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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工作汇报

职业卫生工作汇报

职业卫生工作汇报范文第1篇

一、《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第六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末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2.职业卫生管理的方针、计划、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包括: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9.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及维修档案,包括:

(1)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3)运行使用记录;

(4)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

11.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病检出名单。

12.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13.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

14.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

16.各种监督文书。

17.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2)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3)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

(4)职业病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5)培训情况汇总资料;

(6)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7)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8)劳动者死亡资料;

(91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要求

1.职业卫生档案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

(1)简明扼要地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2)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3)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4)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3.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职业卫生工作汇报范文第2篇

(一)成立组织,下发方案。

6月17日,县卫生局、县纠风办下发了《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对卫生行业民主评议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县卫生行业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机构的通知》。由县卫生局局长和县监察局分管任组长,县卫生局和县纪委、县监察局和科室人为,全系统行风评议工作。各县级医疗卫生也分别成立了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评议。局里的《实施意见》中了评议范围为县级医疗卫生,并布置了评议内容、评议方法和,整个评议从6月中旬开始到11月底结束。

(二)动员,要求。

6月20日,县纪委、监察局、纠风办人,县卫生局班子、县级医疗卫生主要人参加了省纠风办、省卫生厅的全省卫生行业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电视电话会议。6月25日,县卫生局了县级医疗卫生、各乡镇卫生院人会议,对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了的布置和动员。会议分析了我县卫生行业行风建设的问题,对全系统行风评议工作了四点要求:评议方案规定的程序要到位。把宣传、检查整改、组织评议及总结三个按要求分阶段,到位。要查纠问题。在评议过程中要查纠自身的问题,要向患者、向行风监督员征求意见建议,然后疏理各自的问题,整改措施。要惠民措施。当前反映最为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措施。四是注重资料积累。资料积累既是对工作的检验,也有利于各自理清工作思路,下一步工作。各医疗卫生也都按局里布置了由全体员工参加的动员大会。

(三)督促检查,工作平衡。

7月18日,县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卫生行业民主评议阶段性工作汇报会的预备通知》(安卫办〔〕13号),要求各县级医疗卫生抓紧宣传、检查整改阶段的工作,在规定内规定任务,并写出阶段性工作小结,交流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宣传情况,公开评议内容及投诉渠道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已征集的意见、建议等。各接到通知后,都紧急行动起来,查漏补缺,使规定任务地予以。基础上,7月28日上午县卫生局了卫生行业民主评议阶段性工作汇报会,了各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就下一阶段工作了布置安排:要求各写出《民主评议意见汇总及整改措施》,在9月中旬开好评议大会。还下发了《全省卫生行业民主评议行风检查表》,要求各对照检查和填报,到7月26日各均已填报完毕。8月28日了省纠风办和省卫生厅组织的医院行风明查暗访。9月26日了市纠风办和市卫生局组织的医院行风明查暗访。

(四)征求意见,整改。

职业卫生工作汇报范文第3篇

职责

职责——某件被认为应该做的,必须做的事。 也可以说是属于工作类的不得不做的事情,类似于使命。

整个班级就像是一个和谐的大家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例如班级有老师,老师的职责就是让无知的我们在知识的海洋中畅游,种植我们那美好的心灵树,在我们黑暗的人生道路上点燃了一盏最明亮的灯,做我们迷蒙的人生道路上的引路人,为我们在跌跌碰碰的人生道路中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引导我们走上洒满阳光的人生之路,给我们理想的阳光和智慧的阳光;班级也有学生,学生的职责就是努力学习,把学习当作最重要的事情,认真完成自己的作业,上课之时认真听讲;在班级有班干部,班长的职责是团结全班同学,协助班主任工作,使班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记录好考勤,每天下午放学后向年级主任汇报,统计本班的操行分,配合班主任每月统计一次,了解班内各种情况,并能及时向班主任及上级老师汇报,带领全班同学及时完成班主任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教师安排的工作对班内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向班主任汇报,并召集班委共同处理。学习委员的职责是热爱学习,刻苦努力,在班内起好带头作用,负责收发各科作业,记录各科成绩,填写好学生成绩,经常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执行任课教师安排,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班内学习情况,根据本班学生情况,组织开展一些有关学习方面的活动,丰富科学文化知识,认真了解、分析本班学生的各种学习情况、态度、方法等,并及时汇报班主任。劳动委员的职责是管理好本班的环境卫生,督促组长、宿舍长搞好教室、清洁区、宿舍卫生及个人卫生的日常清洁工作,组织好学校安排的常规大扫除,组织学生完成班主任及有关部门安排的突击性卫生及劳动任务,安排环境区的晨扫及负责晨扫质量的监督工作,每次扫除的出勤、打扫卫生的质量情况必须有记录并及时向班主任汇报,每周负责记录本班教室及清洁区得分情况,并向班主任汇报。体育委员的职责是负责带好两操一课包括体育课及其他集体活动的集队、整队和带队工作,组织和带领本班学生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关体育方面的各种学习、培训及竞赛活动,、组织好本班学生参加运动会事宜,每周向班主任汇报出勤及两操质量,每周负责记录本班两操得分情况,并向班主任汇报。纪律委员的职责是负责监督和管理本班一切纪律问题,尤其是课间及自习的组织纪律问题,做好预防和阻止班内恶性事件发生的工作,负责对班内违纪同学进行记录,配合行规委员对班内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和记录,及时向班长及班主任汇报班内存在的纪律问题。宣传委员的职责是主要负责组织好黑板报的编辑工作,与副团支书一起办好本班的刊物发表工作,做好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班内各项活动的义务宣传员。

