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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商务部关于严格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畜屠宰管理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畜屠宰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肉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管理。
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规范肉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是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区生猪屠宰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商务局合署办公。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作用。
区商务局(区屠管办)负责全区生猪屠宰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综合执法活动;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监督区动检部门对经许可在全区范围内销售的外埠肉食品进行查证验质,对不合格的肉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注水肉食品不予检疫并移交工商、食药监部门处理,对伪造检疫证明的,依法从严处理。
工商分局负责全区流通领域肉食品的管理,重点是加强集贸市场和肉食品批发市场的监管;组织打击流通领域销售非法屠宰、不合格和未经检疫肉食品的综合执法活动;查处无证照经营肉食品的违法行为;在肉食品批发市场设立工商办公室,每日市场交易时间内,现场必须有管理人员值守;监督企业建立肉食品准入、索证索票制度,并定期检查其落实情况;严把市场准入关,上市肉食品必须有一证两章;对销售非法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注水及含有害物质的肉食品,坚决予以没收、销毁,并依法对生产、经营者予以查处。
食药监分局负责对全区宾馆、酒楼(店)、学校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使用肉食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肉食品的行为;监督企业建立肉食品准入、索证索票制度,并定期检查其落实情况。
质监分局负责国家有关肉食品质量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宣传;负责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负责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和加工肉食品的行为。
区城管局负责取缔肉食品销售占道经营行为;依法及时拆除用于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建(构)筑物。
公安分局支持和协助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行为;为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和整顿市场经营秩序等综合执法活动提供警力支持和安全保障;对拒绝、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将生猪屠宰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为生猪屠宰管理和综合执法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
二、建立快速信息反馈机制,实行区街联动、条块结合的长效管理体制。
各街办事处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肉食品安全负责。负责巡查本辖区内私屠滥宰情况,并第一时间报告。建立街道、村(社区)两级私屠滥宰信息搜集、报告制度,落实街道城管部门和村(社区)安保队员搜集、获取私屠滥宰信息的职责,对从事生猪私屠滥宰的当事人及房屋出租业主予以劝告和教育。
各街办事处负责制止利用村(社区)集体资产(含集体土地)从事私屠滥宰的行为,并对涉事单位的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打击私屠滥宰、销售“白条肉”和经营不合格肉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活动。
加强区屠管办的队伍建设,提高协调、监督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抽调人员组成巡查、执法队伍,以适应当前屠管工作的需要。
进一步完善区生猪屠宰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完善运行机制,决策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三、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规范肉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恪尽职责,更要求互通信息,相互协作,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综合施治。
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私屠滥宰举报投诉,坚决做到“当日举报,当日查实,三日内依法取缔”。开展经常性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做到发现苗头,及时打击,果断处置。
集中开展肉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提高全区放心肉市场占有率。
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肉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辖区内各类市场销售的肉食品必须是各级定点屠宰厂经严格检疫的合格肉食品,并具备肉食品来源地、数量、检疫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凡不能提供所售肉食品相关证明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违者一经发现,视同私宰,由工商部门从严处罚。
对经营肉食品的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工商部门要严格推行业主负责制。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的业主负责对进入本市场销售肉食品的经营者进行管理;负责监督和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销售“白条肉”、不合格肉食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对销售不安全肉食品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增强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各部门和市场主体要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肉食品安全的宣传,增强企业、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其守法经营,自觉抵制私宰肉,杜绝各种违法行为。
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在超市、集贸市场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公示牌”,为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和做好肉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与水平,严格依法行政。
一、组织领导
为使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区政府成立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规范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达到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农药经营。销售和仓储网点全部撤出市区的目标,并引导和鼓励进入化工专业市场集中经营,统一管理,定点储存。
三、整治范围
整治的范围是行政辖区,重点是象山南路危险化学品经营一条街。
四、整治内容
这次整治是针对市区经营化学品,即:易燃易爆、有毒(农药)、腐蚀品、各种压缩气体(除液化石油气)等。
五、整治时间、步骤
年12月15日至年3月15日(90天),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年12月至年元月6日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危化品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并对辖区内的经营、储存作一次调查摸底,对照整治要求提出关闭、取缔、撤出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名单。
第二阶段:年元月6日至年2月20日为整治阶段,对应当关闭、取缔、撤出市区危化品经营的企业限期整治到位。
第三阶段:年2月21日至年3月15日为检查整改阶段。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六、整治方法
1.实行分类指导
对家庭生活、科教文卫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可以在市场、超市、商店进行经营,但必须设立专柜;对建筑装饰用的油漆、涂料类,根据经营者的选择可以进入符合安全条件的建材市场经营,但进入建材市场经营油漆类的危险品只能零售,不得批发,也不允许储存;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压缩气体等工业、农业用的危险品经营,一律退出市区,引导进入专业化工市场.
