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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体系

自然保护体系

自然保护体系范文第1篇

为汗马自然保护区设计景观标志牌65块,依据上述原理及计算方法确定出了汗马自然保护区各块景观标志牌的合适高度。

2汗马自然保护区景观标识的位置设计

汗马自然保护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特点突出,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将汗马自然保护区景观标识系统分为以下两个大的部分。

(1)宣传教育区。宣传教育区为进入汗马自然保护区的起点,为保护区整体及各景点介绍的最好媒介。因此在宣传教育区设置保护区概况及各分区介绍标识。

(2)物种资源区。物种资源区为汗马自然保护区特有森林类型及动植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主要设置森林类型、部级保护动植物的解说。

3汗马自然保护区景观标识系统载体设计研究

3.1内容设计

3.1.1字体形式

景观标志牌字体要求笔画粗细统一,结构方正,易于辨识。遵循该原则汗马自然保护区景观标志牌的字体主要采用黑体和楷体。保护区名牌中“汗马”两字采用国家林业局副局长赵学敏题字,“自然保护区”及英文采用黑体。其余标志牌标题均采用黑体,正文内容采用楷体。

3.1.2文字大小

景观标识系统的文字大小由阅读者和标识的距离及人的流速共同决定。经调查,汗马自然保护区游客多为步行观赏,其游览状态为低速移动或静止,辨认标识的距离为1~5m以内。根据相关叙述可得出汗马自然保护区景观标识文字的最小辨识高度,汉字9~20mm,英文4.5~10mm。

3.1.3文字颜色

景观标识系统文字颜色的确定首先要保证文字的认读性,文字颜色与其背景色彩的对比度会直接影响景观标识的认读性。根据《色彩美学》一书阐述的不同颜色之间的对比可见度及汗马自然保护区景观标志牌的材质及背景颜色,确定出汗马自然保护区文字颜色以黑色为主要颜色。

3.2外形设计

汗马自然保护区属于大型原始森林保护区,整个外环境自然质朴。因此,景观标识系统外形以粗犷朴实为主体风格。外形设计力求简约,不做过多修饰,采用平面构架造型,用立柱支撑,充分体现了汗马自然保护区的原始风格与野性。

3.3选材设计

作为原始森林保护区的汗马有得天独厚的木材资源,为突出汗马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在标识系统的材料选择上,充分利用其自然资源优势,就地取材,且注重与保护区的外环境协调统一,采用以木材为主,适当配以石材的设计方式,使得汗马自然保护区标识系统自然和周围环境融为一体,又显得质朴浑厚,不失野趣。

4结束语

(1)通过系统分析,证明汗马自然保护区景观标识系统构建势在必行,且标识系统的构建要遵循尊重自然,以人为本,按照规范性、系统性、突出特色的原则。

自然保护体系范文第2篇

一、自然保护区的地位和发展现状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当前国际社会倍受关注的问题。动物克隆技术的突破和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已经预示珍稀濒危物种的存在将具有无法预测的经济价值。在不久的将来,基因资源将成为国际社会争夺的主要资源之一。实践证明,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手段,可以保护典型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和遗传种质资源。全世界130年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实践证明,建立自然保护区不仅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最佳手段,还是建设生态环境、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1872年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然保护区黄石公园(YellowstoneNationalPark),至2003年,全球自然保护区的数量达102102个,总面积1876万km2,相当于陆地面积的12.65%。自1956——2000年,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经历了创建阶段、停滞破坏阶段、恢复增长阶段、全面规划与迅速增长阶段等4个历史发展阶段。1956年我国建立第1个自然保护区——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到1978年自然保护区数量为34个,2000年发展到1276个(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面积达到123万km2,占国土面积12.8%。随着2001年“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全面启动,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进入了第5个发展阶段,即科学规划建设和集约化经营管理阶段。据不完全统计,至2003年底,我国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了1999个(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总面积约占144万km2;部级自然保护区有226处。自然保护区已成为一类特殊的土地利用类型,担负着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维护国土生安全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程”规划,到2010年使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1.55亿km2,约占国土面积的16.14%;至2050年,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2500个(林业系统2000个),总面积1.728亿km2,占国土面积的18%(林业系统保护区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6%)。同时,自然保护小区总数达到10万个,总面积达380万km2。

