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绝大部分未签书面流转合同。由于土地流转是在农户自愿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协作关系,绝大部分处于自发状态:据统计,在土地流转中签订流转合同的仅仅属于个别现象:迄今为止,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签订流转书面合同的范例很少。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事后发生纠纷时难以调处。
2.对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方式和特点知之甚少,或对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很多群众担心参与土地流转一不小心就吃亏,所以既不想出让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想受让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思想障碍,阻碍了土地流转的发展。
3.部分农民对当地乡村干部介入土地流转持排斥态度,特别是曾有过强行抽回承包地、强行调整承包地的地方,群众对干部的积怨远没有消除,对乡村干部介入土地流转持有抵触情绪。这种对政府组织和乡村干部持以一概排斥态度的现象,既不利于流转土地的合理规划和利用,也不利于改善土地条件创造有益于土地流转的基础条件。
4.土地流转范围狭小。目前,大部分土地流转仍局限于村民小组内部和相邻的村民组之间,跨乡、跨县、跨行业流转和流转给龙头企业的趋势刚刚显现。迄今为止,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非农企业参与吸纳流转土地占流转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还很低。
二、制约喀左县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
1.从土地流转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上说,二者是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关系。区域经济越发达,特别是农业产业越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越旺盛,土地流转价格就相应较高,流转面积较大;反之,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农业产业薄弱或欠发达,土地流转价格就相对较低,流转面积也较小。
2.城市化发展和劳动力转移规模对土地流转规模有直接影响。从喀左县总的情况看,劳动力转移越多,土地流转的面积就越大。但具体到某个乡、村,这种情况也并不尽然。有的村外出打工劳动力占全村劳动力总数的70%左右,但该才寸土地流转始终却很少,主要原因是举家外迁进城务工的农户很少,承包地由留守家庭的妇女、老人耕种经营,多收一点是一点,自己经营比土地出租经济上合算,生活上方便,如农作物秸秆用来取暖做饭,可节省生活费用。
3.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制约土地流转。由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有些农民始终没有冲破“以地为本”的思想束缚,认为离开了土地即离开了过日子的根本。很多家庭主要劳动力进城务工,家里人经营承包田存在相当困难,但他们宁可花钱雇人经营,也不愿把土地以合理价格流转给他人。即使家有几万甚至几十万务工收入的农户,仍由老人或妇女在家雇人经营承包田,遇到灾年可能收不抵支,也照常坚持固有的观念和做法,不改初衷。
4.受各种土地流转方式不同特点的影响。目前,土地流转方式多是选择了转包、租赁、互换等方式。至今为止,还未发现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案例,主要是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对出让方存在三方面风险,一是承包经营权风险,土地一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给他人,即在整个承包期内丧失了收回承包权和再次申请承包地的权利,而现在承包期未有准确年限定数,中央文件所说的长久不变,毫无疑问最低限是超过原定承包期30年;二是经济风险,虽然有的家庭从事非农职业,并有稳定收入,但不可能完全规避金融危机引发经营风险和人力不可抗力的意外风险等,如在土地流转出去并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出现这些风险,转让土地的农民即失去了生活保障;三是出让方承担着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潜在增值收益的经济风险,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后,遇到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等机会,土地几倍、几十倍的增值时,必将失去大笔的收益。
三、当前喀左县土地流转工作的着眼点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向广大农民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工作,消除农民疑虑,使农民放心的进行土地流转,在实施土地流转时稳妥选择流转方式。
(二)抓好土地流转致富典型。用典型事例转变农民传统封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意识,冲破保守观念的思想束缚,以市场经济意识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对策;河南驻马店;驿城区
驿城区农村农业用地总面积约3.33万hm2,其中耕地约3.07万hm2,家庭承包耕地经营农户约8万户。目前全区仅少部分农户在进行土地流转,主要以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等的形式存在,其中租赁的比重最大。水屯镇石庄村地处驿城区东南部,辖15个自然村,25个村民组,全村耕地总面积453.33hm2,农户数1 360户,农业总人口5 602人,人均耕地面积806.67m2,土地流转农户68户,流转面积69.33hm2,以租赁方式流转给富万家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每年租金7 500元/hm2。刘阁办事处单高楼村位于驿城区西部,辖10个自然村,18个村民组,全村耕地总面积533.33hm2,农业总人口3 900人,人均耕地面积1 333.33m2,土地流转农户58户,流转面积40hm2,以入股形式流转给东泰农民专业合作社,除每年租金13 500元/hm2外,还参与合作社盈利分红。
1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农民思想认识仍有些保守。当前,土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民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的收益仍然是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些农户虽长期在外做工经商,但始终不愿放弃承包田,把保留承包田作为自己经济依靠的退路。加上近年国家对“三农”加大扶持力度,实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消了农业税,粮价趋涨,土地升值,部分农户“恋土”观念加剧,宁愿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二是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农民担心土地流转给企业后,受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租金不能兑现;另一方面企业也担心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单方毁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农业投资存在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若不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制度,既影响土地投资经营者的积极介入,又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1,2]。三是土地流转规模小,流向性质单一。驿城区刘阁办事处单高楼村和水屯镇石庄村2个试点流转面积小,大多数农户还没有因为土地流转而获得更多的收益;经营模式都是良种繁育,性质单一,没有因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能很好地适应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还不完善。由于驿城区部分村组还未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工作,导致土地纠纷无法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
