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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用地规划范文精选

农村用地规划

农村用地规划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好《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转变观念,履行职责,创新办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建章立制,着眼长远;坚持严格监管,遏制势头;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发展。从根本上遏制农村建房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引导农村建房用地走上科学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轨道,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开展清查处理和建章立制工作,要根据**农村建设实际和发展要求,精心编制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农村新型社区,从机制和规划上指导和引导农村村(居)民依法依规科学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合理用地。到**年8月底,全面摸清**年税改以来全市农村建房中一户多基、占用基本农田、超面积建设、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非法占用林地、严重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年个人建房清理以来顶风违规建房的基本情况,分清类别,制订措施,分期分批处理到位;全面开展村镇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力争两年内实现乡镇级规划全覆盖,三年内村庄规划覆盖率达到50%以上;建立严格的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工程设计制度、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制度;健全农村建房监管机制和技术服务体系,科学指导农村村(居)民建房,初步建立农村建房管理的新机制,促进农村建房步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三、职责分工

根据市人大《议案》和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1、切实加强对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各地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内相关工作目标及任务的分解和督办,确保实现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工作目标。

2、负责领导和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规划、建委等部门开展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清查和处理工作。

3、根据清查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妥善处理问题,坚决刹住农村乱占、乱建的歪风。

4、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依据市政府出台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发〔**〕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地农村建房管理的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文件,规范农村建房行为。

5、结合实际,每县(市、区)办好两个试点,总结经验,典型引路。

(二)乡(镇)人民政府

1、及时传达和宣传上级政府和部门有关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的精神。

2、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制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农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

4、配合监察部门对非法批地的村组干部和违法建私房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三)村民委员会

1、及时向村民传达和宣传上级政府和部门有关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的精神。

2、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清查摸底工作。

3、及时反馈村民建房用地的新情况。

4、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农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

5、负责做好村民的稳定工作。

6、积极探索农村建房村民自治管理办法。

(四)国土部门

1、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查清**年税改以来农村建房用地中涉及一户多基、占用基本农田、超面积建设、非法转让、**年以来顶风违法建房的基本情况。

2、在政府组织下会同相关部门坚决拆除一批顶风违法违规、破坏耕地和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有效遏制农村建房乱占滥用土地的势头。

3、集中处理农村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做到分清类别,处理一批,补办一批,拆除一批。

4、探索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5、组织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空心村”整治规划。力争三年内实现全市村庄土地利用规划覆盖率达到50%以上。

6、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四公开”制度,即公开对象条件、公开时间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收费标准。

7、逐步建立(市)县、乡(镇)、村、组四级农村建房动态巡查网络;建立国土查处、乡村协管、年终考核奖惩制度。

8、配合英山县人民政府办好试点。

(五)建设部门

1、充分发挥部门指导协调作用,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建房的规划建设手续的审批和建筑市场的监管,规范村镇建设行为和农村建房行为。

2、搞好农民住房现状的普查。配合国土、规划等部门对农民住房现状进行调查登记,查住房面积是否合理,查庭院建设是否有规划,查住房状况是否属危房。

3、搞好施工人员的登记。对农村从事农民建房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进行普查登记,看是否具备资质、是否登记发证。

4、指导农民对现有农居危房整修加固或强制拆除。

5、加强农民建房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建筑队伍的管理。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要求挂牌营业、持证上岗、责任终生追究。

6、配合**梅县人民政府办好试点。

(六)规划部门

1、指导和督促各县市编制城镇和村庄规划。力争两年内实现乡镇建设规划全覆盖,三年内村庄建设规划覆盖率达到50%以上。

2、摸清违反《城乡规划法》和《集镇乡村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农村建房的基本情况。

3、与相关部门一起,集中处理农村建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坚决刹住当前农村无序建房的歪风。

4、指导和组织各县(市、区)办好城中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示范规划,引导个人建房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道路。