二、宏观决策控制中的科学问题

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面临迫切解决的宏观决策控制和技术问题主要有:(1)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规划和合理布局方案;(2)我国自然保护区分类系统与经营管理制度建立;(3)部级自然保护区和典型原始林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本底调查;(4)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网站建设。

1、自然保护区体系构建我国自然地理环境地域分异复杂,自然生态系统类型多样,特有物种繁多,社会经济地区间差异较大。如何确定自然保护区的合理布局、构建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实施全面保护与重点建设,是当前亟待研究的课题之一。

2、自然保护区分类经营管理体系建立随着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规模的逐渐扩大,自然保护区科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分类分级依据和办法需要更加科学化和更具有可操作性,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保护区分类经营管理体系亟待制定和出台。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把自然保护区划为6类,即严格的自然保护区(StrictNatureReserve,包括未受破坏的区域或称荒野区wildernessArea)、国家公园(NationalPark)、自然遗迹(NaturalMonument)、栖息地/物种管理区(Habitat/SpeciesManagementArea)、景观保护区(ProtectedLandscape/Seascape)和资源管理保护区(ManagedResourcesProtectedArea)。《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建立自己国家的保护区分类系统,以适应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自然保护区分类系统,所有的保护区完全按照严格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自然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广泛存在。自然保护区如何进行分类一直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极为关心的科学问题和管理问题。应该对众多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价值评定和功能定位,开展分类分级,确定关键保护区域,提出重点建设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农田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生物圈保护区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它们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价值究竟有多大,如何对它们进行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做到有效管理,真正发挥其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作用,也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当它们彼此相邻,甚至处在同一地域时,如何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和发挥各自的作用等,都需要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妥善的解决。因此,应该尽快对现有自然保护区进行分类和分级、价值评定、功能定位,确定自然保护区的合理布局。

3、部级自然保护区和典型原始林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本底调查我国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本底不清,大部分自然保护区只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没有种群数量。因此,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一批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考察,查清野生动植物资源本底情况,不仅是对我国的贡献,也是对全世界的贡献。长远的任务应该是查清所有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尽管我国绝大部分区域都受到人类活动的干扰,但是仍然残存着少量的原始森林。对这些原始森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它们代表着自然本底情况。

4、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网站建设尽管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在逐步提高,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了有效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自然保护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各种威胁。广泛存在旅游活动对土壤环境和水环境的污染、旅游设施对栖息地和自然景观的破坏、周边社区的工农业生产对自然保护区的影响、生物资源的过度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不明等问题。如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监测,是当前亟待研究的课题之一。可以在重点自然保护区建立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监测站,重点监测地带性植被动态、稀有残遗植物群落演替、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动态、生物多样性动态、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三、学术领域的科学问题

1、自然保护区学的研究领域自然保护区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主要研究自然保护生物学原理、自然保护区体系构建理论、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和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理论与技术。主要涉及以下领域:

1)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规划设计理论与方法、自然保护区体系管理和单体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对于湿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还应该研究其范围和适宜面积确定问题、功能区划理论与方法等特殊问题。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问题也属于该领域的主要研究方向。

2)自然资本评估与管理,主要包括自然生态系统自然资本评估与管理、野生生物资源自然资本评估与管理、自然资本运作理论与方法。

3)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研究,包括珍稀物种濒危机制及小种群恢复途径、濒危物种扩繁与迁地保护技术、自然保护区资源生物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技术、自然保护区景观多样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技术等。

4)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理论与方法研究,包括野生动植物濒危程度评价、野生动物种群监测、植物多样性动态监测、植物群落稳定性研究等。

2、当前需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迫切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濒危小种群恢复技术、濒危物种迁地保护技术、自然保护区“生态岛屿”野生动物种群控制和栖息地维护技术、生物廊道设计和自然保护区规划设计技术、自然资本评估理论和方法,以及自然资本运作技术。

