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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急救知识范文精选

医疗急救知识

医疗急救知识范文第1篇

为提高我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反应能力,激发广大医护人员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的热情,促进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有效地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百万职工技能大赛组委会《关于开展*年新世纪*百万职工技能大赛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78号)精神,由*市总工会、*市教科文卫体工会、*市卫生局、*市急救指挥中心承办新世纪*百万职工技能大赛—“娇子杯”*市医疗急救知识、技能竞赛活动。现将有关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急救队伍建设,提高应急能力,规范急救工作流程及急救操作技能,培养技术骨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人员的全员培训、医疗急救演练和竞赛,为职工构建一个学习技术、展示才华的平台,营造一个“比、学、赶、帮、超”和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充分发挥医疗急救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地区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参赛单位及人员

(一)参赛单位:*地区各120网络医院(含各区(市)县所属120网络单位)。

(二)参赛人员: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的各医院从事急诊、急救工作的医护人员,均可报名参赛。

三、竞赛标准

本次*市医疗急救知识、技能竞赛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竞赛两项内容。

(一)医疗急救基础和专业理论知识:《*市医疗急救技能大赛医疗急救知识300题》(*市急救技能大赛组委会编)。

(二)医疗急救技术操作:《全国院前急救技能大赛项目操作规范及评分标准》。

四、比赛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和地址。1、报名时间:*年3月8日至4月8日截止。报名参赛的选手应提供职业证书复印件。2、报名地址:*市急救指挥中心(*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222号)。联系电话:。传真:E-mail联系人:。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1、师资培训:*年3月14日至15日在*市急救指挥中心进行师资的培训。2、参赛选手及领队的培训:*年4月19日至20日在*市急救指挥中心进行参加决赛选手及领队培训。3、*年5月由*市急救指挥中心组织对评判人员及参加决赛的选手赛前培训(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选拔赛:*年3月,由各网络单位按照技能大赛的标准自行组织参赛人员院内竞赛。

(四)预赛:*年4月上旬,各单位根据选拔赛结果,选派优胜者参加急救理论知识竞赛(人员不限),获团体竞赛前20名,个人前60名者,方可进入下一轮技术操作决赛。

(五)决赛:*年5月中下旬。经理论知识竞赛进入团体前20名和个人前60名者,获得参加技术操作决赛的资格。最后,以团体总分排序,取前10名,个人成绩前8名为优胜者。开幕式、闭幕式和决赛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决赛由*市急救知识、技能竞赛组委会负责,*市急救指挥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五、表彰奖励

市政府将对大赛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荣获“*市技术能手”称号的技能型人才纳入市委组织部“五支人才”队伍“技能型人才”的统一管理。同时,大赛前8名纳入“*市人才工作‘双争双创’活动优秀人才示范岗”的表彰鼓励。

(一)个人奖。通过选拔赛、预赛,推荐优秀选手进入决赛后,根据理论知识(闭卷考试)和技术操作比赛的成绩相加计算,从高分到低分,奖励前8名。选手总成绩相同时,技能成绩高者名次在前,若成绩仍相同名次并列。

授予竞赛前三名选手“*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第4-8名“*年*百万职工技能大赛优胜选手”荣誉称号。同时奖励大赛第一名6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2000元、第4-8名各1000元。

(二)团体奖。以团体代表队参赛个人选手前3名得分总和计算团体总分,总分相同时,名次并列。从高分到低分,奖励前10名。对在大赛以团体名义参赛的优胜团体,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年*百万职工技能大赛急救知识、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

(三)单位。对在大赛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突出贡献单位”、“优秀组织单位”、“优秀参赛单位”等荣誉称号。

1、突出贡献单位。主办、承办单位和其他对大赛组织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从基层单位参加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参加选拔赛人数达200人以上的单位中通过综合评比产生。

2、优秀组织单位。协办大赛单位;从区(市)县单位参加人员在15人以上,或参加选拔赛人数达100人以下30人以上的单位中通过综合评比产生。

3、优秀参赛单位。单位参赛人数在10人以上的。

六、组织机构

*年“新世纪*百万职工技能大赛-*市医疗急救知识、技能竞赛”由*百万职工技能竞赛组委会主办,*市卫生局系统工会、*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市急救指挥中心承办。成立竞赛筹备办公室,负责大赛的日常工作。地址:*市急救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

E-mail

联系人:

技能大赛有关信息网站:

八、注意事项

(一)本次大赛是*市第一次医疗急救知识、技能操作大赛,各120网络医院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根据比赛的时间要求做好参赛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大赛的顺利进行。

