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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对策
本文为安徽财经大学重点科研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新研究――以安徽省为例》(ACKYQ0905ZD)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安徽省固镇县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工作,发展多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笔者对固镇县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的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
一、固镇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据调查统计,固镇县现有耕地1.33万hm2,家庭承包经营农户45,830户,承包耕地面积1.22万hm2,截至2011年6月,土地流转面积732.7hm2,占农村土地承包总面积的6.1%。大多数流转土地用于水果、蔬菜种植。其主要形式有:县内农户之间自行流转;本组、本村、本乡镇范围内农户之间的流转;本乡镇农户与其他乡镇农户之间的流转;少部分县外商人租赁耕地从事蔬菜或其他经济作物种植等。全县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
二、当前固镇县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实施措施与成效
(一)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确权为起点。为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固镇县从2009年6月启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通过宣传发动、摸底调查、补换发证、建章立制、组织验收等环节,核发经营权证44,630本(户),承包土地面积1.22万hm2,立卷归档资料500余件,经营权证书100%发放到户,所发经营权证达到了承包面积、承包位置、四至界限、基本农田标注到户的目标要求。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补换发工作,依法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全县18万农民吃上定心丸,为全县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有效带动农民参与土地流转:以培育引领型人才为核心。由于固镇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处在初期起步阶段,农村土地合理流转还必须靠一些养殖大户、营销大户、种植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科技示范带头人的引领,只有通过先进典型大胆尝试,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才能有力推进土地的合理流转。为此,固镇县积极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将农民中创业意识强、有谋有虑、有胆有识的农民纳入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绿色证书培训班,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通过这些引领型人才的点状带动,农村土地流转逐步被农民接受。
(三)促进土地流转:向规模求效益。为实现规模效益,按照县政府“稳定一粒粮、提升一株烟、做大一头畜、培强一棵菜、搞活一片林”的总体发展思路,不断加大力度,努力推进特色种植业“三个一万亩”的目标。在2010年种植397.4hm2蔬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基础上,2011年计划发展蔬菜种植一万亩。到目前为止,已落实豌豆、甘蓝、葱、蒜等特色商品蔬菜种植1,246.7hm2。通过发展规模种植,成功引进了星贸公司、香港凯瑞公司等到固镇建盖蔬菜生产加工厂,并与合肥晨农集团签订合作发展协议,使土地的流转成为可能。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蔬菜种植专业户856户、684.8hm2,家庭农场35个、240.5hm2,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13个、193.7hm2。产业不断培植,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为土地流转创造有利条件:夯实土地流转硬件基础。针对固镇县农业基础脆弱、产业发展滞后的实际,县农业局积极争取中低产田(地)改造、农机购置补贴等项目来夯实农业基础,2010年和2011年争取2个巩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建设规模八千亩,投资615万元;测土配方施肥项目60万元。通过中低产田地改造等项目的实施,逐步使田成方、渠成网、路相连,改善了农田基础设施。以农机购置补贴为契机,大力推进固镇县的农业机械化进程,积极发展农机服务专业村组,通过近三年发展,使该县到目前为止共有大型拖拉机50台、小型拖拉机126台、农用拖拉机300台、微耕机412台、联合收割机3台,为实现种植收获机械化、投入成本最小化、农田收益最大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土地流转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固镇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从实际调研情况来看,当前固镇县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不健全;(2)宣传不到位,部分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3)土地调整过于频繁,不能流转;(4)土地流转不规范;(5)产业拉动力不强,土地分散流转效益不大;(6)土地流转专业机构有待建立。
