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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与社会工作

民政与社会工作

民政与社会工作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 民族工作社会化 民族工作

民族工作社会化是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力量推动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手段。非政府组织是多元治理的主体之一,能够利用自己拥有的资金、技术和人才资源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促进少数民族社会进步。

一、简述民族工作社会化的涵义

民族工作社会化,就是要积极调动社会上各方面的力量、资源,参与到民族工作中来,使民族工作方式从传统单一的部门化向系统的社会化转变,以充分发挥民族事务部门的服务、协调、综合职能。1

在新时期下,民族工作社会化是促进民族地区建设发展、团结民族力量的重要手段。在社会力量与资源的帮助下,少数民族的要求和需求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得以满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负担,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在民族社会化中,非政府组织是一支重要的民间力量,承担了部分国家和政府民族事务管理的职能,推动民族工作更高效、更科学的进行。

二、非政府组织在民族工作社会化中所起的作用

㈠非政府组织在民族工作社会化中所起的经济作用

经济的快速发展,是民族地区进步的根本推动力。非政府组织在民族地区的活动无疑对其经济发展起着积极作用。首先,非政府组织运用自己的策划、宣传能力,投入资金和人力支持,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特色旅游。其次,非政府组织引进大量先进的科学技术,帮助民族群众改变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维护生态平衡。2

㈡非政府组织在民族工作社会化中所起的政治作用

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和社会的桥梁,能为少数民族成员提供意见表达、发泄不满的通道,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协调民族关系的作用。是利益多元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成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中的利益表达作用。3

㈢非政府组织在民族工作社会化中的社会作用

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合作,在民族地区开展了各种扶贫活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而西部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则较为落后贫穷,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更多的援助。在政府主导的“西部大开发”和反贫困大潮中,多种多样的民间组织正通过深入基层的项目参与,逐步融进民众的社会生活当中,成为相互促进且不可或缺的有机部分。4

三、非政府组织在民族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㈠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数量很少,涉及的管理事项也不具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所面临的民族事务和民族问题越来越复杂,非政府组织在推动民族工作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其活动范围和内容也越来越广泛。

㈡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自治性和独立性

在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对非政府组织实行“双重管理”,即非政府组织要接受登记管理单位和业务主管机关的双重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加大了非政府组织的进入门槛,限制了非政府组织的正常活动,使得非政府组织作为“第三部门”,调节国家社会生活,弥补政府市场失灵的功能受到影响。

㈢非政府组织在民族工作项目中所投资金、人力和技术不够充足,项目持续时间不长

民族地区所面临的生态和文化保护等问题,需要投入的资金、技术和人才较多,花费时间也较长。对于国内非政府组织来说,没有多种筹集资金的渠道,资金匮乏。相比于其他收益明显的领域,国内非政府组织对民族工作领域的投资较少。

四、解决非政府组织在民族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若干对策

㈠加强非政府组织的法制化管理

非政府组织种类、性质多样,活动内容和领域也越来越广泛,需要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行为进行指导,确保非政府组织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民族问题复杂多样,民族间特色风俗各异,非政府组织需要根据不同民族的特色来制定项目,因此所涉及的民族工作事项繁琐,需要有法律条例的管理,否则很容易陷入杂乱无章的状态。

㈡建立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体系

在多元治理中,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处于平等、合作的关系,共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作为“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优势,与政府资源形成互补,推动双方高效合理的在民族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作用。不仅如此,非政府组织应该积极寻求与政府的合作,获得政府在政策、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宣传等方面的支持,与政府共同筹集资源、公平分配资源。

㈢改革现行的非政府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

在“双重管理”的体制下,非政府组织进入门槛被提高,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种类的多样化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的渠道。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受到了压抑,导致其对政府的依赖性越来性越强,自身独立性不断降低。民族工作涉及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建设、科技教育发展等方方面面,这些民族工作和民族问题繁多复杂,不是几个主要的非政府组织可以承担解决的,需要有众多专业性强的民间组织共同参与。

五、结语

尽管非政府组织在民族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但是随着自身组织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积极引导,非政府组织将更加完善,为民族地区提供更好的服务,更有效的促进民族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张小蕾,董堃.将强沟通是实现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的必要方法.社科纵横,2011,(2).

2. 李妙然西部民族地区环保非政府组织研究——基于治理理论的视角【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9.

民政与社会工作范文第2篇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的社会;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是社会运筹得当的社会。其基本特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六方面:

1.和谐社会是富裕的社会,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贫穷是产生社会不和谐的根本原因,俗语说:“穷则思变”,“变”,从客观上就带来了不和谐。只有从经济上加快发展,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人民生活一天比一天好,大家开开心心,安居乐业,这样的社会必然是和谐的社会。

2.和谐社会是活力的社会,即创造力得到充分激发的社会。由于社会开放公平竞争,为绝大多数的全面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同时,破除了束缚人的创造活力和向前发展的各种障碍。例如逐步清除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的制度性的限制,使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的机会,从而减少不满和对立情绪。另一方面,严禁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大力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这就激发了人们追求美好生活,促进社会发展的更大积极性。

3.和谐社会是公平的社会,即兼顾各阶层利益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社会各阶层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形成合理的社会分配格局。例如:就业面的逐步扩大,城乡居民实际收入的差距不断缩小,国家加大落后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通过财税政策,调节各阶层收入,遏制两极分化。另一方面,扩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一些地方贫困弱势群体既能吃上饭又能看得起病,既能养活孩子又能供得起孩子上学,从而避免绝对贫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4.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即制度完善、管理有序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民主与法治,积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切实保障其民利。同时,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和谐社会是太平的社会,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安全感的社会。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我国改革开放26年来,人们生活富裕了,总希望天下太平,希望过上没有天灾人祸的安全日子。安全是人的最基本需求之一,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要加快维护社会稳定机制建设,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社会和谐。

6.和谐社会是自我调整和不断自我完善的社会,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基本适应的社会。目前,中央实施的农村税费改革,就是对前几次在“三农”问题上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正是这个不断自我完善,不断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使整个社会更加平等,更加和谐。

二、新时期民政工作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民政工作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这表明民政工作在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维护稳定、改革创新中,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一是新时期民政工作范围广,接触面大,是社会性、政策性和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做好民政工作需要有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协同努力。实践证明