2.摸好底数,做到心中有数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市动态的,要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的作用,在本辖区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特别是查清危险品的仓储,把身边的“定时炸弹”彻底清除。
3.分类处理,保持稳定
对无证经营的要按照统一部署,予以停业;对要求继续经营的必须退出市区进入专业市场.对已取得省、市安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也要引导、鼓励退出市区进入专业市场。
4.专项整治中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店和仓储,由安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停止核发税务发票。
5.引导、鼓励进入专业市场经营。一是对进入专业市场经营的,在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工作中实行“绿色通道”,给予快速办证。在办证时间上,在符合条件情况下,由原来的5天办结提前到2天办结;二是根据情况需要,市安管局、工商。国税等部门派出相关人员定期到专业市场现场办公,及时解决入驻专业市场经营的有关问题。
6.实行优惠制,鼓励经营企业入驻专业市场
对支持政府规划,在整治中主动退出市区,在年1月底前进入化工大市场经营的,享受以下优惠:
现持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进入专业市场经营,已经或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评价费全免;无证和没有进行安全评价的,进入专业市场经营,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评价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50%;专业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也应有相应的优惠措施吸引经营户入市。
七、要求
1.各成员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这次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专项整治摆在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议事日程上,要联系实际,认真研究,明确任务,统一部署,联合行动,加强协调,采取措施,积极行动,稳步推进,把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我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局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委政府和市食药监局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始终保持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促进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好转。现将2018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基础档案
一是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采取拉网式排查方式,全面排查,做到底数清、户数明。完成全县10个乡镇(街道)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基数摸排工作,截至目前全县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93户,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190户。
二是严格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市场准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严格市场准入,并实行“一户一档”许可档案管理。截至目前共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53户(其中,注销5户,变更5户,新办43户。 )
三是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信用档案。全县目前共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93户,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信用档案 150户。
二、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一)按照《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旅游市场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云食药监保〔2017〕10号)要求,开展严查保健食品在销售环节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经销商索证索票等制度是否落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是否存在违法宣传、销售行为是否存在营销欺诈等问题的打击活动。截止目前,共出动83人次,41辆车次检查保健食品专营店、大中型商场(超市)、药品经营店134户次。未检查出以上各类违法行为。
(二)根据某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核查了开展了关于62、70批次染发类不合格化妆品和21批次祛痘类不合格化妆品、85、88批次染发类不合格化妆品、35批次染发类不合格化妆品、80批次染发类不合格化妆品和28批次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不合格的核查工作,经核查均未发现涉及《通告》所列的不合格化妆品。不合格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核查内容,根据对照《通知》所列的不合格产品信息名单,围绕经营单位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帐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产品库存情况逐一进行核对检查,经核查,在县辖区内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均未发现涉及《通知》所列的不合格产品。
(三)开展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某某省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县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以群众反映强烈、有举报投诉或在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的美容美发机构为重点整治对象;以育发、染发、烫发、祛斑、防晒、、健美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进口化妆品为重点品种,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法经营和非法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使用秩序。我局按整治方案要求,积极按时间安排,对县辖区内美容美发机构开展全面摸底调查整治工作,全县辖区有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单位103户,有职工人数236人,管理人员103人,经营(使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发用类73种、护肤类106种、美容修饰类68种,均经营(使用)国产化妆品216种;经营(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类3种、染发类176种、烫发类51种、健美类1种、除臭类3种、祛班类31种、防晒类32种。共出动执法人员123人次,车辆96辆次,检查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单位103户。结合日常监管对美容美发机构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的产品合法性、产品标签、索证索票、台账管理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暂未发现美容美发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
(四)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根据《某某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某某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某某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县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实施方案,精心部署,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管精准的靶向性。加强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监管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五类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369人次,车辆124辆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68户次,检查食品经营单位2904户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172户次,检查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食品或保健食品次数62户次,监测食品、保健食品广告31条,受理投诉举报23起,责令整改8户,积极上报整治工作简讯9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用3篇。立案查办食品经营违法违规案件4件,罚款1600元。立案查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案件1起,结案率100%,没款5000元,货值金额:2609元,没收违法保健食品8个种类共计113盒。
(五)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和网络销售专项整治及网络销售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继续扎实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省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和网络销售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某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销售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出动执法人员58人次,执法车辆23台次,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或专营店、大中型商场(超市)、理发美容机构189户次,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或专营店、大中型商场(超市)、药品经营企业172户次,受理投诉举报8起,责令整改8户。在整治过程中暂时未发现违法行为。
(六)开展人2018年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根据《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方案》,我局及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开展保健食品专营店、药店、大中型商场(超市)、化妆品连锁或专营店、美容美发店及宾馆、酒店使用化妆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进货渠道、标签标识、产品合格标记、仓储条件、进货台帐、建立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的情况,切实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的食用使用安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33人次,执法车辆65台次,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或专营店、大中型商场(超市)、药品经营企业172户次,受理投诉举报8起,责令整改8户、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09人次,执法车辆59台次,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或专营店、大中型商场(超市)、美容美发及宾馆酒店经营(使用)化妆品单位352户次。在检查中发现有少量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户4户,对其采取当场销毁处理,受理1起网络举报违法销售化妆品事件。