1)关于“生态岛屿”小种群恢复与调控。由于自然保护区大多处于孤岛状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被隔离为多个小种群。应如何恢复濒危物种的种群,以维护其长久的安全性。同时,在生存空间相对狭窄的自然保护区内,尤其是对自然生态系统受到严重干扰的保护区来说,必须科学地控制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比如,如果野生动物种群过大,不仅会对生态系统的结构造成破坏,而且对周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构成威胁。应如何对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种群进行科学控制和栖息地的合理干预,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这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科研工作,也是未来长期的研究课题。

2)关于自然保护区规划设计中适宜面积确定问题。生产实践中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规模需要多大才能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回答这一问题的基础研究工作是科学确定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的适宜面积,特别是单体自然保护区的最小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确定问题是我国乃至世界尚未解决的科学难题。确定自然保护区的最小面积是长期有效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关键问题,是实现自然保护区科学规划建设和有效管理的前提。自然保护区面积大小不仅决定了保护对象的长期安全性,而且关系到自然保护区建设规模和社会经济承受力的问题。一个自然保护区的面积究竟应该多大才能维持保护对象的长久安全,这个问题不仅是我国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等待回答的问题,还是自然保护区学科首先应该研究的课题。由于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一直处于粗放经营和传统的管护阶段,自然保护区的面积确定都比较随意。科学地确定自然保护区的面积是近年来未能深入研究的课题,自然保护区建设缺乏理论依据。比如,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应该多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应该多大,热带、亚热带、温带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应该多大,不同类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功能区如何确定,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保护区范围如何确定,上述这些问题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如果是为了保护一个区域的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组成的物种,合理的面积显得格外重要,因为只有足够的面积才能达到保护这个整体性的目的,才能保持各种各样生态系统的存在,以保证所有物种能够长期生存繁衍下去。自然保护区大多是孤立地存在于人为活动的干扰区域中,处于人类构筑物包围之中,就好像海洋中的岛屿,所以自然保护区有“生态岛屿”、“生境岛”之称。如果自然保护区面积较小,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狭小,半岛效应明显,物种灭绝的速度加快;自然生态系统受人类干扰和外来物种干扰的强度增大,系统的结构难以保持长久的稳定性,从而失去典型性和代表性。同时,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同样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如果自然保护区面积总量过大,短期内会给国家和地方政府带来经济负担。如果单体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过大,尤其是在东部发达地区,那么将引起自然保护与资源开发的矛盾;在西北的牧区,如果核心区的面积过大,也会引起保护与放牧的矛盾。总之,科学地确定保护区的适宜面积,尤其是最小面积的确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生物廊道的设计技术。很多自然保护区为人类构筑物分割、干扰,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植物的生境呈破碎化状态。对于小种群的野生动植物来说,破碎化的生境导致种群的进一步的隔离,灭绝速度加快。如果在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上建设了公路、铁路等人类构筑物,将阻断野生动物的生活繁衍途径。研究生物廊道的区划技术成为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分为若干片的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廊道设计问题。

4)关于自然保护区规划设计中的功能区划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分区存在混乱,分区数从1个到7个不等,如核心区、缓冲区(或区、实验区)、实验区、经营区(或利用区或开发区或游憩区)。目前我国还没有实施自然保护区分类管理,所有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基本按国际上的严格的自然保护区管理。近几年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但是,由于自然保护区类型多样,功能不同,管理的严格程度、方式应该有所不同。我国人口众多,社会经济又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比较突出。如果占陆地面积14%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全部按严格的自然保护区管理,那么必将导致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群众的利益冲突。在现行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实践中,一般把保护区划为保护区域和经营区域。保护区域包括核心区和缓冲区,经营区域包括实验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功能区中还应该划出科学实验小区、生产经营小区、生态旅游小区、生活办公小区等。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自然保护工作与管理者和周边居民生计性开发利用的矛盾。

