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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制度

教育行政制度

教育行政制度范文第1篇

一、政风行风教育的重要意义

政风行风教育是深入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的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七大把纠风工作摆上党风廉政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在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纠风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搞好政风行风教育,对于促进党的建设,都有非常重要意义。

二、政风行风教育的指导思想

政风行风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依据,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充分利用教育职能优势,全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法纪观念,推动反腐倡廉的健康发展。

三、政风行风教育的基本原则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政风行风教育要紧密联系党的路线、政策和我公司工作实际,围绕新形势下的政风行风建设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

2、坚持以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

3、坚持分类分层施教的原则。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党员干部,区另对待。分别提出教育的侧重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坚持加强教育同改进管理、严肃党纪政纪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教育与制度、监督一体化的科学方法,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理政,通过有效的组织管理增强教育效果。

四、政风行风教育的基本要求

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根据形式任务适时的调整确定教育重点,防止教育和实际相脱离。

2、及时把握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的教育。

3、注重总结政风行风建设教育工作经验,主动探索和改进廉政教育的新形式和新方法。

4、逐步建立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教育的各项工作机制,使政风行风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5、注重发现和掌握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采取正确的措施,适时加以引导。

五、政风行风教育的主要内容

1、以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和政风行风教育。

2、进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政风行风法律法规的教育。

3、进行党性、党风、党纪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的教育。

4、进行以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为主要内容的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

5、进行发扬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等优良传统作风和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教育。

6、进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形势任务的教育。

六、政风行风教育的方式方法

1、专题培训教育。充分利用每周学习日,集中时间和人员,搞好基础理论教育。

2、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廉文荐读、座谈会、研讨会、专题讲座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等活动,广泛开展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教育。

3、搞好典型教育。充分利用政风行风建设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的进行榜样教育,弘扬时代的主旋律。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剖析典型案件,进行警戒教育。

教育行政制度范文第2篇

教育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伴随着教育事业不断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进程而提出并不断加大力度的,是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紧密相连的。这一改革基本上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构建教育公共管理体制和建设教育法治的角度展开的。

纵观近年来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3年到2000年,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是下放审批权。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分权,即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教育事业的职权。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时提上了重要议程。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体制改革需要的教育体制。要求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央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决策权和包括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统筹权;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转变政府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这些规定实际上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抓紧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党的十五大对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客观上要求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这一阶段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果体现在:一是高等职业学校审批权的下放。根据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三定”方案,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同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进一步予以明确。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国办发[2000]3号)将师范、医药类之外的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权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二是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给各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三是将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第二阶段,从2001年到2003年,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是取消审批事项。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放权或者还权,即按照政事分开、依法治校的原则依法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2001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制定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01年10月24日,国务院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部署。实施意见和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果如何,不仅要看减少了多少审批项目,更重要的是看是否通过改革实现了制度创新。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教育部加大了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力度。

这一阶段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果体现在:一是取消了一批针对学校的行政审批。2002年底和2003年初,国务院两次发文(国发[2002]24号、国发[2003]5号)决定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在国务院两个文件中,第一批取消教育行政审批项目10项,第二批取消教育行政审批项目15项。25个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0项与各级各类学校有关。其中,最重要的两个项目是“高等学校在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科专业审批”和“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人员以外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准”。二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更加重视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国务院国发[2003]5号文件中,决定将5项教育行政审批项目由审批改变为移交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其中包括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建设审批与优秀教材的推荐、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的立项与审定、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等。

第三阶段,从2004年至今,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是规范审批权。2003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起草的,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都做出了具体规定。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和实施后,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

