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产品促销方案

农产品促销方案

农产品促销方案

农产品促销方案范文第1篇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综发〔*〕472号)及《四川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家电流通、消费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家电下乡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内需与外需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着重大的意义,对于引导、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县商务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组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各中标企业要抓住机遇,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诚信快捷的服务,大力开拓农村家电市场,实现销售服务和网络建设双丰收。

二、精心组建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我县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戴婕任组长,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主要领导为成员。

三、试点总体思路、操作原则与工作重点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为基本方法,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操作原则

1、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对试点工作中应让农民知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2、坚持试点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试点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均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备案和公告。

3、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由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

4、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家电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限制其商销售其他中标产品,参加试点的中标企业发展和完善销售、服务网络,不得禁止或恶意限制某个中标品牌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销售,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5、坚持产品销售与补贴属地化原则。农民可以在本县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补贴资金。

(三)工作重点

1、制定操作方案。财政、商务部门及中标销售企业(网点),要加强配合,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落实人员,建立机构,扎实有效开展试点工作。

2、加强政策宣传。财政、商务部门及中标销售企业(网点),要将国家惠民政策和各地具体操作办法,以及中标企业承诺和销售服务网点等信息,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宣传到位。

3、对农公告。财政、商务部门要将应让农民知晓的重要信息及时公告。

4、规范促销活动。主管部门指导,中标企业运作,开展安全有序、形式多样、为农民所欢迎的家电下乡活动。

5、搞好网络建设。中标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当地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规范网点建设,统一服务标准,切实保证各地农民在试点期内能够享受国家惠民政策。

6、保障补贴兑现。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调度,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7、加强检查监督。财政、商务部门和中标企业要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财政、商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标企业运作和补贴资金兑现的管理、检查、督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8、做好信息工作。中标企业和财政、商务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做好家电下乡试点的工作信息报送和评价总结。

四、家电下乡试点起止时间

我省统一规定为2008年1月15日起至5月31日止,农民在该期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

五、对中标企业的要求

各中标企业要搞好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和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安全促销;严格执行试点政策和规定,保证诚信经营,货源充沛,服务到位,并积极配合财政、商务部门搞好惠民政策宣传。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要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二)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中标企业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对县的销售和服务覆盖面达到100%,保证农民方便购买和就近维修家用电器。

1、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县级和乡镇级销售、服务网点。

2、有条件的,可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资源扩大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

3、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条件的偏远地区,要采取组织农民集团购买、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满足农民购买需要。

4、备案的县级销售网点,要强化二次配送能力,保证配送覆盖所有乡镇,配送时效控制在48小时以内。

(三)履行网点备案和责任书签具手续。中标企业要以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附上中标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以及销售网点跨县销售,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中标企业在备案网点的同时,与县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服务责任书》(见附件2)。

(四)规范销售服务网点店堂设置。凡经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其店堂布设应保持企业连锁经营统一规范的风格。具体应做到:

1、县城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

2、备案销售网点应设立试点产品销售专区(专柜)及演示区,落实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3、备案销售网点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4、备案销售网点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5、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D4?D

,不得有安全隐患。

6、已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在全省正式启动销售前,应在备案网点张贴企业签章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见附件3)、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

(五)规范促销行为。各中标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抓好旺季促销活动,把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组织农民团购活动作为重点。同时,自觉规范促销行为和零供交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政策,不得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六)搞好销售服务。中标企业应本着方便农民申领(退还)补贴的原则,要求各销售网点做到:

1、增强服务意识。各销售网点要落实导购人员向农民讲解购买补贴类产品注意事项。

2、准确开填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并实时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

3、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销售网点首先依据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退还)表》(见附件4),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指导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以及到原补贴备案机构审核签章,最后据此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销鲜章),留存3年备查。

(七)加强促销安全管理

1、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经营促销场所发生哄抢、踩踏、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

2、针对当地农民消费需求抓好适销、畅销货源的采购、调运,建立货源调供应急预案,确保不断档脱销。

3、对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序,善始善终。

(八)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中标企业要有明确的服务理念和统一的服务标准,做到家电商品卖到哪里,维修服务网点建到哪里,切实解决农民消费者后顾之忧。

1、督促所有备案销售网点要认真履行承诺,执行退换货制度。

2、坚持送货上门。对农民一次团购订货在10台件以上、送货到家公路里程不超过50公里的,要在48小时以内免费送货上门,其中农家不通公路的要送货到所在村。

3、督促所有销售服务网点对所售家电产品做好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维护等服务工作。

