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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1.1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在贯彻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基本法规的同时,制定了《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1.2初步形成了规划控制体系市国土房管局于2000年起,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多的原国营6大矿务局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工作入手,逐步开展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2005年,组织编制完成了《重庆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2008年8月,市国土房管局又组织了废弃矿井的专项调查工作,目前正在编制《重庆市废弃矿井治理(专项)规划》。2009年2月,市国土房管局又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城周矿山植被恢复子规划》,将其纳入《重庆森林工程总体规划》中。为了对重庆市5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进行土地整治、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编制了《重庆市五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1.3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于2007年2月出台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此外,重庆市还建立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恶化趋势,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1.4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初见成效重庆市陆续开展了许多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给当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废弃工矿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缓解了人地矛盾,并为当地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再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梁山四方井矿区的植被恢复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系统;北碚区三汇二矿和三汇三矿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护了矸石山对面的大片茶园不遭破坏,保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旧突出重庆市矿山企业95%以上为乡村集体或私营小型矿山,这些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问题。
2.2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不足重庆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有的甚至十分严重,目前还缺乏治理资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欠账太多,资金缺口较大。
2.3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重庆市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2.4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有待提高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不能适应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矿山开采方法、废渣、废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复垦与还绿工程先进技术与方法推广不够,矿区的开采与土地复垦不能实现同步;三是缺乏专业的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
2.5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待进一步查清目前,重庆市仍有很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进行实地调查,因此,还有待开展系统的基础调查工作,全面摸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3保护对策及建议
3.1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矿山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与矿山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使矿山环境治理法制化。
3.2制定系统、科学的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和区域经济的计划中,重点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矿产利用开发方案中也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努力使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3.3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统一各方权、责、利的关系,加大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上级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监管效率。
3.4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奖惩措施,促进综合治理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加强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比例。配套完善环境治理工作的奖惩措施,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矿山企业应予以政策倾斜和经济支持与奖励。
3.5创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机制完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机制,解决不欠新账的问题,对于历史遗留早已废弃的矿山,由政府牵头组织落实治理,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2]。
3.6依靠科技进步,树立典型示范工程,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在矿山环境治理方法上,要敢于改革创新。可以组织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鼓励各类科研和开发机构从事矿山环境治理的科研工作,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开展不同矿种、不同地区的治理研究,树立典型示范工程,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经验。
**年上半年,**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各项工作在市国土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现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上半年**国土分局主要工作是突出一个坚守、提升两项服务、推进三项工作、夯实四个基础:
(一)、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一是落实责任促保护。明确我区耕地保护的目标任务,强化管理责任。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入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采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落实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区“五不准”制度,对我区252612.5亩耕地实行全面监管,坚守耕地保护底线,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得低于21.97万亩(5065片)。
二是节约集约促保护。一方面,在项目选址时积极引导业主优先选择存量地,减少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如对炉下工业园区、三三药业、大横绿色产业园等1300多亩的存量用地,采取以项目供地和园区管委会供地方式,积极盘活存量,用活死地。目前,**市华泰木竹业有限公司、**华龙人造板有限公司等8个项目256亩用地、大横绿色产业区718亩项目用地、炉下工业园区395亩、三三药业169亩项目用地已通过市政府审批。另一方面,认真做好临时用地垦复工作。如京福高速公路共使用1375.97亩耕地作为弃土场等临时用地。我局协同区征迁办逐村、逐块落实复垦措施,委托复垦1157.91亩,目前已复垦并经验收合格786.64亩,其余还在复垦之中。督促浦南高速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浦南高速公路在**区境内临时用地共437.34亩,其中耕地210.49亩,已签订复垦协议32份,应复垦面积210.49亩。2006年6月洪灾造成耕地损毁9606亩,我局积极向省上争取10万元灾毁耕地复垦资金,并于6月份分配下拨各乡镇,保证了灾毁耕地的复垦。
三是开发整理促保护。今年上半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土地整理项目2个,项目规模3007.4亩,新增耕地284.22亩,投入资金610.96万元;在建项目2个,项目规模855亩,新增耕地320.2亩,投入资金336万元;已申请立项的项目4个,项目规模2315亩,预计新增耕地795亩;列入储备项目5个,项目规模3538亩,可新增耕地301亩。随着上述项目的实施和验收,我区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将得到有效缓解。
四是规划调整促保护。根据总规修编用地预测,今后15年我区需新增各类建设用地15.8735万亩,需使用耕地3.1377万亩(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2.1万亩),为调整好用地结构和布局,最大限度地腾出空间,通过对全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采取调整、补划、异地补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形式确定了2143.62亩的耕地作为补充(其中:**年土地整理项目预计可新增耕地690.22亩、土地开发项目预计可新增耕地1453.4亩),确保“占一补一”,努力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
(二)、提升两项服务
1、服务项目报批。上半年共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6个,面积165亩,其中耕地2亩;共办理用地预审4宗,总面积113亩,涉及耕地面积6亩;上报省政府审批农用地征(转)用3个批次4个项目,总面积146.4亩;共审批各类建设用地69宗,用地总面积146亩,有力地确保了我区各类建设项目落地。