5)关于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本与经济管理。自然保护区一般处于边远地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着最好的天然植被和自然景观,蕴藏着丰富多彩的野生动植物,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强大,自然价值极高;周边社区保持着传统的民族风情,文化价值较高。如何进行自然资本运作、开发自然保护区的间接价值和无形资产,发展“自然保护区经济”,避免由“资源消耗型”,向“环境破坏型”和“景观浪费型”转变。

自然保护体系范文第3篇

摘要:通过对景德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调查,客观分析影响和制约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根本性问题,积极探讨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建设   景德镇  存在的问题  对策探讨 

        自然保护区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和管理好自然保护区,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过去人为因素的影响,自然保护区不同程度的遭受破坏,导致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逐渐衰减,为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与建设,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笔者通过对景德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调查,客观分析了影响和制约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根本性问题,积极探讨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对策。 

        1·景德镇自然保护区基本概况 

        景德镇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9个,总面积53614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0.21%。其中,森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1个,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6个,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1个,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区1个;自然保护小区402个。具体分布情况:  

        ⑴省级瑶里自然保护区,面积3627公顷;保护对象:金钱豹、云豹、黑麂、白颈长尾雉、红豆杉、人文景观;保护范围:瑶里。 

        ⑵省级黑麂自然保护区,面积17356公顷,保护对象:黑麂,范围:峙滩、蛟潭、庄湾、王港、湘湖。 

        ⑶县级青龙尖云豹自然保护区,面积7997公顷,保护对象:云豹、黑麂、猕猴、穿山甲等,保护范围:王港、湘湖、寿安。 

        ⑷县级黄牛信黑熊自然保护区,面积5334公顷,保护对象:云豹、黑麂、猕猴等,保护范围:兴田、金竹山、瑶里、鹅湖。 

        ⑸县级大岭培白颈长尾雉自然保护区,面积5279公顷,保护对象:白颈长尾雉,保护范围:峙滩、储田、江村、勒功。 

        ⑹县级茶宝山猕猴自然保护区,面积2533公顷,保护对象:猕猴、短尾猴、穿山甲、虎纹蛙等,保护范围:西湖。 

        ⑺县级八字脑金钱豹自然保护区,面级5784公顷,保护对象:金钱豹、黑麂、猕猴、大鲵、穿山甲等,保护范围:蛟潭镇与黄坛乡交界处。 

        ⑻市级乐平共库自然保护区,面积5704公顷,保护对象:枫栲樟等天然阔叶树,保护范围:洪岩、涌山。 

        (9)还有新建的浮梁县昌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面积11208公顷,保护对象: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及水源涵养。保护范围:兴田、峙滩、蛟潭、浮梁镇。 

        景德镇自然保护区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推动下,自然保护区事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一是建设速度加快,基本形成了类型齐全、分布广泛、具有典型性和一定影响力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二是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也逐步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三是自然保护区建设正逐步从重建设数量向重建设质量上转变,从力求发展速度向追求更高生态与社会效益方向转变,从抢救性建区向与提高保护区质量并重转变。同时,也发现一些影响和制约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中根本性问题。 

        2·自然保护区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2·1对自然保护区建设认知程度不高 

        有些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短期行为严重,缺乏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和决心,把保护与发展对立起来,存在建立自然保护区会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误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存在畏难和消极抵触情绪。有的地方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仅停留在文本上,缺乏具体行动。 

        2·2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宣传力度不够 

        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一项新兴事业,公众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价值和重要性还普遍缺乏认识。加上相关政府和部门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又滞后于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形势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还尚未在公众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约束力,导致社会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的重要性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现象屡禁不止, 原有的森林、野生动物栖息地遭到破坏, 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大大减少,生物多样性不能显现,自然保护区功能和效益不断下降,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面临严重威胁。 

        2·3对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资金严重不足是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该市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属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没有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也尚未列入国家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生态恢复示范工程规划,从而导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资金缺口很大,在自然保护区调查、保护区基础建设、恢复治理、自然保护区监测、自然保护区研究、人员培训、执法手段与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缺乏专门的资金支持。 