(二)比赛参考资料向*市急救指挥中心购买。

医疗急救知识范文第2篇

(一)科学部署、分步实施。坚持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则,按照我市医疗机构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科学部署全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所包含的各项目采取分步制定方案和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二)整合资源、提升档次。在我市现有省级(包括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区(市)县三级医疗资源和部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网络医院资源的基础上,依托医疗专科齐全和技术密集的优势,整合资源,建立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和应急救治基地、应急培训基地,逐步加强应急装备配备,提升应急反应和应急救治能力,使我市成为西部医疗应急救治实力最强、应急反应最迅速的城市。

(三)统筹安排、强化管理。在加强我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的同时,加强医疗应急救治的管理工作;强化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的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治管理,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服从市政府统一指挥。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力争用2年时间,全面推进我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优化投资环境,在重大灾害事故发生时,医疗救治工作做到反映迅速、指挥有力、科学规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提供医疗应急救治保障。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我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到2010年底,重点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生物、化学、核辐射和恐怖袭击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放射污染和辐照事故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治和灾后防病应急预案》、《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疾病应急预案。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预案以及各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二)加强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建设。

1.建立*市特别医疗应急救援突击队。到2009年底,依托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市第二人民医院及解放军*军区总医院组建一支反应迅速、应对及时的特别医疗应急救援突击队,全面提高我市在面临各类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生化辐射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医疗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特别医疗应急救援突击队所需培训和装备配置等费用,由市卫生局向市财政局专题报告安排;需配置的救护车辆,纳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救护车配置中,统一调度和使用。

2.加强全市卫生应急专家库建设。在现有市卫生应急专家库的基础上,采取补充、更新的方式加快全市卫生应急专家库建设。各区(市)县也要加快各自卫生应急专家库的建设。

3.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卫生局牵头,聘请我市范围内包括部、省、部队医疗、教学机构在内的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社会医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社会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制定和修订;指导市卫生局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

4.加强区(市)县和医疗机构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建设。各区(市)县要依托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一支专业化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配置必要装备和救援设备,加强培训、演练,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展开医疗应急救治。

各医疗机构要组建一支由分管业务院长为队长的专业化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做到组织、人员、车辆、通讯、必要设备及救援药品“六落实”。平时积极开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服从市政府和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

(三)加强医疗应急救治基地建设。依托全市三级医疗机构,建立一批具有专科优势的医疗应急救治基地,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员进行集中收治;对非基地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1.依托市第二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解放军*军区总医院建立烧伤救治基地;

2.依托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建立核辐射救治基地;

3.依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建立脑外伤救治基地;

4.依托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建立中毒救治基地。

(四)加强医疗应急救治培训基地建设和培训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医疗应急救治能力的培训。建立市级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培训基地,力争用3年时间对急诊科医生和从事急救人员进行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培训,培训面达到90%;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重点传染病培训。以市传染病医院为基地,开展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培训。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解放军*军区总医院为基地,开展全市院前紧急救援能力培训,培训结束后发给院前培训证书。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目督办、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目督办、市红十字会等组成。

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各项目方案。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由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医疗急救知识范文第3篇

一、制定目的

为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我县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医疗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等的应急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实行分级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三)依法规范、反应及时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保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速、准确、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突发事件应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医疗救治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缩小社会影响。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3人(含)以上重伤的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突发事件包括:

(一)暴力或恐怖事件;

(二)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厂房、矿山、压力容器)事件;

(四)各种建筑物倒塌和各类滑坡事件;

(五)各种重大交通事故;

(六)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群体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

(七)生物制品或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饮用水污染或持久性污染的事件;

(八)甲类传染病的发生或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九)其他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事件。

五、分级预警救治

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伤害程度,将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预警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一级预警

突发事件造成3-9人受重伤。

(二)二级预警

突发事件造成10-19人受重伤。

(三)三级预警

突发事件造成20人以上受重伤。

第二部分医疗救治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医疗救治指挥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县人民医院院长、县中医院院长任副组长,人秘股、医政股、防保股、计财股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县卫生局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应急救治指令,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救治行动,调用救治物品、设备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政府报告紧急救治工作情况和提出相应的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需要管制的措施及公告。

(二)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工作的需要,局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可决定成立应急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卫生局局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卫生局分管领导和事件处理相关部门领导担任现场副总指挥,县级医疗机构领导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三)*县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

1、办公室:设在医政股,医政股股长任主任,防保股股长为副主任。

主要职责: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执行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治工作,传达上级精神,有关信息。

2、院前急救组:设在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急诊科主任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和随车急救医务人员,确保迅速、有效。

3、医疗救治组:设在医政股,医政股股长任组长,防保股股长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组织安排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有关专家会诊,确定、落实救治方案。

