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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用地规划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农村用地规划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农村用地规划

农村用地规划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好《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转变观念,履行职责,创新办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建章立制,着眼长远;坚持严格监管,遏制势头;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发展。从根本上遏制农村建房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引导农村建房用地走上科学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轨道,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开展清查处理和建章立制工作,要根据**农村建设实际和发展要求,精心编制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农村新型社区,从机制和规划上指导和引导农村村(居)民依法依规科学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合理用地。到**年8月底,全面摸清**年税改以来全市农村建房中一户多基、占用基本农田、超面积建设、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非法占用林地、严重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年个人建房清理以来顶风违规建房的基本情况,分清类别,制订措施,分期分批处理到位;全面开展村镇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力争两年内实现乡镇级规划全覆盖,三年内村庄规划覆盖率达到50%以上;建立严格的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工程设计制度、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制度;健全农村建房监管机制和技术服务体系,科学指导农村村(居)民建房,初步建立农村建房管理的新机制,促进农村建房步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三、职责分工

根据市人大《议案》和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1、切实加强对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各地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内相关工作目标及任务的分解和督办,确保实现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工作目标。

2、负责领导和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规划、建委等部门开展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清查和处理工作。

3、根据清查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妥善处理问题,坚决刹住农村乱占、乱建的歪风。

4、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依据市政府出台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发〔**〕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地农村建房管理的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文件,规范农村建房行为。

5、结合实际,每县(市、区)办好两个试点,总结经验,典型引路。

(二)乡(镇)人民政府

1、及时传达和宣传上级政府和部门有关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的精神。

2、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制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农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

4、配合监察部门对非法批地的村组干部和违法建私房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三)村民委员会

1、及时向村民传达和宣传上级政府和部门有关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的精神。

2、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清查摸底工作。

3、及时反馈村民建房用地的新情况。

4、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农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

5、负责做好村民的稳定工作。

6、积极探索农村建房村民自治管理办法。

(四)国土部门

1、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查清**年税改以来农村建房用地中涉及一户多基、占用基本农田、超面积建设、非法转让、**年以来顶风违法建房的基本情况。

2、在政府组织下会同相关部门坚决拆除一批顶风违法违规、破坏耕地和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有效遏制农村建房乱占滥用土地的势头。

3、集中处理农村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做到分清类别,处理一批,补办一批,拆除一批。

4、探索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5、组织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空心村”整治规划。力争三年内实现全市村庄土地利用规划覆盖率达到50%以上。

6、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四公开”制度,即公开对象条件、公开时间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收费标准。

7、逐步建立(市)县、乡(镇)、村、组四级农村建房动态巡查网络;建立国土查处、乡村协管、年终考核奖惩制度。

8、配合英山县人民政府办好试点。

(五)建设部门

1、充分发挥部门指导协调作用,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建房的规划建设手续的审批和建筑市场的监管,规范村镇建设行为和农村建房行为。

2、搞好农民住房现状的普查。配合国土、规划等部门对农民住房现状进行调查登记,查住房面积是否合理,查庭院建设是否有规划,查住房状况是否属危房。

3、搞好施工人员的登记。对农村从事农民建房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进行普查登记,看是否具备资质、是否登记发证。

4、指导农民对现有农居危房整修加固或强制拆除。

5、加强农民建房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建筑队伍的管理。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要求挂牌营业、持证上岗、责任终生追究。

6、配合**梅县人民政府办好试点。

(六)规划部门

1、指导和督促各县市编制城镇和村庄规划。力争两年内实现乡镇建设规划全覆盖,三年内村庄建设规划覆盖率达到50%以上。

2、摸清违反《城乡规划法》和《集镇乡村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农村建房的基本情况。

3、与相关部门一起,集中处理农村建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坚决刹住当前农村无序建房的歪风。

4、指导和组织各县(市、区)办好城中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示范规划,引导个人建房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道路。

5、配合**区人民政府办好试点。

(七)监察部门

1、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私房的行为。

2、查处村组干部越权批地行为。

3、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清查处理过程中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4、查处典型案件。对在这次清理中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要公开处理。既要查处事,又要查处人。

(八)宣传部门

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其他部门

1、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要维护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农村建房的清查和处理的正常工作秩序,坚决打击农村建房清查和处理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2、办、农业、水利、林业、工商等部门要配合国土、规划部门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处理非法占用林地建房行为,坚决查处提供劣质建筑材料等违法行为。

3、财政部门要合理预算,切实保障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的经费及相关规划编制经费,要协调涉农项目和资金整合,集中投向全市“20镇200村”示范工程建设。