2、服务和谐建设。一是依法征地维护权益。坚持依法依规征地,严格征地程序,坚持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上半年共支付各类补偿费173笔,累计417.99万元,做到无一差错;二是严格执法维护权益。上半年共依法制止各类违法行为41宗,其中:土地31宗,矿产10宗;依法立案处理11宗,其中:土地8宗,矿产3宗;收罚没款1.9万元,有力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三是畅通渠道维护权益。上半年共接待上访群众60人次,共办理各类件4件,办结率达100%;依法举行听证会4场(执法监察2场、土地利用总规修改专家论证会2场),办理各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15件,答复15件,落实反馈率达100%。
(三)、推进三项工作。
1、总规修编顺利推进。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龚清概市长关于总规修编调研工作的有关要求,组织召开全区土地利用总规修编工作会议,从四个方面落实总规修编的各项任务:一是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十一五”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水利、交通、生态、旅游等规划)衔接工作。二是充分利用本次总规修编的机会,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三是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到位。四是解决好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到位、合理、科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月份,通过市局组织的公开招标,确定了福建农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我区总规修编队伍,目前专业队伍正进入乡镇开展基础资料收集和专题研究编写。
2、矿业管理有序推进。
一是突出矿产资源整合。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了省政府下达的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100%的任务指标的完成。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以《**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龙头,以《矿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为目标,以《**区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为抓手,重点整合矿权设置不合理、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生产技术落后、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环境、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采矿权,采取先关后整、依法清理取缔等手段,对我区重点矿区、重点矿种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将辖区内的75家矿山企业整合为68家(其中:南山江边矿区4本整合成2本、折竹矿区3本整合成1本、芹山矿区2本整合成1本,太平儒罗矿区2本整合成1本、塔前菖上矿区3本整合成1本)。
二是做好矿业移交接管。按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辖区负责制原则,本着加强协作,团结发展的精神,我局认真负责地做好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移交工作。向水东、水南、江南新区、**西区4个服务中心移交采矿权26家,探矿权4家,做到矿山档案、相关资料、图件、移交清单交接清楚,手续完备,保证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延续性。
三是推行保证金制度。一方面贯彻落实《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对新立采矿登记和办理延续登记的矿山一律按标准收取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开展治理,上半年我局共有7家矿山企业实行了保证金管理办法,缴纳保证金57万元。另一方面,认真部署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在企业完成自查基础上,分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辖区内80家矿山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率达100%。目前,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材料已上报市局审查。
四是完成矿业权年检。将年检工作与矿业法规宣传、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征收、矿山储量管理、采矿违法案件查处相结合。严格年检程序,规定了年检的时间、地点、期限和应提交证件材料以及不参加年检的处罚意见,做到从年检报到至结束14个程序都有专人负责,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审查,现场退回整改矿山9家,已完成整改9家。年检期内,全区应参加年检矿山企业93家,已年检87家,年检率达93.5%;累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35.38万元。未参加年检的6家采矿权人我局已下达整改通知,并上报市局予以处理。
3、地灾防治扎实推进。做到“三加强、三到位”。一是加强规划,宣传培训到位。认真编制《**区**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防灾预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村(街),同时召开会议进行贯彻部署,突出了方案和预案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纲领性文件的作用,切实加强了规划的引导。从1月份开始,就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活动,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作为新当选的村干部、村级协管理员上岗必修内容,把宣传重点放在农村中小学、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街,加强了镇、村干部、地灾点群众和学校师生的地质灾害防范意识,使他们掌握了防灾、救灾、监测、转移等基本知识。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分局共发放教育碟片360片、宣传小册子1000份、挂图150张,播放电教片30场,培训遍及全区243个村居,受训人员达万人以上。二是加强警示,责任措施到位。对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危险点上原设置的222面警示牌逐个进行检查,更换、补设警示牌20面,累计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2000余份。统一制作值班记录薄、巡查记录、监测记录薄3000余份分发至各乡镇、国土所、村街居;建立和完善基层国土所预警预报系统,做到了“四有、五配备”,即有值班室、有领导带班、有值班记录、有应急预案;配备有通讯电话、传真机、电脑、简易交通工具,确保预警网络的畅通。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进一步明确区、镇、村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地灾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协管员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带头人、地灾点监测人是地灾监测点的守护人,将上述人员的详细信息登记在案制作成册,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明确责任,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测网络。据统计,全区共落实地灾监测责任人458人、监督落实责任人213人,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260余份。三是加强整治,资金落实到位。一方面,加快省市督办的市南纺厂生活区地灾点、洋后镇政府后山坡地灾点、西芹镇泗坑村上庄地灾点的治理进度,分局派专人跟踪督办,落实搬迁新址,并做好群众撤离方案演练,确保成功预警避险。另一方面,认真落实省厅地灾搬迁补助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对已完成搬迁的补助资金落实到村,对已拆除旧房补助资金落实到人,极大地调动了受地灾威胁群众做好搬迁安置工作的积极性。上半年,完成2006年上报的90户地灾搬迁户安置工作,争取补助资金45万元,已下拨补助资金45万元。审查上报**年地灾搬迁户50户(均已拆除旧房),向省厅争取补助资金25万元。
(四)、夯实四项基础工作。
1、土地利用更新调查进度过半。**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外业成果已通过省厅检查组验收。此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涉及**区辖区范围内15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总面积2653.87平方公里,由厦门闽矿测绘院承担更新调查任务。更新调查工作于2006年8月在西芹镇试点验收通过后全面铺开,通过近一年的努力,形成了131张1:10000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外业成果图和一套准确、可靠的内业资料。对省厅验收组提出的20多个问题与建议,已于4月10日整改完毕,经市局同意,已转入内业调绘阶段。督促作业单位加快进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省厅申请总验收。
2、土地登记发证不断规范。一是做到日常登记发证零积压。上半年共发证351宗,面积363.8亩,其中:国有证74宗,面积332.9亩,集体277宗,面积:30.9亩;出让44宗,面积330.3亩,做到了在内以图管地、在外以证管地;二是加强了土地二级市场监管。上半年办理土地转让7宗,面积79.3亩。办理土地抵押17宗,面积682.9亩。
3、基准地价更新全面铺开。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台后,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及时、准确反映我区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趋势,我局以区位理论和级差地租理论为基础,根据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状况、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土地级别、商业用地级别,委托福建大地评估公司开展基准地价更新,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中心区和各建制镇的基准地价调查阶段。
4、迅速启动第二次土地大调查。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精神,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下文成立**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6月29日根据市局《关于组建**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制定下发了《**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明确了职责,确定了人员。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协调落实工作经费(争取列入市、区财政预算),保证人、财、物及时到位。
二、“完善体质、提高素质”活动开展情况