4、中标企业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县级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九)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中标企业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十)加强友好合作。所有中标企业之间应友好合作,不得恶意竞争。试点联合体中标企业之间要保持平等互助关系,牵头企业要积极发挥龙头作用,本着自愿原则,联合各成员实行联购分销、价格共享等办法,扩大采购批量,争取价格优势。

六、商务部门职责任务

县商务部门负责会同县财政部门搞好政策宣传和现场巡查服务工作。

(一)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商务部门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县的销售、服务网点备案,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及时将应该让农民知晓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广播电视宣传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三)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要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方便农民购买、维修、领取补贴,避免抢购,降低企业促销成本;指导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大型促销活动,要派员现场指导,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商务局;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四)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备案销售、服务网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其中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财政、商务部门,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对上级作出暂停试点进行整改、取消试点资格决定的销售网点,要于作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报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七、财政部门职责任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发放和审核认定机构,实施补贴发放动态监管,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一)落实县级补贴发放机构和乡镇级补贴审核认定机构并予登记造册(见附件5),2008年1月15日前公告、通报中标企业。

(二)制定本县(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补贴发放、审核操作规程和信息系统使用加强全面培训,确保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三)加强对补贴审核认定与发放工作的巡回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强化监管责任。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五)安排落实本级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八、加强信息报送,搞好试点总结

(一)认真按要求登录和报送信息

1、中标企业落实专人负责报送工作。一是认真学习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保证每个销售网点实时登录销售(退货)信息;二是及时将试点进展情况、经验和问题报送县商务、财政部门。

2、县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数据和信息上报上级商务和财政部门。

农产品促销方案范文第2篇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家电下乡政策规定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负担80%和20%。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4类产品各1台(部)。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

三、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确定和要求

(一)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确定

1、销售企业的确定。经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

2、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县区经贸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营家电业务,并具备条件的乡镇级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应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二)对销售企业要求

1、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各有关销售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市场测算、宣传、农村网络建设、保障和应急措施等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运转高效,反应快速,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2、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各销售企业要确保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全市10个县区,每个乡镇至少要设立1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3、规范促销行为。促销活动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兴商,不得开展低级庸俗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权益;严禁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开展家电下乡促销宣传活动,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要充分利用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做好旺季促销活动。

4、保证中标产品货源充足。要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配送到各销售网点;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5、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6、做好售后服务。一是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不通公路的边远乡镇要送到村或农户指定的就近地点。对边远乡镇无法设立网点的,要组织团购或送货下乡,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二是销售网点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三是要妥善处理投诉。各有关企业都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从企业总部到销售网点,都要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7、积极配合宣传。各有关销售企业网点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制定本企业的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害农民情况发生。

8、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积极参加省市县区组织的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

(三)对销售网点要求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县城(市区)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乡镇可适当减小),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4)、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7)、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2、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要以县区为单位,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县区经贸局登记备案,并填写《*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3、做好销售服务。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四、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全省范围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必须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帐户。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开立账户后申领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兑付。具体按《*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组织领导

为了认真做好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市政府成立“安康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市商务局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商务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质监局副局长*

市工商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家电下乡日常工作。

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各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抽调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做好家电下乡期间的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工作,把这项惠及农民的事情办好。

六、商务部门职责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1、会同财政局建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县区经贸局开展宣传活动。

3、督促县区经贸局及时受理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备案。

4、及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加强对各县区实施动态检查。

5、强化协调服务工作。一是协调中标企业做好销售服务网络的建设,检查规定的4类家电产品的销售网点是否覆盖每个县区,凡有不能覆盖的,要责成有关中标企业采取措施,保证网点空白点的农民在县内购买和维修;二是指导中标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促销的外部环境问题;三是指导中标企业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检查其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有效防范促销安全事故和货源调供不济等问题,发生应急事件要现场指导、妥善处理。

6、加强检查监督。要认真检查监督中标企业及其网点兑现承诺、履行责任等情况,发现偏差及时纠正;凡发现地方保护、市场垄断、欺行霸市、恶意竞争、坑害农民以及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上报;建立实时监控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完善工作档案,并及时向上级反馈;对中标企业发生的问题,要视情节及时处理。

(二)县区经贸局负责会同县区财政局做好政策宣传和现场检查服务工作

1、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商务厅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县区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

2、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应该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广播、报刊、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宣传到村、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避免抢购;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的大型促销活动进行现场指导,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商务局;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一是要联合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市财政局、商务局,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二是要对上级决定进行整改或取消资格的销售网点,于做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三是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七、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家电下乡工作