四、固镇县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实施中的相关完善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尽快研究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或实施办法)》,积极稳步推进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宣传发动、政策指导、招商引资、规范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实施土地流转试点。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宣传力度,选择有条件的乡镇、村进行土地规模流转经营试点,组织有经济实力、有愿望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基层干部、种养大户、企业主、合作经济组织牵头建立一批规模高效农业区,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迅速扩张。
(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规范土地流转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管理制度,从制度上、管理上确保流转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充分尊重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指导流转政策措施,促进规模流转和跨区域流转。
(四)扶持重点产业,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步伐。通过重点产业扶持,让参与土地规模效益较高、示范作用明显的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优先申报农业专项扶持资金,优先享受科技技术服务,激励经济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关键词】土地流转 概率 利益博弈分析
一、前提与假设
(一)一般关系分析
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以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不一致性,都会对土地流转的实施产生极大的影响。一方面,广大农民作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当土地被流转时的利益补偿低时,自身利益收到损害时,必然与土地承包商以及引导该项目的村委会之间产生矛盾冲突。村委会作为农村土地的实际管理者,往往都倾向于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土地承包商在丰厚的回报与低廉的成本的诱惑下也常常倾向于压低土地流转价格。而部分农民发觉从事其他行业收益更大,因此会将自身土地荒置,为避免浪费农民被迫接受低廉的补偿价格。但是,从长期博弈看来,利益补偿长期不提高,部分依赖土地的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或者农民感受到成本与收益极不对称时,农民满意度不高就会收回土地。一旦收回土地,便会造成农村土地的大量荒置,既浪费了土地资源又对政绩不利;而过分提高补偿水平,便会使承包商成本过高得不到收益便拒绝承包土地,最终各方利益都将受损。
(二)前提与假设
本文从农民、承包商、村委会以及政府等多方利益关系入手,建立博弈模型分析各方的行为,为了便于分析将做前提如下:
1.各个利益相关方都是理性的经纪人,代表自身利益,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理性的经纪人的假设是要求参与者可以对外界刺激做出合理的行为反应。
2.村委会行为。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选出来的,应该代表农民利益,保护农民利益。但是村委会也可能受到承包商的贿赂,从而站在承包商那边,忽略农民的利益。
3.风险不对称。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赖以生存的基础,低廉的土地补偿远不能满足农民的生活需要。而对于开发商来说,仅需付一笔数额较小的土地租金或补偿金即可换来相当可观的商业利润,承包成本低,回报丰厚。而对于村委会来说,村委会通过收取送礼以及流转合同差价获得利益默认了承包商的低额补偿,村委会的风险微乎其微。
4.收益不对称。农民从土地流转中几乎难以获益,反而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承包商承包土地成本小,回报相当丰厚,村委会也能取得私人收入,或者在对差价中获得收益。
5.完全信息对称。假设局中人都完全了解各参与方在各种情况下的得益。
二、市场机制下的承包商与农民的博弈分析
(一)模型表述
