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食品安全监督体系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从保护民生和严惩渎职犯罪的立法初衷来看,这一规定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过,若对该罪罪状以及由其决定的犯罪构成进行考察,无论是罪名如何确定,还是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问题,都存在相关争议。笔者认为,尽管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犯罪化并不意味着很快能够彻底改变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但以长远的眼光来看,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必然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起到积极作用。基于此,本文拟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若干基本争议问题入手,进一步研究不同理论观点乃至有关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以期对今后的立法工作能够有所帮助。
一、有关罪名存在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后,有关第49条是一个罪名还是两个罪名的争议随之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该条款所规定的行为方式中包含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个方面,而一般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又分别成立不同的渎职犯罪。尽管具体犯罪的成立是由不同的犯罪构成所决定的,相同的危害行为并不意味着就成立相同的犯罪,但不可否认的是,刑法的大多数罪名并不以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要件为显着标志,常常是以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也是为什么罪状大部分内容都描述的是该罪行为方式的原因所在。⑴既然如此,本罪到底是两个罪名即滥用职权型渎职犯罪和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还是仅仅规定了一个罪名也就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存在两个罪名: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⑵这是对条文进行直观的解释所得出来的必然结论。但也有学者认为,该条款仅仅规定了一个罪名即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在立法层面上平息了这场罪名之争。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认为,“两高”之所以倾向于一个罪名的主要理由在于: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与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区分的关键就是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而司法实践中对两罪区分的界限很难把握,很容易产㈡:认识分歧。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有些法院却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判刑。为厂避免司法机关之间的这种认识分歧,以致于影响更为高效、及时地查办食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两高”将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的行为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的行为合并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个罪名。⑶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尽管在此问题上司法解释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其不合理之处仍有继续探讨的余地,具体理由也过于牵强。如果真如上文所讲,“两高”将该条款的罪名确定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那么,《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又该如何处理呢?司法机关之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属于法律理解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试错阶段,这也是推动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动力,应当正确看待。即便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拖延查办相关犯罪案件的时间进程,也是不可避免的。简单地将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合并为一个罪名,看似解决了“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实则属于不可取的权宜之计,透露出立法问题上的科学性意识不强。所以,以此为理由解释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罪名渊源是站不住脚的。
刑法分则的罪名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罪名和个罪名。“类罪名是章的标题,没有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但刑法理论仍然能够根据其性质,抽象出共同构成要件,形成类罪的犯罪构成。”⑷而个罪名是类罪名的具体化,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能够援引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刑法》第397条明确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足以证明其犯罪构成并不完全相同,属于两个独立的罪名。而渎职罪是一个典型的类罪名,它不仅包括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还包括分则第9章规定的其他罪名,外延远远大于上述两者。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又将两种行为合并成一个特殊的渎职罪罪名,两个条款之间存在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虽然依据罪状来确定罪名可能会也是难免会得出不同的罪名,但是应当遵循逻辑上的‘同一律’,即依据相同的罪状应当确定出相同的罪名个数1只有依据不相同的罪状才应当确定出不相同的罪名个数。如果依据相同的罪状而确定出不相同的罪名个数,那么这种确定罪名的结果就很难说是科学、合理的。”⑸所以说,罪名的确定不仅要简洁概括,更要注重刑法分则自身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刑法》第397条和第408条之一仅仅存在着犯罪主体的不同,行为方式上完全一致,又怎么会在罪名的个数上产生差异呢?除此以外,类罪名和该类犯罪的个罪名是一种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因此,作为一个高度概括的类罪名往往和具体的个罪存在较大的不同。将两者相互混淆的做法,必然导致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包含了过量的信息而变得难以捉摸,损害了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功能。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因此也只能成为后者的上位概念即章罪名,而不能作为与其并列的个罪出现,即使特定化为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罪名也不妥当。