5、配合**区人民政府办好试点。

(七)监察部门

1、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私房的行为。

2、查处村组干部越权批地行为。

3、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清查处理过程中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4、查处典型案件。对在这次清理中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要公开处理。既要查处事,又要查处人。

(八)宣传部门

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其他部门

1、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要维护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农村建房的清查和处理的正常工作秩序,坚决打击农村建房清查和处理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2、办、农业、水利、林业、工商等部门要配合国土、规划部门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处理非法占用林地建房行为,坚决查处提供劣质建筑材料等违法行为。

3、财政部门要合理预算,切实保障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的经费及相关规划编制经费,要协调涉农项目和资金整合,集中投向全市“20镇200村”示范工程建设。

4、政府法制部门要对清查处理中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核,既要依法合理,又要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五、工作措施

(一)制定方案,组建专班

市政府成立由**同志任组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广电局、市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张新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办单位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抽调专人,组成专班集中办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结合各地和各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的清查处理和监管工作。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市政府在4月底以前召开全市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动员大会,组织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组织动员和宣传发动。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电视、报纸、广播等方式形成宣传氛围;要以开辟专栏、举办专刊等多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要以发放传单、张贴布告、以致农民的一封公开信和宣传册等方法把相关法规宣传到每一个农户。舆论宣传要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典型案件曝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全面清查,摸清底数

各地要根据市政府统一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清理工作,彻底摸清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基本情况。

清查的主要内容为自**年税改以来,全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情况,农村建房规划情况和农村建房建筑管理情况。清查主要对象是一户多基、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超面积建设、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非法占用林地、严重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年个人建房清理以来顶风违规建房。清查表格由市政府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集中处理,刹住歪风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清查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分别不同情况提出有效的处理意见。处理原则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既要严格依法,又要解决实际问题;既要依法行政,又要保持稳定。总的要求是处理一批,补办一批,强制拆除一批,历史遗留的问题逐步得到处理。

(五)科学规划,整体推进

要科学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从规划上指导和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科学建房,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合理用地。组织开展“空心村”治理。规划编制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国土、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联合行动,共同负责,财政部门在资金上给予保障,力争实现规划编制阶段性目标。

(六)办好试点,摸索经验

市政府组织国土、建委、规划等部门分别在英山县、**县、**区办好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的试点。英山县试点由英山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配合;**梅县试点由**梅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建委配合;**区试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规划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地实际,分别办好2个以上试点,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办试点进行年终评比。试点主要是探索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的新机制和新办法,走出一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靠群众,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综合整治的新路子,引导农村建房规划用地走上科学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健康轨道。试点工作将定期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进行监督和指导。试点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将召开全市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现场督办会,总结试点经验,整体推进工作。

(七)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各地各部门要在清查处理、办好试点、总结成功作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各项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村民自治,齐抓共管,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

要充分发挥基层国土所和建设、规划人员在农村建房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基层国土所机构、编制、经费要落实到位。要全面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组织全市国土所长进行一次专项培训。

(八)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农村用地规划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住宅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二)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镇土地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地审查、批准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禁止买卖、出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非法买卖或以合建形式变相买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农村用地规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34号)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分局”)是我区农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镇(街道)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厨房、厕所、禽畜舍、庭院等辅助用房、设施)的用地。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一)各镇(街道)要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编制完善本辖区村庄建设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协助镇(街道)编制完善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各镇(街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建设公寓式农村居民住宅小区,西江新城规划区内以及“城中村”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对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村居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对于规划搬迁的村庄,可采取异地置换等方式鼓励农村居民搬迁到新规划的居住区内,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化进程。

第六条农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的空闲地、旧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旧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则上不批准占用新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农村住宅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限于用地者兴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因自然灾害影响,原住宅必须搬迁的;

(二)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旧村镇改造,原住宅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每户10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执行。

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的,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的,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的;

(三)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用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退出其旧宅基地移建新住宅。