假设承包商商有两种行动可以选择,承包和不承包;农民的选择是不接受(提高补偿水平)和接受(接受现有补偿)。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各参与方以其利益最大化为标准采取行动。
(二)博弈分析
①当承包商选择承包,农民选择接受时,农民的收益为R1,成本为C1,承包商的收益为R1',成本为C1',承包商对农民补偿费用为B;此时双方收益(农民,承包商)为(R1+ B—C1,R1'—B—C1')(下同)
②当承包商选择不承包,农民选择接受,农民的收益为R2,成本为C2,承包商的收益为R2',成本为C2';双方收益为(R2—C2,R2'—C2')
③当承包商选择承包,农民选择不接受时,农民的收益为R1,成本为C1,承包商的收益为R1',成本为C1';收益为(R1—C1 , R1'—C1')
④当承包商选择不承包,农民选择不接受时,农民的收益为R2,成本为C2,成本商的收益为R3,成本为C3;收益为(R2—C2,R3—C3 )
对比①②可知,农民在接受的情况下,承包商选择承包的利润应大于不承包的利润,即R1'—C1'—B>R2'—C2';对比③④可知,农民在不接受的情况下,承包商选择承包的利润应等于不承包的利润,即R1'—C1'=R3—C3
土地流转补偿能部分提高收入水平,促进土地再利用,所以对于农民而言R1—C1>R2—C2。
由R1'—C1'—B>R2'—C2'可知,无论承包商承包或不承包,作为都是其最优策略,而R1'—C1'—B>R2'—C2',即在农民的最优策略(不争取)下,承包时承包商的最优策略。
三、村委会保护农民利益下的承包商与农民的博弈分析
(一)模型表述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引入农民接受、不接受概率以及村委会保护、不保护概率,构建博弈模型,来进一步分析在土地流转这一行为中,农民与承包商不同的收益期望值,从而更好的对两个主体在有村委会参与情况下的行为选择的分析。在上述案例中,农民与承包商的利益分为四种情况:(受损,受损),(受损,收益),(收益,受损),(收益,收益),为了方便讨论我们假设农民议价、村委会保护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其作为、不作为的概率为恒定。
(二)博弈分析
在上述模型的基础上,我们假设农民与承包商最后达到博弈的纳什均衡为(收益,收益),则我们先假定农民接受的概率为P,则不接受的概率即为(1—P),村委会不保护农民利益的概率为P',保护的概率为(1—P'),通过上述以建立的模型写出农民、承包商的期望收益函数:
①当承包商选择承包,农民无论选择接受还是不接受,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保护与舆论力量,此时将农民接受与不接受的收益分别乘上不争取的概率P、不保护的概率P',即代表了在各种不同程度争取、保护下农民可能得到的收益值;而在农民接受与不接受的前提下,承包商的收益乘上不争取的概率P、不保护的概率P',即代表了在各种不同程度接受、保护下承包商可能得到的收益值。
②当承包商选择不承包土地,农民无论选择争取还是不争取,农民都没有接不接受利益补偿之说(即没有土地流转的需求,也没有相应对承包土地的补偿),村委会没有保护的必要(即没有土地流转的需求,也没有相应的保护对其产生作用)。此时将农民接受与不接受的收益乘上争取的概率(1—P)、保护的概率(1—P'),即代表了在承包商选择不承包这一情况下农民可能得到的收益值;而在农民争取与不争取的前提下,承包商的收益乘上争取的概率(1—P)、保护的概率(1—P'),即代表了在不选择承包的前提下承包商可能得到的收益值。
农民:π1=P[P'(R1+ B—C1)+P'( R1—C1) ]+2(1—P)(1—P')(R2—C2)
承包商:π2=P[P'(R1'—B—C1')+P'( R1'—C1')]+(1—P) (1—P') [( R2'—C2')+( R3—C3)]
(三)收益函数分析
对农民进行分析:
π1=P[P'(R1+ B—C1)+P'( R1—C1) ]+2(1—P)(1—P')(R2—C2)
对P求导并令导数为0可得P'(R1+ B—C1)+P'( R1—C1)—2 (1—P')(R2—C2)=0
解得P'=2(R2—C2)/[2(R1—C1)+2(R2—C2)+B]
对承包商进行分析:
π2=P[P'(R1'—B—C1')+P'( R1'—C1')]+(1—P) (1—P') [( R2'—C2')+( R3—C3)]
对P'求导并令导数为0可得P(R1'—B—C1' +R1'—C1')—(1—P) [( R2'—C2')+( R3—C3)]=0
解得P= [R1'—C1' +R2'—C2' ] / [3(R1'—C1')+(R2'—C2')+B]
由此,我们所建立的监察博弈模型的混合纳什均衡为
P*=[R1'—C1' +R2'—C2' ] / [3(R1'—C1')+(R2'—C2')+B]
P'*=2(R2—C2)/[2(R1—C1)+2(R2—C2)+B]
(四)结论分析
由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当P=P*,P'=P'*时,农民收益与承包商收益达到动态平衡,此时两者在承包行为中虽然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但是土地流转各相关主体综合收益为最佳。
假设PP*时情况正好相反,不接受概率的减少使得承包商可以从承包收取更多利润,而反之使得农民却变得更加“无利可图”。于是,越来越多的承包商渴望开发有限的土地以获取利益,而农民却越来越从其中得不到收益,收入差距进一步明显化,最终导致的恶性结果就是,要么农民与开发商摩擦与纠纷不断,要么就是农民全面收回土地导致土地全面荒置,从而使这一行为的经济性完全不能被利用。同理,P'*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分析,保护的作用概率只有维持在某一平衡值,才能既起到保护作用而不会产生类似上述的恶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崔效军,曹春云.土地流转制约因素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5).