2对策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由政府牵头,土地、工商、司法、农业部门共同参与的土地流转领导服务机构,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3]。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台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实行登记制度,由村委会登记,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强化管理服务。制定和下发驿城区土地流转意见和管理办法,强化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职能,及时向农民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建立完善土地档案,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二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公室,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工作。各乡镇涉农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流转信息采集、上报、存储。村级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流转档案,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的动态信息。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使用供求矛盾,使土地流转工作进入有序的市场化轨道。三是创新流转模式,促进多元化发展。可以采取农户自发联合、科技人员创业促进和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为载体示范带动等模式发展多元化土地流转,拓宽土地流转领域,科学谋划、合理布局,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高效农业,实现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推进现代农业发展[4]。四是加大项目建设。抓住机遇,围绕河南省打造粮食核心区的各种优惠政策,积极申报农业项目,用大项目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与土地流转,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五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将土地流转扶持列入年度计划,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土地流转后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办和行政村;对于通过采取土地流转合作方式集中农户土地的,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六是加快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通过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扩大企业规模等办法增加就业岗位,使企业更多地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如餐饮娱乐、物流配送、休闲农业等,引导城郊乡镇、中心集镇附近的农民率先从土地上脱离出来。通过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由财政负担经费对农村劳动力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的能力。
3参考文献
[1] 徐娥,周瑞东,韩文清.巴彦淖尔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现状及改进建议[j].华北农学报,2007(s3):138-140.
[2] 许亚芬.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及对策[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8(3):101-102.
【关键词】信托 农村 土地流转 土地权益 金融创新
当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有所壮大,但是总的来说农村金融需求仍然得不到满足,金融机构支农乏力。金融要成为促进各种资源要素流向农村、农业的桥梁和纽带,更好地服务“三农”,就必须加快推进农业金融制度创新,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农村金融业务上互补,覆盖农村金融需求。进行,确认土地权属、综合整治土地,推进农村土地资源依法高效合理有序流转,是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城镇化的重要举措。土地权属明确,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自由流转,才能够实现最佳利用,获取最佳效益,增加农民土地收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市场,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应该具有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抵押、担保权;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近年来各地进行了的尝试。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动土地流转,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创造了条件。土地流转信托能够促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权能有效实现,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是一项创新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实践,开创了信托业与“三农”合作共赢的新局面。
土地流转信托的发展背景
土地流转是农民走出土地,实现就业转移进而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关键环节。但当前的土地流转零星分散,不活跃,也不规范。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经商务工,他们不愿意转包自己承包的耕地,但又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经营,造成农村耕地利用效率低,甚至有些地方出现撂荒现象。同时,一些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地能手想扩大种植规模,却很难租借到合适的土地。已有的土地流转还停留在低层次、低水平上,隐患很多,不具有可持续性,土地流转规模也比较小。大部分农村地区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平台或土地流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很少,信息服务缺乏,也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范围和层次。农户自行流转的多,村组组织和靠产业引导流转的少;口头协议无序流转的多,签订了正式书面合同的少。
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确认土地权属,综合土地整治,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全国各地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农村为突破口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先后探索和推广多种土地规模经营模式。浙江绍兴、福建沙县、湖南益阳等地尝试引入信托机制,增强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和有序化。
土地流转信托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变并且农村土地农业用途不改为前提,由农村土地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信托公司,并与之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合同,再由信托公司把土地出租给第三方经营,信托公司在获取收益后向作为受益人的农户分配。在土地流转信托项目运作过程中由信托公司提供资金信托支持,并为项目收益的分配提供流动性支持。例如,中信信托的一款产品,委托人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中信信托,中信信托保持土地性质不变,完成土地归集整理、土壤有机改良、道路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然后将其转移集中到现代农业种植企业。
土地流转信托的本质是在土地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的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重要的制度创新。这种新型的土地信托模式能够积极稳妥地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长期、有效地保护农村土地,解决土地闲置和流失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也得到保护,农民能够以地权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分享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成果。土地信托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所以能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土地流转信托的特征及制度优势