坚持五个抓手开展“完善体质、提高素质”活动:一是以硬件建设为抓手。认真开展基层国土所规范化建设,投入资金近10万元对7个基层国土所办公场所进行搬迁、修缮、添置等,大大地改善了办公环境,同时还投入资金8万多元为13个乡镇国土所添置了交通工具。现在,辖区内的13个乡镇国土所基本实现省厅提出的基层国土所设施配置“六个一”(一处固定的办公场所、一台办公电脑、一部传真电话、一台数码相机、一辆交通工具、一组档案专柜)的要求;二是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严格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村级国土协管员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自觉接受市、区效能监督员,行评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都能及时整改反馈;三是以学习培训为抓手。认真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及时选送工作人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上半年共选派60余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选送15余人参加省厅举办的专业培训。举办专题培训班四期(区委四套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1期、**区土地利用总规修编和用地报批工作培训班1期、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培训班1期、政治理论学习研讨班1期),订购省厅编印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培训教材》100套,做到分局机关各股室、乡镇国土所工作人手一册。利用村级换届时机,对全区13个乡镇199名协管员进行考核,重新选聘协管员100名,省厅到达协管员工资23.88万元,我局按季度足额下拨11.94万元,进一步增强一线监管力量。四是以深化活动开展为抓手。“国土资源服务年”活动、“服务发展最佳股室”和争创“五好党支部”等各项活动均有序开展,“6.25”期间13个乡镇国土所都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普及率进一步提高。五是以党建工作为抓手。认真开展“三级联创”活动,成立了分局机关第一届工会和第一届妇女工作分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机关工会和妇女工作分会主席、委员,党的助手能力得到了加强。“七一”期间组织局机关党员到巨口乡上埔村开展“挂村服务、互动联动”活动,慰问特困党员、老党员、革命五老子女、五保户等13户,发放慰问金0.3万元、下拨互动联动各项工作经费2万多元,有力地推动上埔村的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教育装备;量化管理;制度建设
“十五”期间高等教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迈进。为适应形势发展,我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在校生增加了5倍多,致使教学用房、仪器设备等教育资源供求矛盾日趋尖锐。为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校坚持规模增长与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经济投入同步,加大投入,加速办学条件建设。“十五”期间我校以“211工程”和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为契机,投入12亿元建设教学大楼和购置教育装备,新增课室面积7.12万m2、实验室面积17.2万m2,新增2.6亿元教学科研仪器,使全校仪器设备总值超过5亿元,生均仪器达1万元以上。与此同时,由于仍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学(部分科研)、行政办公等使用的仪器、用房、用地等无偿占有,谁占有归谁使用;只讲需要、不讲效益,不计成本;故出现投入越多、利用率越低、浪费越大的反常现象。扩大规模后该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呢?我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观念,树立“成本和效益”的观念和“越是发展越要节约”的观念,使教育装备由原来的“专管专用”向“专管共用”转变,使包得过多的福利型供给制思想向市场经济、成本核算、讲求效益的观念转变。与时俱进,立足新起点,首先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一体化的管理运行机制和大型仪器实行“中心化管理”,使教育资源实现统管共用,实现效益最大化。二是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对大型仪器、土地、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等实行量化管理,并使管理落到实处,开创国有资产管理新局面,取得显著成效。以科学发展观推行学校发展新跨越,使我校实现由以扩大规模的外延式发展向以提高质量和水平、突出优势和特色的内涵式发展转变。
一、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教育装备统管共用
1.理顺校级管理机构
学校把设备处的实验室管理科与教务处的实践教学科合二为一,划归教务处领导,统一对全校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使用、设备费、实验实习等实施管理。避免职能重叠和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脱节、盲目购置设备等弊端。
2.构建校、院两级实验中心,建立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一体化的管理运行机制
为改变教育资源分散管理、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重复购置严重,利用率低的弊端,充分利用实验教学资源,实现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资源的共享。我校改革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校、院两级实验教学中心,并使之成为实验教学的实体。根据“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我校于“十五”期间开展构建校级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和各学院的实验教学中心,优先建校级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然后在各学院实验大楼内建学院级教学中心。
一是利用校区东扩的契机,新建面积为2万m2的基础实验大楼,并由设备资产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按学科大类进行整合实验室,将分散在各学院的11个公共基础课实验室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整合与优化,对功能相同的仪器和分室进行合并后搬入该大楼,成立校级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下设植物生物学分中心、理化分中心和计算机技术分中心。
二是利用近年新建或调整学院实验大楼的契机,学校要求每个学院在搬迁前做好院级实验平台的总体规划和对现有实验室调整、重组,按学科大类划分,打破教研室(系)之间的界限,打破专业、相近课程的界限,打破本科与研究生教学的界限,以及教学实验室与一般科研实验室的界限,建设满足本学科和相近学科实验教学要求的专业基础实验平台,并构建面向本科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共用的、教学与科研共享的学科专业平台。两个平台组成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直接由学院管理。
校、院两级实验教学中心均建立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一体化的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新的管理制度,体现充分发挥学院实验室管理职能和自,突出学院的统筹总体规划、实验教学改革和资源共享作用。在管理上做到“六个统一”:统一管理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统一安排实验教学;统一调配实验技术人员;统一规划实验室建设和开展实验教学的整体改革实践以及实验人员的选聘和考核工作;统一组织实验室开放;统一安排建设经费和运行实验费。
为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共享率及使用效益,在校、院两级实验中心建设中着力抓好:(1)统一规划与分步实施。各学院以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为依据,提出统一、长远的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并对学院实验大楼进行统一规划。按实验教学(特别是新专业)的实际需要,分期分批建设实验室和购置仪器,以免造成闲置而浪费;(2)对两个(或以上)学科可共用的实验分室由学校指定一个学科建立,并给予经费投入,其他学科到相应的实验分室进行实验,不准重复建设,以保证实验室功能不重叠,仪器设备不重复购置;(3)仪器设备坚持适用性与先进性统一的原则,防止功能闲置而造成隐性浪费;(4)各平台设立“创新分室”和“大型精密仪器室”,把本中心共用性强的贵重仪器集中管理,统一协调,开放使用。
由于两级中心由校、院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减少实验室的重复建设和仪器的重复购置,大大节约投资;同时,消除了本位主义,较好地实现统管共用、开放式管理,使实验室利用率由30%提高到51.23%,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如原各基础实验室申报设备经费共6000多万元,现公共基础实验中心只投入4000多万元仪器设备便可完成1.6万名学生一、二年级80门实验课、146.6万人时数的实验教学任务。
经过几年建设,校、院两级实验平台中已有4个被评为省教学重点实验室,9个被评为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007年植物生物学分中心被评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这些国家级、省级教学示范中心对推动我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实现教育装备共享,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3.加快大型仪器共享系统的建设和量化管理
经过两期“211工程”建设和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投入,我校现有大型仪器共685台(其中单价40万元以上的109台),总值达1.96亿元,占我校仪器设备总值的1/3。为提高大型仪器的使用效益,学校制定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首先从管理体制上强化管理。
(1)加大校级测试中心建设力度,构建大型仪器共用平台
我校测试中心创建于20世纪80年代初,学校利用当时世行贷款经费的70%购置共用性强的大型精密仪器安装在该测试中心,由学校直接管理,实行统管共用,向校内外开放,使之成为集教学、科研、检测服务为一体的校级公共测试服务平台。实践证明这是提高大型仪器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故在“九五”和“十五”期间以及“211工程”建设中,学校继续将测试中心列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子项目,分别投入1800多万元和1500万元用于原世行贷款购置大型仪器的更新换代和购置新型精密贵重仪器。同时把“211工程”重点学科购置的共用性强的特大型贵重仪器如液-质联用仪、激光扫描共聚焦显微镜等也安装在测试中心,由中心管理,优先供本学科使用,以提高仪器使用率。目前中心拥有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28台(其中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14台)。学校加强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使该中心通过了广东省和国家实验室资质认证(计量认证),成为可出具有法律效力检测结果的第三方实验室,是全国高校为数不多的通过实验室资质认证的测试中心之一。中心的全部贵重精密仪器均已加入广东省、广州市和本校的“大型仪器共用网”,实行对校内外开放,有偿服务,使中心成为真正的公共测试服务平台。
(2)实施大型仪器“中心化管理”