:没有政府主导,民政工作就寸步难行;没有部门配合,民政工作就步履维艰;没有社会参与,民政工作就缺乏活力;没有和谐社会,民政工作就难以开展。二是新时期民政工作又是做人的工作,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是民政部门的责任,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是民政工作的宗旨,由于民政工作重心在基层,根基在群众。因此,我们民政工作时时事事体现着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如果民政工作做好了,就能够进一步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目前,我们民政部门最重要的是靠政府主导,做好民政工作;靠部门配合,推动民政工作;靠社会参与,搞活民政工作;靠和谐社会,发展民政事业。三是构建和谐社会,给新时期民政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要求,民政工作在各级政府中的地位更加重要,职责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作用更加突出,民政工作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更加密切。四是新时期民政工作要把着力点放在构建和谐社会上,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由于民政部门的基本职能是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在所有的民政工作中,都要始终突出为民、利民的人本思想,坚持为民、利民的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最高利益,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好标准。因此,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政工作与和谐社会有着密切关系。

三、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1.进一步提高民政开拓创新的能力。要使民政工作紧跟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扎实推向前进,就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和指导实践,提高民政开拓创新能力。既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又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增强服务本领。新时期民政工作涉及面广,难点多、矛盾多,这是客观事实。我们要善于思考,分析问题,抓住本质,把握规律,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实践是个大课堂,要到实践中去发现新问题、研究新特点、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要善于调查研究,经常深入基层,解决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学习、思考、实践,进一步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

2.进一步提高民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民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既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民政干部行为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必然要求。提高民政依法行政能力,一是增强法制意识。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自觉在思想上确定不违规、不逾制的观念,公正、平等对待工作对象,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二是抓好建章立制。法律法规是为民施政的根本依据,也是推动民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提高民政依法行政的能力,还必须建立健全民政工作规章制度,以完善的制度管人、管事。三是严格依法行政。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各项行政行为,权责统一,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并接受法律惩处。

3.进一步提高民政综合协调能力。民政工作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一项基础性和综合性的工作,不仅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多个领域,而且开展一项工作难免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综合协调是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必备的重要能力。提高综合协调能力,一是增强大局意识。大局就是全局,就是发展趋势。增强大局意识,就是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从和服务大局。要从大局出发,整合力量,相互协作,推动工作的完成。二是善处各方关系。善于与协调的各方求同存异是协调的前提,只有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才能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尤其是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如涉及到群众利益时,要避免“与民争利”。三是善用协调机制。目前,为了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发展需要,民政工作已建立了两个工作机制,即:“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实施、各负其责、上下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前者是对整体民政工作而言,后者是对民政系统而言。在新形势下,根据工作需要,还建立了一些由民政部门牵头,或民政部门参与的协调机构,这些协调机构,进一步增强了开展民政工作的合力。

民政与社会工作范文第3篇

20世纪80年代,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建立,村庄及农民出现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农村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村庄之间、农民之间争夺土地、山林、水源等公共资源。进入90年代,随着村庄之间及农民之间权益关系基本确定以及政治经济体制的成型,基层政府(村委会)和涉村企业成为农民权益的基本相关者,农村主要社会矛盾逐渐转换为农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与基层政府(村委会)及涉村企业之间的矛盾。当前,这两类社会矛盾或者单独存在,或者二者共同存在于同一社区,成为农村社会冲突的两个基本类型。尼村位于我国西南沿江地区,村民以种植业为主要生计。近几年来,约3000亩集体土地陆续被乡政府、村委会转让给各种开发商,卖地款项达4亿多元人民币,但给村民的补助款每亩只有600元,其余全部被当地乡政府、村委会的干部以各种理由使用或者占用。全村近5000人口,只剩下不足8000亩耕地。面对日益减少的耕地,村民与乡政府、村委会之间争议不断,给村民的补助款未能增加,持续卖地的现象也未能得到阻止。于是,部分村民自2007年以来不断上访,反映村级财务、土地及选举问题,但屡次上访都无果而归。2009年7月,300多名村民集体到当地市政府上访,但未获解决。8月,村民推选5位代表与当地市和乡政府沟通并提出两项要求:查清本村土地买卖情况,公开村务、财务,增加土地补助款;查清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市和乡政府遂组成工作组进驻尼村,调查核实村民提出的问题并要求村民代表参与监督。9月,由于对政府解决事件的方法不满,在工作组调查、解决诉求过程中,约300名尼村村民再次聚集到市政府非正常上访,提出“还我耕地、补我损失”、“维护民主选举权利、参与村务管理”等要求,但矛盾一直难以调解。溪村位于东北城市郊区,2009年前人均收入不足3000元,处于当地平均线以下。JY矿业的进入,不仅带来了征地补偿款,也催生了采沙、汽车修理、餐饮等行业。然而,矿山作业、道路修建及土石堆放,导致局部植被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改变,增加了在雨季引起局部坍塌和泥沙流的可能,对农田造成威胁。村民居住区附近的矿山作业道路与井下的爆破作业,也给村民带来了噪音、灰尘的影响及人畜安全问题。尽管各项环境指标达标,但毕竟对村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干扰。同时,受土地征用及矿山生产影响,溪村失去耕地约1000亩,有约500亩田地减产或改变种植作物。