这一阶段的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果体现在:一是《行政许可法》得到了全面贯彻实施,2005年教育部制定了规章《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全面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程序和监督。二是取消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的行政审批15项。其中最重要的有4项,即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资格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资格审批。三是对一批确需保留的教育行政审批项目,以国务院决定形式设定行政许可予以保留。其中最重要的有: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二、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第一,有利于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教育行政管理职责,发挥地方政府办学的积极性。通过下放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权和省属高校有关管理权等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了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统筹权,改变了长期以来的中央承担过多管理权的局面,极大地推动了地方政府办学积极性,对推进高等教育实现大众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二,有利于依法理顺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关系,进一步推进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与学校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再到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均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对高等学校统得过死、包得过多的问题。要求必须改革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进一步依法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法,在规范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对于依法理顺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取消了一大批审批项目,先后依法落实高等学校招生权、专业设置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权等诸多方面权利,改革了长期以来实行的与计划体制相适应、权力高度集中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代行举办者职权与行政管理职权的两种不同职能。实践证明,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落实了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得到了高等学校的积极拥护,激发了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积极性,对于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办学权与行政管理权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新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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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利于形成社会各界支持教育,促进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长期以来,囿于传统的教育观念,对社会资金举办教育事业的审批和管理比较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要“完善和规范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竞争有效调节优先的原则。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改变了一些不必要的审批项目,简化了审批程序,比如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改为备案,将民办学校的登记时间减少为5个工作日等。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大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逐步改变单纯的行政手段,而改为主要运用法制、规划、政策指导和信息等方式管理民办教育,从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教育事业,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第四,有利于实施教育“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推进教育对外开放上水平。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对教育的对外开放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为适应这一新形势,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注意借鉴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取消了那些阻碍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的审批事项,一方面有利于吸引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进入中国,实现“不出国门”的留学,为国家培养大量的急需的人才,为广大学生节约大量费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国内高水平大学“走出去”,到境外办学,促进中国优秀文化向世界其他国家传播,不断提高中国的世界影响力,从而全面推进教育对外开放水平。

三、实施教育行政许可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行政许可法颁布和实施后,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任务就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2005年4月21日,教育部颁布了《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对规范实施教育行政许可、推进依法治教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施教育行政许可的实践工作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一)关于教育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第二款又规定内部行政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目前大部分教育行政审批项目均能按照以上定义予以界定。从法律角度看,《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鉴别教育行政许可的依据,主要看是否具有法定设立依据,即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级政府规章予以设立。但在实践中,有一些教育管理工作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项目,还存在争议。如教育成果奖的评定;部级或部级教育研究基地的确定等,这些项目从形式上符合行政许可的基本特征,但这些一般都是由专家评审予以确定,行政部门的工作一般只是负责组织并将专家评审的结果予以。从长远角度讲,宜将此类评比和认定工作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负责。还有个别项目,如学校异地办学、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核准等事项是否要进行审批管理,理解上更是存在不同意见。可见,实践中除了行政许可项目和内部行政审批项目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带有行政审批特征的管理事项,急需从法律角度进行解释。

(二)关于实施教育行政许可的内部程序。《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外部程序规定得比较详细,但是对行政机关内部程序没有做具体规定。就行政管理而言,科学规范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程序,对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很有意义。实践中,以下问题值得重视:一是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合理划分受理、初审、复审、审定、送达等环节的职责,科学安排人员岗位,明确有关办理时限,保证教育行政许可的依法、及时办理。二是关于初审问题。《行政许可法》对初审是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一些地方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定的初审项目定为行政许可项目。但是,目前由于立法技术等不同原因,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项目,没有对初审机关的规定,导致一些地方对部门规章设定的初审一般不予承认,使初审工作难以落实。笔者认为,初审只是行政许可的一个环节,《行政许可法》第43条中“依法”不宜简单地理解为法律、法规。对于规章规定的初审,有关依法行使初审、审查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依法提出审查意见,不宜把初审作为独立的许可项目。

(三)关于备案。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一直以来争议很大。有人将备案分为程序性备案和实质性备案,认为后者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还有人将备案区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认为前者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笔者认为,就教育行政管理而言,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备案一般不涉及对行政许可结果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所取得的许可权益。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下级机关越权行使审批权或者审批中明显出现违法现象,才会出现变更和撤消的情形。这种情况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另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因此,不宜把备案作为一种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形式。

(四)关于下放行政许可权。随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加快,管理重心将会继续下移,需要根据改革形势下放部分项目的审批权限。《行政许可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如果都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或者以国务院决定形式下放,程序比较复杂。为此,需要研究一种与现行法律不冲突的简易程序下放审批权。

四、关于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按照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精神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推进教育管理方式创新。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主持学习《行政许可法》讲座时指出,我们的“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管理方式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有一个大的转变。”加大教育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当前的重点是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法治意识,彻底改变过去在一些干部身上存在的政府本位、管理本位和权力本位的思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制度创新力度,使各项工作都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加强行政审批改革的配套制度建设。要通过立法和有关制度建设,完善取消项目的后续监管办法和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规范工作。在配套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重点研究有关标准、条件等,从而改变过去人为色彩较浓的管理方式的局面。

(三)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审查,完善备案制度和定期评估制度,不断提高抽象行政行为的质量。对于违法设定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依法废止,从而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设定行政审批的现象。

(四)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要按照阳关政府和透明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许可公示制度,依法完善教育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立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