最后,虽然该条款对行为人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也并不能说明两种危害行为就具有相同的法益侵害性,更不能说明其具备相同的犯罪构成。法定刑仅仅为具体的宣告刑确定了上下限而已,法官仍需根据犯罪的特定情况实现罪刑均衡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说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确实在司法实践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着难以辨别的弊端,这就需要我们在刑事立法上着重加以完善,或者考虑合并二罪,或者修订其中一罪的部分构成要件。但在此之前,任何个别的调整该章犯罪罪名体系的做法都将有损于刑法分则的整体结构,并不可取。因此,笔者仍然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应当包括两个罪名: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当然,以此为出发点,两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也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大致相当,只不过是在犯罪主体以及危害行为的发生领域更加具体化而已。
二、有关犯罪客体的争议
渎职犯罪对于客体的争议同样也牵扯到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属于单一客体,即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至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客体被侵害之后所表现出来的犯罪结果,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应将犯罪客体和犯罪结果相互混淆;⑹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属于双重客体,首要客体是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和个人的合法权益;⑺第三种观点注重该罪的食品安全,犯罪特性,主张食品安全监管的刑事责任所关注的主要是公共安全,与渎职罪保护职务行为正当性的要求相去甚远,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规定为宗旨,如因违反职责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当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⑻
当然,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后,第三种观点由于和立法规定不相符合,较少得到学界的支持。而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争议的核心在于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否包括公众健康以及生命安全或者说公共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双重客体说的观点较为妥当,理由如下:首先,犯罪结果是表现犯罪客体的重要途径,大多数犯罪的客体都是根据犯罪结果所体现的为刑法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来确定的。例如故意杀人罪,正是因为产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我们才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再如盗窃罪,也是由于发生了财物的所有权被侵犯的结果,才认定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这并不是“犯罪客体和犯罪结果相互混淆”的做法,恰恰是正确认定犯罪客体的基本路径。因此,犯罪结果对于犯罪客体的确定具有直接的影响。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要求必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直接体现’了本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不再仅仅限于渎职罪的客体范围,更应当体现其特殊性。也即在渎职罪侵犯的一般客体之上,还应当包括“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客体。其次,无论是主要客体还是次要客体,都是构成该类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说缺乏某一客体要件仍可以成立该罪,则不应当将其作为该罪的客体内容。渎职罪的客体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是没有疑问的,但在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客体中是否还包括公众健康以及生命安全仍是问题所在,尤其是“其他严重后果”到底是体现的何种社会关系更值得深入探讨。笔者认为,虽然此处并未说明“其他严重后果”的内容,但至少是与“食品安全事故”的社会危害性大体相当的犯罪结果,而不能对其进行任意的解读。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是监管工作的唯一宗旨,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上的失误并没有引发威胁公众健康或生命安全的结果,仅仅造成除此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对其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可想象的。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应当包括给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某种结果或产生这种结果的危险状态,否则,不应当以本罪论处。最后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的位置并非以何者的社会危害性更重为标准,而应当体现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性和必然性。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属于特殊的渎职罪范畴,对于“国家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的侵犯更具有直接性和必然性特征,而“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通过对前者的违反间接得以体现出来的。所以,我们不应当认为凡是存在类似于“公共安全”这种严重犯罪客体的个罪都应当考虑将其作为主要客体,而主要是从具体犯罪的立法初衷和体系安排上合理恰当地确定其犯罪客体的内容。据此,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应当是双重客体:首要客体是指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而次要客体是指公众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
三、如何认定本罪的刑法因果关系