①大型仪器实施“中心化管理”。学校成立大型仪器管理中心,对测试中心和分散在各单位的可供共用的大型仪器实行宏观的管理,人、机隶属关系不变,实行“分散配置,统一管理”和“开放使用,有偿服务”。同时,学校要求各学院设立“共用大型仪器室”,将共用性强的大型仪器集中管理,开放使用。
②强化管理。首先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给各大型仪器制定基本工作定额;二是分期分批在大型仪器上安装计时装置,并与学校的“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联网,使设备开机时自动记录工作时数,管理部门可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三是搭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网络平台”,将全校大型精密仪器的技术信息、可利用的时间及收费标准等上网,方便用户查询和联系上机。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网上登记,有效地促进大型仪器的开放共享,提高其使用效率。
4.激励机制
(1)实验室建设坚持“效益优先”和“优室优投”原则。加大对锐意改革,仪器设备统管共用实施较好,取得良好效益的实验室的投入,促其上水平。(2)实验人员实行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根据校情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实行量化管理,优劳优酬。(3)建立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使实验教学队伍的知识、技术不断更新,教学、科研、技术兼容并且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从而胜任实验室和仪器的开放使用,并进一步挖掘仪器的潜力和开发新的功能,提高仪器使用率和效益。(4)设立首席实验技术岗位,待遇等同正高技术职称级别。并把实验技术骨干培养纳入“千百十”工程管理。(5)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大型仪器使用基金和大型仪器维修基金。对于学生的创新实验给予创新基金、实验室开放基金支助和学分奖励;对完成工作定额的共享机组给予使用基金和维护费的资助。(6)学校每两年举办一次先进实验室和大型仪器共享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和表彰。
二、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强化土地和各类公用房的量化管理
所谓量化管理就是全校各单位和学生用水、用电、用房、用地等实行定量供应,超量使用收费,节约奖励,违章处罚的管理办法。目的在于保证供应,减少浪费,提高使用效益。
“九五”期间我校在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无偿使用水电的单位实施量化管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十五”期间将量化管理推广至公用房、土地等方面。
1.强化各类公用房的量化管理
按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关于各类用房指标的最新规定,结合校情实际,学校分别制定了《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室配置管理办法》《华南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配置试行办法》《华南农业大学房屋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对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办公室、教研室、会议室等用房面积使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各单位的教职工和学生人数、教学任务等定出各类用房的指标后下达到各单位,实行按用房指标使用,超量使用收费。学校组织专门审定小组对校内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出各类超标用房和空置房面积达2万多m2。学校成立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盘活闲置国有资产,对这批房作如下处理:一是本校单位继续使用超指标用房的,按章收费;二是由学校收回,重新调剂给新成立的单位或实验室使用;三是对外单位出租。实施各类用房的量化管理后既提高了房屋的使用率,又盘活了国有资产,使之保值增值,每年还可以为学校增加1000多万元的收入。
2.强化各类用地的量化管理
农林类院校由于教学实习和科研实验需要土地较多,如我校原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用地约200公顷。为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确保其合理有效地使用,“十五”期间学校对校内教学科研基地进行综合改革,根据“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有偿使用、功能划区、经管分离”的原则,对校内教学科研基地的土地和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划分为水稻、旱作、大棚等10个功能区,并制定了《华南农业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对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与审批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根据地段、土地类别和大棚类别、自筹资金开垦荒地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和温室大棚等设施的收费标准。设备资产处为学校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学校委托基地管理处负责校内教学科研基地土地及设施的有偿使用管理。
严格审批程序。校内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其他有偿服务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签订用地协议并按标准向财务处缴交土地使用管理费和土地使用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土地(其中教学用地免收土地使用管理费,只收取30%土地保证金)。
加强资源共享。利用不同项目对作物、土地的需求时间差,充分整合进驻基地的项目,由职能部门按使用资源的先后安排教学、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之间的资源共享。既提高土地和设施的利用率,又使项目组节省开支,更有利于大农学类学生的教学及专业实习。
加强监督、管理。管理职能部门经常派员巡查,督促土地使用方及时缴费和管好用好土地。发现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用途或转租土地的,要求其立即纠正,否则学校将终止协议收回土地。学校实施土地及设施有偿使用后,盘活了土地,杜绝多占土地或占后转租谋利等现象发生,大大提高土地和温室大棚的利用率。学校每年回收土地和温室大棚等设施的使用管理费达100多万元。
三、结束语
1.在建设实验共用平台时必须同时强调进行实验室的优化整合和实验课程的优化整合,并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融为一体,提高资源的调配力度,形成既有各自特色又互相配合的实验室体系,实现资源共享,统调共用。
2.节约型学校建设是各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强化资产的量化管理是建设节约型学校的有效途径。这不仅可以减少资源消耗,提高使用效益,更重要的是增强各单位领导的成本意识,调动各单位节约资源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并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节约意识的建设者,同时,也适应科学发展、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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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ng a new situation of assets manage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Zheng Yin, Luo Xueliu, Zheng Jinyue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42, China
一、严格耕地保护坚守耕地红线
(一)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一是严格执行楚雄市基本农田保护“九条措施、五项制度”和楚雄市基本农田监督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图上有标识、地上有标志、责任有文件、面上有示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农田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全市43929.81公顷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二是严格执行《楚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以及市、乡(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四级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了职责和义务。三是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一般耕地的用地项目,其占补平衡指标均落实到了补充的土地开发(占补平衡)项目。截至底,我市耕地保有量为49920.59公顷,高于—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48002.23公顷的目标。四是投资4万元在苍岭、吕合、东华、子午、紫溪新设5块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切实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监管。
(二)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中低产田地改造)。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一是组织实施了楚雄市西舍路等四乡(镇)“11.02”灾毁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建设规模11913.45亩,总投资万元,项目于去年6月底竣工。二是组织实施三街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规模2518.2亩,总投资482.32万元,项目正在实施。三是组织实施东华、紫溪两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期,建设规模11944亩,总投资2636.52万元,项目正在实施。四是组织申报了楚雄市东华、子午、紫溪三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期和苍岭镇土地开发整理(占补平衡)项目。
(三)积极开展三项整治和城增村减工作。“三项整治”和“城增村减”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一是组织实施原云机四厂工矿废弃地整治项目,项目建设规模31.121公顷,经整治后可新增耕地20公顷,项目正在审计阶段,待审计结束即可提请州局验收。二是对苍岭、鹿城、紫溪、子午等4个乡镇的第二批符合“三项整治”和“城增村减”地块进行实测和规划设计,目前正在进行规划方案编制工作,预计总建设规模为2300亩,待州下达计划后即可组织实施。
二、拓展作为空间,保障用地需求
