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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建设

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建设

【摘要】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制的种种缺陷已经成为阻碍农村进步的绊脚石。本文通过分析孟加拉国、泰国、美国、日本等国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建设与发展的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我国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建设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金融支持农村建设与发展经验启示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而发展农村经济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借鉴国外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建设与发展的经验,对我国构筑和谐农村金融体制,支

持新农村建设有较大的启示。

一、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建设与发展的经验

在发展农村经济这一问题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相继采用了各种金融手段,政府投入大量的补贴资金,设计出各种干预政策,取得了有益的成果。孟加拉国和泰国就是两个相对成功的范例。

1、孟加拉国的农村微型金融组织(GB与MFO)。孟加拉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有三种主体:国有银行及金融发展机构、格莱明银行(GB)和各种微型金融非政府组织(MFO)。其中国有银行及金融发展机构是农村地区的正规金融机构,GB和MFO的服务为微型金融,是非正规金融的组成部分,其覆盖率比正规金融要大得多。根据世界银行2006年对孟加拉国的一次调查显示,GB和MFO共为约25%的农村家庭提供了金融服务,而正规金融只服务了5%。

GB是为穷人设立的特殊银行机构,鼓励同一村庄中有相同收入来源的穷人组成小组共同借贷,对参加小组借贷的成员有最高财产限制,其成员基本以女性为主。小组每周开会,规定每人每周必须存入少量资金(相当于2-3美分);贷款发放给小组成员,还款义务由整个小组承担,并根据各组的信贷记录决定今后的信贷额度;整个还款过程在有5-7个小组参加的公开大会上进行,给不能按时归还的人以巨大的社会压力。此外,GB还要求组员将相当于贷款金额5%的资金存入小组基金,每个借款人必须将相当于总利息25%的资金存入由格莱明银行管理的应急基金以备不测。这个基金向成员提供各种保险服务、培训讲座来保证和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GB的贷款利率不高,必须接受补贴和捐助才能维持正常运营。

MFO是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包括信贷、存款、保险等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MFO用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约束和监督作为还款保证,不要求有抵押物;放贷决策权下放给信贷管理员,借款程序比较简单、方便;还款率很高,在95%以上。据估计,在孟加拉大约有1000多家MFO均提供贷款,其中一些吸纳存款,还有一些提供非金融服务。放款大多采取GB银行的小组贷款方式。MFO提供贷款的利率较高,至少扣除通胀率后实际利率为正,能够弥补所承担的风险。

2、泰国的农业与农村合作组织银行(BAAC)。泰国政府一开始试图利用已有的商业银行体系解决农村金融问题,要求每个银行至少将其总贷款的5%流向农业部门。尽管政府一再放宽限额条件,商业银行仍无法达到要求。1966年,泰国政府成立了农业与农村合作组织银行(BAAC),其是向农户提供贷款的专业化信贷机构,由财政部领导,直接体现政府对中小农户的扶持补贴政策。

BAAC在农村地区的客户以大的农场主和涉农企业为主,而且一直在扩张业务范围,从而既为团体也为个体农民服务,以个体农民为主。BAAC在有限程度上依赖补贴,这主要是政府控制其贷款利率的结果而不是由于自身运行效率低下(BAAC不能提高贷款利率以弥补成本)。根据2006年的一项测算,BAAC只要将贷款利率提高几个百分点,就可以完全独立。

到目前为止,BAAC的服务覆盖了全国90%以上的农户,覆盖率之高使最擅长提供大覆盖率服务的微型金融组织都没有发展空间。BAAC贷款金额占全部农业信贷的一半,其中单笔金额低于1200美元的占了三分之一到一半,小额贷款的单笔平均额为660美元,占人均GDP的24%。

BAAC成功的最主要经验可以归结为坚决抵制来自决策层的压力。财政部对BAAC的领导是帮助性和指导性的,而不是行政干涉,BAAC在自有项目和政府项目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防止风险传递。

二、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建设与发展的经验

1、美国的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制度。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这与其完备的农村金融体制密不可分。在20世纪以前,美国没有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资金几乎全部由商业机构和个人提供。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迅速提高,农业发展对信贷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而商业金融机构及个人的贷款由于数量少、成本高,已无法为农业提供充裕的资金。同时,城市工业的迅速发展积累了大量资本,这些资本急于在农村寻求出路,正是在这种宏观背景下,美国开始着手改革原有的农村金融体系。