两者约占社区耕地总数(约3135亩)的1/2,致使当地出现了大量少地、无地及减产的农户,村民普遍忧虑未来生计的可持续性。至于土地补偿金的使用,大多数村民除了修建房屋外则主要用于眼前的日常消费,只有少数人买车跑运输或开店,务农仍然是村民的主业。而这零星的产业也以矿业为依托,由于矿业生命周期短也无可持续性,于是,村民一方面向JY矿业提出追加征地及环境补偿,要求基层政府(村委会)予以调解;一方面指出现有体制下村务仍然由村委会控制,但应给予村民有效表达自身意见、参与村务的渠道以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尼村与溪村的情况代表了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状况,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冲突的必然发生。因为这些衍生出的问题与矛盾,尽管在农村发展中不可避免,但只要能够有效应对,就不会转化为现实冲突,仍然能够实现农村的和谐与发展。然而,对于这些问题与矛盾,目前无论基层政府、村委会,抑或是涉村企业,都难以应对和管控。就矛盾性质而言,村民与政府(村委会)、村民与驻村企业的矛盾具有自身的特征,即“无理有因、有责合法”。从发端上看,矛盾双方既都悖于情理又都事出有因。尼村村委会及当地政府在出售土地及土地补偿等方面损害了村民利益,溪村JY矿业在环境、安全等方面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但土地与矿山开发确是发展经济所必须;村民对基层政府(村委会)、企业的冲击并非完全合理合法,但村民保障或改善生计的诉求可以理解。从结果上看,矛盾双方既都负有责任又都合乎法规。政府(村委会)、企业的正常工作与生产的确影响了村民的生计,但也的确为国家政策法规所允许;村民的对抗的确影响了政府(村委会)、企业的工作秩序,但也的确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尽管政府(村委会)具有调节社区矛盾的功能,拥有行政制裁和思想教育两方面的手段,但只能在法律责任明确的前提下,适用法令规章展开行政制裁。因而,对于“无理有因、有责合法”的矛盾,无法直接介入村民的生产生活予以引导,只能运用思想教育方面的手段,这显然难以有效调节。而企业是与村民对等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具有调节自身与村民关系的权力,尽管不满村民的不合理要求,但也无法干预村民的行为。就矛盾的根源而言,这两类社会矛盾既来自村民的生计危机,也来自村民的政治权利危机。从起因看,尼村村民与乡政府(村委会)的矛盾,起自收回赖以生存的土地及土地补偿;溪村村民与驻村企业的矛盾,起自村民失地太多,加之田地受矿山作业影响,普遍忧虑未来生计的可持续性。从诉求看,尼村村民既提出“还我耕地、补我损失”,又提出“维护民主选举权利、参与村务管理”;溪村村民既提出“追加征地经济补偿”,又提出“建立制度化的村务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由于市场体制的确立,村民因分散的小农经济及囿于自身观念与素质的局限,难以在市场中维持、改善自身生计,而政府(村委会)也缺乏经济及组织根基,难以动员、引领村民发展生计,无法消解社区矛盾的经济起因。村民尽管被赋予参与村务、表达利益的权利,但正如尼村和溪村所反映的,村民作为个体在与政府(村委会)及企业的互动中显然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保障自身民利的充分实现,无法消解社区矛盾的政治根源。于是,尽管尼村与溪村当地的政府(村委会)积极开展社会管理,通过法律政策规范村民行为,通过国家扶助政策发展村民生计,村民的情绪与行为仍然难以控制,村民生计发展问题仍然难以解决,社区矛盾仍然突出。

二、社会工作介入的实践与实效

市场体制的确立与基层民主体制的健全,使政府(村委会)无法直接介入村民的生产与生活,村民也无法获得来自政府(村委会)的有效支持。政府(村委会)及涉村企业难以化解“无理有因、有责合法”的矛盾,村民的生计发展需求与政治权利诉求也难以得到满足,这就使农村社会矛盾陷入解决困境并演化为社会冲突成为可能。然而,村民、政府(村委会)、企业各自角色及相互关系的这种制度安排,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却又无法被调整以超越困境。因而,只有通过引入外在力量,促成对“无理有因、有责合法”问题的管理,满足村民的生计发展需求与政治权利诉求,才能超越困境而致社会和谐。社会工作正是这样一种力量,它不是一种政府职能,而是一种由社会工作者在特定的机构以非营利的利他主义为指导,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巧进行的助人自助的服务活动。对于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以社区及其居民为对象,通过建立社会工作机构,能够明确社区问题与需求,整合社区内外资源,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集体活动,培养社区居民民主参与、自我负责的精神以及自力更生、自主发展的能力,促进社区和谐与发展。由此,社会工作能够动员社区内外各个主体及资源,介入“无理有因、有责合法”问题领域。既可提供社区内部的制度化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满足村民的权利诉求与政府(村委会)的管理要求,又可培养自我负责、自主发展的意识与能力,带动村民发展经济,从而对农村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社会工作一般由政府及非政府机构购买或提供,由专业性社会工作机构实施。它“需要建立一套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实现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共同治理的制度框架……以及在社会分工原则下的政府与非政府之间合作互助的机制”。鉴于中国社会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以大学的社会管理科研团队为基础,组建社会工作队伍,尝试以社会工作的方式介入农村的社会管理。由于村民与政府(村委会)之间、村民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关系,在解决社区问题时必将难以获得足够的资源。因此,社会工作需要的是能够实现一体化行动的机构。鉴于尼村村民与政府(村委会)之间存在矛盾以及溪村村民与企业之间存在矛盾,便由大学科研团队分别于2010年1月和4月与村民、政府(村委会)、企业签署合作协议,组建社会工作委员会,设立社会工作办公室,以大学科研团队为主导,由各方安排专职人员常驻社会工作办公室。

社会工作机构的议事制度是每月的联席会议制度,由社会工作办公室召集,社会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特殊情况下即时召开联席会议。社会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是根据社会工作委员会的决策,在冲突管控与生计发展两个方面开展社会管理工作。一方面建立社区冲突管控系统,从社区冲突的预警、防范、化解等各个环节直接应对矛盾与问题;一方面建立社区生计发展系统,合理引导社区村民的发展愿望,对社区进行生计项目资助、生计技能培训及基础设施帮扶。从社区冲突管控的实践看,社会工作的介入使村民与政府(村委会)、村民与企业间的各种“无理有因、有责合法”问题逐渐得以协调和化解。尼村社会工作机构成立后,立即着手处理多年来的土地问题。社会工作办公室一方面接待来访群众,了解群众诉求,一方面召集大学科研团队、村委会、村民代表、乡政府负责人员参加社区联席会议,使村民得以参与社区内部事务,乡政府也与村民有了平等的沟通。经过近3个月的共同工作,终于达成了令村民与企业都理解和认同的纠纷解决方案。溪村社会工作机构成立后,社会工作办公室一方面积极接待村民上访,联合司法、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逐户进行走访;一方面撰写情况说明并提交联席会议商议。由于联席会议成员的平等性,村民与其他各方一起发表意见,一起设计解决方案,使村民与企业都获得了满意的结果。在社区生计发展领域,社会工作的介入也使村民生计发展问题逐渐得以破解。一直以来,尼村与溪村村民过的是粗放的农耕生活,生产上被动应付,生活上不思进取。与此传统保守的小农经济习惯相对应,农民也只愿意与自己的血亲交往。由于社会网络成员之间的同质性强,“呈现一种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社会网络状态,即‘每一家以自己的地位作为中心,周围划出一个圈子,这个圈子的大小要依着中心势力的厚薄而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致使成员缺失获得有效信息的机会,社会资本较为匮乏。

