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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市场的特征

农村金融市场的特征

农村金融市场的特征范文第1篇

中国农村金融的特点是二元金融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逐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信用社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面对广大的农村市场,农村信用社有限的金融供给显然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针对这一现实,中央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2007年,以四川仪陇村镇银行为标志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出现,试图增加金融供给,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牧民生产生活的金融需求。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金融的逐利性特征,绝大多数村镇银行并没有真正设在农村,而是设在城市或者城乡接合部的市镇,农村依然金融供给不足,伴随而来的是繁荣的民间借贷。因此,本文认为中国的农村金融目前处于现代金融与传统金融、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的二元结构状态。

农村金融二元化的原因是金融有效供给不足

中国农村二元金融结构的特征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造成二元金融结构的主要原因是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如果我们分析中国农村金融二元结构形成的原因,直接的认识是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但是如果进行深入剖析,我们会发现,实际上,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力军的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农民潜在的金融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方面,从金融需求看,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小额、低成本、期限灵活的资金,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风险小、收益稳定的金融产品,使自己节余资金能够保值增值,满足未来养老的需求。另一方面,从金融供给看,农村经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和农牧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高等现实情况决定着农村金融风险较高、成本较高,导致商业性金融供给利率高,信贷条件门槛高,结果催生了高利贷特征的民间借贷繁荣。这种以商业性金融为主的金融供给从总量上看供给不足,从结构上看则是有效供给不足。因此,中国农村金融既存在着一般意义上的供给不足,又存在着有效供给不足,这就是中国农村金融的基本特征。

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

一是政府对农村经营性资金需求给予适度的风险补贴。一边是农村金融高风险,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很高,另一边是农村经济盈利能力不强,很难承担较高的资金成本。二者之间的资金成本差额应该由谁来承担?显然,商业性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定价是市场行为,是合理的,没有承担的义务。而由农户承担,农户有没有能力。只能由政府承担,政府应该研究制定一套机制,拿出专项资金,补贴农村信贷资金成本。

农村金融市场的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生态系统;国际经验;体制创新;产品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5―0020―06

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是指在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及其它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各类金融组织的内部结构、相互关系及其与农村经济系统中其他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建设新农村的物质基础,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又离不开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严重失衡,与建设新农村的目标极不协调,所以,建设新农村必须重构和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一、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及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

从结构角度来看,金融生态系统由金融生态主体子系统与金融生态环境子系统构成。而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子系统又由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产品体系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成,其中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由商业性金融组织、合作性金融组织、政策性金融组织、保险机构以及民间金融组织构成;金融生态环境子系统则由法律、制度、道德及监管体系和征信、担保体系构成,以上各部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农村金融生态群落系统,具体如图1所示。从功能角度来看,金融组织体系是金融生态系统中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方,农村金融市场是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方,金融产品与服务体系是连接金融组织体系与农村金融市场的中介工具,以上三者构成了金融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子系统,是整个金融生态系统的核心;金融生态环境子系统是金融生态主体子系统运行的外部环境,保障和调节主体子系统的正常运行,是整个金融生态系统的基础。

从系统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角度来看,环境子系统作为主体子系统运行的基础条件,其中的法律制度、监管体系的完善与否、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低以及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全与否都直接影响着主体子系统的运行效率。较差的金融生态环境必将导致主体子系统较低的运行效率,但在金融生态环境恶化时,主体子系统会通过主动完善和被动退出两种方式反作用于金融生态环境子系统,遏制其恶化,井促其不断改善。

金融产品与服务体系作为连接供给与需求的中介工具,其丰富与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供给的有效性和农村金融市场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

在金融组织体系内部,各金融组织机构间更多的是一种相互合作与功能互补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如果将农村金融组织划分为正规性市场和非正规性市场,则商业性金融组织、合作性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组织与正规性金融市场相对应,而民间金融则与非正规性金融市场相对应;如果将正规性金融市场按经营收益高低进一步划分,则商业性金融对应着高利润的部分,合作性金融次之,而政策性金融对应着零利润甚至负利润的部分;保险组织则覆盖整个农村金融市场。当然以上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例如政策性金融业可能与商业性金融或者保险组织进行合作,共同经营某一领域的业务,但这种划分从总体上刻画了不同金融组织的特征,有助于理顺不同金融组织间的相互关系,具体如图2所示。

