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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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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安全范文第1篇

关键词:职业安全卫生监察 ;人权 ;社会权 ;劳工权利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经济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我国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相对有些滞后,使得职工的权利得不到充分地保护,我国台湾地区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方面做的比较突出,不仅有一部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还有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极大地保护了劳工的权利,因此,学习和借鉴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对于解决大陆地区此类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人权理论的兴起

人权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或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存在、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及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道德上、政治上、法律上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以政府的名义,代表政府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进行监察,运用公权力对企业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和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制度,监督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职工的安全工作环境和保障人身健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人权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保障职工基本人权的外在保证。

(二) 社会权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社会权这一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比较权威的学说认为,社会权是公民个人在社会关系中和特定历史条件下,应当享有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一种社会权利,它是人格尊严和自身价值的体现和前提。社会权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国家需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包括预算)、司法措施来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它人权价值在宪法上的具体体现。严格来说,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属于社会权的基本范畴,它要求政府主动介入劳资关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实施,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的实现。

(三) 劳动监察权理论的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契约化成为一大特征,劳动关系具有依附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依附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现实中的不平等性,劳动关系牵扯到劳动者的生存问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需要公权力对这一领域的介入。劳动监察权就是公权处于对私权的保护而介入的典型,通过专门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处理等一系列权力,强行改变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权益结构。由此可见,劳动监察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即用人单位要提供安全优良的环境,来保障劳工的职业安全卫生,保障职工的人身免受伤害。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贯彻实施,切实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雇员安全卫生权的实现。

二、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法律特征

国际劳工组织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界定为:“是一种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法规得到遵守的行政公共职能,它的作用是通过预防、教育及强制措施,让社会伙伴认识到遵守法律的必要性,并切实执行这些法律”。上文已经提到,监察就是一种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就理所应当地需要政府动用公共资源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具有双重作用,它监督安全卫生条款的实施,它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法律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单方行使的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主体是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它直接行使监察权,监督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相应的行为,可以对雇主进行处罚,雇主对执法行为必须予以服从。

第二,对象特定。

职业安全卫生关系中,行政机关监督的对象是特定的,即雇主。因为劳工天然的脆弱性,极易导致权利的侵犯,鉴于此种情况,就要加强对雇主行为的监督,从而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劳动监察权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这要求劳动监察权的行使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量,还是法律上的职责,必须做到权力与职责相统一。

三、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法律规定

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立法依据在于《台湾职业安全卫生法》这一纲领性的法律。在其总则部分,以条文的形式诠释了卫生法的基本宗旨,即为了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劳工安全与健康。这当然属于一般性的规定,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划定了政府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理念和方向,也同样明确了政府监察的目的,即保护劳工的安全卫生。同时,总则部分还对“工作者、劳工、雇主、事业单位”等法律概念作出了详细的界定,也明确指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对象,即雇主和用人单位。卫生法第4条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适用的行业,实质上规定了监察的范围,即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权的行业。第二章规定了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安全卫生设备的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工作环境的监察职责。卫生法还赋予了雇主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测的权利,此举有利于获得专业性的评估监测。其他重要的规定还包括对特定的物质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特定行业和工作场所定期实施安全评估。卫生法对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急措施应对、特殊作业场所工作时长的限制、职业健康检查、都作出了十分详细的陈述,这些都以具体条文的形式予以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卫生法赋予了台湾地区的劳动监察机关很大的行政执法监督权力,但是需要履行监察职责也很繁重,无论规定如何细致,它的宗旨始终是为了保护劳工的安全卫生等其他合法权益。

(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关

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法》也明确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主体,在最高级行政机关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明确规定了不同层级的机关权属和范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是台湾地区政府行政院下的行政机关,主管整个台湾的劳工相关事务,使之成为全台湾劳动与人力资源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

四、当前大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面临的问题和现实对策

(一)当前大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面临的问题

1、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调整和保护劳动者在单位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免受侵害的法律规范。内地并没有一部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许多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在这其中的许多条文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的直接立法依据和渊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一条就明确了政府在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义务,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基本工作所必须的环境要素,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是履行宪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其他相关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其第一章第一条就直接规定了其立法的目的,即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它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免于遭受职业病的危害,实质上就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除了这部法律以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也同样有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规定。只是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难言完美,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2、行政执法需要进一步加强

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是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运行的保证,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权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从静态到动态的流畅运行,各部门之间的关联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协同执法还稍显薄弱。法的灵魂在于执行,只有加强合作,严格执法,才能开创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新局面。