尽管政府提供资金及农业技术培训,但既没有改变村民的生产生活习惯,也没有改善他们的社会资本。外界提供的资源一旦耗尽,便又回到原来的贫困状态,致使生计项目失败。社会工作办公室成立后,在尼村与溪村动员、组织村民组成种植专业合作社,确定了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猪羊养殖基地等项目。在此过程中,社会工作办公室一方面引导村民养成与现代生产相匹配的资本积累、扩大化再生产的观念以及与产业化生产相匹配的组织化、纪律化习惯,努力使村民转变为适应现代社会的自主自强的新型农民;另一方面引导村民与技术部门、市场部门、信息部门建立业务联系,让村民逐渐与这些部门进行业务合作,为村民营造社会网络,积累社会资本。事实表明通过社会工作开展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在尼村,2010年以来社会工作站共接待上访群众1270余人次,反映事项70多项,解决率达95%,群众满意度达85%以上,社区再未出现恶性及越级上访事件。村民人均年收入由2009年的不足3000元增加至2012年的9000元。在溪村,2010年以来社会工作站共接待上访群众1360余人次,反映事项80多项,解决率达90%,群众满意度达80%以上,社区也再未出现恶性及越级上访事件,仅有个别单体纠纷。村民人均年收入由2009年的2000元增加至2012年底的8000元。各级政府也对尼村与溪村的社会工作介入实践予以认可,尼村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新农村建设“先进村”,被区委、区政府评为“平安创建先进村”,溪村更是作为“全国和谐矿区”典型,为国土资源部及国内各大媒体所广泛宣传。

三、社会管理从“管制型”向“协商型”的转换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时代,“人们工作和生活都高度依赖自身就业的单位,整个社会的组织、动员、管理方式由国家传导到单位,再由单位传导到员工,高度垂直化、行政化”。农村是政府、社队与村民三位一体,国家与社会合一,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合一,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社区是政府管理的直接对象,政府掌控村民的行为并负责解决社区矛盾。改革开放前尼村与溪村的社会管理就是如此,政府既发动干部深入社区引导、规范村民的情绪与行为,又直接领导社区生计的发展。这种社会管理可称之为管制模式,即社会管理采取的是行政管理的科层制体制与机制,以国家为核心,由政府向村民单向性运行,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实施者,村民是公共权力指向的对象和接受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社会组织体制逐步社会化,呈现扁平化趋势。随着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逐渐削弱,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于是,政府、村民及企业逐渐分化,政府的功能与影响被限定到特定的领域。政府的行政效率最大化逻辑、村民的生活幸福最大化逻辑、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逻辑,既并存又彼此冲突,这种情况下的社会管理就无法通过传统的管制模式来有效实现。尼村与溪村出现的社会管理困境正是如此:一方面是政府仍然按照传统的管制模式开展社会管理;一方面是村民及企业已经被赋予自主安排自身生产生活的权利。于是,政府无法直接干预村民及企业的行为,而只能根据法律规范行为、解决争议。但由于社区矛盾的“无理有因、有责合法”性质,就必然形成矛盾不断发生、持续,却又无法彻底解决的困境。伴随着社会转型而产生的政府的有限性与个人、企业的自主性,使社会领域从国家、社会合一的状态中不断分化出来。但社会领域与其他领域不同,作为管理者的政府与作为被管理者的个人及企业,都是权利平等的主体。这种主体平等性的特质使“主—客”单向的基于法律规范的管制模式,无法实现有效管理。它需要的是拥有公共性———即公共协商机制的管理,只有政府与个人及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相互协作共同施行管理,才能实现社会领域的和谐与发展。

因此,当前社会领域的有效管理,必然要求社会管理从基于科层管制机制的管制模式转换为基于公共协商机制的协商模式。塑造协商模式的关键在于构筑出公共性,在政府与个人及企业之间建立起公共协商机制。但这无法在政府与个人及企业之间通过明确个人及企业的主体地位来实现,因为在政府与个人及企业之间,政府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村民、企业之间所形成的管理场域,即便是政府不刻意追求行政效率和政府本位,也会由于管理关系让公共性丧失,难以形成平等关系,不利于村民、企业意见的表达,不利于政府的引导与扶助,无法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那么,公共协商机制如何实现呢?西方学术界对此已有所思考。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西方公共性理论指出:“直到19世纪末,以威尔逊为代表的学者将管理学的内容运用于政府管理中,从而确立了独立于政治和政党之外的公共行政,然后,在随后的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随着行政国家的确立,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归,处于主导地位的仍旧是政府行政,国家干预和政府本位成为那一时期的基本行政价值。”而这就导致民主政治出现畸变,“国家权力日趋集中,权力分立,地方自治等体制与观念受到动摇;一些大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力日益增加,普通民众由于缺乏组织手段而被排斥在政府决策过程之外;行政官僚又向专家治国、信息垄断方向发展,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参政权受到侵害”。于是,公共性理论发起了公共性重建的呼唤。1989年,世界银行报告中首次提出“治理”概念以寻求公共性的重建。治理理论的核心理念是反对政府单一的控制和统治,强调政府与公民和第三部门的互动与合作。其一,治理主体应多元化,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其二,治理中的权力运行不是自上而下单向度的控制和统治,而是彼此合作、相互协商的多元关系;其三,治理应构建多样化的社会网络组织,从事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对于公共性重建的方式,治理理论认为,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等也可以和政府一样成为公共权力的主体,它们在共同的目标下参与式地提供公共服务,共同决定公共政策并承担公共治理的责任。放眼国内社会管理领域,尽管目前尚无能够与“治理”理论相比肩的理论探索,却也在实践层面提出了“多方参与、多元治理”的社会管理理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大门得以开启。