4、疾病控制组:设在防保股,防保股股长任组长,疾控中心副主任、卫生监督所副所长为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传染病,生物、化学物品,饮用水、食品等事件的疾病控制、监测工作,及时提出保护公众的对策和建议。

5、后勤保障组:设在计财股,计财股股长任组长,人秘股股长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协调、保证救治物品和器材的供应。

二、医疗救治组织

(一)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曾华元任组长,成员由陈倩、肖冬泉、李晓玲、侯煜林、邹金华、赖申昌、黎功胜等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对疑难病、危重病的抢救、治疗提供技术指导。

(二)成立应急医疗救治小分队,曾洪运任队长,由李忠东、郭德明、朱艳萍、杨家惠、王华琴、赖晓蓉、林玉冬、张甜等方面的中青年医务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现场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网络组织

医疗救治网络组织由院前急救科、县级医疗机构急诊科组成,形成一个紧密、强大的医疗救治网络。负责病人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医疗机构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小组和小分队,作好应急救治的准备,随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四)医疗救治基地

设立2个医疗救治基地,设在县级医疗机构内。分别是县人民医院医疗救治基地、县中医院医疗救治基地、医疗救治以县人民医院救治基地为主,不能满足救治时启动县中医院救治基地。

第三部分应急准备

一、完善应急预案

县卫生局、县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医疗救治工作。

二、医疗救治体系准备

由院前急救科、县级医疗机构急诊科组成医疗救治网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院前急救科、县级综合性医院急诊科建设,保证应急救治设施装备、医药器械机动性能完好,提高各类应急事件的综合抢救能力。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模拟实战演习,保持应急救治网络通畅,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有效救治伤病员。

三、人员培训

要加强应急救治人员培训,从整体上提高全县医务人员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应急处理能力,重点要提高ICU医护人员的数量和业务水平。要建立适应应急事件处理需要的医疗救护队伍,建立随时待命的机动队。

第四部分医疗救治预警

一、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报告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院前急救科和医疗机构急诊科接到医疗救治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都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二)报告内容:突发事件的性质及原因,发生时间、地点及范围,人员的发病、伤亡情况,初步处理情况等。

(三)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1、院前急救科、急诊科接到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信息和任务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报告的县卫生局对报告事件初步核实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二、医疗救治情况通报

县卫生局要及时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在医疗机构救治人员的病情和救治情况。

第五部分应急响应

一、报告和启动预案

县卫生局按到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报告后,由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局领导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等级及时机,县卫生局或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迅速做出决定,由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或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

一级医疗救治时,由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医政股)组织或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可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分管局长指挥救治工作。

二级医疗救治时,由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或协调、督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可由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医疗救治工作或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领导救治工作。

三级医疗救治时,由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组织或协调、督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局或省级专家参与医疗救治工作。

二、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及时判明事件的性质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判明事件的性质,以及时采取相应的医疗救治措施。

(二)调配应急人员和物资

根据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性质,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或办公室,先行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和救援行动,同时迅速协调、调动全县相关医务人员、物资、车辆等相关设施、设备力量,全面开展医疗救治或现场救治等应急处理工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等物资。

(三)开展医疗救治

按照医疗救治预案启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及时确诊。对突发事件需医疗救治的病人,及时开通“绿色通道”,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四)信息与通报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卫生局必要时及时、准确、全面、公开、透明地向社会本县有关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信息。

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由县卫生局及时向市卫生局通报。

三、应急响应终止和善后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由原决定启动的机关决定。终止的条件为无新病人、医疗救治病人病情稳定。

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参加医疗救治工作的相关单位对医疗救治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完善预案。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

一、通讯保障

县院前急救科要配备无线电话,尽快完成县直医疗机构急救车辆的车载电话安装,设置与院前急救科和医疗机构急诊科的专线电话,确保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医疗救治网络组织的联络通畅。

二、队伍保障

要大力加强医疗救治人才资源储备,积极培养结构合理、训练有素、德才兼备的各类医疗救治人才,重点培养一批有知识、有技能、有实践经验、高素质的高级医疗救治人才,县级医疗机构特别需要加强复合型高素质现场应急医疗救治人才的培养。各救治基地要确保救治相关疾病的人员配备、专业培训、病种管理及设备到位。还要培养擅长应对危机管理和心理干预专门人才。人才的选拔、培训要程序化、制度化。要创新医疗救治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和优化环境,着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并切实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待遇,解决后顾之忧,稳定专业队伍。

三、药械保障

要建立健全本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要建立健全药品、救护设备、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应急物质的储备制度,平战结合,确保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所需的医药器械等物资的应急供应。

