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9 17:32:37
医疗保障知识范文第1篇
新制度引发大商机
平安保险某分公司契约部负责人认为,医改将使每个人都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潜在客户。因为,实行新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后,基本医疗费将由个人和单位共担。根据新规定,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社保医疗住院费用的起付线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封顶线原则上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这样,对于封顶线以上和起付线以下的部分,越来越多的人都想通过购买医疗保险以减轻负担。
近年医药费的持续上涨更强化了人们的保险意识。资料显示,199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1年中平均每人患病治疗5次以上,有7%以上的人需要住院。人们担心,如果不幸罹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远远超过支付限额,那就只有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来化解风险。此外,对部分经济收入稳定的群体来说,社会医疗保障仅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高层次、特殊的医疗需求还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解决。有关专家分析,高费用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将是城市居民最需要的医疗险险种。
再从保障范围看,社会上还存在大量基本医疗保障没有覆盖的人群,像私营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学生和农民,这些群体尤其渴望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最近,一项针对我国城市居民对各类商业保险需求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28.3%的城市居民把健康险作为首选险种,其比例已经超过了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和人寿保险。业界人士笑言,医疗制度改革使保险公司赶上了好时机。
保险公司各显神通
商机诱人,各商业保险公司跃跃欲试。今年以来,不少保险公司密切注视医改的动向,千方百计打听即将出台的广州市医改方案的详情,对照原有医疗险种的一些缺点,加快开发出适合基本医疗制度改革需求的新险种。
4月,平安保险公司推出其与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合作开发出的健康保险新品种,以“保证续保”为卖点,一下子吸引了市民的关注。因为,在以往的大多数医疗险种中,被保险人一旦生病往院,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一般不再为其续保。而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和“个人住院安心保险”新险种,客户只要连续投保满3年,该公司将保证续保,不会因客户健康因素而拒保、加费或增加其他附加条件。据了解,目前这两款险种在一些已实行医改的地区很畅销,每月销出数百份,不少家庭一家数口同时投保。
7月底,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推出“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险,这一新险种的最大特色在于不仅提供11种重大疾病保障,还让保户参与公司红利分配,且红利分配采用增加保额的方式,即将客户可获得的红利直接转化为保额。这样设计的好处在于,可使客户的保额随着投保时间的推移实现数倍甚至数十倍的累积,在目前医疗费用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可使客户的健康保障不会因此而削弱。这一险种甫推出,立即成为市场的亮点。
结合医改方案,推出补充高额医疗费用的团体医疗保险更成为保险公司的攻略重点。泰康人寿精心设计出为医改度身订造的“高额无忧”系列团体医疗险种,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专门承保社会医疗保障“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风险。对于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团体,其设计的起付线刚好是基本医疗制度划定的封顶线;对未纳入医改的团体,则设计可灵活约定的起付线,由投保户根据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进行商定。此外,针对新医保制度个人门诊要由个人负担的新规定,这一险种还特别设计了门诊医疗保险金。有关专家预测,这一系列险种将有强大的市场冲击力。
既是“蛋糕”又是“玫瑰”
面对各保险公司新增保单和保额都呈持续增长的趋势,业界人士指出,医疗保险既是块诱人的“蛋糕”,又是一枝带刺的“玫瑰”。
在经营医疗险方面积累了多年经验的中保人寿公司指出,医疗保险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险种,经营医疗保险存在不少风险:其一是保险机构缺乏医学专业人才,在处理承保核赔处于不利地位;其二,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一些医师得知医药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时,往往会放开手脚开药,有时甚至出现病人和医院联合起来对付保险公司的事;加之城市居民长期形成的“看病靠政府,报销找单位”的观念,要求医生多开药,甚至一人买保险,全家吃药,导致医疗费用增长过快。传统劳保医疗制度遇到的难题,同样成为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之一。
除了商业风险,医疗保险还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平安保险某客服部反映,曾有客户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病史,而一些突发性疾病如心脏病等,客户投保时不知道,一旦发病,保险公司因证据不足无法拒赔。泰康人寿公司也表示,该公司多年来基本上都是以盈补亏实现总体的微利经营的。
保险公司希望双赢
为了控制风险,不少商业保险公司都在险种设计、投保和赔付等方面费尽心思。有的实行“严进宽出”,严格把住客户投保关;有的实行定点医院制度,与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的医院长期合作,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医疗保障知识范文第2篇
一、提高对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全省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等为补充的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全省全面推行,并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由于缺乏系统性制度安排,使得部分群众就医难的问题日显突出,成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在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试点工作,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确定的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总体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我省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
(二)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对所有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作出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着力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二是坚持多层次、多形式,根据城镇居民的人群特点和现实基础,允许采用多种保障方式;三是坚持多渠道、能承受,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四是坚持属地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对应。