以1916年创设联邦土地银行为起点,美国的农村金融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1933年建立生产信贷协会,并在12个农业信贷区设立了12个合作社银行。为了发挥国家对农业发展的扶助作用,政府农贷机构也逐步建立起来。1933年成立商品信贷公司,其任务是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或对农业生产给予经济补贴,借以控制生产,稳定农民收入。而为了发展农村电力事业、发展农村通讯、缩小农村和城市的差别,1935年成立农村电气化管理局。1946年成立了专门为贫困农民提供贷款资金的农民家计局。为了促进、帮助农村小企业的发展,维护小企业的利益,在1953年又专门成立了针对小企业提供信贷的小企业管理局。至此,美国完善的农村金融格局基本形成。

总的来看,美国农村金融制度属于一种复合信用型模式,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在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机构中,既有专业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二是在金融组织体系上,一般是合作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并存。多种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较好地满足了美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资本需要,充分体现了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导向和支持作用。2、日本独具特色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日本的农业发展与中国有许多相似之处,地少人多、自然条件差、具有小农经营的历史传统。二战以后,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农村金融体系,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增加农业积累。

目前日本建立的农村金融体制主要包括合作金融和政府金融两部分,其中民间合作性质的农村金融机构占主体地位,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重要补充。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农协系统所办的信用事业部,是农协的一个子系统,由基层农协的信用组织、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中央的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三级构成。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合作金融体系。一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府背景深厚,带有一定程度的官方色彩。二是体系内的三级组织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上级组织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对下级组织进行指导,整个体系内形成了独立的资金运行系统,保证了合作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三是信用合作体系立足于社区发展,树立为社员服务的理念,金融机构的设立坚持立足基层、方便农户、便于管理的原则。四是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建立了农村信用保险、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存款保险以及贷款担保等制度。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优势是其将合作金融机构与国家的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紧密相连,服务领域相对固定、信息资源较为充分、贷款决策成功率较高,各级信用社独立性较强、经营自主权较大,同时也易于政府对基础行业的扶植。而缺陷则是业务范围狭窄、资金利润薄、靠政府优惠、财政压力大。

三、对我国农村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从以上国家的农村金融体制建设可以看出,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导致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资金的使用成本都比较高,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引起市场引导的失效。因此,在农村金融体制构建过程中,政府的适当干预是必要的和有效的。结合各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发展来看,在农村金融体制构建早期,政府的支持与干预的确起到了十分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政府干预并不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最终目标。随着农村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干预只能越来越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稳定、部门性政策倾向以及普遍存在的严重的法律和规章性障碍等因素,政府干预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瓶颈。所以我国要构建和谐农村金融体制,更好地支持新农村建设,必须处理好政府干预的问题。

1、在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干预中,要把握好直接干预与间接干预。直接干预指运用公共资金直接投入农村金融,间接干预指为农村金融发展创造环境,如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法规环境等。我国政府应当把直接与间接两种干预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创造一个有利的宏观环境,如审慎的货币与财政政策,贸易自由化,鼓励国内储蓄;同时建立一个适合市场交易的法律框架,如清晰的产权或使用权、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合约强制执行机制等。另一方面,对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适时提供资本或者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再融资;所有这些补贴或优惠应该是透明和临时的,一定要尽可能地减少长时间的直接介入。如对合作金融,在农村资金少、储蓄动员又不够成功的情况下,政府可以用再贷款的形式临时向合作金融机构注入资金,但对于合作金融过于强烈的政策干涉可能会挫伤合作会员的合作积极性,影响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

2、政府干预必须注重农村金融的造血机制,尤其是农村资金的储蓄动员。光靠政府资金的长期注入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村金融的发展问题,直接过长时间的干预也会破坏市场机制,从而导致资金的分配效率低下。要尽力吸引城市资金,至少不能再抽取农村资金,让农村资金尽可能地在农村体系内循环。

3、小额信贷不仅是有效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应参照国际经验发展农户自助组织,逐步将其转化为小额信贷机构,允许其在法律监管下自由决定利率,以法律形式保证其金融合法性和规范性,给予明确的政策支持。政府同时应建立小额信贷担保基金,构造以GB模式为基础的农村小额信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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