1、会同市商务局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2、督促各县区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加强上下工作衔接,及时反映问题。

3、安排落实本级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二)县区财政局会同县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县区家电下乡工作

1、加强对乡财政所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对经乡财政所审核无误的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

2、强化监管责任,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3、安排落实本级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三)乡镇财政所负责申报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

1、严格按照本方案和《*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按规定进行退货审核。

八、有关部门职责

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保障家电下乡产品流通;质监部门要加强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

九、违规处罚

凡发生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的中标销售企业,将根据问题所发生的范围(以县区为单位),并视其情节,采取暂停销售进行整改、取消资格并予查处曝光等整治措施。其中,暂停销售进行整改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决定执行,并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备案,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取消资格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提出建议,省商务厅、财政厅决定执行,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并建议扣罚保证金。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应急预案

(一)网点商品供应不及时的处理。各县区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在原选定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他紧急情况时,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二)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县区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三)防止市场出现混乱。强化安全管理,对出现抢购、挤购、踩踏、火灾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县区经贸局一经查实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四)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得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向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五)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期间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以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限时限量促销;非补贴商品的促销活动要与补贴商品销售现场明显分离;凡组织较大规模补贴商品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工商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组织机构。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宣传、经贸、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制定好本地各项具体操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负责组织进入本辖区的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

(三)销售网点备案。县区经贸局要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和程序,高标准做好备案工作,防止同一网点重复申报和放松标准备案问题发生。

(四)加强培训动员。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服务人员的培训动员工作,使大家熟悉工作流程、方法,确保熟练开展工作。

(五)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信息公告。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和中标企业,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及时重要信息公告,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

(六)做好网络建设,规范促销活动。市县区商务部门要督促中标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当地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统一服务标准,保证当地农民方便地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同时,要对中标企业相关的促销活动加强规范管理和指导,鼓励中标企业开展安全有序、形式多样、为农民所欢迎的家电下乡宣传活动。

(七)保障补贴兑现。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农产品促销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响应国家扩大内需战略部署,实现拉动内需,满足农村消费升级需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坚持树立服务至上理念,完善机制,简化程序,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创造良好环境,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二、家电下乡产品的确定和价格

家电下乡产品是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等4类家电产品。4类家电下乡产品的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我县农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负担80%和20%。

四、实施时间

家电下乡实施时间为4年,从20*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

五、销售网点的确定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的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成为我县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六、补贴申报程序

(一)销售网点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二)农民在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三)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备案,县财政局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四)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七、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工作组织

为加强对我县家电下乡工作的领导,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商务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农村合作银行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对各销售网点销售的产品、价格进行督导;对购买家电的农户所购买的产品、价格进行核对;对各乡镇财政补贴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要加强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中标企业网点的设立,对符合要求的网点及时进行受理备案,并做好备案网点的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组织工作;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媒体加强家电下乡工作宣传,搞好促销活动协调服务工作,整顿和规范家电下乡市场秩序,负责销售产品信息的统计分析;督促销售企业积极组织货源,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督促销售企业加强销售网点的管理,主要是:1、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2、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3、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4、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督促销售企业严格履行经营承诺,规范市场营销,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三)加强专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我县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于每月初将上月资金补贴使用情况统计表送商务部门一份。

(四)加强协作配合

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税务、质监、宣传、农村合作银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质监部门要加强全县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检验,确保下乡家电质量安全;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各乡镇政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负责家电下乡宣传、咨询、协调、服务工作。

农产品促销方案范文第4篇

(一)重要意义。家电下乡是国家把握当前经济形势,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对于引导、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影响深远。

(二)组织领导。建立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广电局、市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做好协调服务。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经委、公安、工商、税务、质监、广电、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本县(区)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广电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公安、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家电;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

(四)由点到面推进。各县(区)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点到面组织实施。每个县(区)要选择县城和农村乡镇一至三个销售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向边远乡镇推进。各县(区)的实施细则和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的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的工作机制,扩大农村消费,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力争年底农村家电拥有量达到2000年城市水平。

(一)政策程序公开透明原则。在家电下乡推广工作中农民应当知道的政策信息和申领程序,必须做到公开透明、渠道畅通。

(二)产品和渠道双认定原则。家电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区)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并公告。

(三)责任可追溯原则。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网点备案,按网点经营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明确销售、服务网点管理责任归属。

(四)销售网点共享原则。基层销售网点实行共享,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防止人为造成经营断档脱销。

(五)补贴申领属地化原则。农民可在户籍所在财政、商务部门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审核认定手续,由县(区)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补贴资金。