信托是由委托人、受托人以效率为原则而进行的一种双向市场选择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依法自愿签订信托契约。信托契约把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作为关系人的受益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界定,权属清晰,责认和义务明确。委托人把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权分离给受托人,把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分离给受益人。与一般信托关系相比,土地流转信托主要当事人、信托财产等具有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定性。土地流转信托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为信托财产,不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其所有制属性和用途不能改变,是农村集体所有,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土地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方在信托期限内享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不具有占有权和处分权,不得背离农民的意愿,损害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有承包期限,土地流转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限或延包期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委托人的特定性。委托人身份具有特定性,只有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或村委会才能成为委托人。委托人委托的是作为不动产土地的使用权。在信托契约生效后,委托人即把对土地的控制权转让给受托人,委托人失去对土地的直接控制权。在信托契约中,对流转土地的使用、管理等都有严格、详细的规定,受托人运作流转土地只能按照契约界定的范围和方式来进行。
受益人的特定性。为了保护农民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的权益,一般来说委托人就是受益人。土地承包权承载着农民基本生活收入、养老保障等诸多功能,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使农民所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益最大化,确保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持续高于其自主经营土地收入。
简单说,信托就是相信并托付,信托制度具有财产积聚、保护和管理功能。作为一项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模式,土地流转信托就是根据信托制度的这些功能,由信托公司提供的从农村土地归集、整理、流转、经营,到土地信托利益分配、土地受益凭证流通交易,直至土地信托流转各环节的综合风险控制等覆盖土地信托流通全过程的链条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信托公司对农村土地实行信托化管理,能够实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相互分离,做到权属清晰、权责明确。通过信托把农民手中零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形成规模,促进其节约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利用,以及规范、公平、高效流转,可以提升土地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效益,使可用耕地这种稀缺资源的价值通过市场机制真正体现出来。
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现有的土地流转多以传统的转包、租赁、互换、反租倒包等形式为主,主要是村民自发进行的低层次流转,不仅面临较大的信息搜寻成本,而且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制约了农业规模经济的发展。信托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委托人对于土地运作效率的需求。土地流转信托由专业的土地信托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组成规范的组织和形式,采用较为科学的土地经营管理方法来运营。通过土地流转信托的资源聚集功能,可把以户为单位的小块零星土地归集整理,形成适度规模,统一规划和利用。通过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把信托土地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种养能手集中,可提高土地的配置效率。农业企业等经济主体只需与信托公司直接打交道就可获得有较长经营期限的成片土地,可扩大经营规模,生产优势经济产品,提高机械化程度与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高利润化经营。总之,土地流转信托使得土地流转更具效率和安全性,有利于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
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土地流转信托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获得实质利益,同时免去无暇管理土地之忧。农民的土地比较零散,如一家一户流转土地,议价能力较弱。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可以接受的价格、土地承包期都不同,企业把土地集中在一起的难度非常大,谈判成本也较高,借鉴信托机制把土地统一集中起来对外进行流转,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农民议价能力,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企业谈判成本问题。在土地信托制度下,作为委托人的农民,将作为信托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托付给可以信任的受托人或信托机构,其按信托契约规定行使管理责任。在信托期限内,农民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应获取的利益。比如,北京信托的一款土地信托计划就将农民土地收益权划分成若干份额分配给农民,其书面形式是标准化的“土地受益凭证”,农民可以凭“土地受益凭证”定期领取信托收益,这种凭证还可进行转让。土地流转信托还可以通过契约形式规定在农民获取的报酬达到一定程度后,分享到部分超额收益。再比如,中信信托的一款信托计划不仅提前锁定了项目农地集约化经营水平下的农民基本收益,还确立了因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而产生超额收益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了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情境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值。此外,在土地流转信托契约中也要确定公共资金和政策扶持形成的增值以及农业补贴收益向农民分配的比例。把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可以和土地信托流转的承包方建立劳务关系,成为农业产业工人,获取工资收入。
有利于土地长期规划。在土地流转信托契约中,土地使用权的存续载明,并且是固定的。在契约约定的期限内,它是一种在封闭状态下独立的、可持续运作的财产。它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不因受托人的变更而发生变更。这样就确保了土地经营持续稳定,更有利于对土地进行长期规划,维护农民长期土地权益,因而这种制度安排更科学合理。
土地信托流转机制架构及发展措施
要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建立与目前农村土地利用和流转状况相适应的以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最高与保护效果最优为目标的土地信托流转机制架构。
定价机制。土地信托流转的关键是建立科学、完善、合理的信托财产定价机制。交易价格要全面体现信托土地的内在价值,同时要均衡各方利益。土地流转信托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土地资源供求状况、地理位置、土壤肥力、信托期限等因素来共同对信托土地定价。农业是弱质产业,土地经营的风险大、利润微薄,信托公司如何获利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激励约束机制。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双方在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以及信托收益分配等目标上可能存在着冲突。为此,我们可以结合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的具体特点,对信托当事人的信托行为进行分析,进而设计出与土地流转信托相对应的最佳激励约束机制。
监管机制。在土地流转信托运转过程中,如果受托人目标和行为违背契约,信托目标就可能无法实现,委托人的利益就可能受损。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机制,对信托目标偏离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预警,并加强监管。
考核与评价机制。在土地流转信托的运行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实时阶段性考核。如果经考核确认受托人目标与契约规定的最终目标发生偏差,就要及时进行相应修正,使受托人的利益少受损失。还要及时针对土地流转信托绩效进行评价,作为决策依据。
