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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诊所规章制度

医疗诊所规章制度

医疗诊所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自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开展综合执法以来,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好食品安全卫生、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的同时,紧紧围绕社会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以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督执法力度,认真查处了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活动,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收到了明显成效。在检查37家个体诊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体诊所存在的问题

1.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注册执业护士证书不能现场提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在对37家个体诊所检查中,多数诊所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能提供有效证书,个别诊所责任人对“执业许可证”敷衍了事,有的将执业许可证锁入柜中,有的随意存放在角落,不能按要求把执业许可证悬挂在墙壁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取得医师注册及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经对37家个体诊所检查,有41人在未取得注册执业医师、护士证的情况下,从事各种诊疗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因此,规范个体诊所的诊疗活动,加强个体诊所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增强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大对基层个体诊所的监督检查力度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

1.2 在开展诊疗活动中擅自扩大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在卫生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部分个体诊所为了达到招揽病人、创收盈利的目的,随意扩大诊疗项目,科室设置“无病不治、包治百病”,不仅误导了患者的就医就诊,也给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带来了隐患,多数诊所不是在许可的诊疗项目内进行精益求精的诊治,而是招摇撞骗,在一定程度上坑害了患者。因此,整顿和规范基层医疗服务市场,是今后基层卫生监督执法的首要任务,作为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应该出现一处,查处一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广大患者的就医安全。

1.3 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门诊、卫生所(室)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有国家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检查中发现多数诊所没有制定各项诊疗工作制度,不能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诊治,进行诊疗操作技术存在随意性,个别诊所将原有的诊疗制度摆放在一边不能悬挂,由于操作技术制度的不健全,在诊疗工作中很难落实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在基层诊所医生、患者不分的现象非常突出。所以,作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好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制作统一样式、统一内容、统一悬挂的诊疗规章制度,是监督医疗服务市场要求和标准的基本条件。

1.4 诊所消毒管理设施不完善。各种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有独立的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至少有一名护士负责消毒工作,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并配有包括高压灭菌基本设备达16种,这样才能保证基本的诊疗活动的需要。在检查37家诊所中,达到基本条件的诊所只有十几家,多数诊所不能分开独立诊室,更没有无菌区的划分,有的诊所无菌区和污染区、半无菌区无法分开,诊疗操作中的无菌意识非常淡漠,多数诊所在不分室、分区的情况下进行各种诊疗操作内容;无菌物品与有菌物品混放,不标明消毒时间,治疗室空气消毒没有专人负责,更没有消毒登记和记录,个人物品与治疗用品放在一起,如此的诊疗环境很难保证患者的就诊安全,建立健全诊所的医疗服务各种制度,严格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规范和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的长期任务。

1.5 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和“不疼不痛”的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工作。从检查来看,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在发放执业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只进行了经常性的检查,很少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业务指导;另一方面,在办理执业许可证、医师(护士)注册证书的时间、时效、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重放证、轻管理监督的现象在基层比较突出;此外,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诊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不疼不痛”,未达到“伤筋动骨”的目的。由此可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规范和整顿医疗服务市场,为广大群众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将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长期任务。

2 对策

2.1 通报情况,加大整治力度。对存在问题的37家个体诊所,及时召开了由主管领导参加的卫生监督执法通报会,通报检查结果,限期改进,特别是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个体诊所,指定卫生监督员现场指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一项一项地落实,对不按期整改的诊所,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

医疗诊所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大病统筹,兼顾门诊”的原则,特制定《*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以下简称《门诊就医方案》。

第二条门诊医疗基金实行“全镇统筹”管理,重点解决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部分门诊医疗费用,让农民在日常就医活动中真正得到实惠。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委派机构。

第四条镇合管办设立监管员2名,从卫生院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

第五条合作医疗监管员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宣传和实施本镇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2、负责各村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并报上级确认。

3、按照《门诊就医方案》之规定对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和参合人员的医疗活动实施监督、控制和管理。

4、负责合作医疗的各种证、卡、表的领取和下发。

5、负责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的审核和申请划拨工作。

6、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查处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7、完成县合管办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门诊医疗基金的来源:按参合人员人均10元标准,由县合管办分月划拨到乡镇合管办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镇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统筹管理,分村结算。