四、经费保障

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突发事件相关部门或单位或个人负责,当不能提供经费时可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紧急情况下,县政府是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所需的各项经费。

五、救治演练

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的模拟演练,确保掌握相关领域的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演练内容包括:疫情报告、应急指挥、现场处置、医疗救治、个人防护等,以不断提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总体应急能力和水平。县级医疗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医疗救治演练。演练原则上不惊动社会公众。

医疗急救知识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卫生经济道德风险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费用持续增长,个人和国家的负担沉重。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使其价格和数量都有增长的内在趋势。控制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不仅要控制价格,还要规避保险中供需双方的道德风险。

近年来,伴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的医疗卫生费用持续增长,2007年的卫生总费用达11289.5亿元。卫生总费用的快速增长,既说明人们对健康人力资本的投资和重视,也反映出国家和个人沉重的财政和经济负担。医疗卫生费用增长的原因,除了供求变化因素外,市场机制本身的推动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笔者分别从价格及数量两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治理医疗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的对策。

1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使其具有价格上涨的内在趋势

1.1较低的需求价格弹性。作为一种引致需求,医疗卫生服务是人们面对疾病风险时的必然选择。通常情况下,基于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效用的重要性,人们在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时对其质量信号往往更为关注,而对价格相对并不敏感。供、需方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需方无法自主决策,也就无从根据价格信号来进行选择。此外,健康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且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各国通常提供某种形式的医疗保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产品的白付价格,使居民的需求更加缺乏价格弹性。20世纪70年代以来,研究者利用不同资料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价格弹性进行了估计,绝大多数结果显示价格弹性在.0.1与一0.7之间。较低的需求价格弹性意味着价格的提高会引起供给者收入的提高,医疗机构或医生有提高价格的内在趋势。如果没有政府的价格规制,市场机制自发决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会处于相对比较高的水平。

相对于基本平稳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近年来我国的医疗保健消费价格指数逐年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看病贵”问题的严重程度。

1.2先进诊疗技术的使用。相对于有限的医药卫生资源,人们的健康需求却是无限的。随着支付能力的提高,人们倾向于购买诊断、疗效更确切但价格更为昂贵的高科技产品高科技在医学领域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服务质量和人的生命价值,但却导致生产成本大幅上升,使医疗卫生的总体价格水平有上涨的内在趋势。此外,病人的争夺也加强了医疗机构间的质量竞争,从而强化了技术对价格上涨的推动作用。如,2002年.2006年间,我国卫生机构拥有的100万元以上的设备从l,7万台逐年增加,分别为2.25、2.46、2.89、4.05万台。

目前,我国对医疗卫生服务实行以成本为依据的政府指导价。在现有定价体系不完善的制度约束下,当产品的人力资本定价太低,无法弥补其生产成本时,医院就倾向于替代或多使用其他物化资本,如药品、大型设备等,不但使患者最需求的高质量的医技服务供给不足,而且造成资源浪费、不合理用药以及医源性疾病的发生等。

1.3产品的非标准化。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非标准化产品的特征,其产品质量除了和医生的专业基础有关,更与其临床实践和经验积累相关。当前,高质量医疗资源供给的相对不足除了会加剧价格上涨的内在动力外,还会因增加患者其他方面的成本(等候时问、红包等)而导致真实价格水平的上涨。

图2为1990年一2006年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的发展趋势对比,部属医院最高,省属医院次之,二者均高于县属医院的费用水平。此外,住院医疗费的发展趋势也表现出同样的特点。表1则反映了2006年我国不同级别的医院中常见疾病人均住院费用的不同,‘不同病种的价格水平确实是级别越高的医院费用越多。

2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使其具有数量增长的内在趋势

2.1较低的需求收入弹性。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增加。如人们的寿命延长,老龄人口的需求增加;生活水平的改善,使疾病谱发生改变,慢性疾病的治疗需求增加等。此外,收入水平的提高也意味着疾病的机会成本更大,人们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的支付意愿更强。因此,医疗卫生服务是一种正常商品(normalgoods),需求的收入弹性较小。

在实证方面,大量研究也表明:医疗卫生服务是一种低收入弹性的必需商品。如DIMatteoL计算的收入弹性为0.77,Ariste计算的收入弹性为0.88吲,徐伟发现医疗卫生的收入弹性为0.95。低收入弹性的特点使医疗卫生服务具有数量增长的内在趋势。