民政与社会工作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政治参与;边缘化

有序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遵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民利的前提下,通过自主、理性的方式并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秩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决策和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劳动大军,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二元户籍体制和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得应该随着经济地位和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农民工政治参与的权利,却在日益走向边缘化。农民工政治参与的边缘化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不相符的,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质量,也是对农民工的政治权利的侵害。如何构建农民工政治参与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1.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对农民工群体的政治成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帕特曼和麦克弗森认为:“只有通过参与才能促进人类发展,强化政治效率感,弱化人们对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培养对集体问题的关注,并有助于形成一种积极的、具有知识并能够对政治事务更敏锐兴趣的公民。”[1]农民工只有通过日益广泛的政治参与,才能逐步走向政治成熟;只有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政治,才能掌握更多的政治知识,获得更多的政治能力。所以,农民工政治参与不仅能促进自身的发展,而且能加强对政治体系的理解,增强政治认知能力和端正政治态度,逐步走向政治成熟。

2.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农民工作为利益相关群体参与城市政治生活,有利于推动政府建设,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确保决策执行的科学化。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还处于边缘化的状态,他们基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心中的意愿不能有效地表达,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也落实得不够。农民工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比例比较低。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但是农民工一是没有时间参与村委会的选举,二是即使参与选举并且被选上了,也没有时间和意愿参与村民自治政权。其次,村民自治选举的形式和方式不利于农民工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在参加选举的农民工中,有的也亲自回村参加选举的,有的请别人票,有的用信函的方式。尽管村委会选举答应委托投票,但是亲自参加选举比其它方式能够更为真实的表达农民工的选举意愿。直接参与表达选举意愿的农民工较少,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政治参与程度,进而影响乡村政权的民主程度。这一系列潜在的因素直接影响到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而,在制度的保障下,让农民工充分行使政治权利,有效地参与政治,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质性进步。

3.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迫切需要

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群体间的相互了解,减少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农民工在城市由于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成为了这种体制的边缘人。农民工缺乏社会政策的关心,农民工流入地的社会政策不能覆盖这个群体。现有的体制主要是治理他们,缺乏为他们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的职能,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成人教育、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对农民工覆盖率低,有的完全被排斥在外。工、青、妇等社群组织和流入地的社区建设工作也没有把覆盖农民工群体的工作作为自己应有的职责。农民工这种城市弱者地位,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地的政治参与。城市是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地,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在城市工作生活中,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经常发生,比如农民工在劳动市场上处于弱势,也往往缺乏合同观念,在流入地碰到劳动纠纷、工资纠纷时缺乏相应的基本权益保障机制,有时甚至投诉无门。因此,农民工对是否同意在打工的地方急需一定的组织或机构来代表和维护外来人员的利益这种说法非常认同。但是城市社区没有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制度规定和条件,农民工不能实现参与社区政治的愿望。

二、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边缘化的成因

1.二元社会结构的制度

邓小平同志认为,“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长期以来,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规章、法律和组织体系,把我国人口划分为享受不同权利、承担不同义务的两大不同权益的城市人和农村人群体。这种以城市和农村为地域界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农民工政治参与受到社会排斥。所谓社会排斥(socialexclusion),“原先是指针对大民族完全或部分排斥少数民族的种族歧视和偏见,这种偏见和歧视建立在一个有意达成的政策基础上。”也即“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利,不愿意别人分享之”[3]。社会排斥之所以会发生,是与社会文化、社会结构、国家政策、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与此类似,中国城市的社会排斥也体现在城市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其结果是,城市外来人口不仅在经济、社会权益方面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而且事实上被排斥在城市各种政治组织之外;特别是在地方基层选举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登记”,“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由本人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后,在现居住地登记为选民”。显然,这种户籍制度羁绊了农民工在城市中的政治参与权,而“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4]。缺少这种手段,会导致农民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享受权的丧失。虽然,最近几年一些城市已经逐步放松了对户口的管制,农民工也可以取得城市户口,但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真正能拿到城市户口的只能是少数。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农民工要么回去参加选举,行使自己神圣的权利,要么回家乡办理选民资格证明,以便在城市参加选举。然而事实上,由于选举所付的经济成本和选举回报利益的理性博弈,农民工要么委托家里人代为选举,要么放弃。选举是如此,农民工的被选举权也是如此。所以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制度”是农民工政治参与边缘化的根本原因。

2.经济利益的内在约束性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观认为,人们之所以参与政治是出于切实的物质利益方面的考虑,而不是出自本能、理智这样的精神原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美国的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大,造成参与基础的多样化,并自动导致自动参与代替动员参与”[6]。“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更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更高的价值”[7]。美国学者科恩指出“社会成员如不享有最低限度水平的物质福利,任何社会也不能指望长久维持自治”。“使公民体力情况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经济是基础、是前提,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才有可能。从现实看,农民工大多数来自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对他们而言,进城的根源是城乡经济利益比较的结果,动机是挣钱、养家糊口,满足于最低层次的生活需求。这种低层次的目标诉求,很难培育为现代社会公民所应具有的影响政府公共管理活动的自尊、自信、自我实现等政治效能意识。对于农村的政治参与,基于城市做工的经济收益大于回去参与选举或政治活动所得的回报,大多数农民工放弃回原户籍地参加选举和其它政治活动,从而造成了他们对原籍地政治的漠视和参与的冷淡。可以说,经济因素使农民工群体游离于农村参与政治之外。当然,由于城市制度性的障碍,农民工也被排除在城市政治参与之外,这样,就使得农民工政治参与被事实地边缘化了。

3.组织化程度的低下消解了农民工政治参与

组织化是现代社会的突出特征。正如帕森斯(Parsons)所言:“组织的发展已成为高度分化社会中的主要机制,通过这个机制,人们才有可能‘完成’任务,达到对个人而言无法企及的目标。”[8]作为一种完成各种目标的机制,组织对农民工的集体生活无疑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作为一种个人与“无法企及的目标”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组织又发挥着媒介的作用,代表了麦克鲁汉所谓的“自我的延伸”。然而,我国长期实行限制性民间组织管理政策,各种非政府组织发展迟缓,导致社会利益结构组织化水平低下,这种组织化程度的低下,消解了将农民工个体微弱的声音凝聚起来的可能,削弱了农民工的整体话语权能力,从而影响了城市外来人口(农民工)政治参与。现有的城市群众性政治组织如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基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很难在组织上吸收他们,而且这些组织政治控制功能多于利益代表功能,主要起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政治“桥梁”和“纽带”作用,所具有的微弱的利益表达功能也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城市市民利益的代言人,因而难以满足城市外来人口的政治参与要求。