第八条门诊医疗基金分为:基本医疗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其中基本医疗基金占95%,风险储备基金占5%。

第九条基本医疗基金用于参合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风险储备基金用于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出现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门诊医疗补偿费用由镇合管办每月向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核拨一次,每月的20日—25日为当月的门诊医疗费结算时间。

第十一条镇合管办应以村为单位,对每个参合农户建立门诊医疗基金补偿台帐,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登记表,做到门诊登记、表、帐三相符。

第十二条乡、村两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每月公布一次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四章门诊补偿

第十三条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本镇农民,在镇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活动中,有权按《门诊就医方案》规定获得补偿。

(一)补偿范围

门诊补偿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注射费(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换药费、挂号费、手术费以及B超、心电图、X线和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

(二)补偿标准

1、凡在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其总费用的20%给于补偿(不属于补偿的范围除外)。

2、门诊医疗费补偿设立封顶线,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线为6元,每次补偿金额超过6元(不含医技科室检查费)以上的由患者个人负担。

3、在*镇卫生院和裕公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技科室(B超、心电图、X线和化验)检查费用,按总费用的30%给于补偿。

4、在麻口卫生院和裕公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手术给予补偿其手术费的30%,不封顶,伴随手术费的其余医疗费用按20%给予补偿,但最高不能超过6元。

(三)补偿办法

1、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与参合患者直接核销补偿,并由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处方笺》以备核报。

2、每月20—21日(假期顺延),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及诊疗《处方笺》上报镇合管办,由镇合管办审核、申报县合管办批复后按其补偿部分及时拨付。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报销范围:

1、非医生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使用《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

4、每人每次高于规定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5、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药品费用;

6、经调查审核属作弊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时间连续超过三天未经确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在本镇以外医疗机构就医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不予报销的范围。

第五章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镇合管办对参与合作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实行考核制,对合格的村卫生室发给“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卫生室”证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看门诊时,可凭《合作医疗证》在本镇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镇合管办应与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卫生室和参合农户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如有违约,按章惩处。

第十八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在接诊合作医疗患者时,必须坚持验证,认证身份的原则。

第十九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功能,按照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满足农民防病治病的需要,做到文明行医,礼貌服务。

第二十条医务工作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和“搭车”药,不得重复检查项目。

第二十一条镇合管办应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医疗门诊基金补偿账目,实行计算机管理,一月一结账,一月一上报,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二条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实施门诊治疗时,每次诊疗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经三天治疗仍不能治愈者必须转上级医院确诊。需要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治疗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参合年度中,根据上级精神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药品配发

第二十四条镇卫生院对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代购配发。

第二十五条镇卫生院应与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签订药品配发合同,承诺质量保证,分月配送。配送药品时必须出据调拨单,必须打印品名、规格、产地、数量、金额、批文号、失效期等项目,以便查考。

第二十六条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在外地采购药品。镇合管办和卫生院要对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进货渠道实时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七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在门诊医疗补偿过程中出现透支情况后,在风险储备基金内解决。风险储备基金支付完后仍有透支的,由镇、村两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其透支部分,由镇合管办在年终决算时,根据总透支数额核定分担比例。

第二十八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门诊就医活动中,不承担基金风险的义务。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审计制度,镇合管办每季度要对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基金的补偿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通报审计情况。

第三十条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每月向镇合管办报告参合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管理及服务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各村卫生室每月要张榜公布本村医疗基金补偿情况,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要对《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和《合作医疗门诊收费价格标准》实行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合作医疗监管员要不定期的对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运作情况实施全方位监控与管理,建立调查、走访、考核、监管制度,排查和确认门诊医疗运作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以确保《门诊就医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镇合管办向全镇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九章奖罚

第三十四条在实施合作医疗管理和门诊医疗活动中,对忠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密切配合,积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监管人员和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镇合管办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合作医疗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镇合管办和卫生院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要时取消其监管资格:

1、在核销工作中,因失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2、,以假乱真,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3、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4、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其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