[关键词]食品质量;监督工作;重要性探讨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8-0322-01
1 加强食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事件屡次发生并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破坏性影响,使得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受到了社会大众普遍关注。针对食品质量监督问题,应立足源头抓质量监督工作,并建立健全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和体制,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立法和秩序建设,为食品安全、食品对外贸易和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目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正处于完善与发展阶段,食品质量监督的相关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性和实效性。为此,加强食品质量监督工作力度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分析我国食品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有助于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2 当前食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
使食品的质量产生问题的原因会有多方面的因素,经过多年的分析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很多的食品生产企业在设备和技术上还处于传统的生产方式,没有对技术和设备进行及时的更新,这些方面的老化直接导致了食品的质量跟不上现代社会的标准要求,是制约食品。
2.2 对于食品市场的管理不够规范,在制度方面不够健全,很多不具备生产资质的小作坊自行生产,自行销售,对食品的质量没有保证,虚假伪劣食品充斥着市场,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存在巨大的威胁。
2.3 在一些企业中没有形成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只注重产量,而忽略了质量管理,只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且在原材料的使用方面没有进行卫生质量的检查。
2.4 对于食品的保存条件是非常严格的,保存的环境对食品的质量问题有很大的关系。很多企业没有规范的仓库,在保存食品的过程中,容易发生变质,使食品造成污染,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3 解决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问题的有效措施
3.1 加快整合食品产业结构,提高集约化管理水平
我国食品产业链结构比较复杂、且分散,食品在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为了提升薄弱环节的食品质量监管水平,应积极推进食品产业整合,实行产业化、集团化和品牌化经营和管理,有利于规范、优化食品产业结构,减少小作坊形式的食品生产加工组织,降低主管部门食品质量监管和执法难度,进而提升执法强度。
3.2 建立健全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健全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并不是一件简单事情,需要经过长时间实践与验证。尽管如此,在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不懈努力下逐渐形成了立足源头抓食品质量的工作方式,并取得了重大的发展成果。除此之外,还建立了与之配套的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的食品实施全面监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风险,针对风险制定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方案。
3.3 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建设,逐渐完善《食品安全法》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想要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法》,为食品质量安全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提供有力保障。为此,卫生部门会同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修订《食品安全法》,建立适用于当前食品质量新问题的法律体系。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需加大质检与惩处力度,严格贯彻卫生许可制度,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禁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进入人们的餐桌。同时,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效果,应加强执法监督人员素质建设以杜绝违法乱纪行为和现象。
3.4 加大经费投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技术水平
在综合的质检活动中,抽样活动是非常关键的内容,同时还是首要活动,假如无法保证其具有显著地代表意义,此时就算是数据高度的精确,它的结论也必然会有误差存在。 所以,抽样活动会在极大的层面上对检测信息的精准性有作用。要想确保抽样活动顺利开展,就要按照如下的内容来进行:首先,结合需要检测的物体的差异,在开展活动之前的时候就应该认真地对抽样进行规划,该规划信息中要涵盖具体的措施和数量以及输送的工具等等的细节内容。 通常要确保参加到此项活动中的员工要超高两个,在制造单位开展的时候,要认真地填写相关的资料,当相关单位认可之后,互相都要签字明确。 假如该项活动是在市场中进行的,就要联系相关单位,这样就可以对样本进行明确。其次, 认真的对工作者的综合素养以及思想意识开展培训活动,主要的是通过合理的措施,来切实的确保员工对抽样步骤有深入的熟悉。 而提及的思想意识 ,通常是指抽样工作者要在活动的时候严格按照公平的理念来开展活动。 除此之外,非常关键的一项内容就是要保证参加抽样的员工不能够同时进行检测,要确保两项活动独立开展。第三、在抽样的时候要确保是随机方式进行的,不过应该在相同批次的分别方位开展。 而且,为了合理的开展微生物测定活动,在开展取样活动的时候,要确保对样本的保护合理,所以,就应该认真地对其输送以及保存等活动控制好。 比如,速冻性质的,在输送到时候,要保证低温。
总结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一直以来深受重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力度、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水平不仅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和健康,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消除人们心里的不安因素。为此,食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不言而喻。针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针对性改进与解决措施,逐。
参考文献
[1] 潘虹.关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及标准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2).