三、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开展试点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不同人群医疗需求,合理确定保障方式和保障待遇。
保障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保障重点。着眼于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原则上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保障水平。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按不低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确定。
保障方式。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人群特点,合理确定保障方式,既可以采取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也可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建立城乡合作医疗制度。
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要加快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居民实行医疗救助。要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完善相关政策,引导群众合理就医。
四、医疗保障的资金来源
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医疗保障资金是关键。各地要根据保障范围、不同人群的保障需求和承受能力,按照不低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不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其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保障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确定。
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明确各自的资金分担责任。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资金投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城镇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不低于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筹资水平的三分之一,其中,省财政对市、县按欠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应单独建账,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研,抓紧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做好制度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制定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城市社区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
医疗保障知识范文第3篇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原则是:保障对象广覆盖;保障资金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的范围和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年满18周岁以上至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居民”);
(三)未满18周岁的居民(包括本县学校就读的18周岁以上在校生)(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本县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在县外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人员,经核准,也可参保。
当年度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转非人员,不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第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由参保人员缴费和财政补贴筹集。筹集标准:成年人(指“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下同)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贴20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贴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贴60元。
未成年人父母在本县有工作单位的,其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障费可由父母所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销,最高报销比例为50%。
第五条持有《*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或《*县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第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当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缴费期。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即可在当年医疗保障年度内(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新出生幼儿,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度个人缴费金额以实际享受月数,按每月5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障待遇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
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的人员再要求参保的,其费用应按全年标准缴纳,其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满六个月后开始享受。
参保人员缴费后因故中(终)止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其所缴的费用不再退还。
第七条本县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户籍在本镇乡(街道)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登记、缴费工作。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以户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本县学校、幼儿园要协助镇乡(街道)做好本校(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登记、缴费工作。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件,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镇乡(街道)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镇乡(街道)应将当月收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及时存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参保人员信息报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第八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确定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1000元。在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作一次计算。