        2·4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体制滞后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部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而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较为普遍的管理体制是业务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行政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实行业务与行政分离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存在着职责不清、权利不明的弊病,特别是现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对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不大,还要在不宽裕的财政中“掏腰包”养保护区一班人,所以保护区就成了“包袱”,保护区工作也就得不到重视和支持。况且,自然保护区的业务管理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管理素质参差不齐,几十年的保护区发展史告诉我们,自然保护区的工作是以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业务工作为主,行政管理只是为了完成保护区历史使命的管理措施之一,但自然保护区现在尚无一套完整的、规范的管理体系,年初无计划,年终无总结,上级对下级无指令,下级对上级也不用汇报,干好干差一个样,全凭良心干活。 

        2·5对自然保护区研究技术力量薄弱 

        目前,多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不够健全,管理人员不足,业务素质不高,管护手段和基础设施普遍薄弱,缺乏现代管理技术和手段。由于自然保护区经济来源不稳、地域偏僻、工作生活条件差、社会地位不高,从事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面临的工作难度大而缺乏信心,科技人员因科研经费紧缺而无法开展工作,基层的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差、待遇低,缺乏工作积极性。有能力的人大多设法离开保护区,新的“血液”又无法输入,管理队伍整体素质普遍较低。 

        3·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对策 

        3·1在思想认识上,要充分明确保护自然保护区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 

        人们的思想意识、观念态度和政府的重视程度是自然保护区保护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一些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和认识对自然保护区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目前,社会广大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尚认识不足,自然保护区保护意识仍较为淡薄,尚未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因此,要高度重视,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自然保护区的功能、效益和巨大作用,宣传国家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法规,宣传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科普知识,宣传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开展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有关活动。要在每年的“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和“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中,将自然保护区保护做为重要的宣传内容,以提高全民的自然保护区保护意识。 

        3·2在就地保护上,要强调建立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最有效途径之一 

        以创建部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为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实验区按照功能分区严格划分,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将申报创建部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作为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有效途径,对自然保护区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并在保证自然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管理的同时又能突出自然保护区生态和经济效益,促进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生态旅游协调发展。 

        3·3在体系建设上,要完善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建设 

        一是要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队伍建设。该市尚属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现有管理人员力量薄弱。要实现对该市自然保护区的全面保护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队伍迫在眉睫。二是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自然保护区保护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性强、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和行业,关系多方的利益,需要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严格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三是要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资源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部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工作,通过监测网络的运行,掌握各类自然保护区变化动态、发展趋势,定期提供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为上级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3·4在资源保护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自然保护区的非法行为 

        建立联合执法和执法监督的体制,大力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严格审批并监督实施自然保护区保护和资源利用项目。针对我市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的偷捕偷猎等非法行为,加大自然保护区保护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严厉打击肆意侵占和非法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切实加强资源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乃至全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管理、监督和协调,维持自然保护区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良好秩序,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 

        3·5在项目建设上,要逐步推进自然保护区恢复项目和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 

        自然保护区保护工程是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有力举措和重要保证,要在全面规划自然保护区保护、恢复、合理利用、生态旅游建设以及森林公园建设的基础上,对一些重要自然保护区恢复和保护项目进行重点保护建设。采取恢复森林植被、改造野生动物栖息地、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措施,逐步推进自然保护区恢复与治理工程。重点实施自然保护区巡护道路工程、监测站点建设、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境改善等重点工程。采用系统工程和综合治理的方法,确保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如期完成。通过自然保护区恢复和保护项目的实施,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效益得到充分发挥,实现自然保护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6在科学规划上,要立足实际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发展规划体系 

        针对目前景德镇自然保护区生态现状,组织专业人员,在深入考察、多方听取意见、广泛征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景德镇市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完善,全面完成该市《部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部级森林公园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评审及报批工作。对已经向上级部门编制申报的项目,要做好项目的争取和组织实施工作。 