三、加强监督抽样
根据专项整治文件要求,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抽样,完成了市级分配的增强免疫力类保健食品2批次、防晒类化妆品2批次的抽样任务,合格率达100%。
四、拓宽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一是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通过悬挂横幅,散发材料,设置展版,现场解答咨询、受理群众投诉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接受群众咨询150余人次,印制发放如何选购保健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购买和食用常识、警惕保健食品五大非法宣传陷阱等各类《理性选择、科学使用保健食品》系列宣传材料200余份,并展示了市场上较为典型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并督促、指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努力营造“严格规范操作,保障安全有效”的良好氛围。二是利用科技宣传周及食品安全宣传周,积极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联合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知识、政策。提醒消费者合理购买,科学食用保健食品和正确使用化妆品,同时鼓励消费者充分利用12331投诉举报电话,及时举报、投诉问题产品。三是开展从业人员培训。4月8日和8月3日分别开展了全县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从业人员培训,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化企业自律意识。
五、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通过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随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监督任务繁重,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另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在执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难于把控;二是监管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县级缺乏相应的检验检测设备、技术,日常监管中识别、判定假劣产品难度较大;三是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特别是保健食品专营店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意识普遍不强,文化素质不高,制度难于落实到位。四是一些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不规范,市场上甚至出现产品标注同一个批准文号却有不同包装款式的产品。五是我县大部分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店面规模小,经营状况不景气,由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登记管理不够重视,加之有些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保健食品、化妆品并非故意,其主观恶性不大,一旦发生违法经营销售行为,行政处罚力度难于从重处罚。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扬长避短,深入探索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新思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在加大投入、加强监管上狠下功夫,始终对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监测保持高压态势,力争把全县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抓得更好、更扎实,以更加努力的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一要加强队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监管水平,并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依法守法经营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并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专营店、大中型商场(超市)药店、美容美发及宾馆酒店使用化妆品单位等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力度,督促、指导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产品进销台帐登记等制度,确保有效追溯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流向、把好产品货源安全关,不断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对投诉举报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给查处。切实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食用使用安全。
一、工作目标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深入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整治,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行业自律意识。通过整治,依法取缔和惩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违法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食品添加剂、乳制品、鲜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面制品、水产品、饲料、辣椒及其制品、酒类、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保健食品等。
(二)重点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等。
(三)重点部位。上述重点整治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
(四)重点区域。农村、城乡接合部、县域接合部等。
三、整治内容
(一)食用农产品环节。加快开展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种植养殖农户有效组织起来,建立统一的质量安全确认制度。深入开展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渔药、肥料、种子(种苗)等专项检查,做好以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为主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监测。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生鲜乳的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政文〔〕64号)、《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食安〔〕2号)要求,继续实行“瘦肉精”检查与动物检疫同步制度,严格落实出栏生猪检测关、屠宰生猪抽检关、外调生猪出境抽检关。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按照农业部和省政府的要求,从5月25日起,市畜牧局联合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瘦肉精”清缴行动。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瘦肉精”等违禁物,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瘦肉精”事件的再次发生。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企业进货查验、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等制度。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确保生产企业在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志。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行为,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生产许可证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三)食品流通环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严格监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销售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监督经营销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不同时期食品安全特点,有针对性进行抽检,提高抽检频次。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食品批发及零售经营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整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名牌等违法违规问题。严厉查处经营销售来源不明、非法渠道进货、标签标识不规范、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餐饮服务环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查餐饮服务单位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是否按有效期使用,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重点抽检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卤味食品调料、火锅底料、肉制品、食用油等。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五)畜禽屠宰环节。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保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瘦肉精”检测,保障出厂(场)肉品质量。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药品生产经营环节。严格准入标准,加强盐酸克仑特罗等可用作“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监管,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原料来源、生产使用情况及库存原料管理情况,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现场检查,对我市原有蛋白同化制剂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定点经营资格。严查经营资质、购进和销售渠道,查清流向,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保健食品整治。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标签、说明书等专项检查。