五、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立法启示

通过对台湾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分析,再结合我国大陆地区具体情况,急需制订一部职业安全卫生法,对此,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体例,可以设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部分可以在第一章中明确安全卫生标准,在第二章中可以详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制度并需要确认具体的监督机关,第三章就具体的概念进行界定。分则可以对监督的程序性要求进行具体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利,预防职业灾害的发生,在出现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时候,首先要解决的不是责任的追究,而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处于力量弱小的一方,在自身的安全卫生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需要公权力的救济,及时的救济不仅能够减小损失,更能够伸张正义。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以及在权益受损的时候如何获得补偿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比权利本身更加重要,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实现同样需要程序法的积极作用,实体正义更多地依赖程序正义的实现,在当前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这类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传统意义上的由民事审判庭来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经济发展和法律实务的需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急需在职业安全卫生法中对相关程序作出配套性得规定,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劳动者在遇到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时候,力量有限,在诉讼过程中可能无力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此时,政府的法律援助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当然也可以学习欧美国家,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资金,对需要帮助的劳动者尽可能地提供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 孟燕华.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基础与实践[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第 1 版

[2]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第 1 版

[3] 胡芬.劳动权的行政法保护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第 1版

[4] 卓泽渊.法的价值[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第 1 版

[5] 张慧敏.职业安全卫生权的价值探讨[J].金卡工程q经济与法,2009,(11)

职业卫生安全范文第2篇

一、领导重视 措施有力

为进一步做好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校党委书记、校长史天贵亲自担任组长,成员由学校行政、后勤的有关人员组成。学校还专门从中层干部中抽一名能力强有食堂管理经验的科长亲自经营管理食堂。饮食卫生安全工作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签订"饮食卫生安全工作"责任书,切实增强全校师生的饮食卫生安全政治责任感,满腔热情地解决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同时我们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最基层,抓早抓小抓苗头,确保了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不出问题。

二、制度保证 措施到位

1、建立饮食卫生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史天贵亲自抓,将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各有关科室的目标考核内容,并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签订责任书。学校与科室和班主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将饮食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不断完善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定期检查/:请记住我站域名/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校务值日、学生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严禁私自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对涉及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4、建立学校传染病防控及报告制度。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⑴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宣

教工作;⑵做好疫情报告,及时向市教育局,市卫生防疫站汇报疫情发展情况;⑶积极查找传染源,控制传染源,阻止疫情蔓延;⑷切断传播途径,做好隔离患者和疫情点,消毒预防工作;⑸保护易感染人群,做好学生预防工作,采用口服药物或进行室内空气消毒;⑹对呼吸道传染病爆发要经常开窗,下课后让学生走出教室,呼吸新鲜空气。譬如今年上半年,校内某年级连续十几名同学出现"流感"症状,总务科将这一情况汇报校长后,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相关负责同志开会,并决定马上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遣派有关同志来校进行实地采样,后经他们认真分析比对,发现这十几名同学的"流感"症状是由于自身体质和保暖措施不当引起,并非"流感",便将"警报"解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我校能积极上报"疑似疫情"并主动配合工作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5、建立校务值日领导干部陪餐制度。主要做法是:⑴每天由一名校长带领值班人员轮流陪餐;⑵陪餐人员必须早中晚按时同学生在学校专门食堂就餐;⑶陪餐人员要及时收集学生对学校伙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学校,以便及时改进;⑷陪餐人员要了解膳食的基本加工流程,并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及基本操作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⑸陪餐人员要将收集汇总意见填写于校务督办单上,并交由总务科及时解决;⑹陪餐人员确有困难不能陪餐,要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以便调整。譬如:今年秋季开学第4周,有班主任老师和学生干部向校务值日领导反映"食堂师傅在烫热干面时,有用手抓面的现象"。潘斌楚校长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召集有关负责同志商议,经过调查,发现问题属实。作出对不按要求操作的师傅予以辞退处理的决定,并召开食堂从业人员会议,指问题,摆后果,讲案例,起到惩前避后的作用。

6、建立学校膳食工作师生代表座谈制度。自从今年2月份学校新食堂正式投入使用以来,师生伙食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改善。饮食样式丰富多了,饭菜质量也有了很大提高,师生评价不错。基于"让每一位师生吃得更满意更科学"的愿望,我校每月召开一次膳食工作师生代表座谈会。会议由总务科牵头举行,分管后勤校长、总务、学生科长、食堂负责人及师生代表与会。会前,师生代表都认真地征集了其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使得座谈会显得准备充分、交流充分。会上,大家高度评价了食堂在伙食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以及所取得的明显的进步:"我觉得早餐味道不错!""我认为饭菜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师生代表还就饭菜口味、品种调配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例如:"食堂有个别工作人员配餐时未戴工作帽","有用手抓热干面的现象","建议所有师生自带餐具就餐","打饭时速度太慢,应按序排队"……后勤和食堂管理人员则认真地做了记录,并表示将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满足大家的要求和愿望。而总务科也提前印发"膳食调查征求意见表",广泛征集全校师生员工的意见,使学校食堂的饭菜质量不断提高。