教育行政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行政管理制度 教育公平 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Talking on How to Innovate Administrative System to

Promote Fair Higher Education

ZHENG Yan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angchun, Jilin 130012)

Abstract This paper from the realities and problems that exist in higher education, and make a brief reflection on how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fair practice and innovation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and then make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to promote innovation and fair analysis of higher education.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ystems; fair education; higher education

0 绪论

从古至今,无论中外,教育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发展的内在动力,每个人也应有享受着受教育的权力与过程,人们都追求的是公平与公正的教育环境,所以教育公平一直是被热议中的现实话题。我国自2008年深入推进教育公平和教育民主化改革以来,都直接指向了新的教育制度安排,其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以政府行政改革和制度创新推进教育公平。

其实,高等教育公平与社会领域的其它公平有着共性,我们可以具体地把公平划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高等教育的起点公平,所表现的就是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接受教育权利平等、接受教育机会均等的基本人权;高等教育的过程公平,所表现的就是如果在起点不公的现实中,可以通过相应的宏观制度、政策和微观层面的师生关系的互动等继续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高等教育的结果公平,所表现的是最终收益,学生的学业成就上的最具有实质性的公平,是教育的质量层面和目标层面上的平等收益。

1 创新行政管理对高等教育公平的积极作用

可以说,政府加强制度建设,是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实现高等教育公平,也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需要逐步实现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历史过程。作为由国家实行的公共行政政策,扩大高等教育公平的主要途径是:政府首先必须以行政实行每一个教育阶段的制度,逐渐普及教育;在教育的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上,必须要消除基于偏见、意识形态或既得利益的不公平限制,形成公平、公正和公开的规则;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基本原则是有利于缩小事实存在的不公平差距,纠正教育资源配置不公的状况,处于弱势群体最应该首要的给予帮助等等。

1.1 高等教育公平体现出服务型政府的效能

如何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理想呢?全社会要实教育的共同发展,主要责任在政府。俗话说,“只有想不到的事儿,没有办不到的事儿。”政府应该通过创新针对教育上的行政管理制度尽最大可能解决一些极其难办的事情,就像前边所说关于“教育公平所表现出的上学难、择校难等问题”,可以想象,政府行政行为的难度和阻力是前所未有的。比如培养一名专业能力精、综合素质强的大学生涉及到的高等教育培养模式,专业设置,师资力量和科研氛围等等都是有着较高的标准,办好每一所高校所涉及的问题面还要比这些更广,其难度更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政府要充分发挥服务型效能解决问题,高等教育质量自然就上去了。因为教育公平不仅仅是我国面临的困惑,也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困惑,教育公平更是检验一个国家建立服务型政府具有说服力的标准。

1.2 行政管理为高等教育公平提供了有力保证

高等教育一直是人们改变自身命运、实现向上流动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发展活力的重要来源。实现高等教育公平,需要抓住机会公平这个关键,政府的行政制度为提供这个公平的机会而保驾护航;实现教育公平,离不开规则公平的保障。一些教育不公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多因为有不合理、不公平规则在“撑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下,保障教育公平,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政府要通过行政权力合理配置资源,重点照顾落后地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等,使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实现公平分配分布,尽量使人人都有相似的教育机会、成长环境。有了政府提供的教育政策这道“圣旨”,目前愈演愈烈的上学难、择校难都将失去现实利益基础和心理基础,将不攻自破。因此,促进教育公平,政府的行政制度与权力必须要整治和完善教育制度体系,着力促进教育制度规则公平,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监督问责机制,用科学制度保障教育事业“阳光运行”,放射出惠及亿万人民的公平正义光芒。

1.3 教育公平是行政公平体现出的成果

在现实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其他不公平的现象,造成这些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其中,既有行政改革不完善和体制不健全的原因,又有行政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因素;既有现实因素,又有历史原因。保证行政管理制度公平,加快行政管理制度发展步伐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行政存在的一些不公平现象,最终的解决途径还是要靠科学的发展生产力与分配制度。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合理实施行政公平制度,把社会财富这块“蛋糕”做大做厚,同时更要合理地为教育“切好蛋糕”,增加教育经费才会更有效地促进教育公平。否则,只能是低水平、低层次的“教育公平”,受教育的“贫富差距”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因此,教育公平是行政公平构建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同时也是重要的组成一部分。

