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一、要加强应急预案建设管理

(一)加快预案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各镇、社区、园区、部门要对牵头制订、的各类应急预案进行认真自查,对预案体系不完善、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操作性不强的,及时进行修订完善,9月底前将预案编制、修订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要切实抓好本辖区、本系统各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

(二)规范预案程序。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要按规定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征求县法制办意见。未经县应急办、法制办审核的应急预案不能实施。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必须报县政府审定后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部门应急预案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以本部门文件印发。各镇、社区和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经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审定后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由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印发。

(三)严格预案备案。各镇、社区、园区和村级总体应急预案要分别报县政府、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备案;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报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规定进行备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15日内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凡备案的各类应急预案要以正式文件印发,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二、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

(一)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县应急办要根据全县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统筹安排,加强指导,确保应急预案演练任务落实。

(二)及时报送相资料。应急预案演练前,组织实施演练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在演练前10天报县应急办审核备案。演练结束后,各牵头部门要迅速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总结评估,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修编完善应急预案,并在演练结束5日内,将演练总结、影像资料等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三、要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一)夯实工作责任。各镇、社区、园区和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认真研究部署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确保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强信息报送。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同志担任应急管理动态信息员,负责向县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每月报送的工作信息不少于5篇,主要内容包括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隐患排查、救援队伍建设等经验类信息,也可报送调研报告、专题材料、案例分析、突发事件评估等调研类信息。6月10日前,各镇、社区、园区和县直各部门要将信息员的姓名、联系电话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三)强化工作考核。县应急办要制订应急工作信息报送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县政府办每半年通报1次应急工作信息报送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信息报送数量少、质量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年终对工作信息报送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要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劳动部要求最低工资标准定期调高

缓解城乡,地区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引导低收入者工资合理增长。国家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完善企业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逐步改进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管理办法,突出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完善市场条件的企业工资宏观指导体系,间接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制定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变化,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逐步使各个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随意降低计件单价、强迫职工超时劳动等手段,变相压低,克扣劳动者工资水平。

严格限制在景区进行影视的活动

建设部5月12日紧急《关于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因拍摄活动而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和活动。需要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和论证,并提出保护方案,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得到严格保护。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对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进行审批,重点对保护方案和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核,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此类活动可能对资源环境构成负面影响的,不得批准实施;如认为不构成负面影响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核准。

严禁高校以学分制提高学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禁高等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凡未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高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高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发展改革委强调,高校应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国家对高校收费的管理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收赞政策的宣传解释,认真受理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上海出台12个风貌区控制性规划

目前上海的历史风貌保护和城市历史文脉的延续已成为政府管理层面的“重中之重”,为此上海出台了12个风貌区控制性规划,覆盖整个市中心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于明年完成。规划对风貌区内所有建筑都进行了分类,用5种颜色分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建筑”、“其它建筑”,根据不同分类提出不同处置要求。

我国加入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批准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加入《公约》有利于加强我国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有利于拓宽对外合作并促进我国核工业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第2条(u)项以及第27条提及的“超越国界运输”的理解是:作为抵达国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任何缔约方在同意来自另一缔约方的国内实体的超越国界运输前,应当向该超越国界运输的启运国确认该超越国界运输已得到该启运国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加强安全产应急管理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起草了《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按照国务院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起草了《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海洋石油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五项部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国安全生产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履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国务院社区服务工作意见

新华社近日受权《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要遥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就业,社会保障,救助。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流动人口管理,安全等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并且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

卫生部近日,2006年卫生部的工作重心之一,将是在农民工中防治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及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农民工子女的计划免疫工作。结合农民工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采掘、服务等行业、企业及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举办宣传活动,促进广大农民工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识.了解国家免费治疗政策,提高农民工主动接受宣传,检测及治疗的积极性。到2006年底,使农民工集中地区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私营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5%以上。

司法部18日新《公证程序规则》。明确有日种情形不予办理公证。这9种情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此外,新的《公证程序规则》,摈弃了2002年旧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人员”称谓。

近日建设部联手监察部。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出《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今年5月份开始。七部委将对出租车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指出,本次专项治理主要包括五项重点工作: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重点指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运营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要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

首部规范护照签发和申请程序的专门法律《护照法》近日出台。中国现行规范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的行政法规是从1980年起开始执行的。近年来,中国对外交往人员日益增多,中国公民出入境数量大幅度上升,亟待制定相关法律。新出台的《护照法》不仅对中国公民护照的种类。签发对象和申请程序等加以规范,还加强了对护照签发机关的监督,并对护照防伪技术等进行了相关规定。法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编辑/尹巍巍)个体户可在工商所办理注册等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制度进行调整,个体经营者可在当地基层工商所就近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意见规定,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意见明确,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所长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劳动部要求最低工资标准定期调高

缓解城乡,地区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引导低收入者工资合理增长。国家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完善企业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逐步改进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管理办法,突出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完善市场条件的企业工资宏观指导体系,间接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制定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变化,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逐步使各个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随意降低计件单价、强迫职工超时劳动等手段,变相压低,克扣劳动者工资水平。

严格限制在景区进行影视的活动

建设部5月12日紧急《关于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因拍摄活动而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和活动。需要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和论证,并提出保护方案,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得到严格保护。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对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进行审批,重点对保护方案和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核,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此类活动可能对资源环境构成负面影响的,不得批准实施;如认为不构成负面影响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核准。

严禁高校以学分制提高学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禁高等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凡未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高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高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发展改革委强调,高校应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国家对高校收费的管理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收赞政策的宣传解释,认真受理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上海出台12个风貌区控制性规划