在自建组织方面,由于缺乏活动资金、固定的住所和其它的社会资源,很难建立起合法的、代表自身利益要求的社团组织;这种自建合法组织的缺失,减少了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总之,农民工组织化程度的低下导致了他们日益远离城市社会的中心资源,只能作为一个“自在的阶层”,而不是“自为的阶层”而存在。

4.农民工政治参与意识及自身素质

列宁说:“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9]。列宁在谈到俄国文化不发达对苏维埃政权的影响时又说:“苏维埃政权在原则上实行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对全世界做出了实行这种民主的榜样,可是这种文化落后性却贬低了苏维埃政权并使官僚制复活。苏维埃机构在口头上是全体劳动者都参加的,而实际上远远不是他们全体都参加的,这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10]。而从2006年10月24日国家统计局的《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中显示:农民工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2.57%,小学占12.74%,初中占52.04%,高中占26.67%,大专及以上占5.98%[11]。显然,农民工阶层是一个庞大的文化素质偏低的阶层。这种文化素质的偏低造成了政治参与意识的滞后,影响着他们对政治的认知和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政治参与意识,一般是指人们对集体、国家乃至国际的大事及其相应的政治活动的自觉认识,积极投入的心理状态;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意识,是指农民工对待政治活动的思想倾向和基本态度,诸如,对待政治事务的关心程度,对自我政治成长与发展是否有明确目标,对步入政界、登上政坛的愿望和抱负等等[12]。农民工受小农意识影响,现代公民意识不强,在流入地以体制外方式生存,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对流入地区和单位没有认同感、归属感,缺乏主人翁意识,难以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受生存理性和经济理性支配,农民工缺乏群体利益的认同与自觉,政治效能感较弱,显现出对政治利益的争取较为冷漠。

三、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的现实可能性

1.农村基层民主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培育了农民工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精神

农民工在家乡参与村民自治的实践经历,为扩大农民工政治参与奠定了思想基础。村民自治制度为中国农村社会赋予了民主内容,当农民一旦认识到民主选举能够给自己带来好处时,就会对政治参与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村民自治制度的广泛实行,使村民懂得了什么是选举和怎样选举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从一定层面上认识了现代民主制度,掌握了一些现代民主知识,提高了民主意识和管理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培育了现代民主精神。

2.工厂等现代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增强了农民工的现代意识

工厂无疑是促成人的现代性的学校,单是它所提供的工作和组织经验,就能改变人,使人们在态度、价值观和行为方面转变得更现代化。工厂是与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迥然不同的现代组织形式,是工业大生产的产物。农民工进入工厂后,学习和接受工厂教给他们的种种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和适应工厂的制度,并以之作为行为规范的过程,也是规则意识、协作意识、法制意识等现代意识在农民工的内心积淀和形成的过程。

3.城市生活的潜移默化提高了农民工政治参与的自觉性

进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接触到了城市社会的方方面面,对城市文明,进而对城乡之间的差距,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和切身的体会。农民工从事的工作都要和不同的人广泛接触交往,这种交往可以提供许多取得新知识的学习机会,可以听到不同的观点见解,也需要有表达意见的能力和判断能力。这种生活的经历会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农民工的现代性。城市往往是商品的集散地,市场经济发达。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市场经济天生孕育自由、平等、竞争和法治等民主意识,长期面对市场经济的浸染,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意识。

4.大众传媒的耳濡目染强化了农民工的政治意识

大众传媒既是工业文明的产物,也是工业社会的标志。如果没有发达的大众传播体系,现代社会就不会有效运转。相比流动农民的家乡,作为流入地的城市或发达地区的农村资讯都比较发达,这就使农民工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大众传媒。这就很容易拓宽农民工的视野,使他们获取较多的知识,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

四、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机制创新

创新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机制,在制度层面上,要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努力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在法律层面上,必须将公民特别是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及其保障与实现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上予以明确、巩固和发展;在政治结构上,重要的是发挥政治性组织的作用,培育非政治性社团组织的成长,促进我国社会的政治结构的合理调整,使其与我国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一起通过良性运转,达到整个系统结构的平衡。

1.破除新旧二元社会结构,完善现行政治参与制度

要彻底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户籍制度,逐步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和迁徙,消除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界限、农民与非农民的身份区别,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保障问题提供体制条件。制定跨部门、跨地区的全面协调的覆盖全体农民工的政策体系,打破城乡分割的政治参与状态,规定农民工的政治参与不是以身份而是以地域为标准。拓展农民工政治参与渠道,创新参与形式。在选举时间上做适当的调整,村委会选举的时间可以抓住农民工春节返乡这一特点,以确保选举质量的提高。要不断完善选举程序、选举监督机制和纠错机制,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从而有效地激发农民工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政治经济权益的法律体系

完善选举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使更多的群众(下转第55页)(上接第49页)尤其是农民工进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应当创造条件,使农民工在其居住的城市方便地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探索民主政治建设的新途径、新形式,建立和完善政治参与的保障机制。在现阶段,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建立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形成科学、严密的权利监督和约束机制,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进而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人民自主、独立地实施对执政党及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的监督。

3.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政府应帮助农民工规范地成立自己的合法组织,使他们的权益表达渠道合法化,尽量减少非制度性政治参与行为的发生,使其政治参与制度化。充分利用农民工中现有的自治组织并予以规范。农民工流入地的工、青、妇等社群组织的工作职责要明确向农民工群体覆盖。我们党应加大在用人单位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建设基层组织的力度,将农民工中的先进分子纳入组织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在体制保障下,使农民工得到合法的保护自己利益的渠道,让农民工以组织为单位实行跨区选举,让农民工参与当地的选举,通过由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把农民工中的代表纳入到各级政府组织体系中去,实现农民工政治权利的合法化、制度化。

4.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

农民工的政治参与状况不理想,在很大程度上也与他们自身的受教育程度低有关。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的基本知识。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

参考文献:

[1]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339.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版),1994:

308,333.

[3]戴维·波普诺.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4.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6]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7]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00.

[8]TalcottParsons.Structure and Process inModern Societies[M].Glencoe IL:Free Press,1960:41.

[9]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00.

[10]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784-785.

[11]国家统计局.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R].2006.