[2] 吴爽.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J].理论观察,2011(01).
【关键词】细化;批后实施;程序流程
引言
依法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工作是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重大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是当前国土资源工作尤其是征地工作实践所亟待明确、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待建项目批后征地实施程序为例,探讨从细化征地实施程序工作流程角度对完善征地制度的重要性与意义。
一、完善征地实施程序重要性
征地批后实施关系到征地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是衡量土地管理水平乃至国家政令、法令是否通畅的尺度,受到各级政府、用地单位和农民群众的热切关注。在征地工作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完善征地实施程序对征地工作其重大作用和意义。
1.征地批后实施是整个征地工作的重要环节。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向国家提供建设用地和对农民合理补偿,是征地工作的核心问题。征地实施过程的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时影响到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势必影响到土地管理部门的形象和地位。
2.健全完善征地工作程序是征地工作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
征地工作是一种系统性、连续性很强的工作。其系统性、连续性表现在从征地组卷到报批;从批后实施到后期的监管,其间工作周期长,工作任务量大,矛盾突出。如没有完善工作程序流程将导致各个环节的脱钩,工作压力加大,各种矛盾的激化,后续工作无法开展下去以至于影响到整个征地软环境的恶化,给和谐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3.健全和完善征地实施程序是减少地区之间差异的重要手段。
现阶段我国地域宽广,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各地区之间投资环境及项目用地情况千差万别,各级、各地批后征地实施者对法条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导致没有完整、统一的征地操作规范。各地征地工作形式、方法各异,因此健全和完善征地实施工作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可以减轻工作压力,更快、更好地化解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征地而上访给政府工作带来的压力,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其效果更为显著。
二、批后征地工作程序流程的细化
批后征地实施主要围绕着“两公告一实施”的模式进行,本文讨论的细化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我以表的形式来细化整个实施的过程。(见表1)
1.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掌握被征地块的基本情况。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征地的批复后,进入征地现场进行核实比对了解被征地块位置坐落范围土地权属、面积、地类、农业人口等基本情况。
征收地土地方案公告的制定及。根据征地批复中批准的内容,制定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让被征地块所属村集体及群众了解征地情况。征地公告一经,所示地块已被征收,不受以后各环节工作的影响,体现着政府征地行为的强制性。
2.中期补偿阶段
2.1 调查登记阶段
土地权属登记主要登记被征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被征地块位置、面积、地类等土地信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调查登记出所调查物品的种类、规格、数量等详实数据,经被补偿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核价补偿的依据和基础。调查登记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数据、资料的公示保存,作为后期涉及行政裁决或的法律依据。如对公示结果中数据资料有异议,被登记人可申请复核。工作人员现场复核后的将结果公示保存。
2.2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阶段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核价补偿环节是整个补偿工作的重中之重。登记调查结束后,根据补偿文件的规定制定补偿物品价格。对地上物物权人将其所有的被补偿物品罗列清晰,计算其价值。物权人对工作人员所计算的结果进行确认。对结果无异议的,可签订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明细表确认最终结果。
2.3 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机构根据前期土地权属登记的结果,制定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土地的地类、年产值、补偿倍数、安置补偿的倍数等内容(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要明确区片等级、区片价格、实际补偿标准等)。
签订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保证征地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步骤。“两费”涉及集体、个人的利益根本,这里面问题是最多的,矛盾也是最突出的,大部分土地上访问题都集中在“两费”上,所以在核定“两费”时候必须慎重,要充分考虑集体、群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结合本地区征地的实际情况而定,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后期收尾阶段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费用发放包括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发放。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给与附着物及青苗的物权人,土地补偿费发放给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土地使用单位。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费用发放完毕后,征地机构与地上物物权人签订地上物清理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由地上物物权人自行清理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清理,腾出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