7、建立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学校建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制定了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师生就餐环境

学校原有食堂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功能布局落后,与我校逐年增加的生源形成了较尖锐的矛盾。为了确保全体师生用餐安全,使师生能吃到卫生、可口营养的饭菜,我校把改善师生用餐条件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向上级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专项建设改造资金,共计投入三百多万多元,用于食堂卫生设施和硬件建设。建设前专门邀请卫生监督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赴建设现场察看,并征求意见,使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在注重改变食堂面貌,整修、更新内部设施的同时,还大力加强食堂内部管理及其制度的建设,努力构建全方位的学校食堂工作体系,使现有的学生食堂建筑规模都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师生就餐环境得到了根本改善。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饮食卫生安全

要确保饮食卫生安全,根本在于提高饮食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抓好饮食卫生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我们以饮食卫生安全教育月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饮食卫生安全教育,特别是抓好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品、大型活动等的饮食卫生安全教育。认真做好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的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并要求各班召开一至两次相关内容的主题班会。

1、认真做好饮食卫生安全教育月工作。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教育月以"校园安全"为主题,在饮食卫生安全教育月期间,学校组织学习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工作文件,对校内易发饮食卫生安全事故类型、饮食卫生安全重点部位保护、饮食卫生安全工作薄弱环节、各类人员饮食卫生安全意识与饮食卫生安全技能等方面,开展深入全面的大检查,消除隐患,有针对地扎实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

2、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配合。我们积极与市教育局、市卫生监督局等部门通力合作,做好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工作,学校组织开展一系列饮食卫生安全、卫生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譬如:今年我校先后两次分别邀请市卫生监督局曾文兵、李华诚队长亲自到学校为后勤管理和食堂从业人员讲授《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操作常识》,通过集中辅导培训,提高了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了解了餐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了如何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3、开展丰富多彩的饮食卫生安全教育活动。利用班会、团支部例会、活动课、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饮食卫生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食物中毒、防病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还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健康教育资料等宣传工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安全征文与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学校利用周一升旗活动时间,小结上周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强调饮食卫生安全事项。通过《致家长》的公开信,增强家长的饮食卫生安全意识。通过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五、加强重点部位检查,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首先,开展常规检查。每学期开学以后,学校把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而食堂、校园商店的卫生及餐饮质量则是我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的重中之中,我们制订了详细的《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商店管理制度》及《茶水供应管理制度》,校务值日人员每天对学生用餐情况进行全面的饮食卫生安全检查,并且实行校务值日人员陪餐制度。学校新食堂落成后,

办理了《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具体的食堂管理中,我们采取了以下的一些措施:

一是加强食堂从业人员思想教育工作,组织他们学习《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操作常识》等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饮食卫生安全意识和思想品质,形成强大合力,发扬团队精神,齐心协力搞好饮食卫生安全工作。每天有专门负责人过目进入食堂的原料,实行专职采购员签字,保证质量,并且实行出入库登记和经办人签字制度。在原料质量及粗加工方面做到:1、原料由专人到指定的长期供应点采购。2、设有专门的原料验收员,经验收,腐烂变质等不合格的原料坚决不予进入学校食堂。3、有专门盛放原料的容器,绝对不能让原料被污染。4、设有原料加工的专用场地。5、原料清洗做到荤、素分开。

二是在食品贮存方面做到:1、食品分类存放,排列整齐。2、有食品货架和货柜,并做到离墙、离地存放。3、仓库做到干燥、通风通气,有防潮、防霉设施。

三是食品制作配餐间做到:1、通风透光良好,给、排水方便合理。2、地面有无毒,耐腐、蚀材料构筑,无积水。3、粘贴有白色瓷砖墙裙。4、天花板光滑整洁,无霉点,无蜘蛛网。5、灶台及分餐台粘贴有白色瓷砖,并保持无污渍垢。6、设有能防蝇、防虫、防尘的卫生设施。7、设有蔬菜浸泡池,买蔬菜要求先行浸泡20分钟。8、安装有紫外线消毒灯四盏。