第九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累计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以下统称“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疗保障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医疗保障基金的支付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成年人:
起付标准以上至2.6万元部分,支付45%;
2.6万元以上至5.2万元部分,支付50%;
5.2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55%。
未成年人:
起付标准以上至2.6万元部分,支付60%;
2.6万元以上至5.2万元部分,支付70%;
5.2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80%。
第十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抑制剂;精神分裂症和情感型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药物。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医疗费用;
(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参保人员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
(八)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患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参保缴费的镇乡(街道)劳保所开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住院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只要付清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在结付单上签名后,就可办理出院手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县社保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患病确需转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治的,应先到县社保机构开具转院介绍信(急诊病人可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凭转院介绍信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住院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及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凭证及证明,到县社保机构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无法回本地治疗的,可在异地急诊住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县社保机构补办手续。
参保人员要求转到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县社保机构批准,可以转院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负20%后,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比例结付。
凡没有办理转院手续,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考核、奖励和处罚,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财政补贴资金,于当年10月31日前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审计部门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应采取措施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县人事、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各镇乡(街道)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提出筹资标准和待遇支付比例的调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参保人员年龄,以当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日。
医疗保障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医疗保障
一、农村医疗保障模式与农村医疗保障立法的辩证关系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是国家在建立和管理医疗保障活动中,通过法律对农村医疗保障所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责任进行分配,以保证医疗保障目标实现的管理体制、制度和措施的总称。
农村医疗保障模式与农村医疗保障立法是一种辩证关系。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是立法的资源和基础,也是将通过法律反映出来的主要内容。农村医疗保障模式的成熟程度决定着立法条件的具备程度,农村医疗保障模式的质量直接决定着立法的质量。因此,严密考量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各项制度的的设计,选择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医疗保障模式,才能推动立法,并通过立法来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否则,没有合理基础的法律将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由此可见,选择合理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对通过立法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而要选择合理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必须要考察外国现存的医疗保障模式。
二、外国的医疗保障模式及对我国的适用分析
由于各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受本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医疗保障制度的本土化程度很高。目前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障模式主要有五种。每一种医疗保障模式各有其独特之处。作为后发展国家,我们有一个方便之处,即可以将国外先发展国家的成功经验直接拿来用。但即便再完美的模式,我们也不能生搬硬套,因为每种模式都有必须具备的关键条件,如果我国不具备其所需要的关键条件,那么这种移植的模式就根本无法落实或无法发挥其优越性。所以需要对不同的模式以及对我国的适用进行分析,来判断和选择适合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模式。
(一)免费医疗保障模式
该模式也称全民医疗保障模式,是指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政府通过预算分配方式,将由税收形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有计划的拨付给有关部门或直接拨给公立医院,医疗保障享受对象看病时基本上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制度。英国、加拿大、瑞典等发达国家和马来西亚、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属于此类。