农村的方向已逐渐明确。进入2014年以来,各地尝试也逐渐增多。试点先行,带动政策突破。信托介入的步伐也在加快。信托公司不仅可以发展土地流转信托,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而且可以介入对接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和短期流动性资金缺口。在不触动政策底线的前提下,政府应提供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发展土地流转信托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法律。中国目前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都规定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可以流转,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通过信托流转并不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信托登记明确为独立的信托财产,这样既不改变宪法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又能使农村土地流转与信托结合,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产业引导。现代农业发展是建立在适度规模经营基础之上的;土地流转信托可以把土地集中起来,形成适度规模,但只有借助农业企业、合作社等第三方才能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真正流转。因此现代农业和土地信托流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流转信托供给的土地数量要与现代农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相适应,供需相互促进。坚持依法自愿原则,通过信托整合农村土地资源,为农业产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提高耕地产出水平。培养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济主体。鼓励农业企业对产品深加工,建立冷库、加工厂 ,延伸供应链。
配套服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扩大土地流转规模。组建与土地信托公司配套的信托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公益,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推广和示范引导工作。积极推进农技、农资、农机、农村金融保险、农村流通市场等现代服务体系建设。
财政支持。国家涉农项目资金和各地财政资金要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供支持,重点投向完善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建设,提高地力,降低生产经营风险。通过财政补贴、财政贴息、担保等措施鼓励土地的有效流转,对开展规模经营的农户根据连片经营的面积、种植的作物不同给予不同的补贴。
金融合作。加强信托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的异质化服务有利于提高信托专业化水平,提高金融系统整体服务能力。针对当前农村抵押品欠缺和不足的现状,金融机构要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如充分利用现行农村政策,创新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土地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农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准入门槛。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探索“公司+专业组织+农户”等农业供应链融资服务模式。针对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开发“信贷+保险”产品。
强力监管。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信托流转流入者的监督管理。财政、国土、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土地信托公司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公司经营、土地使用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严格防范信托风险。
一、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一家一户经营土地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土地在农民心中已经根深蒂固,加之流转后续保障等问题影响和制约,土地流转工作在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一是思想不解放,影响流转。由于多年“靠地为生”的传统观念,农民恋土情结比较严重,加上近几年国家不断出台各种支农惠农政策,土地产出效益日益增加,使农民更加珍惜土地,部分农民在土地流转期限满后,选择了收回原有承包地自己耕种。同时,部分农民思想保守,缺乏“闯”劲, 满足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儿”,不愿从事二、三产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二是农民就业难,制约流转。由于全市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发展规模还不够,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加上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创业本领不强等因素影响,农民转移就业的难度还比较大,农村种植业收入仍是许多农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三是流转不规范,阻碍流转。目前全市土地流转工作运行还不够规范,农民的土地流转没有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开展,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流转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如:部分转让形式的土地流转没有经发包方批准就已私下流转、部分土地流转合同没有报乡政府备案、口头流转协议仍然存在、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条款不全等等。四是保障不完善,不敢流转。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但就目前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保障层次仍比较低、覆盖面还不够大,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部分农民不敢流转土地。
二、土地流转对策
1、大力培养农村土地市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首先,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范围内流转,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第二,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而完善中介服务组织是农地市场化的关键。第三,建立调节机制,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以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可加强土地转让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实现有序管理。
2、加强土地管理,夯实基础。
土地流转工作有效开展,必须以稳定农村家庭联产经营体制为前提,以农村社会稳定为重心。为此,我们确定了“夯实基础、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着重抓好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一是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我县建立健全了规范的账簿管理体系,即:土地资源台帐、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台帐和其他承包经营台帐,三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制约。为全盘掌握全县的土地拥有、分布和分配情况提供了准确有效的数据。二是清理合同,排除隐患。实际工作中,由于书面合同意识淡薄,致使书面合同少、口头合同多;合同文本不规范、内容不完善、权责不清晰等问题比较明显,在土地管理过程中留下了隐患。为此,我县从合同签订入手,狠抓合同签订关,消除隐患。三是发放证书,明晰权属。通过前两项工作的开展,对于台帐规范、底数清晰、合同规范、权责清晰的村屯和农户现行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村屯和农户暂缓发放经营权证书。
3、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的同时,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风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
4、构建信息网络,强化服务。全县按照“择优选点、典型示范、无偿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全面开展了土地流转的建设工作。搭建了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即县级成立了土地流转办公室、乡镇建立了流转服务中心、村级设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站,确定了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了流转服务设施、明确了专人负责、健全了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土地流转的服务职能。