加大保健食品抽检力度,提高抽检效率,重点加强对采购和使用蜂胶、阿胶、动植物提取物、标示进口原料、缺乏特征性控制指标原料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持续开展保健食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违法添加的物质种类,探索其检测方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充分动员,宣传到位(年5月3日-年5月31日)。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整治行动方案,并立即部署,迅速行动,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形成全社会齐动员的宣传氛围。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重点整治,落实责任(年6月1日-年3月31日)。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全面排查隐患,治理突出问题,严查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阶段:加强督查,认真总结,确保实效(年4月1日-年4月20日)。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强化督查,认真总结,全面提高,做到整治一项,巩固一项,防止前整后乱、出现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各级政府要把维护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来抓,周密组织,深入推进。要切实负起食品安全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和各牵头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目标,明确整治重点,逐项细化任务,逐级、逐环节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要在本方案下发两周内报市政府和市食安办。
(二)密切行动配合,强化协调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形成工作合力。发现违法制售食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通报,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要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抓好整治工作的同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年年底前,对所有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全面实行备案制、承诺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业组织,要切实负担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四)加大打击力度,严格行政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提供虚假票据和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经营生产的相关制品;对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本地区内较长时间或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剂而未及时查处的,或者本地区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零距离服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二、工作内容
(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网格划分
将乡镇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划分为“两大块,两个网格”,按乡镇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特点,做好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信息通报等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将乡镇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纳入“网格”实施管理,划分两大块、两个网格,每一网格由两人负责,实现定人定责。
2、实施“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
(1)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2)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节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3)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检测资源数据录入工作;
(4)督促相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四网”建设;
(5)指导乡镇做好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
(6)牵头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1、网格划分
将全县划分为“五片区,五大块,五个网格”,按分类管理、职能到位、责任到人的原则,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全面推行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见附件。
(1)定人定片,合理调配力量。将辖区药品监管对象直接纳入“网格”实施监管,实现定人定点定责,到位到点到人。根据辖区药品使用、经营企业的分布情况,将辖区划分成5片区、5大块、5个网格,每一责任区块由2人监管员分管,责任到人。按社区、行政村为一个网格。
(2)定时定量,实施有效监管。监管员实行条块负责制,根据管辖区实际,有计划、有侧重地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落实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并对执法过程中掌握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发现的问题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实行动态监控。
(3)定权定责,提升责任意识。监管员在网格责任管辖区内,通过对药品市场主体的日常管理和综合信息的采集、整理、记录,对所管辖区内药品市场主体的数量、位置、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均能清晰准确地掌握,做到“六清”,即监管范围清、市场主体底数清、经营状况清、重点企业清、执法情况清、监管责任清。同时实行药品经营市场诚信分类监管制度,激励药品经营企业守法规范经营。
(4)定奖定罚,调动工作积极性。为了充分调动监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监管效能,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药品安全考评和奖惩标准,定期和不定期对网格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定,年终将对工作成效显著者给予通报表彰,对由于工作懈怠导致药品安全事件频发者给予通报批评。
2、实施“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
(1)了解掌握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日常监管情况;
(2)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100%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3)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100%签订药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100%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及索证索票台帐制度;
(5)药店内应悬挂药品药学技术人员的从业证明。
(6)药店内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7)药店内经营环境应整洁、无非法和夸大宣传广告行为。
(8)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网格内药品安全常识宣传和开展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活动。
(9)要及时收集、反映有关药品安全信息,提供监管线索,并及时报送药品质量信息,主动举报网格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落实网格职责考核
1.考核主体: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网格的职责考核,具体由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考核内容和标准:主要围绕组织实施工作、执法任务完成情况、落实网格工作目标情况等内容进行网格职责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2011年绩效考核细则》执行。
3.考核办法:网格职责考核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重点考核与全面验收相结合的原则,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和日常督察为主,按照网格工作目标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网格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定,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进行总结。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
制定网格化管理、零距离服务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前期动员和准备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1年11月)
统一部署,上下结合,互为联动,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零距离服务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和目标,结合本片区的具体实际开展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2月)
各科室对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零距离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考核验收,吸取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推进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零距离服务是我局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也是深化监管成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我县食品药品安全整体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科室要加强领导,提高推进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科室要从建立完善科学、规范、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的高度出发,根据本片区情况,明确具体任务,确定监督工作重点,周密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落实网格化管理的各项措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增强实施方案的执行力,提高有效性。
(三)严格执法,加大力度。
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掌握和运用好法律武器,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协同作战,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