(一)主动报批用地。一是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保增长、保红线”的决策部署,积极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涉及我市的国家、云南省390个重点项目及州、市重点项目提供用地保障服务,发出用地预审催办函3份。二是全年共上报省、州审批楚雄市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五批、州第一批、州第二批共六个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和中石化西南成品油输油管线油库建设项目、鑫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项目及110kv龙潭变电站建设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三个,报批用地总面积为362.7036公顷(5440.554亩),涉及农用地转用301.9935公顷(4529.9亩),需占用耕地184.3886公顷(2765.83亩),其中: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五批报件235.5053公顷(3532.58亩)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获批准;其余的州第一批、州第二批、中石化西南成品油输油管线油库建设项目、鑫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项目及110kv龙潭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162.436公顷(2436.54亩)已通过州人民政府及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但由于指标原因正在加紧协调。第二污水处理厂、第二自来水厂、东西环线、楚广公路建设项目,广大铁路扩能改造项目等建设项目用地正在组织报件资料、协调用地指标和开展前期征地拆迁等工作。三是在征地拆迁方面,紧紧围绕国家、省、州、市重点项目建设,配合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指挥部在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面广,矛盾十分尖锐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共为29个项目签订征地协议70份,征用土地222.3881公顷(3335.822亩);签订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62份,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178.13平方米,拆迁各类管线32.21公里。四是确保元双二级公路建设,按时完成我市境内所涉及的4个乡镇、15个村委会、103个村民小组土地权属调查,签订征地协议112份,征地总面积2252.4883亩;签订房屋、坟墓、管线拆迁协议223份,拆迁房屋面积23731.3772平方米,坟墓248冢,管线111.399公里;签订临时协议20份,面积247.47亩,并完成涉及我市61.1
1公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勘测定界、用地报件、占用林地报件的上报审批工作,大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及时提供建设用地。(二)节约集约用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坚持先规划后用地。按照规定做好建设用地预审,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9件,预审总面积83.4388公顷,其中耕地面积34.6220公顷。其次是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都依法、按程序进行了规划调整,全年上报规划调整1件,总面积72.9公顷,没有违反规划和突破计划用地的行为发生。
(三)清理闲置土地。今年在存量土地供应调查摸底和对历年来建设用地使用资料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现场勘察,逐宗核对用地材料,没有发现闲置土地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批后监管。及时供地,确保全年供地率在50%以上,及时建设用地信息,采取催办、约谈、督查等办法,敦促业主办证及投建,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认真处理,催缴土地出让金8000多万元。今年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对已批10个项目用地加强批后监管,促进项目落地建设。
(五)服务新农村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71号)及《楚雄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监管,为村级组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提供用地服务,今年共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指标面积41.1333公顷(617亩),开设绿色通道,为“11.02”受灾农户办理农房用地707户,面积265.07亩。
三、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市场建设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今年收购国有土地26宗51.32亩,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533.2万元。以出让方式提供用地38宗166.9627公顷(2504.44亩),土地出让成交总金额39538.1868万元;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432宗,面积2.18公顷(32.75亩),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12.9905万元;收缴土地收益金97.9858万元。完成公益性土地评估14宗,评估土地面积1132.343亩,收取土地评估费23.775万元,今年共收取土地有偿收入价款3.5亿元,占计划的219%。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建立严格的矿业权管理制度,新设矿山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提高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准入条件,今年共挂牌出让采矿权5宗,征收采矿权价款收益13.8万元。
(三)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交易行为。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432宗,面积32.75亩。办理抵押登记137宗,抵押金额8418.93万元,为全市各行各业土地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持续治理整顿,规范矿业秩序
(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为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平,杜绝非法开采,促进我市矿业秩序健康有序发展。2月6日,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袁鹏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关于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关问题,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打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开展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从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相关部门抽调了素质高、业务强的工作人员组建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安排了相应的工作经费25万元,实行合署办公,联合执法组在开展工作以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出重挙、下狠手,严厉查处和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一年来,共开展动态巡查65次,检查煤点100余处,采取炸、封、砌、堵、埋的方法取缔小煤点20个,立案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10件,罚款12.64万元,没收暂扣采矿工具25件、设备8台,拆除供电设备12处,强制整改、关闭12个煤矿探矿权硐口,没收无烟煤541吨,遣散农民工35人。配合市法院强制执行2件,罚款2.5万元。配合市公安局对三街镇非法采煤者瞿某调查取证,现瞿某已被刑事拘留,即将公审判实刑。
(二)认真组织开展矿山年检工作。采用“基层所初审,市局终审”的分级年检制度,重点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年检矿山采矿权113个、探矿权26个、年检率达100%。全市共取缔关闭无证采矿159起,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58.79万元,完成州下达任务数的101%。
(三)认真开展矿业权核查工作。矿业权核查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费用大,为了按时、按质完成核查工作,楚雄市成立了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中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的费用为:148万元(其中:采矿权80万元,探矿权68万元)。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采矿权矿山企业101个、探矿权26个,整个
核查工作于10月19日已通过州级验收。五、注重和谐民生,维护社会权益
(一)抓好地质灾害防治。一是强化防灾责任。召开地质灾害防灾培训及多次专题会议,结合“4·22”世界地球日和“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环境保护宣传,共发放宣传材料2265份,设立咨询点15个,接待咨询586人(次),召开群众座谈会167场(次),参会人数达4257人。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在全市14个乡镇全面推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挂点联系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领导责任。将防灾责任落实到国土资源所、村两委及监测人员,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二是完善防灾预案。成立了楚雄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楚雄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楚雄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建了楚雄市国土资源局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分队,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延伸至自然村,把防治措施落实到自然村和农户,进一步夯实防灾工作基础。三是落实防灾措施。开展主汛期前的险情排查,加强对167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其中重点监测49个、一般监测118个)的监测,落实监测人员167名,发放避险明白卡3200份,工作明白卡270份,监测记录本170本,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牌510块;认真落实“五项制度”——即汛期值班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地质灾害“两卡”发放制度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四是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积极向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争取立项治理原宜茨乡政府驻地及学校滑坡、中山集镇及中学滑坡和三街集镇及周边地区滑坡等3个较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工作,总投资2087万元,其中国土资源部投资260万元,省级投资1827万,治理项目于6月15日开工建设。