2 实现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创新建议

创新是发展的强大动力,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可以放眼于高等教育未来的顶层设计,突出重点领域,掌握长期困扰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难点问题和能层层化解社会关注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问题等。党和政府一再强调,绝不能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确保这些学生顺利完成从小学到大学的教育,是政府责任和行政公平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每年资助各级各类学生达1.8亿人次,资助经费从2003年的18亿元提高到2010年的510亿元。仅2010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资助人数就突破了100万人,贷款发放金额超过100亿元,较2009年度分别增长11.6%和32%,创历史新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进步与完善,特别是现代教育制度的不断确立与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与改革面临着诸多严峻的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2.1 确立政府“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合理分配教育资源

教育事业可分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纯公共产品,非义务教育是半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政府在提供教育资源时,应把实现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公平作为重要的理念和目标,高等教育虽说不在义务教育领域内,但也不能游走与教育均衡发展之外。处于一个人在接受教育的顶端阶段,高等教育的公平与公正更是政府为接受教育的民众有着沉重的责任和光荣的使命。政府要将“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集中于宏观的和基础的工作中,如提供科学合理的教育政策和制度、监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提供、保障教育领域的公平竞争、确保高等教育阶段资源分配的平等、保护教育领域的弱势群体等,并以此来保证教育的公益性与教育领域的社会公平。

2.2 政府行政权力的下放要做到张弛有度

当前,政府加强对教育体制的宏观调控功能,构建适应现代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是权力下放的范围和权力行使限度的问题。为了更有利地提升教育管理水平和效益,国家要充分号召和调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振兴教育事业发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一直强调简政放权,却相对忽视了其范围和限度。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和学校的办学积极性;但是权力的下放,也不是放得越多就越好。高等教育事业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不断强化和继续完善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型职能。以完备的公共财政制度为依托,区分好基本教育服务和高等教育服务,界定政府管理不同类型教育服务的职责。

2.3 构建起政府行政管理对高等教育的法制模式

政府要转变教育管理的模式,建立与社会主义以法治国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配套的管理体制。然而,我国的高等教育组织机构管理中,仍然存在着领导管理的意志和行政命令的意识形态,上级与下级之间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上级指挥下级,下级服从于上级并向上级负责;对高等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缺少相关职权和实施程序,缺少严格的法律约束和法律监督机制。这种管理方式强调的是权力的行使,而非责任的承担,势必会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容易导致借用行政权力诱发高等教育腐败与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更不利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创新变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逐渐成熟,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依法治校更是我国维护高等教育公平方针的有力措施。根据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实行依法治教,就是要把高等教育管理和办学特色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高等教育公平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完成新时代教育工作的历史使命。

2.4 保障就业是促进高等教育结果公平的体现

保障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各级政府、高校以及全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力度,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强大合力。各级政府可以做到将高等教育的毕业生就业可以纳入当地所有就业人群的总体规划之中,就当前形式来看,大学生的就业压力问题已放在政府行政工作任务的头等大事之一。政府的行政方向还应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引导和号召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针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为大学生就业减少成本、提供方便,加强统筹安排,可以从清理毕业生就业的制度障碍入手,具体表现在深化户籍、人事和用工制度改革等;政府对企业在聘用人才方面应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落实吸收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使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成为吸纳大学毕业生的“蓄水池”;政府应完善大学生的创业扶持政策,为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学生开展自主创业提供服务;积极鼓励年轻有为的高校毕业生投身于基层工作的,大胆任命、大力提拔。对高校来说,要把促进就业作为头等大事,努力拓展毕业生就业空间。

2.5 关于实行终身教育措施

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以学校教育为中心的封闭型教育制度,这种教育制度很大程度上受到学校教育资源的制约,在学生入学、受教育过程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在以后的生活中很难得到补偿。而实行终身教育制度则要求建立灵活多样的开放式的教育体系,即使学生的前期教育不充分,也可以通过以后的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得到补偿。

3 结语

教育公平是人类的一种教育理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内的反映。教育公平与教育发展是相辅相承的关系,在发展中求公平,在公平的基础上求发展,教育公平是一个永远逼近“公平”的过程。如果政府不立即采取措施缓解教育矛盾与不公平现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意识到了危机就有希望带来转机,教育行政改革只能沿着正确的方向一步步前进,要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于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坚定信念,不畏艰难,从高等教育最核心的矛盾入手,相信教育公平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的。

面向“十二五”,政府在高等教育上的行政建设要树立坚持教育科学发展,合理调整结构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管理模式,使教育事业和人才培养更加适应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生态文明等战略任务的新要求。教育本身就是改善民生、就是在做好群众工作重要任务,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促进基础教育中的抓紧制定完善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和促进义务教育城乡区域的均衡发展;促进高等教育中的教学相长与科研创新质量、职业教育办学适用模式的发展;提高加强高等教育还应包含的民族教育、特殊教育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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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从“怎么看”到“怎么办”[M].学习出版社,2011-8.