        3·7在投资保障上,要坚持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引资建设的发展思路 

        自然保护区保护是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因而其投入也具有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要建立国家投入、地方投入、社会各方面群策群力的多层次、多渠道的自然保护区保护投入机制。政府投入应是自然保护区保护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地方政府财政要将自然保护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及上级部门对我市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支持,保证自然保护区保护项目的实施。同时,还要广泛地争取各方援助,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向自然保护区保护投资,规范地利用社会集资、个人捐助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建立全社会参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投入机制,为自然保护区保护提供有力的投资保障。 

自然保护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土国土资源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关于国土法、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三者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重要原因是对于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以及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而关于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目前学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因此,要厘清三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厘清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以及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一、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国土法,又称为国土资源法,或国土开发整治法。是指对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把握其概念,关键是要把握国土或国土资源的概念。关于国土或国土资源的概念,众说纷纭,综合观之,有四种观点:其一,国土资源就是指一国的土地资源。这是最狭义的概念。其二,国土资源单指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能源资源等。其三,“国土资源一般是指一国国家支配管辖的自然资源及其决定的环境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1]其四,蔡守秋教授在《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国土资源给予对广泛的定义,“国土是一个国家管辖下的陆域、海域、空城的总体极其间的全部自然资源。”[2]笔者认为,国土资源其实就是领土资源,领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国土资源的外延应包括一国的领陆资源,即土地资源、领海资源,即海洋资源、领空资源,即空间资源。因此,笔者赞同蔡守秋教授的观点,而不应把国土资源仅仅局限于一国的自然资源范围之内,也不应将其范围扩及包括社会经济资源,更不应将其范围仅仅局限于土地资源。

(一)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

关于二者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土法是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即国土法相当于综合性的自然资源法,它是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法律规范。[3]另一种观点认为,自然资源法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即自然资源法仅针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国土资源法不仅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而且也要对其进行治理、保护。此外,国土资源法还对自然资源之外的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如区域开发综合整治。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形成这两种观点,归因于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及外延的认识存在差异。如果视国土资源仅仅为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决定的社会经济资源,则国土法当然为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应为综合的自然资源法。反之,如果视国土资源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而且还包括其他领土资源,则自然资源法应为国土法的一部分。笔者坚持国土资源泛指领土资源,因此,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法仅仅是国土资源法的一部分。国土资源法所处的地位更高,它针对所有领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此外,自然资源法只注重对单种自然资源的法律控制;偏重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忽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治理;偏重与强调自然资源得劲机效益和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而忽视其生态效益和环境权;只强调单项开发利用,忽视区域综合开发整治,因此,传统的自然资源法对自然资源的法律调控有许多局限性。只有将自然资源法发展扩大到国土开发整治法的阶段,才能对自然资源实现科学、有效的法律控制。[4]因此,自然资源法不仅是国土法的一部分,也是国土法的前身。

(二)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果国土仅指自然资源,即国土法仅指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二者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如果国土资源法指调整因保护一国领土内的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又调整因开发、利用、治理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环境保护法仅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因为环境保护法只强调保护环境,而国土法既注重保护环境,又强调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因此国土法的综合性更强,视野更加开阔。因此,国土法的范围大于环境保护法。按照目前狭义的环境保护法,只从保护角度出发而不从综合开发、利用、治理的角度出发是很难保护好环境资源的,只有将环境保护法发展扩大到国土法,才能实现对环境的科学、有效的保护。

(三)国土法体系的构成

通过对国土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三者关系的具体分析后可发现,三者关系如何取决于人们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和外延的认识,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和外延的认识不同,三者的关系也不同。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国土法才是环境法的基本法。因为它不仅同自然资源法一样关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又同环境保护法一样注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它融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与一体。国土法的体系以国土资源基本法为龙头,下设三个分支体系:一是以自然资源法牵头的各资源法体系,调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是以环境保护法牵头的各环境保护法体系,调整环境保护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三是以自然灾害防治牵头的各灾害防治法体系,调整防灾减灾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为此,科学的国土法体系,需要加快国土法的立法,包括综合的自然资源法,灾害防治法,各资源、环境保护、灾害防治单行法等。此外,以下法律规范也是国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区域开发整治法:它是一定区域内国土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区域开发整治是整个国土开发整治活动的缩影,即区域化。如城市开发整治、乡村开发整治、老少边穷地区开发整治及其他特定区域开发整治等。我国的西部大开发以及最近中央提出的振兴东北,都是典型的区域开发整治,通过区域开发整治以实现区域内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区域开发整治法是国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土管理法。国土管理法规是指有关国土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责、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等法律规范。国土管理在我国国土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土开发整治事业发展的保证,国土管理法规也是国土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国土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它具体由国土管理机构法规、国土考查、监测及资料的管理的法规、国土规划法规、以及国土开发整治工作实施的管理的法规组成。