1、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

2、肆意分解大处方,人情方,进行分次报销的;

3、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4、虚挂病例,开假处方,或零购整处,合多为一,骗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5、为非法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6、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肆意放宽政策标准的;

医疗诊所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牧民身体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在政府组织、领导、支持下,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牧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合作医疗制度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组织、农牧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合作医疗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四)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五)全市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合作医疗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管理,鼓励和组织农牧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七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方便农牧民就医;兼顾中医民族医药、专科与综合相结合,医疗机构类别等级;注重发挥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作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标准,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与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具备较高的服务质量和良好的服务态度;

(五)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查确定后公布。

第十条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需要住(转)院,应遵循一级—二级—三级逐级转诊的程序,首先在一级医疗机构就诊,需到二级或二级转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时,由一级医疗机构或二级医疗机构出据“**市农牧民新型合作医疗住院逐级转诊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住院(急诊除外)。

第十一条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由医疗机构三日内上报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对住(转)院审批有疑议者,应立即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患者或家属对所住(转)院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异议的,应予以书面记载。所提出的理由符合病情实际需要的,在已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予以调整,不符合实际需要的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各医疗机构应严格住院标准和住院指征,不得因效益原因降低住院门槛,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对已提出住(转)院申请的患者应尽快予以研究,以免延误病情。

第十四条参合农牧民在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就诊,需住院治疗时,由门诊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向本辖区有住院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

红雁池电厂职工医院、新疆建材职工医院、二工乡卫生院、地窝堡乡卫生院、南湖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道湾医院负责向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工作。

第十五条参合农牧民在本辖区内的首诊医疗机构就诊,不能跨区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者,可在已确定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对病情紧急的住院患者,可以先进行抢救及住院治疗,但患者家属应在24小时内告知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并在三日内补办住院审批手续。

第三章参加对象及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凡居住在**市辖区内的农牧民均可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以户籍为依据)为单位办理合作医疗家庭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

第十八条参合农牧民有享受医疗卫生服务,享受门诊、住院补偿和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权利。

第十九条参合农牧民应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第四章经费筹集

第二十条合作医疗经费筹集的原则是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体现风险共担,互助共济。

第二十一条合作医疗基金的数额按每人每年90元标准筹集,农牧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剩余60元由政府资助,其中:**县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达坂城区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其余各区除农牧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外,剩余60元由市、区(县)财政补助(市财政承担30%,各区财政承担70%)。有条件的乡(镇)、村可以对农牧民个人应筹集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区(县)财政、民政及乡、村集体对本乡(镇)村的“五保户”、特困户个人筹集部分应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合作医疗资金筹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第二十三条合作医疗基金的筹措实行农民个人缴费、乡村集体经济扶持,政府补助,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社会团体、对口支援单位和个人资助,多渠道筹措资金。

农牧民为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牧民负担。

第二十四条区(县)政府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农牧民个人筹集部分资金及政府补助资金上缴到市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农牧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的,中途退出合作医疗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合作医疗的,参合资金不予退还。因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参加合作医疗,一经查实取消参加合作医疗资格,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的,参合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合作医疗资金以户为单位缴纳,确因外出上学、打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享受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予以登记说明。在运行中发生未以户口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者,先补交合作医疗资金,后享受补偿政策。拒绝补缴的,取消家庭参合资格,所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的不予退还。

第五章基金的分配

第二十七条合作医疗基金分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医疗基金。

1.门诊基金占合作医疗基金的22—24%,用于病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的补偿。

2.大病统筹(住院)占合作医疗基金的66—68%,用于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出的补偿。

(二)风险基金。按规定每年从基金中按3%比例提取,达到基金总量的10%后不再提取。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按**县、达坂城区、**市(各区)三部分总量分别提取及使用,一旦基金出现超支,按三部分分别动用各自的风险金,原则上互不挤占、挪用。风险金不能弥补时,由各区(县)财政共同分摊弥补。

第六章补偿程序、比例及范围

第二十八条合作医疗补偿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

第二十九条补偿程序:

(一)门诊补偿:在门诊首诊医疗机构、一级(兼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由医疗机构给予直接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结帐。