4、政府法制部门要对清查处理中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核,既要依法合理,又要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五、工作措施

(一)制定方案,组建专班

市政府成立由**同志任组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广电局、市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张新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办单位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抽调专人,组成专班集中办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结合各地和各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的清查处理和监管工作。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市政府在4月底以前召开全市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动员大会,组织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组织动员和宣传发动。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电视、报纸、广播等方式形成宣传氛围;要以开辟专栏、举办专刊等多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要以发放传单、张贴布告、以致农民的一封公开信和宣传册等方法把相关法规宣传到每一个农户。舆论宣传要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典型案件曝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全面清查,摸清底数

各地要根据市政府统一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清理工作,彻底摸清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基本情况。

清查的主要内容为自**年税改以来,全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情况,农村建房规划情况和农村建房建筑管理情况。清查主要对象是一户多基、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超面积建设、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非法占用林地、严重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年个人建房清理以来顶风违规建房。清查表格由市政府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集中处理,刹住歪风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清查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分别不同情况提出有效的处理意见。处理原则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既要严格依法,又要解决实际问题;既要依法行政,又要保持稳定。总的要求是处理一批,补办一批,强制拆除一批,历史遗留的问题逐步得到处理。

(五)科学规划,整体推进

要科学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从规划上指导和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科学建房,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合理用地。组织开展“空心村”治理。规划编制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国土、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联合行动,共同负责,财政部门在资金上给予保障,力争实现规划编制阶段性目标。

(六)办好试点,摸索经验

市政府组织国土、建委、规划等部门分别在英山县、**县、**区办好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的试点。英山县试点由英山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配合;**梅县试点由**梅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建委配合;**区试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规划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地实际,分别办好2个以上试点,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办试点进行年终评比。试点主要是探索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的新机制和新办法,走出一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靠群众,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综合整治的新路子,引导农村建房规划用地走上科学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健康轨道。试点工作将定期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进行监督和指导。试点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将召开全市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现场督办会,总结试点经验,整体推进工作。

(七)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各地各部门要在清查处理、办好试点、总结成功作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各项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村民自治,齐抓共管,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

要充分发挥基层国土所和建设、规划人员在农村建房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基层国土所机构、编制、经费要落实到位。要全面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组织全市国土所长进行一次专项培训。

(八)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农村用地规划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猪场等现象发生,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干府字[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实行规划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依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设,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指标管理。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并将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管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下达的农民建房计划指标,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核农民建房。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民建房占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超占指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农民建房

(一)把握农民建房申请条件。坚决贯彻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禁止城镇居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农民建房申请,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民建房的审批,必须在完成村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没有进行规划的村庄必须先做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其农民建房申请才能受理。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明确农民建房时限和收费标准。(1)农民建房审批时限: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村代办员统一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规划窗口。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派员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户向乡镇国土所、规划站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农户建房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上报县国土局、规划建设局审核。县规划建设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国土局须在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得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查动工兴建。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不予批准的建房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2)农民建房审批收费标准。国土部门《土地证》工本费,普通本5/本,特制本20/本。建设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10/本。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收费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一)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每年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负总责。在新增建设用地中,要尽量使用坡地、荒地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即使需少量占用耕地的,也要坚持占一补一,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要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通道绿化。

农村用地规划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住宅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二)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镇土地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地审查、批准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禁止买卖、出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非法买卖或以合建形式变相买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农村用地规划范文第4篇

一、提高认识,推动设施农业的科学有序发展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包括设施养殖业和设施种植业。设施农业建设是提升农业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选择,更是实现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的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发展设施农业的重大意义,积极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发展设施农业,要在资金、技术、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审批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镇要立足本地区农牧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的设施农业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制定区域设施农业发展规划;旗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等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我旗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长远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制定全旗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行为,指导设施农业发展。不断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机制,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牧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设施农业用地分农业生产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要符合行业建设的标准和要求,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内的要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凡申请兴办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交项目地址和面积、四至范围图、土地权属、项目类型、生产品种、附属设施用地布局等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旗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申请,进行核准。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旗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核准或逐级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内进行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还须经建设部门和城管部门审批。对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报批,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旗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农业生产用地和附属设施农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对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视为违法用地,严格依法处理。