(二)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城区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遗留问题比较复杂,原始权属材料残缺不全,为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题,我局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认真把关,实地核实,共受理解决个人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12起。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探索国土资源案件调查、调处、反馈的运行机制,发挥国土资源所网络作用,依法及时办理群众案件,局领导亲自督办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和矿产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切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反馈。全年共受理各类国土资源案件57件(其中上级交办7件、来信5件,来访36件,网上10件),办结率为100%。
(四)维护被征地群众权益。切实做好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严格依法依程序征地,认真实施“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将征地补偿费纳入工程总概算制度,尽量杜绝出现新的拖欠,没有发生因拖欠征地补偿费而导致上访的事件。
六、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执法监察
(一)加大法律宣传。开展全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利用地球日、土地日、安全生产宣传月的宣传,通过在州、市电视台播报新闻14条,设立咨询台,举办专栏,发放资料,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共发放《土地日特刊》500份、《全国土地日知识手册》500本、《农村土地整治典型示范案例专题教学片》5套,编发《国土资源局简讯》6期116篇。结合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我局联合市经委、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在有矿乡镇举办了“法律知识进矿区”培训活动,通过通俗易懂的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矿业权人依法采矿。此外,在土地执法过程中,以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发现一个,查处一个,教育一片,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树立“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的观念,宣传效果进一步提高。
(二)强化执法监察。一是落实责任。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的工作职责,强化市、乡、村三级国土资源管理责任,探索多部门齐心协力抓好执法监察的工作机制,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增强。二是依法办案。严格履行执法办案的工作程序,依法操作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处理、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和时限要求,“规定动作要完成,程序要合法”。建立集体研究案件、集体决定处理意见的工作机制,使执法监察人员在办案中提高素质。三是加强巡查。执法大队、矿产科及国土资源所都实行定期巡查工作机制,共出动执法人员480人次,制止违法苗头42件;立案查处26件(土地违法案件14件、矿产资源案件12件),狠杀偷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及不批就占、少批多占建住宅的歪风。
七、夯实工作基础,增强保障能力
(一)科学编制两个规划。一是编制楚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修编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4月底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观摩培训会议的相关要求,认真和技术协作单位做好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和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图的制作,将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和省州市重点项目全部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目前“三张图”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预审查,《楚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20年)》也已通过州级评审和省厅审定。二是编制楚雄市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我市在成立矿产资源规划修编组织机构、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落实修编经费和专业队伍的基础上,今年年初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和社会调查工作,4月初正式转入前期专题研究、规划文本、附图、附表和相关附件的编制。目前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已通过州国土资源局审查。
(二)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加快推进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按照经费落实、人员到位、保证质量的要求,加快调查进度,全面掌握土地资源家底,为土地管理宏观调控和土地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按照省州二调办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工作,农村外业调查于4月7日通过省级验收,内业建库已通过省、国家的核查;城镇土地调查完成外业工作,已转入内业建库;一般建制镇调查已落实专业队伍,正在按照省州二调办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圆满完成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任务。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的开展为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规划实施提供了详实的基础数据及基础资料,同时也为今后几年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规范土地登记。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程序,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和土地权属的合法、准确、有效,共完成土地登记发证2136宗。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已纳入二调工作同时开展,已按照二调的要求完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标绘和面积量算工作,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要求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四)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根据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一五”规划和云南省“金土工程”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安排布置,扎实、稳妥、有效地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在
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多方筹集资金购置硬件、软件等相关办公配套设施。目前,局各科室及乡镇国土资源所办公电脑都已配齐,局域网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用地报件系统、公文传输系统、供地系统、采矿权审批系统、地质灾害管理系统、执法监察系统均已建成,迈出了我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一大步。八、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一)加大轮岗交流。认真执行干部队伍考核考评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楚雄市国土资源局股所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按照“能者上、庸者下”的原则加大对局机关职能科室、国土资源所所长和干部职工的轮岗交流。按程序选拔任用了7名股所级干部,对局机关部分职能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的10名股所级干部、3名国土资源所所长和24名职工进行了轮岗交流,充分挖掘潜力,调动主观能动性,促进干部职工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的谋事氛围。
(二)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为了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一是健全阳光政府组织机构,完善各种制度。及时成立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下发了《楚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立贯彻落实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的通知》、《楚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充实全面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楚雄市国土资源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楚雄市国土资源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楚雄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楚雄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楚雄市国土资源局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具体规定》等文件以及《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联络员服务规范》;二是明确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责任领导和牵头科室以及局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管理员、档案查询管理员和96128政务专线信息联络员,并组建了局政务信息中心;三是实施了重大决策听证事项2项,重要事项公示1项,重点工作通报15项;四是印发了《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简报》5期;五是接听并答复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咨询电话9个,极大地增强政务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水平。