我们每个人都有个人的职责,在班级体中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岗位没有贵贱之分,只是大家从事的岗位不同罢了。职责是衡量一个人的基本道德,你可以用一个很显然的评价标准去衡量,超过你的职责所在的事情,你去付出,那是您对班级的贡献,班级会给予你表扬;但是若你所做的只是你份内的事情时,还在为自己的得与失斤斤计较时,作为班级中的一个成员,你的基本道德就应该需要去重新评价了。

职业卫生工作汇报范文第4篇

为了更好的规范和加强昌吉市各挂职点内部各项事务的管理,形成异地挂职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运行机制,调动大家工作、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一、“一人一岗负责制”

1、各挂职点在临时党小组的基础上,建立内部管理小组,对内部每一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现分工明确,内部事务人人参与、共同管理,确保挂职干部在学习和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紧密团结,不发生利益冲突。

2、根据挂职干部职务的能力特长,在挂职点内部设置学习网,宣传文件岗、环境卫生岗、安全防范岗、后勤保障岗、文秘与档案管理岗等岗位,并配备相应委员负责一岗或多岗。

3、挂职点组长任内部管理小组组长,负总责,管理和协调各岗工作。学习委员负责组织挂职干部8小时以外的政治理论学习、汉语学习,并做考勤,协助专职老师批改作业。宣传文体委员负责制作板报、宣传挂职干部中的好人好事和典型事迹并及时形成信息上报。组织挂职干部进行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环境卫生委员负责挂职点内外卫生,做到每日一检查,每日一打分,确保学习室、食堂、宿舍卫生清洁、床铺物品摆放整齐。安全防范委员负责固定资产和配发物品安全使用、用电安全管理等,确保公物、私物不丢失、不损坏。后勤保障委员负责水、电、气三通确保供应充足。同时负责挂职干部示范田技术管理。文秘与档案管理委员负责各类档案、手册的记载和归类立卷管理。

4、各委员的工作须在挂职点组长的统一指导下有序开展。按照具体分工和责任,认真做好本岗位工作,各负其责,取得实效。否则在每月考核时,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每天一汇报制度

1、各挂职点要坚持每天一汇报制度。每天下班以后,每位挂职干部用汉语讲述自己一天的工作学习情况,要求符合实际。

2、汇报时,挂职点组长严格把关,根据汇报的内容,表述情况进行点评、打分,以达到互相交流和提高汉语表达能力的目的。

3、每日一汇报要有记录,各挂职干部轮流进行记载。

三、每周“主题日”活动制度

1、每周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对每周工作进行小结的同时,每位挂职干部结合本乡(镇)、本单位及学习、工作情况,围绕一个主题进行谈体会和感受(要求用汉语表达)。

2、主题日活动要求所有挂职干部和帮带人参加,组长和帮带人根据表述情况和内容进行点评并打分,所得分数和月考核成绩挂钩。

3、每周主题日活动要求有记录。

四、定期谈话和思想汇报日制度

1、坚持每月一次定期谈话制度。帮带人与挂职干部通过定期谈话、建立友好、融洽、互帮、互学的亲密关系。帮带人认真了解自己所帮带挂职干部在学习、实际工作和平时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协调解决。并由帮带人填写定期谈话表报送市委组织部。

职业卫生工作汇报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第九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评价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三十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