三、基本内容

国家根据农村消费需求和农民消费水平,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标准要求,招标确定品牌企业生产的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

(一)家电下乡产品。目前确定的家电下乡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四大类多个型号和品牌。对应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

(二)政策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均可申领。每个农户对每类产品可各享受一台(部)补贴。

(三)实施时间。自年2月1日开始,到年11月底止,为期4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县(区)商务局备案确认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在右上部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产品标识卡号;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一折统”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区)级财政部门,县区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销售企业的任务要求

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农村市场网络健全,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县(区)级销售和服务网点覆盖面达到90%以上。可以是零售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县(区)级商。鼓励工商联手,引导企业建立面向农村的家电生产流通体系。

(一)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要与县(区)商务局签订责任书,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串通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市商务局、财政局将报请商务厅、财政厅取消其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进行备案。

(三)保障市场供应。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组织调配货源,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加强与县(区)级商务局联系,协调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资源扩大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和配送能力;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条件的边远乡,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满足农民购买需要。

(四)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五)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1),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经确认的销售网点,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六)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七)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必须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八)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妥善处理。销售企业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县级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九)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应急预案。

(十)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十一)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流通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备案销售网点的任务要求

(一)县城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

(二)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专柜),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三)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和操作人员,保证商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四)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税务发票。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并及时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

(五)经营场所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六)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已经备案确认,要与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服务责任书》(2);应在店内张贴企业签章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3)、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告知农民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信息)。

(七)配合宣传家电下乡优惠政策,讲解注意事项。

(八)妥善处理商品退货。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在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向农民朋友做细做好解释服务工作。销售网点首先依据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

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

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4),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指导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以及到原补贴备案机构审核签章,最后据此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业印章),留存3年备查。

(九)针对当地农民消费需求,抓好适销、畅销货源的采购、调运和预约登记工作,确保家电下乡商品不断档脱销。

(十)落实送货上门服务承诺,对距离较远或不通公路的,要与农户妥善协商解决。

(十一)所有销售网点需对所售家电产品做好安装、调试,讲解保养维护常识和维修服务须知。

六、财政部门任务职责

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资金兑付和监督工作,落实好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一)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二)分解拨付补贴资金。按照甘政办发〔〕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武都区、文县、康县、西和县、成县、徽县、两当七个县(区)地震重灾区补贴资金全额由中央财政负担,宕昌县、礼县两个县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市财政局测算全市及各县区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将中央和省级补贴预算资金分解预拨到各县(区)财政部门,并根据各县区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

(三)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区)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四)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五)建立资金台账。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运行。

(六)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县区财政部门务必于每月4日前对口报送《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安排及支付情况统计表》(8、9)上月工作统计数据、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及效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书面上报市财政局经建科。

(八)安排工作经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每年安排家电下乡办公室工作经费3-5万元,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七、商务部门任务职责

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强对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确定及监管。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县(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指导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等,指导中标企业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检查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有效防范促销安全事故和货源调供不济等问题,一旦发生应急事件要及时赴现场指导、妥善处理。

(二)开展业务培训。各县(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对各乡镇财政所业务人员及销售企业人员,进行家电下乡政策培训,特别是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业务管理人员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广泛宣传政策。市、县(区)宣传、财政、广播电视台、商务、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紧密配合,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方便农民消费为措施,突出做好家电下乡进村入户宣传工作,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心落到实处。

(四)受理网点备案。各县(区)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商务部门要接受和审核备案网点,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上报市商务局予以确认。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确认的网点需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网上确认。商务局要通过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地确认的定点销售网点名称、地址及相关信息。

(五)规范市场秩序。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做好协调服务。各县(区)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七)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备案销售、服务网点的巡回检查,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

(八)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市、县(区)财政局和商务局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九)做好信息报送和总结。各县(区)商务局必须确定专人,于每月4日前将上月《市家电下乡销售情况统计表》、《市家电下乡售后服务情况统计表》(6、附件7)报送市商务局家电下乡推广办公室。各县(区)要以信息、简报、汇报等形式,从农民受益、企业扩销、农村家电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补贴落实等多方面发现好做法,总结成功经验,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推广交流。市商务局设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简报专刊,向市四大班子、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

农产品促销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按照“消除隐患保安全、控制源头上水平、健全体系强能力、完善制度建机制”的要求,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农业生产领域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一年的整治,整治成果进一步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薄弱环节得到全面加强,杜绝在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行为,坚决取缔假劣农资制售“黑窝点”,高毒农药管理、生猪收购贩运、兽用抗菌药生产销售使用和农资市场秩序等进一步规范,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突发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三、主要任务