确需退出旧宅基地移建新住宅的,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房拆除合同,确保旧房按期拆除,并将旧宅基地退还村集体,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旧宅基地使用证。退还旧宅基地后,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办理领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权证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二)建房用地申请书;

(三)已经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的村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暂由镇(街道)建设环保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并报规划部门备案。

(四)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村内原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地或其他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并提供相应必备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再由申请人送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并予以张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提交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发证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证。

(二)成片规划建设农村住宅,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由用地者缴交有关税费。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四条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划建设中,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向农村居民征收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征收。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因户主外迁而转让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由双方到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章监管与查处

农村用地规划范文第4篇

当前,我县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仍然存在着违法用地、违规用地、越权批地、以收费代替批地、变相卖地等现象,移民安置用地、圩镇开发用地、乡镇企业、公共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未批先建、乱占滥用的现象再次凸现,这些情况如不立即制止,必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电发[*]17号)《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用地,使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现就进一步严格我县农村各类建设用地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到“四个严禁”,坚决制止农村违法批地、用地行为

1、严禁在规划区外进行任何非农建设

今后,农村建设用地,无论是新农村建设、移民工程安置、圩镇开发建设,还是农民个人建房或兴办企业等,均应无条件地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违规用地一律不立项,乡村两级不准踏看、不准收费、不准审核、不准报批,违者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冻结一切没有规划和违反规划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

2、严禁巧立名目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中乱收费、乱罚款

我国土地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相关文件都明确规定,乡(镇)村在土地管理中没有任何收费项目和收费权,但目前我县乡(镇)村对土地管理的收费现象仍普遍存在。今后严禁用“行政收费票据”、“罚没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等票据,以“管理费”、“水保费”、“植被恢复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名义向农民建房进行收费。符合条件利用非耕地建房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工本费除外);在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收费应严格按兴发[*]8号文件的规定按成本价收取;其他各类用地按规定收费。纪检、监察、减负办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农民建房中出现的违规收费、罚款要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经查发现的违规收费和罚款一律由县财政全额收缴,同时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3、严禁任何形式越权批地

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核报批。任何用地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均不得避开土地管理和规划部门擅自与村、组签订征地或用地合同,如有违反一律按违法用地查处;对移民安置用地、灾后重建用地、圩镇开发建设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村办企业用地及农民个人建房用地,乡(镇)村组干部不得擅自进行踏看收费,更不得在踏看后允许农户动工兴建搞“泥刀批地”。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内的拆旧建新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不能出现先用地后报批现象。对越权批地的,除批地文件无效外,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4、严禁“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

各类建设用地只有在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才算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方可施工建设。否则,皆属违法用地行为,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二、严格执行“五个必须”,全面规范从严管理土地行为

1、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各乡(镇)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因地制宜编制村(镇)规划。乡(镇)村建设规划原则上应以拆旧建新、“空心村”改造为主,充分利用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三荒地”,严禁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县建设局对全县各村(镇)规划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审核。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面积占规划点面积30%以上的村(镇)规划点应立即取消,重新选点规划。否则,因规划不当造成的后果,追究规划部门相关责任。经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所有非农建设用地均应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并确保在规划区域内,没有规划意见的用地申请,国土部门不得审核报批。

2、必须严格执行用地审批条件和程序

创新土地审批方式和程序,在“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用活存量、做好变量”上下功夫,严格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对新农村建设用地、移民安置用地,实行优先供地,所有项目集约节约用地,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同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今后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报批土地的要追究乡(镇)、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必须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相关规定

坚决杜绝乡(镇)村在农村建房中收费、罚款行为,乡(镇)政府对所属“农村组”、“土管组”、村委会不得下达土地收费任务或创收指标。在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的同时,还要注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凡是征用集体土地,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如数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严禁降低标准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4、必须强化国土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能

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应做到专职专用,以保证土管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从事土地管理工作。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均应按照法定程序经国土管理部门进行踏看勘察后,统一征地、统一报批、统一出让或拨用,严禁任何回避国土管理部门的征地、批地、供地行为,如有违反按非法批地、供地立案查处。