(二)住院补偿:在一、二级定点医疗住院者,住院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时由医疗机构直接补偿,并定期与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帐结算。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住院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到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补偿。

具体补偿按《**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试行)》(乌卫基妇发〔20**〕10号)执行。

第三十条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按《**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门诊药品目录》(乌卫基妇发〔20**〕11号)执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补偿:

1.门诊就诊时仅有处方或发票的;

2.发票与处方不符的;

3.开据“人情方”,未按患者病情开据处方,一人就诊全家吃药的;

4.将大处方分解成若干个小处方,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

5.违反一张处方“三日量”规定,连续开药的;

6.门诊日志中未登记就诊证号的;

7.处方中开据针剂,而未在该医疗机构注射的;

8.家庭就诊证中门诊就诊登记无经办医师或本人(患者)亲自签名的;

9.伪造发票处方,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未按《**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开据处方,药品超出目录以外或串换基本用药药品目录的。

(二)住院补偿:住院费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给予补偿。

1.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的孕产妇,凡住院分娩者一次性补助300元。

2.参照《关于修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离休人员进行人工器官及体内放置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乌劳〔2004〕146号)文件精神,参合农牧民住院需用材料时,材料费不分医院等级,使用国产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导管、导丝、支架、钢板、钢钉、球囊等材料,参加农牧民先自付20%后再按原比例报销,进口、合资的自付40%后再按原比例报销。

3.患者使用乙类药品自付20%,再按原比例报销。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列为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

(一)住院期间的取暖费、赔偿费、陪护费、输血费、床位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救护车费用;

(二)住院期间未经住院医师允许到其他医疗机构做各种检查和治疗的一切费用;

(三)打架斗殴、服毒、自杀、吸毒、酗酒、性病、交通事故住院费用;

(四)计划生育费用;

(五)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或计划免疫造成住院费用;

(六)未经批准住(转)院的住院费用(急诊除外);

(七)镶牙、配镜、自购药品、器官移植、假肢、按摩、婚前检查、整容、矫形、医疗美容、康复医疗费用;

(八)参保人在药品批发企业或零售药店自购药品的费用;

(九)超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外的药品及诊疗项目。

第三十二条补偿比例:

(一)门诊。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药品费用超过10元的每次补偿5元,药费低于10元的按50%报销,并实行单处方限量,门诊一般检查项目所减免的比例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二)住院。

起付线:200元

住院费用201—5000元一级60%二级50%三级45%

住院费用5001—10000元一级65%二级55%三级50%

住院费用一万元以上一级70%二级60%三级50%

封顶线:全年每人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三十三条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需要住(转)院者,应遵循逐级转诊规定,详细规定按《**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试行)》(乌卫基妇发〔20**〕10号)执行。已参加其它险种人员,经审核符合报销条件者,可使用复印件并加盖原报销单位财务公章,住院费用仍按比例报销。

第三十四条对于年度内未发生合作医疗补偿的农牧民,可以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体检项目包括胸透、B超、心电图、常规检验等。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合作医疗基金全额用于农牧民医药费补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认真执行《**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乌政办〔2006〕134号),建立完善基金预、决算制度、财会核算制度、审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总量控制、节余滚存的办法,基金节余控制在10%以下。

第三十七条全市合作医疗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分别建帐,分灶支出、管支分离的模式运行,原则上互不挤占、挪用。

第三十八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进行注册登记,凭家庭就诊证就诊,门诊、住院所发生费用与补偿均应在合作医疗就诊证上如实登记。

第八章监督管理及奖惩

第三十九条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做好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合作医疗的财务审计、医疗机构管理、住院逐级转诊审批、合作医疗票据管理、药品管理等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因追求经济效益对不应住院而审批住院,增加合作医疗支出或患者负担的超支部分由各医疗机构负担,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应审批而未予审批,延误病情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将就诊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使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章程,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次均费用控制及单病种核算管理办法并以协议形式履行,实行经济责任管理。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

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造成住院次均费用及单病种费用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四)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联手造假,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按程序要求验证、登记诊治而补偿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不属报销范围药品换成假处方进行报销的;