教育行政制度范文第4篇

一、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夯实交通行政执法基础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长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细化依法行政工作的任务,局领导与下属各单位签订了依法行政工作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了人人讲依法行政,人人重视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抓好教育,提高素质。一是抓党委中心组的学习,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内“两个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将“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去,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二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规和业务培训。在确保每一名执法人员都经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每年选派一批干部职工到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法规、业务培训班进行培训学习。同时,还聘请省、市有关专家到我局为干部职工授课。*年初,我们聘请省交通厅和省交通学院的专家授课,组织250多名执法人员参加为期一个星期以《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许可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封闭性培训。*年10月,我们又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到县委党校参加市交通局组织的法规学习班学习。三是订购《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发给每一位执法人员,并由局领导带头,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干部职工的法规和业务学习。四是交通执法队伍实行每周五学习日制度,结合交通行政执法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开展讨论,以提高实际执法水平。通过狠抓学习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都能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窗口服务人员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日益增强,切实做到符合条件的马上办,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办,杜绝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和机关“四难”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文书,严格程序。多年来,我们十分注重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文书和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先后制作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等22种行政许可文书,确保了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为了完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资料管理,我们还将所有处罚案件的资料整理存档,做到一案一档,为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理顺交通行政管理体制,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然而,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年以前,基层交管所都是集交通运输管理和交通规费征收工作于一体,执法主体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有错位执法和越权执法的现象,致使一方面工作开展不理想,违法违章运输现象较为普遍,逃漏规费车辆多,另一方面是越权执法,广大车主和群众颇有怨言。为了确保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解决交管所混合执法问题,我们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和交通行政执法的需要,依法理顺管理体制,*年初,经县编委批准,率先在全市实行中心交管所的管理模式,将运输管理和交通规费征稽职能分离,成立园洲、长宁、龙溪、罗阳、杨村、公庄等6个中心交管所,设立18个养路费征稽所;同时,将原有的执法人员分为交管员和征稽员,交管所和征稽所按各自职能进行执法。管理体制的理顺,确保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使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职责更为明确,交通运输市场管理和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力度明显加强,*年以来,违法违章运输行为减少40%以上,交通规费征收额年递增30%。

三、切实抓好制度建设,不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地方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管理和交通运输市场管理、交通规费征收等工作,行政权力相对集中,工作程序较为复杂。为规范行政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博罗县交通局工程招投标制度》、《博罗县交通局运力投放制度》、《博罗县交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博惠交通稽查站工作制度》、《博罗县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追究制度》以及《博罗县交通局办事指南》等共11类43项规章制度。制度制订以后,我们将执行情况列为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一是加大执行力度。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局纪检、人事等部门定期组织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有目标、有总结、有反馈。如为规范交通稽查站的执法行为,我们定期审查稽查站的处罚案件,检查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被处罚的主体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文书的使用是否规范等等,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车辆稽查工作制度的落实。二是树立先进典范,坚持典型引路。对规章制度执行得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广泛宣传,推广经验,使广大干部职工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三是加大违纪处理力度。在检查中发现违纪行为的,立即责令当事人和单位进行整改,对屡教不改的,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调离岗位等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年以来,我局先后对6名违反规章制度的执法人员作出调离原岗位的处理。四是推行政务公开。为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规范执法行为,我们在局一楼和各执法单位的办证厅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制度、办事程序、交通行政处罚标准和依据、交通违章处罚情况及岗位职责等。同时,实行窗口服务首问制、首办制和限时办结制,增加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我们推行“八统一”、“两分开”制度,即统一着装,统一持证上岗,统一使用文明用语,统一使用执法文书,统一查车手势,统一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统一投诉电话,统一办事程序;运政稽查与违章处罚分开,处罚与缴款分开。由于抓了制度的落实,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能认真调查取证,程序到位,文明有礼,不徇私情,实现了公正、公平执法。近年来,群众对我局执法行为的满意度不断上升,杜绝了“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