民政与社会工作范文第5篇

近些年来,*市从工作机制上对“大民政”问题已做了不少的探索和尝试,大民政工作机制已在形成中。通过对大民政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尝试,也较好地促进了全市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平衡协调发展。但*市大民政工作机制的建立仍然刚刚起步,大民政机制仍然很不系统、全面、有效,还有许多方面急需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大民政”的定位,就是要使民政工作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使民政工作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树立大民政观念,打造大民政格局,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建立大民政工作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平衡协调发展?我们通过学习和调研认为,主要应从三个方面作出积极的努力。

一、各级政府要从职能转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角度和高度认识民政的重要作用,以大民政格局统筹规划民政事业的发展,着力解决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

(一)以大民政统筹规划民政工作,确立大民政的地位,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趋势,只有打造大民政格局,建立大民政工作机制,把民政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把握,才能深刻认识其在政府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有效促进民政工作与经济社会平衡协调发展。

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一方面要进一步改进前两项职能的履行方式,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履行好后两项职能,各级政府的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要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各级干部的精力要更多地放在促进社会发展、解决民政问题上。社会主义民政是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府与人民结合一体,有组织有领导地运用各种力量,自觉解决社会问题,调节人际关系,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的一种社会活动体系。我们的民政部门担负着许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民政工作渗透在社会方方面面,工作对象很大部分是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人,是政府最应该关心的困难群体;民政工作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最高标准,民政工作是“群众利益无小事”大原则的体现,是亲民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体现。据我们近期到*市所辖县(区)调查的情况看,不少地方在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完善、在民间组织的培育管理、在推进社区建设、在深化村民自治工作中,仍然普遍存在着经费紧缺、人员偏少、体制不顺、办公场所紧缺等问题,最根本的症结是未将上述工作内容很好地放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中来把握、来考虑。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偏少,与民政工作内容、民政工作量日益增加的形势不相适应。据调查,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民政工作人员紧缺,特别是全市镇一级撤消民政办公室后,基本上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从事民政工作的民政员只有一人,同时这一名民政员还要身兼数职,除要做民政十几项业务工作外,还要处理许多非民政业务的其他工作,民政员往往顾此失彼,疲以应付。县(区)一级民政局,也同样普遍存在编制人员少的问题。据了解,龙门县民政局编制人数仅有14人(实际上班人数16人,1人为临时借调,1人为聘用),惠城区民政局编制人数仅有12人(实际上班人数16人,4人为临时借调)。龙门县民政局的16名工作人员,除局领导1正3副和2名工勤人员外,剩下10名干部需分管8个股室(局办公室、优抚安置股、救灾救济股、社会福利事务股、民间组织管理股、区划地名股、老龄办公室、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股)的业务工作,平均每个股室只有1.25人。龙门县民政局因工作人员紧缺,救灾救济股目前只有1名工作人员。就是这一名工作人员,既要负责全县的低保、五保、救灾救济等工作,还要作为局的工勤人员兼顾一些其它局里的事务性工作。这一名工作人员,要做好全县16个乡镇相对应的多项民政业务工作实在难以应付,更谈不上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我市社区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制约了社区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与当前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1、社区硬件建设滞后,大部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达不到要求。全市200个社区居委会,有92个是租借、3个是危房、8个无固定办公地点,60平方米以下的18个。按粤府办14号文件的要求,城区要有一个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多种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开办8个以上福利性、公益性的服务项目。街道(县城镇)要有一个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一个不少于30个床位的敬老院(老人公寓),一条社区服务项目齐全的自然街道;社区要有一个固定的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站。但我市现在距离这一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还没有一个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指导、示范、辐射、培训等多种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大部分社区服务站虽已建立,但因场所有限,多数社区还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服务功能达不到要求。2、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办公经费短缺。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近年来,县(区)对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虽然给了一些补贴,但尚未按照粤府办〔20*〕14号文件的精神落实,这些补贴对社区居委会在职、内退、退休人员工资补贴、水电费、电话费、办公经费以及其他支出,只能是杯水车薪。目前,全市只有极少数社区居委会每年略有节余,少部分社区居委会基本维持运作,大多数社区居委会是入不敷出、借钱过日子,维持运作受到资金的限制,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3、社区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够到位,“议行分设”还在探索之中。社区工作职能问题虽已逐步引起重视,但“费随事转”仍然较难落实。不少职能部门把本属于自身的工作任务推给社区居委会,使社区居委会不堪重负。4、社区信息化建设比较薄弱,绝大多数尚未装备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手段和工作方式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影响了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上述这些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问题的普遍存在,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少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做好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到位,未能很好把民政事业有效地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统筹规划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

我们应当充分地认识到,民政已不是过去“发发钱、拜拜年”的工作,更多的是做好促进社会公平,改进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民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工作。因此,只有把民政工作放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中来把握,才能深刻认识民政工作在政府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有效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趋势,才能解决民政事业发展经费紧缺、人员偏少、体制不顺、办公场所紧缺等问题。

我们的各级政府都要以大民政格局统筹规划民政工作,确立大民政的地位,建立大民政机制,从而把民政各项业务工作做好、做实。如在大民政工作格局内,进一步建立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有效提高城市的社会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培育管理,为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经济社会管理方式提供有效的服务;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为“三农”发展提供政治民主、社会稳定的良好服务和保障。

(二)以大民政统筹规划民政工作,确立大民政的地位,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大要求,只有打造大民政格局,建立大民政工作机制,确保民政工作与经济社会平衡协调发展,才能有效构筑起“社会安全网”,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才能有效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升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民政工作,是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紧密结合,发挥人民群众民主自治作用的一种社会管理工作。我们民政部门承担着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民主政治权利的重任,民政事业是人民群众的事业。关心群众的利益,关心群众的困难,关心群众的疾苦是民政之职责所在。*市的低保工作,于1997年先在城镇试点,*年开始在全市城乡全面铺开,之后又逐步完善,保障面不断扩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范围还延伸到医疗保障。据统计,至20*年6月全市纳入低保人数为37162人,20*全市发放低保金1603.1万元,今年1—6月份全市发放低保金872.97万元。自实行低保制度至今年8月,全市享受低保人数累计达22.09万人次,发放低保金累计达5737.67万元。我市通过构筑群众生活保障最后一道“防线”,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较好地实现了贫有所济、灾有所救。