(八)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对全市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在防病治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医疗诊所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指导思想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全程质量控制。建立从患者就医到离院,包括门诊医疗、病房医疗和部分院外医疗活动的全程质量控制流程和全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管控内容并将其纳入医疗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实施动态监控并与科室目标责任制结合,保证质控措施的落实。以规章制度和医疗常规为依据,并不断修订完善。强化各种医疗技术把关制度,将医务人员个人医疗行为最大限地引导到正确的诊疗方案中。质量控制部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预,对多种因素影响或多项诊疗活动协同作用的质量问题,进行专门调研,并制定全面的干预措施。

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和科主任组成,为常设办事机构。职责:①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教育各级医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改进医疗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增强质量意识。掌握医疗卫生相关政策、法规,全面协调解决院内医疗护理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全面或专题的进行医疗护理质量评价分析,提出对今后工作的指导意见。②医疗质量控制科职责:医疗质量控制科接受主管院长和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对医院医疗质量行使指导、检查、考评、评价和全程监控职能,督促各种制度和规程的执行。定期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定期向全院通报重大医疗质量情况和处理决定。③科室质控小组职责:科室是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的第一责任者。科室质控小组职责如下,在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质量管理工作,执行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质管标准,落实规章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比、上报。

对各级医务人员的要求:①门诊医师: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②病房住院医师:患者入院30分钟内进行检查并作出初步处理。急、危、重患者应即刻处理并向上级医师报告。按规定时间完成病历书写。③病房主治医师:及时对下级医师开出的医嘱进行审核,对下级医师的操作进行必要的指导。④病房主任(副主任)医师:组织或参与制定本科质量管理方案、各项规章制度、诊疗和操作常规。指导下级医师做好医疗工作,督促检查下级医师执行各项制度和诊疗常规。

强化医疗质量标准化管理

我院制定了一系列医疗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标准。在基础质量方面的制度和标准是注重培养和规范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医疗服务诊疗行为;在环节质量方面的制度和标准是加强关键环节、重点对象的自我监控和监督管理;在终末质量方面的制度和标准是查找医疗缺陷,加强质量评价和信息反馈。建立了《病历书写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病历质量控制制度》、《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考核细则》等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标准。

针对各科室和各关键环节的工作实际,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值班、查房、会诊、交接班、急危重患者抢救、围手术期患者管理、死亡病历讨论等制度,并将各项管理指标进行量化,制定质量评定标准。由于制度完善、标准明确,使医疗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使医疗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有依据,衡量优劣有尺度,确保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加强医疗质量监控管理

我院主要采取科室自我约束和院级宏观监控两种质量控制办法。①科室自我约束:抓好科室逐级控制。建立了主管医师、上级医师、科主任三级质量管理模式,即所有患者的诊疗都实行三级负责制,明确各类患者、各关键环节三级查房、诊疗职责和实施期限,并通过病历记录体现落实情况;医技科室实行重要辅助检查结果逐级审查制度,从而形成以个体管理为主,逐级把关,相互控制的质量责任制,即时控制医疗缺陷。实行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案。采取自我控制。主要是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质量标准,切实做到质量自我检查、自主管理。②院级宏观监控、考核:注重加强人才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素质。对新分配、调入或进修人员实行上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每年对各级医师临床技能进行综合考核,住院医师重点加强“三基”训练,考核病历书写、体格检查、临床基础理论和基本操作等;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突出抓好“三新”教育,即新技术、新理论、新进展,考核急救技术、专科技术、疑难病历分析等。积极开展技术比武,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进行人才培训,邀请专家来院讲学,指导开展新技术、新业务,适时组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医疗文书书写、院内感染监控及各类技术操作等专题讲座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加强科间交叉质量控制:临床科室重点是抓好现住院病历审查。每月组织临床科室主任及副主任医师对现住院病历进行交叉抽查和重点科室集中审查,评定病历等级;医技科室的医疗质量按照《质量成本控制考核细则》进行综合考评,重点考评诊断符合率和报告发送时限,以及门诊部、急诊科、手术室等诊疗重点环节科室的医护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检验科和感染控制科每月对院内感染情况进行分析;临床药理科每月对临床合理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对药物不良反应进行监测。