免费医疗保障模式具有覆盖面广和基本免费的特性,保障了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公平性。但由于医疗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资金,其运行又需要充足的财力支持,所以对国家财政产生很大压力;由于没有充分的竞争机制,各级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很低,医护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医疗服务基本免费,容易出现医疗资源滥用和浪费。该模式维护了公平,却牺牲了效益,体现了社会福利却占用了大量的国家财力。实践中,有些实行该模式的发达国家都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所以,在设计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时,不能搞攀比,必须要以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
现在,我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国家日益富强,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新阶段,但要在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实行免费医疗,目前来看还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农村医疗保障不可能一步到位,要一步步发展。
(二)市场主导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是把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按市场法则自由经营的医疗保险模式。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保者个人及其雇主所缴纳的保险费,一般而言,政府财政不出资或不补贴。美国是该模式的代表。
美国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的特点是,医疗保险主要有市场经营和管理,政府只负责老年人和贫困者的医疗保险,保险经费主要有个人和企业负担,政府基本不负担。美国的医疗保险名目众多,居民自愿参加,能够通过医患双方的博弈,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人群的对医疗服务的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但该模式按照市场法则自由经营,公平性较差,往往把一些最需要得到医疗帮助的健康条件差、收入低的居民拒之门外。而且要运行该模式不仅要求国家具备成熟的商业保险市场,而且要求人们具有为疾病风险投保的财力和意识。
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市场还很不健全,远远达不到支持该模式的程度。而且我国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医学知识有限,对疾病风险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疾病风险存在差距。人们需要时间来形成为疾病风险投保的意识,来判断和理解这种安排的价值。但最关键的一点是,该模式的公平性差,与我国农村医疗保障追求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不相符。
(三)社区合作医疗保障模式
该模式是指依靠社区力量,按照“风险共担,互助共济”原则,在社区范围内通过群众集资建立集中的医疗基金(政府通常给与一定补偿),采取预付方式用来支付参保人及其家人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费用的一项综合性基本医疗保健措施。
社区合作医疗模式将一个区域内医疗资金的筹集、因病造成经济损失的分担机制及医疗保健服务的提供三者结合在一起,能够在基层单位提供较好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有效保障基层农民的身体健康。其局限性是资金有限,覆盖人群少,保障水平比较低,抗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差。
我国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区合作医疗保障模式,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繁荣时期的产物,在当时为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实行,集体财产都包干到户。随着集体经济的衰落,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逐渐消失了。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需要在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村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探索新的医疗保障模式。
(四)个人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新加坡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个人储蓄医疗保险模式,这种模式包括保健储蓄计划,医保双全计划和保健基金计划三个层次。保健储蓄计划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医保双全计划是一种实行社会统筹的大病保险计划,作为保健储蓄计划的补充;保健基金计划由政府拨款建立保健信托基金。
个人储蓄医疗保险模式有利于增强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和费用意识,激励人们合理地利用医疗服务,尽可能减少浪费。但这种模式由于强调个人责任,在个人账户内无法体现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原则,使积累的资金十分庞大,存在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和通货膨胀的风险。
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不高,而且不稳定,如果主要依靠个人储蓄来积累医疗保障基金,与完全依靠自我保障相比差不多。医疗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应当承担制度设计、立法规范、财政支持、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等责任。这决定了在探索适合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时必须明确政府的责任,发挥政府的作用。
(五)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该模式是指由国家出面以社会保险的形式组织的,向农民提供因生病、受伤或生育所必需的医疗服务及经济补偿的制度,具有强制、互济、福利和社会性等特征。社会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国家、集体与个人三个方面,通常个人只需要承担小部分费用。日本、韩国和墨西哥等国是该模式代表。
该模式由国家主导,将社会保障与个人保障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国家设计、规范、管理、监督农村医疗保障的作用,又能兼顾个人责任,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还因由多方筹资,可以保障医疗资金的积累,而且可以通过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筹资比例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生活,是一种能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医疗保障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障模式,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实行农民自愿参加,所以不属于典型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通过对外国几种医疗保障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条件,可以得出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仍应采取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障模式。该模式是现阶段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模式,但也应看到它仍存在诸多缺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不能期待它能独自解决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只能希望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它在历史使命时期内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农村医疗保障立法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保障,其目标是更好的增进公民的社会福祉,促进社会公平。公平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追求,应当成为主导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根本理念。豓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将社会公平作为其本质的价值追求。这决定了农村医疗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农村医疗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决定农村医疗保障模式的价值取向,进而指导具体制度的设计。