二、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失衡与建设新农村的目标极不协调

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变革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我国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就金融发展的地域结构看,城乡金融发展很不协调且呈加剧之势,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严重滞后

金融生态环境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信用、担保体系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竞合协调机制。在法律层面,一方面农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以及以农户为主的债务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故意逃废债、骗取信贷等情况时常发生,在“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债权无法得到有力保护;另一方面,针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立法相对滞后,阻碍了农村金融组织尤其是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在信用体系建设层面,由于金融机构间缺乏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加之借贷农户具有分布广、贷款额小以及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等原因,金融机构征信难、征信成本高,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只能选择少放贷甚至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在担保体系层面,由于农户普遍缺乏可变现的担保抵押物,同时也缺乏专门的担保基金或中介机构为农户提供担保,导致一方面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存贷差,出现“放贷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农产实际的借贷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存在“借贷难”的问题。

(二)农村金融机构锐减导致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严重萎缩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战略,陆续撤并县及县以下的亏损网点,导致农村获取金融服务的途径急剧减少。特别是农业银行逐渐从农村金融市场淡出后,留出来的市场空间还没有被填补,原有的农村金融组织架构被抽掉了一根重要支柱。当前,除粮棉油等政策性收购业务放款由农发行承担外,农村的金融供给实际上是由农村信用社独自承担,但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产权制度不合理等自身问题,农村信用社在支农问题上也是力不从心。同时,由于机构缩减,缺乏竞争,农村的金融服务功能弱化,农村的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创新不足,无法满足农村实际的金融需求。

(三)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弱化

农业发展银行是目前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在1998年3月,国务院决定将其承办的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粮棉企业附营业务等贷款业务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集中精力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之后由于功能定位过于单一,加之近年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粮棉流通领域政策性经营空间缩小,其业务范围逐渐萎缩,支农效应不断弱化。而国有商业银行虽然也承办了部分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但由于其商业性质,将追逐利润作为首要目标,因而在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方面缺乏积极主动性,这也导致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进一步被弱化。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亟需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却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性金融支持。

(四)民间金融组织的负面效应日益凸现

民间金融组织由于贷款手续简单、贷款期限灵

活、交易成本较低、信息对称度较高等优势取得了很大了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一直没有取得合法身份以及监管缺位,其经营很不规范且呈无序发展态势,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日益凸现。

(五)农业保险业萎缩,承保面大幅度减少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创办以来,由于赔付率高,保险公司已难以承受农业保险带来的巨大风险。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逐年下降,2005年全国保费收入中,来自农业保险的仅有0.148%。现有的以商业保险为主体的农业保险体系根本无法满足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远未发挥农业保险化解农业经营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六)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

国有商业银行在机构撤并的同时基本上取消了县级分支机构的贷款权,但另一方面却仍然保留了吸储的功能,导致大量资金被抽离农村。此外,通过邮政储蓄这个净流出渠道每年倒流城市的资金有几千亿元。而农信社为了追逐利润,其贷款也部分流出农村。农村资金的“非农化”,使饱受资金短缺困扰的”三农”的资金供给缺口更大,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

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而这无不需要农村金融的强有力支持,而当前失衡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极不协调,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三、新农村建设需要什么样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那么什么样的金融生态系统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应该具有什么特征?对此,可以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并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探索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生态系统。以下是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在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构建方面的经验得到的启示。

1.较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在生态环境方面一般都包括比较健全的法律、信用、担保及金融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1)在法律层面,一方面主要是通过立法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降低银行经营风险。例如德国、美国和英国在法律中都是用刑法而非民法,来打击和防范利用虚假财务信息进行金融诈骗。在波兰,法律为银行在企业重组和债务谈判中赋予了准司法权,以银行为主导的“庭外调解”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此外在瑞典、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在法律上保证债权人在重组和回收方面,具有显著优先的地位。从法律上有效防范了债务人逃废债行为。另一方面,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相关的法律,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如美国1934年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之后,各州都陆续颁布了关于信用社的法案;美国联邦和各州对储蓄互助社的设立和运营也均有法律规定。日本于1900年颁布了《产业组合法》,到1998年已先后修改了67次,现今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是日本两部综合性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保护和指导着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业的发展。