征地档案要及时整理,按照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做到清晰明了便于杳阅;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建立完整的查阅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三、细化后征地征地程序实施作用与意义
细化征地实施程序是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实施步骤,它为整个征地工作提供实施指南,能够明确提供工作的方向目标,统一征地工作思路,形成统一征地模式,更方便快捷的为群众服务,推动征地良好环境的建设。同时可以减轻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土地上访现象的产生,对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建设和谐社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征地批后实施工作是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重大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对于征地制度本身来说,完善的征地实施程序是必不可少的,而细化后的工作流程更可以征地程序细化实施可以使征地过程条理清晰、便于管理,减轻工作压力、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减少因征地矛盾给政府工作带来的压力,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其效果更为显著。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号
[3]《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22号
[5]《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关键词: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财务风险措施
一、引言
征地拆迁是做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前期准备的工作之一,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都非常艰巨的任务,并且是一项财务风险大的项目,因此在公路工程建设中,认真分析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风险事项,对规范整体拆迁工作,降低征地拆迁补偿支出推进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财务风险分析
1、征地拆迁政策差异
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主要是根据政策组织实施,但是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1)政策衔接难,省政府下达的文件标准与地方文件标准不一致,一般市、区(县)同样的项目征地拆迁标准都高于省标准。省政策主要是对征地拆迁和安置实行货币化,而市,区(县)政策主要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实行人口进入社会保障,并且征地和安置补偿费大多数都纳入统筹。(2)政策缺项,目前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政策中,在补偿项目上不全,比如在目前的公路拆迁政策主要适用于集体土地,缺少国有土地以及城市的征地拆迁实施的政策,并且随着公路建设已经进入开发区以及城市地区因征地拆迁政策问题,而导致实施困难。
2、审计内容不全造成的风险
目前在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征地拆迁审计没有规范的流程,并且审计内容没有统一的标准,征地拆迁工作的审计人员一般是会计,对工程造价、评估、测绘以及法律等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不了解,审计人员通常把项目项目评估报告、测绘的报告、项目拆迁安置补偿细则以及相关的证明资料直接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审计对这些依据的产生程序以及依据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真实性没有延伸调查,并且有些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公司以及拆迁户之间相互勾结进行骗取拆迁资金,从而对国家审计造成一定的风险。
3、征地拆迁工作中违规行为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一些地方性政府以及单位没有按照国家政府颁发的有关政策进行实施,存在弄虚作假、挪用、克扣、挤占征地拆迁资金,导致征地拆迁资金兑付不到位,并且一些单位占用征地拆迁资金专用款,使征地拆迁资金不能正常使用。甚至还有一些政府和部门不根据政策办事,违规操作,导致群众不满以及充满抵触的心理,从而造成征地拆迁工作难以进行,生产违纪违法的事件。
三、控制以及规避风险的相关措施
1、完善政策、理顺关系
(1)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属地政策,同一地区不可能因为工程项目不同而颁发不同的政策标准,也不能因为项目不同对群众带来不公平的现象,通过执行属地政策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在某一公路建设征地拆迁中,就是采用对上按照省政策,对下按照市、区(县)政策,征地拆迁资金的差额有省、市、区(县)共同承担的措施进行处理,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矛盾的发生,而且还可以降低资金风险。(2)梳理文件,统一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相关的文件或者相关部门的文件,不能哪一文件中的条款适合自己就采用哪一文件,一定应该根据政府下达的相关文件,政府应该加强对部门的协调,使政令畅通。并对不以政府文件为标准的部门,政府应该给与强制性手段,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2、规范审计流程,明确审计内容
在征地拆迁项目开展中为了降低财产风险制定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对征地拆迁的审计内容以及工作流程等加强规范,不断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审计质量从而降低财产风险。征地拆迁项目工程中审计流程主要是收取相关的资料审查档案资料入户现场勘查 出具档案审计相关报告 审查征地拆迁补偿程序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的环节进行跟踪征地拆迁资金专户的管理跟踪。对于审计流程应该做到审计工作与征地拆迁项目同步进行。
对于审计内容主要是审计征地拆迁工作程序的跟踪、征地拆迁专户资金的管理内容以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具体落实等内容。
在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只有不断规范审计流程,明确审计内容,才能保证征地拆迁资金开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并且也可以防止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的挤占、截留以及挪用的现象发生,从而降低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财产风险降到最低。