二、国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我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共五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管理体制;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律责任。通过其条文分析可发现,虽然该法在原则、制度上主要偏重于污染防治,关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条文较多,但从总则、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法律责任部分来看,仍不失为我国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综合性的基本法。但是,笔者认为,国土法才是环境法的基本法,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应对的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国土法除可以做到这一点外,国土法优于环境保护法之处在于其视野开阔,前瞻性强且更具有综合性,更符合现代环境问题日趋综合的特点。国土资源法不仅针对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后的事后治理,更注重对国土资源进行事前的预防,它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如通过规划制度,在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土资源进行有计划的开发利用。实践已经证明,许多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都和盲目的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有密切关系,如果事前做好了国土资源的规划与计划工作,许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可以在源头得到控制。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抓住我国当前进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这一契机,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虽名为《环境保护法》,但实为国土资源法的基本法。即把它上升到国土资源法的基本法层次,使之成为环境法的基本法,以使其对环境的保护所采取的手段更完整也更具有综合性,不仅有事后的治理手段,更有事前的规划和整治手段,以满足应对中国环境问题新形势的需要。具体做法是:

(一)将国土规划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规划是人类克服自身经济活动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的科学决策活动。国土规划是规划在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指在特定土地上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进行总体空间部署。[5]通过对国土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可以有效避免和克服不应有的生态破坏与污染的产生。建国后,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国土规划法规文件,基本上对国土规划工作的大部分作了规定,但未形成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中未作全面规定。现行《环境保护法》第4、12、22条只提到了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规划,但是它们是不同于国土资源规划的,国土资源规划站的位置更高,综合性更强,它既包括环保规划,又包括经济发展规划;既包括城市规划,又包括乡村规划等。通过综合性的国土规划,可做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以实现《环境保护法》的宗旨,即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时,可以增设一章,定为“国土资源的规划”,置于原第二章之后,第三章之前。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国土资源规划”这一章只能对国土规划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国土规划的体系等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关于国土规划的内容、规划的主体、规划的基本制度及法律责任等只能留待我国今后制定的国土规划基本法中作出规定。

(二)将区域综合开发整治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区域开发整治和规划类似,也是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发生的重要手段,规划也包括区域规划,在合理的区域规划制定后,再对该区域的环境资源按照区域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这是整体论思想在环境资源法中的具体运用。因为现代环境资源问题本身就具有整体性,不能把它与其他问题割裂开来。比如城市的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城市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技术水平较低等因素造成的。把某一区域作为一整体对待,对其环境资源问题作为一整体进行治理,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我国一些城市开展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际上就是区域开发综合整治在城市的运用。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合理的产业结构调整等手段,最终达到治理城市环境问题的目的。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未对区域开发综合整治这一有效手段作任何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再增设一章,专门规定区域开发综合整治的有关法律问题。鉴于其基本法的地位,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也只能对区域开发综合整治要遵循的方针和原则作出规定,如农村开发整治要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等。城市开发整治要坚持城市综合开发整治的原则、坚持城市环境资源的特点的原则。特定区域开发整治要坚持把区域开发整治和全国国土开发整治紧密结合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等。而有关的具体法律制度可在今后制定的统一的《区域开发整治法》中作出规定。