目前上海的历史风貌保护和城市历史文脉的延续已成为政府管理层面的“重中之重”,为此上海出台了12个风貌区控制性规划,覆盖整个市中心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于明年完成。规划对风貌区内所有建筑都进行了分类,用5种颜色分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建筑”、“其它建筑”,根据不同分类提出不同处置要求。

我国加入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批准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加入《公约》有利于加强我国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有利于拓宽对外合作并促进我国核工业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第2条(u)项以及第27条提及的“超越国界运输”的理解是:作为抵达国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任何缔约方在同意来自另一缔约方的国内实体的超越国界运输前,应当向该超越国界运输的启运国确认该超越国界运输已得到该启运国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加强安全产应急管理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起草了《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按照国务院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起草了《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海洋石油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五项部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国安全生产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履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国务院社区服务工作意见

新华社近日受权《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要遥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就业,社会保障,救助。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流动人口管理,安全等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并且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

卫生部近日,2006年卫生部的工作重心之一,将是在农民工中防治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及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农民工子女的计划免疫工作。结合农民工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采掘、服务等行业、企业及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举办宣传活动,促进广大农民工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识.了解国家免费治疗政策,提高农民工主动接受宣传,检测及治疗的积极性。到2006年底,使农民工集中地区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5%以上。

司法部18日新《公证程序规则》。明确有日种情形不予办理公证。这9种情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此外,新的《公证程序规则》,摈弃了2002年旧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人员”称谓。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努力把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考核主要依据和目的

(一)考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省和市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文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二)考核目的:强化各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中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强化应急联动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考核范围和对象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附后)。

四、考核主要内容

(一)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专项预案操作简本的编制工作,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管理体制完善的落实情况。

(二)值班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值班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值守工作规章制度、值班台账,领导批示流转和落实等情况;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和预警信息报送情况,各镇乡、各园区、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动态、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典型案例、工作建议等报送情况,以及市应急办要求报送的信息等。

(三)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建立情况;应急资金、物质、避难场所情况。

(四)应急宣教培训工作。面向社会公民和中小学生、企业职工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五)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上级应急部门指令和应急预案规定应对情况。

(六)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在基层单位创建应急管理示范点的情况。

五、考核办法

(一)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年度百分制(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2、附件3)。

(二)各镇乡、各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办法做好自我考核工作,自我考核情况于年12月25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三)考核采取平时抽查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由市应急办负责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第一条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及《市档案治理条例》,为了保证区档案工作正常进行,增强对档案维护专项资金的治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结合我区实践工作特点,制订我区档案维护专项资金治理暂行规则。

第二条档案维护专项资金起原于区级财务专项拨款,首要用于组织施行档案急救、维护、档案信息化建设及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等。

第三条档案维护专项资金的治理与运用准则

(一)严守法律,突出重点。档案维护专项资金要严厉依照国家有关财政规章准则的规则运用,集顶用于档案维护治理工作,防止涣散运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装备。确定档案维护专项资金的项目,依据项目标目的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资金预算,杜绝随意性,克勤克俭,厉行节省。

(三)独自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归入单位财政统一治理,自力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信息公开,承受监督。对档案维护专项资金经费的安排和运用状况(非保护秘密信息)等,实时予以公开,承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的立项和预算

第四条档案维护专项资金预算立项顺序

(一)区档案局依据昔时应达工作目的确定项目内容,作为确立项目预算决定计划的根据,申报项目时需编制明细内容,提出初步意见。

(二)对评审当选项目标资金预算进行审议,并将后果公开寻求意见;并依据反应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复议。

(三)区档案局修订复议项目明细预算后,将相关资料报财务部分审批。

第五条档案维护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依据财务预算要求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各项支出的测算根据、事由、规范、用处等进行具体阐明。

第六条档案维护专项资金预算普通不作调整,确有需要调整时,按规则顺序从新上报审批。

第三章资金的运用和治理

第七条档案维护专项资金归入区档案部分门预算统一治理。

第八条档案维护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开展全区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工作经费;

(二)开展急救、征集、维护档案的相关工作经费;

(三)档案搜集、整治工作经费;

(四)档案条目输入、扫描、采集、维护工作经费;

(五)档案库房除湿、照明电费、消毒费;

(六)档案收集维护和服务费;

(七)档案治理工作配套软件和固定资产置办经费;

(八)档案工作先进表扬工作经费。

第九条档案维护专项经费的运用顺序

(一)区档案局年头分月列出用款方案,报区财务局立案。

(二)区档案局每月依据用款方案进行申报,区财务局按预算执行进度审批下达。

(三)区档案局相关营业科室提出运用项目、目标、办法,报单位主管指导审查同意后,严厉依照档案维护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处理支出。

严禁运用档案维护专项经费付出各类罚款、投资和与档案维护专项工作无关的捐钱、资助等,严禁以任何方法变相谋取私利;经费运用中触及县政府收购的,依照县政府收购有关规则执行。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区档案局应坚持、健全资金运用治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标一切资金开支,做到审批手续齐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精确,监督办法得力,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并积极共同财务部分、审计部分的检查工作,自觉承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关于预算执行进程中,不按规则治理和运用专项经费,或不实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则进行会计核算,存鄙人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国务院关于违背财务法律处分的暂行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司法法律赐与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响应的处分:

(一)编报虚伪预算,套取国家财务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独自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背规则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供应虚伪财政会计材料;

(六)未按规则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背国家财生意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