(二)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是自我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不仅能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而且能有效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培养农民的互助意识。
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是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而保障公民能及时有效的实现这一权利是国家必须承担的义务。但医疗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私人产品,受益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缴纳一定费用并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不仅是筹集资金,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给付的需要,也是防止医疗资源过度浪费的有效措施。
(三)立法要改变思路,重视预防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治疗,轻预防”的观念,增加了农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成本,是“看病贵”的主要成因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制度,而患大病的农民最多也只占总人数的5%,绝大多数农民需要的是预防保健和日常疾病治疗。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成功的原因之一就是采取了“预防为主”的方针。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制度创新的同时,不应放弃之前的成功经验,而是要广泛吸收和承袭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经验,并使之重新焕发出蓬勃的生命力。
因此,农村医疗保障立法应该改变思路,重视预防工作,不仅保大病住院,还要保小病门诊,在更广的层面上分散风险。只要处理得当,医疗保障基金不会因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而出现支付危机,相反,对小病门诊的保障可以有效降低小病向大病转变的概率,使医疗保障基金的运行更有效率,更能满足一般群众的实际需要。
(四)在立法上强化政府责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依法行政是当代行政的基本理念,也是行政机关的准则。强化政府责任,是立法要通过分配权力、权利、义务、责任来予以确认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改进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政府承担着制度设计、立法规范、财政支持、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等责任,是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划者和管理者,处于主导地位;也是主要利益相关主体之一,负有法定义务,承担法定责任。强化政府责任是由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的,也是由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的。
(五)立法确立基层卫生室的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
村级卫生室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担负着治疗日常小病、进行基本预防保健、宣传卫生知识等工作,对方便农村居民就医,提高基础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说乡镇卫生院有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来保障其运行的话,那么村卫生室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
位于水湾镇牛辛店村的辛店卫生室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成立于2006年,有专门的房屋,配备有4名医生,设有6张床位,覆盖周边5个村子近3000人的日常就医。卫生室每天都有医生值班,大大方便了村民就医,应该说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在作者对卫生室的医生进行访谈时,他们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表达了很大的不满。总结原因是,卫生室的运行成本增加了,医生的工作强度加大了,利润却比较之前相对降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要求卫生室尽义务却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对此,国家和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村级卫生室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发挥着分流病人,进行初级预防保健,普及医疗卫生知识的重要作用。国家必须用法律来明确村级医疗机构的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卫生室以及医生的合法利益。
(六)立法构建农民的主动参与机制
医疗保障知识范文第5篇
医疗保险专业特点和人才需求特征是构建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依据。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必须反映专业特点,符合政府、社会、市场对医疗保险人才的需求特征,满足医疗保障改革事业对医疗保险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1.医疗保险专业特点
(1)医疗保险专业是一门跨学科性和交叉性学科特点突出的专业目前医学院校的医疗保险专业大多设置在管理学门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并以专业方向来说明办学方向,如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疗保险)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专业虽然归类于管理学门类,但是从医疗保险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该专业具有明显的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特点。如江苏大学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疗保险方向)的主干课程包括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西方经济学、公共事业管理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人身与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学、保险核保与理赔、医疗保险精算、医疗保险统计学等课程,其课程设置涵盖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等多门学科,而公共事业管理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学、医疗保险精算、医疗保险统计学课程具有交叉学科特点。