2.2需方的道德风险。医疗保险能帮助居民更好地抵御疾病风险,最小化疾病可能带来的损失。然而,由于患者与保险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需方的道德风险使医疗卫生服务具有数量增长的内在趋势。保险的存在会使投保人的行为发生改变,如某些有益的预防疾病险的健康投资减少,特别是投保人经济条件较差时。在我国农村,如果保险只报销疾病诊疗费用而不报销预防保健费用,就会使农民主动进行预防保健的动力不足,一旦患病则花费更高。

此外,由于保险使医疗服务产品的真实价格降低,在特定的收入水平约束下,消费者倾向于消费更多数量的产品,如使用更昂贵的药品、采用更先进的设备进行诊疗、延长住院时问等,具体表现为有医疗保险的人小病大治、住院日延长等。

2.3供方的道德风险。由于医患问的信息不对称,医生具有一定程度诱导患者需求的能力,使其消费大于合意数量的医疗卫生服务,即医疗供给创造医疗需求(supplier-in-duceddemand,SID)。如VictorR.Fuchs研究发现,外科医生数量占人口的比重增加10%,人均利用外科手术增加3%同。还有研究发现,以每年平均就诊次数而言,按服务量计酬的医生组的病患,高于领固定薪水医生组的病患。SmartJ.Peacock运用澳大利亚的医疗卫生数据,发现随着医生供给的增加。变得更有影响力。我国医疗领域的SID也是广泛存在的,如我国每百急、门诊中住院比例从2000年的3.0上升到2005年的3.8。由于住院费用高于门诊费用,医生有诱导病人住院的倾向。

SID的本质是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医生作为不完美的人的机会主义倾向。特别是在不恰当的制度下,会加剧医生的这种道德风险。此外,疾病治疗效果的不确定也会影响产品的供给数量。目前,我国疾病发生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分担市场缺失,医疗纠纷中的“举证倒置”,使医生面临较大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避免民事诉讼,医生会通过增加各种检查项目以明确诊断,降低误诊率。这种自卫性医疗(defensivemedicine)客观上也导致了医疗卫生服务消费量的增加。

3治理我国医疗卫生费用过快增涨的对策

医疗急救知识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事发现场和转送医院途中的急救医疗。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公安、消防、交通、民政、通讯、航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和基层急救站组成。

*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检查、督促各级急救站执行本条例;

(二)设立“120”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三)组织开展急诊医学的科研和社会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四)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各级急救站的管理制度,保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

定为三级医院的部、省、市属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部队医院、企业综合性职工医院的急诊科为中心急救站;定为二级医院的区、县级市属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企业综合性职工医院的急诊室为急救站。其职责是:

(一)接受呼救,救治急诊伤病员;

(二)服从*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三)开展急诊医学的科研、教学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的卫生院为基层急救站,其职责是:

(一)救治急诊伤病员,对需要上一级医院救治的应及时联系转送;

(二)宣传急救常识。

第七条各级急救站应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和医务人员,并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八条各级急救站应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上岗前培训教育制度。独立上岗值班的急诊医师、护士必须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九条各级急救站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发现伤病员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或涉嫌违法犯罪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对需要安全保护(监护)的伤病员,由公安部门负责保护(监护)。

第十条有救护车的急救站应建立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车专用,保证一线救护车24小时正常运行。在接到呼救信息后,日间5分钟、夜间10分钟内派出救护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一线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中心急救站和急救站应成立“社会急救医疗队”,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含节假日)。

第十二条*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各级急救站应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保管、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医务人员在任何场所发现急、危、重伤病员均应主动救援。

第十四条任何人发现需要救援的伤病员,应向“120”呼救专线电话或附近急救站呼救。

第十五条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接到呼救信息时应给予援助,其运输工具有承担运送伤病员的责任。

行驶中的汽车、轮船等运输工具的驾驶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拒载呼救的伤病员。

第十六条电信部门必须保证“120”呼救专线电话通畅,并及时向*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提供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第十七条救护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给予方便。

第十八条各交通站场、游泳场馆、游览胜地和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专业性和群众性的救护组织,并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急救药械。

第十九条报刊、影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应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全民急救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设立市、区、县级市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和更新社会急救医疗的车辆、器械、通讯设备等。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长。

第二十一条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缴交急救医疗费用。

无法证明其身份和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伤病员,其急救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华侨、港澳同胞捐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

第二十二条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急救、急诊工作。对专职从事急救、急诊工作满15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克扣、挪用、贪污社会急救医疗经费的;

(二)中心急救站、急救站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三)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急诊伤病员的;

(四)擅自动用社会急救医疗的一线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

(五)不按规定维修保养救护车及车上装备的;

(六)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的;

(七)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借故不按规定缴交急救医疗费用,逾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接诊医院可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毁坏急救医疗设备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