然而我市的低保工作,仍然存在保障面不够宽、标准不够高,资金难筹集(尤其是县级低保金缺口大)、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刚起步等问题和不足。目前我市县一级低保金的投入偏低,20*年至20*年,省拨我市转移支付款3061万元,市拨资金258.72万元,而县、镇级财政负担则明显偏少,而从今年开始省拨转移支付款将会逐年减少,我市的低保人数又在增加,多数乡镇税费改革后又财力不足,县一级低保金投入不足问题已经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我们只有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大要求,充分认识“群众利益无小事”,建立大民政工作机制,进一步地重视做好构筑“社会安全网”方面的工作,才能使我市的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在原有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大民政格局、大民政工作机制中切实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履行职责,支持民政事业发展

民政工作千头万绪,涉及面广,社会性强,还具有明显的多元性、群众性特征,尤其是随着民政工作内容的增加和作用的凸现,民政工作任务的完成日益需要大机制才能确保其有效运作,需要一种党政主导、民政管理、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基层实施的运行机制来推动、来实施。应当说,我们*市的大民政工作机制通过近些年的努力,已经初显轮廓,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不够健全,运作也还不够畅通、高效。近年来,为做好社会救助、双拥优抚、退伍安置、社区建设、村民自治、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老龄等工作,*市委市政府都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这些办公室都设在民政,但这不是民政部门的办公室,它实际上是市委市政府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主要是要求民政发挥好牵头作用,因为这些工作不是民政一家的事,而是大家的事,需要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积极配合,共同参与。

从近年来我市大民政机制的运作来看,市、县(区)两级党委政府还是重视比较到位的,该开的会、该发的文、该协调的事都能及时处置而且力度较大。今后,各职能部门都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自觉在大民政格局、大民政的工作机制中切实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履行职责,支持民政事业发展。社会救助、民间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职能管理责任;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好民政经费预算,对新增加的民政工作内容要及时增拨经费,近期还要尽快协助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问题;公安部门和市容部门要配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建设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人事部门要依据民政业务量增加的情况适度增加民政机构的编制;教育、医疗、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对低保对象、困难户进行优惠扶持的政策和相关措施;双拥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殡葬改革工作所涉及到的各职能单位,要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把这些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跳出民政看民政,围绕大局做好民政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关系,加大民政宣传力度,努力做好民政工作,有效促使大民政格局的形成

要形成大民政格局、建立大民政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自身发挥好主观能动性也是十分重要的。我们民政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跳出民政看民政,围绕大局做好民政工作,在争取重视支持、加大宣传力度、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民政业务工作三个方面有所作为,狠下功夫。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干好“大民政”的姿态,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在打造大民政格局、建立大民政工作机制中起积极作用,通过多反映情况,多请示汇报,多出谋献策,多与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络,从而多方面、多层次获得重视和支持。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干好“大民政”的姿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自我宣传意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我们民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新举措、新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为争取各方支持创造良好的条件,营造民政工作健康快速、平衡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有为才有位”,“为大位才高”,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干出“大民政”的决心和信心,紧扣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做好民政重点业务工作,多方兼顾,统筹安排,多办实事、好事,努力为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自己的积极贡献,让社会各界真切感受到民政事业的成就,真切领悟民政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以此来促进大民政格局和大民政工作机制的有效形成。民政工作最显著的特点是多元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民政行政的指导上很难抓一项带几项,而必须紧跟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多方兼顾,统筹安排。在各个时期(时段),党委政府的若干重点工作内容有所不同。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政部门的若干重点工作就应该是党委政府的若干重点工作内容;民政部门就是要从民政职能角度,千方百计配合党委政府把各个时期(时段)的重点工作方面的社会稳定工作做好。就当前而言,我们各级民政部门尤其要在以下几项事关全局、事关社会稳定的民政业务工作中努力做出新成绩:

——继续抓好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我市于20*年、20*年两次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20*年至20*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率达97%,农村退役士兵开发使用率达90%;为解决税费改革后优待款难落实的问题,我市于今年6月以市政府的名义下发专门文件,将全市优抚统筹款全部列入了县(区)财政预算。今后,我们要发扬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方面已取得的成绩,针对专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继续抓好双拥优抚安置这块事关军队稳定的工作。一是要大力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有效解决专项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二是要继续探索和推广民营企业双拥共建经验和做法;三是要加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力度,努力完成上级提出的指标比例;四是要积极探索优待金落实、双拥、优抚、安置工作经费筹措的有效措施。我们要通过双拥优抚安置工作的有效落实,一方面直接支持军队建设,为建立强大的国防作出积极贡献;另一方面使最可爱的人及其亲属得到应有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慰藉,从而鼓舞士气,让最可爱的人安心服役,在部队建功立业。

——继续抓好救灾救济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建立了面向社会、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20*年6月全市纳入低保14857户37162人;全市7696名五保对象,有7254人纳入了五保供养,其余442人全部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今后,我们要继续加大这一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建立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要加大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一级财政)低保金的投入比例,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二是要将低保金全部列入县一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补差金额;三是要切实加强和健全救灾资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完善专户管理;四是要继续抓好乡镇敬老院建设与完善,努力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我们要通过这一系列的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项工作,使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一部分人得到物质帮助和服务照顾,使相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得到有效解决。

——继续加强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近年来,我市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年完成撤销管理区设立村委会的基础上,20*年组织换届选举村委会1036个,选举产生首届社区居委会199个;20*年至今年6月,全市妥善解决了25个城镇社区居委会、157个农村村委会的办公用房问题。今后在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方面,一是村民自治工作要在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存新突破,从而提高自治工作整体水平;二是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要加强财务管理上下功夫,进一步推行村(组)会计选聘和制;三是努力做好调整村委会规模工作,继续把解决社区办公用房问题当成重要工作来抓。我们要通过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利,推进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有效提高城市的社会管理水平,从而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作出民政部门的积极贡献。

——进一步加强福利事务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不断研究探讨新问题新情况,有效提升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水平;二是火化率保持100%不能掉下来,巩固清坟工作成效新坟不能“冒”出来,要大力改善殡葬服务设施,提高队伍素质;三是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工作,争取国内及涉外收养数量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四是继续抓好“星光计划”和“明天计划”的实施,加强检查指导,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我们要通过加强社会福利事务工作,认真完成政府赋予民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把相关的社会福利事务工作任务完成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