(2)在信用体系建设层面,世界各国同样都很重视,目前国际信用征信系统的构建方式主要有市场型和公益型两种模式。前者是指信用体系中的信用征信系统和评级系统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征信机构开发完成,同时,这些征信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完全按市场化的模式进行;后者是指依据国家和政府的力量组建公共信用征信机构,并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运行管理。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北欧的部分国家普遍建立了市场为主导型的征信体系;而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公益型的征信体系,更多的国家采用市场与政府混合型的征信体系,以满足不同的需求。

(3)在担保体系建设层面,日本等国家主要是采取由财政拨款,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方法;而以色列、韩国等国家主要是采取农产互保、联保的方法。

2.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在金融组织体系方面大多包括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一般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保险机构等共同构成一个分工明确、既竞争又合作的农村金融生态群落。

(1)农业政策性金融集财政与金融优势于一体,成为各国扶持和保护农业的最佳选择。例如韩国专门设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的政策性贷款以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机械化建设;美国通过农业政策性银行,向农产提供具有融资和保险双重性质的“无追索权贷款”,在降低农场主市场风险的同时极大的保护了其利益。

(2)对于农村商业性金融,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发展农村小额贷款银行运动,最先从孟加拉国开始,现在已经遍及全世界。好几亿人受益于这种农村新型贷款与贷款回收方式,同时小额贷款银行自身也获得可观的商业回报。

(3)农村合作制金融强调非盈利和社区合作原则,适合于在本乡本土发展金融业务,由于社员们彼此了解,信息对程度较高,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扶助农业生产有其特定优势。当前,在欧洲、日本和北美,合作制金融机构都是其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各国农村合作金融基本上形成了全国性或区域性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如德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区性的管理机构、中央管理机构三个层次构成。其中基层农信社直接经营货币信贷业务;地区性的管理机构主要从事协调管理工作,为基层农信社保存准备金和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协调对外联系;中央管理机构主要处理地区行无法承担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与政府其他机构联系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等。此外,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资产及业务活动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日本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也类似于此。

(4)在农业保险方面,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并作为重要手段实现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其中,既有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也有菲律宾、毛里求斯、智利等发展中国家。从各国农业保险的模式来看,大体可以分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而且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大都具有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要手段;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要保障;以政策性、商业性结合为主要经营方式四个显著特征。

四、如何重构和改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一)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1)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国家要尽快为民间合作金融立法,如建立《合作金融组织

法》等与农村合作金融相关的法律,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建立与担保和信用信息相关的法律,为担保体系、信用体系的构建奠定法律基础;完善《破产法》、《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加大对逃废债、金融欺诈行为的约束,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2)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信用和担保体系。一方面可由政府主导建立信用信息库以及农村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平台,降低银行征信成本;另一方面可采用政府担保、龙头企业担保、行业协会担保、中介机构担保和农户联保等担保形式,有效解决农户担保难的问题,同时有效降低银行放贷风险。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和诚信教育,增强其法律诚信意识。

(二)进行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层次需求

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具有分布广、金额小、频率高以及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需求主体普遍缺乏担保及可变现的抵押物,以及法律诚信意识较差、金融相关知识欠缺,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该主动进行服务产品创新,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开拓新的市场空间。

(1)政策性金融可以提供财政贴息、政策性担保等服务,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此外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提供类似于美国“无追索权贷款”的金融产品,满足农户对融资和保险的双重需求。

(2)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农村行业协会、村委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作为担保中介组织向农产发放贷款,通过变零售业务为批发业务,降低征信成本和营业成本。

(3)三是可以积极推广中小企业理财等业务,创造新的农村金融需求,拓展业务范围

(三)进行体制创新,重构多层次、多主体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涉及到农村金融机构的新建和对原有金融机构的整合及功能调整,是对现有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应该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构筑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一方面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通过政策性贷款引导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带有外部性的农业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作用;另一方面发挥其与其他金融机构联合提供政策性保险、政策性担保等金融服务的作用。其中,农业发展银行应该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在原有业务基础上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增加农业龙头企业扶植、农村技术改造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专项贷款等职能。国家开发银行要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放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强与基层政府的金融合作,加大对人畜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小水电、乡村公路改造、农网改造、农村通讯、信息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等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此外,也应该借鉴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经验,合理增设新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使农业政策性金融对支农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