5、政策扶持,鼓励农村土地流转。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农业具有高风险特点,为激发产业开发大户从事农业开发的积极性,财政在安排农业专项资金时,对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实行单列,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二是信贷支持。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一大因素,金融部门本着支持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为出发点,对有效益的农业开发项目,允许业主用租赁的土地上的附作物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6、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第8次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境内通过土地流转形式从事规模种植、养殖、观光休闲的农业投资项目,一律按照本办法管理。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项目,继续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查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县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现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
第四条项目办是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牵头单位,对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工作负总责。工作职责是:制定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对经县政府审查通过的现代农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为建设单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是本辖区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具体责任单位,对领导小组负责,接受项目办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完成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
县发改委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备案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环评审查工作;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规划审查工作,对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反映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国土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用地的核查工作,对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反映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水利设施防护评价和防洪排险审查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验资和工商关系注册;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税务关系登记。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工商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在境内注册成立农业类项目发展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必须在缴纳。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必须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农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种植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5万元,观光农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0万元,养殖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元。鼓励和支持高标准、规模化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农业项目投资标准由项目办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每2年重新修订一次。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申请书、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三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二)县政府对项目申请初审后,批转至项目办,由项目办制订《现代农业项目审批表》,连同项目单位相关资料发至相关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项目还应到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县发改、国土、环保、建设、水务、土地流转管理中心分别进行审核。
(三)相关镇人民政府、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县国土、建设、环保、发改、土地流转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办;由项目办对各单位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上报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九条现代农业项目评审工作严格遵照投资项目审查办法执行。项目办负责项目的管理、资料收集和各种报表、数据的汇总工作。
第十条项目通过领导小组评审后,项目办依据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向项目所在镇政府(景区管理局)通知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通知。通知必须注明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期限。
办理建设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规划(项目设计规划图、效果图);
2.项目实施方案(建设期限、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建设进度、保障措施等)。
第五章建设与监督
第十一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批准建设的现代农业项目的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耕地,或向县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统一补充。
第十二条经批准建设的农业投资项目,县考评办要纳入所在镇(景区管理局)的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并按有关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督促、管理。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对通过审批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协助各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农业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流转工作,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在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中,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作为监证方须签字盖章。在项目建设前,项目单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县财政缴纳风险保证金。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根据项目的规模档次、农民增收幅度、社会效益、为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对农业投资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通知进行建设,不得私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和期限。未按规定动工,不能按照项目建设时限完工的项目,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按照土地流转办法收回土地,并进行土地闲置处罚;不按照要求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县国土部门依法处置。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办提交项目竣工申请,由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增建任何附属设施;如确需增加,需向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办提出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审定后由项目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镇(景区管理局)下达增建批复(一式两份,分别送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在镇存档)。项目所在镇按照批复内容,监督项目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