故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缺乏约束力。我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当时对食品企业安全生产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由于定义模糊、规定不明确,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企业违背社会责任的处罚力度不足的弊端已显露出来,因而无法通过法律强制力约束企业生产经营来履行社会责任。其次,政府监管体制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食品企业积极主动严格按照食品质量安全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企业主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需要发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我国实行的分段监管模式解决了食品质量安全链条长、监管环节多、监管责任重的问题。但是人为划分监管环节,割裂了食品形成的属性,难以明确监管界限,容易造成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无法发挥协调执法和联动执法作用,也无法覆盖食品形成的各个环节。

三、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构建

(一)强化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化

《公司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今年刚刚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食品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均有所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各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侧重点不一造成的。而且各法律关于社会责任的规定缺乏强制性法律约束力,这种弱效力的规定无法有效约束食品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就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建立系统完整配套的社会责任法律规范,以法律形式明确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制性义务。应加快建立食品追溯制与档案制。韩国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责任,按照食品类别和环节构建信息溯源制度,即在形成食品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生成信息数据,上传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汇总信息后形成条形码,消费者扫描条形码后就可以显示本商品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标准和责任主体,消费者可以明确判断是否属于合格食品。通过食品溯源制度,构建食品环节信息档案,有利于监管部门监督和管理,更有利于督促食品企业以食品质量安全为第一承担社会责任。应积极构建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信息定期公示制度,将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状况按月或季度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方式约束企业积极主动地加强食品安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同时应加大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严重失信企业或者是生产的食品引发了危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违法企业应立即关停,相关的责任人永远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行为。

(二)完善国家和社会双重监管监督体制

强化食品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食品的形成是一个链条过程,每个环节都影响食品安全。要保障食品安全就要根据食品形成属性和过程构建“食物链”式的监管模式,将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从形成食品的源头开始。将“过程安全”与“结果安全”统一起来,只有构建和完善了各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企业才有执行标准,监管才有执法依据,消费才有安全的环境。充分发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管理职能,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职责。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根据分段监管模式依法明确各监管机构职能,明确监管界限和具体职责,强化监管协调,形成联动联合执法机制。要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职能,社会公众监督参与人员多,监督面广,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监督的公平和公正性。政府机构应当创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平台和机制,社会公众可通过现代的信息手段对食品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及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或监管执法过程中等违法行为予以举报,协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非法行为,并对监督监管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保证监管行为的公开和透明。

(三)构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执行评价体系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行为承担的社会义务。要倡导食品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同时,也要构建国家、社会、行业三位一体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完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当务之急。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有5000多项,既有国家标准,也有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涉及到食品质量很多行业和很多环节,凸显出杂、多、乱的弊端,很多标准已经沿用几十年,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要求不符。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健康需求,就要加大力度废弃、修改、完善、整合现有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借鉴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形成新标准,并通过新标准,要求从事生产经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推动企业内部责任制度建设。食品企业要加强自我责任制度建设,食品生产企业是其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不断健全和规范生产流程和质量标准制度、检验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纠纷解决机制等,让食品质量安全落实到制度和责任人,以制度和责任保障食品质量。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制。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对企业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守法状况、内部责任制度建设秩序、社会效益影响维护等方面设定评价细则,作为企业从事食品行业的硬性指标,对评价优秀的企业在社会资源分配政策方面给予优惠,鼓励企业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和社会责任意识,实现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承担双赢。

(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与培育

加大社会责任报道宣传。新闻媒体具有普及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这一特点对危及食品安全事件爆发的原因、处理过程及其处理结果予以曝光报道,对食品行业行为予以警示。督促企业主动积极地维护食品质量安全,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与社会公众交流与沟通,将企业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及执行状况向公众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企业品牌构建与社会责任相结合。将企业在生产经营行为中承担的社会责任状况作为认定品牌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引导企业以社会责任为理念,遵守企业道德,树立企业良知,最终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发展。

作者:钟晓玲 单位: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1]何岫芳.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路径[J].光明日报,2014-10-04(02).

[2]贲智强,顾建明,朱士新,等.昆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构建与思考[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2(1):40-41.

[3]林嵩.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法律制度研究[D].石家庄:河北大学,2013.

[4]吴琼.基于博弈分析的食品安全规制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0.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4篇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本(一)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青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现与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签订20XX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管辖范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至少确定一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有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2、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对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进行严格检查和隐患排查。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到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业户)检查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不得纵容、庇护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食品。

4、及时掌握并积极报送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食品安全动态和信息,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标准化、种植养殖及生产加工新技术等知识的宣传、推广、服务工作。

6、加强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镇做好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要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安排的其它食品安全工作。

三、事故控制目标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确保本地区内无因工作失误和组织领导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责任考核

镇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终千分考核。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政府、单位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Xx镇政府(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 (签名):

二XX年四月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本(二)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规范》和XXX《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本所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各巡查组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内容、责任,真正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到工作有目标,检查有方向,查处有效果,使监管工作人员人人有责任、有任务、有压力。为此,所长与各巡查组长签定《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巡查组长为片区监管第一责任人,各巡查组的责任区以本所食品安全监管示意图为准,各自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辖责任区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并与经营户签定《食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书》。

二、各巡查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四制”,严格规范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引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自觉落实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和“一票通”凭证按规定要求使用等。