(2)充分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农作用。当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尽管在支农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其实际上并非真正意义的合作金融组织,无法充分发挥合作金融组织对农村经济应有的支持作用,因此,应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可以参照上述德国、日本等国家所采取的“三层次”结构组织模式,分设中央级总社、地方级联社和基层级合作社,其中只有基层级合作社经营金融业务,中央级总社和地方级联社只负责基层级合作社的关系协调、信息共享服务以及资金融通等协调管理工作。从而真正发挥农村信用社“草根性”、非盈利性和社区合作等优点,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3)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支农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需求日益增长,以及农村金融生态软环境的逐步改善,国有商业银行重新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时机日趋成熟,加之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存贷差较大,亟需开拓新的市场,因此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开展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发挥其资金充裕的优势,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渴求。

(4)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组织的支农作用。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在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与正规金融形成了良好的互补效应,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指出:“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可以鼓励在县域设立多种所有制的民间金融机构,引导农产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具体法律法规,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降低其负面效应。此外,针对农村经济主体对信用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民间金融组织可以发展类似于社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在具体运作方面,可以将当前正在试点的“只贷金融”模式进一步推广,这种模式有利于在控制金融风险的条件下,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待到条件成熟时,可以再转化为合作金融或者商业性金融。

农村金融市场的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滞后的乘数效应;服务功能缺失;金融环境脆弱性

中央银行行长周小川(2004)首次提出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推动力――金融发展的依赖路径研究提出了新的指引方向。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指的是农村各类金融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相关联的所有因素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动态的、均衡的系统。其优劣直接影响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而从当前进行的农村金融改革看,我国农村金融运行缺乏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严重阻碍农村金融生态融资的发展。

一、当前影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构建的几大重点制约因素分析

一般来说,农村融资力的强弱,发展后劲充足与否,与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自身环境等有直接关系。

(一)农村经济的落后严重制约着农村金融的发展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史正相关的,一方面,发达的金融体系可以因“引致增长效应”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经济增长对金融发展也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一直以来,虽然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处于上升阶段,但是由于经济机会与城市地区相比不够明显,从而无法形成对金融机构的有效吸引,从而加剧了农村资金向城市的集中。同时,农村金融发展的滞后又制约了农村经济货币化水平的提高,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农村地区乘数效应的实现,反过来又限制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归根究底,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经济的落后。

(二)法律体系不完善是影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很多国家的实践证明,没有法律的刚性约束商业银行不可能对农村金融有大规模的投入,各国的实践证明,只有在硬性规定下,商业银行才会通过营业网点,去扶持弱质的农业;同时,还需硬性加强对农村金融的规范和保护,提出正向激励措施。如美国对信用社的免征税赋。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是影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无硬性规定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农业的支持;没有法律的形式去规范和保护农村金融这一相对弱势领域。如《刑法》对有意通过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贷的企业刑事责任无明确规定;《破产法》规定清算程序上把银行排在最后。

(三)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垄断效应”严重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的改革以来,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农村的撤出,各行都采取了撤并网点、收缩权限的集约化经营手段。并且国家处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国家出台政策关闭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保险、投资、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机构在农村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不受政府政策上的鼓励和保护,从而使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正规金融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形成“一社抗三农”的局面。2002-2007年,农村信用社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份额分别高达81.04%、84.14%、86.26%、87.35%、91.65%、92.63%,比重不断上升。而垄断的农村金融一般都是低效率的。因此,虽然客观上赋予了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农村金融主渠道的职能,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是把“垄断”经营强加于农村信用,致使农村信用社自身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称的矛盾很快暴露出来,从而使相当一部分信用社无法长期承担农村金融“主力军”角色。

(四)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加剧了农村金融生态的脆弱性

诚信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方面,从目前的整体情况看,我国农村整体信用环境不尽人意,严重制约着农村金融生态。一方面,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滞后,社会信用文化缺失,农村企业和农户缺乏诚信意识,逃债、躲债和赖债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根据雷和平、林之诠对陕西部分地区的调查,陕西省周至县2005年3月底全县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为7.9亿元,而农村信用联社不良贷款额为1.7亿元,不良贷款率近22%。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和征信业务发展缓慢,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渠道,农村有限的信用信息资源也无法共享。此外,当前正蓬勃发展的“合理不合法”的民间金融,由于民间融资不规范和诚信环境的缺失,恶化了民间融资能力的提高。