四、坚持依法行政,全力推进交通事业的发展。

(一)加大执法力度。针对违法违章运输行为时有发生的现象,我们深入开展整治,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如对“蓝牌车”从事非法营运,冲击正常运输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我们加强日常的监管,配齐录相机、录音机等取证设备,强化对停车站场、作业现场等的监控,一经查实属非法营运的车辆,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年春运期间,我们还会同公安交警对“蓝牌车”联合开展整治,共查处“蓝牌车”52辆,使非法营运的“蓝牌车”大大减少。*年以来,我们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404辆次,不按规定进站客车311辆次,其它违章运输车辆9247辆次。

教育行政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系统;教育体制;改革; 实施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2-0220-01

一、 学校要深入对思想政治体制研究

首先我们应该更加注重从整体性、联系性、动态性、有序性等角度认识事物,力求把握事物的整体质与系统质。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建构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是一个由各个要素和环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系统,也是一个由各个子机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机制体系。

思想政治教育机制作为一个有机系统,从思想政治教育运行过程的视角,可以将其划分为思想政治教育沟通机制、说服机制、激励机制以及评价机制。他们分别具有不同的内涵,发挥不同的功能,表现出不同的运行过程。思想政治教育沟通机制是在思想政治教育沟通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沟通主客体之间在信息交流、思想共享、情感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比较稳定的过程与方式。发挥着交流功能、传导功能和反馈功能,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沟通系统中各沟通要素和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另外思想政治教育说服机制是在思想政治教育说服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说服主体根据说服对象的思想行为状况,将科学理论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说服对象的思想和行为的比较稳定的过程与方式。发挥着理论传授功能、价值认同功能以及行为转化功能,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说服系统中各说服要素及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再者,思想政治教育激励机制是思想政治教育激励主体综合运用各种激励手段激发和调动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达到一定激励目标的比较稳定的过程与方式。发挥着激发功能、巩固功能以及纠偏功能,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激励系统中各激励要素及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最后,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机制是在思想政治教育评价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及其效果进行价值判断时所形成的比较稳定的过程与方式。发挥着鉴定功能、引导功能和改进功能,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系统中各评价要素及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我们就需要注重思想政治机制的系统建设,努力把思想政治教育沟通机制、说服机制、激励机制以及评价机制建设成为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运转有序的有机系统。科学是内在的整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整体不是取决于事物本身,而是取决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因此,在深入分析和探讨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系统的四个子机制形态的基础上,还需要努力从全局和整体的高度来把握四个子机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其中,在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系统中,沟通机制是前提,说服机制是核心,激励机制是关键,评价机制是保障,它们之间相互作用、协同配合、缺一不可,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这就要求从整体的高度,通过协调四个子机制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提高其有机关联性,从而实现对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系统建构。

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体制的改革

要建构思想政治教育机制,就需要充分利用好思想政治教育体制的决定作用。通过不断深化思想政治教育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体制。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有序发展,仅仅依靠我们党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协同配合,通力合作。推进思想政治教育体制改革,首先就需要积极改革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体制,也就是要通过改革,努力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全社会共同来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的领导体制。过去的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组织行为高度集中且相对单一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思想政治4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干扰和阻碍了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有序运行。我们要在加强党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形成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的领导体制,促进和保证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系统建设。

在过去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我们对管理的作用重视不够,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相对封闭等弊端,从而制约和阻碍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既是一项教育活动,又是一项管理活动,管理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因素、途径、方式更加复杂多样,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及其目标的顺利实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我们要克服这些困难,保证和促进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和教育目标的有效实现。

三、保证思想政治教育制度的有效实施

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对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运行起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制订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制度才能保持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长期性、稳定性。建立长效机制必须着眼于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严格的制度,用制度说话、用制度评判、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各项制度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一定界限,在责任上有明确划分,各项制度相互配套、相互协调,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层次性和可操作性,环环相扣、相互配合。因此,要防止和克服思想政治教育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临时性、随意性,要及时把那些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发展规律的、在实际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新经验、新方法、新思想、新观点总结好、运用好,积极探索并建立一些新的制度,从而使新经验、新方法、新思想、新观点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持续地发挥作用,以保障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系统建构持续稳定地发展。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与执行,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要积极调动群众的主体能动作用。人民群众是制度的贯彻者、执行者、获益者,只有广大的人民群众自觉主动地遵守并践行思想政治教育制度时,思想政治教育制度才能够真正发挥其规范保证作用。要充分利用好群众、社会以及大众传媒的作用,以确保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得到严格贯彻落实,从而真正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对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系统建构的规范作用和保证作用。

总之,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的研究和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师生群众的团结协作,共同保证思想政治体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王玄武,《政治观教育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