5、必须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乡(镇)行政“一把手”为该辖区内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监察网络。县国土局要加大土地巡查力度,采取定期巡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面上巡查与点上评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土地违法行为。要建立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国土等部门协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机制,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左右联动的执法体系。对典型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和公开曝光。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

三、认真落实三项责任,共同履行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职能

1、建立规划管理责任制

乡(镇)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建设局每年应对全县各地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至二次全面的检查,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如因工作失职造成的规划外建设应追究相关责任。

2、健全土地管理责任制

对土地资源的管理职责统一由县国土局负责。县国土局应落实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耕地动态平衡责任制和土地违法行为巡回监察责任制,对全县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违法用地情况和建设用地批准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按季度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责任不落实造成工作失职的,要追查责任,严肃查处。

3、落实乡(镇)行政领导土地管理工作责任制

各乡(镇)政府一把手在任期内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现有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土地违法案件量减少。对造成耕地大幅度减少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出现未批先建、越权批地等违法行为,乡(镇)村应及时纠正和制止,同时报告县国土局。对违法建筑,由国土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执行。县国土局在执法监察中遇到行政干预等阻力造成案件查处工作无法进行的,必须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有案不报、处置不力,甚至放任纵容的,将追究乡镇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立即抓好两项工作,严肃处理农村土地管理中违反法规的人和事

1、进行一次全县性违法用地和土地收费大清查

县政府决定,从今年十月份起至十二月底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对全县近几年来移民安置、工程建设、圩镇开发用地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外农民无序建房中发生违法违规批地收费行为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处理。各乡镇要严格按兴办发*2号文件要求搞好自查,并对自查出来的问题按政策要求处理到位,并如实将自查情况上报。

农村用地规划范文第5篇

一、我市土地资源和开发利用概况

(一)资源概况

20*年末,全市辖区土地总面积56.98万公顷。其中,农用地45.24万公顷,建设用地为7.96万公顷,未利用土地3.78万公顷。在农用地中,耕地19.20万公顷,园地5.97万公顷,林地11.14万公顷,其他农用地8.94万公顷;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6.57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5354.8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8401.12公顷。

(二)建设用地情况

20*年,全年上报省政府批准各类建设用地20051亩,其中省政府下达给威海市年度用地指标6800亩,额外争取到国家、省预留用地指标3605亩,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解决指标7668亩,占年度用地的38.2%。

20*年,全年报批建设用地22264亩,其中,省下达给威海市的用地指标6700亩,额外争取指标7*1亩,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解决指标6740亩,占年度用地的30.3%。

(三)当前用地面临的主要问题

1.用地需求逐年增加。20*年,报批各类建设用地20051亩,20*年,报批建设用地22264亩,成明显递增趋势,今年,随着一系列重大项目的落地,全市用地需求预计超过40000亩,供地压力很大。

2.上级下达指标逐年减少。20*、20*年,省下达我市的用地指标均为6800亩;20*年,经多方争取,在各地市指标大幅削减的情况下,我市保持基本持平,为6700亩,但仍呈现减少趋势;2009年省里实行“点供”政策后,指标将大幅度减少,单纯依靠用地指标解决用地瓶颈问题的道路越来越窄。

3.未利用地少,后备开垦资源不足。我市耕地可开垦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未利用土地仅占全市土地总面积1/15,可开垦的荒草地不到未利用土地的1/3,其中又有4/5以上的荒草地坡度超过25°,只适宜改造成林地,不能开发成耕地;剩余可用于开发成耕地的荒草地,仅占全市未利用土地的4.77%,占土地总面积的0.32%,且因分布较为零散,面积较小,不能形成大规模的土地开发,依靠开发未利用土地换取用地空间的潜力非常有限。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破解用地瓶颈的最佳出路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以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换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1.从当前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举足轻重。20*年,全市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解决用地指标7668亩,已经超过了上级下达的用地指标,占当年用地指标的38%以上;20*年,解决用地指标6740亩,也超过了分配的用地指标,占年度用地指标的30%以上。