抓好终末病历的审查:重点是审查病历的内在质量,包括诊断、鉴别诊断是否正确,检查是否及时、合理、正确,治疗是否正确、有效、彻底,医护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是否落实等,着重查找医疗缺陷。问题突出的病历由专家书面写出存在的问题,发回原科室,限期组织讨论,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开展疑难病例讨论:由医务科选定讨论病例,全院医护人员参加讨论,最后由专家结合病例进行讲评和相关业务理论知识讲座。

定期进行医疗质量状况分析:每月对各科室平均住院日、治愈率、抢救成功率、诊断符合率、甲级病案率等主要质量指标进行统计分析,作为评价科室医疗质量的重要依据。

加大质量评估和奖惩力度

医疗诊所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1口腔门诊感染特点

1.1医护人员防护意识淡薄部分医护人员在门诊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易淡化自我防护意识和消毒观念,治疗前后没有进行有效的洗手和消毒,戴污染手套接触医用设备或书写病历;用手机诊疗时不戴护眼镜;工作服衣领敞开;诊室内放置个人用品;随意穿工作服进入公共场所,个别人对刺伤或锐器伤重视不够等现象,为疾病传播创造了易感因素。

1.2环境污染诊疗过程中喷雾及管道中污染的残液滞留,候诊椅、综合治疗台、病历和空气中的碎屑的飞溅等;以及没有及时清理诊室环境卫生和进行诊室通风处理,修复义齿打磨的粉尘均是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1.3各类器械污染口腔诊疗器械种类繁多、锐利,可直接被患者的血液、唾液或分泌物污染,若清洗、消毒、灭菌不彻底,在给下一位患者治疗时往往导致交叉感染。

1.4各类敷料的污染口腔诊疗敷料小至棉球、棉条、牙胶尖,大到纱布块、毛巾等品种多样,诊疗中若回收不利或乱丢乱放也会使带血的棉条类、带血的棉球类污染环境,易造成交叉感染。

2口腔门诊感染的防护对策

2.1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以疗养院各级规章制度为依据,从人员制度、环境消毒隔离制度、消毒室管理制度、无菌物品管理制度、医护人员治疗与操作消毒隔离制度、制度保障六个方面入手,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类人员职责分明。

2.2加强诊室环境的清洁消毒诊室布局合理,清洁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标志清楚。每天用含氧消毒剂擦拭桌面2次;早上、中午开窗通风,每次各1 h;下班后空气紫外线消毒1次,持续2 h;遇污染时即刻消毒,每个病人治疗结束后进行消毒,保证病人就诊和医护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

2.3加强器械的使用和消毒管理在诊疗过程中,如手套、口腔检查盘、印模托盘、三用枪头、吸唾器、口杯等尽量使用一次性的,非一次性的须进行严格的高温灭菌;对使用频繁而细小的器械如车针、磨头、抛光轮等使用后要用超声波清洗器清洗,确保无残留碎屑后进行高压灭菌;凡用于病人口腔的诊疗器械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每位就诊病人严格做到一机、一钻、一巾、一杯、一套器械、一副手套;各类器械严格分类、去污、清洗、干燥、保养,去污后规范存放。

2.4严格规范的操作流程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对各自的工作流程在脑海里有一个清晰的印象,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规范操作,提前人员到位、器械到位,并做到从衣帽、口罩、手套与防护镜的准备到每次诊治病人的前后按肥皂流水洗手法认真洗手等,要从每一个工作中的细节问题上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

3规范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分类收集,凡诊疗后的各种敷料、一次性医疗用品等与病人血液、体液接触的废弃医疗物品,一律作感染性医疗废物收集,由专人统一处理。

综上所述,医院、疗养院口腔科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逐步完善配备必要的诊疗器材、医疗用品,以满足临床工作需求。要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防护培训,确保口腔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质量,可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口腔门诊诊疗中医源性、自源叉感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史俊南,主编.现代口腔内科学[M].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