(三)是抓效能促行风。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加大问责工作力度。由局班子领导对各科、室(队)、所贯彻执行四项制度的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工作出勤考核办法》,以严格干部职工工作纪律为切入点,加大对“四项制度”的督促检查和机关纪律作风集中检查整顿力度,强化工作责任问责问效,着力解决部门内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积极开展计生、综治、平安、保密、群团、精神文明等创建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是抓队伍促廉政。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狠抓制度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是认真落实局党组与市委、州局党组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别与局班子成员和14个国土资源所、局机关13个科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逐项落实,并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科室和基层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奖惩力度,保障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贯彻执行。二是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爱岗敬业、求实创新、廉洁勤政”的要求,局党组制订下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干部理论学习安排意见》、和《楚雄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__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任务分解的通知》到各基层所和机关科室,采取各种措施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三是按照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局领导提出“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要求,自觉接受全系统干部职工在学习、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监督,逐步建设成为一支用心做事、和谐共事、廉洁办事的干部队伍,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持续发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资源和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和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土地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资源和资产以及进行土地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土地管理人员,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逐步培育、完善、规范土地市场。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土地(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拨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未拨用的林地、草地、水域等;
(三)国家拨给机关、团体、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四)国家依法征收、没收的土地;
(五)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其他土地。
第九条 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已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二)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自留塘;
(三)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的权属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权属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跨县(市、区)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按行政区划分别到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在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须在地上附着物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二条 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合法收益权,同时承担合理利用和保养土地的义务。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其管理权限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有争议双方分属本省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需调整,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各类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乡(镇)村建设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
在江河、湖泊管辖区、各种类型的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该区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其自行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地开发规划,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加大土地保养措施,防止土壤退化。整治废弃地,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荒山、荒地。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者使用。
第十七条 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2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200公顷以上333公顷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333公顷以上666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666公顷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控制本辖区内各项建设用地总量。
建设用地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监督实施。
指令性建设用地计划不得超出本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菜田保护区的土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一般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依法按最高标准收取土地税费。
第二十条 从事砖瓦和其他建材业生产,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第二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选址、用地应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严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承包经营土地造成荒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包者征收荒芜费。其标准:荒芜1年的,按该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计收;荒芜2年的,按该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收,并由原发包单位收回土地。
征收的荒芜费应由县级财政专户存储,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农业生产。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经营活动占用耕地或者造成耕地破坏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交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对土地复垦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复垦保证金。
复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所在乡(镇)粮食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
第二十四条 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征用城市郊区已开发的菜田,应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每亩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加倍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12-14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浑江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珲春市为8-12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6-8倍。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土地管理部门收缴,财政专户存储,用于缴纳此项基金所在市、县的新菜田开发建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单位自办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停办、无力自行耕种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以及承包的农、林、牧、渔、参、苇业等土地上,建造住宅、取土挖砂、开矿建厂、脱坯烧砖。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批准使用土地。
第二十八条 居民的宅基地应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乡(镇)村农业户居民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330平方米;城市郊区、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的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270平方米。