2.从长远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潜力巨大。我市目前农村居民点总面积28138.82公顷(422*2.3亩,包括宅基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和空闲地面积),人均面积213平方米,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农村人均建设用地15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土地的潜力巨大。

3.从政策导向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大势所趋。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持续深化,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改革与投入力度都在不断加大,农村土地政策转变成为推进农业改革、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20*年,国家出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目前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市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将继续深化推广。同时,面对保18亿亩耕地红线和促经济发展、城市化建设的双重挤压,推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情况下开拓新的用地空间,成为国家提倡的、解决发展瓶颈的重要途径。

4.从社会效益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举多得。一是能够增加耕地面积,缓解耕地占补平衡压力。20*年,我市异地购买的占补平衡面积已经达到了占用耕地总数的44%,今后,在国家和省严格限制异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要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有较大的难度,而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以集中复垦出大量的耕地,大大缓解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二是能够提供充足的用地指标。目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土地指标,可由当地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使用,虽然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提出置换的土地应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但考虑到我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巨大潜力和并不旺盛的集体建设用地需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仍然可以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较为充足的用地指标。同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能够优化城乡发展布局,提高农业、农村配套设施水平,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优良载体

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能够显著提高农村城市化、城镇化进程。当前,由于农村居住人口、农业从业人口的双向减少,农村人口老龄化、劳动力流失和空心村问题日益显现。我局在20*年对文登市5个乡镇的45个村庄进行了抽样调查,被调查的45个村中,有19个村的空置面积超过居民点面积的25%,空心村比例占被调查村的40%以上。人口和劳动力的流失,导致农村逐渐失去生机,农村现有日益老龄化的居民对于村庄建设不再积极,单靠农村内部的发展与自我更新,很难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而实行农村拆村并点,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新出路。

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村并点建设农民住宅楼,可以有效解决农村空心现状,使分散的土地集中耕作,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进而吸引居住和就业人口,防止人口和劳动力流失。在重庆、天津等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拆村并点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人口往周边镇村居住和就业的“人口逆向流动”,实现了农村活力再造,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力推动了当地新农村建设。

四、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进拆村并点的主要方式

一是实行“村并村”。即对地处偏僻、分布零散、规模较小的村庄进行合并组建大村或强村兼并弱村,集中建设中心村。重新规划布局土地资源,科学划分村庄建设用地和农业生产用地,由镇政府或强村统一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并按成本价出售给合并后的村或被兼并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合并或被兼并村原村庄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归合并后的大村或实施兼并的强村所有,并根据规划合理利用。搬迁村民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可由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文登市龙山办事处金岭屯村,地处城郊,交通不方便,经济发展滞后。全村共有81户250人,土地面积850亩,耕地面积556亩,人均耕地2亩。居民点面积51亩,其中宅基地103宗22.4亩,村内空闲地12.2亩,空置住宅1.3亩,闲置面积占居民点面积的26.5%,属空心村。村集体几乎无经济来源,村民生活水平不高,主要靠年轻的劳动力外出打工,人均年收入4000元。20*年9月经文登市政府批准,该村被其临近的经济发达的西楼村兼并。兼并后,西楼村本着宜耕则耕、宜建则建的原则,对两村的土地资源进行重新规划,以西楼村现村庄用地为基础,采取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将原金岭屯村村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到西楼村原村庄边上,集中建设新型农民公寓,合理安置原金岭屯村村民。原有村庄建设用地被复垦成农用地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原有的集体资产和户籍也全部转入西楼社区,村民住房、医疗、养老等逐步享受与西楼村同等待遇。20*年,合并后的村经济收入达到1.5亿元,村民人均收入1.5万元。