四是对餐具做到:1、有专人负责洗涤,消毒餐具。2、设有餐具洗涤池,冲洗池及消毒柜。3、已消毒的餐具采取了保洁措施。

五是食堂卫生人员方面做到:1、食堂从业人员都经过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2、上班都要求穿戴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3、讲究卫生,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戴戒指。4、不能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六是在环境卫生方面做到:1、室内水池加盖上锁。2、环境卫生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无积灰。3、设有垃圾桶和泔水桶并加盖,能及时清除。4、排污沟保持通畅。

其次,对食堂的饮食卫生安全工作情况由学生会劳动部和宿管部坚持每天两次巡检打分。班主任对缺勤学生、学校对缺勤教职工的去向,以及对存在传染可能的师生的病情,坚持进行追踪随访、登记,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还实行了大型活动申报制度。建立健全进出校园登记制度。

再者,加强对学校商店的管理,学校定期和不定期对商店食品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要求食品供应者提供必要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存档备查。同时,积极配合市卫生监督局对学校食堂、校园商店、饮水饮食卫生安全进行检查。

在宿舍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整肃校风校纪,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如:新生入学后,利用一个星期时间组织学生学习《学生管理制度》了解学校的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学生佩带胸牌进出校门、宿舍、教室等。让学生懂得只有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才能成为一个学有所长的对社会有用的人。其次是将学生宿舍作为管理的重点。根据住宿学生人数多,占学生总数2/3的实际,学校拿出专项资金聘请宿舍管理员进行管理,在宿舍实施"星级寝室"评比,优秀寝室长的评选,对宿管工作成绩突出的寝室长及宿管干部予以奖励,总结经验,肯定成绩。规范住宿生的行为,提高宿舍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住宿环境,形成良好的寝室文化。进而创造一个文明、上进、团结、和谐的住宿氛围。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又挤出专项资金对学生宿舍楼进行了改造,男女生分开上楼,分开管理。"按时就寝","统进统出",保证住宿生的安全。制定了《宿舍管理规定》、《宿舍会客制度》等相关规定。安排一名校长两名中层干部值日,落实检查住宿生的早操、晚自习、就寝情况并作好记载。

六、克难奋进,继续抓好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在市教育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们在饮食卫生安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领导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特别是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一是社会育人环境存在不利于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的因素。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集中综合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明显的好转。但是,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对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的影响还比较大,流动小摊贩和学校附近的商店在校园周边制售"三无"食品,这些都严重干扰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

职业卫生安全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标准;规范性;国家创制性;公开性

“所谓法的规则有效性,按照阿尔尼奥的主张:法的规则有效性主要就是一种依其形式化的鉴别标准而确立的形式效力。”笔者认为法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1)规范性;(2)国家创制性;(3)公开性;(4)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5)体系一致性。下面,笔者就以上述五个方面为鉴别标准,分析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否确立了规范有效性。

一、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规范性分析

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C》的定义,所谓“标准”就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就是“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这类文件的通称。据此,所有的标准都是规范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当然也不例外。

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国家创制性分析

“国家创制性”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第二、该国家机关获得了立法的授权;第三、依照法定程序创制。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级。下面分别介绍不同层级的标准的制定主体、授权根据和制修订程序,以供对比分析。

《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都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法》第10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11条分别对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主体作了规定。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快速程序两种。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的普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根据《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符合一定情形,制定国家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我国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大致分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备案、出版、复审等阶段。《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作了规定。

《标准化法》没有对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作具体规定,从语境中似乎可以推出企业标准的制定者就是企业自己。《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

综上,职业安全卫生的企业标准的制定者不是国家机关,因此首先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其次,职业安全卫生的地方标准虽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但根据《立法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立法权。地方标准因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因而也不是法。第三,根据立法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只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因此,出自这些部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穿上“规章”的外衣,才能挤进“法”的队伍。把标准看作规章,主体和授权根据上都可以成立,唯一的问题是制定程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制定程序有专门规定,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几个环节。而标准的制修订,不是依照上述程序进行的,虽然各制定环节的名称与规章相似,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却有很多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并不完全合法。

总而言之,从“国家创制性“的角度看,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不具有法的有效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位相当于部门规章,但制定程序有待完善。

三、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公开性分析

法的公开性要求事前对公众。首先,法应该在事前公布。其次,法应该对公众公开。如上文所述,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必须由一定机关统一审批、编号、,企业标准也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至于怎样标准,上述部门规章没作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批准公告,只列出批准标准的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被代替标准号、采标情况及实施日期、标准的出版社等信息,并不直接公布也不另附标准的正文。