因此,医疗保险专业既不同于临床医学专业,又有别于纯社会科学专业,它是集医学专业、金融保险专业、管理专业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相关学科于一体的跨学科专业[1]。(2)医疗保险专业注重多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多专门技能的综合集成医疗保险专业的跨学科性实质上要求学生掌握不同学科的知识与专门技能,而其学科交叉性则要求学生能够能够将医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等学科知识相融合,把多种专门技能综合集成,成为“懂医学、会保险、能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此外,医疗保险业务涉及医疗卫生政策法规、疾病分类与病案管理、药品目录与处方管理、健康风险管理、医疗保险的核保与理赔、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卫生财务会计、健康保险市场营销等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业务项目和内容。开展医疗保障业务对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要求。虽然有不少金融保险类、管理类、医学类等专业人才涉入医疗保险行业,但是这些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不完整、专业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等原因难以胜任医疗保障工作。不难看出,医疗保险专业注重多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多专门技能的集成,既是专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胜任医疗保障业务活动的外在要求。
2.医疗保险人才内涵及其需求特征
(1)医疗保险人才分类及其内涵医疗保险人才服务于医疗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医疗保障制度特征与发展趋势将对医疗保险人才类别及其内涵产生重要的影响。总体来说,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从理念、制度构思到制度设计再到制度实施的过程,是发现医疗保障规律、创新医疗保障知识、转化为医疗保障实践的过程。通常按照医疗保险人才在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与实施的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理论型和应用型两大类。理论型人才富有创新能力和研究兴趣,主要承担发现医疗保障规律、创新医疗保障知识的重任;应用型人才主要承担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制度运营管理与操作的任务。此外,依据应用型人才运用的知识和能力所包含的创新程度、所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还可以将应用型人才进一步细分为专家型、管理型和实务型等不同人才层次。专家型医疗保险人才主要依靠所学专业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将医疗保障原理及知识转化为制度设计方案;管理型人才主要从事医疗保障产品开发、运营决策与管理等活动,使医疗保障制度转化为具有某种保障功能的产品并制订相应的运行规则;实务型人才则熟悉医疗保障运行规则与业务流程,依靠熟练实务技能来实现医疗保障产品的各项具体功能。(2)医疗保险人才需求状况及其特征近年,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取得进展,据2012年中国卫生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参保人数由2005年的3.17亿增加到2011年的13.05亿,增加了3.12倍,参保率为97.46%。庞大的参保人口急需大量的医疗保险专业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按照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数与参保人数的比例为1:5000计算,我国需要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数为260余万人,而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培养的医疗保险专业每年毕业生人数为1800左右。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医疗保险人才培养规模难以满足实际人才需求量。医疗保障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业务多样化、分工精细化必然体现对医疗保险人才需求的多类型与多层次特征。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事业涉及三方参与主体。一是政府方面,包括高等院校、社会保障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主要承担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与构思、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政策制定、医疗保障体系运行监管、医疗服务供给与保障等职责。主要需求研究型和包括专家型、管理型和实务型三个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二是市场方面,包括商业性保险机构、第三方管理机构等。市场方面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手段,提供更高层次的商业医疗保障,为政府及社会医疗保障项目提供专业管理服务等。主要需求管理型和实务型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三是社会方面,包括行业组织、慈善组织等非盈利组织。按照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提供非盈利的医疗保障服务。主要需求实务型层次的应用型人才。随着我国医疗保障改革的不断深化,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化运营与精细化管理将逐步成为核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未来将更多地需求各类型各层次的医疗保险专业应用型人才。
二、医学院校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人才培养模式是在一定的办学理念指导下,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采取一定的教育教学方法使学生具备某种程度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一种教育教学范式。当前,一些医学院校的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落后的办学理念与功利性办学动机,导致“粗放式”人才培养模式
办学理念是关系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方向性问题。受传统办学理念的影响,我国部分医学院校存在片面重视医学学科,忽视管理与人文学科的发展;重视知识传授和技能的培训,忽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育;强调科学研究,忽视教育教学质量,这些落后人才培养理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医疗保险专业培养目标设置与培养方案的制订。此外,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一些医学院校的办学理念呈现商业化功利性特征,办学目标严重走样。比如有些院校追求学科专业的大而全,开设医疗保险专业纯粹为增加管理类学科门类,或以此作为“更名”或为“升格”成综合性大学的基本要件;还有些院校把医疗保险专业看成“低办学成本、低投入、高产出”的文科专业,当成扩大招生规模、获取办学预算经费的途径和工具。这种功利性办学理念使学校难以理性思考医疗保险专业的办学定位与发展方向,疏于教学资源投入,忽视人才培养质量,最终形成“粗放式”人才培养模式。
2.人才培养目标设置缺乏差异性,人才培养严重“同质化”