(二)市区和县城居民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120平方米;市区和县城以外的非农业户居民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220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27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土地开发利用和进行城乡建设使用土地,要遵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不得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土地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要在其批准建设用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的,应先办理建设用地审核手续,竣工后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批给建设用地:
(一)使用土地超过用地定额的;
(二)已划拨的用地,未使用或者尚未全部使用的;
(三)积欠土地税费的;
(四)非法占用土地尚未处理的;
(五)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尚未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人员,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管理监察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检查权。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使用国有土地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国有土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权限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667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6670平方米以上33350平方米以下;其他市、州人民政府批准6670平方米以上20010平方米以下;省人民政府批准20010平方米(对长春市33350平方米)以上1334000平方米以下。
在城市规划区外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权限,按照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办理。
第三十四条 新增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及其他经营性用地,主要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平等竞争的出让方式取得。
国家投资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及福利性住宅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原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城镇临时占用国有土地,应当按《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的一次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应及时归还。需要继续使用的,要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土地原使用状况造成破坏的,由占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
第三十七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出租、抵押和其他形式的交易活动前,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十八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被有偿兼并或者被拍卖,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原土地使用者应按一定比例补交出让金,同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入股或者联营。入股或者联营前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先行评估(涉及房产或市政设施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联合评估),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出让金。入股和联营各方按相应份额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地上联合进行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参建方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及其他人员使用该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建造住宅的,须经该单位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军队以及铁路等大中型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依法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使用集体土地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凡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项目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交纳土地管理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许可证,并划拨土地。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还须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许可证,到财政部门依法纳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财政部门开具的纳税收据或免税证明,划拨土地。
第四十五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的实际地类,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根据总体设计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土地,不得先征待用;修建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建设用地单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由原批准机关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下。
(二)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3335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下133400平方米以下;其他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2001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上66700平方米以下。
(三)长春、吉林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开发区范围内批准耕地20010平方米以上667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0平方米以上133400平方米以下。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耕地20010平方米(对长春市33350平方米)以上667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0平方米(对长春市133400平方米)以上1334000平方米以下。
乡(镇)村企业建设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位置,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的,应当征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其他临时使用集体土地超过两个月以上的,按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使用年限和要求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5倍;
(三)旱田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鱼水域,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
(五)其他土地,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第四十九条 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0倍。征用空闲地和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第五十一条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该作物一个栽培期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水井、树木以及其他附着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约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征用土地协议书签订后,在协议书中标明的拟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种的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给付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五十三条 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劳动力的安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第五十五条 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地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用地单位应向征地工作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第五十六条 国家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对无理拒绝、妨碍、阻挠或者拖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强制执行。因无理拒绝、妨碍、阻挠或者拖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赔偿。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乡(镇)村农业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应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使用耕地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于迁居等原因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五十九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华侨和在我省长期居住的外侨,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参照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六十条 乡(镇)办企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参照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