综上,以法的公开性的尺度来衡量,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在事前公布方面做的较好。但在对公众公开方面,标准的公布与法律相比有较大反差。公开性不足,是标准被视为法外之物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分析

法的普遍约束性体现在法在一定的国家权力所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拘束力。法的强制性体现在,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谁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除非他有可以免责的法定情形。

根据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方式,我国法律把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根据《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可见,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言。企业标准都是自愿性的,无所谓强制性和推荐性之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法律法规有严格的限制。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以及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等八个方面。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大都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关,因此强制性标准居多。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因此,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推荐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仅对自愿采用的企业适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无强制力。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强制效力,义务人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执行。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对此,《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都有规定。

综上,从法的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角度看,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与法同效。推荐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不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是一般的技术规范。

五、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体系一致性分析

一国法律体系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法律体系内部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各组成部分与整体之间不得相互矛盾。法的体系一致性要求一个规则体系不仅自己内部和谐一致,而且要与一国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以及法律体系整体和谐一致。

目前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在体系一致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强制性标准是按照标准制定的程序产生的,编写格式及内容表现形式也完全按照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是按照技术标准体制管理,接受技术标准法规调整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成果。强制性标准的这些特点,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律概念格格不入。

(一)依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目前具有“法”的性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法的一种形式渊源,在国内法上缺乏依据。

(二)根据现代法治原理,只有法才可以对公民设定强制性义务。“强制性标准从形式渊源上来讲,并不具有法的性质,但从实质上又给公民设定了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这就使得强制性标准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不具有法的性质的文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了法的义务,成为法外之法。”

(三)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于法律与行政立法的程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防止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强化了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都强调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与公开性。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并不具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严格程序。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有些主管部门运用起权力来自然很随意。

(四)由于强制性标准的法律位阶不明,导致强制性标准无法融入现行法律效力等级体系。在强制性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将会出现无法处理的情形。

综上,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化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带来某些消极影响,不符合法的“体系一致性”。

六、结论

职业卫生安全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安全工程 职业卫生 教学改革 教学手段 课程内容

中图分类号:TB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c)-0-0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2009版中指出,安全工程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安全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能在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管理,能在政府部门进行安全监察,能在研究、设计、咨询等单位进行从事安全工程与管理方面的研究、设计、检测、评价、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才”。而作为工程型人才,安全工程毕业生在从事上述研究、设计、检测、管理等工作的时候,无可避免的要接触到粉尘、毒物、噪声、振动等对职业有害因素。因此不论是为了自我防护还是为了提高单位的职业卫生水平,安全工程的学生都有必要了解职业卫生方面的有关知识。

《职业卫生》一般为医学类尤其是预防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在医学类专业中,该课程名称一般为《职业卫生和职业病学》、《职业卫生和职业医学》或《劳动卫生和职业病学》,其主要的课程内容包括:绪论,职业生理学,生产性毒物与职业中毒,生产性粉尘与尘肺,物理因素及其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评价与控制、职业安全、实验实践等方面的内容[1-4]。显然,这些课程需要学生具有医学基础知识及解剖类实验等实验技能,否则不利于学生掌握职业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职业性病损的机理及防护方法。因此,这里对安全工程专业《职业卫生》课程的教学改革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1 合理构建教学课程内容体系

1.1 选择合适的教材

目前专为安全工程学生而编写的《职业卫生》教材主要有:《职业卫生与防护》(高等教育安全工程系列“十一五”规划教材)[5]、全国高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会会编写的《职业卫生概论》(全国高校安全工程专业本科规划教材)[6]、王志主编的《职业卫生概论》(普通高等院校安全工程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7]、何华刚编写的《职业卫生概论》[8]、于维英和张玮编写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现代管理系列教材)[9]等。这些教材中包含了职业卫生涉及的基本概念、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物理及化学性有害因素的危害及预防措施、职业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监测技术、职位卫生的管理等主要内容。除此以外还各有侧重,如文献[5]还包括个体防护方法、主要生产行业的职业危害预防等内容;文献[8]增加了有毒有害物的净化知识;文献[9]则侧重于职业卫生管理。可见教材的可选范围比较广,因此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教材。

虽然“安全”问题遍及化工、机械、建筑、矿山等各个行业,然而“安全工程”的本科教学课时有限,所以该专业的本科培养计划往往会对行业有所侧重,而不是涉及各个行业,这样培养的人才才具有针对性。因此,在为安全工程学生选择《职业卫生》教材时,也应该根据所针对的行业,结合培养计划中其他课程,选择教材,组织教学内容。如南京理工大学安全工程专业为化工学院下设的一个专业,故《职业卫生》的教学内容侧重于化工安全。同时考虑到其培养计划中已经包含了《化工工艺、设备与安全》等课程,对于具体的除尘、减毒的设备、设施等在这些课程中都已经涉及,所以所选教材只要能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基本知识即可。