二是实行“镇并村”。即把镇驻地附近的村庄纳入中心镇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打破村界,按规划将农民住宅小区需占用的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镇集体所有土地,由镇政府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并按建设成本价出售给本镇需要建房且符合条件的村民,办理分户、分摊面积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对过去已经拥有住房现拟到集中区购买楼房的农民,允许其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拆除地上建筑物的前提下购买,其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合理补偿,挂钩增减整理出的土地,仍分配给原村农民进行耕种。

三是实行“城并村”。即将原有的城郊村纳入城市规划,以单个或多个村为单位,进行整体改造和综合开发,统一建设住宅小区,逐步与城市融为一体,同时将原有建设用地视情况复垦为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如有需要可依法征为国有。新整理的耕地在随后的城市建设中被占用完毕后,再对新产生的城郊村开展新一轮的增减挂钩与拆村并点,以“村地统筹渐进”的模式,取代“征地弃村”的模式,避免产生新的“城中村”,避免给城市建设带来巨大阻力和高额拆迁负担。

四是实行“企并村”(好当家模式)。即一些实力较强的本土企业,为拓宽发展空间的需要,兼并周边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村,重新规划整合土地资源,统一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合理安排农民生产、生活,以强带弱,实现双赢。打破村界,由强企统一规划建设农民住宅小区,有计划地集中拆除原有宅基地,对农民实施拆迁安置,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由强企给予合理补偿。被兼并村原有的土地产权仍为被兼并村所有,但使用权可交付村民继续耕种,亦可由强企根据规划和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进行开发利用。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和配套措施

(一)必须由政府统一规划论证

首先,应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资源、整合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用地。其次,要本着量力而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特色、扎实稳步地进行改造建设,改善农村生活和村容村貌,杜绝急功近利、追求形式、盲目推行、大拆大建等现象。第三,对在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农民公寓式住宅和农民普通住宅,应严格控制户型和面积,可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户型和面积,坚决制止建设大户型和豪华型公寓;同时还应严格控制供应条件和范围,严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全市场化销售,以谋取不合法利益。第四,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特别是对村庄合并、兼并、拆迁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应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在未通过前,不得强并强拆强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应立足现有法律框架,制定地方性政策和实施意见,逐步推行试点和创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这种新的土地统筹利用和管理模式,其主要法律依据是20*年10月21日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天津等五省(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第一批试点的批复》。虽然目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很多法律空白。例如“镇并村”需将土地“村集体所有”变为“镇集体所有”,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妥当,目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所建房屋对全镇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出售,是否完全按宅基地管理,对于*、*等城市化程度很高的镇,其他无房人员是否亦可购买,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强企、强村兼并弱村”,强企作为经济实体,是否能代表和行使被兼并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需要新建村庄;已“转非”强村,土地为国家所有,被兼并的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转非村”是否能代表和行使被兼并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等等,都是法律的空白,也是实践和创新的空间。在具体的推进工作中,我们应以现有法律法规为框架,以项目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以农民自愿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优化农业布局、拓展建设空间为目标,小圈试点,大胆创新,争取走出一条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进村庄改造的新路。

(三)程序公开,效果公平,分配公正

在增减挂钩工作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相对农民而言,又处于强势地位,因此“保证公权不被滥用,防止暴力拆迁,防止非法、过度汲取农民利益”,是社会各界的共识。天津等地的试点,虽然也是以此为宣传,但实际上仍然受到一些农民和媒体的质疑和反对,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真正做到其宣传的“政府不盈利”,使农民和媒体质疑其“为了新农村建设”只是一个幌子。按照天津华明镇的操作模式,置换土地的1/3用于安置农民,1/3出让给开发商,换取农民安置资金,其余1/3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这样一来,政府虽然没有资金入账,但实际上获得了土地,仍然相当于获得了相当多的利益。因此,“能否真正平衡政府、企业和农民的利益”,是能否破局的关键,这一点在具体操作中应尤为谨慎。同时,在农民分配内部,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要尽量遵从农民生产、生活意愿和习惯,既不搞“分配特殊化”,又不搞“上楼一刀切”,防止“上楼致贫”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