(一)蔬菜水果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高毒农药管理和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使用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蔬菜水果标准园、标准化基地、规模蔬菜水果生产基地乡镇和农药使用大镇。重点农药品种: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重点环节:禁用农药违法经营和限用农药不合理使用。

3、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高毒农药管理。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引导高毒农药经营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合法经营。探索建立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

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农药经营执法检查抽查活动,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严厉查处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等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农民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建立健全蔬菜水果产地准出制度。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综合绿色防控技术。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鼓励使用低毒和生物农药,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限用农药超范围使用,着力解决过量使用等不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问题。

此项整治由农委执法队牵头负责,有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畜产品“瘦肉精”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规范有序。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生猪养殖大镇,肉牛和肉羊养殖大镇。重点单位: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和饲料经营企业。

3、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饲料环节整治。开展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普法宣传;组织开展饲料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扩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点范围,督促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让养殖场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并要求其做出不教唆、不兜售和不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加强活畜收购运输管理,严格查验过往运载动物活畜的车辆。

四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协调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此项整治由县畜牧中心负责,有关单位参加。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兽用抗菌药经营和使用活动逐步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畜禽和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动物养殖主产区域、动物产品安全高风险区域。重点环节:兽药、饲料经营使用单位和养殖场户。重点品种:假劣违禁抗菌药物与假劣饲料产品、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

3、主要措施:

一是整顿和规范抗菌药销售行为。坚决捣毁无证生产的“黑窝点”;结合兽药GSP清理和规范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行为,清缴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在畜禽及水产养殖环节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行为。

二是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强化对饲料添加抗菌药物的监督检查,督促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依法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饲料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安全用药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休药期制度,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投入品,依法查处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原料药和抗菌药物的行为。

此项整治由县畜牧中心负责,有关单位参加。

(四)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重点品种水产育苗场、养殖场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实质性提高。重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规范性进一步提高,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品种:鳜鱼等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水产品种。重点对象: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区域:水产养殖企业、大户。

3、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育苗环节监管。健全苗种生产数据库,在繁育季节针对育苗大户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组织水产苗种和鳜鱼饵料鱼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督促水产育苗大户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档案,建立苗种附证(生产许可证)销售制度。

二是整顿和规范水产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加强对水产养殖场户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水产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和直接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水产养殖场户规范用药水平,促进健康养殖。

三是落实养殖单位责任。积极推动市场准入和质量追溯制度建设,加大生产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力度。引导养殖单位主动落实相关制度和标准,完善养殖单位动态数据库,按照风险隐患程度建立养殖单位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四是大力推进检打联动。针对重点水产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是着力完善长效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孔雀石绿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完善和加强硝基呋喃类人用药物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水产品快速检测产品验证活动。启动水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及可追溯制度建设试点,探索落实水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组织推荐、筛选和验证重点禁用药物替代药物,解决部分养殖病害无药可用的问题。

此项整治由水产站负责,有关单位参加。

(五)假劣农资专项治理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端掉一批制假售假黑窝点,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整治重点。重点时节:春耕、秋播、动物疫病高发期、水产育苗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国庆、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重点产品:关系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重点单位: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运销大户,具有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经营单位,乡村流动商贩以及水产苗种繁育单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流动加工点、分装点等黑窝点。重点区域:主要农资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聚集地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区,区域交界处假劣农资游商游贩活动活跃区域,群众投诉强烈、市场秩序混乱、假劣农资案件多发地区。

3、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督促农资生产企业单位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农资市场及农资物流配送环节监控检查,加大对乡村流动农资商贩或以送科技下乡等名义销售农资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重点农资抽检力度,强化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对不合格农资产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

二是加强案件查处,严查违法行为。加强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积极拓展案源渠道,建立假劣农资涉案线索移送机制,切实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遏制农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切实加强区域间和部门间案情通报和移送工作。

三是创新监管模式,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继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重点围绕新型农资流通体系、放心农资店等建设,加快构建以县级农资监管信息平台为基础的农资监管网络。积极推广较成熟的农资经营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经营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四是加强服务指导,维护农民权益。做好农资信息收集、、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售后服务机制,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继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全面普及识假辨假知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健全农资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及时监测、科学研判、妥善处置。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此项整治由农委执法队负责,有关单位参加。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农委的统一部署,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加强监督抽查,切实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整治工作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今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重点,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整治,重点治乱;要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各有关单位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要认真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隐患和“潜规则”,一并予以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各有关单位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每月末(从4月开始)向县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有关牵头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委属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整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