总之,农村个人信用的缺失加大了贷款的风险,降低了贷款的可获得性;农村企业信用的缺失加剧了“信贷配给”和金融机构主体的“无奈”,加之政府的“无为”,最终导致农民和企业得不到金融的支持,农村经济萎缩;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体功能异化,并逐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增大,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生态的脆弱性。

(五)基层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缺失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仅是一个权力部门和管理部门,更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部门,它的职能定位和根本宗旨是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当前,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村政府尚未切实转换服务理念,未能正确定位其职能和根本宗旨,“生态建设”意识淡薄,思想上过分重视上级政策倾斜而忽视金融生态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实践中不能主导当地农村金融生态建设。

二、构建和谐的金融生态体系,切实为农村金融的稳健、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一个良好、平衡而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切实保障农村金融的稳健、高效运行,实现农村金融、经济的良性互动、和谐发展。

(一)提高农业生产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是优化农村金融环境的基础

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靠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农村经济发展、壮大,才能放大和集中农村资金的供应量和需求量,增强货币创造能力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传统意义上的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村是落后地区,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经济易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影响,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而现代农业是科学化、集约化、市场化和产业化高度集中的发达产业,具有高产、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特点。我国农业正处于从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生产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发展现代农业具有客观必然性,也具备现实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支持“三农”力度不断加大,新农村建设正在全面向前推进,显而易见,发展现代农业是现阶段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而农业产业化又是实现现代农业的重要方式,因此,加快推动农业产业化是当前的重大任务。

(二)强化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

1、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生态法律体系。第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的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对农村的支持比例。如对于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明确规定相当比例的贷款流向农村,以防止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第二,加强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为农村金融提供法律支持。针对现行的《破产法》规定清算程序上把银行排在最后,未明确金融机构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享有无条件的破产权,对有意通过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贷的企业刑事责任无明确规定,应修正《破产法》,让其成为债权人依法保护其债权的最后底限;针对农民可担保资产不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要完善《担保法》,强化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担保缺失成为规避债权风险的有效屏障,并将动产主要是企业应收账款和存活纳入担保物范围,发挥抵押、担保在支持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2、在立法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农村金融犯罪。这就要求在法律框架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同时,鉴于农村金融案件一般金额较小,如果按照常规法律程序,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成本将大为增加。因此,应建立一种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的特别简易程序,以期加大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力度,为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造一个宽紧适度的法制环境。

(三)培育农村金融良好的征信体系

农村的征信体系是农村金融生态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滞后,不仅制约着正规银行的借贷,而且恶化着民间金融的融资能力,因此有必要培育农村金融良好的征信体系。

1、建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硬性程序。将信用环境建设状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增强对政府改善信用环境的约束力;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农村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库,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充分运用法律约束、行政处罚等多种有效措施,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实现社会诚信建设的法制化、制度化。

2、注重“征信文化”的普及,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氛围。基层政府首先要以提高行政公信力为核心,提高政府信用。并在此基础上,发挥主导作用,如加快对新用户信用的评定步伐,文明信用工程实行贷款有限、利率优惠、服务优质的信贷扶持,对失信户予以信贷制裁,培育诚实守信的文明乡风民风,培育有素质、讲诚信的新型农民。

(四)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多元化竞争格局

当前农村金融抑制非常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正规金融之间缺乏竞争,造成信用社的“垄断效应”;二是“合理而不合法”的民间金融无法与正规金融协调发展。面对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不仅需要正规金融的主体作用,而且需要民间金融的有益补充,如何改善当前农村金融缺乏有效竞争的局面,促进正规金融之间、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协调发展是当前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1、加快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解决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单一与自身管理机制的问题。例如,改善中国农业银行过分的追求商业化问题;真正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作用;让邮政储蓄不再仅仅成为农村金融的“抽水机”,以促进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竞争。

2、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使民间借贷真正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前提下,打破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金融建设,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保证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有平等的竞争环境,坚持普惠制改革,优惠政策要惠及一切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使其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共生发展;加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有机联系,充分发挥正规金融规模经营的成本优势和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建立二者之间各种有效的合作机制,改善广大农户的贷款条件,提高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度。

参考文献:

1、惠国琴.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08(12).

2、曾学文等.农户的金融需求与中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J].农村经济,2008(9).