1.2 结合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即使是《职业卫生》的基础知识,其涉及的内容也会很多,在教学时应该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及学生的特点而有所侧重。如文献[5]包括以下十一章的内容。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职业劳动过程中的不良因素危害及预防

第三章 毒物与职业中毒及其防治

第四章 粉尘的职业危害及其防治

第五章 物理因素职业危害及其防治

第六章 职业肿瘤和职业性传染病

第七章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评价与检测

第八章 职业卫生事故应急处理

第九章 职业卫生个体防护工程

第十章 职业卫生管理工程

第十一章 主要生产行业的职业危害及预防

其中概述部分介绍了一些基本概念、国内外发展概况等,这显然是后面各章的基础,需要保留;第二章的内容则与《安全人机工程》的内容有一定的重复,所以可以略讲或不讲;第三、四、五、六章显然是课程的重点;第七章可以结合培养目标确定合适课时;第八章的内容实际上和《安全管理》中“事故应急救援”部分的内容有一定重复,所以可以选择与职业卫生有关的“现场急救”等方面的内容即可;第九章介绍了各种防护服、防护器具,其内容虽然简单,但是很实用,所以不应略过;第十章涉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等,有部分内容与《安全管理》相关,教学时选择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即可;第十一章简略介绍了主要生产行业如采矿、石油开采等的主要职业危害,可以选择有关行业如化工工业进行重点介绍。

2 多种教学手段相结合,便于学生理解和接受

对于安全工程专业的学生而言,《职业卫生》课程主要特点是:内容多,难记忆;除毒理、病理的知识外,内容大多易于理解;实用性强(如现场急救)。对这门课如果采用单一的教学手段,对学生而言比较枯燥,所以应采用多种教学手段相结合的方法。这些手段可以是板书、PPT、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

当前,PPT授课是主流,因为它可以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传播尽可能多的知识,同时也可以与图片、视频、音频等手段结合,使教学手段更丰富,将知识从文字形式转化为更易为学生接受的动画、示意图等形式。显然,PPT方式很适合《职业卫生》的教学。为此,还可以准备相应的视频、图片等材料作为PPT的链接,进一步丰富课件内容。如,在介绍现场急救知识时,准备了心肺复苏、外伤包扎、伤患搬运方法等视频。这样上课时不是照搬书上的文字描述,而通过视频学习,更生动形象,便于学生理解和接受。

PPT授课虽然有很多优点,但很多同学仍然很喜欢板书授课方式,甚至会觉得板书授课更容易听得懂。这是因为有了PPT后学生上课不记笔记,复习时往往发现课堂上的印象不够深刻,重点不明确。所以,对于重要的内容,可以通过板书形式,在黑板上详细讲解,便于学生加深印象。

此外,还可以收集当前发生的国内外职业卫生事件,及时与学生交流、分析。如课程内容涉及到生产中粉尘的危害时,收集了生产场所中粉尘的堆积、飞扬的图片,并编辑成视频播放;另外,还收集了影响较大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相关资料与学生们交流。这些能加深学生对粉尘危害的影响,从而重视对工业粉尘的防治。

3 加强与学生的互动

《职业卫生》课程涉及的毒物化学性质、物理有害因素的特征等知识,大多在中学及大学的物理、化学课程中已经涉及,因此可以通过提问、提示等方式促进学生记忆这些知识。

此外,对于职业卫生管理、劳动规律等在安全管理、安全人机工程中已经涉及的内容,可以给予学生一定的自由交流、讨论时间,或者请学生课前准备好后,由学生在讲台上讲解,从而可以加强学生在这些知识上的记忆。

4 紧密结合我国当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国家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尘肺病、急慢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和发病总数均在增高,发病形势严峻;同时这些恶劣的工作环境及职业病患者的现状在社会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这些现状存进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如2013年卫生部给出了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让学生了解最新的管理制度,为学生今后参加工作后的自我保护和管理他人找到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

5 结语

对于安全工程学生而言,不论以后从事安全管理或者任何其他岗位的工作,都需要了解职业卫生基础知识。对其的教学工作应结合培养计划、教学目标等选择合适的教材和教学内容,进而采取多种教学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理解和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同时应密切结合我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获取职业卫生保护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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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孙贵范.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网.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中国医科大学,2009年校级精品课程[EB/OL].[2013-02-27].http:///details?uuid=bd2243c4-12af-1000-8eda-3 dcc40f31439&objectId=oid:72ec0 d52-43f1-4ef9-a471-a44a046794ea&courseID=bd2243c4-12af-1000-8eda-3 dcc40f3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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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志.职业卫生概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2.