3、加强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单位以及审计部门应该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形成立体管理模式,并且应该及时了解资金征地拆迁资金是否兑付到位,从而防止出现挪用、截留的现象。不断完善征地拆迁的规章制度,可以使征地拆迁项目有效的开展,保证审计工作人员能够统揽全局,掌握工作动态。公路建设单位以及征地拆迁有关部门应该保证工作的透明度,将征地拆迁的各项情况以及措施展示给群众,对公路建设用地补偿的使用监管,要求各个部门出具相应的管理办法,监管到位,防止有关人员私分、挪用他用等犯罪现象,从而降低征地拆迁的风险,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少违法事件的发生。
四、总结
在公路建设项目中,为了降低征地拆迁的财务风险,应该认真进行分析征地拆迁工作的存在的风险事项,并采取相关的措施以及合理风险应对措施,不断规范征地拆迁工作,降低征地拆迁补偿的支出,从而有效降低征地拆迁工作的财务风险,保证公路建设项目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云巧洁.资金风险管理防范——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防范举措[J].科学与财富;2011(12):30
关键词:信息公开;听证制度;安置补偿及时;调解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0-0130-02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非农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该趋势的发展使得大批农民的土地被征收而造成农民失地现象。土地被征收后,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民成为无地可种、无岗可就、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成为游离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新弱势群体,其生存与发展的压力陡增。此境况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心态和价值观念易发生变化,甚至与政府产生对立情绪。这些因素可随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包括越级上访或者,威胁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总之,被征地农民问题已成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机制已迫在眉睫。下面主要从程序性视角出发提出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措施。
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一个社会如果希望民主成功,必须负责提供并发行普遍参与管理所需的信息”[1]。这条原则同样适用于我国当前农地征收问题。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征地信息公开,保证知情权,是其他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
2001年《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了获批征地的公告期限及主管部门。第5条规定了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时间、批准用途等,对于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没有涉及。所以无论是被征地农民还是普通公众都无法了解征地决策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这种不全面的信息公开容易引起民众的误解,引起冲突事件发生。实践中,大部分乡镇政府以张贴公告来公布征地信息的方式,大大缩小了获知信息的公众范围,造成土地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征用。这不仅不利于信息公开,而且容易恶化被征地农民与政府间的矛盾。
为提升被征地农民对征地信息的知晓率,笔者提议借鉴台湾“公告与通知并行”的做法,将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在法定地点书面公告外,还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征地涉及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通知内容必须包含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听证权及其行使期限,另外,该书面通知的送达必须附有相应的送达回执[2]。这种强制性的信息公开模式,降低了被征地农民权益被侵害的概率,也便于被征地农民在土地权益受侵害后寻求法律途径维权。
同时,对于征地信息的告知时间可提前至土地征收申请正式获批之前,便于被征地农民及时、全面地了解征地信息。一定程度上扩大征地公益性的公开方式和征地信息渠道,增加征地信息的披露广度,保证民众的知情权,从而形成一种决策压力,有效防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
二、健全听证制度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3]。“听证”一词最初仅适用于司法领域,称为“司法听证”。
我国在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设立了听证程序。自此以后,听证开始正式进入民众生活,成为监督行政、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手段。截至目前,我国已有30多个立法机构采用了立法听证模式。2004年《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听证程序,从实体和程序上同时完善了我国的听证制度。然而我国征地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只在补偿阶段适用,对于政府决策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被征地农民无权听证,所以最终征地变成了政府单独决定的行为,被征地农民只是被动履行征地公告的要求。
基于上述问题,我们应健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听证权,以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一)《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91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拟定非农业建设内容的听证权。对该规定的落实,征地行政机关可借鉴台湾地区“告知和通知并行”的做法,在书面告知后,单独通知被征地农民,保证其及时、合理行使听证权,否则视为程序违法。
(二)被征地农民相互之间可以对征地目的是否合法、征地范围是否越界、征地期限是否合理等内容提出意见,相互交流后可书面要求参加征地听证。
(三)行政机关要明确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过程的具体程序。参与的过程包括参与公告与通知,参与资料的,参与相关人员的选定,参与公众意见的表达等。如果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提前明确告知参与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参与人员的选定方式、听证参与人表达意见的方式和步骤等问题,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听证权得到充分、切实行使。