农村金融市场的特征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经济与金融的关系日益密切,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服务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本文首先介绍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理论渊源及其基本内涵,以优化辽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分析当前辽宁省农村金融生态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针对性地从改善农村金融政策环境、强化社会信用意识、健全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优化辽宁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一系列对策建议。

一、引言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资源配置中扮演着主导和枢纽的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经济与金融的关系日益密切。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服务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然而,由于受到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社会信用意识淡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不利因素影响,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的充分发挥。当前.辽宁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振兴辽宁省老工业基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巨大需求,只有通过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快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意识,加快农村社会征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快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才能有力保证辽宁省农村金融的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才能有效促进辽宁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能切实保障全面振兴辽宁省老工业基地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理论渊源及其基本内涵

金融生态是个仿生概念。在中国内地,周小川博士(2004)最早将生态学概念系统地引申到金融领域,并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发展问题。后由徐诺金博士(2005)结合生态学的相关知识予以完善.从而提出较为完整的金融生态理论,它是指“金融与其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是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整个金融生态系统包含金融生态主体以及金融生态环境两个部分。而农村金融生态作为金融生态的一个子系统,是指在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各类金融组织的内部结构、相互关系及其与农村经济系统中其他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李丽滢,2008)。本文所指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则指的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相关联的所有因素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动态的、均衡的系统。

三、当前辽宁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随着辽宁省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等主要资金需求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总量呈现出螺旋式攀升的势头,但与之相对应的,由于多年来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过多干预,致使农村金融环境始终处于不良状态,金融主体发育处于畸形状态,结构主体单一,无法满足地方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资金需求。在当前的农村金融机构中,“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已随着商业化改革大量撤并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和网点,对农村的信用贷款越来越少,从表1可以看出.辽宁省的金融机构对农业及乡镇企业贷款增幅较小,甚至出现了负增长。作为辽宁省唯一的农

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虽然正在逐步地完善。但目前其业务面过于狭窄,在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仍为空白,没有真正起到促进农业发展及农村经济的作用;农村信用社作为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中主要的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存在着治理结构不完善、所有者缺位、产权归属不清晰等问题,其帮农、扶农作用也受到严重制约。辽宁省民间借贷由于在货币当局的严厉管制之下,无法得到合法地位,得不到深入的发展,其所具有的借贷手续简单、贷款期限灵活、交易成本低廉等优点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二)社会信用意识淡薄。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活动也就无法健康发展。诚信环境的缺失是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更为直接的原因.诚信缺失所导致的道德风险由于其不可预见性和对后续贷款行为的影响,将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造成极其不利的冲击。一方面。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企业信用观念淡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开始建立以其自身的资产承担风险的体制,并以其自身的信用参与市场竞争。但是,大部分乡镇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尚未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缺乏自我约束意识,信用意识淡薄,借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之机逃债、废债,借财税体制改革之机悬空债权.钻法律的空子失信违约等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政府信用缺失.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自主经营能力一些地方政府发展项目的主观意愿良好.但由于短期行为、盲目追求政绩、功利主义等思想作祟,致使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最终成为“政府信用”的“牺牲品”。另外,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覆盖农村的信用征信体系和征信数据信息库。由于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分散闭塞,没有形成统一的、全面覆盖农村个人信用数据的登记和征信体系,农村金融机构很难了解、掌握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状况,从而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防范的难度。

(三)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金融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首先,由于中国现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尤其是与金融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尚处于逐步发展和探索阶段,而中国现行的《破产法》中未赋予债权人主动申请将债务人破产清偿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加之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不规范,以及“个人破产法”的缺失.均对尊重和维护金融债权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司法独立性和公正公平性还不尽如人意.金融司法案件频频发生,在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尚存在不公平和程序繁琐、执行费用高、执法到位率低等突出问题。金融案件执法中地方倾向性明显,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地方利益交错组织,存在行政干预法律、以权代法的现象。司法机关不能客观公正地作出判决或是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判决后难执行,执行周期过长,也致使金融债权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维护。此外,司法监督体系还不完善,执法部门尚未能主动介入调查农村贷款欺诈行为、恶意逃债和赖债行为.不能充分有效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和制裁金融诈骗和逃债行为。金融案件的执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这都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和公正,直接危及到了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础.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负面影响甚为巨大。

四、优化辽宁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政策环境.加快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农村金融市场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信贷;消费;需求;制约;建议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3-68 -03