职业卫生安全范文第5篇

(一)职业卫生的概念

*年,国际劳工组织(ILO)、世界卫生组织(WH0)在第一届职业卫生联合委员会上明确提出了“职业卫生”的概念和内容:职业卫生是使从事各种职业的人在体格、精神和社会方面都获得高度的健康。

(二)我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历史的演变

(三)职业卫生的职责分工和安监部门的任务

*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31号],在现行体制下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了职能的划分,并就工作协调做出了规定。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即安监部门的任务):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法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部门违法、违规行为。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二、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状况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绩巨大,广大职业卫生工作者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我国的职业病危害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控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职业病危害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明显,职业病危害高度接触人群的数量和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肿瘤等多项职业病发病率都居世界首位,严重威胁着广大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据卫生部*年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统计,报告的各类职业病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占75.11%,尘肺病例死亡966例。截至*年,全国职业病累计发病66万余例,其中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存活病人为470,089例。我国每年“显性”职业病报告病例达15000人左右,一些“隐性”和潜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更是大量存在。据有关方面粗略估算,我国每年因职业病、工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约达2000亿元。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职业危害正在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向西部转移,职业危害分布越来越广。全国有30多个行业,1600万家企业不同程度存在职业危害;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达2亿多。《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查处各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案件近17000起,处罚款5456万元,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135家。

由于四川省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小,设施设备落后,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机械加工与制造企业都比较多,职业危害问题更显突出。全省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超过百万,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达588种,主要有矽尘、煤尘、棉尘、水泥尘、锰、苯、铅、一氧化碳、硫化物、噪声、高温、电磁场等危害因素。随着全省工业企业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人数、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有增加的趋势,仅尘肺病一项,全国是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患者的总和,而四川又位居全国第三。“九五”期间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31起,位居全国第五。据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年6月公布粉尘危害企业抽查情况,有一半以上的企业职业卫生防护不合格。

三、职业卫生工作发展趋势

从职业卫生的现状分析,我国职业卫生的问题较多,其主要问题在于,就业状态变化对劳动者健康影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扩展;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加入WTO后带来的挑战;职业紧张导致心理障碍增加;职业卫生“大环境”观的树立和环境卫生融合。为适应职业卫生工作发展趋势,我们职业卫生的工作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病危害预防;2、人机工效;3、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的融合;4、职业卫生网络信息;5、非工业职业危害。

四、我省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管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

在安监部门与卫生部门职业卫生工作明确分工以后,根据国家局的要求,省局组织开展了以下工作:

1、*年12月,省局“三定”方案(川办函[*]152号)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做了划转和明确。

2、*年,省局党组明确省局协调处具体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和总局协调司上下对口;6-8月,省局配合国家总局进行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调研,并提出了启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建议意见;9月,受省局的委托,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提出了《关于我省开展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方案》;10月13日,省局下发了川安监[*]29号文,对全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普查工作进行了部署;11月参与了草拟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会审,并提出了修改意见(被采纳);省局派出2人(协调处、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各一名)参加了国家总局召开的全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研讨会,并在17日召开的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推广暨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座谈会上,传达了国家总局全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研讨会的精神,省局领导在会上提出了“大胆探索,尽快启动我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并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明确了三项任务;12月局协调处提出了《*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16日局对近期职业卫生工作做出安排,并设立职业卫生分会筹备组;20日局川安监函[*]558号批复同意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成立职业卫生分会,并由省协会报请四川省民政厅获得批准。

3、*年1月,根据省局的要求和《*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省局协调处、省职业卫生分会筹备组组织编写《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和《我国现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汇编》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培训教材;省局下发了《关于组建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分会筹备组的通知》(川安监函[*]4号);两局在《关于调整内设机构职能的通知》(川安监[*]10号)中明确:“安全生产协调处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局在四川煤安招待所组织召开了“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分会筹备工作座谈会”;2月6日分会筹备组在四川煤安招待所组织“职业卫生分会章程讨论会”;23日省局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写入《*年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2-3月两局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来文,组织了煤矿职业卫生状况的摸底调查;3月省局参加成飞公司等三个单位的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现场评审工作,3月7日,省局和职业卫生分会,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报了《四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研究》的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4月省局参加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授牌及企业职业卫生经验交流大会,并参与了省(市)《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4月28日,我局会同省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年职业卫生集中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并于5月份开始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6月8日,省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安监[*]183号),14日发出了《关于召开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的通知》(川安监[*]186号);6月19-26日省局会同省卫生厅、省总工会,配合国家调研组对职业卫生体制等问题进行实地调研。