人才培养目标是对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要求与规格的集中体现,是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实施路径和采用培养方法的基本依据。培养目标的设置是在办学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办学主体自身的资源禀赋,结合人才需求特征和具体要求,从知识、能力、素质三个层次明确培养要求。现实中,有些医学院校缺乏对医疗保险人才需求做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缺乏对自身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理性思考。梳理不同医学院校的培养目标就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的现象,不同的医学院校其医疗保险人才培养目标的设置内容却大同小异,反映部分高校在设置培养目标时缺乏周密的调研和审慎的思考,显得比较盲目和草率。在这种情形下设置的培养目标容易忽视学校类别、办学定位、办学资源、办学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性,致使人才培养方案雷同、培养方法相似,缺乏培养特色,造成较为严重的人才培养“同质化”现象。
3.医学课程缺乏设置标准与依据,难以体现医学学科优势
医学院校培养医疗保险专业人才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开设医学课程,培养学生具备一定医科知识、医技能力和医学素质,是非医学院校难以具备的核心竞争力[2]。然而,目前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课程由医学教学部门设置,容易从主观经验出发将医学课程简单化、边缘化处理,如采用通识性的医学教材,并对教学内容进行简单化的“删减”与“压缩”,采取“快餐式教学”,不符合医疗保险职业对医学知识、能力和素质相对较高的培养要求。据安徽医科大学对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医学课程掌握程度进行调查,发现应届毕业生的医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并未达到一些医疗保险从业人员认为的必要掌握程度[3]。此外,不同医学院校的医学课程数目与类别、教学课时与学分设置差异性大(表1),缺乏科学依据与标准。总之,目前医学院校的医学课程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教学内容、教学课时与学分设置比例与医疗保险业务要求不协调、不匹配[4]。医学课程设置缺乏设置标准与依据,使医学院校难以将医学学科优势转化为医疗保险人才培养优势,医疗保险专业学生未能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与技能,将导致其在未来的就业和职业活动中缺乏足够的核心竞争力。
4.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综合素质不高
实践教学是验证理论知识,培养学习兴趣,训练专业能力,养成职业素养的教学过程[5]。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巩固和发展,是拓展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在整个教学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部分医学院校对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视度不够,资源投入不足。有些高校还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实践教学课时严重不足,如江西中医药大学医学课程与专业课程的实验课时仅占总课时的2.67%(表2);有些院校形式上重视,实际上既缺乏总体的实践教学方案与具体的制度建设,也缺乏专门负责医疗保险实践教学的组织机构和保障足够的人员、经费安排。有些院校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缺乏系统性,教学项目和教学环节上存在一定的缺失,实践教学在形式、内容和教学安排上缺乏关联性和衔接性,如保险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缺乏有关医学知识、技能在疾病风险管理以及医疗人伤核保理赔的等保险业务活动中具体运用的内容。校内课程实践与校外社会实践在内容上脱节,在安排进度上存在时间差,使学生获取的知识、技能缺乏相互印证与检验的机会。总之,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的种种缺陷是导致学生综合素质总体不高的根本原因。
三、完善医学院校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端正医疗保险专业办学动机
2010年7月国家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要求高校树立“人才培养在高等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推动教育观念转变,突出高尚品格追求和创新能力培养。”医学院校要端正办学思想,祛除功利化办学动机,扭转“粗放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由传统的知识能力型人才培养模式向全面素质型人才培养模式迈进,把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与创新能力培养作为人才培养的核心工作。开办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院校需要理性思考医疗保险专业的办学定位,深刻理解医疗保险专业跨学科、交叉性学科特点,掌握医疗保险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与教学体系安排的系统性,立足医学学科优势,加大教学资源投入,走培养医疗保险特色人才之路。
2.明确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立合理的人才培养规格
设置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能“闭门造车”,需要走出校门周期性地对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面的用人主体的人才需求进行调研,收集各类型各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同时,通过跟踪调查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行业、岗位分布以及学生的发展状况,反馈职业活动对医疗保险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的要求,掌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新趋势。在此基础上,医学院校通过优化重组学校现有的办学资源,积极挖掘校内外潜在的办学资源,广泛征询医疗保险领域、教育界和实务界专家,采取多轮论证方式确保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依据我国医疗保障改革事业对人才的需求特征和高等教育分类办学要求,教学型医学院校应着力于应用型人才培养,而研究型的医学院校承担研究型人才培养任务。这样既可以让不同类型的医学院校错位发展,也可以提升办学效益,体现不同瘄办学特色与人才培养特色,使之更加符合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特征。
3.科学合理地设置医学课程,着力提升医疗保险专业的核心竞争力
无论是将医学课程边缘化还是“压缩饼干”式的处理都不能反映医学院校自身特有的医学学科与医学资源优势,未能体现医学院校开办医疗保险专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来说,如何设置医学课程,设置多少门课程,各门课程的课时、学分各为多少,需要以医疗保险职业对医学知识、技能、素质的要求作为依据,而不能将医疗保险专业单纯的视为管理学专业,忽视医学课程设置的重要性。此外,医学课程设置应依循职业———课程的设置思路,从医疗保险的业务岗位、业务环节和活动内容出发,梳理出对医学知识、技能和基本素质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征询医院管理部门¨医政科)与业务部门(如医保科)、保险机构、医疗卫生与保险等行政监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和看法,整理出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学科培养要求与培养规格并将其作为医学课程设置的依据和标准,并编写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适应于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教材以及与医疗保险相关岗位相适应的医学技能培训手册。总之,基于职业特征的医学课程设置能够使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医疗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才能将医学学科优势转化为医疗保险专业核心竞争力。
4.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医疗保险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