(四)被征地农民与征地机关磋商。征地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但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却是一个可以磋商的民事问题,被征地农民与征地机关进行磋商时应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在征地初期,被征地农民与征地机关可针对征地方案、补偿标准等问题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直接报上级部门审批,可以省去对相关内容听证的环节,避免了社会资源浪费。
(五)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要明确化。《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这种“附具”形式往往导致听证内容流于形式。所以,市、县人民政府应在认真审核听证笔录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将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
三、坚持安置补偿及时原则
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尽管被征地农民发生的时间、方式、规模和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其发生并非无迹可寻。因此,坚持及早介入、及时安置补偿原则是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的明智之举。
及时安置补偿要求征地机关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根据相关土地法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不少征地机关存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这无疑使被征地农民贫困的生存现状雪上加霜。
为更好地缓解被征地农民严峻的生存现状,避免被征地农民发生,征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方面应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通过各种手段、措施和渠道广泛收集信息,及时掌握被征地农民生活状况,对不稳定因素快速作出反应;另一方面要设计完善机制,对被征地农民尽早安置、合理补偿。国外学者奥斯本和盖布勒指出政府以治疗为主而非以防范为主的治理是一种高成本、低收益的治理模式[4],两人都主张要建立一种以预防为主、符合实际的预警机制。浙江省温州市的许多部门和地区都设立了应急预案并践行之,均收到了良好效果。
四、注重调解作用发挥
在征地过程中借助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2009―2011年期间,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杨吉乡被征地千余亩,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100户农户都得到妥善安置,无一起上访案件发生。这种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征地纠纷的方式,实现了和谐征地,达到了双赢目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实现行政调解机制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组织和制度建设。
(一)应明确行政调解原则:一是自愿调解原则。二是合法原则。三是公平公正原则。四是注重实效原则。行政调解的目的是定纷止争,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实现法律的公正性。
(二)在组织建设上,各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局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征地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化工作指导。各区域国土规划局负责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配备5-7名调解员,调解员需热心调解事业,掌握娴熟调解技巧,同时还需具备专业的土地征收知识、房地产评估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
(三)对行政调解制度建设而言,首要的是向征地涉及的利益双方公示调解流程。调解委员会应当将案件受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调解组织成立、调解员回避、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容与调解步骤向参与人员公布,并严格按照流程调解,接受社会监督。当事人一方可主动申请征地案件调解,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可指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两种方式的调解必须进行登记。调解过程中,涉及相关内容和材料的查阅、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配合,保证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如遇到征地补偿标准超过项目政策或超过已签协议同类标准,应事先将该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对于重大征地纠纷案件也应及时上报。调解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归档。
(四)为保证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政府部门应建立保障机制。政府部门应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设施,如办公、场地设施等给予足额经费支持,还要为调解委员会预留出财政预算资金,以备应急之需。政府机关还要确保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从而更好、更便捷地保证农民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参考文献:
[1][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潘善斌.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191.
[3]?tp=0_11.
[4]奥斯本・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M].周敦仁,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162-185.
[5]征地安置补偿实用法律手册[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0.
[6]王克稳.略论行政听证[J].中国法学,19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