三、巡查组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 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是否建立健全了供货商档案,是否严格按要求使用“一票通”,是否自觉履行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

(三) 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 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 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四、巡查组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一) 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二) 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三) 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五) 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 经感官鉴别已经腐朽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 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九)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巡查组对工商分局以及本所转办、交办的食品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六、巡查组长对所长负责,巡查组内的巡查人员负责各自监管联络点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对巡查组长负责。

七、对辖区内严重的食品质量问题,巡查组在巡查时未能及时发现的,或者造成重大危害或构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巡查组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报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所 长: 片区责任人:

片区责任人:

二0XX年X月XXX日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本(三)

为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镇政府与各村(居)、各部门签订2019年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目标要求

按照“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精神,根据市县相关文件要求,严把初级农产品生产和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安全质量关,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完成食品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加强群体聚餐的监管,确保无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发生。

二、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制订方案。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成立食品安全领导机构,结合本单位、村、本部门的实际,落实专人负责,督促本单位、本村、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明确职责,形成制度。要按照县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各单位、各村、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

3、积极参与,畅通信息。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很积极参与镇食品安全办的活动,及时准确向镇食品安全办报送相关信息和情况,遇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

4、广泛宣传,严格监管。各单位、各村、各部门利用广播、标语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监管制售假冒伪劣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督促各相关监管目标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经营。

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各村、各部门对50人以上会餐情况要进行统计,并督促举办会餐的主办责任方及时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情况,如果主办方未能及时上报,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负责上报。

三、量化考核。

1、本责任书作为对各单位、各村、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依据,实施百分制计分考核。

2、发生一例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或销售;出现一例50以上人员聚餐未及时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均扣2分考核分。

3、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目标综合考核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

四、奖惩。

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成绩优秀的进行通报表彰;对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进行批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广安区观阁镇政府(章) 责任人(签字):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5篇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阿城区政府和分局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治力度,强化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努力创建安全放心市场消费环境,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食品监管责任状。

一、食品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分工

1、食品科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综合协调,承担辖区食品流通许可核发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

2、消保科负责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在食品方面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企管科负责加强对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工作指导,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指导个体户“票证通”推进工作;食品经营企业年检工作和信用分类。

4、登记科负责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5、市场科负责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村大集、早晚市、摊区、食品展销会等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工商机关的相关职责,负责指导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票证通”推行工作。

6、公平交易科、经济检查一、二、三队、负责查处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经营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7、商标科负责对食品商标的监管,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

8、广告科负责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食品广告。

9、消费者协会负责接待受理消费者食品方面的投诉及调解工作。

10、各所(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六查六看”为巡查内容,强化辖区巡查监管,确保食品经营主体合法,经营的食品合格,经营的食品进货渠道正规,全部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力争使食品批发主体全部登陆使用“票证通”网络平台、零售主体全部使用“诚信通”移动终端话机;负责食品经营个体户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个体户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负责食品经营企业登记前现场核实工作;负责个体户信用分类。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

1. 完成阿城区政府和分局部署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

2. 全面落实《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

3. 完成分局分配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目标;

4. 完成辖区食品抽样工作任务和快速检测任务;

5. 依法查处辖区内流通环节销售假冒伪劣、无照无证、“三无”和过期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的食品安全案件;

6. 强化食品安全诚信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不断推进食品安全联系点和示范店建设;

7. 完成省局、市局、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管具体措施

1.认真落实执行领导分工负责制,一把手亲自抓食品安全工作,主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其他人员按分工负责,做到组织机构、责任分工、目标任务、制度措施、实际效果“五落实”。

2.实行目标责任制,分局与各所(分局)、相关科室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基层工商所(分局)以管辖区域为基础划分监管区域,按照监管网格,明确责任与监管人员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与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签定责任书,责任清楚、任务明确、落实到位。

3. 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对全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业户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企业自律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工作基础。

4. 全面落实食品市场主体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主体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指导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食品质量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和销售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建立健全落实自律制度的档案资料。

5. 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巡查。改进监管巡查方式,完善经济户口,实行区域网格化管理,把监管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努力做到巡查有记录,监管有痕迹。

6.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等工作,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经营者自律三位一体监管机制。

7. 继续抓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盒食品经销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库,推进基层工商所对食品经营户分层分类监管,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

8.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乳制品、地沟油、酒类、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三无”和超保质期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食品安全检查,有效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9. 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和定向监测工作。各所(分局)要按照分局制定的食品快速检测计划,组织人员进行实际工作,填好快速检测文书,对通过快速检测发现疑似有问题的食品,要送样报送具有国家授权的食品检测资质的食品检测机构检测。分局食品科要按照分局定向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并及时向市局上报检测结果。及时指导和督促经营主体(大型商场、超市)开展经常性的自检自测,做好检测记录。对通过检测发现食品质量有问题的,要依法立案查处,重拳出击,绝不姑息。要按照市局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工作。

10.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按时完成市局下达的信息化网络推进任务。

11. 坚持逐级报告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局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和有关报表,重要问题和重大案件应及时报送,不得瞒报、漏报和拖报。

四、奖惩

分局将对落实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完成任务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没有达标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此《责任状》一式二份

分局主管局长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分局主管局长:

                       

 

 

                                    负 责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