一、农村消费信贷发展基本情况

江苏仪征农村合作银行作为仪征市农村金融主力军担负着该市90%以上的农村消费贷款需求的支持重任。2010年该行各项存款余额为59.76亿元,各项贷款为40.9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为13.6亿元,全年累计投放农户贷款22.37亿元,占全市农户贷款投放的90%以上。

(一)居民消费的主要特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的目标。为此,围绕农村消费信贷问题,现以仪征农村合作银行数据为依据对仪征农村消费信贷自2008年到2010年以来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从该市农村居民消费的主要特征总体看,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呈现支出较快增长、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明显提高等特点。这也与该市人均约7000美元的GDP相吻合,农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不断增加,消费结构升级速度不断加快,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可以说农村消费已经成为全市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居民消费贷款的客观经济形势

1、国家政策的强有力支持,消费性贷款的强有力增加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2009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消费的政策。一是国家投资4万亿元加大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扩大投资和刺激内需来拉动经济增长;二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三是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通过大幅下调存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的措施来增加信贷投放量,推动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国家政策的相继出台,增加了广大农户的消费积极性,为消费性贷款的增长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2、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农户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为消费性贷款提供了客观条件。近年来,仪征县域经济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形成了以特大支柱型企业及民营中小企业为主的新型经济格局。“十一五”期间,仪征市按照“地处滨江,借势沪宁,加快崛起”的新定位要求,坚持“在科学发展道路上推进仪征全面崛起”的主题,以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为统揽,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农户消费能力对物质生活需求呈现出层次化和多样化特点,这为消费性贷款的增长提供了有力的外部条件。

二、仪征农村合作银行支持辖内农村居民消费贷款的实际情况

截止2010年末,全市农村合作银行累计发放各类农户消费性贷款4850户22.37亿元,其中:个人住房按揭贷款1870户3800万元,其他消费性贷款860户490万元,主要包括大额耐用品消费贷款、购置房屋贷款、购置车辆贷款和其他消费性贷款等。今年以来,全市农合行新发放农户消费性贷款1213户、金额5.98亿元,一方面逐步拓展了贷款投放渠道,另一方面满足了广大农户生产生活发展资金需求。在消费性贷款发放过程中,针对不同层次农户的实际需要,全市农合行通过多种方式,有针对性的发放不同类型的消费性贷款:

(一)积极满足农户改善生活的需求

随着当前农户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改善生活条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铜山村农户吴某,长期经营肉类运输生意,该户在农村有住房,同时自有一套门脸楼,现因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欲购置一套楼房,因资金不足以门市做抵押向农合行贷款30万元,经调查后银行给其发放抵押贷款30万元,解决了其改善生活条件的需要。

(二)满足农户经营发展的需求

当前农户购置生活消费性贷款,一般是将生产和生活结合起来,针对这一情况,农合行将消费性贷款向农户生产性领域拓展,即满足了农户生产经营的需要,又方便了日常生活。新城镇农户陈某,经营钢材运输生意,该户信用程度好,年收入较高,现因购置客货两用车,向农合行贷款3万元,这即解决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也解决了经营发展的需要,把农户生活生产较好的结合了起来,调动了农户购置消费品的积极性。

(三)针对农户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有选择性的给予支持

如大仪镇香沟村陈某,在本地一玩具加工厂担任副厂长,因该户经常需外出洽谈联系业务,因此向农合行申请贷款5万元购置商务轿车,经银行调查后给其发放贷款5万元,即满足了该户业务联系的需求,又满足了其改善生活品质、追求生活质量的需要,真正使消费性贷款起到帮助农户生产、改善生活品质、提高生活质量的多重社会效果。

三、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农村居民收入高低水平,是决定农村消费层次、消费规模的重要因素。农村居民生活起居、子女入学、生病治病等客观上都需要消费,有些消费甚至是被动的,但是农民的消费能力完全决定着消费。消费能力不足的农民只能面对现实,选择被动应付,甚至无奈放弃。就仪征地区而言,南部沿江地区农民综合消费水平远高于北部丘陵山区农民消费水平。因此,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引导农民共同致富,切实增强相对落后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拉动农村消费市场、改善农村民生的重要措施。

(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仅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农村居民消费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对增加农民收入、拉动农村消费、改善农民生活起到了较大推动作用,造就了农村消费前所未有的新格局。如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电力改造、新农村建设措施、家电下乡、种粮补贴等。农民期待这些政策措施更给力、更持久、更完善。