五、当前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职业卫生工作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十分重视,而对职业病对职工、对企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存在误区,形成了“红丧掩盖白丧”,重视死人事故,忽视职业病危害的现状,没有真正做到既关注职工生命、更关爱职工健康。职业病的形成是长期的,有一定的

潜伏期。其危害虽不象矿难等重特大事故那样触目惊心,但其潜在的危害范围更大,给患病职工及其家庭、社会带来的痛苦、负担和影响更大。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认识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职业卫生的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年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监管局虽有一个职责分工,但在市、县等基层安监部门具体操作起来存在一些困难。比如安监部负责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等,但要做好这

些工作,需要技术服务机构强有力的支撑,而安监部门却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方面的职责,难以做到“关口前移”,存在着严重的责、权、事相分离、不统一状态,这是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在我省安全监管系统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

(三)安监部门职业卫生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

中编办[*]15号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到安监部门后,*年初卫生部、原国家安监局也相应作了具体职责分工,*年3月,国务院下发[*]11号文,在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时专门设置了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司。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在省、市、县卫生部门、安监部门划转交接过程中存在无法履职的尴尬状况。省及以下安监机构系从2001年6月起逐步组建起来的,既要代表政府履行对大安全的综合监管职责,又要对煤矿、危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领域代表国家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人员编制本来就偏紧,但各地在职能交接中却普遍存在只移交职能,不移交设施装备、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工作经费的状况,加之职业卫生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的缺失,安监部门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方面没有“枪”没有“炮”,只有“冲锋号”,职业卫生监督职责几乎无法履职到位。

(四)缺乏执法专业技术服务条件。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以及对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缺乏起码专业技术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和经费支撑,现场执法缺乏科学依据,难以执法。

(五)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的部门规章没有配套。

虽然《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尚未修改,国家安监总局目前尚未有颁布可实施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相关规范和规定,安监部门的职业卫生执法没有可操作的规章。

六、我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管的主要思路

国际上通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是一个法律体系,而我国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具有分离特点,是二个独立的法律。目前安监系统职业卫生执法依据是,中央编办发[*]15号和[*]11号文件。从“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定位及部、局分工(卫监督发『*31号)来看,安监部门的职能有四项任务,职业卫生执法总的原则在于,监督和引导企业履行其各项义务,确保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权利的得到落实,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施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做好我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我们的工作思路和打算是:

(一)进一步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四川特色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管模式

按照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职责分工的要求,在全省各市(州)并从市(州)到各县,尽快完成职能工作的交接。从省局到各地形成上下对口的工作关系,同时明确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职能。在此基础上,完善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或称为协调小组);建立由省局协调处负责的全省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网络,为建立四川特色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管模式打下基础。

(二)建立、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在国家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相关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体系后,我们将结合四川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管理规定和制度,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安全监管有章可循,有可以共同遵守的规范,做到有制度依据和保障。

(三)履行职能,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管的职能已经明确,我们要加快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管的执法队伍,做到有人管、会监管、管得好。有了队伍我们就可以开展业务检查,介入“三同时”的审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在组织开展职业危害状况调查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同时,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的准备。

(四)整合社会资源,构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技术支撑体系

抓紧组建职业卫生分会,整合全省职业卫生的社会技术资源,形成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体系;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研究,为建立四川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监管的模式提供技术支持;为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我们将组织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告知性备案,以进一步发挥已经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五)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全面培训工作

在这次“以会代训”之后,我们将会同市(州)安监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开展职业卫生全面培训工作;发挥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分会平*作用,在适当的时候,举办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技术培训班,培养一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测的技术骨干,以使我们的职业危害状况调查、高毒物品的安全监管、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有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职业卫生分会可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不同阶段的要求,分批开办专题技术讲座。

(六)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做好示范企业经验的推广。

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对于安监部门来说是一项新的业务和工作,缺乏专业基础和技术手段,我们必须加强学习,开展国内外的交流和合作,以提高我们的水平,推进工作。必要的时候,我们可以组织到省外甚至国外进行考察学习。

最近国家评选出来的56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我们四川有三家(成都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四川什邡卷烟厂),他们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我们要发挥他们的样板作用,使他们的做法成为所有用人单位的行动,促进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