【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机制 立法
食品是维系人们生存和身体健康的重要物质,食品安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存发展紧密相联。近年来我国爆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如苏丹红、瘦肉精、地沟油、三鹿奶粉等事件,不仅影响了人们对国内食品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的健康运行,同时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与不足。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出现了不属违法、违约的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都有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违法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本法所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食品进出口管理行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违法行为;违法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行为;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法律责任形式具体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目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缺陷与不足。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的体系。条文规定数量较多,调整和规范的事项也较多。然而,法律体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食品安全执法活动中难以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者。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了解、获悉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企业往往受利益的驱使,对消费者隐瞒某些对其生产经营不利的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某些生产、经营者会因担心其形象受影响而采取措施阻止信息。
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程度不够,普通公众的维权意识淡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的程度不够,公众对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等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认识不够,大多数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此外,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也不知道该用何种方式、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因素都影响着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执法部门权责不清,运作效率低。我国食品监督管理形成了多个部门监管的体制。目前我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机构均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正因为各部门权限与职责不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找借口置身事外。在执法时,难以合作形成合力,运作效率低下。
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完整与详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这样的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决空间,处罚的自由裁量度太大。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其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另外,韩国也规定对制作、销售劣质食品的犯罪,所处的刑罚是最高10年监禁,罚款2亿韩元。同其他国家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整与详细,惩治力度不够。
食品安全立法技术薄弱,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受制于科技发展水平,相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检测设备都还比较落后。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在水果、蔬菜等允许的农药残留量的规定也远远低于国际食品法典规定的农药残留标准。由于立法技术薄弱,相应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与检验技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致使食品安全的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想
实践表明,一个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为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今后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辅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完善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最终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覆盖食品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
二、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应加强与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比如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添加剂认定标准等的宣传。具体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宣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知识。
三、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在监管、执法中不力的,应追究其责任,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实效,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强化监督和执法意识,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协助作用的社团、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理清各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加强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段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权限与职责,有利于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加强他们之间的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进而达到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的工作要求,整合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资源和力量,科学设立食品安全监测点,严格遵循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突出重点品种,开展监督监测,全面掌握并深入分析评估全市食品安全状况,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风险评估、信息、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型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酒店宾馆等建立54个食品安全固定监测点,全年完成3000批次食品检测任务,建立健全监督监测结果定期机制。
全市农产品市场检测覆盖率达98%,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5%、98%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100%,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97%以上;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国家三级抽检监督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全市大型超市、商场、批发企业等食品评价性抽样检测合格率达92%以上;集中式餐具消毒合格率达98%以上。
构建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公用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资源联网共享。
三、责任分工
食安办 负责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机制,设立食品安全监测点,制定全市年度监测计划,每月10日前下达月度监测任务。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监测工作,统一对外检测结果。从严掌握监测经费的使用和下达。
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堂及餐饮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
农委 负责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快速检测建设管理、农业种植、养殖环节数据库建设工作。
质监局 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测及数据库建立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加强自检体系建设。
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食品经营单位数据库建设工作,督促和指导全市农贸市场、商场、批发市场检测室建设和管理。承担农林等部门委托的食品安全监测任务。重点开展新资源食品、非食用物质监测。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监测工作及进出口环节数据库建设工作。
商务局 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管理工作。
粮食局 负责做好粮油检测中心管理工作,承担市食安委办下达的监测任务。
财政局 负责监测工作的资金安排和使用监管,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实施。
各区镇 配合食安委及各承检单位食品安全监测点的建立及食品安全抽检等有关工作。
四、实施步骤
1.工作准备阶段。对全市食品检测资源进行调研,制定实施方案和检测计划,确定食品安全监测点、重点监测内容及监测时序进度,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等。
2.推进实施阶段。下发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实施方案,将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列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督查考核,确保任务如期完成。各责任部门根据市食安委办统一协调安排,按时完成各项检验检测任务,并于下月15日前将当月检测报告抄送市食安办。市食安办综合分析检测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后相关信息。有关食品举报投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等检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及时上报。
3.巩固提高阶段。加强对检验检测信息分析和综合利用,各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信息,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企业自律,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工作是从源头上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区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市食安办的统一组织协调和计划安排,紧密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明确专人负责,细化工作方案,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工作顺利推进。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完善部门联动和定期联系工作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对策,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要突出加强与县公安、司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及时做好相关案件的移交和侦办工作,加大打击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分清职责、明确界限。要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切实消除监管真空、监管盲点,实现全覆盖、无缝监管,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
二、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目标考核和督查,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亲自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分管负责人要全力抓好具体工作。要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各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客观公正、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监管失职渎职行为。
三、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加大对重点食品、主要产业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职能部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采取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办法,引导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制售假劣产品行为,逐步建立企业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努力形成“安全生产、诚信加工、规范经营、科学监管、放心消费”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四、建立健全农村监管网络,实施“四员”制度。在每个乡镇政府确定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在每个乡镇卫生院确定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和1名信息员。各乡镇要按照“一专多能,专兼共容”的原则,积极建立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督机制,推进监管重心下移。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条件,着力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水平、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完善由生产企业自检、监管部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组成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三道防线。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深入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县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六、突出强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部门根据国务院《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七、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监测信息通报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协调机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事故查处和事后处置工作。加强突发重大事故中的报告、医疗救助、技术物资保障等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