(三)农村传统消费理念的影响

中国农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深刻。传统的观念来自农村传统的文化。长期的文化影响形成了保守甚至落后的消费理念。加上中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农民消费理念难以有大的突破。在消费领域,农民普遍不愿意举债或负债等,这点很大程度影响着农民的消费需求、消费层次和消费规模。城市居民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是正常选择,而农村由于建房、子女婚事、购置家电等而借债还认为是“不光彩”、“自不量力”或“死要面子活受罪”,这些传统的理念在农村还有一定的普遍性,也严重制约着农村的消费。

(四)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环节的影响

当前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农村消费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制约着农村消费市场的发展。主要是:(1)金融机构支持农民消费在认识上仍有待突破,更多地停留在支持农副业生产;(2)金融机构支持农民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服务产品,在满足农民实际消费需求上存在较大差距。表现为:期限短、金额小、担保难;(3)金融机构作为商业化的市场主体,在农村消费贷款发放上利率水平较高,在国家财政没有相应补贴的情况下,银行业难以对农村消费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四、加快农村居民消费贷款发展的措施建议

(一)因地制宜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建议根据地区消费市场发育程度、农民支付能力、消费观念等确定各地消费信贷市场发展重点。一类地区经济发展较快,中高收入农民群体大,消费信贷发展水平较高。今后在继续扩大住房、汽车、家电贷款的同时,应加快发展教育、文化、旅游等服务性消费贷款。二类地区居民收入虽不及一类地区,但具备一定的承贷能力。且调查显示,二类地区消费信贷发展缓慢主要受居民贷款意识约束。建议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从理财角度引导农村居民。三类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少数民族人口居多,居民收入普遍较低,尚不完全具备发展消费信贷的市场和经济环境。今后应着力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强农民消费支付能力。金融机构可重点发展与农民增收相关的生产性及教育消费类小额贷款,支持居民在扩大生产的同时提高消费水平和承贷能力。

(二)加大政策导向和利益调节,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消费信贷资金的倾斜

对农村消费信贷实行利差补贴,尤其是对低收入家庭购房、农用车等消费政府可通过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等措施,提高金融机构开办贷款的积极性。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等相关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考虑拨付一定的地方和中央财政资金注入农村信用社用于提高资本充足率,适当延长农信社税收优惠时限,将支农再贷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消费贷款。加快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的农村贷款担保中心,缓解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不足问题。

(三)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创新

受人才、资金、管理权限等制约,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创新能力及其有限,建议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简单创新,提高产品的适应性。如考虑多数农村居民还贷能力有限,适当延长期限;根据农村居民收入季节性的特点,实行分期或一次性还款;适当放宽贷款审批权限,充分利用个人征信系统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推广信用贷款方式。

(四)改善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环境,加快配套机制建设

1、尽快完善消费信贷立法或行业法规。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相关农村消费、农村消费市场、农村消费金融服务、农村消费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2、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个人征信系统在农村的联网覆盖。一方面,建议由人民银行率头,各相关金融机构、农村各级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全面开展农村个人征信数据采集、评估、录入,确认农民家庭信息数据库,并据此作为农户家庭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依据。同时对发生消费信贷关系的农民,及时登录个人征信系统,并实现一定范围的联网。各相关金融机构可享受共同资源,增强提供信贷服务的针对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通过农村个人征信系统反映的信息,考量农村信贷借贷主体的信用状况,教育广大农户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观念,改善农村消费信贷环境,增强金融机构投放贷款的信心。

3、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统一的公共财政、社会公积金、城乡居民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体制,将农村居民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购买力。在让广大农民享受改革开放、社会进步成果的同时,在真正意义上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

如果能实现以上目标,将是农村居民潜在的消费需求快速转化为现实购买力的最强有力的释放,也将是农村消费信贷大有可为的时候。

参考文献:

[1]仪征市统计年鉴[M].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

[2]杂志编写组.经济师[J].浙江出版社,2010.

[3]李日华.如何推动农村消费信贷的持续发展[J].金融出版社,2008.

[4]动农村消费信贷的难点及对策[M].中国金融界出版社,2010.

[5]仪征市委,仪征市志.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6]江苏仪征农村合作银行.江苏仪征农村合作银行年报[J].江苏仪征农村合作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