(三)将自然灾害防治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对环境的损害可分为人为活动和非人为活动两个方面。非人为活动主要指自然灾害,人为活动主要指人为排污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非排污性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许多环境问题往往是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如1998年发生的特大洪水,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因此不宜把自然灾害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完全分割、对立起来。为防治自然灾害,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防治自然灾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但是其效力层次都太低,虽然也颁布了《防洪法》等几部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单行法,但灾害防治法的体系还没有形成,尤其是作为环境法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对灾害防治作任何规定。因此,实有必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灾害防治加以规定,为今后的灾害防治法体系的构建提供基本法的支持。

通过将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整治及灾害防治纳入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其名称仍沿用《环境保护法》,但是其内容更加充实完善,更具有前瞻性,应对环境问题所采取的手段更加具有综合性,更加贴近当今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综合化的特征。它不仅仅限于国土资源不当的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污染的治理,而是集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于一体,使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真正成为一部能跟上时展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

注释:

[1]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2]蔡守秋:《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M],第1页。

[3]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4页

自然保护体系范文第5篇

现有的九种保护地体制分别形成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部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等条例及办法,立法模式缺乏整体性。这也是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一块保护地,数个名称,多部门管理的混乱局面的直接原因。立法目的不协调在我国的保护地体制中,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并未提及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也就是说其施行的是一种严格保护的策略。此种策略并非完全不妥,在各国也常常适用于濒危物种以及核心区域的保护,但只有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极度迫切时,适用严格保护才是合理的。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占保护地体制的绝大多数,约占国土面积的12.96%,在如此大范围的区域内完全禁止开发利用,一方面将严重阻碍地方利用优势资源发展经济,进而导致地方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冷淡,影响长远的自然保护效果;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不在强制而在合理,明显不符合实际的禁止性规定,只会使得一些正常的资源利用行为变成违法行为,不符合法治之理念。法律位阶较低我国关于保护地的现行立法,除《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风景名胜区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以外,主要由有关职能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组成,其立法位阶较低,效果较差。

这些法规由于效力位阶的原因,使得规定的内容方面受到了限制,一方面,类似于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不能规定;另一方面,当条文的规定与其他法律产生矛盾时应当适用上位法,这进一步削弱法规的实效。因此,保护地法律体制需要更高位阶的综合性专门立法。国外在国家公园法律体制领域的经验自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公园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兴建国家公园的热潮。紧随美国之后,加拿大于1887年建立了Banff国家公园,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韩国等国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国家公园,并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体制。尽管各国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各不相同,但主要发展经验均借鉴自美国,而且已经形成了国际上通行的模式。因此,通过对它们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进行研究,抽取出其中的共性,将为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属于保护地体系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UCN)在其分类标准中根据管理目标的不同将保护地分为以下六个类别:严格自然保护区或荒野地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纪念物保护区、生境和物种管理保护区、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区、资源管理保护区。

在此框架下,各国根据其特点形成了各自的保护地体系,而国家公园正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加拿大的保护地体系较为简单,由野生生物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组成,国家公园是加拿大保护区体系中的重要类型。澳大利亚是迄今为止唯一完全采纳IUCN保护地分类体系的国家,任何联邦保护地在申报时必须明确其申报类型。英国的保护地体系较为复杂,总的来说可以按照设立的目的不同而分为严格保护型和观赏保护型。前者具体包括自然保护区、具有特殊科学定义的地域、海洋自然保护区、特殊保护区、具有地区重要性的地质区;后者则包括国家公园、具有突出自然美的区域、列为遗产的海岸,国家风景区农业方面的类型有硝酸盐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新西兰的保护地主要也是按照设立目的来分类的,包括公共保留地、保存区、国家公园。韩国的保护地体系包括严格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天然纪念物和多种经营管理区,严格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科研、教育等;国家公园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科研、教育、娱乐等;多种经营管理区则主要以经营活动为目的。通过对保护地体系分类的国际通行经验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保护地大致按其设立目的不同,分为严格保护类型与利用保护相结合类型,并在各个类型下再按照设立目的或自然属性特征进行细化。立法层级较高美国在立法层级问题上极具代表性,自1872年《黄石国家公园法》颁布以来,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其中立法层级最高的当属《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法》,其立法层级仅次于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