(三)做好宣传与服务工作。各镇要充分发挥司法所的司法宣传和村级普法宣传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进行依法用地的法律法规宣传;镇国土所要经常走进嘎查村、农牧户,深入田间地头,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要尽快协助项目业主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明确告知,及时警示和制止。要努力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跟踪服务到位、管理审批到位,促进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完善机制,加大设施农业用地的综合监管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改、监察、农牧业、建设、城管等部门和设施农业项目区所在镇,采取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办法,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格执法监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不得批准项目申请,涉及立项审批的,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各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强化动态巡查,及时掌握管辖区各种建设动工苗头,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违法用地。

农村用地规划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政府调控和法律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调动社会各界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从严管理,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在首位;坚持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立足内涵挖潜,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新必须拆旧,多整地多造地;坚持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用地和管地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贯彻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三)认真抓好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做好资料收集和数据采集,科学预测未来10年内社会各业用地规模需求,编制出符合阜南县实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真正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四)从严控制集镇用地规模。从2009年起,全县除鹿城镇以外的28个乡(镇)开始编制和修编集镇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集镇发展和用地规模。集镇建设要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执行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各项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三、加强耕地保护,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

(五)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细化和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县、乡(镇)、村、户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耕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强化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对全县划定的3421块基本农田进行勘测定界、定位上图、定责到人,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积极开展中低产田治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和档案资料,夯实耕地保护的基础,努力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体系,经常开展耕地保护动态巡查,严防严控耕地被占用和破坏,确保全县耕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156.30万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133.94万亩。

(六)制定新农村建设控制性详规。全县规划267个中心村和1160个居民点,在具体建设实施中都要落实村庄规划,制定控制性详规,明晰土地权属,严守一户一宅制度和用地标准。新农村建设要坚持“遵循规划、严格审批、节约用地、群众自主、统一美观”的原则,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强化村镇规划对新农村建设的指导作用,乡(镇)要抓紧制定村镇规划落实措施,鼓励建设占地面积小、功能齐全的农民住宅,村级医疗、教育等公共基础设施提倡一楼多层、一楼多用,节约用地。

(七)新农村建设与土地整理相结合。对于整村迁移的新农村建设,要与村民签订拆迁合同、土地复垦合同,以促使他们在建好新宅后,拆除旧宅,退宅还田;绝不能旧宅拆不掉,新宅又大量占用农田,新农村建设要与土地整理有机结合起来,既能节约土地,又能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八)严格新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有许多村民在没有办理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就擅自动工建房,逃避监管,造成不符合规划建房,乱占耕地建房,少批多占土地建房的现象。对此,县国土局要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修编,采取置换等方式,切实解决好新农村建设用地。乡(镇)政府要做好有关用地的调整工作,加大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过去“以税代批”、“以罚代批”的做法,对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坚决予以拆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乡(镇)长要履行好本行政区域制止乱搭乱建行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大力宣传土地和城乡规划的法律政策,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地意识,促进新农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四、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升节约集约用地的管理水平

(九)积极盘活存量土地。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存量土地家底,把盘活存量土地作为今后我县国土管理中的一个重点。要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储为主、合理供应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走出一条盘活挖潜的新路子。

(十)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强化用地合同管理,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严禁以其他任何形式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一)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优先保障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严控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应。

(十二)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工作。根据《*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省政府193号令)规定,县财政局设立置换专项基金专户,及时按期拨付建设用地置换所需资金;县国土局要做好业务基础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建设用地置换技术指导和监管;乡镇要立足实际,增强大局意识,主动申报置换项目,重点抓好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复垦工作,力争全县每年置换建设用地不少于2000亩。

(十三)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要密切联系当地实际,北部岗区要结合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村村通工程和土地整理项目,以旧村庄整理和“空心村”复垦为主,对田、水、路、林、村、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南部湾区要结合治淮工程和低洼地治理,以旧庄台复垦和滩涂地开发为主,整台、整滩造田。2009年要全面完成于集乡国家级土地整理项目和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置换土地复垦工作;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黄岗、洪河桥一个国家级和一个省级土地整理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整顿实心粘土砖轮窑厂,关闭全县小吊窑,复垦窑厂废弃地。同时,积极拓宽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渠道,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参与土地整理活动,并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报批、工程实施、后期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五、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责任

(十四)全面开展整治违法用地专项活动。成立阜南县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结合全县整治村容村貌工作,对20*年以来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认真查清土地管理利用中的问题,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产业政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做到立案必查、查案必结、结案必严。

(十五)实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奖励制度。将地价与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挂钩,降低厂区绿化、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鼓励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厂房、仓储用房和厂内未利用地扩大再生产,对达到投资强度且节约占地面积的,县政府给予奖励或其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